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陜09刑終12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7-01-19
審理經(jīng)過
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漢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原審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強、汪仁峰、王磊、盛大猛、汪恒、程本剛聚眾斗毆、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強、盛大猛、汪恒尋釁滋事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漢濱刑初字第0032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盛大強、汪仁峰、王磊、程本剛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審查上訴理由,訊問各原審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一、2015年3月11日10時許,安康市漢濱區(qū)大同鎮(zhèn)王家臺村在村委會召開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的會議時,被告人盛大江在填寫選票時因有的字不會寫問江某一,王某一發(fā)現(xiàn)后與盛大江發(fā)生口角,盛大江將一只寫字用的筆甩到王某一的身上,王某一與盛大江發(fā)生廝打,同在會場的王某二才便拿椅子與盛大江對打,雙方被在場的人拉開后,盛大江打電話叫被告人盛大強帶刀到村委會來。當與會人員從會場走到村委會院子時,盛大強開車到村委會院子將王某二明撞倒,王某二明被撞倒后,盛大強、盛大江分別從盛大強的車中各拿出一把砍刀,盛大江持砍刀追砍王某一和王某五,被王某一按倒將其拿的砍刀奪下,盛大強持砍刀分別在王某二明的左腿和左胳膊各砍一刀,王某二才用椅子給王某二明幫忙將盛大強的刀奪下后,王某二明將盛大強按倒后并用拳頭擊打盛大強的頭部,之后雙方被在場的人員拉開,大同派出所介入調(diào)查。盛大強自行前往安康市中醫(yī)醫(yī)院治療,治療期間,盛大江便召集汪恒、陳某一等人。同日15時許,盛大江糾集盛大強、盛大猛、汪恒、張某一、荊某一、盛某一等人到王某一家中去理論,王某一未在家中,被告人盛大強、盛大猛、汪恒使用石塊、椅子將王某一家一樓、二樓的玻璃砸碎。大同派出所將盛大江、盛大強傳喚至飛地警務室調(diào)查,后盛大強先行離開。被告人王磊得知其租用王某一房子二樓的項目部玻璃和王某一家一樓玻璃被砸后,便給被告人汪仁峰打電話,讓汪仁峰糾集人員去將盛大江家也砸了,汪仁峰便給被告人程本剛打電話讓帶人到大同鎮(zhèn)幫忙打架。同日20時許,程本剛和同案參與人張某二、劉某一、肖某一等人到達王某一家后,汪仁峰就帶領程本剛、劉某一、張某二、肖某一等人持砍刀、鋼管等工具乘車前往盛大江家。盛大猛、盛大強、汪恒等人發(fā)現(xiàn)后便持械沖到公路中間與汪仁峰、程本剛、劉某一、肖某一等人斗毆,導致盛大強、盛大猛、汪恒、汪仁峰和盛大強的母親李某一等多人受傷。經(jīng)陜西省安康市金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一為輕傷二級、盛大猛為輕傷一級、盛大強為一處輕傷一級和一處輕傷二級、汪恒為輕傷二級、汪仁峰為輕傷二級、肖某一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2015年3月15日,汪仁峰向恒口公安分局投案自首;2015年3月24日,王磊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到恒口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在審理過程中,汪仁峰與肖某一自愿達成賠償協(xié)議,除向肖某一已支付的12000元醫(yī)療費外,再由汪仁峰一次性賠償肖某一30000元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強、王磊、汪仁峰、汪恒、盛大猛、程本剛及同案參與人張某二、劉某一、肖某一各自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對彼此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同時,被害人李某一也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一、盛大強、盛大猛、汪恒、汪仁峰、程本剛、肖某一自愿撤回其附帶民事起訴。
上述事實,有下列已經(jīng)原審法院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證實:
1、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接處警情況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3月11日17:50分接王某二銀報警,王家臺村2組發(fā)生群體性打架斗毆,3月12日決定立案偵查。
2、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證實各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3、現(xiàn)場查獲涉案工具說明及查獲涉案工具清單,證實現(xiàn)場查獲鋼管2根、木棒7根、刀4把。
4、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筆錄及現(xiàn)場方位圖,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安康市恒口示范區(qū)大同鎮(zhèn)王家臺村,中心現(xiàn)場位于王家臺村段316國道上。
5、扣押筆錄及扣押清單,證實扣押程本剛衣服1件、褲子1條;扣押盛大強衣服1件;扣押盛大猛衣服1件、褲子1條;扣押李某一衣服1件。
6、安康鐵路公安處刑警支隊出具的歸案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5月9日19:40分,安康鐵路公安處刑警隊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上網(wǎng)逃犯張某二準備從安康火車站四站臺乘坐K42次列車時將其抓獲。
7、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程本剛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4號汪仁峰就是“娟子”,也是2015年3月11日喊他到王家臺村幫忙打架的人。張某一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是王某二才、11號是王磊,5號汪仁峰是在案發(fā)現(xiàn)場的人。盛大猛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5號王某二才(王某二鵬、王才)是案發(fā)時將他頭部砍傷的人;盛大猛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4號王磊是和王某二鵬(王某二才)一起來的人,但是否將其致傷說不清楚;盛大猛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7號汪仁峰就是案發(fā)時與其持械互打的人。汪仁峰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2號盛大猛就是當晚與其互毆,將其砍傷的人。劉某一從一組20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15號汪仁峰就是當晚參與打架的人,案發(fā)當晚在大同鎮(zhèn)一家聚集時他聽到過有人叫汪仁峰為娟子,打架現(xiàn)場他看到娟子手中拿的是一把砍刀;劉某一從一組10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6號張某二就是案發(fā)當天喊其與肖某二到大同鎮(zhèn)的人;劉某一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8號王磊就是案發(fā)之后到安康鐵路醫(yī)院給肖某二送錢的人,打架當天他沒注意王磊是否在現(xiàn)場;劉某一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李某二就是打架當天晚上到安康鐵路醫(yī)院給肖某二送住院費的人,他沒注意此人是否在現(xiàn)場參與打架。肖某二從一組10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8號張某二是在案發(fā)現(xiàn)場,后來和劉某一一起將他送到醫(yī)院的人。盛某一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程本剛是當天與盛大強持械對打的人,5號汪仁峰有可能是與盛大猛持械互打的人。盛大強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7號王某二才手持刀砍他一刀,案發(fā)時王某二才在一輛白色小轎車尾部站立;盛大強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不出拿洋鎬把和鋼管打他的人。李某一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不能辨認出將她頭部致傷的人。張某二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5號劉某一、7號肖某一(肖玉杰)是從安康今夜陽光出發(fā),但不是乘坐同一輛車,打架時5號劉某一、7號肖某一都出現(xiàn)在打架現(xiàn)場,7號肖某一打架當晚頭部和手指頭不同程度受傷,并有血跡,走的時候他們?nèi)顺俗惠v出租車一起走的;張某二從一組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3號程本剛就是案發(fā)當天和他一起從今夜陽光門口坐車到大同鎮(zhèn),并在當天晚上參與打架的人,5號汪仁峰看著很眼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看到過。
8、汪恒的診斷證明、汪仁峰的門診病歷和檢查報告、盛大強的診斷報告和診斷證明、盛大猛的診斷證明、李某一的診斷證明。
