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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刑終118號行賄、串通投標罪一案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3-24   閱讀:

審理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湘31刑終11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7-12-25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龍某1犯濫用職權、貪污、行賄罪,原審被告人舒某2犯貪污、行賄罪,原審被告人王某3犯濫用職權、受賄罪,原審被告人胡某4犯行賄、串通投標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6)湘3125刑初12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龍某1、舒某2、王某3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素芳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龍某1及其辯護人瞿繼明,上訴人舒某2及其辯護人鄭時軍,上訴人王某3及其辯護人吳星光,原審被告人胡某4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認定:2013年初,花垣縣水保局申報的朱朝項目,獲得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爭取到中央投資資金1000萬元。

2013年7月,被告人胡某4通過行賄、串通投標方式以懷化水利水電工程總隊名義取得朱朝項目的施工權。被告人龍某1為謀取個人利益及給花垣縣水保局小金庫注入資金,以通運水利水電工程隊名義多次與胡某4協(xié)商朱朝項目的轉包事宜,后胡某4以210萬元的價格將該項目非法轉包給龍某1等人實施。龍某1安排被告人舒某2組織施工,并聘請舒桂潤管理朱朝項目資金賬目。2013年12月15日花垣縣水保局成立了朱朝項目部,龍某1任法人代表,被告人王某3任技術負責人并負責審批撥付工程款。同年12月22日朱朝項目開工,2014年5月28日竣工,并通過了法人驗收和竣工驗收,審定朱朝項目造價為1005.29萬元。在確定朱朝項目監(jiān)理的過程中,龍某1沒有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招投標,也沒有按照規(guī)定審查監(jiān)理單位及監(jiān)理人的監(jiān)理資質,隨意確定沒有資質的伍章輝作為朱朝項目的監(jiān)理,導致該項目監(jiān)理形同虛設。在朱朝項目實施及項目驗收和投資評審過程中,龍某1給驗收人員和投資評審人員提供虛假的竣工資料,在沒有完成計劃工程量的情況下,該項目順利通過驗收和投資評審并按虛假的竣工資料撥付工程款。被告人龍某1利用其對朱朝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職權,在資金撥付審批表上簽字,分別于2014年1月22日、4月2日、7月10日將朱朝項目資金共計1005.29萬元全部撥付給施工方。被告人舒某2根據(jù)被告人龍某1的安排,負責朱朝項目的施工,在沒有完成計劃工程量的情況下,根據(jù)被告人龍某1的指使,冒用朱朝項目部經(jīng)理的名義,在虛假的竣工資料上簽字。被告人王某3作為花垣縣水保局的黨支部書記,花垣縣朱朝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明知龍某1、舒某2未完成計劃工程量并編造虛假的竣工資料的情況下,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在相關的造假資料上簽字,使該項目順利通過驗收和投資評審。在工程款撥付環(huán)節(jié),王某3明知該項目沒有完成計劃的工程量,而仍然在資金撥付審批表上簽字同意,造成該項目資金677.993212萬元被套取,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經(jīng)鑒定,朱朝項目施工面積應為4545畝,實際完成施工面積1008.24畝,應付工程款327.296788萬元,實際支付工程款1005.29萬元,多支付677.993212萬元。龍某1將套取的161萬元存入本單位小金庫,剩余的516.993212萬元存入舒桂潤的個人賬戶,由龍某1、舒某2占有并自由支配。

為了感謝王某3、麻建章(另案處理)在朱朝項目實施過程中提供幫助,龍某1安排舒某2從套取的資金中給王某3、麻建章分別送了10萬元。另外,為感謝王某3、麻建章在花垣縣龍?zhí)逗悠赂厮亮魇ЬC合治理項目等工程提供的幫助,龍某1安排舒某2給王某3送了20萬元,給麻建章送了15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龍某1上繳贓款36.7499萬元;被告人王某3上繳贓款30.717萬元;被告人舒某2上繳贓款138.2501萬元;湘西州紀委扣押花垣縣水保局小金庫104.101763萬元,扣押花垣縣水保局基本賬戶100萬元,共計409.818763萬元贓款,由湘西州紀委暫扣于非稅專戶。朱朝項目挽回經(jīng)濟損失304.101703萬元。

被告人龍某1提供重要線索使其他案件得以偵破。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3主動向紀檢監(jiān)察部門反映其違紀違法問題。

上述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認為,被告人龍某1伙同舒某2非法侵吞國家資金516.993212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龍某1指使舒某2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造成國家利益經(jīng)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貪污罪和行賄罪。被告人龍某1濫用職權,將非法套取的國家項目資金161萬元存入本單位小金庫,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56萬余元,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在貪污、行賄共同犯罪中,龍某1系主犯,舒某2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龍某1具有一般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龍某1、舒某2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龍某1、舒某2犯罪后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3濫用職權,造成朱朝項目資金677.993212萬元被套取,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損失268萬余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0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王某3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4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50萬元,數(shù)額較大;指使他人串通圍標,其行為構成了行賄罪和串通圍標罪。胡某4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對四被告人均應數(shù)罪并罰。中共湘西州紀律檢查委員會扣押的409.818763萬元系贓款,應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龍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二、被告人舒某2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三、被告人王某3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四、被告人胡某4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五、中共湘西州紀律檢查委員會扣押的龍某1退回贓款36.7499萬元,王某3退回贓款30.717萬元,舒某2退回贓款138.2501萬元,花垣縣水保局小金庫104.101763萬元,花垣縣水保局基本賬戶100萬元,共計贓款409.818763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龍某1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1、一審認定龍某1貪污數(shù)額516.993212萬元錯誤,應按36.7499萬元認定;2、龍某1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其濫用職權只是貪污犯罪行為的一種手段;3、龍某1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節(jié),且其積極退贓,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二審對龍某1從輕處罰;龍某1上訴還提出一審對其行賄罪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龍某1不構成行賄罪,另外,紀委追繳舒桂潤賬戶上92萬余元,一審沒有評價。上訴人舒某2上訴提出:他不構成貪污罪和行賄罪。其辯護人辯護提出:1、一審認定舒某2貪污數(shù)額516.993212萬元錯誤,朱朝項目納稅56萬元不應認定為貪污金額;2、舒某2不構成行賄罪;3、舒某2系貪污共同犯罪的從犯,且其積極退贓,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一審在量刑時沒有體現(xiàn)從輕處罰;4、紀委扣劃舒桂潤賬戶92.7萬元,一審沒有認定。上訴人王某3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1、一審認定王某3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不能成立。龍某1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王某3的情節(jié)較之龍某1輕,一審判處王某3二年一個月量刑過重,且王某3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2、王某3認為舒某2所送的錢系單位補助的辛苦費,且王某3收受財物后并未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辯護人還提出:王某3即便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jié)較輕,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認罪悔罪,建議對王某3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二審檢察機關提出:一、原審認定犯罪事實基本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對王某3濫用職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及全案的追贓數(shù)額應依法予以糾正:1、王某3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資金677.993212萬元被套取,案發(fā)后龍某1、舒某2、王某3等人上繳的205.717萬元及從花垣縣水保局賬戶中追繳的100萬元贓款共計305.717萬元,不應從677.993212萬元中予以扣減。從花垣縣水保局小金庫扣押的余款104.101763萬元不能確定是否用于私分,可不認定為損失,該款可從總經(jīng)濟損失中予以扣減,故剩余的573.891449萬元即為王某3濫用職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原審認定王某3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jīng)濟損失268萬余元不當;2、湘西州紀委從舒桂潤賬戶上追繳的92.7萬元應計入本案追贓的總額;二、原審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初,花垣縣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花垣縣水保局)申報的“花垣縣朱朝項目區(qū)2013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以下簡稱朱朝項目)獲得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爭取到中央投資資金1000萬元。

