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guān)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hù)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quán)債務(wù) 遺產(chǎn)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chǎn)糾紛
知識產(chǎn)權(quán) 公司股權(quán) 經(jīng)濟(jì)合同 建設(shè)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dāng)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刑事辯護(hù)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6)川16刑終26號聚眾斗毆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川16刑終2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6-06-06


審理經(jīng)過

廣安市前鋒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廣安市前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恒、王鑫、蔣杰、劉江、李明飛、余強(qiáng)、周洪勇、李海波、鄒飛、何章海、何龍犯聚眾斗毆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前鋒刑初字第5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明飛、余強(qiáng)、周洪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了部分被告人、聽取其他當(dāng)事人、辯護(hù)人的意見,認(rèn)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rèn)定,2015年1月8日晚,被告人李明飛、周洪勇、李海波、鄒飛、何龍、余強(qiáng)、何章海及陳某八人在廣安市前鋒區(qū)濱河北路的“天香國際休閑會所777包間唱歌。期間,李明飛邀約在一起唱歌的女網(wǎng)友吳某、劉某提出離開,被告人李明飛、鄒飛、李海波等人采取勸說、堵門等方式強(qiáng)行挽留,吳某、劉某多次要求離開未果。吳某便在包間的廁所內(nèi)打電話叫男友即被告人張恒來接,被告人張恒隨即伙同被告人王鑫、蔣杰、劉江前往“天香國際”歌城接人。在接人過程中,被告人張恒等人與被告人李明飛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張恒一方的人揚(yáng)言在“天香國際”門外等候。被告人李明飛等人聽到對方揚(yáng)言后,便在包間商定如果對方要打,就與對方打,如果對方不打就算了。隨后,原審被告人李明飛等人便到大廳結(jié)賬。結(jié)賬時,被告人李明飛等人發(fā)現(xiàn)被告人張恒等人仍在“天香國際”歌城對面等候,且手中持有刀具,被告人余強(qiáng)、李海波、周洪勇、何龍等人便回包間拿了空啤酒瓶。在“天香國際”歌城門外,被告人張恒、王鑫、蔣杰、劉江四人持刀與被告人李明飛等人發(fā)生械斗,在打斗過程中,被告人李明飛、余強(qiáng)、李海波等人就地拆取木棒參與斗毆,且雙方均用石頭互扔,致李海波、張恒受傷。經(jīng)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qū)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李海波、張恒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何龍、周洪勇、余強(qiáng)、王鑫、劉江自動到廣安市公安局前鋒區(qū)分局前鋒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同時認(rèn)定,被告人李明飛、鄒飛二人在醫(yī)院探望李海波與警察相遇,警察口頭通知二人到案調(diào)查,后二人自動前去前鋒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


一審法院認(rèn)為

原審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張恒、蔣杰、王鑫、劉江與被告人李明飛、余強(qiáng)、周洪勇、李海波、鄒飛、何章海、何龍聚眾斗毆,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以聚眾斗毆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張恒一方與李明飛一方均持械斗毆,依法應(yīng)當(dāng)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何龍、周洪勇、余強(qiáng)、王鑫、劉江、張恒、蔣杰、李明飛、鄒飛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海波、何章海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rèn)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除被告人王鑫以外的十被告人賠償了受傷者的經(jīng)濟(jì)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海波、鄒飛、何章海、何龍四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緩刑適用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據(jù)此,根據(jù)十一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張恒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二、被告人王鑫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個月。

