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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刑終字第00056號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shè)賭場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4)宜刑終字第0005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4-05-04


審理經(jīng)過

安徽省潛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潛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韓高峰、林瑞、林某、范某某、徐某某、占海波、陳某某、陳某、萬某某、王某犯聚眾斗毆罪、原審被告人韓高峰、林瑞、林某、范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陳某某、韓高峰犯開設(shè)賭場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潛刑初字第0008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韓高峰、林瑞、范某某、占海波、陳某某、陳某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檀格松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韓高峰及辯護人汪文龍、汪小敏、林瑞及辯護人孫彥、范某某、占海波、陳某某、陳某及辯護人馬俊到庭參加訴訟。對未到庭的原審被告人通過閱卷進行了書面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一、聚眾斗毆罪

1.2013年1月9日晚20時許,李某某在潛山縣鳳凰路口被楊某某、徐某等四名小伙子無故索要財物,李某某遂喊來余某等多人與楊某某一方理論,并辱罵和追打楊某某等人,楊某某等人見對方人多便打的離開現(xiàn)場,并讓余某等著。楊某某等人走后,余某與王某、張某某、孫某、汪某某、郭某等人在皖國路文明網(wǎng)吧玩耍。后楊某某通過電話向被告人林瑞、林某反映被余某等人追打的情況,林瑞得知情況后,即口頭邀集身邊的被告人王某、萬某某、徐某某、聶某某(另處),并電話邀集汪某甲(綽號“阿坤”,另處)和聶某甲(綽號“老五”,另處)。之后,被告人林瑞和其所邀集人員與被告人林某、楊某某、徐某及余某(均另處)等人在韓高峰家商店匯合后,從韓高峰家商店拿出鋼管、砍刀等工具,分乘兩輛車,趕往皖國路。當晚21時30分許,被告人林瑞手持砍刀,被告人林某、徐某某、萬某某、王某等人手持鋼管等工具沖入文明網(wǎng)吧,追砍、追打余某、孫某等人,致余某受傷。經(jīng)潛山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余某的傷情系輕傷。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害人余某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林瑞、林某、楊某某、徐某、徐某某、萬某某、王某共賠償被害人余某的經(jīng)濟損失6.2萬元(徐某某、萬某某、王某各賠償1萬元,林瑞、林某、楊某某、徐某各賠償8000元)。被害人余某已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對上述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原判列述了被告人林瑞、林某、徐某某、王某、萬某某供述和辯解、同案犯徐某、楊某某、聶某某供述、被害人余某陳述、證人張某某、孫某、陳某某、李某某、郭某、唐某的證言、余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傷的鑒定意見、余某受傷部位及現(xiàn)場照片、余某受傷的診斷證明書以及相關(guān)的病歷、2013年1月9日文明網(wǎng)吧監(jiān)控視頻光盤等證據(jù)證實上述事實。

2.2012年9月28日晚19時許,潛山縣梅城鎮(zhèn)居民何某某與胡某、汪某乙三人到梅城鎮(zhèn)酒廠巷內(nèi)陳某某賭場玩,何某某推莊,被告人陳某某催促何某某下莊,遭何某某拒絕。被告人陳某某電話告知被告人韓高峰,叫韓高峰到賭場處理此事。后韓高峰電話邀集被告人林瑞、占海波、許某某(另處)到其店里見面,被告人林瑞、占海波、許某某又邀集被告人林某、汪某甲(另處)、聶某甲(另處)、萬某某等人。被告人韓高峰、林瑞、林某、占海波、聶某甲(另處)、萬某某、汪某甲(另處)、許某某(另處)等人在韓高峰家的商店集合后,從該商店里拿出鋼管等工具搬上車,駕車趕到陳某某的賭場。在賭場外,被告人韓高峰、林瑞、占海波、林某等人采取拳打腳踢、用鋼管抽打的方式對何某某實施毆打,至何某某受傷住院。經(jīng)潛山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主持調(diào)解,由陳某某出錢并作為見證人,占海波與何某某達成治安調(diào)解協(xié)議(協(xié)議上有占海波代替韓高鋒簽名),賠償何某某27000元。

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聚眾斗毆罪2013年8月14日到潛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其余各被告人均系被抓獲。

原判列述了被告人韓高峰、林瑞、占海波、林某、萬某某、陳某某供述和辯解、被害人何某某陳述、證人汪某乙的證言、潛山縣公安局治安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汪某乙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上述事實。

3.2013年6月19日晚,丁某某(另處)在皖國路劉某某(另處)賭場打空板子,劉某某即電話告知被告人林瑞、許某某(另處),當時被告人林瑞正和被告人范某某、韓高峰等人在藍色經(jīng)典KTV唱歌,被告人林瑞、范某某遂將這一情況告知韓高峰,韓高峰讓其去看看。后被告人林瑞邀集被告人陳某、徐某某、聶某甲(另處)、汪某甲(另處)等人先到被告人韓高峰家商店,從該商店帶上鋼管、鋼管刀后,駕車趕到喬公路劉某某開設(shè)的賭場附近,丁某某、戴某某等人也隨后駕車趕到。后在被告人范某某與丁某某理論時,被告人徐某某持鋼管刀砍向丁某某,戴某某(另處)見狀便馬上下車,持匕首幫丁某某與徐某某發(fā)生斗毆,雙方人員糾纏在一起,徐某某乘機逃走。后被告人韓高峰駕車到現(xiàn)場處理此事,此次斗毆致徐某某、戴某某等人受傷。

原判列述了被告人韓高峰、林瑞、范某某、徐某某、陳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王某某、徐某甲、楊某甲、許某某、何某某、葛某某、劉某某、戴某某、涂某某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上述事實。

4.2011年6月29日晚,因賭場糾紛,朱某某、儲某某等人到汪某丙在梅城鎮(zhèn)大園開設(shè)的賭場鬧事,被汪某丙等人毆打。洪某等人于是邀集四、五十人趕到汪某丙在梅城鎮(zhèn)大園開設(shè)的賭場尋找汪某丙等人報復(fù),后雙方約定在縣城皖國路火車站附近見面比斗。晚上八時許,洪某帶領(lǐng)四、五十人持鋼管、砍刀等物趕到縣城皖國路火車站附近,汪某丙帶領(lǐng)被告人林瑞等幾十人持砍刀等器械也趕到縣城皖國路火車站附近,雙方持械斗毆,造成程某某等人受傷,汪某丙妻子美容廳玻璃被砸壞。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列述了被告人林瑞的供述、同案犯葛某甲、鄭某某、朱某的供述、潛山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上述事實。

二、尋釁滋事罪

1.2012年7月27日晚,被告人韓高峰、林瑞、林某、聶某某、范某某、許某甲(另處)等人在潛山縣城谷歌KTV唱歌,后韓高峰與許某甲因事外出,韓高峰在外出回來乘坐電梯上樓時,與正從電梯出來的張某甲、朱某某等人發(fā)生糾紛。此時正在樓上KTV唱歌的被告人林瑞、聶某某、林某、范某某等人得知這一情況,便立馬趕到現(xiàn)場。張某甲見對方人多便跑開,被告人韓高峰、林瑞、林某、范某某、聶某某、許某甲等人就在后面追趕,被告人韓高峰、許某甲追趕一會就回頭,在財富國際廣場一巷子內(nèi),林瑞等人追上張某甲,并對張某甲實施毆打,致張某某受傷。經(jīng)潛山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張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案發(fā)后,被告人韓高峰和張某甲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賠償張某某11000元。

原判列述了被告人韓高峰、林瑞、林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張某甲陳述、證人張某乙、徐某乙、許某甲的證言、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證實韓高峰賠償張某甲11000元、張某甲的損傷程度系輕傷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上述事實。

2.2012年5月14日22時許,許某(另處)在潛山縣梅城鎮(zhèn)水調(diào)歌頭歌廳門外無故毆打陳祥某某,后被他人拉開。當晚23時許雙方均邀集多人到皖城門口處理此事,許某喊來被告人林瑞、黃某某等人一道先到皖城門口,陳祥某某與李某、夏某某等人隨后趕到。雙方見面后,被告人林瑞與陳祥某某喊來的李某、夏某某發(fā)生打斗,并用隨身攜帶的小刀將李某刺傷,后雙方僵持在那里。林瑞馬上叫黃某某打電話喊來林某、聶某某等人,聶某某、林某等人到現(xiàn)場后持磚塊追打陳祥某某方人員,陳祥某某方人員便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潛山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李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傷。案發(fā)后,被告人林瑞和李某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林瑞賠償李某21000元。

原判列述了被告人林瑞、林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陳祥某某、陳某、許某、鄭某某、夏某某、黃某某、陶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陳述、證實林瑞賠償李某21000元的協(xié)議書、李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傷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上述事實。