2013年7月,原審被告人胡某4通過原花垣縣縣委辦副主任龍耀東的介紹,結識了時任花垣縣水利局局長的石國興(另案處理)。為了承接花垣縣朱朝項目工程,胡某4向石國興行賄5萬元,并承諾事后給石國興一定的好處費。石國興收受5萬元后,給時任花垣縣水利局下屬機構花垣縣水保局局長的上訴人龍某1打招呼,要龍某1將朱朝項目交給胡某4實施。2013年10月22日,花垣縣水保局委托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該項目的招投標,石國興將招投標代理公司的黃意忠(另案處理)介紹給胡某4認識,后黃意忠又介紹樊令華(另案處理)給胡某4認識,胡某4與樊令華協(xié)商,由胡某4出資40萬元,樊令華策劃并聯(lián)系了七家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圍標,并給每家參與圍標的單位3萬元的報名費,最后由參與圍標單位之一的懷化水利水電工程總隊(以下簡稱懷化水總)中標,胡某4給懷化水總支付25萬元的管理費及1萬元的建筑師費后,取得了朱朝項目的施工權,后又將該項目非法轉包牟利。為了感謝石國興在朱朝項目中提供的幫助,胡某4又分四次給石國興行賄40萬元。為感謝龍耀東的幫助,胡某4給龍耀東送了5萬元。

石遠榮與上訴人舒某2于2011年注冊成立了花垣縣通運水利水電工程隊(以下簡稱通運工程隊),法定代表人為石遠榮,股東為石遠榮和舒某2,上訴人龍某1實際也系通運工程隊的股東。龍某1為謀取個人利益及給花垣縣水保局小金庫注入資金,欲以通運工程隊的名義承接朱朝項目工程,并多次與胡某4協(xié)商朱朝項目的轉包施工事宜。胡某4最終以210萬元的價格將朱朝項目非法轉包給通運工程隊。龍某1便安排舒某2組織施工,并聘請舒某2的姐姐舒桂潤管理朱朝項目資金賬目。

2013年12月15日花垣縣水保局成立了朱朝項目部,龍某1任法人代表,時任花垣縣水保局黨支部書記的上訴人王某3任技術負責人并負責審批撥付工程款,工程項目部技術人員為麻文安、隆茜、石獻光,資料管理員為宋娜。2013年12月22日朱朝項目開工,2014年5月28日竣工,并通過了法人驗收和竣工驗收,審定朱朝項目造價為1005.29萬元。

上訴人龍某1作為花垣縣水保局局長,朱朝項目部的法人代表,對朱朝項目具有管理和監(jiān)督的職責。在確定項目監(jiān)理的過程中,龍某1沒有按照相關的規(guī)定進行招投標,也沒有按照規(guī)定審查監(jiān)理人員及監(jiān)理單位的監(jiān)理資質,而是隨意確定沒有相關資質的伍章輝作為朱朝項目的監(jiān)理,導致該項目監(jiān)理形同虛設。在朱朝項目實施過程中,龍某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沒有完成計劃工程量的情況下,指使舒某2等人編造虛假的竣工資料,并以業(yè)主單位法人代表的身份在驗收合格意見書上簽字同意。在項目驗收和投資評審的過程中,龍某1給驗收人員和投資評審人員提供虛假的竣工資料,使該項目順利通過驗收和投資評審。在工程款撥付環(huán)節(jié),龍某1利用其對朱朝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職權,在資金撥付審批表上簽字,分別于2014年1月22日、4月2日、7月10日將朱朝項目資金共計1005.29萬元全部撥付給施工方。上訴人舒某2根據(jù)龍某1的安排,負責朱朝項目的施工,在沒有完成計劃工程量的情況下,受龍某1指使,冒用朱朝項目部經(jīng)理的名義,在虛假的竣工資料上簽字。

上訴人王某3作為花垣縣水保局的黨支部書記分管該局財務工作,系朱朝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明知龍某1、舒某2未完成計劃工程量并編造虛假的竣工資料的情況下,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在相關的造假資料上簽字,使該項目順利通過驗收和投資評審。在工程款撥付環(huán)節(jié),王某3明知朱朝項目沒有完成計劃的工程量,而仍然在資金撥付審批表上簽字同意,造成該項目資金677.993212萬元被套取,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2016年4月25日,經(jīng)湖南省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朱朝項目施工面積應為4545畝,該項目實際完成施工面積1008.24畝,尚有3536.76畝沒有完成,按實際施工面積應付工程款327.296788萬元,實際支付1005.29萬元,多支付677.993212萬元。套取資金后,上訴人龍某1將其中的161萬元存入花垣縣水保局的小金庫,剩余的516.993212萬元存入舒桂潤的個人賬戶,由龍某1、舒某2占有并自由支配。

自2012年以來,上訴人龍某1、舒某2等人除了承接花垣縣朱朝項目外,還以通運工程隊的名義承接了花垣縣龍?zhí)逗悠赂厮亮魇ЬC合治理項目和花垣縣新橋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為了感謝王某3、麻建章(另案處理)在以上項目實施過程中提供的幫助,龍某1安排舒某2給王某3先后共送去現(xiàn)金30萬元,安排舒某2給麻建章送去現(xiàn)金5萬元,安排石遠榮給麻建章送去現(xiàn)金10萬元。

2016年3月7日至同年5月26日,保靖縣人民檢察院先后對舒某2、龍某1、胡某4、王某3立案偵查。立案后,上訴人龍某1上繳贓款36.7499萬元;上訴人王某3上繳贓款30.717萬元;上訴人舒某2于2016年6月28日上繳贓款138.2501萬元;湘西自治州紀委于2016年7月12日扣押花垣縣水保局小金庫104.101763萬元、扣押花垣縣水保局基本賬戶100萬元,共計409.818763萬元,由湘西自治州紀委暫扣于湘西自治州財政局非稅專戶。2016年12月22日,湘西自治州紀委將從舒桂潤處追繳的朱朝項目資金92.7萬元轉交給偵查機關保靖縣人民檢察院,暫扣于保靖縣財政局非稅專戶。朱朝項目資金共追回502.518763萬元。

上訴人龍某1在案發(fā)后提供重要線索使其他案件得以偵破。2016年4月13日,上訴人王某3主動向紀檢監(jiān)察部門交代其違法違紀問題。二審期間,上訴人舒某2主動繳納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二審法院庭審舉證、質證且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一)書證

1、關于請求審批花垣縣2013-2016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專項建設方案報告的請示、湖南省花垣縣朱朝項目區(qū)2013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實施方案報告、花垣縣人民政府關于花垣縣2013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試點項目配套資金的承諾函、關于請求審批花垣縣2013年坡耕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方案報告的請示、湘西州發(fā)改委與湘西州水利局關于審批湘西州花垣縣朱朝項目區(qū)2013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實施方案的請示:花垣縣2013-2016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整治項目包括朱朝項目區(qū)、新橋項目區(qū)、鴨八溪項目區(qū)、大塘項目區(qū),項目規(guī)劃完成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面積968.33公頃,中央預算資金4000萬元,省配套1000萬元,州縣配套311.05萬元,工程計劃實施4年,實施工期從2013年12月至2017年12月。其中,花垣縣朱朝項目總投資1686萬元,中央投資1000萬元,省級配套400萬元,縣級配套267萬元,受益大戶自籌資金19萬元。

2、朱朝項目招投標相關文件:朱朝項目的招標由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2013年11月8日開始招投標;參與競標的公司有七家;2013年12月10日確定中標單位為懷化水總,中標價格為1000.5861萬元。

3、花垣縣水保局關于成立2013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項目部的通知:花垣縣水保局于2013年12月15日成立工程項目部,龍某1擔任法人代表,王某3擔任技術負責人,項目部技術人員有麻文安、隆茜、石獻光,資料管理員宋娜。

