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肖體贊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敲詐勒索罪,原審被告人李啟洪、李蘇軍犯聚眾斗毆罪一案,于二○○八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8)武法刑初字第13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肖體贊、李啟洪、李蘇軍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和訊問原審被告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黃國喜于2005年8月20日承包武岡市龍坪煤礦西井礦時,股東約定工資以外的開支由承包方和生產(chǎn)方承擔。后黃國喜違反約定,將工人工資以外的費用攤派由股東承擔,從而造成了股東的分紅減少,肖體贊對此不滿,并與黃國喜發(fā)生矛盾。同時西井礦的開采引起文坪鎮(zhèn)羅家榜村3組村民房屋開裂的賠償款沒有到位。肖體贊遂于2007年7月8日糾集了被告人李啟洪、李蘇軍及雷江軍、李烈軍等人將1副棺材擺在文坪鎮(zhèn)勝利小學前的公路上,并給每人發(fā)了1把“管殺”。黃國喜之兄黃家坤趕到現(xiàn)場后打電話將情況告知了黃國喜。當天下午2時許,黃國喜與程軍、胡學雄等人駕車趕到勝利小學前。程軍下車后持菜刀沖向肖體贊,肖體贊見狀喊了聲“動手”后,李啟洪、李蘇軍等人便持“管殺”砍黃國喜等人,將程軍的右胸等處砍傷。在李蘇軍準備持刀砍黃國喜時,肖體贊進行了制止。后肖體贊、黃國喜各自喊住了自己的人,事態(tài)得以平息。2008年9月28日,肖體贊委托哥哥肖體軍,黃國喜委托哥哥黃家坤在武岡市文坪鎮(zhèn)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協(xié)議。原判采信了肖體贊、李啟洪、李蘇軍的供述,證人黃國喜、黃家坤、盧鳳英、程軍、胡學雄、李烈軍、雷江軍等人的證言,提取筆錄、病歷資料等證據(jù)。認定肖體贊、李啟洪、李蘇軍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肖體贊系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李啟洪、李蘇軍系聚眾斗毆的其他積極參加者。李啟洪、李蘇軍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重新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斗毆發(fā)生后,肖體贊主動攔住李蘇軍去砍黃國喜,未造成重大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且雙方現(xiàn)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對肖體贊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肖體贊犯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敲詐勒索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據(jù)此,對肖體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二)、(四)項,對李啟洪、李蘇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二)、(四)項、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肖體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李啟洪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李蘇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被告人肖體贊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五、被告人肖體贊不構成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六、被告人肖體贊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上訴人肖體贊上訴提出:黃國