3.2012年8月30日晚,出租車司機桂某某在潛山縣梅城鎮(zhèn)駕車和林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桂某某將林某送至潛山縣醫(yī)院治療后,到潛山縣交警大隊去處理交通事故。在潛山縣交警大隊門口,因桂某某未能及時聯(lián)系上交警,被告人林瑞、車某(另處)便采取拳打腳踢的方式毆打桂某某,林瑞還使用隨身的小刀刀柄擊打桂某某,致桂某某受傷,經(jīng)鑒定桂某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微傷。

原判列述了被告人林瑞的供述、被害人桂某某陳述、證人林某、范某某、許某甲的證言、桂某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微傷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上述事實。

三、開設(shè)賭場罪

1.2013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伙同他人在潛山縣梅城鎮(zhèn)太平村開設(shè)賭場,組織他人聚眾賭博,從中抽取漁利共計56500余元,陳某某個人分得8000元。

2.2012年9月份期間,被告人陳某某伙同被告人韓高峰等人在潛山縣梅城鎮(zhèn)酒廠巷開設(shè)賭場,組織他人聚眾賭博,從中抽取漁利共計約20萬元。其中陳某某個人分得約20000元,韓高峰非法獲利約12000元。(賭場開設(shè)二十天左右,韓高峰每天收600元,非法獲利約12000元)

原判列述了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證人宋某某、郭某某、林某某、許某乙、葛某乙、韓某某、葛甲某、占海波、林瑞、鐘某某、黃某甲的證言、陳某某、黃某甲、鐘某某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上述事實。

原判還列述了被告人韓高峰、占海波、陳某前科、劣跡材料、陳某某主動投案、其余各被告人均系被抓獲的歸案經(jīng)過、各被告人的戶籍證明、楊某某、林瑞的辨認筆錄、被告人韓高峰、占海波的釋放證明、被告人陳某某的取保候?qū)彶牧系茸C據(jù)。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韓高峰、林瑞、林某、范某某、徐某某、占海波、陳某、陳某某、萬某某、王某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且系共同犯罪。聚眾斗毆罪第1起中被告人林瑞系組織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王某、萬某某、徐某某系積極參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聚眾斗毆罪第2起陳某某打電話叫韓高峰到現(xiàn)場處理此事,系該起聚眾斗毆的邀集者,并放任韓高峰等人毆打何某某,應(yīng)對該起聚眾斗毆承擔責(zé)任,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韓高峰系邀集者,并積極參與實行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瑞、占海波第二次邀集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萬某某系積極參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該起犯罪被告人范某某沒有參加,起訴書指控有誤。聚眾斗毆罪第3起被告人韓高峰雖未參加具體斗毆,但被告人林瑞告知他時,他讓林瑞去看看,對林瑞等人后面實施聚眾斗毆的行為具有概括性故意,系該起聚眾斗毆的指使者,是主犯;被告人林瑞系邀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某某、徐某某、陳某系積極參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聚眾斗毆罪第4起犯罪被告人林瑞系積極參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被告人韓高峰、林瑞、林某、范某某為逞強斗狠,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尋釁滋事罪的第1起,起因是韓高峰、許某甲準備上電梯、朱某某、徐某乙等人準備下電梯,雙方相遇時,韓高峰將朱某某撞了一下,繼而發(fā)生爭吵,張某某等人參與爭吵;根據(jù)與韓高峰同行的許某甲證言證實,林瑞等人得知情況到現(xiàn)場后,“林瑞問怎么搞,韓高峰就講打他們”。當林瑞等人追打張某某時,韓高峰、許某甲也在后面追,只不過追了一下就回頭。因而應(yīng)當認定被告人韓高峰是第1起尋釁滋事的引發(fā)者、指使者,林瑞是實行行為的主要實施者,均是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林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尋釁滋事第2起被告人林瑞是接許某電話后趕到現(xiàn)場,且被害人李某下車時,被告人林瑞直接用拳頭擊打其臉部,后在互毆過程中,被告人林瑞用小刀刺傷被害人;尋釁滋事第3起被告人林瑞手持小刀,系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均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陳某某、韓高峰開設(shè)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韓高峰、林瑞、林某、范某某、陳某某犯數(shù)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韓高峰、占海波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3年8月14日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各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構(gòu)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林瑞、林某、徐某某、萬某某、王某、陳某某、占海波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林瑞、林某、徐某某、萬某某、王某取得被害人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潛山縣司法局評估認為,對被告人徐某某、萬某某、王某實行社區(qū)矯正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以下判決:一、被告人韓高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二、被告人林瑞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三、被告人林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四、被告人范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五、被告人徐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二年。六、被告人占海波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七、被告人陳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8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2.8萬元。八、被告人陳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九、被告人萬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十、被告人王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十一、依法追繳被告人韓高峰違法所得1.2萬元;追繳被告人陳某某違法所得2.8萬元。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韓高峰上訴主要提出:其未參與2013年6月19日的聚眾斗毆活動,一審指控其犯罪證據(jù)不足,何某某沒有受輕傷;第三起聚眾斗毆,其既未參與,也不知情;第一起尋釁滋事,其不是指使者,也沒有追,事后其將被害人找到及時送醫(yī)院治療;其不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韓高峰的辯護人主要提出:1、一審認定韓高峰系第三起聚眾斗毆的主犯明顯有悖于客觀事實。一審認定韓高峰讓林瑞去看看證據(jù)不充分;后韓高峰駕車到現(xiàn)場處理此事沒有任何證據(jù);韓高峰未參與具體斗毆;即使韓高峰讓林瑞去看看屬實,并不能構(gòu)成對第三起斗毆的概括性故意。2、韓高峰不屬于第二起聚眾斗毆的主犯。對該起斗毆的實施與完成未起到?jīng)Q定或重要作用;該起斗毆未造成輕傷后果,一審認定致人輕傷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3、韓高峰參與第二起聚眾斗毆具有自首情節(jié)。韓高峰事后主動到公安派出所要求調(diào)解此案并在公安民警的主持下與何某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此節(jié)發(fā)生在公安機關(guān)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前,應(yīng)視為韓高峰主動投案,亦應(yīng)視為韓高峰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4、韓高峰不能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一審認定韓高峰是第一起尋釁滋事罪的引發(fā)者、指使者,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韓高峰與張某某等人發(fā)生糾紛,并非無事生非;認定韓高峰參與了對張某某的追打沒有充分證據(jù)。5、韓高峰不能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韓高峰僅為陳某某賭場的“社會股”,其不是賭場的出資者、經(jīng)營者,其實際取得的收益僅為2800元勞務(wù)費。辯護人提交《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經(jīng)營者是郭某某、潛山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的《情況說明》證實2012年9月28日韓高峰等人毆打何某某一事,韓高峰主動取得何某某的諒解,并主動到派出所要求與何某某調(diào)解此事。

林瑞上訴主要提出一審未充分考慮其具備的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jié),刑期過重。林瑞的辯護人主要提出:1、在第二、第三起尋釁滋事犯罪中,林瑞不構(gòu)成該犯罪。在第二起中,林瑞阻攔對方打許某,以避免糾紛發(fā)生,其主觀上是善意的而沒有隨意毆打他人的故意;林瑞被對方毆打并受到傷害,在第二次被對方三人圍攻時拿出身上的小刀將李某刺傷,構(gòu)成輕傷,林瑞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和過失,是正當防衛(wèi)行為所致,不應(yīng)當承擔刑事責(zé)任。一審認定第三起中林瑞持兇器小刀隨意毆打他人的證據(jù)不足,理由不充分。2、林瑞在聚眾斗毆的4起中后3起均應(yīng)當認定為從犯。林瑞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不是真正的糾集者,沒有準備及提供工具,僅在第1起中參與打斗,其他幾起僅僅到達犯罪現(xiàn)場。3、林瑞有坦白情節(jié)、初犯、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等情節(jié),一審對其從輕量刑幅度太小。

范某某上訴主要提出:其在2013年6月19日的聚眾斗毆中沒有打人,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系從犯;在指控的尋釁滋事罪中也沒有打人,系從犯,且事后與被害人也達成協(xié)議進行了賠償解決。

占海波上訴主要提出:其主動到派出所的,應(yīng)該是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一審判決均沒有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量刑過重。

陳某某上訴主要提出:第二起聚眾斗毆罪不能成立,只能認定為普通治安案件,且公安機關(guān)已經(jīng)作了處理;其是因何某某送高價月餅強要人民幣的情急之下叫韓高峰過來商談處理,韓高峰帶來幾人并參與打架是其意料之外的事,且其不在打架現(xiàn)場,其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同樣情況的劉某某沒有被判處有期徒刑,其被判處有期徒刑,對其不公;認定第二起開設(shè)賭場罪證據(jù)不充分;其因賭博被刑事拘留,交代了第一起開設(shè)賭場事實,后被定罪,應(yīng)認定為自首。

