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湘0702民初113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6-26
審理經過
原告常德市武陵區(qū)征地拆遷所(以下簡稱武陵區(qū)拆遷所)與被告余文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武陵區(qū)拆遷所的委托代理人蔣彬彥,被告余文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武陵區(qū)拆遷所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判令:余文化立即向武陵區(qū)拆遷所交付拆遷合同項下被拆遷房屋。
被告辯稱
余文化辯稱:武陵區(qū)拆遷所訴狀中所說不實,我房屋的鑰匙已交,房屋已拆。我沒有收到817000元的拆遷補償款,打款到我銀行卡的只有780000元。我和郭小紅(案外人)已于2011年離婚,其中四縫三間的平房歸郭小紅所有,我無權處分,不能拆郭小紅的房屋。
根據采信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法庭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1年常德市人民政府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決定征收包含武陵區(qū)河洑鎮(zhèn)楊橋村在內的集體所有土地一宗,余文化位于楊橋村4組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位于被征收土地上。2012年4月5日,余文化在《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補償清交單》上簽字,明確就位于武陵區(qū)楊橋村的房屋(其中磚混640㎡,磚木47.25㎡)及設施拆遷補償款合計為817000元。2012年4月,常德市國土資源儲備中心受武陵區(qū)拆遷所委托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余文化轉入房屋拆遷款817000元。之后,余文化未交付被征收房屋,武陵區(qū)拆遷所遂具狀訴至本院,提出前列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另查明,本院于2011年8月5日受理余文化與郭小紅離婚糾紛一案,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準予余文化與郭小紅,夫妻共同財產四縫三間的平房一棟歸郭小紅所有。
上述案件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常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補償清交單;3、進賬單;4、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清交單》的效力?!肚褰粏巍穼Ρ徽魇辗课莸闹饕O施、面積、價格都進行了量化,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均進行了明確的約定,當事人在《清交單》上簽字確認,應視為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故應認定武陵區(qū)拆遷所與余文化成立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關系。因《清交單》所列“磚木47.25㎡”房屋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歸郭小紅所有,余文化在該《清交單》上簽字,對該財產進行了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后,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本案中,余文化處分郭小紅的財產后,并未取得郭小紅的追認或取得財產處分權,故認定合同涉及郭小紅的財產部分無效。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武陵區(qū)拆遷所依照約定向余文化支付了拆遷補償款817000元,余文化理應履行交付拆遷物的義務,故對武陵區(qū)征拆所要求余文化交付位于常德市武陵區(qū)河洑鎮(zhèn)楊橋村4組房屋(磚混,面積為640㎡)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六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余文化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常德市武陵區(qū)征地拆遷所交付位于常德市武陵區(qū)河洑鎮(zhèn)楊橋村4組的房屋(磚混,面積為640㎡);
二、駁回常德市武陵區(qū)征地拆遷所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11970元,減半收取5985元,由余文化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劉彩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劉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