4、施工合同、工程項目實施內部承包協(xié)議書、授權委托書、懷化水總關于成立懷化水總花垣縣朱朝項目區(qū)2013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項目部的通知:花垣縣水保局于2013年12月16日與懷化水總簽訂了施工合同,對朱朝項目實行單價承包,中標價不為工程結算價,工程施工的結算價為投標文件合理定價清單所列的單價,以實際驗收合格的工程量計算的合價;懷化水總針對花垣縣朱朝項目成立項目部,并將該工程內部承包給項目部,總隊收取工程總價2.5%(25萬元)的管理費及1萬元的建造師費;懷化水總花垣縣朱朝項目區(qū)2013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項目部授權石遠榮作為項目部的委托代理人;2013年12月16日懷化市水總成立項目部,項目部經(jīng)理易裕勝,現(xiàn)場負責人石遠榮,技術負責人范達希,施工員劉揖群,質檢員顏劍英,安全員何革新,財務人員趙開軍和彭慧;懷化市水總委托石遠榮作為朱朝項目的代理人,委托范圍包括朱朝項目的工程進度付款結算及與之相關的事務。

5、施工圖紙、開工資料、監(jiān)理管理資料:花垣縣朱朝項目區(qū)的施工區(qū)域;2013年12月19日朱朝項目區(qū)開工,易揖勝作為項目經(jīng)理、龍名安作為監(jiān)理機構、劉春林作為總監(jiān)理工程師,常德沅醴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只具備水利工程監(jiān)理丙級資質,易揖勝、龍名安、劉春林作為監(jiān)理人員在資料內簽名。

6、朱朝項目質量評定資料、朱朝項目驗收申請報告、分部工程驗收簽證、法人驗收鑒定書、年度驗收意見書、湖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水土保持工程驗收辦法》的通知:2014年5月22日花垣縣水保局對朱朝項目進行分部驗收,驗收結論為工程已按設計要求與合同約定全部完成,施工質量驗收合格,州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于2014年6月5日出具質量監(jiān)督報告,核定花垣縣朱朝項目區(qū)2013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質量合格;2014年7月28日申請驗收;2014年8月1日朱朝項目進行法人驗收,花垣縣水保局龍某1、王某3、麻建章參與驗收并簽字;2014年8月3日至8月4日由省水利廳主持年度驗收,驗收結論為該項目基本完成中央財政資金和實際到位配套資金相應的計劃任務,項目管理基本規(guī)范,工程質量合格,投資使用合理,檔案資料基本齊全,驗收組同意通過年度驗收。

7、建設項目投資評審報告、花垣縣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結算批復意見書:湖南精算堂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朱朝項目進行投資評審,審定造價1005.29萬元;花垣縣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同意湖南精算堂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朱朝項目的評審意見。

8、關于花垣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升格并更名為花垣縣水土保持局的批復、關于明確花垣縣水土保持局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的通知、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花垣縣水保局于2010年成立,法定代表人龍某1。

9、花委干(2008)13號文件、花政人(2008)6號文件、花垣縣水土保持局人員公示、花委干(2004)27號職務任免文件、中共花垣縣水利局委員會關于同意中共花垣縣水土保持局支部委員會選舉結果的批復、花垣縣水保局的說明、財務保障資料:2010年11月26日龍某1被任命為花垣縣水土保持局局長,負責局日常工作;王某3于2004年開始擔任花垣縣水利局副主任科員及花垣縣水保局黨支部書記,主要負責黨建、黨旨維穩(wěn)、機關、工會、執(zhí)法工作,協(xié)助局長抓好局日常管理工作;自花垣縣水保局成立以來,王某3一直擔任黨支部書記一職,在花垣縣水保局主管財務工作。

10、朱朝項目結算資料、新橋項目結算資料、2013年花垣縣朱朝項目撥款審批表、記賬憑證、財政直接支付憑證、銀行回單、審計報告、領條等,懷化水總、石遠榮、舒桂潤、舒某2、龍某1、龍蓮芝、王某3、花垣通運工程隊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相關交易憑證:王某3在中間計量單建設單位簽證欄簽字;王某3作為花垣縣水保局項目負責人在竣工工程量結算匯總表上簽字;龍某1作為花垣縣水保局法人代表在竣工工程量結算匯總表上簽字;2013年花垣縣朱朝片區(qū)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的資金撥付情況及懷化水總尾號為985的建行賬戶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7月30日間收到朱朝項目工程款共計1005.29萬元;龍某1、王某3均在相關憑證上簽名。

11、貴州萬橋商貿(mào)物流城置業(yè)有限公司收款收據(jù)、商品房買賣合同、舒某2的銀行交易明細:2014年11月2日,龍某1和舒某2用所侵占資金中的25萬元在貴州省松桃縣購買門面。

12、付明霞提供的銀行存款日記賬、記賬憑證、領條、工商銀行轉賬支票等、花垣縣通運工程隊賬目、銀行存款日記賬、記賬憑證、舒桂潤6229663040007921建行賬戶的銀行交易明細、舒桂潤提供的流水賬、記賬憑證、領條及取款憑條:給胡某4支付210萬元轉讓款的情況及朱朝項目資金的開支情況;舒桂潤6229663040007921建行賬戶支付工程款共計281.4172萬元。

13、工程建設招、投標代理合同、懷化水總的基本資料及投標資料、湖南萬力集團水電建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投標資料、郴州市水電建設公司基本資料及投標資料、廣東潤城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投標資料、湖南天谷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投標資料、湖南華宇公司基本資料及投標資料、湖南金固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投標資料、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花垣縣水保局將朱朝項目的招投標事項委托給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上七家公司均參與朱朝項目投標;朱朝項目的中標單位為懷化水總,中標價1000.5861萬元。

14、朱朝項目完稅憑證:朱朝項目支付稅款共計54.159417萬元。

15、戶籍證明:上訴人龍某1、舒某2、王某3及原審被告人胡某4的出生日期、出生地、住址等基本情況。

16、湘西州紀委的情況說明、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單、建設銀行轉賬憑證:龍某1退回贓款36.7499萬元;王某3退回贓款30.717萬元;舒某2退回贓款38.2501萬元;另外在朱朝項目中挽回經(jīng)濟損失304.101763萬元。以上共計409.818763萬元。

17、自首材料及立功線索材料:上訴人龍某1具有立功情節(jié)和上訴人王某3具有自首情節(jié)。

18、上訴人舒某2的辯護人在二審提交的“建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舒桂潤建行客戶交易明細清單:2016年6月舒某2向州非稅賬戶繳納非法所得100萬元(與湘西州紀委情況說明的內容一致),州紀委從舒桂潤賬戶中追繳92.7萬元。