9、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經(jīng)安康金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汪恒的傷情程度屬輕傷二級、汪仁峰的傷情程度屬輕傷二級、李某一的傷情程度屬輕傷二級、盛大猛的傷情程度屬輕傷一級、肖某一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盛大強頭面部刀砍傷,一處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一處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10、漢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jié)論,證實被損壞物品的鑒定價格為1100元。
11、現(xiàn)場照片、物證照片、辨認照片。
12、被告人王磊、汪仁峰、程本剛、盛大強、盛大猛、盛大江、汪恒及同案參與人張某二、劉某一、肖某一的戶籍證明,證實各被告人及同案參與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13、被害人李某一陳述,她大兒子叫盛大江,二兒子叫盛大猛,三兒子叫盛大強。2015年3月11日20時許,她端飯往前屋走時,看見兩個小伙子拿刀跑到她家屋里,她攔住那兩個小伙子把他們推出去了,她跟著出去,見盛大猛、盛大強和一伙人在門前公路對面正在打,她推出去的兩個小伙子又往她二兒身邊跑要砍盛大猛,她就去把一個小伙擋住,把那個小伙的一只手和拿的刀把抓住推,那小伙就朝她胸前踢了一腳,她跌倒后趕忙起來,那小伙就一刀砍在她頭上,盛大強看見急忙撲上去把那小伙按倒地上,后來她就暈過去了。在她家的那些小伙子是誰喊去的她不知道,她只認識汪恒,事后他們?nèi)グ淹跄骋患议T窗砸了,她才聽說是早上盛大江和王某一在村委會扯筋打架的事,娃們喊的這伙小伙子來給幫忙扯筋。
14、證人王某二銀證實,2015年3月11日15時許,他當時在王某一二樓王某二的項目部里看門,見同村的王某三、三娃帶了十幾個人到王某一家門前罵,罵完用磚頭和石頭把王某一一二樓的玻璃砸碎了,后離開現(xiàn)場。他當時就報警了。王某三、三娃姓盛,他們兄弟三人。
15、證人陳某一證實,2015年3月11日下午,他和龔某一、劉某二等人在五里鎮(zhèn)營盤村吃燒烤時,盛大江給他打電話說早上在村上開會讓人打了,他就說等會上去看盛大江。隨后他就開車帶著龔某一到了盛大江家去,到了十六中路口的時候,他給盛大江打電話,詢問盛大江要拉的人在哪,過了五分鐘來了兩個年輕小伙子問他是不是盛大江叫來接的,隨后他和龔某一、還有盛大江讓拉的兩個小伙子一起去了盛大江家里。他到了盛大江家大概十幾分鐘,張某一開車帶了兩個人也來到盛大江家。他到了后不久,盛大猛、盛大強帶了幾個他叫不上名字的年輕人,總共有十幾個人一起朝王家門上去,他看見盛大猛、盛大強、汪恒在地上撿磚頭和石頭砸王家樓上樓下的玻璃,他當時沒有動手。不久,警察過來將盛大江他們喊到警務室去了解情況。他到盛家時,除了盛家兄弟三人外,還有他們的堂兄弟和一些同學,他認識的有盛某一、盛某二、盛某三、荊某一,還有幾個是住在盛家附近的,他叫不上名字。他和龔某一他們在盛大江家繼續(xù)坐著聊天,大概晚上七點多,他媳婦打電話說家里有事,他又開車帶著龔某一回到了同心村。耽擱了有半個小時,又返回到盛家,盛家門前架有一堆火,他就和龔某一、汪恒、盛某二幾個人在那烤火,后來盛大強的媳婦讓他們上樓吃面。汪恒是第一個撈好面下樓的,汪恒剛下樓不久,他就聽到樓下亂哄哄的,說是打起來。他們幾個就趕緊下樓來到外面,打架已經(jīng)結(jié)束,有個警察護著盛大強和對方一個人在身下,盛大猛頭上流著血,正在打電話,盛大強抱著對方一個人按在公路邊上,有個警察將他們兩個護在身下。對方除了有一個人被盛大強按在地上外,其他人都跑了。
16、證人盛某三證實,他父親和盛大猛的父親是親兄弟,2015年3月11日早上10點多,他回家吃飯時遇見救護車得知盛大強受傷,盛大江說其和盛大強被王某一等人打了。下午5:30分他放工后路過盛家,他和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強、盛某一、汪恒等十幾個人去了王某一家,盛大猛、盛大強撿磚頭和石頭砸王某一家樓上樓下的玻璃,盛大猛還拿王某一家門上的凳子砸在王某一家大門上的玻璃上,砸完后就返回盛大猛的家里,他待到7:30左右就回家了。盛大江家聚集這些人是怕王家人來報復,害怕吃虧,喊這些人來助威。
17、證人王某二長證實,2015年3月11日上午,王家臺村村委會召開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的會議,會議期間王某一一直說話擾亂會場秩序,最后填選票時,一組代理組長盛大江因不會寫“群”字讓江某一給幫忙寫,王某一就說盛大江站在人家跟前逼人家選誰,盛大江說是讓人幫忙寫個字,王某一說盛大江連個字都不會寫,后面就沒說,當時他認為王某一的意思就是說盛大江沒用,盛大江說寫不到字跟王某一有啥關系,還犯法了,說完盛大江將筆扔到王某一坐的桌子上,這時坐在王某一后面的王某二才將自己坐的椅子拿起跳到會議桌上要砸盛大江,被村會計擋開了,王某一也就和盛大江撕扯起來,王某一封著盛大江領口,被他拉開。散會之后,村會計、婦聯(lián)主任等人在整理選票時聽見有人說又打起來了,他就讓會計王成業(yè)報警,他出去在村委會的院子里看見王某二明坐在盛大強的身上用拳頭打盛大強的頭部,王某五手上拿的刀被他媽攔著,王某一在盛大江身后將盛大江的脖子勒著,王某二才要用椅子砸盛大強,被盛后龍擋住將椅子奪了,王某二才又一腳踢在盛大強的眼睛上。他急忙把他們拉開,打120。之后他們村委會幾人去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下午六點多王某二給他打電話說要砍他、砸他家,他不理解,剛好大同派出所給他打電話讓去警務室了解盛家和王家打架的事,他才知道盛家將王某一的房子給砸了。他在大同派出所時聽說王家和盛家又打起來,派出所出警,然后他才離開派出所。
18、證人盛某一證實,2015年3月11日早10時許,他們村在村部開選舉新一屆村委會成員,他堂哥盛大江是代理組長,因盛大江不識字,在讓江某一幫他寫選票時與王某一發(fā)生爭吵,王某一的堂兄弟王某二才就將坐的椅子扔過去砸盛大江,王某一、王某五、王某二明都拿椅子往盛大江這邊扔,然后王某一和盛大江撕打起來,王某一拘盛大江脖子,將盛大江脖子抓傷,被在場人拉開。沒一會盛大強得知后開車到場,王某二明將盛大強坐著壓在地上打,王某二才對盛大強拳打腳踢,王某一拘盛大江脖子,王某五打盛大江,他趕緊到旁邊道子內(nèi)給盛大猛打電話,電話沒打通,等他回來看到盛大強躺在地上,然后周圍人拉開。下午5點左右,他在家門口看見盛大江、盛大強、盛大猛兄弟三人及另外十來個人從王某一家方向回來,他聽說盛大江、盛大強、盛大猛兄弟三人覺得自己吃虧了,到王某一家理論,盛大江他們將王某一家的門窗玻璃砸了。晚上7點多,他在他大媽李某一家門前烤火時,來了三輛車,其中一輛是白色索納塔現(xiàn)代,車牌號中有234數(shù)字,這車是王磊的,還有一輛銀白色小轎車,還有一輛好像是面包車,車停在盛大江家斜對面公路邊后,從車上下來了約20來人,手上都提著刀,有長刀、短刀,往盛大江家走。盛大強、盛大猛及他們一同坐在門口的人也都拿著家伙過去,盛大強、盛大猛手里提著刀,其他人手里拿著刀或木棒,雙方在公路中間打成一團,對方還有人提著刀往盛大強家里沖,他離得不遠嚇得躲進四媽家中。雙方打起來了,他看見一個個子高、胖胖的、穿黑衣服的人拿刀砍盛大猛,王某二才也拿一把刀砍盛大猛,當時天黑具體砍哪沒看清楚,還有就是一個矮子拿刀砍盛大強,盛大強他媽去拉,那個矮子拿刀砍盛大強他媽,盛大猛當時從對方手里奪了一把刀和砍他的那個穿黑衣服、高個子、胖胖的人對砍,具體砍到哪沒看清,盛大強和個子矮的對打,后來盛大猛見矮個子把他媽砍了就過去和盛大強打那個矮個子,對方那個穿黑衣服的和王某二才過去給矮個子幫忙,在幫忙過程中聽到警車過來了就都跑了,只留下了矮個子。
19、證人荊某一證實,他和盛大猛是同學,2015年3月11日大同的張某一給他打電話讓幫忙找盛大猛,說盛大強讓人打了,他找到盛大猛后就一塊到市中醫(yī)院看盛大強,之后盛大猛讓他將他們親戚和兄弟送到大同他們家。下午與盛大猛、盛大強等十幾個人去了王某一家,他和張某一走在最后面,見盛大猛、盛大強兩人扔磚頭砸王某一家門窗玻璃,他沒看見其他人砸,王家也沒人出來,盛大猛把門前的一捆洋鎬把抱到車上。當晚八點多,他們正在盛大猛家吃飯,聽到有人喊,好像是盛大猛的聲音,說是對方來人了,他出去看見盛大猛家對面的公路邊來了兩輛車,一輛白色雪佛蘭和一輛黑色越野車,兩個車上下來的人手里都拿的有刀,他害怕就退到盛大猛家的院子里打電話報警,打了兩個電話都沒人接,他就從屋里往外面去看,看見汪恒手受傷了,盛大強他媽頭上受傷,盛大強按了一個小伙子在地上,盛大猛說連他媽李某一都砍,要去打那個小伙子被拉住了,派出所的人也在現(xiàn)場。
20、證人張某一證實,2015年3月11日早上,他老表王某三(盛大江)給他打電話說他們兄弟倆在村委會讓王家人打了,讓他給盛大猛說一下,他給盛大猛打電話沒打通,他就給荊某一打電話讓去找盛大猛。盛大強在市中醫(yī)院檢查時不知道誰打的電話,說是王某一家門上喊了幾十個人在門上站著,盛大江他們怕吃虧也就喊了一些人到盛大江家,汪恒是盛大江喊去的,陳某二及陳某二帶的人不知道是誰喊去的。下午三四點鐘盛大江從派出所回來,有十來分鐘,陳某二開車帶了三四個人到盛家,到屋里坐了一會,不知道是他們兄弟三個誰喊了一聲,說走過去找他們,來的人都一起出去了。盛大猛一個人開車先到王某一門上,盛大江、盛大強是走路過去的,他和荊某一在最后走著。王某一家沒人出來,盛大猛、盛大江就在那里罵,他看見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強就拿王某一門前的椅子、石頭砸王某一家的門窗,砸了一會沒人出來,他們就沒砸了。之后盛大猛就把王某一門上放的一捆洋鎬把抱放到他的車上,就回到盛大江家了。晚上八點多吃飯時,盛大強、盛大猛和一些人在前屋吃飯,他在盛大江家后屋正在烤饃吃時看見陳某二和他喊的人在往盛大江家后屋跑,外面亂哄哄的,他出去看見盛大強、盛大猛和對方的三個人在公路上互相拿著刀砍打,盛大強他媽在拉,對面公路上停著一輛白色雪佛蘭、一輛黑色越野現(xiàn)代(白天見過這兩輛車在盛大猛家門上來回轉(zhuǎn)了兩圈),王磊、王某二才站著越野車頭手里拿著刀站在那看。他看見盛大強他媽在拉,被一個小伙拿刀砍倒了,盛大強把那個砍他媽的小伙撲倒在地,當時派出所的警車來了。打架時,盛大強拿的是洋鎬把,盛大猛拿的是刀,對方手里拿的是1.5米左右長的關公刀。
21、證人江新龍證實,2015年3月11日晚8點多,他聽見外面有吵架的聲音,從玻璃朝外看見公路上有七八個人用木棒相互追打,天比較黑加之距離較遠,沒有看清具體誰打誰,當時場面比較亂,現(xiàn)場有人喊其母被打了,他看見路邊有一老太婆躺在地上。
22、證人陳某三證實,2015年3月11日早上選舉,他上廁所出來看見盛大江脖子上有傷。晚上8點多在路邊倒洗腳水看見警車在路邊,盛大猛頭部有血。
23、證人劉某三證實,2015年3月11日10點在村部開會填選票時,盛大江有些字不會寫讓江某一給代寫,不知怎么王某一和盛大江爭開了,之后就開始罵,盛大江就把寫字筆扔過去打王某一。之后王某一、王某二才拿起椅子丟過去打盛大江,盛大江也就拿起椅子去砸王某二才,砸在辦公桌子上,當時看他們打起來,他就出去了,王某一出來的時候說盛大江打了他幾拳,王某一把盛大江抓了幾下,當時他看見盛大江脖子、臉都被抓破了。他就坐在車上等看還開會不,隔了一會兒,聽到王某二明說“我又沒和你們扯筋,把我碰了幾丈遠”,然后在罵。后來他看見120車把盛大強抬走了。到了下午2點多王某二給他打電話,讓他給弄兩桌菜吃飯,說他們項目部掛牌要來些朋友,后來又說弄三桌,過了十幾分他出門看見王某二他們項目部來了幾輛車,來了些人,在那里掛牌子。又過了半個多小時王磊帶了三十來個人到他農(nóng)家樂吃飯讓給準備,忙完他去了工地。19時許從工地回來在陽臺上看見王某一門上站了有二三十人,手上有拿刀的、有拿木棒的,王某一門上對面公路上停有四五輛車,兩輛白車,三輛黑車,他就回屋看電視了。過了十來分鐘他又站在窗子上看到有十來個娃們拿的木棒,還有拿的是鐵的東西托在地上往盛大江他們方向去,他就沒看了,之后聽見警車的聲音他站在窗子看見十幾個娃邊跑邊把木棒、鋼管往路邊丟,當時有個娃捂著頭說把頭整流血了,就看見那些娃順著大道方向往河邊跑了。