喜方在聚眾斗毆中存在重大過錯;斗毆發(fā)生后,有主動制止斗毆行為,未造成重大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且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原判量刑畸重,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李啟洪上訴提出,不是積極參加者,原判量刑畸重,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李蘇軍上訴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聚眾斗毆
上訴人肖體贊與黃國喜、黃家坤兄弟均為邵陽市龍坪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龍坪公司)西井工區(qū)的股東,黃國喜、黃家坤同時是西井工區(qū)的承包方和生產(chǎn)方,肖體贊同時是西井工區(qū)所在地武岡市文坪鎮(zhèn)羅家榜村3組的村民。根據(jù)股東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規(guī)定,股東不承擔除工資以外的其他開支,開支由承包方和生產(chǎn)方負責。黃國喜于2005年8月承包西井工區(qū)后,將工人工資以外的費用攤派由股東共同承擔,造成分紅減少,肖體贊不滿,并與黃國喜兄弟發(fā)生矛盾。同時由于龍坪公司西井工區(qū)開采煤炭引起文坪鎮(zhèn)羅家榜村3組村民的房屋開裂和飲水困難,3組村民出具報告請求文坪鎮(zhèn)政府解決村民房屋開裂的賠償問題,通過鎮(zhèn)政府調解,黃國喜同意賠償,但一直沒有兌現(xiàn)。2007年7月8日中午,文坪鎮(zhèn)羅家榜村3組村民持鋤頭在羅家榜村勝利小學前面的公路上攔堵從西井煤礦開出的車輛。3組組長肖坤富要肖體贊出面與黃國喜協(xié)商房屋損失賠償款兌現(xiàn)問題,肖體贊隨后糾集了上訴人李啟洪、李蘇軍及李烈軍、雷江軍等人趕到羅家榜村勝利小學前,并要李啟洪、李蘇軍等人將買來的1副棺材擺放在勝利小學前的公路上。肖體贊在給李蘇軍、李啟洪等人每人發(fā)了一把“管殺”后講“如黃國喜好講就講,如他們要搞就搞!”并要李蘇軍、李啟洪等人藏在公路邊的玉米地里。當天下午3時許,黃家坤之妻盧鳳英經(jīng)過羅家榜村勝利小學前時見肖體贊等人擺了1副棺材在公路上。通過了解,盧鳳英得知肖體贊及村民攔車的原因是要求解決肖體贊與黃國喜之間的分紅及村民房屋開裂的賠償款問題。盧鳳英隨后打電話將這一情況告訴黃家坤,黃家坤又打電話告訴了黃國喜。隨后,黃國喜在與肖體贊通電話時發(fā)生爭吵,黃國喜遂糾集程軍、胡學雄、“波佗”、“桃子”等10余人駕車從武岡市城區(qū)趕到羅家榜村勝利小學前,程軍下車后即持菜刀沖向肖體贊,肖體贊見狀喊了聲動手后,李啟洪、李蘇軍等人便持“管殺”從玉米地里沖出來去砍黃國喜等人,雙方人員發(fā)生打斗。后肖體贊、黃國喜怕事態(tài)擴大,分別制止了各自糾集的人員,事態(tài)得以平息。斗毆中,程軍的右胸等處被砍傷。
另查明:上訴人李啟洪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1年7月24日被武岡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刑滿釋放。上訴人李蘇軍因犯強奸罪于2004年3月23日被武岡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1月刑滿釋放。案發(fā)后,肖體贊方與黃國喜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肖體贊方得到了黃國喜方的諒解。武岡市文坪鎮(zhèn)3組村民出具報告請求對為村民利益而觸犯法律的肖體贊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查證屬實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盧鳳英的證言證明,2007年7月8日下午3時許,她看見肖體贊和一些社會青年及羅家榜村3組的村民將1副棺材擺在羅家榜村小學(勝利小學)前的公路上,不準煤礦的車輛進出。通過了解,肖體贊及村民攔車的原因是肖體贊在煤礦的分紅和煤礦開采造成羅家榜村3組房屋損壞的賠償款沒到位等問題。她在勸說未果后便打電話問丈夫黃家坤相關的情況。后聽說雙方打了起來;