陳某上訴主要提出:其是被動參與第三起聚眾斗毆,沒有參與斗毆而是從中拉架,其有悔罪表現(xiàn),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陳某的辯護人主要提出:陳某系從犯,根據(jù)其情節(jié)一審量刑偏重;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出庭履行職務(wù)的檢察員認為韓高峰等人構(gòu)成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shè)賭場犯罪,第三起聚眾斗毆,韓高峰沒有到現(xiàn)場參與斗毆是事實,證實韓高峰說你們?nèi)タ纯吹闹挥型阜阜赌衬?,且此話的意思無法斷定,認定韓高峰涉嫌該起聚眾斗毆的事實不清;其他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除韓高峰提出的第二起聚眾斗毆的上訴理由成立外,其他上訴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量刑適當,一審法院存在認定事實不清,建議該案發(fā)回重審。檢察員提交的潛山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何某某報警后辦案民警對何某某進行了詢問,辦案期間,何某某反映其與韓高峰、占海波達成諒解協(xié)議,后涉案三人主動到派出所要求調(diào)解此案。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聚眾斗毆事實

(一)2013年1月9日20時許,李某某在潛山縣鳳凰路口被楊某某、徐某等四名小伙子無故索要財物,李某某遂喊來余某等多人與楊某某一方理論,并辱罵和追打楊某某等人,楊某某等人見對方人多離開,并讓余某等著。余某與王某、張某某、孫某、汪某某、郭某等人在皖國路文明網(wǎng)吧玩耍。楊某某打電話向上訴人林瑞、林某反映被余某等人追打的情況,林瑞即邀集在身邊的原審被告人王某、萬某某、徐某某、同案人聶某某(另處),并電話邀集汪某甲(綽號“阿坤”,另處)、聶某甲(綽號“老五”,另處)。林瑞和其所邀集人員與原審被告人林某、同案人楊某某、徐某、余甲(均另處)等人在韓高峰家商店匯合后,從韓高峰家商店拿出鋼管、砍刀等工具,分乘兩輛車趕往皖國路。21時30分許,林瑞手持砍刀,林某、徐某某、萬某某、王某等人手持鋼管等工具沖入文明網(wǎng)吧,追砍、追打余某、孫某等人,致余某受傷。經(jīng)鑒定,余某的傷情系輕傷。

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林瑞、林某、楊某某、徐某、徐某某、萬某某、王某共賠償余某經(jīng)濟損失6.2萬元(徐某某、萬某某、王某各賠償1萬元,林瑞、林某、楊某某、徐某各賠償8000元)。余某對上述人員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上訴人林瑞供述: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點鐘,楊某某打其手機告訴其與余某等人糾紛,其叫他到韓進(韓高峰)店里拿家伙,其喊王某、萬某某、聶某甲、徐某某起來,并打電話叫阿坤開車到韓進店里等。其五人步行到韓進店時,楊某某、徐某、余甲,一個小伢、阿坤都等在那里,楊某某已經(jīng)把鋼管、關(guān)公刀等工具拿到店門口。在場的每個人拿了一件工具,其同林某、楊某某、徐某某、萬某某、王某上了阿坤的車,其他人打出租車跟在后面。其拿著尼泊爾彎刀沖進文明網(wǎng)吧,林某、楊某某、徐某等人緊跟在后。楊某某指著門口一個較胖的伢講他是余某,并用手上的刀朝他肩膀砍了幾下,林某、楊某某、徐某、萬某某幾個人也用鋼管打余某,余某跑到網(wǎng)吧里面廁所,林某、楊某某、余甲三個人沖到廁所里面將余某拉出來,按在門口的空調(diào)外機上打,其砍了余某兩刀。林某、楊某某、徐某、徐某某、萬某某、王某分別用鋼管、關(guān)公刀打余某和光頭,其余的人手打腳踢或用手上工具打。

2、原審被告人林某供述:當天晚上其接到楊某某的電話,楊某某并告訴他已經(jīng)打電話給老二(林瑞)。林瑞拿個彎的長刀第一個進網(wǎng)吧,其拿著鋼管第二個沖進去,后邊跟著上十個伢都拿著鋼管和刀。其在里邊衛(wèi)生間里拽到余某,和另外兩個伢把余某拉到門口,一幫伢就用鋼管等工具將余某打倒在空調(diào)外機旁。林瑞當晚打了余某,其只是把余某從衛(wèi)生間拽出來,當時他已經(jīng)在淌血了。

3、原審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同林瑞、萬某某、老五王某等人一起玩,林瑞接楊某某電話得知楊某某、徐某幾個人在皖國路口被人打了,林瑞叫他們到了韓進店里,楊某某從店里拿了鋼管和砍刀,開車到了文明網(wǎng)吧,車上的人都拿著刀、鋼管沖到文明網(wǎng)吧里,其看到林某等人把余某從網(wǎng)吧里邊廁所拉出來,楊某某、徐某、余甲幾個人圍住余某打。林瑞拿的是彎刀、徐某拿的是矛,其余人拿的是鋼管,坤沒拿工具。

4、原審被告人王某供述: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其和萬某某,林瑞和另外一個小伢在海闊天空玩,林瑞接了一個電話后對他們說徐某、楊某某等四個人在皖國路文明網(wǎng)吧被人打了。林瑞帶著他們沖進文明網(wǎng)吧,徐某、林某、楊某某三人從網(wǎng)吧內(nèi)拽出胖子,并打得那個胖子趴在網(wǎng)吧門口空調(diào)的外機上,其、萬某某、老五、林某、楊某某和另外一個伢拿的是鋼管,林瑞拿的新砍刀,徐某拿矛,阿坤沒有拿家伙。在回去的路上林瑞說他砍刀上有血,那光頭身上沒有血,血應(yīng)該是胖子的。

5、原審被告人萬某某供述: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同林瑞、聶某某、王某、徐某某、楊某某、徐某坐阿坤的車到皖城旁邊韓進家店門口,每個人拿了砍刀、鋼管等工具。林瑞拿著刀帶頭往網(wǎng)吧里沖,林某、楊某某、徐某緊跟在后邊。其用鋼管朝他腿上打了兩下,余甲用一把鈍刀往那個伢身上砍,王某和徐某也用鋼管往那個伢身上打。

6、同案人徐某供述:其同楊某某還有兩個小伙子在皖國路文明網(wǎng)吧旁邊一個弄里,有個人提議“打兔子”,并到文明網(wǎng)吧喊來了余某等五六個人,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余某他們又來了一大幫人拿著板凳攆他們。他們覺得丟了面子,打電話喊來林某、“老二”等十幾個人到文明網(wǎng)吧打余某等人的。去的時候帶了刀和鋼管,老二和林某先拿著工具第一個沖到網(wǎng)吧里面,其和楊某某跟在后面。老二在網(wǎng)吧里找到余某,林某、老二、王某幾個人把余某拉到網(wǎng)吧門口打,余某跑到里面衛(wèi)生間,林某和他帶的兩個人把余某又拉到網(wǎng)吧門口,跟在林某后邊玩的幾個、其和楊某某也拿鋼管打余某,當時老二砍了余某,后收刀時,其看到他的刀上有血。

7、同案人楊某某供述:那天晚上,其和徐某還有另外兩個小伢一起從皖國路口往網(wǎng)吧走,看到一個男伢,徐某就上去找他“借錢”。后那個男伢和余某帶了一大幫人準備打他們。徐某用其手機給“老二”打電話。老二帶頭沖進了網(wǎng)吧,老二、徐某、林某、老五等人打了余某。其拿了好幾根鋼管跟在后門,刀和鋼管是在舒州國際酒店集中時,老二打電話喊人送來的,他們每人拿的都是鋼管。

8、同案人聶某某供述:那天在海闊天空林瑞接到林某或楊某某的電話,叫他們起來走。到網(wǎng)吧后,楊某某在里面指認,其看到楊某某和價格伢在網(wǎng)吧里追一個伢,后那個伢跑到網(wǎng)吧廁所里,楊某某幾個人把那個伢從廁所拉到門口。除了其、萬某某、阿坤,其余的人都圍上去打那個伢。其看到林瑞拿著彎刀,其余的拿鋼管,還有個伢也是拿刀。事后林瑞的刀上有血,他應(yīng)該砍到那個伢了。

9、被害人余某陳述:案發(fā)當晚九點左右,其、李某某等五人在文明網(wǎng)吧玩時,李某某跑回來說古塔村部有四人找他要錢,其和賀某過去問哪個是搶劫的,一個叫“冬冬”的人講是他,并叫他們等著。后他們到網(wǎng)吧玩時剛才坐的出租車又回來停在文明網(wǎng)吧門口,下來十六、七個人,有的拿著砍刀,有的拿著鋼管,首先一個長發(fā)的人拿著鋼管到文明網(wǎng)吧內(nèi)用膝蓋頂了其一下,把其搞到文明網(wǎng)吧門口,有七八個人用鋼管打其背部,還有人用砍刀把其手腕砍傷,其跑到文明網(wǎng)吧的衛(wèi)生間,有一個瘦小的人跟著進去用腳踢其,打其的同時還有幾個人也打了小哲(“光頭”)。主要是一個叫“冬冬”的人找李某某敲詐錢,現(xiàn)在知道叫“冬冬”的是楊某某。

