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鄂州市梁子湖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4)鄂梁子湖刑初字第0008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5-05-26
審理經(jīng)過
鄂州市梁子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劉某犯串通投標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以梁檢公訴刑訴(2014)74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該案由本院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鄂州市梁子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及其辯護人夏坦、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譚宏銘均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同意鄂州市梁子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一次。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汪某欲承建鄂州市某某大道改擴建工程二標段(后稱某某大道)工程,通過汪某某(另案處理)借用公司資質(zhì)參與葛山大道投標。汪某某借到某某市市政工程總公司、某某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某某中潤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政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五家公司資質(zhì)后,被告人劉某、汪某先后找到周某甲,要求周某甲負責編制上述五家公司投標文件商務標部份的編制。
2014年4月20日,根據(jù)被告人汪某擬定讓某某市市政工程總公司中標的要求,被告人汪某、劉某商量確定投標報價,由周某甲編制完成上述五家公司投標文件商務標部份并刻錄成光盤,經(jīng)被告人劉某檢查后,交由各公司參與投標。2014年4月21日某某大道工程開標,某某市市政工程總公司、某某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某某中潤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分別中標候選人第一、二、三名,投標總報價分別為76215026.61元、76401561.91元、76522415.31元。2014年6月4日,鄂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招標公告對某某大道重新招標。
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和出示的證據(jù)有:
1、書證:(1)被告人汪某、劉某個人詳細信息及到案經(jīng)過;(2)某某賓館2014年4月20日至4月21日住宿記錄;(3)某某大道改擴建工程二標段評標及投標資料;(4)某某市建設工程施工投標定標報告;2、證人丁某、周某甲、徐某甲、胡某、黃某、謝某、楊某、周某乙、王某、李某、徐某乙、馮某、周某丙、邱某、聶某、梅某的證言;3、被告人汪某、劉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汪某、劉某串通投標報價,中標項目金額76215026.61元,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汪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有深刻的悔罪表現(xiàn)。2.本案被告人串通投標未遂,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未造成實際的損失。3.被告人犯罪前品行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請求法庭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請求法庭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汪某欲承建某某市大道改擴建工程二標段,通過汪某某(另案處理)借用公司資質(zhì)參與某某大道投標。汪某某借到某某市市政工程總公司、某某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某某中潤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政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五家公司資質(zhì)后,被告人劉某、汪某先后找到周某甲,要求周某甲負責上述五家公司投標文件商務標部份的編制。2014年4月20日,根據(jù)被告人汪某擬定讓某某市市政工程總公司中標的要求,被告人汪某、劉某商量確定投標報價,由周某甲編制完成上述五家公司投標文件商務標部份并刻錄成光盤,經(jīng)被告人劉某檢查后,交由各公司參與投標。