24、證人王某三證實,2015年3月11日14時許看見王某一家門口剛剛掛的項目牌子,王某一門口院子擺放有二十多把椅子,停有幾輛越野車和轎車。
25、證人劉某四證實,他家和盛大猛家兩對門,2015年3月11日8點半左右,他們家門口停了一輛王某二的車,黑色越野尾號678,還有一輛類似咖啡色面包車,車上下來十二三個年輕小伙子,手持一米多長的馬刀和洋鎬棒直奔盛大猛家,當時盛大猛、盛大強還有他母親在家門前,這伙人上去將盛大強、盛大猛及他母親砍傷,一胖小伙被盛家兄弟按倒,當時還有一輛白色轎車也下來人參與打架,王某二的車和咖啡色面包車的司機沒有下車,打起來之后他們就開車走了,只有白色轎車拉了幾個砍人的人走了。
26、證人劉某五證實,在盛大猛將王某一家玻璃砸完之后過了大概半小時,王某二帶了六七輛車,30人左右,有王某二的車、咖啡色面包車,還有幾輛白色轎車在王某一家門口,當時王某二兒子王磊拿了把菜刀準備去找盛大猛扯筋被車上人拉住了。3月11日晚上8:30分左右,他站在樓上看見王某二的車和一輛咖啡色面包車,還有一輛車離的遠,從車上下來十幾個人,拿的有一米多長的馬刀和洋鎬棒,在盛大猛家門口打起來,拿刀把盛大猛母親砍傷,盛家兄弟將其中一人按倒在路邊毆打。盛大強、盛大猛和他們的母親被砍傷,那幾輛車司機沒有下車,打起來之后就將車開跑了,之后派出所人來了,打架的人就四處逃竄。
27、證人江某三證實,當天早上村委會選委員,盛大江為填委員名單與王某一發(fā)生糾紛,王某一、王某四、王某五等七八個人把盛大江打了,盛大江就給盛大強打電話說他被打了,盛大強開車到村部,開的快碰了王某二明,下車提一把砍刀,砍了王某二明的小腿,結(jié)果王某五、王某四、王某二明、王某二才等人又將盛大強按地上打了一頓,盛大強就到市中醫(yī)醫(yī)院看傷。盛大強、盛大江、汪恒砸王某一家玻璃,砸完玻璃回到盛大江家沒幾分鐘派出所的就來了,把支書和盛大強、盛大江叫到飛地警務室去了。沒幾分鐘王磊站在王某一門上拿刀在揚,王某二的女婿也在邊上站著,盛大猛在自己門上向王磊招手,雙方的意思都是你來我砍你。他們從王某一家砸結(jié)束回來后坐在門上吃飯,王磊、王磊姐夫帶了兩車人,都拿的砍刀、鋼管往盛家來,其中王磊手拿菜刀,說把王家臺村的異姓都滅了,其中有些人往盛家去,盛家喊的人見陣勢大就躲了,汪恒沒動手也被砍傷了,盛大強、盛大猛兄弟倆從家里拿的短刀應戰(zhàn),他媽去護盛大強被一個小伙砍傷了。盛家這方盛大猛、盛大強動手,王家都是喊來的人動手,王磊只是指揮喊叫沒動手,王剛開著自己的面包車來回轉(zhuǎn)。
28、證人王某二銀證實,他給王某二的項目部看門。2015年3月11日15時許,他們同村的王某三、三娃(都姓盛)兄弟三人動手砸了王某一家玻璃。
29、證人王某一證實,早上選舉時盛大江給周圍的人說叫選誰選誰,他就說既然搞選舉,就光明正大,不要搞這些。當時盛大江一頭站起來,用手指著他罵,然后把筆摔在他臉上,接著又把茶杯摔在他臉上,又往他跟前撲,他們就撕抓打起來,過了一會派出所就來調(diào)查情況,并問有筆錄。他走到警務室的時候,看到盛大江、盛大猛都在警務室,然后派出所給他們調(diào)解,也沒調(diào)解成,他在警務室待到晚上七八點的樣子,他聽到警報響了,就出去看,看到盛大江門口停了幾個警車,他就往回走,聽路邊群眾說他們又整了一架,他沒在盛家門口停留就直接回家了。
30、證人王某二明證實,2015年3月11日上午開會換屆選舉,每人發(fā)了一張選票,每張選票填六個人。在填寫的過程中,一組的王某三手上收了幾張別人的選票,他自己填寫。這時王某一就出面制止,王某三就和王某一爭吵起來,旁邊人見狀就將兩人拉開。之后,大家都站在村委會的院子,他當時站在院子中間,這時王某三的三弟開著一輛車朝他撞來,車子來到他面前時,三娃嘴里喊叫著要碰死他,說完車迎面碰在他身上,將他撞飛了十幾米,他當時就懵了,倒地后正從地上爬起來,三娃從他車后備箱拿出了兩把關公刀,他自己一把,給王某三一把,三娃先拿刀朝他左腿彎砍了一刀,然后朝他頭上砍來,他頭偏了一下,刀砍在他左手腕子上,他一下將其按倒,旁邊人上來奪三娃手上的刀,他用拳頭打在三娃后腦勺上,這時不知道是誰把他拉起來送到醫(yī)院看傷。當日大概17:30分左右,他打完吊針后和王某二才、王某二、王磊、王某五、王某五、劉某五、妻子姚某一一起出病房,王某二、王磊兩父子坐一輛車回家了。因害怕盛家再次報復,他、王某二才、王某五、王某五、劉某五、姚某一坐王某五的車去了劉某五家,到劉某五家大概10分鐘左右,聽見外面有人喊打起來了,王某二才、王某五、王某五、劉某五、姚某一都跑出去了,2分鐘后他們又跑回來了,王某五說沒人打架,沒事,劉某五把卷閘門放下來了。過了二三十分鐘,王某二跑到劉某五家說女婿不聽話打起來了,王某二大概是21點左右就走了,王某五和王某二才是24點到凌晨1點左右離開的。
31、證人江某一證實,2015年3月11日早上開村委會推選六個委員。盛大江在寫劉某五的名字時不會寫群,盛大江問他群字咋寫,他就在紙上給盛大江拿手比劃寫群字。這時王某一說他們逗經(jīng)(意思是開小會商量),盛大江說其不會寫字讓人家寫。王某一說連字都不會寫還當啥組長,盛大江(小名王某三)把筆扔到王某一面前,王某二才就拿椅子跳到桌子上打盛大江,盛大江也拿椅子擋,雙方就打起來。村支書過來拉開,走出門口,王某一把王某三脖子拘住,王某二才和王某五過去幫忙,被現(xiàn)場人拉開,之后他就走了。
32、證人劉某五證實,2015年3月11日早上開村委會,在收選票的過程中,不知咋回事盛大江同王某一吵起來,盛大江拿筆扔過去打王某一,王某二才看見了,就隨手拿起椅子去砸盛大江,沒砸上。這時跟前人就把他們拉開。
33、證人王某二證實,2015年3月24日,他帶著他兒子王磊來公安機關投案自首。3月11日在村委會盛大江與王某一發(fā)生糾紛后下午去警務室協(xié)調(diào),王某一、盛大強、盛大江、支書都在警務室,后司機李某二開他的黑色現(xiàn)代越野車(車牌號陜GAH678)送他回到項目部,后和王某二銀在一樓聊天時聽見外面吵鬧,見有些人四處跑散,警車來了,王磊才從項目部樓上下來,王某二銀把他拉到他家去了,后面情況不清楚。
34、證人賀某一證實,2015年3月11日早上王磊給他打電話讓去項目部幫忙掛牌子、招呼人,九點多回到他們家在大同鎮(zhèn)開的農(nóng)家樂吃飯。中午11點左右他在王某一家找到王磊,去后項目部有50人左右,都是青年小伙子,他認識王磊和王磊的姐夫“娟子”,還有李某二、楊某一、王磊他爹等人。王磊說是掛牌子成立,來人多助威,免得改天工地開工來人扯筋鬧事。14時左右,他給楊某一打電話問王磊啥時候來農(nóng)家樂吃飯,楊某一說這一幫子人在對面鑫地農(nóng)家樂都快吃結(jié)束了,一會王磊等人吃完飯估計要和人家扯筋,讓他別去了。一會他沒打招呼就先走了。21時左右,王磊給他打電話讓開車送其去安康,看見王磊比較害怕,說頭暈,他開王磊的車,車后排坐了兩個人,其中一個小伙子胳膊上有血,捂著頭,他問王磊咋回事,王磊讓他別管,在江北鐵路醫(yī)院不遠處有輛白色北京現(xiàn)代等著,王磊下車上出租往火車站方向走了,那倆小伙上了那輛現(xiàn)代走了,王磊讓他等鄒某二電話,之后鄒某二給他打電話,他們見面后鄒某二給了他一張銀行卡讓他去鐵路醫(yī)院刷5000元,有人等著,他去之后一個小伙子拿著票據(jù)給醫(yī)生,他刷了5000元,醫(yī)生說不夠,之后鄒某二給了他3000元現(xiàn)金,讓他等電話有人來取,之后他接陌生電話在醫(yī)院大廳把錢給了一個20多歲的小伙子。他在送王磊去安康的路上,王磊接了個電話,王磊告訴他其姐夫受傷了,快不行了,讓開快些。王磊還告訴他是其打電話讓其姐夫“娟子”喊上幾車人拿的刀把盛家人砍了,盛家人也把王磊砍了。后王磊多次和他聯(lián)系,讓他幫忙送駕照、打聽盛家的情況,他勸王磊自首,王磊說是其姐夫汪仁峰叫的人把盛家的人打了,受傷看病的人都是其姐夫喊的人。他沒有去現(xiàn)場,沒參與打架。
35、證人王某二證實,當天下午5點多他開車去王某一家看見王某一家玻璃被砸,當時王某一家停了5輛車,門前有20多人,他在路邊與王某三及其妻子閑聊到晚9時許,沒有去案發(fā)現(xiàn)場,也沒有組織人去幫忙打架。
36、證人汪某三證實,2015年3月11日晚上六七點鐘,程本剛給他打電話說在大同看見他的車在門上,問他在家沒有,他說沒在家,程本剛說自己上大同王家臺村去給別人幫忙扯筋。他知道程本剛愛給別人幫忙扯筋打架,他害怕出事,把電話掛了后給派出所汪昌林打電話問情況,派出所說已經(jīng)出警處理了。吃完飯他就讓黃定國開他的車送他上王家臺村看一下,就看見盛大猛家對面路邊站了一大堆人,陳所長在那兒,地上躺了個人,翻過來發(fā)現(xiàn)是程本剛,120來把程本剛拉去醫(yī)院了。
37、證人王某四證實,她是汪仁峰的妻子,2015年3月11日21時左右,他老公打電話讓她拿一萬元到中心醫(yī)院,她到中心醫(yī)院后看見她老公汪仁峰是被一個年輕小伙子開她家的車送來的,汪仁峰滿臉是血。她問怎么回事,汪仁峰說王某一家被盛家砸了,王某二明被盛家人開車碰了。3月12日到14日這三天汪仁峰都在關家鎮(zhèn)老家呆著,這期間她問汪仁峰,汪仁峰說他喊了十幾個人拿的刀,盛家人也拿的刀,雙方對砍,都有人受傷。
38、證人王某五證實,2015年3月11日,她在恒口二院一直待到下午五六點,她開車到劉某五家公路對面停下,車上坐著王某二明、王某六(王某二明父親)、劉某五,車內(nèi)其他幾個人都去了劉某五家,她鎖好車看見她弟王某二才正朝王某一家走,怕他惹事就緊跟著去了王某一家,去后看見王某一院壩上站有十幾個年輕娃,其中她認識王某五、汪仁峰、王某一,她和王某二才站了有10來分鐘,就拉王某二才到劉某五家,王某五也跟著去劉某五家,她老公陳某四也來了劉某五家,七八點鐘外面有人喊打起來了,王某二才、王某五出去看,她緊跟著跑出去拉住他們,實際上外面沒人打架,八九點鐘王某二來到劉某五家說他女婿不聽話,喊人跑去把人屋砸了。之后她和陳某四一起去恒口二院取王某二才的車,走時王某二才在烤火。
39、證人王某五證實,2015年3月11日早上10點多,他們村在村委會開村上換屆選舉會,填選票時他看見盛大江拿了江某一的選票,王某一也看見了,就開始爭吵,盛大江隨手將筆扔向王某一,王某一就站起來罵盛大江,盛大江又將一杯水潑在王某一身上。王某一就要去打盛大江,盛大江用椅子扔向王某一,被王某二才扔的椅子擋住了,后被會場上的人勸開。過了沒有十分鐘,盛大強開著一輛越野車直接沖到操場將王某二明碰飛五六米遠,盛大強下車后給了盛大江一把關公刀,盛大強也拿了一把刀追他。追了一會盛大強又去給盛大江幫忙,他看見盛大強砍了王某二明腿上一刀,王某二明用手將盛大強按倒在地,坐在盛大強身上用拳頭打盛大強。他回頭看見王某一正趴在盛大江身上,將盛大江壓在身下用手奪盛大江的刀,他就急忙幫王某一將盛大江的刀奪了下來。他去恒口二院看王某二明時是下午五六點鐘從醫(yī)院走的,當時在劉某五家有王某二才、王某五、李某四、王某二明、劉某五及她的兒子和他,當天晚上他和王某二明在劉某五家住著,晚上七點多他和王某二才聽說盛家喊的人要打王某一,出去看,走了一半又聽說盛家沒有去,他們又回到劉某五家,再也沒有出去過。晚上十一點多王某二才、李某四、王某五從劉某五家開車走的。