三、被告人蔣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四、被告人劉江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五、被告人李明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六、被告人余強(qiáng)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七、被告人周洪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八、被告人李海波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九、被告人何章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十、被告人鄒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十一、被告人何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明飛的上訴意見是,原判對自己量刑過重,其理由如下:1、自己這方是受害者,是在對方的追打下,出于防衛(wèi)的本能才拿起木棒防衛(wèi)阻擋的,事先沒有準(zhǔn)備斗毆的工具。2、自己主動到公安機(jī)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事件的全過程,構(gòu)成了自首,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3、出事后,自己主動看望了傷者,承擔(dān)了傷者的醫(yī)藥費(fèi),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余強(qiáng)的上訴意見是,原判認(rèn)定的部分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1、自己并沒有阻止吳某和劉某離開,而是叫她們來了就多玩一會才走。2、自己在偵查階段沒有供述過“我們幾個商量說,如果對方不打就算了,打的話,我們?nèi)硕啵膊慌隆焙汀盎仡^看見這一方的人在跑,估計是打起來了,就到處找東西”。3、自己也沒有提議每人拿一個酒瓶出去。

辯護(hù)人劉明清的辯護(hù)意見是,1、余強(qiáng)主觀上是逃避斗毆的,主觀惡性較小。A、從余強(qiáng)供述的“如果對方要打就與對方打,如果不打就算了”來看,說明其對斗毆是被動接受的主觀心態(tài)。B、余強(qiáng)等人在結(jié)賬時還打電話給吳某,得知張恒等人走了后才結(jié)的帳。C、余強(qiáng)等人拿起酒瓶后也是朝遠(yuǎn)離張恒等人的方向走,不想惹事。是張恒等人把刀拿出來叫余強(qiáng)等人站住才引發(fā)的打架。D、從打架的過程來看,余強(qiáng)一方在打架一開始就跑了6個,也說明其主觀上不想打架。2、余強(qiáng)非斗毆的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一是余強(qiáng)對矛盾的產(chǎn)生無責(zé)任。二是余強(qiáng)在打架過程中沒有造成他人傷害。3、余強(qiáng)有自首情節(jié)。4、余強(qiáng)為初犯、偶犯、激情犯,悔罪態(tài)度好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本身的社會危害性低,再犯的可能性小,法院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不至于危害社會。

辯護(hù)人梁厚寶的辯護(hù)意見是,1、余強(qiáng)等人主觀上并無的斗毆故意,持啤酒瓶不是為了斗毆,而是為了在對方打己方時防身。2、余強(qiáng)有自首情節(jié),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3、余強(qiáng)有固定職業(yè),這次系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建議二審法院對余強(qiáng)判處緩刑。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洪勇的上訴意見是,自己雖然拿了酒瓶,但是沒有動手,只是回來叫他們別打了,快點跑的,而判決書中寫自己動手了,與事實不符。自己作用較小,為從犯,非首要分子和積極分子,并且有自首情節(jié),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其他動手的人員能夠被判處緩刑,而自己沒有動手反而判處實刑,原判量刑不公平,應(yīng)當(dāng)對自己也判處緩刑或者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8日晚,原審被告人李明飛、余強(qiáng)、周洪勇、李海波、何章海、鄒飛、何龍及陳某八人在廣安市前鋒區(qū)濱河北路的“天香國際休閑會所”777包間唱歌。期間,受李明飛邀約一起唱歌的吳某、劉某提出離開,原審被告人李明飛、李海波、鄒飛、余強(qiáng)等人采取勸說、堵門等方式強(qiáng)行挽留,吳某、劉某多次要求離開未果。吳某便在包間的廁所內(nèi)打電話叫男友即原審被告人張恒來接自己,原審被告人張恒隨即伙同原審被告人王鑫、蔣杰、劉江前往“天香國際”歌城接人。在接人過程中,原審被告人張恒、王鑫等人與原審被告人李明飛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原審被告人張恒一方的人揚(yáng)言在“天香國際”門外等候并與吳某、劉某離開歌城。原審被告人李明飛等人聽到對方揚(yáng)言后,便在包間商定如果對方要打,就與對方打,如果對方不打就算了。后李明飛打電話問吳某,張恒等人是否離開,吳某稱張恒等人已經(jīng)離開,原審被告人李明飛等人便到大廳結(jié)賬。結(jié)賬時,原審被告人李明飛等人發(fā)現(xiàn)原審被告人張恒等人仍在“天香國際”歌城對面等候,且手中持有刀具,原審被告人余強(qiáng)提議拿啤酒瓶,余強(qiáng)、李海波、周洪勇、何龍等人便回包間拿了空啤酒瓶。在“天香國際”歌城門外,原審被告人張恒、王鑫、蔣杰、劉江四人持刀與原審被告人李明飛、余強(qiáng)、李海波、周洪勇、鄒飛、何章海等人發(fā)生械斗,在打斗過程中,原審被告人李明飛、余強(qiáng)、李海波等人就地拆取木棒參與斗毆,且雙方均用石頭互扔,致李海波、張恒受傷。經(jīng)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qū)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李海波、張恒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案發(fā)后,原審被告人何龍、周洪勇、余強(qiáng)、張恒、王鑫、劉江、蔣杰自動到廣安市公安局前鋒區(qū)分局前鋒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同時查明,原審被告人李明飛、鄒飛二人在醫(yī)院探望李海波時與警察相遇,警察口頭通知二人到案調(diào)查,后二人自動前去前鋒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原審被告人的供述