19、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二審提交的保靖縣人民檢察院的情況說明、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湘西州紀委從舒桂潤賬戶追繳朱朝項目追繳92.7萬元并轉交保靖縣人民檢察院,該款暫扣于保靖縣非稅賬戶。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石遠榮的證言:2011年石遠榮與舒某2注冊成立通運水利水電工程隊,法定代表人石遠榮,石遠榮和舒某2各占50%股份,出納是付明霞;花垣縣朱朝項目是胡某4通過懷化水總中的標,之后龍某1和石遠榮與胡某4協(xié)商非法轉包,最終,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給胡某4支付210元轉讓費,胡某4將工程交給通運工程隊實施;龍某1和石遠榮到懷化與懷化水總聯(lián)系項目撥款等事宜,懷化水總下文任命石遠榮擔任朱朝項目的現(xiàn)場施工責任人;朱朝項目的現(xiàn)場管理、施工實際都是舒某2負責,王某3作為業(yè)主代表負責施工環(huán)境協(xié)調,監(jiān)理是伍章輝掛靠一家監(jiān)理公司進行監(jiān)理;2014年5月左右,州水保科驗收時,縣水保局的王某3、龍某1、舒某2、伍章輝參與驗收,舒某2給驗收人員每人準備了一個紅包,省水保處驗收時,州水??葡嚓P人員陪同,縣水保局的龍某1、王某3、麻文安及縣里其他幾個單位的人參與,舒某2給每個參與驗收的人員都準備了紅包,后朱朝項目成功通過驗收,并進行投資評審,朱朝項目的造價是1005.29萬元;2015年年底審計署對朱朝項目進行審計,審計出朱朝項目虛報工程量的事,審計結果只做了1000多畝的工程,但是上報的施工面積是4000多畝;朱超項目的資金由懷化水總打到石遠榮尾號為0470的建行賬戶,總共打了970多萬元,石遠榮再把工程款轉到舒某2姐姐舒桂潤的賬戶上,由舒某2支配使用;給胡某4支付的210萬元,是舒桂潤把錢先轉到通運工程隊的賬戶后,再從工程隊的賬戶轉給胡某4,另外還有幾十萬是給胡某4支付現(xiàn)金,分五次給胡某4支付轉讓費,共計211.8萬元;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7月31日,懷化水總賬戶往石遠榮的尾號為0470建行賬戶轉入975.11萬元;2014年春節(jié)前后,石遠榮將舒某2準備的10萬元現(xiàn)金送給麻建國;麻建國未退回10萬元,石遠榮從朱朝項目中分得10萬元。

2、證人麻文安的證言:花垣縣水保局是國家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yè)單位,屬于花垣縣水利局獨立核算的二級機構,龍某1擔任局長,負責全盤工作,支部書記王某3分管坡耕地綜合治理工作;朱朝項目是2013年11月底施工,2014年4、5月份完工,同年8月份驗收結算;朱朝項目在長沙進行招標,花垣縣財政局、發(fā)改委、水利局、縣招標辦、縣紀檢室、縣水保局龍某1、王某3、麻文安,舒某2到招標現(xiàn)場監(jiān)督,工程招標4500畝左右,工程資金1000萬左右,最后中標的單位是懷化水總,中標后由中標單位和龍某1簽訂施工合同;施工之前水保局和常德沅醴公司簽訂了監(jiān)理合同,監(jiān)理員是伍章輝,伍章輝不是常德沅醴公司的職工,是龍某1聯(lián)系的;工程快竣工時,龍某1叫麻文安做竣工資料,麻文安就叫劉持恒做竣工資料,劉持恒將竣工資料做好后送給麻文安,龍某1看后講“竣工資料數(shù)量不夠,要把工程量做到1200萬元左右”,后劉持恒按照龍某1的要求對竣工資料進行修改,后由龍某1叫相關人員在資料上簽字;項目進行法人驗收時,參與驗收的人員有縣發(fā)改委、縣財政局、縣水利局、州水利相關部門、水保局、當?shù)剜l(xiāng)政府,水保局參與法人驗收的人員有龍某1、王某3、舒某2和麻文安;2014年8月,省水利廳、州水利局和縣水保局進行年度驗收,該次驗收跟法人驗收一樣,沒有用GPS定位及皮尺實地測量,回來就看資料,法人驗收通過后,龍某1跟花垣縣財政局聯(lián)系投資評審的事宜,花垣縣財政局委托吉首市精算堂公司進行投評,投評評審甲方要提供施工合同、監(jiān)理合同、招標代理合同及一套竣工資料,施工方提供竣工圖、質量保證資料、質量評定資料、施工管理資料、計量資料、計價資料等。

3、證人劉持恒的證言:劉持恒做過朱朝項目的竣工資料,開始做的資料只有幾百萬,后來按照龍局長的要求加到1200萬左右。

4、證人吳金麗的證言:2012年龍某1叫吳金麗另外開設賬戶作為單位的小金庫,她便以其母龍蓮芝名義在信用聯(lián)社、建行開戶。2014年底石遠榮交30萬元,2015年舒某2交了一筆100元到單位的專用賬戶上。小金庫主要是用于處理單位一些不好在賬上體現(xiàn)的開支,如大額的接待費、跑項目的開支等,小金庫的開支由局長龍某1決定。

5、證人付明霞的證言:2013年下半年,付明霞任通運工程隊會計,通運工程隊的法人代表是石遠榮,合伙人是舒某2;按照舒某2的安排,從朱朝項目資金中給趙開軍支付71萬元;2013年、2014年間,舒桂潤往通運工程隊的賬戶轉入100多萬元,付明霞又往舒桂潤的賬戶轉回八九十萬元。

6、證人舒桂潤的證言:舒某2和龍某1要舒桂潤代管朱朝項目的資金,朱朝項目資金由石遠榮存入舒桂潤尾號為7921的建行賬戶,石遠榮一共轉了900多萬元;2014年2月10日轉入龍蓮芝的尾號為0011建行賬戶130萬元就是轉給水保局小金庫的錢;舒桂潤賬戶內的朱朝項目資金開支由舒某2簽字、蓋章。

7、證人黃意忠、樊令華的證言:花垣縣朱朝項目的招投標代理由三湘公司代理;2013年10月,胡某4聯(lián)系樊令華,要樊令華幫忙得到花垣縣朱朝項目工程,樊令華答應找六七家符合條件的公司進行圍標,每家公司需要3-5萬元費用;樊令華聯(lián)系懷化水總、郴州市水電建設公司、湖南天谷水電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湖南萬力集團水電建設有限公司、廣東潤城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華宇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金固水利水電有限公司7家公司幫忙圍標,另外還有玉林市水利電力建筑工程處、福清市融禹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志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利源水電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報名后,通過樊令華的周旋,并給他們支付了一定費用后,這四家公司放棄了投標,最后中標的是懷化水總;胡某4共給樊令華支付了包括招標代理費等費用40多萬元。

8、證人龍耀東的證言:2013年夏天,應胡某4要求,龍耀東介紹花垣縣水利局局長石國興與胡某4認識;2013年底,胡某4給龍耀東送了5萬元現(xiàn)金。

9、證人羅強、姜如魁、李紅輝、楊盛旭、曾林康、鄧曉翔、胡曙光的證言:樊令華要求羅強幫忙競標花垣縣朱朝項目,并支付了1萬元的報名費;湖南志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市融禹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東潤城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華宇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谷水利電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答應幫樊令華報名參與朱朝項目的競標,并收取報名費3萬元。

10、證人劉勇的證言:2013年下半年,胡某4借用懷化水總的資質競標花垣縣朱朝項目中標,懷化水總收取2.5%的管理費,劉勇代表懷化水總到花垣縣簽訂合同。

11、證人易裕勝、顏劍英、范達希、何革新、劉揖群的證言:易裕勝、顏劍英、何革新沒有擔任過花垣縣朱朝項目的項目經(jīng)理、質檢員、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沒有參與該項目的驗收,沒有在驗收結論報告中簽字。

12、證人趙開軍、胡慶的證言:2013年下半年,胡某4邀約趙開軍做花垣縣朱朝項目工程,后趙開軍出資20萬元用于招投標,中標后趙開軍和胡某4去花垣縣商談簽訂合同的事宜;趙開軍的尾號為9352工商銀行卡轉入三筆資金共計94萬元。