40、證人鄒某二娜證實,她是王磊的妻子,2015年3月11日晚上八九點,王磊讓她取錢給賀某一拿去給小伙子看傷,那個小伙子手捂著頭部,手上有血。一次刷卡5000元,一次現(xiàn)金3000元。
41、證人包某一證實,劉某一讓他去醫(yī)院照顧肖某一,說是在大同還是恒口打架被人用刀砍傷。
42、證人劉某五證實,2015年3月11日下午6點王某二才和他姐王某五到其家中,直到晚上12點,沒看見王某二才離開她家。
43、證人王某五證實,他是劉某五的兒子,2015年3月11日晚上8點半左右,他看見王某二明、王某二才、王某五和王某五坐在他家商店旁邊的屋里烤火。晚上11點多在他家吃完飯后王某二才和王某五先走了。
44、證人王某六證實,2015年3月11日晚上7點多,他去劉某五家商店買煙見王某二才、王某五坐在商店里邊烤火,劉某五和兒子王某五也在家,從劉某五家離開不到8點,當時王某二才、王某五還在商店里烤火。
45、證人陳某四證實,2015年3月11日17時許,他看見王某二明的車停在劉某五家門口,從車上下來有王某五、劉某五、王某二明、王某五、王某二才。因為他和劉某五家住的兩隔壁,后院是通的,他隔一會就到劉某五家和他們聊天,直到晚上11點多他看見王某五和王某二才一起走的。
46、證人王某二才證實,2015年3月11日早9點多,他在大同鎮(zhèn)王家臺村填選票時看見王某一和盛大江為填選票相互罵起來,盛大江就拿手上的筆甩過來打在王某一的臉上,還把一杯水潑在王某一的身上,然后盛大江和王某一撕抓打起來,后被拉開。他們從會場出來后,看見盛大強開了一輛越野車向他們撞過來,當時盛大強開車將王某二明撞飛了后,盛大強從車上拿出一把關公刀,盛大江也拿出一把關公刀去砍王某五,盛大強用刀砍到王某二明左腿上,盛大強砍第二刀時王某二明用手擋了一下,砍到王某二明的左胳膊上。盛大強用刀砍向他時,他用椅子擋住了,然后用手抓住關公刀的刀把,康娃當時把刀奪走了。晚上盛大江門前打架時他不在現(xiàn)場,當時因白天在醫(yī)院幫王某二明跑手續(xù)累了,下午5、6點在王某二明家睡著了,晚上9點多醒來后聽到外面在說打架了,他跑出去看,走到王某六家門口時碰到王俊義和他媳婦,王俊義說那邊打完了,警察都來了,他就又回到王某二明家。
47、被告人盛大江的供述,2015年3月11日上午10點鐘,他們村委會召開換屆選舉籌備會,在填選票時,他有些候選人的名字不會寫去問江某一,王某一以為他在授意江某一選誰不選誰,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罵起來,他就將手里的筆扔過去打王某一,王某二才拿了一把凳子打他,之后王某一、王磊、王某五沖來把他打了一頓,后被勸開。對方王磊打電話喊人拿菜刀來,他害怕吃虧就打電話給盛大強說他在村委會被王家打了,讓盛大強馬上到村委會來,上來時把刀帶上來。盛大強來的時候車速較快,村委會門口堆有沙子,一下沖到院子把王某二明撞了1米多遠,盛大強從車上拿了一把刀下車,他也去車跟前拿了一把刀去追王某一、王磊、王某五嚇他們,王某一撲到他跟前,他沒敢拿刀砍,后王某一、王磊、王某五三人將他的刀奪了并按倒打他,后被人拉開,他看見盛大強在地上躺著起不來,手上的刀不見了,鼻子在流血,眼睛腫著,太陽穴有個傷口,喊不答應,不知是誰打的120救護車把他弟送到恒口二院,他也跟著去了,恒口二院說看不了讓他們轉(zhuǎn)院,他堂弟盛某一就把他們拉到市中醫(yī)院。大概中午兩三點時他接堂弟盛某二的電話說王某一他們喊了幾十人在王某一門口站著,接完電話他就給陳某二、汪恒打電話說他讓人打了,對方喊的人在屋里等著,讓他們兩人過來,后汪恒、陳某二兩人來了,他喊汪恒和陳某一是怕王家人在半路上和醫(yī)院報復他們。在中醫(yī)院看傷的時候張某一也在,不知誰叫的,他二弟盛大猛也來了,他們在醫(yī)院看傷的時候接大同所電話去接受調(diào)查,張某一把陳某二、汪恒先拉走了,他從派出所回家的時候看見屋里來了十多人,陳某二、汪恒、張某一、盛大猛、盛大強也都在屋里,還有十多人不知道是誰喊的。他當時為了出口氣,就喊屋里的十來個人一塊到王某一家理論,到王某一家門上去的時候大概是下午四五點,有他、盛大猛、盛大強、盛某一、汪恒、張某一、荊某一,還有的人他不認識,盛某二好像也去了,但不敢確定。他們喊王某一結(jié)果沒人答應,當時比較生氣,所以盛大猛、盛大強、汪恒就撿磚頭砸王某一家的玻璃。他們回家后派出所到家里把他和盛大強喊到村上警務室,村長王某二長也去了,談到晚上快八點多的時候他弟盛大強頭暈先回去了,過了一會二組組長劉某三給他打電話說王家那邊喊的四五十人拿刀到他們門上去了,陳所長說讓他們喊的人散了,陳所長出去看,剛出門就聽兩個小娃跑過來說打起來了,他回到門上就看到他媽在地上趴著,他弟盛大猛在那里站著,臉上都是血,手上拿了根洋鎬把子,盛大強把一個打人的小伙子按在地上,盛大強說就是這個小伙子拿刀砍的他媽,其他人都跑了。
48、被告人盛大強供述,2015年3月11日上午,他哥盛大江給他打電話說在村委會被打了,讓他上來帶二把刀。他比較生氣,就往村委會去,出發(fā)前在家里取了兩把一米多長的砍刀放在車上,開車快到村委會的時候,車速快,又是一個帶有一點坡度的路,他猛加一腳油,當時王某二明在村委會院子站著,車沒剎住,把王某二明撞有一兩米遠。他把王某二明撞到后,車剛停下,王某二明就過來和他撕挖將他摔倒在地騎在他身上用拳頭打他頭部,王某二才用腳踢他的眼睛,用椅子打他頭部。他在車上取了一把刀用刀背將王某二明小腿砍傷,后被拉開。他被送往醫(yī)院。從醫(yī)院回來后他與盛大猛、盛某二、盛大江、汪恒、張某一及另四五個不認識的人(盛大江同學)去王某一家理論,去后王某一不在,他與盛大猛、汪恒把王某一家一二樓的玻璃砸了,不知誰把一輛電動車給推倒了。當天晚上8點多他與盛大猛、江某三、汪恒、張某一、盛某一及妻子劉某七等人在家門口烤火時,門前公路上來了一輛白色小轎車和一輛王某二的黑色現(xiàn)代越野車,尾號678,車上共下來十幾個人,王某二才及后來被他按倒的胖小伙子手上拿著一把刀,他們四五個人走到馬路中間的時候他在盛大猛車上取了一根洋鎬把和他哥盛大猛迎面過去,王某二才與一個外縣口音瘦小伙跟盛大猛打起來,王某二才砍在盛大猛頭上,外縣口音瘦小伙也拿兇器打盛大猛,他拿洋鎬把去打外縣口音瘦小伙,把洋鎬把打斷了,王某二才拿刀砍在他頭上,他還手打了王某二才胸部幾拳,后來被他按倒在地的那小伙一刀砍在他右臉,再砍他時他用右胳膊去擋砍在他右胳膊上,他媽李某一出來阻攔,他從盛大猛手里奪過鋼管,這時他媽躺在后來被他按倒在地的小伙旁邊,他用鋼管去打后來被他按倒在地的小伙,沒打上反被砍了左胳膊一刀,他用鋼管把那人抱住、纏住并按倒在地,不知誰從他身后朝他頭上砍了一刀。當晚參與打架有他和盛大猛,現(xiàn)場人比較多,很混亂,他頭被砍傷,眼睛、面部都是血,本來眼睛腫著,看的比較模糊,他們這邊有人動手,至于是誰他沒看清楚。當天晚上打架時他眼睛有傷,又是個晚上,他看拿刀砍他的人有點像王某二才,后來案發(fā)后,王某二才也來了案發(fā)現(xiàn)場,所以上次公安機關問他和讓他辨認時,他說王某二才砍的他。
49、被告人盛大猛供述,2015年3月11日早上,盛大江與王某一發(fā)生糾紛時他不在現(xiàn)場。當天與盛大江、盛大強、盛某一、盛某三、汪恒、張某一、荊某一、另外還有兩三個人去王某一家討要說法,因王某一不在家且門前放有一捆洋鎬把感到生氣,于是他與盛大強一起用石頭、椅子砸王某一家的玻璃,他沒注意其他人有誰參與,砸完玻璃后因擔心王某一跟他們扯筋,他就將洋鎬把放到車上帶走了?;丶胰膫€小時后在家門口烤火時,門前公路上來了一輛白色雪佛蘭陜XXXXXX和一輛陜YYYYYY黑色現(xiàn)代越野車,白車上下來王某二鵬(王某二才)及另外不認識的兩人,黑色車下來王磊及不認識的兩人,幾人手里分別拿有刀和棍,他見到后就從家中拿了一把洋鎬把往對面走,對方走在最前面的人是王某二的女婿汪仁峰,再就是王磊好像在車邊站著,打沒打他說不清,雙方二話沒說就打開了。在打的過程中,那兩輛車又下來五六個人,砍他第一刀的人像是同村的王某二才,但他不敢確定,因為當時場面太亂,其他人他都不認識。之后有人在他頭上、身上亂砍,在打架過程中他搶了一根鋼管,剛搶后有人拿刀砍他,他便去搶刀,搶刀后他低頭亂砍,沒注意有沒有砍到人。打架時聽見對方喊自己人時看見王磊站在尾號678的車前,當時他沒有動手,之后就不知道了。對方有十二三人,他只認識王某二才、王磊、王某二的女婿,他們這方他只看見他和盛大強、汪恒參與了,拿的是從王某一家拿走的洋鎬把,其他人沒有注意。盛大強喊他時他回頭看他媽倒在他左側(cè)兩三米遠的地方,盛大強按倒的人和他媽是挨在一起的,他媽受傷的過程他沒看見。當時只是看到用刀砍他的人像王某二才,具體是不是王某二才砍的,他沒看到,也不能確定是王某二才砍傷他的。向公安機關說的是王某二才將他砍傷的事情是他分析的。打架時他拿的刀、鋼管都是從對方手上奪的。
50、被告人汪恒供述,2015年3月11日中午11點多,盛大江給他打電話說讓人打了,現(xiàn)在要去中醫(yī)院看傷,讓他去中醫(yī)院。到醫(yī)院檢查完后,盛大江給他說讓一塊到他家。他在盛大江家坐時盛大猛從醫(yī)院帶回來他不認識的兩個小伙子,同時有張某一、荊某一,他們在一起閑諞約一個小時,陳某二開車帶來了四個小伙子,他只認識一個叫龔某一,連陳某二共五個人到盛大江家。大概下午4點多,他聽盛大猛喊走,他們就從盛家出來到打盛大江、盛大強那家去,當時在盛大江家的人十幾個人都去了,他認識的有盛大猛、盛大強、陳某二、陳某二喊的人、還有盛大猛喊的人,張某一去沒去沒看到,荊某一在最后走著,江某三沒有去,盛大猛、盛大強用石頭、椅子砸那家的玻璃,他也撿石頭砸了兩下,其他沒有人砸,走時盛大猛把那家門上的洋鎬把抱走放在他的車上,后又回到盛大江家。晚上8點左右,盛大江他媽給做飯,他正在打飯撈面的時候聽到外邊喊打起來了,他就出去看見對面路邊停了兩輛車,一輛白色雪佛蘭轎車,尾號313,一輛黑色現(xiàn)代越野,尾號678,五六個人拿著刀撲到盛大猛家門前了,他出去時盛大猛和對方打起來了,盛大猛手中也拿著刀,他撿了根木棒就去給盛大猛幫忙,對面又過來兩個人拿著刀來砍他,他就邊擋邊往后退,后退時他掉到水溝,在擋的過程中左右手各被砍了一刀,爬起來后往盛家屋里鉆,盛大強他媽剛好出來那小伙就沒追他了,盛大強他媽就出去了,當時沒注意其他人在現(xiàn)場沒。他的手被砍傷后到盛家屋里時他才見到陳某二、荊某一和他不認識的兩個小伙從盛大強家樓上下來,陳某二問他咋了,他說被砍了,他們在院子站了下就出去了。后來他從屋里出來時看見盛大強他媽在門口椅子上坐著,頭上流著血,他往外走看見盛大強在外面地上趟著,當時沒有看見盛大猛,對面馬路上站著一幫人,當時“財娃”(王某二才)也在對面公路上站著。他到大同是因為盛大江早上給他打電話讓他給幫忙打架。
