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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民終7337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9-10   閱讀: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渝05民終7337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11-17

案由: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重慶良浩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浩公司)與被上訴人刁中先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2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良浩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一、二、三項,依法改判良浩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刁中先逾期交房違約金9919元;改判良浩公司于實際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之日起30日內支付刁中先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違約金(以334667元為基數,從2020年3月14日起,按日萬分之0.3的標準計算至良浩公司實際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受理單之日止。);鑒定費3000元由刁中先自行負擔。2、本案的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原審法院依據評估結果調整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數額,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經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且根據查明的事實該部分數額是可以通過計算得出的情況下,自然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評估報告結果調整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數額,而應當直接采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方法計算違約金數額。二、原審法院改變合同約定,縮短上訴人逾期辦證違約金的支付時間,有損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關于支付逾期辦證的約定,以及工程未取得竣工驗收的現(xiàn)狀,上訴人支付該項違約金的義務在原審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完成,客觀上難以確定違約金數額,又短于雙方約定的時間,加重了上訴人的責任,讓上訴人難于履行。

被上訴人辯稱

刁中先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當得到支持,請求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刁中先向一審法院起訴,1、良浩公司向刁中先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逾期交房的房屋租金損失36300元(1100元/月×33月);2、良浩公司支付刁中先逾期辦證違約金(以334667元為基數按日息萬分之0.3計算,至良浩公司實際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之日止)。法庭審理過程中,刁中先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決良浩公司向刁中先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間逾期交房的違約金39100元;2、判決良浩公司支付刁中先逾期辦證違約金(以334667元為基數按日息萬分之0.3計算,從2019年9月15日(接房時間)起開始計算至良浩公司實際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之日止)。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3月4日,良浩置業(yè)(甲方)與刁中先(乙方)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乙方購買甲方位于重慶市江津區(qū)房屋,建筑面積為88.63平方米,房屋總價為334667元。其中,該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第2項約定:屬預售商品房的,甲方應當在2016年12月31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guī)定,將已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第八條第1項約定:甲方應于確定交房日的七日前書面通知乙方做好辦理交付手續(xù)的準備。雙方進行正式驗收交接時,甲方應當出示《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驗收交接后,雙方應簽署房屋交接單。甲方還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說明書》。甲方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乙方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甲方承擔。第九條第1項約定:逾期交房超過180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xù)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萬分之0.30的違約金,并于該商品房實際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第十三條第2項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的,自本商品房實際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由甲乙雙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出辦理本商品房《房地產權證》的申請,提交土地房屋登記機構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第4項(2)規(guī)定:逾期超過180日后,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xù)履行,自約定向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交資料并取得登記受理單之日起,至甲方實際提交資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0.30的違約金,并于甲方實際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同時,雙方于當日簽訂合同補充協(xié)議(附件五),該協(xié)議第四條第1項約定“雙方確認:下述情況導致逾期交房的,甲方可據實予以延期,并不承擔違約責任;(1)自然災害導致工程拖延等而使其交房的;(2)因執(zhí)行合同簽署后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導致工程拖延等而逾期交房的;(3)法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性傳染病導致工程拖延等而逾期交房的;(4)非甲方原因的市政配套設施批準或安裝延誤導致工程拖延等而逾期交房的;(5)施工中因異常惡劣天氣影響到、發(fā)現(xiàn)文物古跡導致工程拖延等而逾期交房的;(6)政府行為(如戒嚴等)、群眾集會或重大活動(如重大國際國內會議、國家慶典、體育盛會)期間的管制措施導致工程拖延等而逾期交房的;(7)其他非甲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的”。第六條第2項約定“甲方應在本商品房實際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出辦理本商品房《房地產權證》的申請,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據。逾期處理,按本合同第十三條逾期時間處理執(zhí)行”。