2014年4月21日葛山大道工程開標,某某市市政工程總公司、某某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某某中潤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分別中標候選人第一、二、三名,投標總報價分別為76215026.61元、76401561.91元、76522415.31元。2014年4月28日某某市政府投資工程管理中心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某某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為該工程中標人。2014年5月26日,鄂州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針對被告人汪某、劉某涉嫌串通投標罪,建議某某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對某某市大道改擴建工程二標段重新招標。2014年6月4日,某某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招標公告對上述工程重新招標。
某某司法所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建議可對被告人汪某適用社區(qū)矯正刑罰。
某某街道辦事處司法所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建議可對被告人劉某適用社區(qū)矯正刑罰。
證實上述事實的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采信。
1、被告人汪某的供述。(1)今年4月初的時候,我在網(wǎng)上看到某某大道項目的投標公告,我覺得這個項目可以。于是我找到汪某某,我說我想投個標,讓他幫我搞幾家公司的資質(zhì)…當時我和汪某某說好,一家公司的資質(zhì)我給5萬元包干,這5萬元包括資質(zhì)費、標書制作費等所有的費用…汪家念打電話問我要幾家的資質(zhì),我說只要五家…在濱湖橋建行給汪某某15萬元現(xiàn)金,在農(nóng)行鳳凰支行給了10萬元現(xiàn)金…汪某某拿了某某市政、某某市政、中潤路橋、長豐市政、江漢市政這五家公司的資質(zhì)…在開標前一星期左右,汪某某在某某市政武漢公司,于是我也到某某市政武漢公司,當時汪某某在與對方談標書的一些細節(jié)問題,我呆了幾分鐘,也沒說什么,回鄂州的車上,汪某某說盡可能安排某某市政中標。(2)某某市政等五家公司的投標文件商務標是周某甲編制的…我讓劉某幫我編制這五家的商務標,劉某又找來周某甲,具體的商務標是周某甲、劉某把關(guān)的。技術(shù)是徐某某編制的。綜合標應該是各公司自己編制的。報價是我讓劉某幫忙確定的。至于劉某是如何確定,我不清楚。(3)在開標的頭天晚上…吃完飯后,我又回到賓館,在賓館房間,我、汪某某、徐某某、劉某還有二三個人我不認識的人在房間,汪某某、徐某某、劉某招呼各公司的人封標并檢查標書。
2、被告人劉某的供述。(1)某某大道二標剛公告的時候,汪某找我,說到時候叫我?guī)退幹七@個項目的商務標。汪某找我后,我又找了周某甲,汪某也找了周某甲,讓他幫忙編制這個項目的商務標。在某某大道二標開標前五天左右,汪某將從網(wǎng)上下的某某大道二標的工程量清單電子版給我,我給了周某甲,讓他編制商務標…到了開標的頭一天晚上,我、汪某、周某甲在賓館,汪某將五家公司的報價告訴我和周某甲,周某甲將五家公司的商務標按照汪某的報價最終定稿,然后在賓館的房間打印出來交給汪某…我、汪某和周某甲定的五家公司商務報價…確定了中標公司是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因為招標文件的要求是低價中標法,所以我們將某某市政公司的商務報價定在最低確保中標…我們參與借資質(zhì)的事,汪某跟我說是汪某某借的…五家公司在賓館封的標,我、周某甲、汪某、汪某某、余某某在場。上述五家公司有的是在我們房間封的標,有的是將資料拿到另外的房間封的標…丁某是我的司機,我是后到賓館的,可能是汪某他們用丁某的身份證開的房。(2)借用公司資質(zhì)參與某某大道的投標幕后主使是汪某,某某大道招標公告剛出來時,他就找我說要參與這個投標,要我?guī)退才派虅諛说氖?。他讓汪某某拿牌子(資質(zhì)),讓我提前準備五家公司商務標的模板…在賓館,我、汪某、汪某某、我的司機丁某、周某甲、余某某、徐某某這幾個人在一個房間,參與投標的人在另一個房間。余某某、徐某某負責檢查各公司的標書并指導各公司封標,周某甲負責從他筆記本電腦出各公司的商務標及打印,丁某在那玩,汪某某頻繁進出,應該是叫各公司的人進來封標,汪某沒做具體的事,我負責檢查各公司紙質(zhì)的商務標與光盤內(nèi)容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要取消投標資格…綜合標應該是各公司自己編制的,技術(shù)標是徐某某編制的。周某甲編制完五家公司的商務標是在某某賓館,封標肯定是在某某賓館。
3、證人證言。
(1)證人丁某(劉某的司機)的證言。證實是劉某讓丁某到某某賓館開一間房,房間里的人整理紙張一直到凌晨五六點鐘。
(2)證人周某甲的證言。我?guī)屯裟尘幹屏松虅諛恕?014年4月上旬的一天,劉某跟我打電話說,汪某要我?guī)兔幹颇衬炒蟮栏臄U建工程(下稱某某大道)二標預算…劉某跟我打完電話后,汪某也跟我打電話,說要我?guī)兔ψ瞿衬炒蟮赖念A算。過后汪某給我一個裝有某某大道工程量清單的U盤,說叫我先把定額套出來,到時候給個數(shù)字我再調(diào),我問汪某給幾多錢我,他說給2000元錢我。過了一二天,我根據(jù)定額及工程量清單將工程總價計算出來的,然后我就跟汪某打電話,說我已經(jīng)搞完了,汪某就給我一個數(shù)字,讓我按他的數(shù)字調(diào)整。我在家里,按汪某給我的數(shù)字調(diào)整完后刻錄成光盤并打印出來,形成了一套紙質(zhì)的商務標連同商務標光盤一并交給汪某,這一套商務標是某某市政的。當天過了幾個小時,汪某給我打電話又給了我四個數(shù)字,讓我按數(shù)字調(diào)整,而且汪某給我說要的蠻急,于是我在某某假日開了一間房。按汪某給我的四個數(shù)字調(diào)整并打印出四套紙質(zhì)商務標,并刻錄成光盤一起給汪某了,當時劉某也到某某假日,看我的進度,并對我做的數(shù)字進行檢查。汪某叫我編制的五套商務標,應該是用于圍標的,劉某是負責檢查標書的。