51、被告人王磊供述,2015年3月24日他和他父親到恒口公安分局來自首。2015年3月11日中午,他父親王某二的項目部在王某一家二樓掛牌,期間他打電話讓他哥汪仁峰把項目部牌子送上來,下午二點多汪仁峰帶了幾個朋友來恭賀,之后在農(nóng)家樂吃飯,他們走后與王某二一起去恒口二院看王某一和王某二明,在醫(yī)院時他給汪仁峰打電話說盛家喊了些人開的車在門上停著,讓汪仁峰喊幾個關系好點的人上來,防止盛家的人晚上找事,汪仁峰聽后就同意了,之后汪仁峰就打電話叫人。從醫(yī)院回來后看見王某一家玻璃全部被砸爛了,屋里有石頭,電動車被砸了,還有一把椅子掛在門頭,鄰居說是盛家?guī)嗽业模敃r很生氣拿了把菜刀站在王某一家院子罵盛家的人,汪仁峰勸他,他看和汪仁峰一起上來了四五個人,就給汪仁峰說,再喊幾個人一起去盛家理論,意思是人到齊了之后就一起去盛家。到了晚上七八點鐘,他見又上來了一個車,有五個人,這些人都是汪仁峰喊來的,是他讓汪仁峰喊來的人到盛家去的,去的目的是問盛家的人為什么砸項目部。他們下車就喊走,汪仁峰就和他叫來的人開了車尾數(shù)為313和678的車到盛家去了,汪仁峰在案發(fā)前不知道盛家的位置,因為他站在王某一家指著盛家罵,能看到盛家有幾個人站在門上,而且盛家門前停有警車和別的車,一眼就能看到,他也走路往盛家去,剛走了幾米就看見有人捂著頭往回跑,于是他就往恒口方向走,汪仁峰給他打電話說自己受傷,讓他到安康中心醫(yī)院去。當晚事情發(fā)生以后,他給賀某一打電話讓賀某一送他下安康,因白天賀某一一直把他車開著,他當時站在項目部前面王某六家跟前,看到賀某一開車過來,就招手賀某一開車掉頭時,遇到一個頭上受傷的小伙子,他就把受傷的小伙子叫上車,從恒口上高速到安康,直接到江北鐵路醫(yī)院,到醫(yī)院后他給賀某一5000元讓把那個頭部受傷指頭斷了的人帶到醫(yī)院看傷。他開車走了。過了一會賀某一給他打電話說要馬上做手術(shù)錢不夠,還差5000元,他讓等一下,他給媳他婦打電話讓把卡取來,讓從里面刷5000元。
52、被告人汪仁峰供述,2015年3月15日向恒口公安分局投案自首,他的曾用名叫娟子,他岳父叫王某二,小舅子叫王磊。2015年3月11日11時許,他岳父王某二打電話讓他送項目部的牌子,他打電話叫人上去掛牌子幫忙,去后見王某一門上有十幾個年輕小伙子,他問王磊掛個牌子咋來這么多人,王磊說是大爸王某一被盛家兄弟打了,現(xiàn)在人還在醫(yī)院,王磊還給他指了盛家住的地方,然后他和李某六、李某七、明某一一起去劉某三開的農(nóng)家樂吃飯,去時農(nóng)家樂里面還有一桌人,吃飯是王磊結(jié)的賬。吃完飯3點左右,王某二先走,他給王磊說有事就開車帶著李某六、李某七、明某一走了。下午5點左右,他小舅子王磊給他打電話說王某一家讓盛家兄弟給砸了,讓他給喊些人上來,把盛家也砸了,他說好。他一個人到王某一家后看見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二銀、王剛、王磊、王某二、王某一的女兒,還有約20個年輕小伙,他都不認識,還看見現(xiàn)場被砸的玻璃碎塊。王磊見他沒帶人,讓他打電話喊人去把盛家也砸了。他說好,馬上打電話喊人。他就給程本剛打電話說他大岳父被打了,房子也被砸了,人越多越好,把東西帶上,說的東西指的是刀和鋼管這些。他叫程本剛來幫忙把盛家砸了。程本剛說他在香溪洞吃飯讓去接他。掛了電話找人去接,司機他不認識,應該是王磊喊的人,他把程本剛的電話告訴這個小伙,這個小伙子說不會開自動擋車,他就問他岳父王某二把車鑰匙要下,他將車鑰匙給那小伙子,那小伙子開著王某二尾數(shù)678的車去接的程本剛,20點左右程本剛帶了兩車人,一輛是他岳父王某二的車,另一輛是黑色小轎車,加上程本剛自己有10來個人。他只認識程本剛,程本剛他們下車后都在王某一門前馬路上站著,他給所有人說,就是前頭那家,帶上東西,把他們家砸了。他給所有人指的是盛家方向,說這話時王磊、王剛都在場,王某二、王某二、王某二銀、還有兩個不認識的女的在王某一電視機的屋里坐著。他說完這話后,讓大家上車走。他們開了四輛車,一輛他的白色雪佛蘭(陜ZZZZZZ);一輛咖啡色面包車,車上的人是王磊喊的,下午在劉某三家吃飯時這一車人就在;一輛其岳父王某二的車;還有程本剛帶上來的黑色小轎車。每輛車坐了四五個人。下車后他車上的人都拿的是鋼管,678車上的人拿的是刀和洋鎬把,程本剛手上拿的是刀,其他人不認識也有拿刀和拿洋鎬棒的,程本剛帶來那輛黑色轎車上的人也拿的是刀和洋鎬棒,咖啡色面包車上的人都是人去,沒有拿兇器,四個車上下的人共有近20個左右往盛家門上去。當時盛家門上也有10來個人,看他們來了就進屋拿刀、洋鎬棒出來。他們見盛家人就砍、就打,是他們的人先動手的,雙方就廝打起來。他當時手上拿了根一米多長的鋼管,用鋼管掄了盛家一個矮個子、較胖、嘴角長有胡子的小伙幾鋼管,都打在胳膊、腰上、腿上。他打的這個娃也拿刀在砍他,頭上的兩刀就是這個小伙砍的,他被砍之后就朝車跟前跑,喊叫去接程本剛的那個娃開車送他去醫(yī)院,那娃當時在王臺村門樓跟前。他車上五根鋼管是他在等程本剛時從王某一家堆磚的地方拿的,刀是程本剛帶上來的,有五六把,洋鎬棒是王磊準備工地開工用的,也有五六把。王某二、王某二、王剛、王某二銀、王某一沒有去現(xiàn)場打架,王磊不確定,因為沒有在他車上。
53、被告人程本剛供述,2015年3月11日下午,他的一個叫“娟子”(汪仁峰)的朋友打電話說其外父家被砸了,讓他上大同幫忙給打架,再喊幾個人給幫忙,由于關系一般加上又是正月天就自己一個人去了,汪仁峰派人開了一輛黑色現(xiàn)代越野(尾數(shù)678)在今夜陽光門口接他,當時車上有兩個人。到后看見汪仁峰外父家有20多個年輕人,汪仁峰說其外父家被砸了,一會去找對方,轉(zhuǎn)了一會聽見外面有人喊走,他就出去開著黑色越野跟著汪仁峰開的車去了那家,開始越野車上沒有砍刀,后來到汪仁峰外父家坐了一會出來車的后排就放了四五把砍刀,是汪仁峰他們準備好的。去了之后汪仁峰先下的車,他只看見汪仁峰手中拿了一個亮晃晃的東西,不知是砍刀還是鋼管,快到對方家門口時從對方屋里出來些人,雙方混打在一起。車后排的一個小伙子給他遞了一把一米多長的砍刀,他拿刀后就沖向現(xiàn)場亂砍,有人拿洋鎬把之類的東西朝他打了一下,他就拿刀朝那人手上砍了一下,砍上后對方轉(zhuǎn)身就跑了,隨后一伙人亂砍,他就沒再砍到誰的身上了,雙方開始亂跑,他在往車邊跑時一個老太婆拉住他拿刀的右手,他反應遲鈍了一下就見老太婆被旁邊的人一刀砍上仰面倒地,這時對方一個比較胖的年輕人從他背后撲過來把他按倒在地,最后派出所來人了。他于2012年2月在山西省代縣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54、同案參與人張某二供述,2015年3月11日,他們是從安康城區(qū)今夜陽光歌城門口坐車到大同鎮(zhèn)的,當時有兩輛車一起上大同的,分別是一輛黑色現(xiàn)代越野車和一輛黑色小轎車。程本剛和劉某一、肖某一坐黑色越野車,他坐的是黑色小轎車,小轎車上連他一起坐了四個人,其他人他不認識,他們一起去了七八個人上大同,他是程本剛叫來的,劉某一和肖某一是程本剛通過他的電話叫來的。劉某一給他打電話問他在哪里,程本剛問誰打的電話,他說是劉某一,程本剛就把電話拿過去和劉某一說話,他聽程本剛給劉某一說到今夜陽光來一起到大同鎮(zhèn)辦點事,過了一會他就看見劉某一和肖某一一起來了,然后就一起上車。到大同鎮(zhèn)一個叫娟子的家里,有一個不認識的小伙來給他們每個人發(fā)了一把砍刀,他們就拿著砍刀在那里等,還有的人拿的是鋼管。過了一會準備走,他和劉某一、肖某一上程本剛開的一輛車。他們開車向安康方向走了有幾十米遠車被攔住了。當時他看見程本剛拿著砍刀就下車和別人打起來了。他和劉某一、肖某一就下車,看見有很多人對砍,現(xiàn)場比較混亂。他就拿刀跑到停車旁邊的一個道道跟前,過了一會劉某一也過來了,劉某一過來以后肖某一也過來了,他看見肖某一頭上在流血,手上也流血,然后他們攔車到安康鐵路醫(yī)院。
55、同案參與人劉某一供述,2015年3月11日下午,他給張某二打電話問在哪兒,因他和肖某一在一起,張某二就讓他和肖某一到今夜陽光,在今夜陽光門口張某二說讓到大同給人幫忙打架,他們上了一輛黑色越野,車上當時有3個人,他只認識張某二。之后他們就到了大同的一戶人家,進屋后有人給他發(fā)了一把砍刀,等了半小時后有人喊到另外一家去打架。他們當時坐車過去,他和張某二、肖某一后下的車,下車后他和張某二向后退了幾步,肖某一和他們分開了。他從地上撿了根洋鎬把,打斗時他和張某二沒有具體加入,二人站在公路對面。一兩分鐘后有人開始離開,肖某一過來說他受傷了,他就和張某二送肖某一去醫(yī)院了,在鐵路醫(yī)院一個30多歲的男子給肖某一交了5000元住院費,因肖某一受傷接不了錢又給他了1000元,后張某二給打電話又給交了3000元住院費,四五天后又來一男子給肖某一交了3000元住院費。3月11日晚上他給張某二打電話沒打通,張某二將程本剛的電話發(fā)給他,電話打過去是個說普通話的,他就將電話掛了。
56、同案參與人肖某一供述,他的曾用名叫肖玉杰、肖強、白毛。2015年3月11日是劉某一喊他去幫忙打架的,當時他和劉某一在今夜陽光門口上了一輛黑色小轎車,車上還坐了有另外三個小伙子,他不認識。車開了有半個小時就到了地方,下車后他看見另一個朋友叫張某二,當時張某二在另外一輛車上。他下車時就有人說把刀分一下,然后他們就一起到接他們的車后備箱里拿了一砍刀,他拿到刀后和張某二打了個招呼就進到一戶人家屋里。堂屋旁邊的小房子里有七八個人在商量事情,商量的大概意思是“他們把你們屋里砸了,咱們?nèi)グ阉麄兾堇镌伊恕!彼麄冋镜拇蟾庞惺畮追昼?,那個小房子就出來幾個人,喊他們走。他當時和劉某一一起上接他們的那輛車,開車走了一會。停車后看見停車對面屋里沖出來十幾個人拿的砍刀和洋鎬把。他們?nèi)サ南认萝嚨娜撕蛯Ψ降娜藢硨Υ蚱饋砹?,他下車看見這場面害怕緊張,在車邊站了兩秒鐘,當時有人拿刀來砍他,他就雙手舉起刀擋,對方把他的右手拇指砍斷了,刀順著把他的頭皮劃流血了。受傷后他跑了幾步看見劉某一、張某二站在路邊,就讓他們送他去醫(yī)院,當時看見劉某一把手上拿的一根洋鎬把扔到地上。由于緊張和受傷,打斗的場面不清楚。
57、山西省代縣人民法院(2012)代刑初字第17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2年7月5日,被告人程本剛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山西省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58、被害人李某一和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強、盛大猛、汪仁峰、王磊、程本剛、汪恒以及同案參與人劉某一、肖某一、張某二出具的諒解書,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一、盛大強、盛大猛、汪恒、肖某一的撤訴申請,證實被害人李某一和各被告人及同案參與人對對方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一、盛大強、盛大猛、汪恒、汪仁峰、程本剛、肖某一自愿撤回附帶民事起訴。
二、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盛大江在城區(qū)上島咖啡屋因打牌和喻某一發(fā)生爭執(zhí),3月25日盛大江糾集盛大強、盛大猛、汪恒等近二十余人,以聽張某五說喻某一要花十萬把盛大江滅了為由,持木棒準備前往喻某一家。到達漢濱區(qū)大同鎮(zhèn)新溢村一組喻某一家門外的316國道對面時,被告人盛大強、盛大江、盛大猛下車后空手進入喻某一家里,盛大江問喻某一是否說過花十萬滅自己的話,喻某一予以否認,盛大江等人聲稱要去找張某五,喻某一把盛大江等送到門外,剛出門,喻某一在勸解盛大猛時,盛大強轉(zhuǎn)身打了喻某一一個嘴巴,接著,盛大猛就拿起一根木棒打在喻某一頭上,盛大江持刀砍喻某一,喻某一退到屋內(nèi)把門關上。盛大江等人逃離現(xiàn)場。2011年8月25日,盛大強的親屬向大同派出所交納了20000元賠償款。
上述事實,有下列已經(jīng)原審法院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證實:
1、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喻某一于2011年3月25日報案稱,他被盛家兄弟用刀砍傷。