(2)證人黃家坤的證言證明,他與弟弟黃國喜是西井煤礦的大股東,肖體贊也是煤礦的股東之一,肖體贊曾因股東不應負責煤礦其他費用一事與他兄弟倆有矛盾。2007年7月8日下午3時許,妻子盧鳳英打電話告訴他,肖體贊將1副棺材擺在勝利小學前的公路上不準煤礦的車輛通過。他趕到現(xiàn)場勸解肖體贊和當?shù)卮迕?,并就房屋賠償和吃水問題向村民作了解釋。后黃國喜與程軍等10余人駕車趕到,其中有人拿了砍刀,肖體贊喊了聲“殺”后,肖體贊方的人就追黃國喜方的人,后雙方都把人勸住了;
(3)證人黃國喜的證言證明,2007年7月8日,哥哥黃家坤打電話告訴他,肖體贊買了1副棺材擺在勝利小學前的公路上,他便打電話責問肖體贊,并和肖體贊在電話里爭吵起來。他隨后喊了程軍、胡學雄、“波佗”、“桃子”等人趕到現(xiàn)場,程軍下車后持菜刀沖在前面,他聽肖體贊喊了聲“搞”后,從公路邊的玉米地里沖出一二十個持“管殺”的人朝他們砍來,程軍被肖體贊方的“蘇狗”砍了幾刀后,肖體贊等人就沒有繼續(xù)再追,雙方人員隨后散開;
(4)證人程軍的證言證明,他和胡學雄在黃國喜家玩時,聽到黃國喜與肖體贊在電話里爭吵起來,隨后,黃國喜喊了他和胡學雄、“波佗”、“桃子”等六七個人駕車從武岡市城里趕到勝利小學前,他看見小學前的公路中間擺著1副棺材。他一下車就持菜刀站在黃國喜面前,肖體贊方的10多個持“管殺”的年輕人從玉米地里沖出來,他的胸部被李蘇軍砍了1刀,他與黃國喜隨后往勝利小學跑,他手上、背上又挨了幾刀,當他們跑到勝利小學的圍墻邊時,肖體贊見他身上是血就停了手;
(5)證人李烈軍的證言證明,2007年7月的一天下午,肖體贊打電話要他到羅家榜村去,他趕到后看見肖體贊村里的村民將1副棺材擺在公路中間。他隨后聽見肖體贊與黃國喜在電話里爭吵起來。肖體贊打完電話對他和李啟洪、李蘇軍等人講,黃國喜來了后,黃國喜要搞(指打),就要他們也搞,說完后肖體贊從車里拿出五六把“管殺”發(fā)給他們,并要他們藏在玉米地里。同時肖體贊對他們講,當聽他喊“搞”時,就要他們就從玉米地里沖出去。后他在玉米地里藏了不久就走了;
(6)證人雷江軍的證言證明,肖體贊在事發(fā)前對他和李蘇軍、李啟洪等人說,黃國喜來了后,黃國喜要是打,就要他們也動手打,他們隨后每人到肖體贊的車尾箱里拿1把“管殺”,村里的村民都拿了鋤頭等藏在公路邊。黃國喜方的人乘坐三四臺車趕到后持刀追肖體贊,肖體贊喊了聲“動手”,他們就和黃國喜方的人打了起來。過了一會兒,肖體贊和黃國喜就喊雙方的人停手,雙方就沒有再打;
(7)上訴人肖體贊的供述證明,黃國喜是龍坪煤礦西井礦的大股東,他也是股東之一,他因西井礦分紅的問題與黃國喜有矛盾。2007年7月8日,他買了1副棺材放在羅家榜村勝利小學前的公路上,黃國喜的哥哥黃家坤及嫂子盧風英看到后就和他爭吵起來。過了一會兒,黃國喜給他打電話時,他和黃國喜也在電話里爭吵起來,黃國喜講要到他家里來搞。因怕吃虧,他隨后打電話喊來了李蘇軍、李啟洪、李烈軍、雷江軍等人,并給他們每人發(fā)了1把“管殺”。不久,黃國喜帶著10余人乘坐3輛車趕到羅家榜村勝利小學前的公路上,其中有五六個人拿著刀。接著,雙方的人就打了起來,打斗中,黃國喜方的程軍被砍傷,他這方也有人受了傷。他隨后進行了制止,雙方就沒有再打;
(8)上訴人李啟洪的供述證明,他和肖體贊是老表。2007年7月的一天,肖體贊要人喊他去羅家榜村勝利小學前,到了之后,肖體贊要他和李蘇軍等人將1副棺材擺在羅家榜村小學門口的馬路上。然后肖體贊給他們每人發(fā)了1把“管殺”,并要他們藏在玉米地里。黃國喜等10余人乘坐幾臺車來到勝利小學前,黃國喜和2個年輕人下車后就沖上去和肖體贊打,肖體贊喊了聲“兄弟們給我打”后,他們就沖向黃國喜方,打斗中,他搶下黃國喜哥哥手中的棍子朝黃國喜哥哥背上打了1棍子。還供認他是2005年4月刑滿釋放的;
(9)上訴人李蘇軍的供述證明,他從肖體贊的電話中得知,肖體贊與黃國喜為煤礦的事發(fā)生糾紛,黃國喜喊人要打肖體贊,肖體贊要他到羅家榜村的勝利小學幫忙打架。趕到之后,肖體贊要他、雷江軍及肖體贊的老表將棺材擺在羅家榜小學門口的馬路上。肖體贊與黃國喜通完電話后,對他們六七個人講,如果黃國喜要搞的話,就要他們也搞。接著肖體贊給他們每人發(fā)了1把“管殺”,并要他們藏在玉米地里。過了不久,他們聽到黃國喜講要搞死肖體贊,肖體贊喊他們出去,他們就沖出去,他追上去砍黃國喜時被肖體贊攔住。后肖體贊和黃國喜分別叫停手,雙方的人就散開了。還供認他看到程軍的胸口被砍了1刀。他是2006年11月刑滿釋放的;
80ffummv7?%證人肖體岳的證言證明,他和肖體贊原是龍坪煤礦西井礦的股東之一,股東們與承包方肖仕民簽訂協(xié)議時,股東不管開支和費用。后黃國喜兄弟承包后要把費用開支由股東承擔,同時不按時分紅,股東們意見很大,其中肖體贊意見最大,這也是肖體贊與黃國喜打架的一個原因;