13、證人胡萍的證言:2013年其兄胡某4在花垣縣做工程,事后她連本帶利分得15萬元。

14、證人向順蓮的證言:尾號為2580的工商銀行卡戶名是向順蓮,2014年8月9日該賬戶進賬的41.8萬元系胡某4經(jīng)手。

15、證人伍章輝的證言:伍章輝沒有水土保持項目監(jiān)理資質;伍章輝作為項目工程的監(jiān)理員,實際未完全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也未做監(jiān)理日志和月報表,項目審計投評之前,龍某1要伍章輝將監(jiān)理資料補齊;監(jiān)理管理資料里面的監(jiān)理合同、人員資質、質量保證資料、月支付資料是伍章輝按照花垣縣水保局2012年度坡耕地項目監(jiān)理管理資料的樣式和順序整理、裝訂的,伍章輝只補了監(jiān)理工作總結,其中的監(jiān)理合同、人員資質、質量保證資料、月支付資料是麻文安提供的;④監(jiān)理工作總結是麻文安安排伍章輝在花垣縣華美賓館做的,當時在場的還有一個人做資料,《工程價款月支付申請表》和《工程價款月支付匯總表》是舒某2讓伍章輝簽的字,管理資料上“劉春林”的簽字都是伍章輝代簽;⑤沅醴公司沒有派其他人到花垣縣朱朝項目工地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⑥伍章輝參與法人驗收和省里驗收,分別收到500元、1000元紅包。

16、證人潘平安的證言:①沅醴公司沒有水土保持項目的監(jiān)理資質;②伍章輝掛靠沅醴公司做花垣縣朱朝項目的監(jiān)理;③沅醴公司與伍章輝簽訂內部承包協(xié)議,沅醴公司收取監(jiān)理費10%的管理費,實際伍章輝是該工程的監(jiān)理;④沅醴公司未派工程師去花垣縣朱朝項目工地進行檢查和指導監(jiān)理工作。

17、證人劉春林、鄒慶云的證言:劉春林沒有水土保持監(jiān)理資質,劉春林沒有做過花垣縣朱朝項目的監(jiān)理,也沒有在該項目的相關資料上簽字,沅醴公司沒有水土保持項目的監(jiān)理資質。

18、證人王煥春的證言證明:①2013年12月25日沅醴公司與伍章輝簽訂內部承包協(xié)議,沅醴公司收取監(jiān)理費10%的管理費,實際該工程的監(jiān)理工作是由伍章輝去做;②花垣縣朱朝項目的投資評審是花垣縣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委托精算堂公司進行的,精算堂公司只去過朱朝項目現(xiàn)場一次,沒有對所有的施工項目進行核實,只是核對設計圖和竣工圖、工程量簽證表等資料上的數(shù)據(jù)是否一致,沒有對實際施工面積進行GPS測量查實,梯田修筑面積303公頃是看設計圖紙、竣工圖紙的數(shù)據(jù),結合工程量簽證表計算出來,水池、水溝這些數(shù)據(jù)是實地查看、測量的。

19、證人鄧尚華的證言:花垣縣朱朝項目的投資評審沒有嚴格按《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湖南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流程》(試行)操作,現(xiàn)場查看沒有全面核實,出評審報告時也就依據(jù)書面資料來確定施工面積的數(shù)據(jù)。

20、證人麻建章的證言:質監(jiān)站是水利局的內設機構,屬于全額撥款的事業(yè)編制;麻建章參與了花垣縣朱朝項目的開標會;朱朝項目法人驗收實際只查看了工程的局部,沒有進行測量,質監(jiān)站的意見是工程質量合格,2014年7、8月份,省水保處進行竣工驗收,也只是現(xiàn)場目測;通運工程隊是2011年成立,石遠榮任法人代表,舒某2是合伙人,在辦理資質時,舒某2邀請麻建章入股,麻建章實際未出資;2013年至2015年,他收受舒某2、石遠榮現(xiàn)金共15萬元。

21、證人尹黎明的證言:2014年上半年,花垣縣上交了《湖南省花垣縣“朱朝項目”區(qū)2013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實施方案》,專家組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尹黎明根據(jù)審查意見擬寫湘水保(2012)14號《關于的批復》,經(jīng)審批后以省水利廳的名義下達。2014年5月份,尹黎明到花垣縣對朱朝項目進行稽查,花垣縣水保局局長龍某1給尹黎明送了一個紅包,被尹退回。

22、證人袁宏的證言:2014年袁宏被抽調參與花垣縣朱朝項目的年度驗收,驗收時先查看了水保局提供的自檢工程資料,后進行實地抽查,抽查區(qū)域目測有2000畝左右;朱朝項目在驗收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了問題,第一是工程的量不夠,第二是資料不是特別完整。

23、證人符正良的證言:2014年8月對花垣縣朱朝項目進行驗收,該項目通過了驗收。

24、證人陳德禮、石海明、梁洪進、萬永志、石邦召、吳宗茂的證言:他們等人均參與了花垣縣朱朝項目施工的事實。

25、證人石國興的證言:龍耀東將胡某4介紹給石國興認識,當時胡某4要石國興介紹工程項目;石國興給胡某4介紹花垣縣水保局的朱朝項目工程,并要該局局長龍某1將2013年的水保項目交給胡某4實施;朱朝項目招投標前,石國興召集湖南三湘招標代理公司的黃意忠、胡某4及龍某1,指示龍某1將朱朝項目的招投標交給該代理公司負責,并囑咐黃意忠保證胡某4取得朱朝項目的施工權;在石國興的幫助及代理公司的具體操作下,胡某4得到了朱朝項目施工權;2013年下半年朱朝項目快要招投標時,胡某4給石國興行賄5萬元,2014年初至2015年底,胡某4給石國興行賄40萬元,胡某4給龍耀東送了5萬元。

26、證人譚向東的證言:朱朝項目是花垣縣財政局投評中心做的預算,財政局譚向東和龍志斌參與了該項目的招投標;②朱朝項目的資金從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聯(lián)合撥付,撥付工程款時,先由業(yè)主單位填寫撥款申請表(附監(jiān)理人員、施工方現(xiàn)場人員、業(yè)主人員簽名的工程進度等相關資料),送常務副縣長簽字,再送到縣財政局審核,審核通過后,譚向東在財政部門意見欄簽同意撥付的意見,然后工程款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水保局財政零余額賬戶,再由水保局撥付給施工單位;③朱朝項目于2014年5、6月份進行投資評審,投資評審由花垣縣財政局委托湖南精算堂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投資評審工程量是1000萬左右。

27、證人龍志斌的證言:①發(fā)改委審批的財政投資項目撥款的程序是先由施工方準備施工進度材料,報監(jiān)理方簽字,另外業(yè)主方也要審核,最后由該項目的業(yè)務主管部門報到財政局審核,審核通過后就進行撥款;審核主要看該項目有無招投標及施工合同,施工進度材料有沒有施工負責人、監(jiān)理、業(yè)主的簽字;根據(jù)需要財政局也會去現(xiàn)場看是否實際施工;②工程項目的撥款分為平時的按進度撥款和最終的結算;按進度撥款的程序是,施工方準備齊材料后填制項目資金申請表,首先由業(yè)主部門的領導及紀檢簽字,然后由主管縣領導簽字,再報到財政局經(jīng)建股審核,最后報財政局主管領導譚向東簽字,按照工程量80%撥付進度款;工程項目資金的結算程序首先由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結算評審結論,經(jīng)建股根據(jù)評審結論最終確定的金額,扣減已經(jīng)撥付的進度款,把結算后的資金撥付下去;③朱朝項目中央財政投資1000萬元,項目的業(yè)主單位是花垣縣水保局,經(jīng)過招投標確定了施工單位,2014年6月份完工結算,一共是1005萬元左右。

28、證人石金森的證言:胡某4向石金森借過幾次錢,2016年過年前,胡某4向其借了5萬元,沒有打借條。

(三)鑒定結論

1、湖南省天平司法鑒定所湘天鑒字(2016)第0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經(jīng)鑒定,花垣縣朱朝項目與懷化市水總施工合同簽訂的施工面積為4545.00畝(含整修1500畝),工程價款(合同標的)1000.5861萬元,實際完成施工面積1008.24畝,應付施工方工程款327.296788萬元,已支付施工方1005.29萬元,多支付677.993212萬元;花垣縣朱朝項目實際投資額為355.296788萬元。實際支付投資款項1071.29萬元,其中在“基建撥款-本年預算撥款-中央預算內基建資金撥款”科目列支1000萬元,在“基建撥款-本年預算撥款-地方配套資金撥款”科目列支71.29萬元。