1、原審被告人(上訴人)李明飛的供述,2015年1月8日下午四點多鐘自己喊鄒飛、陳某、周洪勇、何章海、何龍他們一起吃飯唱歌,陳某到了之后說他請客,大家商量著去前鋒吃飯,在祿市洗頭后,何章海就離開了,這期間自己給吳某打了電話約她一起吃飯,她說她到前鋒再和我聯(lián)系。我們剩下的五個人在尚廚吃的火鍋,吃晚飯后商量去天香國際唱歌,就叫何章海先去把房間開起,之后我們就去了天香國際777包間唱歌,唱了半小時后,自己就叫李海波去接余強(qiáng)過來,九點多鐘的時候吳某打電話說她和朋友在五條街等,自己就和李海波騎電瓶車去接的他們一起唱歌,唱到11點多鐘的時候,兩個女孩子提出要走,我們就挽留她們,后來吳某就和另一個女孩一起進(jìn)了洗手間,幾分鐘后吳某從廁所出來后就出了房間,沒過多久,吳某回來了,身后還跟著幾個男子,另一個女孩子就和他們一起走了,我和鄒飛、余強(qiáng)、李海波、周洪勇、何章海、何龍就出去看看是怎么回事,雙方發(fā)生了一點爭執(zhí),對方就說在外面等到我們,他們就走了。我們回到包間后,自己給吳某打電話問他們走了沒有,吳某說走了。我們出去結(jié)賬的時候發(fā)現(xiàn)對方在門外等起,余強(qiáng)和李海波回包間拿了空啤酒瓶,李海波遞了一個酒瓶給鄒飛,余強(qiáng)給了一個酒瓶我,出門后,我們就看見他們在馬路上站起,陳某和何龍就跑了,我們剛走了十幾米遠(yuǎn),對方的人就叫我們站住,我們就往火車站方向跑,對方四個人手里都有刀,我們很快就被追上了,余強(qiáng)和我把一個高凳子推倒擋在中間,對方的人拿刀捅我們,我們就拆了高凳子的木方還手,后來自己就和鄒飛、周洪勇一起跑了,余強(qiáng)怎么樣也不知道。第二天下午自己就到前鋒派去了。

那兩個女的走的時候我去把門擋住,喊她們多耍一會兒,鄒飛、李海波、余強(qiáng)也堵了門的。唱歌的時候何龍為什么要把吳某拉進(jìn)廁所自己不清楚。唱歌的時候我一個人光著膀子。