80ffuzbs83%證人黎芝云、鄧桂香、肖坤富的證言證明,他們是文坪鎮(zhèn)羅家榜村3組的村民,龍坪煤礦西井礦的開采造成村民房屋開裂和飲水困難。2006年以來他們就多次向鎮(zhèn)政府反映,直到2007年經(jīng)調解才達成由西井礦在同年6月15日前賠償村民部分損失的協(xié)議,但遲遲未兌現(xiàn)。村民就自發(fā)組織起來找黃國喜兌現(xiàn)賠償款,肖體贊剛好給他舅舅買了1副棺材,村民就要他將棺材放在路邊,由肖體贊出面找黃國喜。黎芝云還證明黃國喜方的人一下車就拿刀子朝肖體贊沖過去,肖坤富還證明是他喊肖體贊出面的;
80ffuxrj74W%武岡市文坪鎮(zhèn)羅家榜村3組村民出具的報告證明,因西井煤礦過度開采導致村民的房屋開裂和飲用水困難,但房屋賠償款一直未兌現(xiàn),肖體贊為村民的利益而觸犯法律,請求對肖體贊從輕處罰;
80ffuqzq59I%武岡市文坪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文調字(2008)041號調解協(xié)議書及情況說明證明,肖體贊方與黃國喜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肖體贊方向黃國喜賠禮道歉,賠償黃國喜方的損失2萬元,黃國喜方對肖體贊方表示諒解。后黃國喜自愿放棄2萬元的賠償;
80ffubtx13'%龍坪煤礦西井承包協(xié)議書證明,肖體贊與黃國喜、黃家坤均為龍坪煤礦西井礦的股東,協(xié)議約定,2005年9月20日后,股東不承擔任何開支,開支由承包方與生產(chǎn)方負責;
80ffucft18%病歷資料、照片證明了程軍的受傷情況;
80ffunnz5?%提取筆錄及照片證明了從肖體贊的奧迪車尾箱內提取了5把“管殺”、4根自來水鋼管;
80ffufdz60%辨認筆錄證明,肖體贊從公安人員提供的12張照片中辨認出9號照片為李蘇軍;
80ffusdr40!%武岡市人民法院(2001)武法刑初字第72號刑事判決書證明,李啟洪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武岡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80ffumhr267%武岡市人民法院(2004)武法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書證明,李蘇軍因犯強奸罪被武岡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80ffumlq25T%戶籍資料證明了3上訴人的身份情況。
(二)尋釁滋事
1、上訴人肖體贊與肖仕民原來均為邵陽市龍坪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龍坪公司)西井工區(qū)的股東,在肖仕民2003年11月至2005年8月承包西井工區(qū)時,肖體贊承包了礦里的礦燈充電服務。因物價上漲和礦燈經(jīng)常丟失,肖體贊想提高礦燈充電服務費,肖仕民不同意,2人為此發(fā)生過爭吵。2005年11月的一天,肖仕民與曾德良、唐光躍駕車前往龍江煤礦辦事,當行駛至文坪鎮(zhèn)羅家榜煤礦前的公路上時,因堵車,肖仕民將車停了下來,駕車在后的肖體贊見是肖仕民的車,就用自己的車撞了肖仕民的車尾幾下。曾德良下車責備肖體贊時,肖體贊與曾德良發(fā)生了爭吵。
2、2006年四五月份的一天,肖羅林與女友肖潔駕車到龍坪公司西井工區(qū)替父親肖仕民拿分紅款時,肖體贊對肖羅林的女朋友開玩笑,肖羅林因此與肖體贊發(fā)生爭吵,肖體贊隨后與“肖哈”等人對肖羅林進行了毆打。事后,肖體贊主動賠償了肖羅林500元醫(yī)藥費。
3、羅小平因賭博借了肖體贊的錢,且一直沒有償還。2007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肖體贊與李蘇軍、雷江軍等人在文坪鎮(zhèn)巖頭嶺上看見羅小平,肖體贊要羅小平還錢。當羅小平說沒有錢還時,肖體贊推了羅小平一下,李蘇軍踢了羅小平一腳。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查證屬實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曾德良的證言證明,肖仕民是龍坪煤礦西井工區(qū)的承包者,肖體贊承包了西井工區(qū)的礦燈充電服務,因肖仕民不允許肖體贊礦燈充電服務費漲價,肖體贊對肖仕民有想法。2005年11月份的一天,肖體贊在文坪鎮(zhèn)羅家榜煤礦前的公路上開車撞肖仕民的車尾,他上前勸解時,肖體贊朝他左耳咬了一口;
(2)證人肖仕民的證言證明,2005年11月的一天中午,他和曾德良、唐光躍駕車去龍坪煤礦辦事,當行駛至文坪鎮(zhèn)羅家榜煤礦時,因堵車,他把車停了下來,駕車在后的肖體贊將他的車尾撞了幾下。他妹夫曾德良講肖體贊時被肖體贊咬了耳朵一口。車輛維修花了1000余元。還證明2006年5月份的一天,他兒子肖羅林和女朋友到煤礦幫他拿錢時,肖體贊開肖羅林女朋友的玩笑,肖羅林因此與肖體贊發(fā)生爭執(zhí)時被肖體贊打傷。肖羅林受傷后用去醫(yī)藥費680余元,后肖體贊賠償了500元;
