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冀02刑終52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7-08-21
審理經過
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法院審理遷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霍某1、章某2、麻某3、李某4、李某5、周某6犯串通投標罪,被告人李某7犯串通投標罪、行賄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冀0227刑初4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霍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壹拾萬元。被告人李某7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伍萬元;犯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伍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罰金人民幣壹拾萬元。被告人章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貳萬元。被告人麻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貳萬元。被告人李某5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被告人周某6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被告人李某4犯串通投標罪,免予刑事處罰。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宣判后,遷西縣人民檢察院抗訴、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主要提出,原判對被告人李某7犯行賄罪判處單處罰金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秋霞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李某7及辯護人喬大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法院認定原審被告人霍某1、章某2、麻某3、李某4、李某5、周某6犯串通投標罪,原審被告人李某7犯串通投標罪、行賄罪的部分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法院(2017)冀0227刑初49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長軍
審判員孫國斌
審判員曹留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