10、證人張某某的證言:當晚九點鐘左右,敲李某某的幾個人喊來十幾個人,有拿鋼管,有拿刀的,有好幾個人進入文明網(wǎng)吧用鋼管打余某,在門口的空調(diào)外機處有人用刀砍了余某,砍了余某的手,當時手上流了很多血。

11、證人孫某的證言:關(guān)于打架的起因、過程與張某某的證言一致。其本人也被打了,開始用腳踢,后用鋼管打在其身上,在這個過程中還有人拿刀,余某的手是被刀砍的。

12、證人陳某甲的證言:當晚九點四十分左右在文明網(wǎng)吧掃地時,看見來了十幾個人手拿鋼管和砍刀沖進文明網(wǎng)吧,用鋼管打那胖小伙子,拉到門口按在地上打,那小伙子從地上爬起來沖到衛(wèi)生間,那伙人拿著鋼管一邊追一邊打,從衛(wèi)生間出來后,那伙人又在網(wǎng)吧門口空調(diào)外機旁打那小伙子,小伙子流了許多血。

1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有四個小伙子在外貿(mào)邊下弄里敲詐其錢,其跑回去告訴余某,余某帶著一起的兩個人和其共四個人拿著板凳等東西把對方追跑了。

14、證人郭某的證言:其看到十幾個人手拿鋼管和砍刀沖了進來,對方把孫某打倒在網(wǎng)吧門外的地上,其看見余某受傷,就把他送到醫(yī)院。

15、證人唐某的證言:徐某某打電話叫其到韓進家店里,其看到林瑞、林某、楊某某、徐某某、坤、老五、徐某、萬某某等十幾個人都在那里,楊某某搬出了鋼管、砍刀等工具。林瑞、林某帶頭拿著工具沖進網(wǎng)吧,徐某某把光頭拉到網(wǎng)吧門口,拿鋼管的都上去打他,有人把余某拉到網(wǎng)吧門口,徐某某、林瑞等都上去打余某。

16、潛山縣公安局的法醫(yī)鑒定意見證實余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傷。

17、余某受傷部位的照片及文明網(wǎng)吧內(nèi)現(xiàn)場照片。

18、余某受傷的診斷證明書(安慶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以及相關(guān)的病歷。

19、2013年1月9日文明網(wǎng)吧監(jiān)控視頻光盤證實聚眾斗毆的事實經(jīng)過。

(二)2012年9月28日19時許,潛山縣梅城鎮(zhèn)居民何某某與胡某、汪某某三人到梅城鎮(zhèn)酒廠巷內(nèi)上訴人陳某某的賭場玩,何某某推莊,陳某某催促何某某下莊,遭何某某拒絕。陳某某打電話叫上訴人韓高峰到賭場處理此事。韓高峰打電話邀集上訴人林瑞、占海波、同案人許某某(另處)到其店里見面,林瑞、許某某又邀集原審被告人林某、同案人汪某甲(另處)、聶某甲(另處)、原審被告人萬某某等人先后到韓高峰家的商店集合,從該商店拿出存放的鋼管等工具,駕車趕到陳某某的賭場。在賭場外,韓高峰、林瑞、占海波、林某等人對何某某拳打腳踢、用鋼管抽打,何某某被毆打受傷住院。后經(jīng)潛山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主持調(diào)解,占海波、韓高鋒等人與何某某達成治安調(diào)解協(xié)議,賠償何某某27000元。陳某某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3年8月14日到潛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其余各人均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二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上訴人韓高峰供述:那天晚上七八點鐘,滑頭(陳某某)打電話對其講何某某在賭場推莊不下來。其馬上打電話給占海波、林瑞、許某某三人,叫他們到其店里來,占海波是一個人來的,許某某是兩三個人一道,林瑞也是三四個人一道,加上當時在其店里玩的萬某某等幾個伢。到賭場后,在賭場外面,占海波帶頭用鋼管打何某某,林瑞、許某某、老五等人圍上去打,把何某某打倒后,其就叫他們不要打了。

2、上訴人林瑞供述:2012年熱天的一個晚上七八點鐘,韓進打電話講何某某在場子里搞經(jīng)子(操事),叫其到他家店里與許某某、占海波等人匯合,抄家伙到場子里去。后占海波、范某也來了,許某某將他車后備箱打開,將里面的鋼管每人發(fā)了一根。在賭場外面,韓進第一個用拳頭打、腳踢何某某,占海波和其拿著鋼管也沖上去打何某某,邊上許多伢也圍上去打,占海波打的最兇,鋼管都打彎了。

滑頭的賭場有韓進的社會股,每天滑頭從賭場收益里支付幾百塊錢給韓進,韓進負責(zé)不讓其他玩的伢在場子里搞經(jīng)子鬧事。

3、上訴人占海波供述:其接到韓進的電話,講何某某在賭場里操事,叫其到他家店里集中一塊去看看,其到時,韓高峰、林瑞、林某、老五、萬某某、小龍、阿坤等二十余人都在那里了。有人從韓高峰家店里拿出了鋼管等工具,基本每人都拿了一根鋼管,其沒拿。到賭場后,韓高峰動手打何某某,現(xiàn)場去的人都動手打何某某,有鋼管的拿鋼管打,沒鋼管的就用手打、腳踢,其不知道從哪個人手上拿了鋼管朝何某某身上打了兩下。

4、原審被告人林某供述:那天晚上,其和林瑞幾個人在一起玩,韓進打電話給林瑞,其同林瑞、聶某甲等幾個人到了韓進家店里,看到許某某帶了幾個伢,占海波也去了。十幾個人都到韓進家店里拿了鋼管。到賭場后,韓進問何某某“為什么在場子里打空板子,又送月餅”當時韓進用手挽著何某某的頸部,何某某把韓進手推開,并沖了韓進,占海波從一個伢手上搶過鋼管打何某某,其他也有動手的,但都打不上前。打了兩三分鐘,后韓進講不要打了,大家一道走了。

5、原審被告人萬某某供述:當天晚上七八點鐘,其同聶某甲、聶某某、林某、楊某某等人在韓進家玩。占海波在韓進家門口喊其去的。兩部車到了賭場外邊,每人拿了一根鋼管,韓進和何某某講了幾句話,就打起來,許多人圍上去打何某某,其沒打。

6、上訴人陳某某供述:其打電話告訴韓進何某某在場子里推莊不下來。韓進講他過來處理。過了十幾分鐘,占海波同“老二”(林瑞)、林某等十幾個人持鋼管到賭場里。其看勢頭是要打架,就對占海波講“不要在場子里搞”,占海波就把何某某喊出賭場。過了會兒其聽見外面打起來,跑出去看,看到占海波那些人走了,只有何某某那邊的幾個人在那里。

7、被害人何某某陳述:韓高峰、占海波打其后背、腰部,并踩其頭部。

8、證人汪某某的證言:韓進、占海波帶著林某、林瑞等二十多人來了,每人手上都拿著一根一米多長的鋼管,滑頭(陳某某)對韓進講不要在場子里邊搞。在賭場外面,韓進用拳頭打了何某某的頭面部,何某某用手推韓進的手臂,韓進、占海波、林瑞、林某等都用鋼管打何某某,打了幾十秒,將何某某打倒在地。

9潛山縣公安局治安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潛山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在公安民警的主持下由占海波出面與何某某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

10、汪某某的辨認筆錄證實:汪某某指出陳某某是當天在場叫滑頭的、韓高峰是當天毆打何某某叫韓進的、汪某甲是當天在場叫坤的、當天毆打何某某的林某、林瑞。

(三)2013年6月19日晚,丁某某(另處)在皖國路劉某某(另處)賭場打空板子,劉某某即電話告知上訴人林瑞、同案人許某某(另處),當時林瑞正和上訴人范某某、韓高峰等人在藍色經(jīng)典KTV唱歌,林瑞、范某某遂將這一情況告知韓高峰,韓高峰讓其去看看。林瑞邀集上訴人陳某、原審被告人徐某某、同案人聶某甲(另處)、汪某甲(另處)等人先到韓高峰家商店,帶上鋼管、鋼管刀后,駕車趕到喬公路劉某某開設(shè)的賭場附近,丁某某、戴某某等人也隨后駕車趕到。在范某某與丁某某理論時,徐某某持鋼管刀砍向丁某某,戴某某(另處)見狀馬上下車,持匕首幫丁某某與徐某某發(fā)生斗毆,雙方人員糾纏在一起,致徐某某、戴某某等人受傷。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上訴人韓高峰供述:2013年6月19日晚,林瑞、范某某、許某某、聶某甲等人在皖國路同丁某某、戴某某等人打架的事其知道,后其和葛某乙一塊開車去看看。車開到皖國路,還沒到打架現(xiàn)場,戴某某、丁某某、八餅等七八個人把其車攔下來,戴某某講徐某某把他砍了,之后林瑞、許某某、范某某、聶某甲、陳某也都過來,戴某某講要找徐某某。許某某打電話喊徐某某過來,意思叫徐某某向戴某某賠禮道歉。徐某某過來后,戴某某、丁某某、八餅等七八個人手持鋼管去攆,要打徐某某,徐某某坐車走了。