(3)證人唐光躍的證言證明,2005年冬的一天,他和肖仕民、曾德良去煤礦辦事,當車駛至文坪鎮(zhèn)羅家榜煤礦前的公路上時,肖體贊開車撞了肖仕民的車尾;
(4)證人肖羅林的證言證明,2006年四五月份的一天,他因肖體贊與他女朋友開玩笑而與肖體贊發(fā)生爭吵,肖體贊隨后與“肖哈”等人用石頭打他,并對他拳打腳踢;
(5)證人黃家坤的證言證明,2006年四五份的一天,肖體贊與肖羅林在西井礦發(fā)生爭吵后,肖體贊與“肖哈”及另外2個年輕人對肖羅林拳打腳踢;
(6)證人黃國喜的證言證明,2006年四五月份的一天,肖羅林因肖體贊與其女朋友開玩笑而發(fā)生爭吵,肖體贊隨后和“肖哈”等人對肖羅林進行了毆打;
(7)證人羅小平的證言證明,他因賭博借了肖體贊5萬元錢。2007年10月的一天,肖體贊要他還錢,他說沒有錢還,并不愿意打欠條。肖體贊隨后喊了六七個年輕伢子對他拳打腳踢,并逼他打了4萬元的欠條;
(8)證人雷江軍的證言證明,2007年的一個大熱天,他和肖體贊、李蘇軍等人攔住一輛貨車,肖體贊要司機還錢。當司機說沒有錢還時,肖體贊推了司機肩膀一下,李蘇軍朝那個司機踢了1腳;
(9)上訴人肖體贊供認,2006年四月份的一天,他駕車駛至羅家榜煤礦路段時,見肖仕民的車停在路上,因對肖仕民有意見,他遂用自己的車撞了肖仕民的車尾幾下,并和肖仕民的妹夫曾德良發(fā)生爭吵;2006年四五份的一天,他在西井礦拿了分紅款準備駕車離開時,看見肖羅林的車停在路中間,他的車不能過,他要肖羅林將車移開時與肖羅林發(fā)生爭吵,他的朋友“肖哈”對肖羅林進行了毆打。當晚,他給肖羅林送去500元的醫(yī)藥費;羅小平因賭博借了他3萬元,加上利息是5萬元,2007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他和李蘇軍、雷江軍等人在巖頭嶺遇到了羅小平,他要羅小平還錢,羅說沒有錢還,他推了一下羅小平,李蘇軍朝羅小平踢了1腳。
(三)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
邵陽市龍江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龍江公司)羅家榜工區(qū)(富井2隊)原為武岡市文坪鎮(zhèn)羅家榜村的村辦企業(yè),2006年9月被龍江公司收購。收購后由雷明高負責承包,上訴人肖體贊與原股東雷明高、雷明芳、肖體軍、雷明葵、肖時林、雷明武等人仍為羅家榜工區(qū)的合伙經(jīng)營者。2007年12月以來,肖體贊以羅家榜工區(qū)不按時分配利潤為由,伙同哥哥肖體軍到羅家榜工區(qū)運煤不支付現(xiàn)金。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7日,羅家榜工區(qū)賣出而未收取的煤款共計377 690元,其中肖體贊共運走價值40 390元的煤炭未付款,肖體軍共運走價值185 190元的煤炭未付款。同時肖體贊還違反礦里現(xiàn)金收取制度,未經(jīng)允許強行在羅家榜工區(qū)收取銷售煤炭款。
羅家榜工區(qū)因礦里的日常費用開支大,且又不能及時收回售煤款,分別決定于2008年4月4號至15號、2008年5月10號至16號停產(chǎn)。后怕因停產(chǎn)導致礦井報廢,又決定恢復生產(chǎn)。經(jīng)鑒定,煤礦停產(chǎn)期間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為78 600元。事后,肖體贊支付購煤未付款項及所收煤款13萬元,肖體軍支付購煤未付款項19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查證屬實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雷明芳證言證明,雷明高是羅家榜煤礦的承包者,他在羅家榜煤礦負責管理,肖體贊是羅家榜煤礦的股東之一。因肖體贊對羅家榜煤礦被龍江公司收購有想法,于是,肖體贊及肖體贊的哥哥肖體軍拉煤不付現(xiàn)金,肖體贊還強行收取售煤款,并3次從義小平手中拿走已售煤款。因礦里開支費用大,又收不到售煤款,煤礦于2008年4月4日至4月16日和同年5月10日至5月17日2次停產(chǎn);
(2)證人雷明葵的證言證明,他和肖體贊、雷明高、雷明芳等人均為羅家煤礦的股東,肖體贊2次從義小平、楊學兵手中拿走已收煤款;
(3)證人雷明武的證言證明,2006年9月,羅家榜煤礦被龍江公司收購,收購后,他和肖體贊、雷明高、雷明芳、肖體軍、雷明葵、肖時林等人仍然是羅家榜煤礦的股東。肖體贊以收購后利潤減少為由,拉煤不付現(xiàn)金,強行收取售煤款,并從義小平、楊學兵手中拿走已收煤款;
