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建陽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4)潭民初字第252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12-16
審理經(jīng)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建陽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訴被告葉建明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建陽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以已與被告達成一致意見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jié)果
準(zhǔn)許原告建陽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4797元,依法減半收取2398.5元,由原告建陽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負擔(dān)。
審判人員
審判員鐘金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蔡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