2、上訴人林瑞供述:當天晚上九點多,其同韓進、陳某、范某(范某某)、聶某甲、范某女朋友幾個人在藍色經(jīng)典唱歌,劉某某打電話給其和范某講丁某某在賭場打空板子操事,叫他們?nèi)タ纯?。其和范某告訴了韓進。后到韓進家店里,其和范某、陳某、徐某某、聶某甲拿了四根鋼管、一把關(guān)公刀,徐某某拿著關(guān)公刀,阿坤開車帶他們到了劉某某賭場,許某某帶著幾個人已經(jīng)到了。剛下車,丁某某坐滋嘴(戴某某)車來了。范某和丁某某正講時,徐某某持關(guān)公刀的刀背朝丁某某頭上砍,當時刀斷了。戴某某用匕首刺徐某某,葛某某將聶某甲打倒,把聶某甲手上的鋼管拿著又打徐某某。在打斗時,徐某某手上的關(guān)公刀把戴某某臉上劃了一個口子,戴某某、丁某某、葛某某、光頭就更加瘋狂地打徐某某,徐某某就跑了。

3、上訴人范某某供述:林瑞對其講喬公路賭場有人鬧事,其和林瑞、陳某、聶某甲坐阿坤的車子先喊徐某某,后到韓高峰店門口,其、林瑞、聶某甲一人拿了一根鋼管,徐某某手上拿了一把砍刀。徐某某和丁某某打起來時,滋嘴從他自己的車上下來,拿著匕首對著徐某某舞,好像要戳徐某某。

之前其和韓進都在藍色經(jīng)典唱歌,接到電話后林瑞對韓進說場上有人鬧事,去看看,韓進講“你們?nèi)タ纯础薄?/p>

4、原審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013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林瑞找其講有事。其拿的是鋼管刀,其他人也都拿了工具,范某某拿的是鋼管。范某某同丁某某先接觸,兩個人吵起來,其用鋼管刀往丁某某頭上拍一下,戴某某拿個匕首要捅,把其手上劃了一刀,其就跑了,摔倒后,不曉得哪個把其頭打破。林瑞、陳某、聶某甲、范某某幫其打?qū)Ψ降娜耍际怯娩摴艽虻摹?/p>

5、上訴人陳某供述:那天晚上九點左右,其和林瑞、韓進、范某、范某老婆、阿坤、葛某甲幾個人在藍色經(jīng)典唱歌,大概十點左右,范某和林瑞分別接到電話,說丁某某在一個賭場打空板子,叫他們?nèi)タ纯?。接到徐某某后開車到韓進家開的超市,拿了一個袋子裝的三根鋼管一把砍刀。徐某某拿了一把關(guān)公刀,其、林瑞、聶某甲、范某某一人拿了一根鋼管。五六分鐘后,戴某某他們開車過來。徐某某拿著關(guān)公刀上前砍丁某某,丁某某用手把刀擋掉,他們沖上前拉扯在一起。

6、證人王某某的證言:來了七八個,其中兩個人手上拿著棒子。在其家門口轉(zhuǎn)了幾趟。丁某某來了后說:要找就找他,他伸手去拿一個人手上的棒子,那個人拿棒子打丁某某一下。那個人就和丁某某打起來。

7、證人徐某甲的證言:旁邊一個男的對著丁某某的頭砍,滋嘴下車和那些人講話,像是拉架的樣子。過了一會,滋嘴回到車邊,他頭上破著,還流著血。其看見丁某某跟人在打架。對方走著一部分人后,丁某某拿著鋼管把旁邊一部黑色的轎車玻璃和車燈砸破。

8、證人楊某某的證言:2013年6月19日晚大概十一點左右,其看見有十幾個小伙子在那里打架,打了十分鐘左右,有五六個小伙子走了,留下的五六個小伙子好像打架吃了虧。其中有人拿著一根鋼管砸了旁邊一部汽車的玻璃。

楊某某辨認出丁某某系砸壞劉某某車的人。

9、證人許某某的證言:其接到劉某某的電話趕到現(xiàn)場,看到胖子持大刀將丁某某砍傷,滋嘴和丁某某分別拿鋼管和短棍與胖子伢發(fā)生對打。

10、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胖子伢在車里面拿出一個長刀把丁某某的頭打了一下,當時刀就斷了,丁某某搶胖子伢手里的刀,胖子伢拿刀砍丁某某,丁某某用手把刀擋著,戴某某下車和丁某某兩個人打胖子伢。

11、證人葛某某的證言:丁某某下車和范某某爭了起來,當時范某某手里拿著一根鋼管,兩人爭了幾句話后,丁某某與范某某那邊人動手打了起來。滋嘴下車,范某某那邊有個外號叫小胖子的人用刀把滋嘴耳部邊上劃傷了,滋嘴攆著打那個小胖子。

1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6月19日賭場被丁某某打空板子搞停之后,其打電話給許某某叫他去調(diào)解一下。

13、證人戴某某的證言:丁某某一下車那些小伙子就打丁某某,其下車制止,徐某某砍了其左耳前面的發(fā)跡處,當時就血流不止,其將徐某某手上的鋼管搶下來打徐某某。

14、證人涂某某的證言:喬公路的賭場是其和劉某某組織的,只開了6月17日、18日、19日三天,許某某是賭場的社會股,每天由劉某某給他400元。

(四)2011年6月29日晚,因賭場糾紛,朱某某、儲某某等人到汪某丙在梅城鎮(zhèn)大園開設(shè)的賭場鬧事,被汪某丙等人毆打。洪某等人邀集四、五十人趕到汪某丙在梅城鎮(zhèn)大園開設(shè)的賭場尋找汪某丙等人報復(fù),后雙方約定在縣城皖國路火車站附近見面比斗。晚上八時許,洪某帶領(lǐng)四、五十人持鋼管、砍刀等物趕到縣城皖國路火車站附近,汪某丙帶領(lǐng)上訴人林瑞等幾十人持砍刀等器械也趕到縣城皖國路火車站附近,雙方持械斗毆,造成程某某等人受傷,汪某丙妻子美容廳玻璃被砸壞。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上訴人林瑞供述:黃某喊其等人一道去黃甲家拿了鋼管等工具。趕到大汪家店里,車上的人各拿了一根鋼管下去,這次沒打人。后在開發(fā)區(qū)那邊轉(zhuǎn)了一下。

2、同案人葛某甲供述:老二(林瑞)那天晚上到皖國路去了,但是沒看到他參與打架。

3、同案人鄭某某供述:獾子開車過去,老二搭出租車也趕到,獾子和老二帶著打架用的砍刀、鋼管等工具。

4、同案人朱某供述:老二當天租了一輛出租車,和大汪、王小啟,小黑等人在鐵路橋下匯合一起到了皖國路。

5、潛山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林瑞參與本次聚眾斗毆。

二、尋釁滋事事實

(一)2012年7月27日晚,上訴人韓高峰、林瑞、范某某、原審被告人林某、同案人聶某甲、許某甲(另處)等人在潛山縣城谷歌KTV唱歌,韓高峰與許某甲因事外出,韓高峰在回來乘坐電梯上樓時,與正從電梯出來的張某甲、朱某某等人發(fā)生糾紛。此時正在樓上KTV唱歌的林瑞、范某某、林某、聶某甲等人得知這一情況立馬趕到現(xiàn)場。張某甲見對方人多便跑開,林瑞、林某、范某某、聶某甲、許某甲等人在后面追趕。在財富國際廣場一巷子內(nèi),林瑞等人追上張某甲,并對張某甲實施毆打,致張某甲輕傷。案發(fā)后,韓高峰和張某甲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賠償張某甲11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上訴人韓高峰供述:那天晚上其同許某甲、林瑞、林某、聶某甲、范某某等七八個人在谷歌唱歌,其同許某甲先下來買東西,準備乘電梯上樓,在電梯里同下電梯的四個男的碰面,其同他們中的一個撞了一下,雙方吵起來。林某、林瑞、聶某甲、范某某幾個人從谷歌下來后,對方中的一個人就跑,林瑞他們追過去把人家頭打破了。后其和范某某把那個人找到送醫(yī)院,還給他交了錢。

2、上訴人林瑞供述:其、聶某甲、許某甲、韓進四人在谷歌唱歌。許某甲上來說韓進在下面和人發(fā)生糾紛,他們下去后,對方看到他們勢頭很猛就跑掉了,其中一人往財富國際方向跑,其、聶某甲、許某甲三個人在后面攆。在小區(qū)內(nèi),聶某甲朝對方后背打了一拳,對方摔倒在地,三個人圍上去對他拳打腳踢。