(4)證人肖時林的證言證明,肖體贊在羅家榜煤礦收取售煤款,并從楊學兵手中拿走已收煤款23 000元;
(5)證人義小平的證言證明,龍江公司安排他和楊學兵在羅家榜煤礦收取煤款,肖體贊是羅家榜煤礦的股東之一,肖體贊以與雷明高合伙經(jīng)營羅家榜煤礦虧了本為由,強行在羅家榜煤礦收取售煤款,肖體贊強行收取的售煤款及肖體贊的哥哥肖體軍從煤礦拉煤的未付煤款共計377 690元,其中在他手強行拿走已收煤款10 090元;
(6)證人楊學兵的證言證明,龍江公司安排他和義小平在羅家榜煤礦收取煤款,肖體贊的哥哥從礦里拉煤不付款,肖體贊強行收取的煤款及肖體贊拉煤的未付款共計30余萬元,其中有一次肖體贊強行從他手中拿走已收煤款23 000元。還證明煤礦共停過2次產(chǎn),肖體贊強行收取煤炭款時沒有采取過激行為;
(7)證人肖體軍的證言證明,他是肖體贊的哥哥,同時也是羅家榜煤礦的股東之一,雷明高是該礦的承包者。他在龍江煤礦羅家榜工區(qū)運了18萬余元的煤炭,因肖體贊說由他來負責,所以暫未付款。同時他還幫肖體贊在羅家榜煤礦收取了20萬元的售煤款;
(8)龍江公司羅家榜工區(qū)未收煤款清單證明,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7日,該礦銷售而未收取的煤款共計377 690元,其中肖體軍的340號車拉走煤的未付款為185 190元,肖體贊的688號車拉走煤的未付款為40 390元;
(9)龍江公司出具的報告證明,肖體贊在煤礦強行收款和拖煤不付現(xiàn)金及富井2隊于2008年4月4日至4月15日和同年5月10日至5月16日2次停產(chǎn)的事實;
80ffubif12a%武價鑒字(2008)第53號價格鑒證書證明,龍江公司(羅家榜工區(qū))于2008年4月4日至4月15日,5月10日至16日,2次停產(chǎn)的損失價格為78 600元;
80ffusbi58`%公安機關的收款筆錄、龍江公司出具的領據(jù)證明,武岡市公安局將肖體贊交出的13萬元,肖體軍交出的19萬元退還給了龍江公司;
80ffugll5?%上訴人肖體贊供認,他在羅家榜煤礦占四分之一的股份,雷明高是羅家榜煤礦的具體承包者,因幾個月分不到利潤,他便在羅家榜礦收取售煤款20余萬元,他哥哥哥肖體軍在羅家榜煤礦拉煤的未付款項也有18萬余元。
(四)敲詐勒索
1、2003年11月21日,上訴人肖體贊與肖仕民分別簽訂了龍坪西井煤礦投資協(xié)議和維護煤礦穩(wěn)定的協(xié)議,約定肖體贊在肖仕民承包的西井煤礦投資25 000元,每月分紅2500元。同時,肖體贊幫助維護煤礦穩(wěn)定,肖仕民每年支付肖體贊工資11 000元。簽訂協(xié)議后,肖體贊共領取投資分紅及工資款43 400元。2008年10月13日,肖體贊之妻龔紅枚與肖仕民達成協(xié)議:肖體贊與肖仕民于2003年11月21日簽訂的2份協(xié)議作廢;肖體贊賠償肖仕民人民幣10 000元。
2、肖體贊與肖仕民簽訂了投資協(xié)議書和維護煤礦穩(wěn)定協(xié)議書后,雙方又簽訂了由肖體贊為西井煤礦提供礦燈充電服務協(xié)議。約定每盞礦燈每個月收取30元的充電服務費,肖體贊的岳父母為肖仕民的煤礦提供礦燈充電服務。后因物價上漲,肖體贊要求提高充電服務費用,提出每盞礦燈每個月要收取45-60元的費用,肖仕民不同意。肖體贊為此與肖仕民發(fā)生爭吵,后肖仕民就同意了。
3、周宜剛因他經(jīng)營的煤礦缺乏資金,提出向肖體贊借款,肖體贊于2007年2月12日以李烈軍的名義借款3萬元給周宜剛,并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肖體贊不承擔礦井風險,由周宜剛每月付給肖體贊分紅利潤4500元,直至還清本金為止。后周宜剛支付了部分利息,但一直沒有償還本金。2008年元宵節(jié)的前一天,肖體贊在武岡城區(qū)找到周宜剛,要周宜剛寫下7萬元的欠條。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查證屬實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協(xié)議書證明,肖仕民與肖體贊簽訂協(xié)議,由肖體贊向肖仕民承包的龍坪西井煤礦投資25 000元,每月分紅2500元,肖仕民每年付給肖體贊維護煤礦穩(wěn)定工資11 000元;
(2)證人肖仕民的證言證明,他和肖體贊于2003年11月21日簽訂了2份協(xié)議。還證明肖體贊承包了礦里的礦燈充電服務;
(3)領條證明了肖體贊從龍坪西井煤礦領取分紅及工資款共計43 400元;