我們看到對方在外面等起,余強(qiáng)、李海波就進(jìn)包間拿了啤酒瓶出來,李海波遞了一個啤酒瓶給鄒飛,余強(qiáng)遞了一個啤酒瓶給我。

2、原審被告人(上訴人)余強(qiáng)的供述,2015年1月8日下午四點多自己接到了何章海的電話,叫晚上一起喝酒耍,自己說晚上喝酒去不了,晚上九點左右自己給陳某打電話,后李海波就騎了電瓶車來接自己,九點四十分左右自己和李海波到了天香國際777包間,李明飛說等會兒要來兩個美女,一會兒他們就出去接了兩個女孩子進(jìn)來一起唱歌,十一點多的時候,兩個女孩子說要離開,李明飛他們就挽留這兩個女孩等會兒一起走。過了沒多久,自己就看見包間的門打開了,門口站了三個二十多歲的男子,我、李明飛、周洪勇、鄒飛、李海波、陳某、何龍就出去看是怎么回事,何章海喝多了,沒有出來。對方的人說在外面等我們,我們幾個商量說,如果對方不打就算了,打的話我們?nèi)硕嘁膊慌?。由于發(fā)生了爭執(zhí),大家沒有唱歌的心情,就準(zhǔn)備結(jié)賬離開,自己叫李明飛給那個女孩打電話,看對方走了沒有,問一下他們想怎么做。李明飛打完電話說那些人走了,我們就出去結(jié)賬,看見那些人沒有離開,還在外面等起的,估計要打架,于是自己和李海波、周洪勇、何龍回包間拿了幾個空酒瓶,出門的時候看見對方三個人當(dāng)中有個人拿著一把匕首,我們大概走了十多米遠(yuǎn),那些人就跟過來了,不一會就聽到后面的人在喊,回頭看見自己這一方的幾個人在跑,那三個男子在追他們,自己估計是打起來了,就到處找東西,我看見前面有一個木架凳子,我喊李明飛去把木凳子拆了,正準(zhǔn)備拆木凳的時候,那三個男子中的一個男子說把砍刀拿出來,弄死他們。其中一個就追上來了,我們就用高凳子擋,我抓起一根木方打到那個男的身上,那棍子就斷了,我們又用凳子擋,那男的打不到我們,就追其他人了。后來自己把高凳子拆了,拿了兩根木方,給了一根給李明飛,我和李明飛就追上去打那三個人,看見李海波正在被兩個人打,自己就去幫忙,用木方打那個男子一棍,木方又被打斷了,那個男子用刀捅過來,把我皮膚劃傷了,自己就跑了,另一個男子還用石頭砸到了自己的右腳,自己就一直跑到河邊一棵樹下躲起來了。后來自己去找周建波,周建波叫自己去派出所。

何龍和陳某一打就跑了,我們這方我和李海波、李明飛動了手的,其他人動手沒有自己不知道,對方幾個人都動了手的。

唱歌的時候鄒飛搬了一根凳子坐在門口邊,李明飛靠在包間門口邊,不準(zhǔn)那兩個女孩走。

是我提出的去拿啤酒瓶,為了防身。

我們這方我和李海波受了傷。

3、原審被告人(上訴人)周洪勇的供述,2015年1月8日下午四點自己接到陳某電話,叫自己去前鋒耍,自己就和陳某、鄒飛、李明飛、何章海等人一起到了前鋒,到的時候有點早,何章海就走了。我們幾個就去“尚廚”吃火鍋。吃晚飯就是八點多了,大家說去“天香國際”唱歌,李明飛給一個女孩子打了電話叫對方來唱歌。到“天香國際”的時候看見何章海已經(jīng)在777包間了。晚上十點多鐘,李明飛出去帶了兩個女孩子一起來唱歌。大約11點時兩個女孩想離開,他們就挽留,那兩個女孩子進(jìn)了廁所,大概12點包間門口就來了4名男子,自己聽見那幾個人說在外面等到起。兩個女孩子就跟那幾個男子走了。我們也沒有心情唱歌了,李明飛打電話問那個女孩那些男子走沒有,那個女孩說走了。我們就出去結(jié)賬,出去時看見對方的人在門外面等起的,而且手上還拿著刀,我們這邊就有的人就跑回去拿了幾個空酒瓶,出門走了大約十幾米,就聽見對方的人喊我們站住,對著我們沖過來,邊沖邊說要捅死我們。我們這邊的人就用旁邊門市前的木架擋住,他們用刀對著我們這邊的人戳,我們也用啤酒瓶對著他們舞,這個時候自己看見陳某、何龍已經(jīng)跑遠(yuǎn),自己也跑,回頭看見其他人還有人在打架,又跑回去幫忙,用手上的啤酒瓶扔過去,這時自己看見我們的人跑了上來,就跟著跑了,和李明飛、鄒飛三個人一起跑到火車站躲起了。