2、湘西州金思維司法鑒定所(2016)會鑒字第0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保靖縣人民檢察院委托對龍某1等人從2013年花垣縣朱朝項目中套取的677.993212萬元的資金去向進行鑒定。(1)花垣縣財政局共支付懷化水總資金1005.29萬元;(2)懷化水總除扣轉讓費27.18萬元后將剩余款項978.11萬元轉入到石遠榮賬戶上;(3)石遠榮賬戶轉入舒桂潤賬戶891.7392萬元,石遠榮取現(xiàn)86.3708萬元;(4)舒桂潤賬戶891.7392萬元資金流向為:①支付本項目稅金54.159417萬元;②支付項目工程款283.8740萬元;③胡某4210萬元;④龍某1、舒某2購買貴州、松桃國際商貿(mào)城商鋪25萬元;⑤花垣縣水保局161萬元;⑥支付本項目的稅金16.98萬元;⑦短信及手續(xù)費76元;支付其他人款項127.15萬元;⑨龍某1、舒某2、石遠榮13.568183萬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

1、上訴人龍某1的供述:①2013年8月,花垣縣朱朝項目的施工方案和資金計劃下達后開始進行招投標工作,在時任花垣縣水利局局長石國興的安排下,由胡某4運作,通過聯(lián)系幾家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通過圍標的方式由懷化水總中標,胡某4給懷化水總2.5個點的管理費;②胡某4取得朱朝項目的施工權后,龍某1通過石遠榮多次與胡某4周旋,最終支付210萬元的轉讓費,胡某4將朱朝項目轉給龍某1、石遠榮。與胡某4協(xié)商好后,石遠榮與胡某4去懷化水總銜接工程款撥付事宜,懷化水總成立了朱朝項目部并雕刻項目部公章,給五大員下了文件,石遠榮作為項目的現(xiàn)場負責人。花垣縣水保局也成立了朱朝項目領導小組和項目部,龍某1安排舒某2負責組織施工,王某3負責外圍施工環(huán)境協(xié)調,麻文安負責工程資料的編制,監(jiān)理由伍章輝掛靠常德沅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負責;③朱朝項目實際只實施了300多萬元的工程量,龍某1指示麻文安按照施工合同造價上浮10%-15%制作虛假材料,并通過賄賂驗收人員和投資評審人員的方式,成功通過法人驗收、整體驗收和投資評審,投資評審審定金額1005.29萬元,龍某1等人套取了600多萬元項目工程款及款項的去向;④龍某1對天平司法鑒定所關于朱朝項目的鑒定意見沒有異議;⑤在招標環(huán)節(jié),龍某1默許胡某4圍標,報工程進度款時沒有嚴格把關,允許沒有監(jiān)理資質的監(jiān)理公司對工程進行監(jiān)理,監(jiān)理形同虛設,在工程驗收過程中,指使他人編造虛假竣工資料,將工程款全部撥付,并給驗收人員送紅包;⑥朱朝項目、龍?zhí)逗禹椖?、新橋項目竣工后,龍?指使舒某2給王某3行賄的事實;⑦王某3自花垣縣水保局成立后就一直分管財務,但只有口頭分工,沒有相關的文件和會議記錄,花垣縣水保局財務支出只有王某3簽字并經(jīng)過龍某1簽字確認后,才能支付;花垣縣水保局未設置紀檢組長,朱朝項目驗收完成后,在工程款撥付階段,花垣縣財政局要求工程款的撥付需要紀檢書記簽字,龍某1請示財政局同意后,就安排王某3在單位紀檢組長一欄簽字;王某3作為朱朝項目的總負責人和外部環(huán)境協(xié)調人員,如果他不在工程驗收表上簽字,該項目就不能完成工程驗收。

2、原審被告人胡某4的供述:①2012年胡某4通過龍耀東認識花垣縣水利局局長石國興,胡某4叫石國興幫忙承接花垣縣水利局的工程,后石國興叫龍某1將花垣縣朱朝項目交給胡某4實施,胡某4承諾給石國興不低于40萬元的好處費;②通過石國興出面,胡某4聯(lián)系到黃意忠、樊令華,由樊令華安排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圍標,最終由懷化水總中標,具體實施人為胡某4;③施工合同簽訂后,龍某1,石遠榮多次與胡某4協(xié)商轉包事宜,最終雙方以210萬元的轉包費達成口頭轉包協(xié)議,胡某4將該項目轉包給石遠榮、龍某1實施;④龍某1分五次給給胡某4支付了211.8萬元轉包費;⑤胡某4分五次給石國興行賄45萬元;⑥胡某4給龍耀東送了5萬元感謝費。

3、上訴人王某3的供述:①王某3在花垣縣水保局負責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實施的外部協(xié)調;②朱朝項目于2013年8月開標,中標單位是懷化水總,后轉包給石遠榮的通運工程隊;③2013年10月,朱朝項目開工,龍某1安排王某3負責施工現(xiàn)場的關系協(xié)調,麻文安副局長負責技術,舒某2負責組織施工;施工過程中,施工方需要撥款的話,需要王某3簽字,才能拿到工程款,麻文安拿來的審核撥款資料,王某3都在“紀檢意見”一欄簽字了,施工完工驗收資料需要王某3簽字的地方,也是由麻文安將資料拿到王某3的辦公室給王某3簽字;④朱朝項目設計施工4500畝左右,而實際施工量只有1000多畝,發(fā)現(xiàn)施工方?jīng)]有按照要求完成工程量,王某3沒有向施工方提出整改意見;⑤王某3分別在朱朝項目工程竣工移交證書、部分工程驗收簽證、質量評定表、計量資料上簽名;⑥對湖南天平司法鑒定所朱朝項目工程造價的鑒定意見無異議;⑦在朱朝項目、龍?zhí)逗禹椖?、新橋項目竣工驗收后,舒?給王某330萬元辛苦費,王某3猜測朱朝項目、龍?zhí)逗禹椖俊⑿聵蝽椖渴驱埬?、舒某2通過非法轉包得來的,并且沒有完全保質保量的完成工程量,所以龍某1、舒某2給王某3送錢封口;⑧王某3沒有在通運工程隊參股;⑨花垣縣水保局由水土保持站升格為獨立核算的事業(yè)單位,是花垣縣水利局的二級機構,局長龍某1負責全面工作,副局長隆茜負責日常事務、水土保持監(jiān)督管理工作,副局長麻文安負責所有的業(yè)務往來,王某3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水土保持項目實施中的環(huán)境協(xié)調,2014年初至2015年底分管財務,涉及局里的開支先由經(jīng)辦人簽字,再由麻春權審核,然后龍某1簽字同意,最后由王某3簽字才能支付,龍?zhí)逗禹椖亢托聵蝽椖繘]有全部完成工程量,但王某3怕得罪龍某1等人,所以根據(jù)龍某1的安排在相關撥款資料和部分驗收資料上簽字。