(4)武岡市迎春亭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xié)議書證明,肖體贊之妻龔紅枚已與肖仕民達成和解協(xié)議,肖體贊與肖仕民于2003年11月21日簽訂的2份協(xié)議作廢;肖體贊賠償肖仕民人民幣10 000元,雙方的民事糾紛終結;
(5)承包協(xié)議證明,龍坪西井煤礦的行政責任由肖仕民負責;
(6)證人肖體岳的證言證明,肖體贊與肖仕民簽訂的兩份協(xié)議不是強迫的,其他的股東也與肖仕民簽訂了暗股協(xié)議;
(7)證人唐春姣的證言證明,他女婿肖體贊要她按每盞礦燈每月45-60元的標準收取礦燈充電服務費,根本沒有講按每盞每天4元的標準收,實際上只按原標準每月26元造表結帳;
(8)證人周宜剛的證言證明,他因文坪鎮(zhèn)清水塘煤礦改造需要資金,遂向肖體贊借了3萬元錢,約定利息為月息15%。因他只還利息未還本金,2007年元宵節(jié)的前一天,肖體贊要他打了1張7萬元的欠條;
(9)李烈軍與周宜剛簽訂的協(xié)議書證明,肖體贊以李烈軍的名義采取入股的方法借給周宜剛3萬元開煤礦,周宜剛每月應付肖體贊分紅款4500元,直至還清本金為止,肖體贊不承擔礦井風險;
80ffubdj4?%上訴人肖體贊供認,他與肖仕明簽訂了投資和維護礦區(qū)穩(wěn)定的2份協(xié)議,同時他還與肖仕民簽訂了礦里的礦燈充電服務,每盞礦燈每個月收取30元的充電服務費,具體由他岳父、岳母在做。后因物價上漲,他要求提高充電服務費用,每盞礦燈每個月收取45-60元,肖仕民不同意,他為此與肖仕民發(fā)生過爭吵,后肖仕民就同意了。
本院認為,上訴人肖體贊組織上訴人李啟洪、李蘇軍等人持械聚眾斗毆,3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肖體贊系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李蘇軍、李啟洪系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李啟洪、李蘇軍還系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是累犯。
上訴人肖體贊的行為在主觀上不具備尋釁滋事、尋求刺激、無端生事的動機,客觀上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表現(xiàn)形式。肖體贊頂撞肖仕民的車尾及對肖羅林、羅小平進行毆打等行為均事出有因,且未達到情節(jié)惡劣或后果嚴重的程度。故肖體贊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是指以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行為。上訴人肖體贊系羅家榜工區(qū)的股東之一,主觀上沒有破壞煤礦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犯意。肖體贊強行收取售煤款及與哥哥肖體軍運煤不付現(xiàn)金的行為不符合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客觀要件,且該行為與煤礦停產(chǎn)沒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關系。故肖體贊的行為不構成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
上訴人肖體贊基于協(xié)議收取投資分紅款、工資、充電服務費、清收欠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且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肖體贊收取上述款項時實施了威脅或脅迫手段。肖體贊與肖仕民以及周宜剛之間的行為屬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原公訴機關指控肖體贊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故肖體贊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上訴人肖體贊上訴提出“黃國喜在聚眾斗毆中存在重大過錯”的理由。經(jīng)查,肖體贊為解決股東分紅和村民房屋開裂的賠償問題,組織李啟洪、李蘇軍等人與羅家榜村3組村民在羅家榜村勝利小學前阻攔邵陽市龍坪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西井工區(qū)的運煤車輛出入,西井工區(qū)的承包方黃國喜聽到情況后,組織人員駕車從武岡市城區(qū)趕到勝利小學前,黃國喜方的人員下車后首先持刀沖向肖體贊,存在一定的過錯。