對方四個人都動了手的,我看見對方兩個人拿了刀的,我們這方只有陳某和何龍沒有動手。

在那兩個女孩走的時候李明飛拉了幾下,在她們第二次要走的時候李明飛堵了門,但是沒有堵死。

4、原審被告人何章海供述,我的一個朋友李海波被捅了,我去接他到醫(yī)院的時候被警察發(fā)現(xiàn)了,現(xiàn)在到公安機(jī)關(guān)說明情況。

2015年1月8日晚上16時許自己接到陳某的電話說到前鋒耍,晚上八點多鐘自己到了天香國際等他們到了就開了一個包間777號唱歌,唱歌的過程中李明飛叫了兩個女的一起來唱歌。大概十一點,這兩名女孩子就想走,李明飛他們就挽留,過了一會兩個女孩一起上洗手間,可能進(jìn)去后給他們的男友打電話了。后來我們走出大門的時候,對方在天香國際外面等我們,我們這邊的人也拿了空啤酒瓶,余強(qiáng)遞了一個酒瓶子給我,我沒要,從歌城出來我們往火車站方向走。對方的人喊我們站到,我們這邊不曉得是誰扔了一個啤酒瓶過去,然后對方就追我們,天香國際旁的門市有一個高凳子,余強(qiáng)就把凳子推倒擋住,他們就在那里把啤酒瓶敲破了去捅對方的人,看到他們打起來了,自己跑回去了,看到有兩個人在打李海波,李海波手里拿了一根木方就跑了,跑了不遠(yuǎn),突然聽到我們這邊有人喊遭了,自己就馬上跑過去扶李海波,李海波說他被捅傷了,自己就送他去醫(yī)院,在去的路上就被警察抓住了,和警察一起把李海波送到了醫(yī)院。

我當(dāng)時看見對方兩個人在和李海波打架,李海波手上有木方方,我們打起來的時候,陳某和何龍就跑了。我們這方李海波和余強(qiáng)受了傷。

5、原審被告人何龍的供述,2015年1月8日自己在李明飛家里玩,李明飛叫自己一起去唱歌,后來在祿市鎮(zhèn)上找到鄒飛、周洪勇一起去洗頭,17點左右陳某打電話喊吃飯。18點多我們五個人一起去尚廚吃火鍋,吃飯期間大家商量飯后一起去唱歌,還打電話給余強(qiáng),后來打電話給何章海,叫何章海先去開好了包間。20點左右,大家到了包間唱歌,自己提議叫幾個女孩子來,李明飛打電話聯(lián)系了一個女孩子,22點左右李明飛接了兩名女孩子一起來唱歌,唱歌的過程中,兩名女孩子沒有喝酒,喝的開水,23點左右這兩名女孩子說要走,李明飛就說兩個女孩要走了,我們就明白李明飛是想將兩個女孩留下,自己就去挽留短發(fā)女孩,由于外面太吵,我將女孩喊進(jìn)廁所里,告訴她我想和她耍朋友,她沒有答應(yīng),我們相互留了電話,就出了廁所,這時李明飛、李海波、鄒飛三個人把門堵住了,李明飛是站起的,鄒飛和李海波一人一把凳子坐在門邊的。后來兩個女孩子一起進(jìn)了洗手間在里面呆了大概十幾分鐘,出來后繼續(xù)唱歌。大概23點40分左右鄒飛、李海波開門,兩個女孩子就出去了,我們也走出包間看看是怎么回事。對方一個男子就說:“是哪個不準(zhǔn)走”,李明飛說:“是我喊她們過來的”。我就跟了一句:“你們想怎么做?”當(dāng)時雙方發(fā)生了爭執(zhí),對方一名男子手里拿著一把刀想打架,被他們自己的人拉住了,對方其中一人大聲說在外面等著我們。我們也準(zhǔn)備結(jié)賬走了,在吧臺的時候看見對方的人在外面等我們,余強(qiáng)就叫我們這邊的幾個人回包間去拿了空啤酒瓶,我、余強(qiáng)、周洪勇、李海波進(jìn)去拿的啤酒瓶,自己手上拿了兩個,不曉得給了誰一個。出門后我們就向左走了大約十幾米遠(yuǎn),對方的一個人就叫我們站住,回頭一看,對方四個人就沖了上來,每個人手上都拿著刀,我們這邊的人就用高架木凳擋住,自己就喊了一聲跑,自己就和陳某兩個人跑掉了,跑的時候還聽見身后啤酒瓶打碎的聲音。自己和陳某跑到一個工廠內(nèi)躲起,過了一個小時自己的表哥就來把自己和陳某接走了。