2、拘留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證實盛大強2011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qū)?;盛大猛?012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彛皇⒋蠼?01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qū)彙?/p>
3、抓捕經(jīng)過,證實漢中車站派出所于2012年8月2日10時30分許在漢濱區(qū)靜寧小區(qū)內(nèi)將網(wǎng)上逃犯盛大猛抓獲。
4、辨認筆錄,證實喻某一從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江某四就是當天同盛家兄弟一起到其家中的人,外號“老八”;江某四從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8號汪恒就是當天和他一起到喻某一家去的人;張程從12張免冠照片中未辨認出他認識的人;喻長炳從12張免冠照片中未辨認出他認識的人;陳某六從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2號江某四、3號盛大江、8號盛大猛、11號盛大強、12號汪恒是他在現(xiàn)場看見的人;楊某三從12張免冠照片中不能確定2號、3號、5號、8號、11號、12號是否參與打架;余某一從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盛大江、5號吳某一案發(fā)當天見過,并且同他一起坐車前往大同鎮(zhèn);黃某一從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盛大江在案發(fā)現(xiàn)場出現(xiàn)過,但不確定是否持有刀或木棒;楊某三從12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盛大江、8號盛大猛是當時打喻某一的人;陳某三從10張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吳某一就是犯罪嫌疑人。
5、大同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實大同鎮(zhèn)新溢村一組喻某一又名喻某二。
6、大同派出所出具的辦案說明,證實盛大江的親屬向派出所交納了20000元現(xiàn)金作為對喻某一的預付款,大同派出所要求喻某一提供診斷證明及住院費用票據(jù),但喻某一一直未能提供相關票據(jù),亦未到大同派出所領取盛大江親屬交付的20000元預付款。
7、被害人喻某一(曾用名喻某二)陳述,2011年3月24日晚,他和盛大江在上島咖啡打牌發(fā)生了爭吵,他因為有事要走,盛大江攔住不讓走,說是剛好輪到其當莊家,他贏了錢,要是一走,就是拆其臺,他當時說盛大江喝酒了,有啥事過后再說。他走了之后都散了。過了一會,他和張某四又去上島咖啡談事情,盛大猛進來了,對他說盛大江今天把錢輸了,讓他看怎么辦,他啥話也沒說。盛大猛走后,盛大江進來說今天推條子輸錢了,讓他給取兩萬塊錢。他仍然沒有說啥,后來盛大江就走了。2015年3月25日早上,盛大猛一個人先到他家談牌桌上發(fā)生的事,當時談的還好,說都是自己兄弟,回頭找個地方坐下來談談就算了。下午,盛大猛打電話問他在不在家,他說在家。下午六點多,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強帶了二三十人,開了九部車停在他家門前。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強及外號叫“老八”的,還有四個他不認識的共八個人進屋里,盛大猛對他說,他們要帶人去找狗娃,他就勸阻說大家平時關系都好,有啥事坐在一起說一說。盛大江又對他說昨天說的那2萬元讓今天給解決,他說錢的事情今天談不成,就是要說也是過后大家在一起時再說。話一說完,盛大江他們轉(zhuǎn)身就走,他跟著將他們送到門口。誰想到盛大江他們在進他屋之前在他家門口提前放有砍刀、木棒等東西。他剛跟著走到門口,盛大江、盛大強就拿起提前準備的兩把砍刀,盛大江一刀戳在他腔子附近,另一刀戳在他胸部,戳在胸口的這刀不是很嚴重,盛大強拿刀戳在他左膀子上,盛大猛拿了一根木棒在他頭上、肩部、膀子上亂打了四五下。這時從路邊車上又跑來四五個人,手拿砍刀朝他跟前沖來,他媳婦趕快就將他往屋里推,同時將門反鎖。之后盛大江等人才上車走了。他的原名叫喻某二,出生時間是1971年12月14日,后來村上報戶口時弄錯了,名字就改成了喻某一,出生時間就成了現(xiàn)在的1972年12月14日。2011年3月他受傷后,大同派出所給他開了委托書讓他去做傷情鑒定,他不知道診斷病歷扔到哪了,到中心醫(yī)院也沒有找到存根,所以就沒有做傷情鑒定,沒有鑒定他也就不追究民事責任了。
8、證人江某四證實,他排行老八,平常外人經(jīng)常叫他“老八”。2011年3月25日早上,他從安康回家,盛大江門上有些人,他記不清當時盛大猛、盛大強誰喊的他。到盛大江家,聽說盛大江和喻某二頭天打牌扯筋了,早上盛大江和張某五在電話里吵起來了,他聽盛大江說的大概意思是喻某二說花十萬塊錢要和他們扯筋,張某五在喊人準備扯筋。當時是猛娃(盛大猛)就喊他說把吳某二找一下,他和猛娃就到恒口會群廣場邊的一個游戲廳把吳某二找到,猛娃給吳某二說和別人扯筋,讓吳某二給喊些人,吳某二答應了,讓在農(nóng)科所對面葡萄園等著。到葡萄園等了一會兒,盛大江、盛大強、汪恒還有幾個他不認識的就過來了,又等了一會,吳某二給喊的有十幾個娃也過來了。在葡萄園他們兄弟三個商量說張狗娃(張某五)的話聽到不舒服,他們?nèi)齻€有點不服,就去找張某五。他們就往大同去找張某五,去的有一二十人,到了大同街上不知道是盛大江還是盛大強買了一些木棒,走到喻某二家門上路邊的時候,猛娃喊了一聲讓停下,說到喻某二屋里去一下,他就停車,他、三娃(盛大強)、猛娃、汪恒、盛大江就到喻某二屋里去,進屋時見喻某二鞋柜上放了一把刀,旁邊靠了一根木棒,進屋后喻某二就給倒茶水,坐那里盛大江問喻某二,張某五電話里說的那話是啥意思,喻某二說今天不說了,盛大江出去了一下,把喻某二鞋柜上放的砍刀拿走了,喻某二說讓他們先走,把他們送到門外面,出門的時候盛大猛把喻某二鞋柜旁的一根木棒拿出來了,喻某二剛把他們送到門外邊坎邊,盛大猛就拿那根木棒往喻某二頭上打了一木棒,盛大強、盛大猛就開始打喻某二,盛大江拿那把刀也過來了,把喻某二打的退到他家門口的時候,盛大強從身上拔出腰刀在戳喻某二,當時戳沒有戳到喻某二他沒有看清楚。喻某二退到屋里就趕快把門關上,他們就走了。進屋時他們都沒有拿啥,從喻某二家出來時盛大江把喻某二家鞋柜上放的砍刀拿了,盛大猛把鞋柜邊的木棒拿了,其他人沒有拿啥。當時打喻某二的時候他沒有注意盛大強拿的有腰刀,是事后盛大強說喻某二的傷是其拿腰刀戳的。打喻某二的時候是盛大強兄弟三人動手的,他和汪恒在喻某二家院壩站著,他們沒有動手。
9、證人吳某二證實,2011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4點多,大同鎮(zhèn)八哥(江某四)給他打電話,讓他趕快給找?guī)讉€人去大同幫忙要賬。接電話后他就給在恒口二中上學的喻某三、楊某五、陳某三及陳某三的一個朋友打電話,讓他們四個和他一塊去幫忙要賬。他們五個人從農(nóng)貿(mào)街租了一輛黑色比亞迪小車,走到恒口東大門時,八哥又給他打電話讓他將人帶到葡萄園農(nóng)家樂集合,他們到后,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集聚了七八十人,有五個面包車、兩個小車。到了后,八哥過來打招呼,然后一個叫猛猛的過來給他們發(fā)煙,之后八哥、猛猛五六個人在一旁商量。在葡萄園有一個人拿了一沓白色手套每個車上給發(fā)幾個,說一個人帶一個手套,還有一個人從黑色本田車后備箱中拿出十幾把砍刀,每一輛面包車給發(fā)幾把。在葡萄園呆了有十幾分鐘,八哥讓他們留下兩輛車在后面,他們幾輛車先過去,先走的車有四個面包、四個小車。走有十幾分鐘,大同八哥給他們打電話,讓他們也過去,他們剛走到大同鎮(zhèn)雙春村,八哥又給他打電話說已經(jīng)把人打完了,讓他們掉頭回。
10、證人戚某一、喻某三、楊某五、劉某七、張程分別證實,2011年3月25日下午四點左右,戚某一和喻某三、劉某七三個在恒口廣場玩。這時來了一個以前在一起玩過的人,叫不上名字,身高有一米七五,年齡二三十歲,這個人讓他們和其一塊去玩,和他們一塊去的有楊某三、陳某三。他們到商貿(mào)街上了一輛黑色車車開到葡萄園,同行的車輛大概有三四輛,在葡萄園等有四五十分鐘之后一同朝大同方向走。車隊大概有八九輛車。走到大同街道附近車隊停下,有人到一家商店買了一捆木棒,并給每個車發(fā)了白手套。車子開到大同一個公路邊廢棄的小學前邊斜對面公路上停下來,一個年齡30多歲的人說車子不要熄火隨時準備走,車子在那里停了十幾分鐘,戚某一聽見公路邊那家女的在哭,然后那個打招呼不讓熄火的人就讓車子開走。
11、證人陳某三證實,那天是吳某二喊的他,他喊的余某一。同去的還有黃某一、劉某七、楊某三。2011年3月25日下午,他和張程請假在廣場玩臺球,遇到原來一個姓鄭的同學,外號叫“蚌殼”也在那里玩,“蚌殼”接了一個電話就對他們說其一個兄弟過生日叫一塊去玩,然后他們就一起坐車到葡萄園農(nóng)家樂,在那里等了一個多小時,又過來一輛面包車和一輛小轎車,后面跟來三四個人,他們在那里商量啥事他沒聽到,一會就喊誰原來坐哪輛車還是坐那輛車,上車后他看朝大同方向去,他就問“蚌殼”到底干啥,“蚌殼”說幫忙給別人扯筋,就是說幫忙打架,他就沒說啥。車走到十六中路口,第一輛車停下在跟前一個商店買了一些白色手套,給一輛車上放了幾雙,讓戴在左手。之后他們就跟著車到了一戶人
12、證人楊某三證實,上周星期五下午,他和何某一、馬某一在恒口廣場打臺球,陳某三和余某一過來,余某一說咱們下大同去玩,然后他和陳某三、余某一在恒口老四火鍋門前一起上一輛黑色小轎車,車開到葡萄園,在那玩了半個小時,然后又都上車朝大同方向開,車過了十六中路口,后面車上下來了個人在路邊商店買了一些手套然后給他們車上每人發(fā)一只,讓戴在左手上,車子又往前走,一直開到要打架的那家門前。其中有三四個人拿刀進了那家屋里,進去沒多長時間,他們在進門那地方把對方打了,打完之后都跑回車上,他見他們拿的刀上流有血。
13、證人余某一證實,2011年3月25日下午,他和陳某三、張程在廣場打臺球,陳某三喊他到大同玩。他們在廣場等了半個小時上了一輛來接他們的黑色比亞迪車,車開到恒口東大門下邊一個農(nóng)家樂里邊停在那里,過了大概半個小時,他聽到有一個人在打電話說讓下大同幫忙打架,那人打完電話就喊上車。車過了十六中路口,走在最前面的車上下來個人在路邊商店買了一些手套,給他們一人發(fā)了一個。車過了大同加油站下去一點,他坐的車離扯筋那家稍遠點,他不清楚哪輛車下來二三個人到家扯筋的人屋里去了,進去有五六分鐘,其中有一個人跑出來從面包車上拿了一把刀,車里的人說打起來了。打完之后都回車上,車從五里上的高速。
14、證人黃某一證實,2011年3月25日下午,楊某三喊他出去玩,然后他和楊某三上了一輛黑色小車,走到葡萄園農(nóng)家樂時車開了過去,當時那里已經(jīng)有四五輛車,有二三十人在拿礦泉水,大約等了四十分鐘,楊某三叫他們走。車都到大同十六中路口時停了一會,有人拿了三只手套給每人一只,讓戴左手,他拿到手套后沒有戴。車走到同心小學跟前又停了,他們幾個人都沒下車,他從車窗玻璃看到他們后面車上下來三四個人到對面的一家院壩,接著從那家出來一個男的,見到那個男的其中一個用手中的木棒照那個人身上打,同時他看見另一個手上拿有刀,但沒有看見拿刀的人做了啥,他們車就開走了。