肖體贊提出黃國喜有重大過錯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李啟洪上訴提出“不是積極參加者”的理由。經(jīng)查,李啟洪在肖體贊要人喊他趕到現(xiàn)場時,積極參與斗毆前的商量,并和李蘇軍等人將1副棺材擺在公路上。當聽到肖體贊喊動手時,持“管殺”沖向黃國喜等人,起了積極作用,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李啟洪辯稱不是積極參加者與本案的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雙方發(fā)生打斗后,為防止事態(tài)擴大,肖體贊主動制止斗毆的繼續(xù)發(fā)生,未造成重大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且在案發(fā)后,肖體贊方與黃國喜方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肖體贊得到黃國喜的諒解。故肖體贊上訴提出“主動制止斗毆,未造成重大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理由成立。上訴人肖體贊、李啟洪、李蘇軍還均上訴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經(jīng)查,肖體贊是為解決股東分紅矛盾與村民房屋受損賠償問題而組織李蘇軍、李啟洪和當?shù)卮迕窬郾姡んw贊聚眾的初意不是斗毆,而是想通過此方式求得村民及自己與黃國喜之間的問題得到解決,這與一般的為逞兇稱霸一方,謀取非法利益的流氓聚眾斗毆不同。且在當?shù)貨]有產(chǎn)生惡劣的社會影響。肖體贊同時能主動制止繼續(xù)斗毆,案發(fā)后又能與黃國喜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原判以聚眾斗毆罪對肖體贊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對李蘇軍、李啟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系沒有充分考慮上述情節(jié),量刑偏重,但不是畸重。故肖體贊、李蘇軍、李啟洪提出的該辯護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對肖體贊、李啟洪、李蘇軍量刑偏重。肖體贊的認罪態(tài)度好,組織的聚眾斗毆系事出有因,又能主動制止事態(tài)的擴大,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社會影響。案發(fā)后,又與黃國喜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當?shù)卮迕褚渤鼍邎蟾嬲埱髮πんw贊從輕處罰,故對肖體贊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據(jù)此,對上訴人肖體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上訴人李啟洪、李蘇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項,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上訴人肖體贊、李啟洪、李蘇軍的部分上訴。維持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法院(2008)武法刑初字第137號刑事判決第四、五、六項及第一、二、三項對上訴人肖體贊、李啟洪、李蘇軍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法院(2008)武法刑初字第137號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對上訴人肖體贊、李啟洪、李蘇軍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肖體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上訴人李啟洪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4止。)
五、上訴人李蘇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11年7月15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