對方四名男子都帶了刀,我方李海波、余強(qiáng)受了傷。

6、原審被告人李海波供述,2015年1月8日晚上19時許,自己本村的朋友李明飛打電話說把余強(qiáng)送到天香國際一起去唱歌,22時許,李明飛就接了兩個女孩子一起來唱歌,大約23時許,兩個女孩提出要走,李明飛、余強(qiáng)、我就挽留她們再耍一會,她們不同意,于是我、李明飛、余強(qiáng)、鄒飛就把門堵住,不讓她們走。后來她們就進(jìn)了洗手間,23時許兩名女孩子中短頭發(fā)的那個說要出去打開水,回來時就帶了幾個男子,另一個女孩子也跟著出去了。我們這邊的人也跟著出去看是怎么回事,那邊的人就問我們想干什么,何龍就問對方想干什么,我們雙方就發(fā)生了爭執(zhí),對方就說在外面等我們。在包間里余強(qiáng)就提議一人拿一個啤酒瓶出去打架,被大家勸住了。李明飛給那個女孩打電話問對方走了沒有,那個女孩說他們已經(jīng)走了。我們出去結(jié)賬時發(fā)現(xiàn)對方還在外面等起,我和余強(qiáng)就回去一人拿了兩個空啤酒瓶,我遞了一個給鄒飛。出門后我們就往火車站快走,對方四人各自掏出了一把彈簧刀出來追我們,我怕對方追上我,自己在跑的時候就把啤酒瓶丟向追我的人,自己看見余強(qiáng)被圍住了,就跑回去幫忙,余強(qiáng)遞給自己一根木方,自己就拿著木方和對方兩個拿刀的人打,把木方打斷了,就開始跑,跑的時候摔了一跤,就被對方的四個人圍住了,對方一個穿白色羽絨服的人捅了自己背部一刀,還有一個人把自己的左手也捅傷了。余強(qiáng)跑回來踢翻了對方的兩個人,自己才跑了。