4、上訴人舒某2的供述:①2013年花垣縣朱朝項目由胡某4通過懷化水總中標,招標時花垣縣水保局作為業(yè)主單位參加,參加人員有龍某1、王某3和麻文安;②胡某4中標后,龍某1通過協(xié)商,最終與胡某4達成協(xié)議,給胡某4支付210萬元的轉讓費,胡某4將朱朝項目交給龍某1完成;③石遠榮到懷化水總,把工程隊的公章以及施工所需的五大員等資料帶回來交給舒某2,施工單位(懷化水總)的簽字或者蓋章由舒某2負責;④2013年11月底,舒某2安排施工人員進場施工;⑤朱朝項目施工計劃是4000多畝,實際只完成了1000多畝的工程量,工程驗收前,龍某1安排麻文安造假資料,麻文安安排舒某2、一個姓劉的男子及監(jiān)理公司的代表四人在花垣縣華美賓館制作假資料,舒某2提供了施工日志,并以“易裕勝”的名義在開工資料、工程質量評定資料、計量資料、結算資料、質保資料及竣工圖上簽字虛報工程量;2014年7、8月份,省水利廳和州水利局對朱朝項目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時實地查看是事先安排好的路線抽檢,資料審核是依據(jù)偽造的施工資料,朱朝項目最終通過了驗收;⑥朱朝項目的工程款先從花垣縣財政局轉入水保局單位賬戶上,再由水保局將工程款轉入懷化水總的賬戶上,懷化水總再將工程款轉入石遠榮的賬戶上,石遠榮再把款項轉入舒桂潤尾號7921的建行賬戶內,相關的支出從舒桂潤的賬戶上轉出;⑦朱朝項目收到工程款1005.29萬元,給胡某4支付210萬元,給水保局小金庫轉帳130萬元。2014年8月7日龍某1安排舒某2支取30萬元現(xiàn)金,分給舒某2、龍某1、王某3各10萬元。2014年8月8日,舒某2通過通運工程隊尾號6925賬戶向石遠榮尾號6687的工行賬戶轉賬10萬元,2014年8月11日,龍某1安排舒某2從舒桂潤的建行賬戶給舒某2的建行賬戶轉賬32.1萬元,舒某2、龍某1等人各分得10萬;⑧王某3知道龍?zhí)逗禹椖?、朱朝項目及新橋項目是龍?等人非法轉包,舒某2認為龍某1安排他給王某3送錢,是因為王某3負責外部協(xié)調比較辛苦,給他送的“辛苦費”;⑨2015年10月30日,龍某1安排舒某2從舒桂潤的建行賬戶往舒某2的建行賬戶轉賬25萬元,用于兩人在貴州省松桃縣購買門面。

關于上訴人龍某1、舒某2等人行賄金額問題。原審認定,龍某1指使舒某2行賄55萬元,其中給王某3行賄30萬元,給麻建章行賄25萬元。而原公訴機關指控龍某1行賄55萬元(其中指使舒某2給王某3行賄30萬元,指使舒某2給麻建章行賄5萬元,指使石遠榮給麻建章行賄20萬元),舒某2受龍某1指使行賄35萬元。經(jīng)查:1、關于王某3受賄的事實:舒某2受龍某1的指使給王某3行賄30萬元,此事實有上訴人龍某1、舒某2與王某3的供述證明,足以認定;2、關于麻建章的受賄事實:龍某1指使舒某2給麻建章行賄5萬元,指使石遠榮給麻建章先后兩次行賄共計20萬元(每次10萬元),因為行賄時舒某2、石遠榮均系單獨給麻建章送的現(xiàn)金,麻建章供述僅受賄15萬元,其中舒某2送5萬元、石遠榮送10萬元。另外的10萬元沒有其它證據(jù)印證,行賄人和受賄人均是一對一的供述,且互不一致,故麻建章最終受賄的金額應認定為15萬元,即舒某2所送5萬元及石遠榮所送10萬元;綜上,龍某1指使舒某2給王某3行賄30萬元、給麻建章行賄5萬元;指使石遠榮給麻建章行賄10萬元。即龍某1的行賄金額為45萬元,舒某2的行賄金額為35萬元。原審認定龍某1指使舒某2行賄55萬元,其中指使舒某2向麻建章行賄25萬元,證據(jù)不足,本院應予糾正。

關于原審認定的“湘西州紀委已追繳贓款409.818763萬元,朱朝項目挽回經(jīng)濟損失304.101703萬元”的問題。經(jīng)查,湘西州紀委于2016年8月31日出具“情況說明”:在立案查處過程中,龍某1上交36.7499萬元,王某3上交30.7170萬元,舒某2上交38.2501萬元(以上三項共計105.717萬元),另外在朱朝項目中挽回經(jīng)濟損失304.101763萬元(1、舒某2上交100萬元;2、扣押花垣縣水保局小金庫104.101763萬元;3、花垣縣水保局基本賬戶留存100萬元。以上三筆共計304.101763萬元)。該“情況說明”證實,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朱朝項目資金共追回409.818763萬元。而原審法院僅將湘西州紀委情況說明中的其中一項“另外在朱朝項目中挽回經(jīng)濟損失304.101763萬元”中作為全案挽回經(jīng)濟損失的依據(jù),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應予以糾正。本案除了以上追繳的資金409.818763萬元外,還從舒桂潤處追繳了92.7萬元。綜上,本案已追回朱朝項目資金共計502.518763萬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龍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自己和上訴人舒某2入股的通運工程隊轉包承攬工程,并指使他人采取制作虛假竣工資料、虛報工程面積等方法,套取國家水土保持資金677.993212萬元,將其中的516.993212萬元轉入通運工程隊開設的舒桂潤個人賬戶非法占有,數(shù)額特別巨大;龍某1濫用職權,將非法套取的國家項目資金161萬存入單位的小金庫,案發(fā)時小金庫余額為104.101763萬元,造成國家資金損失56.898237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龍某1指使舒某2及石遠榮給國家工作人員行賄45萬元,上訴人龍某1的行為分別構成了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和行賄罪。上訴人舒某2與龍某1相互勾結,利用龍某1職務上的便利,共同騙取、侵吞國家資金516.993212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受龍某1的指使給國家工作人員行賄35萬元,其中給麻建章送現(xiàn)金5萬元,給王某3送現(xiàn)金30萬元,上訴人舒某2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和行賄罪。上訴人龍某1、舒某2均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在貪污、行賄共同犯罪中,龍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舒某2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減輕處罰。舒某2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舒某2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60日,應依法折抵刑期30日。原判折抵刑期計算錯誤,本院應予糾正。

上訴人龍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龍某1貪污數(shù)額應按36.7499萬元認定;上訴人舒某2提出不構成貪污罪,其辯護人提出:一審認定舒某2貪污數(shù)額516.993212萬元錯誤,朱朝項目納稅56萬元不應認定為貪污金額。經(jīng)查,上訴人龍某1指使舒某2等人采取制作虛假竣工資料、虛報工程面積等方法,套取國家水土保持資金677.993212萬元,將其中的516.993212萬元轉入所在工程隊開設的舒桂潤個人賬戶,二人已實際占有該款,貪污犯罪行為已經(jīng)完成,至于貪污款項的用途不影響其定性。上訴人龍某1及其辯護人、上訴人舒某2及其辯護人的以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龍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龍某1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其濫用職權只是貪污犯罪行為的一種手段。經(jīng)查,上訴人龍某1將非法套取的國家項目資金677.993212萬元中的161萬存入本單位小金庫,立案時已實際造成財產(chǎn)損失56.898237萬元,因不確定小金庫賬上的余款104.101763萬元是否用于私分,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可不認定為損失。轉入單位小金庫的161萬元雖系龍某1制作虛假竣工資料、虛報工程面積等方法套取的國家項目資金,鑒于其對該款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所以不宜認定為貪污犯罪,但龍某1的上述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上訴人龍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龍某1的辯護人提出龍某1不構成行賄罪,上訴人舒某2及其辯護人均提出舒某2不構成行賄罪。經(jīng)查,龍某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指使舒某2給麻建章行賄5萬元、給王某3行賄30萬元,指使石遠榮給麻建章行賄1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故以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龍某1提出一審對其行賄罪量刑過重。經(jīng)查,原審認定龍某1、舒某2行賄金額55萬元,且造成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一百萬元以上,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但原公訴機關沒有指控龍某1、舒某2行賄犯罪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且龍某1、舒某2貪污所造成的損失已在貪污罪中予以評價,不宜再重復評價為行賄犯罪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故根據(jù)本案事實和公訴機關的指控尚不宜認定龍某1、舒某2具有行賄“情節(jié)嚴重或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同時,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只能認定龍某1的行賄金額為45萬元,舒某2的行賄金額為35萬元,原審認定二人行賄金額為55萬元不當。故上訴人龍某1提出一審對其行賄犯罪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另外,龍某1、舒某2的行賄行為發(fā)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行賄罪不需要判處罰金刑,根據(jù)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上訴人龍某1、舒某2不應判處罰金刑。原審對二人行賄罪量刑不當,應予改判。上訴人龍某1為貪污而指使舒某2等人行賄,主觀惡性大,對其行賄罪可酌情從重處罰。