3、原審被告人林某供述:其、韓進、許某甲、林瑞、聶某甲幾個人在谷歌唱歌,韓進先下去,后不知哪個打林瑞電話講韓進在下邊被人打了。他們下去時,對方一個人往財富廣場后邊巷弄里跑,在里邊弄里,林瑞一腳把那個人踢倒,聶某甲和其、許某甲追到,聶某甲撿了個磚頭朝那個男的拍了幾下,把那個男的頭打破。幾個人回到韓進那里,聶某甲講把那個人頭打破了。后他們到中醫(yī)院看了那個人。

4、上訴人范某某供述:那天晚上,其同韓進、許某甲、林瑞、林某、聶某甲等人在谷歌唱歌。有個女伢喊他們講韓進在下邊和別人搞經(jīng)子,他們下去之后看到韓進、許某甲和對方幾個人在電梯門口吵。這時對方一個人就跑,其和聶某甲、林瑞、林某、許某甲幾個人追到財富廣場后邊弄里,林瑞把那個人按在地上,聶某甲拿磚頭打了那個人的頭,其和許某甲、林某、林瑞踢了那個人幾腳。

5、被害人張某甲陳述:當時對方有人抓住其雙手,還有人用腳踢其腿部,將其踢倒在地,對方一群人對其拳打腳踢。

6、證人張某乙證言:其趕到中醫(yī)院看到韓進和一個叫老二的還有一個小伙子在一起,在中醫(yī)院拍了片說張某甲肋骨骨折。

7、證人徐某乙證言:那個自稱韓進的男的從電梯里面沖出來,在樓梯口他從口袋里拿出一把彈簧刀往張某甲右邊腰部戳了兩下沒有戳到,那個男的叫張某甲不要走。過了會,谷歌上面下來七八個人,張某甲就跑,那七八個人在后面追,那個自稱韓進的男的把朱某某拽了。

8、證人許某甲證言:林瑞問韓高峰怎么回事,韓高峰講哪些人和他搞經(jīng)子,林瑞問怎么搞,韓高峰講打他們。當時韓高峰把其中一個人的衣服拉著,那個人就跑,林瑞、林某、聶某甲、韓高峰和其就在后面追,其和韓高峰追了一下就回來了。

9、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證實韓高峰賠償張某甲11000元。

10、鑒定意見證實張某甲的損傷程度系輕傷。

(二)2012年5月14日22時許,許某(另處)在潛山縣梅城鎮(zhèn)水調(diào)歌頭歌廳門外無故毆打陳祥某某,后被他人拉開。23時許雙方均邀集多人到皖城門口處理此事,許某喊來上訴人林瑞、同案人黃某某等人先到皖城門口,陳祥某某與李某、夏某某等人隨后趕到。雙方見面后,林瑞與陳祥某某喊來的李某、夏某某發(fā)生打斗,并用隨身攜帶的小刀將李某刺傷,后雙方僵持在那里。林瑞叫黃某某打電話喊來林某、聶某甲等人,聶某甲、林某等人到現(xiàn)場后持磚塊追打陳祥某某方人員,陳祥某某方人員便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李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傷。案發(fā)后,林瑞和李某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林瑞賠償李某21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上訴人林瑞供述:在皖城酒店門口,有幾個人從城里方向跑過來,其走到許某面前攔住他們,并講許某是其朋友,他們四個男的就將其打倒在地,臉上都打出血。其爬起來,將對方一個伢按在路邊欄桿上,其他的人又沖過來打其,其將袋里一個刀拿出來朝前面一個伢胸口和背上各劃了一刀,后雙方僵在那里。其叫女朋友打電話把林某和聶某甲喊來,他倆趕過來,聶某甲還帶著幾個小伢,對方的人就跑了。

2、原審被告人林某供述:那天晚上十一二點,其同聶某甲還有幾個伢一塊在皖城附近玩,林瑞的老婆黃某某打電話講林瑞在皖城門口讓人打了。其和聶某甲四五個人快跑到皖城門口時,與老二打架的對方幾個人就跑了。其四個人回頭看老二,老二臉上都是血,對方一個男伢身上也在淌血。

3、證人陳祥某某的證言:證實夏某某、李某與林瑞發(fā)生打斗,相互用拳頭打,用腳踢。后林瑞拿出一把水果刀將李某劃傷。

4、證人陳某的證言:那個男孩打夏某某胸口一拳,之后他們扭打起來,程某某和許某在爭執(zhí)。李某和那個男孩打得很厲害,兩人都打倒在地。過了一會,聽見李某大聲吼叫,看到那個男孩手上拿著一把匕首,他們把李某拉出來,看到李某身上有刀傷,背上在流血,臉上也在流血。

5、證人許某的證言:李某某打電話叫其出去和陳某他們談?wù)?,其就說在皖城商廈門口等他們。陳某身后幾個男孩和林瑞打起來,黃某某在旁邊拉架,看見林瑞被打蹲在地上,臉上全部是血,對方有個男孩衣服被劃破,背上有個口子在流血,其看到林瑞手上有個小匕首。其打第一個電話給林瑞講其要打陳祥某某,叫他過來。后其打第二個電話給林瑞講其把陳祥某某打了,對方約其在皖城門口談?wù)劇A秩鸫饝?yīng)陪其去看看。另外三四個男孩是林瑞和對方三個男孩打架結(jié)束后過來的,見林瑞被打就追打?qū)Ψ?,沒追到。

6、證人鄭某某的證言:2012年5月14日24時左右,其、黃某某、許某和老二在皖城超市等陳祥某某過來,兩分鐘后,六個人跑到他們面前一直講許某,老二用手擋了一下許某,他們就動手打了起來。后來看到老二拿了一把小刀,其和黃某某跑到老二旁邊把他拉開。

7、證人夏某某的證言:陳祥某某說她被人打了,叫他們過去看看,他和李某某過去。其和老二打了起來,兩個人抱著都倒在地上,李某和陳某上來用腳踹老二,老二把其推開,爬起來,抽出一把水果刀舞了幾下,李某被劃了幾下,胸前和背后衣服都被劃破,還流血了。

8、證人黃某某的證言:在皖城商廈門口,那三個男孩和林瑞打起來,他們把林瑞打倒了,林瑞爬起來后,不知從哪里拿出一把十幾厘米的小刀向?qū)Ψ侥莻€男孩揮舞。

9、證人陶某的證言證實許某和陳祥某某發(fā)生打斗。

10、被害人李某陳述:其走過去有個男孩攔住其,直接用拳頭打了其臉部一下,其也用拳頭和他對打,其被打倒在地,夏某某也過來幫其打那個男孩。那個男孩用個什么東西在其臉部、胸部、左腋下、背部,一共劃了四下,當時被劃的都流血了。

11、協(xié)議書證實林瑞賠償李某21000元。

12、鑒定意見證實李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傷。

(三)2012年8月30日晚,出租車司機桂某某在潛山縣梅城鎮(zhèn)駕車和原審被告人林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桂某某將林某送至潛山縣醫(yī)院治療后,到潛山縣交警大隊去處理交通事故。在潛山縣交警大隊門口,因桂某某未能及時聯(lián)系上交警,上訴人林瑞、同案人車某(另處)便對桂某某拳打腳踢,林瑞還使用隨身的小刀刀柄擊打桂某某,致桂某某輕微傷的后果。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上訴人林瑞供述:2012年一天晚上,林某被一個出租車司機撞了,出租車司機到交警隊搞材料,其同車某、許某甲、范某一道到交警隊。當時交警隊門是關(guān)的,那個司機打電話到交警隊喊人開門,其和車某催他,那個司機就大聲吼,其同車某用拳頭打,用腳踢那個司機,其用隨身攜帶的小刀刀柄把那個司機頭打破。

2、被害人桂某某陳述:一男子騎摩托車撞上了他的出租車,后該男子的幾個朋友跟他一起去交警隊。因其無法打通交警的電話,三名男子就對其實施毆打。

3、證人林某的證言:聽圈內(nèi)朋友說林瑞用小匕首柄把出租車司機的頭打出血。

4、證人許某甲的證言:當晚到潛陽飯店大廳等人,接到林某電話說他幾個朋友把出租車司機打了,叫范某某去看看。后他到交警隊門口,看見了那個司機。

5、鑒定意見證實桂某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微傷。

三、開設(shè)賭場事實

(一)2013年1月,上訴人陳某某伙同他人在潛山縣梅城鎮(zhèn)太平村開設(shè)賭場,組織他人聚眾賭博,從中抽取漁利共計56500余元,陳某某個人分得8000元。