(3)證人徐某甲的證言。證實徐某甲托朋友找中冶經(jīng)營部的黃部長幫汪某與中國某某湖北分公司簽了5份瀝青供貨合同。
(4)證人胡某的證言。今年四月上旬的一天,汪某給我五份合同,讓我找徐某甲,說是讓徐某甲幫忙簽訂瀝青合同,之前汪某可能已經(jīng)和徐某甲說好了,我就將五份合同給徐某甲,當天徐某甲就將辦好的合同給我,我又給汪某了。就五張紙,合同內(nèi)容已定好了,只是合同雙方?jīng)]有簽字蓋章。徐某甲將辦好的合同給我的時候,我看見上面蓋了中國某某攪拌站的紅印章。
(5)證人黃某(中國某某湖北分公司經(jīng)營部負責人)的證言。黃石某某公司的光燕找我?guī)兔ΨQ:她有個親戚姓談要投“某某大道2標段改擴建工程標”但是招標文件上規(guī)定只有在某某市轄區(qū)內(nèi)的瀝青攪拌站簽訂供應合同,她公司在黃石不具備條件,我公司具備條件。我請示公司法人李某某同意后告訴光燕可以幫忙。小談跟我說拿了幾家公司資質(zhì)投標需要與我公司簽訂瀝青供應合同,當時我看見小談拿的合同書上甲方單位是空白的沒蓋章,小談說合同要一式三份,等對方公司簽好后送份我公司存檔,于是我就按小談要求在他提供的8、9份合同書上蓋了公司章,公司法人簽名是空白的。
(6)證人謝某(某某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總經(jīng)濟師)的證言。證實①某某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參與某某大道二標段改擴建工程標不是自主投標,是某某市的汪某來借公司資質(zhì)投的標。②公司辦事處副主任楊某與汪某談的報名費、網(wǎng)員費、資料費共計1萬多元由汪某他們出,謝某同意出借公司資質(zhì),并安排公司財務把80萬元保證金匯到某某市招投標管理局的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楊某經(jīng)手收取保證金利息24000元。③楊某到某某市開標的時候匯報說,汪某的投標報價比自己公司報價要高,就沒有用公司自己的標書投標。
(7)證人楊某(某某市政武漢辦事處員工)的證言。證實①某某市政參與某某大道投標不是自主投標。網(wǎng)上某某大道招標公告出來后,楊某接到一個姓汪的電話,說想借用公司資質(zhì)參與投標,向領(lǐng)導謝某匯報,謝某同意后,楊某與汪聯(lián)系操作事宜,汪將公司資料的復印件拿走,并將報名費、網(wǎng)員費等1萬多元現(xiàn)金交給楊某。②某某市政公司投標文件事實上準備了兩套,一套是自己公司編制的,一套是老汪給的。楊某和該項目經(jīng)理吳某某于2014年4月20日下午5時左右到某某賓館,按老汪要求開兩間房,楊某和司機張某某用個人身份證開兩間房,沒有付房費。凌晨2、3點鐘,老汪打電話說封標。楊某和張某某來到另一間房,當時房里有四五個人,老汪給看了一張紙條,上有7個以上報價,指著其中一個說是某某市政的報價,楊某將紙條上報價和老汪準備的投標文件內(nèi)的投標報價對了一下,是一致的。并給謝某發(fā)短信說老汪的報價是合理報價。開標用的是老汪提供的投標文件。
(8)證人周某乙(某某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工作)的證言。證實某某市政公司參與某某大道投標是陪標。4月中旬武漢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徐某某讓幫忙陪個標。投標保證金是某某市政支付的。開標頭一天晚上,其與王某來到某某市,吃晚飯和住宿是姓汪的招待的,才知道是幫姓汪的投標,具體的商務標、技術(shù)標該公司沒有編制,應該是姓汪的編制的。投標保證金利息、報名費、網(wǎng)員費都沒有給,開標的當天,接其到鄂州的司機給了一個3000元的信封。
(9)證人王某(某某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工作)的證言。證實某某市政公司參與某某大道投標不是自主投標,是有人找公司幫忙來某某市投標。開標前一天晚上,其與周某乙來到賓館,劉某安排的住宿和宵夜。標書的商務標報價是一個男的報的。綜合標和資審文件是由公司制作并提供給劉某那一伙人的,商務標和技術(shù)標是他們制作的。
(10)證人徐某乙(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員工)的證言。證實汪某某找其幫忙借公司資質(zhì)投標,就介紹了某某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幫忙投標。
(11)證人李某(某某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營部部長)的證言。證實某某市政公司參與某某大道投標不是自主投標,是某某市市政建設綜合開發(fā)公司的周某丙想和某某市政公司合作投標。投標保證金和報名費、網(wǎng)員費都是周某丙出的。商務標是周某丙負責的。開標前一天,其將公司印章及投標需要的相關(guān)證件的原件交給項目經(jīng)理馮某,讓她準備到某某市投標。
(12)證人馮某(某某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jīng)理)的證言。證實某某市政公司參與了某某大道投標。4月20日,經(jīng)營部李某將公司印章及公司投標時需要的原件材料交給她去某某市開個標和招呼封標書。下午6點左右到賓館并用身份證登記了住房,并封好標書。
