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陽朔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4)陽刑初字第14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4-11-14
審理經(jīng)過
陽朔縣人民檢察院以朔檢刑訴(2014)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陽朔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黎曉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莫某及其辯護人陽睿敏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陽朔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在陽朔縣鳳鳴市場管理所對鳳鳴菜市場豬肉行攤位2013年、2014年度的招標過程中,串通原攤位攤主,在排擠其他競爭對手后,收取原攤主20000元至25000元,最終原攤主均以底價標得原攤位,被告人莫某共計獲得違法所得272200元。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莫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莫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且莫某自愿認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莫某在陽朔縣市場開發(fā)服務(wù)中心鳳鳴市場管理所對鳳鳴菜市場豬肉行攤位2013年、2014年度招標過程中,串通原攤主管榮發(fā)等人,在排擠其他競爭對手后,限制原攤主只能投標原有的攤位,并收取攤主每人20000元至25000元不等,致使兩次招標參與競標的只有原攤主且均以底價競得原攤位。被告人莫某共計獲得非法所得2722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證明文件、進賬單、招標實施方案、協(xié)議書、收據(jù)、發(fā)票,證人管榮發(fā)、管火貴、陶桂財、易挺、管火榮、謝霖杰、覃芳義、鄧劍飛、陶玉財、秦福慶、盧水有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莫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莫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七萬二千二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梁永生
人民陪審員黃仁權(quán)
人民陪審員駱國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況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