(二)2012年9月份期間,上訴人陳某某伙同上訴人韓高峰等人在潛山縣梅城鎮(zhèn)酒廠巷開設(shè)賭場,組織他人聚眾賭博,從中抽取漁利共計約20萬元。其中陳某某個人分得約2萬元,韓高峰非法獲利約1.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上訴人陳某某供述:由其、韓某、柳某某、葛某乙、楊某某、岳西老李和林某某在天柱山路五谷雜糧酒店對面人家開的賭場,搞了兩天。1月22日當天共贏利2.85萬元,其分到4000元。1月23日贏利2.8萬元,其分到4000元。

韓進是其賭場的社會股,場上的一些矛盾糾紛由他解決。每天給他600元,在酒廠巷賭場開了20天左右,分給韓進社會股的錢約1.2萬元,錢都是交給韓進老婆,有時是韓進老婆去收,有時是送到平價超市她手里。

賭場每天有1萬元的紅子收入,外面八個股東平分,除去開銷,每天每個股東能分到1000元。

2、證人宋某某的證言:其陪男朋友韓某某到野寨的一戶人家,看到滑頭(陳某某)等人賭博,韓某某輸了11萬元現(xiàn)金。

3、證人郭某某的證言:滑頭送過兩次錢給韓進,是她代收的,一次1000多塊,一次1800元,都還了韓進的小轎車的按揭,時間是2012年5、6月份。

郭某某對韓進、滑頭(陳某某)進行了辨認。

4、證人林某某的證言:賭場有七個股東,后來韓某入了一股。其和陳某某一方,葛某乙和許某乙一方,楊某某和韓某一方,柳某某和岳西老李一方。賭場只在2013年1月22日和23日搞了兩天。賭場每天的收入3萬元左右,每天分到每個股東手上的有3500元,因陳某某是組織者,他分的多些,大概在4000元。

5、證人許某乙的證言:賭場有八個股東,陳滑頭和林某某負責(zé)一方,其和葛某乙負責(zé)一方,柳姐和岳西老李一方,楊某某和韓某一方。賭場在開的兩天除掉日常開支,每天收入2.85萬元,分到每個股東手上的有3500元,因為陳某某是組織者,他分得4000元。

6、證人葛某乙的證言:陳某某是組織者,分了4000元,其余股東每人分了3500元。

7、證人韓某某的證言:1月22日當天,每人每股分得4000元現(xiàn)金,陳某某分得多些,約5000元。當天總的抽頭漁利在3.3萬元。1月23日當天,共抽頭漁利2.9萬元,每股分得3500元,陳滑頭分得4500元。

8、證人葛甲某的證言:其在2013年1月20日和21日到其家酒店對面的葛云橋家賭博。

9、證人占海波的證言:其只知道韓進一人是陳某某賭場的社會股。社會股每天在賭場拿多少錢都是陳某某自己搞的事。

10、證人林瑞的證言:滑頭(陳某某)的場子的社會股是韓進的??磮鲎拥呢蠓謭錾系氖找妫麄冎饕欠乐蛊渌娴呢蟮綀鲎永锔憬?jīng)子,一般社會股都是固定每天多少錢。

11、證人鐘某某的證言:韓進是社會股,場子前后開了二十天左右,是陳某某為主牽頭組織的,賭博人員一般都是他邀集,場地也是他管理,其他股東都是能叫上別人坐方就讓別人坐方,沒有人就自己坐方,其基本上都是自己坐方,何某某打架之后場子就停掉了。韓進經(jīng)常去,有時拿錢也去,錢都是陳某某經(jīng)手給他,總的給了他一萬多元錢。

12、證人黃某甲的證言:社會股是韓進的,他經(jīng)常到場子里去。他每天收600塊錢左右,是陳某某給他。先除到陳某某頭上,陳某某給韓進。

13、陳某某對參賭人員五谷雜糧酒店老板進行了辨認。

14、黃某甲、鐘某某對陳某某和韓高峰進行了辨認。

原判列舉的綜合性證據(jù)如下:

1、前科、劣跡材料證明:陳某曾在2012年8月9日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日,2012年10月23日因參與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日(拘留折抵)。韓高峰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太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9日刑滿釋放。占海波因犯盜竊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7月16日刑滿釋放。

2、歸案經(jīng)過:陳某某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3年8月14日到潛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其余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均系被抓獲。

3、戶籍證明:證實徐某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其余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犯罪時均年滿18周歲。

4、辨認筆錄

(1)楊某某辨認出王某、聶某某為2013年1月18日晚參與砍傷余某的人。

(2)林瑞辨認出滑頭(陳某某)、韓進(韓高峰)、何某某、胡某、林某、阿坤(汪某甲)、王某、徐某、徐某某、占海波。

(3)林瑞指認相關(guān)現(xiàn)場,包括在文明網(wǎng)吧門口毆打余某的現(xiàn)場、在交警大隊門口毆打一名出租車司機的現(xiàn)場,在財富廣場西北側(cè)伙同聶某甲等毆打一名潘鋪男子的現(xiàn)場、毆打何某某的現(xiàn)場以及同黃某等聚眾斗毆的現(xiàn)場。

5、韓高峰、占海波的釋放證明、陳某某的取保候?qū)彶牧献C實:韓高峰于2009年12月9日刑滿釋放,占海波于2012年7月16日刑滿釋放,陳某某與2013年2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p>

針對各上訴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及罪名、量刑情節(jié)提出的相關(guān)辯解,本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綜合評判如下:

1、關(guān)于韓高峰不屬于第二起聚眾斗毆的主犯,對該起斗毆的實施與完成未起到?jīng)Q定或重要作用,該起斗毆未造成輕傷后果,韓高峰參與該起聚眾斗毆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以及林瑞及其辯護人認為林瑞在該起事實中系從犯、占海波認為其有自首情節(jié)、陳某某認為該起聚眾斗毆不成立的辯解意見。

經(jīng)查,陳某某電話告知韓高峰,何某某在其賭場推莊不下來的情況后,韓高峰電話邀集林瑞、占海波、許某某,林瑞、許某某又邀集林某、萬某某等人,在韓高峰女朋友經(jīng)營的商店集合后從該商店拿取鋼管等工具駕車趕到陳某某的賭場。陳某某要求韓高峰等人到賭場外面搞。在賭場外,韓高峰、林瑞、占海波、林某等人對何某某拳打腳踢或者用鋼管抽打,致何某某受傷住院,事后經(jīng)公安派出所主持調(diào)解雙方達成賠償調(diào)解協(xié)議。故陳某某打電話邀集韓高峰到現(xiàn)場處理此事,在韓高峰等人持鋼管等械具到達賭場時明知要發(fā)生斗毆,而要求韓高峰等人到賭場外面搞,表明其主觀上有斗毆的故意,客觀上有邀集和組織的行為,其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且系該起聚眾斗毆的邀集者,并放任韓高峰等人毆打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韓高峰系該起持械聚眾斗毆的邀集者,并積極參與毆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瑞、占海波、林某、萬某某系積極參與者,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一審判決認定何某某被致輕傷程度的表述與查明的證據(jù)證實的事實不符,對韓高峰及其辯護人的相關(guān)意見予以采納。雖然韓高峰、占海波等人主動要求公安派出所主持調(diào)解,與何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發(fā)生在公安機關(guān)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前,但各被告人沒有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供述犯罪行為,缺乏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不符合刑法規(guī)定成立自首必須是行為人自動投案的要件。韓高峰的此節(jié)辯解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關(guān)意見、占海波的相關(guān)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2、關(guān)于認定韓高峰系第三起聚眾斗毆的主犯有悖于客觀事實,認定韓高峰讓林瑞去看看證據(jù)不充分,即使韓高峰讓林瑞去看看屬實,并不能構(gòu)成對第三起斗毆的概括性故意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林瑞及其辯護人認為其在該起犯罪中系從犯;范某某認為其在該起聚眾斗毆中沒有打人,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系從犯;陳某認為其是被動參與,沒有參與斗毆而是從中拉架,系從犯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經(jīng)查,一審認定林瑞、范某某將劉某某打電話告知丁某某在皖國路劉某某賭場打空板子的情況告訴韓高峰,韓高峰讓其去看看的情節(jié)僅有范某某的供述,且“去看看”的意思表示不明確,韓高峰未參與具體斗毆,一審判決以韓高峰對林瑞等人后面實施的聚眾斗毆行為具有概括性故意,系該起聚眾斗毆的指使者,是主犯的認定無事實依據(jù),并據(jù)此追究韓高峰該起聚眾斗毆犯罪的刑事責(zé)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對韓高峰及其辯護人的相關(guān)意見予以采納。林瑞系該起聚眾斗毆的邀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范某某、陳某認為其系從犯的理由原判已予以認定,并分別予以減輕處罰,對該二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關(guān)意見不再考慮。

3、關(guān)于韓高峰及其辯護人提出韓高峰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以及范某某提出在指控的尋釁滋事犯罪中沒有打人,系從犯,且事后與被害人達成協(xié)議進行了賠償解決的辯解。