7、原審被告人鄒飛供述,我是因為今天凌晨打架的事情來你們派出所。

2015年1月8日下午15時到16時左右,自己和李明飛、周洪勇、何章海、陳某、何龍從祿市到前鋒,到了前鋒何章海就走了,我們五個人就在尚廚吃的火鍋,吃飯的時候何章海打電話說他在天香國際。后來何龍給何章海打電話叫他在天香國際訂個包間,我們五個人就去了天香國際777號包間唱歌,大概21時余強(qiáng)和李海波也過來了。22時左右,李明飛出去帶了兩個女孩子來唱歌,23時左右,兩個女孩說要走,我們就挽留,自己和李海波攔著門口不讓他們走,短發(fā)女孩出去了一小會就回來了,然后就進(jìn)洗手間呆了五分鐘左右。又過了十來分鐘,一個男子推開包間的門,兩個女孩子就出去了。我們也跟著出去,推門那個男子就問是哪個?李明飛就說“那門”?對方和我們發(fā)生了爭執(zhí),對方有一人手上拿著刀,想打架,長發(fā)女孩將那人拉住并說“沒事了”。我們唱歌也沒有心情,就準(zhǔn)備結(jié)賬走了,李明飛打電話問那個女孩對方走了沒有,那個女孩說已經(jīng)走了。我們結(jié)賬時發(fā)現(xiàn)對方還在外面等起的,還看見他們每個人都拿著刀,我們感覺要打架了,我們這邊的人就跑回去拿了空酒瓶,我手上的啤酒瓶是李海波給的,我們出門后就大步往前走,害怕打架,走了20幾米遠(yuǎn),他們就沖上來了,當(dāng)時身邊就只有周洪勇、李海波、余強(qiáng)、李明飛,我們看見旁邊的高凳子就推倒擋在中間,對方拿刀來捅我們,我們就拿啤酒瓶去打?qū)Ψ?,自己用啤酒瓶打了對方穿黑衣服的手一下,自己就跑,那個穿黑衣服的人用刀來捅自己,自己用啤酒瓶擋了幾下就繼續(xù)跑,后來又來了一個穿白衣服的,自己就用啤酒瓶邊擋邊跑,后來就和李明飛、周洪勇一起跑到火車站附近躲起來了。

陳某和何龍在打架前就已經(jīng)跑了。我們這方剩下的6個人都動了手的,對方4個男的都動了手的。

是余強(qiáng)提議回去拿的啤酒瓶。

8、原審被告人張恒供述,2015年1月8日九點多鐘的時候自己和劉江、蔣杰、王鑫在前鋒吃宵夜,大概十點多鐘的時候接到了吳某的電話,說她在天香國際唱歌,有人不讓她離開,叫自己去接她。自己就和他們?nèi)齻€人一起去天香國際接吳某,問了服務(wù)員她們的房間號,就去推777包間的門,吳某就出來,還有一個女的也跟著出來了。對方的人也跟著出了包間,我們雙方爭吵了幾句,我們就出去了,自己覺得很不服氣,就在門外等,一會兒就看到對方的人手里拿著啤酒瓶出來了。自己就上前理論,對方有人扔了一個啤酒瓶過來,砸傷了自己,就打了起來,他們一直往火車站方向跑,對方拆了凳子用木方和酒瓶打的,自己這一方王鑫拿了刀出來的。

9、原審被告人王鑫的供述,2015年1月份自己和張恒、蔣杰、劉江四個人在前鋒火車站后面溜冰,下樓的時候聽見張恒接了電話,說是他女朋友吳某和別人唱歌,對方不讓她們離開。張恒很生氣,就叫我們另外三個人一起去接吳某。到了天香國際,張恒打電話叫吳某出來,吳某出來了身后還跟著幾個不認(rèn)識的男子,自己就沖上去和一個光著上身的人吵了起來,吵完后我們就走出了天香國際,張恒想找對方麻煩,出于義氣,我們也留了下來。后來對方的人出來的時候手里拿著啤酒瓶,自己叫喊對方的人站住,對方就有人甩了一個啤酒瓶過來,自己就先對著他們沖過去,他們?nèi)齻€也沖了上來,自己當(dāng)時手里拿著刀。