另查明:涉案房屋至今尚未竣工驗收,刁中先已付清了全部購房款334667元。2019年9月15日,刁中先自行前往良浩公司處辦理了接房的相關手續(xù)。

案件審理中,法院依據刁中先的申請委托了重慶金土地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2020年5月11日,重慶金地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致估價委托人函》,估價結果為:評估確定估價對象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間市場租金為:租金總價39100元。產生鑒定費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刁中先、良浩公司之間簽訂的《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各自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刁中先按合同約定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義務,良浩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將取得《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的案涉房屋交付刁中先,已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中逾期交房違約金計算標準的約定,結合案涉房屋市場租金的鑒定結論,刁中先請求調高違約金,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良浩公司關于“應當優(yōu)先適用違約金約定條款”的辯解,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法院不予采納。綜合良浩公司逾期交房的事實和刁中先的損失,法院依法根據評估報告酌定由良浩公司向刁中先支付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期間的逾期交房違約金為31280元。根據《補充協(xié)議》中“甲方應在本商品房實際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出辦理本商品房《房地產權證》的申請,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逾期處理,按本合同第十三條逾期時間處理執(zhí)行”的約定,結合雙方一致認可2019年9月15日為房屋實際交付的時間,良浩公司應當在2020年3月13日前取得辦理案涉房屋不動產權證的登記受理單。由于良浩公司的原因涉案房屋至今不能取得該登記受理單,責任在良浩公司。至于合同第十三條第4項(2)關于逾期辦證“......甲方實際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法院認為:首先,是良浩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了逾期交房,阻止了“取得辦理案涉房屋不動產權證的登記受理單”條件的成就;其次,該約定應該理解為從逾期之日起至登記受理單之日起30日內的任何時候良浩公司都有承擔支付刁中先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責任,即刁中先在此期間都可以向良浩公司主張權利。綜上,刁中先請求良浩公司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以334667元為基數,從2020年3月14日起,按日萬分之0.3的標準計算至良浩公司實際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辦理不動產權證登記受理單之日止)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刁中先多余部分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重慶良浩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刁中先逾期交房違約金31280元。

二、重慶良浩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刁中先逾期辦證違約金(以334667元為基數,從2020年3月14日起,按日萬分之0.3的標準計算至重慶良浩置業(yè)有限公司實際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辦理不動產權證登記受理單之日止)。

三、重慶良浩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刁中先鑒定費3000元。

四、駁回刁中先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重慶良浩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刁中先已預交一審法院,良浩公司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支付刁中先,刁中先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一審法院不作清退。

本院查明

二審中,良浩公司、刁中先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并結合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1、一審判決對逾期交房違約金予以調高是否恰當;上訴人應支付被上訴人的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條件是否成就;2、本案鑒定費是否應當由上訴人承擔。對于上述爭議焦點,本院評析如下:

1、關于一審判決對逾期交房違約金予以調高是否恰當的問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效力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上訴人對其逾期交房的事實并無異議。上訴人認為應當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0.30的違約金標準”計算逾期交房違約金。被上訴人認為該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低,不足以彌補因上訴人逾期交房給被上訴人造成的損失,主張按照涉案房屋評估的租金標準計算違約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上訴人逾期交房致使被上訴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正常使用所購房屋,而按照雙方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標準計算的違約金低于被上訴人的租金損失,不足以彌補被上訴人的損失,故一審法院根據合同中逾期交房違約金計算標準的約定,結合案涉房屋市場租金的鑒定結論,對上訴人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酌情予以調高,按照涉案房屋評估的同期租金標準的80%予以計算并無不當。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此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應支付被上訴人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上訴人認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該商品房實際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上訴人認為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驗收,案涉房屋至今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故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支付條件不成就。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因為雙方約定的條件雖然是“該商品房實際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但被上訴人所購房屋至今未竣工驗收,上訴人并無免責事由,屬于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付款條件的成就,應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故一審判決上訴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逾期交房違約金并無不當。

2、關于本案鑒定費是否應當由上訴人承擔的問題。因本案系上訴人違約所致,被上訴人并無過錯,故鑒定費應當由上訴人負擔。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重慶良浩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蔣 科

審判員 劉戀硯

審判員 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羅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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