15、證人楊某三(系被害人喻某一之妻)證實,2011年3月24日晚上,在城里喻某二和盛大猛他哥不知道為啥發(fā)生了爭吵,今天12點多,盛大猛到她家和她老公喻某二商量,說是把昨天晚上的事情和解算了,喻某二答應了。誰知今天下午六點多,盛大猛兄弟三個帶了幾十個人到她家把喻某二打傷。今天下午六點多,盛大猛他們兄弟三個帶了二三十人開著大概六輛小車、兩個面包車來到她家。盛大猛他們兄弟三個進屋里和喻某二談,雙方談了有十來分鐘,談完后,盛大猛弟兄三個就朝門外走。剛走出門口。盛大猛他哥說去找狗娃。喻某二就勸讓不要去找狗娃,猛猛弟兄三人就撲上去打喻某二,猛猛拿了一根兩米多長胳膊粗的木棒就朝喻某二身上打,把喻某二逼到墻角,她趕快去拉。這時,在外面車上的那幫人,看見猛猛他們動手打她老公,也跑過來五六個人,其中有二三個人手上拿的是刀,其他幾個人拿的是木棒,圍住他老公就打。拿刀的幾個人中,有個穿白色衣服的,個子高,年齡大概有三十來歲男的,拿了一把四五十公分的砍刀朝她老公戳了兩刀,有一刀戳在腔子附近,另一刀戳在左邊膀子上,當時她老公就血流不止,她就趕快將她老公往屋里推,猛猛他們看見她和她老公進屋將門反鎖了,然后他們就上車走了。
16、證人杜某一證實,2011年3月24日下午兩點多,他的車停在恒口商貿(mào)街附近,陜AAAAAA姓史的司機讓他跟著出一趟車。在恒口廣場,五個年輕娃坐上他的陜BBBBBB車上,下午三點四十多分從恒口廣場出發(fā),直接去了葡萄園農(nóng)家樂后面,他們到那時有一輛一汽奔騰小車已經(jīng)停在那兒。過了一會,又來了一輛黑色雪鐵龍陜CCCCCC的小車。大概在下午五點二十分,他們將車開到大同十六中路口,從尼桑車上下來兩個像是兄弟的矮胖年輕人,其中一個聽他們喊叫啥猛,兩人去商店買的白手套和洋鎬把,見車上坐的人就發(fā)白手套,并讓戴在左手。他只見他們弟兄在那挑,他沒注意后來放在哪輛車上。車一直開到喻某二家門前,當時喻某二坐在門前曬太陽,叫猛啥的兄弟三個就給車上其他人打招呼,讓先不要下車,然后他們幾個先進屋和喻某二談,大概到了五點五十分,他看見叫猛啥的兄弟幾個從喻某二屋里出來,喻某二將他們兄弟幾個送到門口,剛出門口,只見買手套的那個人用手指著喻某二,嘴里還不停地說著啥指著,突然見他用拳頭朝喻某二臉部打去,喻某二用手擋了一下,這時叫猛啥的弟兄一起圍上去打喻某二,叫猛啥的兄弟三個中有個開尼桑車的就朝周圍這幫小弟喊了聲,都給我砸,車上這幫小弟都圍了上去。開尼桑車的這個朝周圍小弟們喊了聲,把刀給他拿來,然后附近有小弟就遞了把刀給他,他拿起刀就朝喻某二砍了一刀。主要是叫啥猛的兄弟三個,另外還有一個他不認識,共四個人打喻某二,他們四個人,一個拿木棒另外三個拿刀。
17、證人喻某四證實,2011年3月25日下午,他看見喻某二家門前停了很多車,其中六個是小車,其余是面包,車上坐滿人。他看見有個人拿刀朝喻某二身上亂戳亂砍,喻某二媳婦把喻某二推進屋把門關了,那伙人拿刀把喻某二門砍得咚咚響,后來這伙人開車走了。
18、證人張某五證實,2011年3月份,盛大江、盛大猛、喻某二幾個人到安康城區(qū)上島咖啡包間去打牌,喻某二因為有事要走,而盛大江打牌輸了,盛大江要讓喻某二把盛大江輸?shù)腻X賠了,喻某二說他沒贏,所以就不給盛大江賠,盛大江就喊人把喻某二控制在上島咖啡包間里,之后,喻某二就報警了,最后派出所的民警把喻某二帶到派出所了。第二天中午盛大江給他打電話說要和他見面,讓喻某二賠錢。他當時就給盛大江說:“喻某二就不可能給你賠這個錢,他就是花十萬元錢跟你打一架,也不可能給你賠這幾萬塊錢”。然后盛大江罵他,他也在電話里罵盛大江。他接完電話后就到他一個哥家里去了,他當時在張宏昌家里坐著玩。過了一會兒,喻某二也跑到張宏昌家里去了,他就看見盛大猛給喻某二打電話,說讓喻某二回去把事情說一下就算了,當時喻某二也說行,喻某二從張宏昌家里就走了。過了一會兒他就聽說盛大江帶人到喻某二家里去,把喻某二給捅了。喻某二沒有給他說過要花十萬塊錢和盛大江打架之類的話,也沒有說過讓他給幫忙找人和盛大江等人打架的話。
19、證人陳某六證實,2011年農(nóng)歷2月20日他過生日在蓮花池請客吃飯,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強也去給他過生日。大概23點左右,他朋友叫他到上島咖啡一樓吃面。吃完飯往出走的時候看見喻某二、張某四坐在大廳。他出了上島咖啡門之后,看見馬路對面有8個左右的年輕小伙子,其中盛大江、盛大猛就在里面。他過去和盛家兩兄弟打招呼,盛大江揮手讓他別管。他又返回到上島咖啡大廳里,問喻某二和張某四到底咋回事?大概原因是,盛大江和喻某二因為打牌的事,相互發(fā)生矛盾。盛大江喊的人,在外面等著收拾喻某二。之后喻某二打電話報警,大概兩點左右,來了一輛警車把喻某二接走了,后來盛大江、盛大猛等人也走了。第二天早上,他和江德林去盛家勸他們算了,盛大江說既然他來說話,算了就算了。盛大猛說人都安排好了,算啥算,一下就過去找喻某二。盛大江笑了一下,他一看勸不住,就和江德林走了。第二次他和狗娃(張某五)去安康送禮,坐的是狗娃的車,中途他下車一個人去送的禮。送完禮他就從安康坐班車直接去了盛家,見盛家門口停了五個小轎車,每個車上都有5、6個小伙子,盛大江也準備上車,他就趕緊勸盛大江,盛大江不讓他上車。江某三也在盛大江車隊里面的車上坐著,江某三喊他上車。他看見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強從喻某二家正在往出走,盛大江手上拿了一把一米多長的開山刀,盛大猛好像沒有拿東西,盛大強拿了一根2米左右的木棒,喻某二出門送他們?nèi)值?,在門口盛大強拿木棒先動手,打喻某二頭部,盛大江拿刀砍喻某二胳膊、肚子、背部,喻某二就往后退,關自己的家門,阻擋他們。打起來的時候,5個車上的人都下車了,下車有20多個人,都拿的有木棒、砍刀等工具。這些人剛走到馬路中間,要到喻某二家門口時,有人喊了聲走,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強、江某三等人就都返回上車走了。這些人開著車有往恒口跑的,有往安康跑的。他趕緊給江德林打電話讓過來,大概過了5分鐘,狗娃(張某五)和東東一起來的,是江德林把喻某二喊答應,才把門打開的。他看喻某二身上有刀傷,有血跡。在醫(yī)院檢查的時候喻某二的背上有刀傷,胳膊有刀傷,肚子也有刀傷,而且大夫說肚子的刀傷比較重。
20、證人張某四證實,2011年3月份的一天,那天陳某六過生日,他和喻某二、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強等人去給送禮,之后,喻某二、盛大江他們幾個去打牌,在打牌的過程中,喻某二和盛大江之間不知發(fā)生了啥誤會,盛家兄弟當時就準備喊人打喻某二,后不知誰報警,城郊派出所過去將喻某二帶回所里調(diào)查,第二天聽別人說盛家兄弟喊人去喻某二家將喻某二砍傷。
21、被告人盛大江供述,2014年3月14日他到大同派出所投案自首。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喻某二還有幾個人在安康城區(qū)上島咖啡廳打牌,在打牌過程他和喻某二發(fā)生了一些爭執(zhí)。第二天他跟喻某二的兄弟張某五說這個事的時候,張某五說喻某二要花十萬把他滅了,他聽了很生氣,給他兩個兄弟說了,他們就決定去找喻某二問到底有沒有這個事情,過去的時候害怕吃虧就喊了幾個人,具體喊的誰記不起來了。到喻某二家問喻有沒有說要花十萬塊把他滅了這事,喻說沒有,他們就說去找張某五,出門口時看到門口放有木棍和長刀,當時心里就很不舒服就走了,他兩個兄弟跟在后面。兩個兄弟不知道為啥和喻某二打起來了。事情出了以后他就外出打工,后來想這事躲不過去,就回來自首。他記得當時進喻某二家里的有他、盛大猛、盛大強、江某四、吳某二。進屋后,他們和喻某二說了些什么現(xiàn)在記不清了,然后他們朝出走,他走到馬路邊的時候看見盛大猛、盛大強在和喻某二撕扯,他就轉(zhuǎn)身走到喻某二家門口時,喻某二已經(jīng)把門關上了,他就拿起喻某二門外靠的砍刀朝門上砍了幾下,江某四當時也砸了幾下,然后就走了。之前他在大同十六中路口的商店買的白手套和洋鎬把,然后在葡萄園上的車,那些年輕娃就已經(jīng)在那了。他們本來要去找張某五,害怕張某五喊人打他們,所以他也準備了一些工具。買了后就放在后備箱了,誰發(fā)的他記不清楚了。
22、被告人盛大猛供述,2011年3月24日,大同鎮(zhèn)陳某六過生日,在安康城送禮后約著去打牌,他玩了一會兒先走了,之后聽說他哥盛大江把錢輸了,打牌的時候爭吵起來,說是喻某二打牌手上不干凈。3月25日早上,他哥盛大江在家接了張某五的電話,他哥說張某五說要找人把其滅了,他哥聽后不舒服,說要整就整,他們才開始喊人。他給恒口的吳某二打電話,說和別人扯筋讓給喊些人,一會兒到恒口接他,吳某二答應了,他就和老八(江某四)到恒口接吳某二,吳某二喊的人他都沒見過,也不認識,大概有十來個人坐了三輛車。他們就一起開車先到恒口葡萄園農(nóng)家樂。和他哥等人集中之后,就商量去找張某五,開車往大同走,走到半路時,喻某二給他打了個電話說先到他家說一下。走到喻某二門上時,他們就把車停下,喻某二當時在門上,下車到喻某二家去的是他、盛大江、盛大強、江某四,喻某二就給他們解釋說張某五那張嘴他又不是不知道,讓算了,他們還想去找張某五,喻某二讓今天先算了,讓他們先回,他們也就從喻某二家走,走到喻某二家院子,喻某二把他肩拉了一下,老三盛大強還以為喻某二要打他,盛大強就動手打喻某二,其他人看盛大強和喻某二整開了,就都往喻某二門上來,但其他人都沒動手。盛大江拿了一把砍刀就去砍喻某二,他當時拿有根木棒,就掄起把他哥的砍刀擋了一下,盛大強當時手上拿了個小東西,沒看清是啥,就往喻某二身上打,喻某二就往回退,退到屋里把門關上,他們就都走了。他哥拿的砍刀是他們到喻某二屋里的時候,看見喻某二門口鞋柜上放了一把砍刀,鞋柜邊靠了一根木棒,他進屋看到后就把砍刀悄悄拿出來,放到他們車上,之后進屋再和喻某二談的。出門的時候,他把靠在鞋柜邊的木棒也順便拿了出來,盛大強動手打喻某二的時候,他哥在前邊走著看盛大強和喻某二動手,就跑到車上去把那砍刀拿過來砍喻某二的。
23、被告人盛大強供述,2011年3月份的一天,他哥與喻某二打牌發(fā)生了矛盾。當天晚上,陳某六給盛大江打電話說,喻某二給張某五說了,喻某二愿意花10萬塊錢讓張某五找人要他們兄弟三人的命。第二天早上吃飯時,盛大江就給張某五打電話問喻某二有沒有說過要花10萬塊錢要他們兄弟三人命的話,張某五在電話中承認喻某二說過這話。他們喊人的目的是要個說法,也害怕自己吃虧。車子走到大同十六中路口,盛大江說不拿點東西防身不行,然后盛大江下車去十六中路口的一個五金店買了一捆洋鎬把,還買了一些白手套放在車上準備著。他們到了喻某二家后,就進屋問喻某二有沒有給張某五說過拿10萬塊錢要他們兄弟三個人的命,當時喻某二既沒有承認,也沒有否定這事,沉默了一會讓他們先把喊的人帶走,過后再說這事,他們要去找張某五把這事問清楚,喻某二聽他們說要去找張某五,就不讓他們?nèi)フ遥缓笏麄兊苄秩齻€就從喻某二家里往外走,走出大門口時,看見喻某二家門口放有一把一米多長的砍刀和一根木棒,他二哥盛大猛順手將砍刀和木棒拿在手上。他們剛走出門,喻某二就在后面喊盛大猛進屋再商量一下,然后跟了出來,他當時走在弟兄三個的最后,聽這話后,他轉(zhuǎn)身打了喻某二一個嘴巴,接著他們兄弟幾個就和喻某二打起來了,打的時候他和盛大江手上沒拿東西,用拳頭打,盛大猛手上拿的木棒和砍刀,都是原本放在喻某二家門口的。盛大猛用木棒朝喻某二身上打了幾下,喻某二跑到屋里把門拴了,他們就上車走了。