(13)證人周某丙(某某市市政建設綜合開發(fā)公司員工)的證言。證實汪某某想與某某市政公司合作某某大道的項目,因某某市政達不到招標要求,周某丙找到某某市政的李某幫忙投標,并將保證金80萬元、網(wǎng)員費9000元、工本費500元用私人的錢從私人卡打到某某市政的賬上。汪某某編制的商務標。
(14)證人邱某(某某中潤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市場部部長)的證言。證實中潤路橋參與某某大道投標不是自主投標,在報名后保證金未支付前,汪某某希望借用公司資質(zhì)投標,并支付網(wǎng)員費8000元、報名費1500元及出場費1000元合計10500元現(xiàn)金,投標保證金80萬元由中潤路橋自己出。商務標由汪某某編制。開標頭一天,其與項目經(jīng)理聶某帶著公司印章到賓館用各自身份證登記了兩間房,進行封標并蓋章。按招標要求,投標公司必須自有瀝青攪拌爐或相關(guān)合作協(xié)議,中潤路橋公司不具備這一條件,后來汪某某提供了一份中潤路橋公司與某某四冶公司的合作協(xié)議。
(15)證人聶某(某某中潤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jīng)理)的證言。證實4月20日下午,其與邱某到賓館住宿,第二天和邱某一起去某某市招投標管理局開標。
(16)證人梅某(某某市政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證言。證實①某某大道在網(wǎng)上招標公告的時候,汪某某說由他操作,保證某某市政中標,于是同意由汪某某操作。②瀝青合同是由汪某某提供的。③綜合標、技術(shù)標由汪某某最終定稿,商務標由汪某某自己編制。
4、書證。
(1)被告人汪某、劉某個人詳細信息。證實案發(fā)時被告人汪某、劉某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2)被告人汪某的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4年7月2日23時許,在某某賓館被鄂州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偵查人員通知汪家念串通投標案涉案人員汪某到公安局進行詢問,被告人汪某于2014年7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被告人劉某的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4年7月2日22時許,在某某賓館被鄂州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偵查人員通知汪某某串通投標案涉案人員劉某到公安局進行詢問,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7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某某賓館2014年4月20日至4月21日住宿記錄。證實被告人汪某、劉某串通投標的行為。
(5)某某大道改擴建工程二標段評標及投標資料。證實投標情況。
(6)某某市建設工程施工投標定標報告。證實業(yè)主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某某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為該工程中標人。
(7)鄂州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重新招標函》。證實因涉嫌串通投標建議某某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對某某大道改擴建工程二標段重新招標。
(8)關(guān)于某某大道改擴建等工程項目重新招標的復函。證實某某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招標公告對某某大道重新招標。
(9)某某司法所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證實被告人汪某可適用社區(qū)矯正刑罰。
(10)某某街道辦事處司法所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證實被告人劉某可適用社區(qū)矯正刑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劉某在投標過程中,借用多人資質(zhì)參與競標,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二辯護人提出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某某司法所、某某街道辦事處司法所對二被告人適用社區(qū)矯正刑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對二被告人適用非監(jiān)禁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汪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呂盾
審判員趙友春
人民陪審員王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仁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