上訴人龍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龍某1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節(jié)。經(jīng)查,原審已核實龍某1于2016年3月7日在花垣縣水保局辦公室被湘西自治州紀委辦案人員帶至吉首市“雙規(guī)”,同年5月11日保靖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龍某1涉嫌濫用職權、貪污案立案偵查,故龍某1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案發(fā)后,龍某1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現(xiàn),可依法從輕處罰。但所偵破案件的被告人不屬于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且該案件也不屬于在本省或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龍某1的立功表現(xiàn)不屬于重大立功。故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龍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龍某1積極退贓,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上訴人舒某2的辯護人提出:舒某2系貪污犯罪的從犯,其積極退贓,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二辯護人均提出一審沒有評價紀委追繳舒桂潤賬戶上的92萬余元的辯護意見;二審檢察機關提出湘西自治州紀委從舒桂潤處追繳的92.7萬元應計入本案追贓的總額。經(jīng)查,案發(fā)后,龍某1、舒某2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龍某1積極退贓36.7499萬元,舒某2積極退贓138.2501萬元,一審認定追回朱朝項目資金409.818763萬元,加上2016年12月22日湘西自治州紀委從舒桂潤處追繳的朱朝項目資金92.7萬元,朱朝項目資金共追回502.518763萬元,可對龍某1、舒某2酌情從輕處罰。二審檢察機關的上述檢察意見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原審雖認定上訴人舒某2系共同貪污犯罪的從犯,并予以減輕處罰,但原審對追回的貪污贓款數(shù)額認定有誤,且上訴人舒某2在二審期間主動繳納罰金十萬元,可在原審量刑基礎上適當從輕處罰。故上訴人龍某1及其辯護人,舒某2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上訴人王某3作為花垣縣水保局的黨支部書記,朱朝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及花垣縣水保局的財務主管人員,在朱朝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明知龍某1等人編造虛假的竣工資料而在竣工資料上簽字,并在工程資金撥付審批表上簽名,故意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造成國家資金677.993212萬元被龍某1等人套取,造成國家經(jīng)濟損失573.891449萬元;上訴人王某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0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王某3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案發(fā)后,上訴人王某3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王某3積極退贓,且本案已追回經(jīng)濟損失502.518763萬元,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上訴人王某3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某3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辯護人還提出:王某3即便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jié)較輕,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認罪悔罪,建議對王某3適用緩刑;二審檢察機關提出王某3濫用職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為573.891449萬元。經(jīng)查,上訴人王某3作為朱朝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及花垣縣水保局的財務主管人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工程竣工驗收時及資金撥付階段,明知龍某1等人不具備水土保持項目施工資質非法轉包水保項目而不予制止或者向主管部門反映,明知龍某1等人編造虛假的竣工資料而在竣工資料上簽名,并且在工程資金的撥付審批表上簽名,故意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造成朱朝項目資金677.993212萬元被套取的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上訴人王某3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損失573.891449萬元,已超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的造成損失150萬元以上的標準,情節(jié)特別嚴重。原審認定王某3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chǎn)損失268.174449萬元,是按照朱朝項目總損失資金677.993212萬元扣除已追回經(jīng)濟損失409.818763萬元后所得出的結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guī)定:“本解釋規(guī)定的經(jīng)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與瀆職犯罪相關聯(lián)的犯罪立案時已經(jīng)實際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jīng)濟損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挽回的經(jīng)濟損失,或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jīng)濟損失,不予扣減,但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北景腹沧坊貒屹Y金502.518763萬元,包括:(1)龍某1、舒某2、王某3等人上繳的贓款205.717萬元;(2)湘西自治州紀委從花垣縣水保局賬戶中追繳的100萬元;(3)湘西自治州紀委從舒桂潤處追繳的92.7萬元;(4)湘西自治州紀委從花垣縣水保局小金庫中扣押的104.101763萬元。其中第(1)、(2)、(3)項均是立案后挽回的經(jīng)濟損失,不能從總損失金額677.993212萬元中予以扣減,第(4)項花垣縣水保局小金庫中扣押的資金104.101763萬元,因不確定該資金是否用于私分,不宜認定為損失,該款可從被套取的677.993212萬元資金中予以扣減,剩余的573.891449萬元系王某3濫用職權實際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原審認定王某3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chǎn)損失268萬余元不當,應予以糾正,對二審檢察機關的上述檢察意見予以采納。原審認定王某3濫用職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過低,但檢察機關未抗訴,根據(jù)上訴不加刑原則,二審不加重王某3濫用職權罪的刑罰。王某3辯解其所收款項系單位補助的辛苦費,但王某3在朱朝項目中負責環(huán)境協(xié)調、資金審批撥付,以上工作均屬其本職工作,沒有理由接受勞務費、辛苦費,且其明知朱朝項目工程沒有完成工程量,仍在竣工驗收資料、資金撥付審批表上簽名,為龍某1等人順利通過工程驗收并套取工程款提供了便利,為龍某1等人謀取了利益,事后龍某1等人為感謝王某3在項目實施過程提供便利而給予其財物,王某3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辯護人提出王某3具有自首、積極退贓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雖屬實,但原判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并減輕處罰;王某3犯數(shù)罪,且其所犯濫用職權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故對其不宜適用緩刑。上訴人王某3及其辯護人提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辯護人提出即便王某3構成犯罪亦應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原審被告人胡某4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50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指使他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了行賄罪、串通圍標罪。其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案發(fā)后,原審被告人胡某4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胡某4的行賄行為發(fā)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行賄罪不需要判處罰金刑。根據(jù)從舊兼從輕原則,原審對胡某4行賄罪判處罰金刑不當,應予改判。

本案已扣押的502.518763萬元系上訴人龍某1、舒某2、王某3貪污、濫用職權、行賄、受賄案的贓款,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檢察機關提出原判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認定龍某1、舒某2行賄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當,導致對二人行賄罪量刑過重,且對胡某4行賄罪判處罰金刑不當,應當改判。故對二審檢察機關的上述檢察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駁回上訴人王某3的上訴及上訴人龍某1、舒某2、的部分上訴,維持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法院(2017)湘3125刑初12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龍某1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定罪量刑部分及行賄罪定罪部分的判決;維持第二項對舒某2犯貪污罪、行賄罪定罪部分的判決;維持第三項對王某3的判決;維持第四項對原審被告人胡某4犯行賄罪定罪部分與主刑量刑部分、串通投標罪定罪量刑部分及數(shù)罪并罰主刑部分的判決。

二、撤銷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法院(2017)湘3125刑初128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對上訴人龍某1犯行賄罪量刑部分及數(shù)罪并罰量刑部分的判決;撤銷第二項對上訴人舒某2犯貪污罪、行賄罪量刑部分及數(shù)罪并罰量刑部分的判決;撤銷第四項對原審被告人胡某4犯行賄罪附加刑量刑部分及數(shù)罪并罰附加刑量刑部分的判決;撤銷第五項判決。

三、上訴人龍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11月1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四、上訴人舒某2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繳納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五、原審被告人胡某4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六、中共湘西州紀律檢查委員會、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檢察院扣押的涉案贓款五百零二萬五千一百八十七元六角三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龔文中

審判員曾瑞

審判員李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歐陽圣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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