24、被告人汪恒供述,2011年3月份的一天,盛大江給他打電話說和別人扯筋,讓他上大同幫忙打架,他接電話后就去了盛大江家,見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強三兄弟都在屋里,然后聽盛大江說是因為打牌和喻某二發(fā)生了糾紛,等會兒去和喻某二扯筋。沒多久,盛大猛開車拉他和盛大強到葡萄園農(nóng)家樂吃飯,見那邊已有十來個年輕人在等著,在葡萄園農(nóng)家樂吃了一兩個小時的飯后朝喻某二家方向走。走到十六中路口,盛大強到路邊一個商店買了些手套,給后面車上人發(fā),說是等會兒去了,對方也喊有人,分不清。到喻某二家后,車都停在喻某二家對面的公路邊上,盛大強、盛大猛先下的車,去了喻某二家,他們都在公路對面沒有過去。盛大猛和盛大強進到喻某二家沒多久就出來,喻某二也跟著出來,在門口,不知咋回事,雙方就撕打起來,路邊的盛大江和江某四也沖過去幫忙打喻某二,喻某二趕緊朝屋里退,將大門關上,盛大江他們也就罷手返回公路邊,喊叫走,他和盛大猛直接進城了。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節(jié)犯罪中,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強、汪恒、盛大猛與被告人汪仁峰、王磊、程本剛及同案參與人張某二、劉某一、肖某一結(jié)伙持械斗毆,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量刑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強、汪仁峰、王磊、汪恒、盛大猛、程本剛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在聚眾斗毆中致六人輕傷,增加相應的刑罰量。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強、汪仁峰、王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盛大猛、汪恒、程本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磊、汪仁峰犯罪后自動投案,法庭審理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可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強、汪恒、程本剛在法庭審理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斗毆雙方雖然取得彼此諒解,由于聚眾斗毆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侵害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公共秩序,但為化解雙方矛盾,對雙方互為諒解情節(jié),以及被害人李某一對全案被告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節(jié)犯罪中,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強、盛大猛雖有毆打被害人喻某一的行為,但是該行為是基于張某五的挑唆而對被害人喻某一實施的有預謀的報復行為,其犯罪特征符合故意傷害罪。同時,本節(jié)事實中缺少作案工具和被害人喻某一被打傷后在醫(yī)院治療的診斷病案材料,以及傷情鑒定等相關證據(jù),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節(jié)犯罪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盛大江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二、被告人盛大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三、被告人汪仁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四、被告人王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五、被告人盛大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被告人汪恒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被告人程本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盛大強上訴提出,1.對方具有過錯;2.斗毆雙方均出具刑事諒解書;3.其系從犯;4.本案中對對方量刑過輕,量刑嚴重失衡。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汪仁峰上訴提出,1.對方挑起事端,過錯和責任在對方;2.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3.斗毆雙方已達成刑事和解。請求二審法院減輕處罰。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磊上訴提出,1.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2.其系從犯;3.其行為已為對方諒解;4.對對方量刑過輕,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減輕處罰。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程本剛上訴提出,1.其系從犯;2.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3.取得對方諒解。請求二審法院改判較輕刑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強、汪仁峰、王磊、盛大猛、汪恒、程本剛犯聚眾斗毆罪,以及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強、盛大猛、汪恒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正確,有已經(jīng)原審法院開庭審理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盛大強、汪仁峰提出對方具有過錯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盛大強、汪仁峰作為斗毆雙方,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chǎn)生傷害他人或被他人傷害的后果,卻積極實施斗毆行為,雙方均具有過錯。以上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盛大強提出其系從犯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盛大江與王某一因填寫選票發(fā)生打架,盛大強接盛大江電話后即攜帶砍刀開車來到現(xiàn)場,并與盛大江持砍刀追砍王某一等人。在公安機關介入調(diào)查后,盛大強又與盛大江、盛大猛、汪恒等人趕至王某一家,積極實施打砸行為。后又與趕至其家的汪仁峰、程本剛等人發(fā)生械斗。其行為在客觀上不斷導致斗毆升級,且在斗毆過程中行為積極、作用突出,應系主犯。以上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王磊提出其系從犯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王磊、汪仁峰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證實其打電話讓汪仁峰糾集人員的事實,其雖未具體實施斗毆行為,但作為聚眾斗毆一方的召集者,起組織作用,應系主犯。以上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盛大強、原審被告人盛大江、盛大猛、汪恒與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汪仁峰、王磊、程本剛及同案參與者張某二、劉某一、肖某一等人持械聚眾斗毆,并致六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盛大江、盛大強、汪仁峰、王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盛大猛、汪恒、程本剛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案發(fā)后,汪仁峰、王磊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應當減輕處罰。盛大江、盛大強、盛大猛、汪恒、程本剛在一審庭審期間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對上訴人盛大強、汪仁峰、王磊、程本剛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各原審被告人除具有上述法定減輕或從輕情節(jié)外,在一審期間,本案被害人李某一對全案被告人表示諒解,而斗毆雙方居住同村,本案亦因民間糾紛引發(fā),故可對各原審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當。根據(jù)本案各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法院(2015)漢濱刑初字第00326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盛大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汪仁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
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程本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
六、原審被告人盛大江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
七、原審被告人盛大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
八、原審被告人汪恒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左小寧
審判員王恒勇
審判員張教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胡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