經(jīng)查,韓高峰與許某甲在乘坐電梯時與張某甲等人發(fā)生糾紛,林瑞、林某、范某某等人得知這一情況后趕到現(xiàn)場,張某某見狀跑開,林瑞等人追上張某甲,對張毆打并致其輕傷的后果。雖然起因系因韓高峰與張某甲等人的糾紛,但韓高峰未予追趕,對其行為有所節(jié)制。林瑞等人出于為韓高峰出頭,借故生非,逞強耍橫,追趕毆打張某甲并致其輕傷,其隨意毆打他人已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韓高峰的行為對該后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guān)系,不應(yīng)當承擔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zé)任,對韓高峰及其辯護人提出韓高峰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的相關(guān)意見予以采納。范某某提出在尋釁滋事犯罪中沒有打人的辯解與其供述不符,不能成立,原判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已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其拘役五個月應(yīng)屬適當,對其相關(guān)上訴理由不再考慮。

4、關(guān)于林瑞及其辯護人提出林瑞在第二、第三起尋釁滋事犯罪中不構(gòu)成該犯罪。其主觀上是善意的而沒有隨意毆打他人的故意,林瑞在第二次被對方三人圍攻時拿出身上的小刀將李某刺傷,構(gòu)成輕傷,是正當防衛(wèi)行為所致,不應(yīng)當承擔刑事責(zé)任,一審認定第三起中林瑞持兇器小刀隨意毆打他人的證據(jù)不足,理由不充分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jīng)查,林瑞因許某無故毆打陳祥某某與對方發(fā)生糾紛并約定處理此事時出頭,逞強耍橫,用隨身攜帶的小刀刺傷他人并致輕傷的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以及因林某與桂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偶發(fā)糾紛,借故生非,用隨身攜帶的小刀刀柄擊傷桂某某頭部達到輕微傷的程度,林瑞主觀上有借故生非的故意,客觀上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或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小刀的刀柄也足于致傷他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林瑞在尋釁滋事中被對方毆打,缺乏防衛(wèi)的正當性,拿出身上的小刀將李某刺傷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行為。林瑞及其辯護人的相關(guān)意見不能成立。

5、關(guān)于韓高峰不能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陳某某提出認定其第二起開設(shè)賭場罪證據(jù)不充分,其因賭博被刑事拘留,交代了第一起開設(shè)賭場事實,后被定罪,應(yīng)認定為自首的辯解理由。

經(jīng)查,韓高峰明知陳某某開設(shè)賭場,自己作為其社會股幫助陳某某經(jīng)營,為其提供保護,每天收取費用,有其女朋友郭某某證言、陳某某供述證實,其主觀上有通過開設(shè)賭場盈利的故意,客觀上也履行了保護行為,其行為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本案聚眾斗毆的證據(jù)同時證明了陳某某開設(shè)賭場的事實,陳某某提出認定第二起開設(shè)賭場罪證據(jù)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陳某某因涉嫌賭博被刑事拘留時交代第一起開設(shè)賭場的事實,其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zhì)上與已被掌握的罪行相同,陳某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自首,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韓高峰、林瑞、范某某、占海波、陳某、陳某某、原審被告人林某、徐某某、萬某某、王某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

在聚眾斗毆第一起事實中,林瑞系組織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林某、王某、萬某某、徐某某系積極參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在聚眾斗毆第二起事實中,陳某某打電話邀集韓高峰到現(xiàn)場處理此事,在韓高峰等人持鋼管等械具到達賭場時明知要發(fā)生斗毆,而要求韓高峰等人到賭場外面搞,表明其主觀上有斗毆的故意,客觀上有邀集和組織的行為,其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且系該起聚眾斗毆的邀集者,并放任韓高峰等人毆打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韓高峰系該起持械聚眾斗毆的邀集者,并積極參與毆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瑞、占海波、林某、萬某某系積極參與者,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從犯,同時考慮林瑞有二次邀集他人的行為,并結(jié)合各被告人毆打被害人行為的輕重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對林瑞從輕處罰,對占海波、林某、萬某某、陳某某減輕處罰。

在聚眾斗毆第三起事實中,林瑞、范某某將劉某某打電話告知丁某某在皖國路劉某某賭場打空板子的情況告訴韓高峰,韓高峰讓其去看看的情節(jié)僅有范某某的供述,且“去看看”的意思表示不明確,韓高峰未參與具體斗毆,一審判決以韓高峰對林瑞等人后面實施的聚眾斗毆行為具有概括性故意,系該起聚眾斗毆的指使者,是主犯的認定無事實依據(jù),并據(jù)此追究韓高峰該起聚眾斗毆犯罪的刑事責(zé)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對韓高峰及其辯護人的相關(guān)意見予以采納。林瑞系該起聚眾斗毆的邀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范某某、陳某認為其系從犯的理由原判已予以認定,并分別予以減輕處罰,對該二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關(guān)意見不再考慮。

在聚眾斗毆第四起事實中,林瑞系積極參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上訴人林瑞、范某某、原審被告人林某為逞強斗狠,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在尋釁滋事第一起事實中,韓高峰與許某甲在乘坐電梯時與張某甲等人發(fā)生糾紛,林瑞、林某、范某某等人得知這一情況后趕到現(xiàn)場,張某甲跑開,林瑞等人追上張某甲,對張毆打并致其輕傷的后果。雖然起因系因韓高峰與張某甲等人的糾紛,但韓高峰未去追趕,對其行為有所節(jié)制。林瑞等人出于為韓高峰出頭,借故生非,逞強耍橫,追趕毆打張某甲并致其輕傷,其隨意毆打他人已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韓高峰的行為對該后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guān)系,不應(yīng)當承擔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zé)任,對韓高峰及其辯護人提出韓高峰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的相關(guān)意見予以采納。林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已分別被依法從輕處罰。范某某提出在尋釁滋事犯罪中沒有打人的辯解與其供述不符,不能成立,原判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已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其拘役五個月應(yīng)屬適當,對其相關(guān)上訴理由不再考慮。

在尋釁滋事第二起事實中,林瑞因許某無故毆打陳祥某某與對方發(fā)生糾紛并約定處理此事時出頭,逞強耍橫,用隨身攜帶的小刀刺傷他人并致輕傷的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林瑞主觀上有借故生非的故意,客觀上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在尋釁滋事第三起事實中,林瑞因林某與桂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偶發(fā)糾紛,借故生非,用隨身攜帶的小刀刀柄擊傷桂某某頭部達到輕微傷的程度,系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林瑞在尋釁滋事中被對方毆打,缺乏防衛(wèi)的正當性,拿出身上的小刀將李某刺傷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行為。林瑞及其辯護人的相關(guān)意見不能成立。

上訴人陳某某、韓高峰開設(shè)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韓高峰明知陳某某開設(shè)賭場,自己作為其社會股幫助陳某某經(jīng)營,為其提供保護,每天收取費用,有其女朋友郭某某證言、陳某某供述證實,其主觀上有通過開設(shè)賭場盈利的故意,客觀上也履行了保護行為,其行為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本案聚眾斗毆的證據(jù)同時證明了陳某某開設(shè)賭場的事實,陳某某提出認定第二起開設(shè)賭場罪證據(jù)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韓高峰、林瑞、范某某、陳某某、原審被告人林某犯數(shù)罪,應(yīng)當數(shù)罪并罰。韓高峰、占海波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陳某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徐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各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林瑞、林某、徐某某、萬某某、王某、陳某某、占海波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林瑞、林某、徐某某、萬某某、王某取得被害人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判對上訴人韓高峰犯開設(shè)賭場罪、林瑞犯尋釁滋事罪、范某某、占海波、陳某、陳某某、原審被告人林某、徐某某、萬某某、王某的定罪量刑均屬適當,但一審判決對林某的刑期計算錯誤,對陳某某、陳某前期羈押折抵刑期計算有誤,予以更正。原判對徐某某、萬某某、王某適用緩刑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四)項、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安徽省潛山縣人民法院(2013)潛刑初字第00081號刑事判決的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即:

(三)被告人林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

(四)被告人范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

(五)被告人徐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二年。

(六)被告人占海波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

(七)被告人陳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

(八)被告人陳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九)被告人萬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十)被告人王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十一)依法追繳被告人韓高峰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二千元;追繳被告人陳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八千元。上繳國庫。

二、撤銷安徽省潛山縣人民法院(2013)潛刑初字第00081號刑事判決的第一、二項,即:

(一)被告人韓高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二)被告人林瑞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韓高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罰金定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林瑞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

五、撤銷安徽省潛山縣人民法院(2013)潛刑初字第00081號刑事判決的第三、七、八項中對被告人林某、陳某某、陳某的刑期計算部分。

六、原審被告人林某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七、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羈押的30天,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

八、原審被告人陳某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羈押的83天,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朱祖琴

審判員唐毅

代理審判員張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於笑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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