張恒、劉江、蔣杰都帶了刀,我沒帶刀,但是蔣杰在進(jìn)天香國際前把刀給了我。

10、原審被告人蔣杰供述,2015年1月8日21時許,自己和張恒、劉江、王鑫在前鋒世紀(jì)醫(yī)院附近的河邊吃宵夜,大概23時許,張恒接到女朋友的電話叫他去接她,說在天香國際有人不讓她走。張恒就邀我們一起去接人。到了天香國際不知道她們具體在哪個包間,就分別去推這些包間門,張恒給他女朋友打電話,打了兩個電話,看到他女朋友和另一個女孩子一起出來,身后還跟著幾個男子,其中一個沒穿上衣裸著上身的人跟王鑫說:“你們想干什么”?我們就和這幾個男子發(fā)生了爭執(zhí),對方做起一副要打架的樣子,我們接起人就出去了,站在馬路邊等車。等了幾分鐘,就看見對方一伙人手里拿起啤酒瓶出來了。張恒就叫對方的人站住,并朝對方走過去,對方的人就扔了一個啤酒瓶過來,我們就沖向?qū)Ψ剑麄冞€敲碎了啤酒瓶,沖過來打我們,我們雙方就打了起來,對方用木棒和啤酒瓶打的。自己這一方王鑫身上一直帶了刀的。

11、原審被告人劉江的供述,2015年1月8日晚上九點多鐘自己在前鋒街上逛起耍,在二條街遇到蔣杰,聊了一會兒就分開了。后來自己給張恒打電話,就和張恒一起在濱河西路夜市吃東西,大概過了十幾分鐘,張恒接到吳某的電話說在天香國際唱歌,那些人不讓他們走,我們四個人就一起去天香國際找吳某,在777包間里找到了她們。張恒就問是哪個不準(zhǔn)走,對方一個赤裸上身的男子就回答“是我喊過來的,你想干啥子嘛”?我們和對方的幾個人爭吵了幾句就出去了。我們站在歌城外面,一會兒我們就看見對方的那些人拿著啤酒瓶出來了,張恒就上去和他們理論,我們幾個也跟著上去了,對方的一個人把啤酒瓶扔了過來,張恒就沖過去了,我們也沖過去,雙方就打了起來,對方用的是酒瓶、木方磚頭,我們也用了磚頭,刀子。我們這一方四個人都拿著刀參與了斗毆。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吳某證實,2015年1月份自己在陌陌上(網(wǎng)絡(luò)聊天工具)認(rèn)識了李明飛,1月8日17時許自己接到李明飛電話說一起吃晚飯,自己說在渠縣開會,去不了,李明飛就說晚上一起唱歌。大約22時左右自己回到前鋒給李明飛打電話說唱歌去不了,李明飛叫自己帶幾個女性朋友一起,他過來接。后來自己就叫劉某一起去唱歌,和李明飛會合后,他就叫天香國際的車將我們?nèi)齻€人接到了唱歌的地點。當(dāng)時房間里大概有七、八個20歲左右的年輕人,唱歌的過程中他們勸我們喝酒,我們喝了兩三杯啤酒就沒有再喝。23點左右我們想離開,他們就挽留我們,李明飛和他的兩個朋友還擋在了包間門口,后來一個叫何龍的人還把自己拉進(jìn)廁所聊天,說喜歡自己,想和自己耍朋友,自己沒有同意,我們雙方留了電話號碼。之后劉某到廁所來和自己商量,自己給張恒打了電話,告訴他自己在唱歌,有人不準(zhǔn)我走,叫他過來一下。后來自己借故打開水就出去了,出去就遇上了張恒他們幾個人來了,李明飛他們這邊的人也出來了,張恒對我說:“誰不準(zhǔn)你走?”李明飛就說:“是我喊過來的”。張恒的一個朋友想打李明飛,自己就阻止了。張恒他們就說在外面等李明飛他們。我就勸張恒走,在外面的時候李明飛打電話問張恒他們走了沒有,自己說沒得事,他們走了,張恒聽了我接電話,就很生氣,不想走了。不一會李明飛他們就出來了,有幾個人手里還拿著空啤酒瓶,他們出來后便往火車站方向走了,張恒就把刀拿出來,對著李明飛他們喊:“站住”,張恒他們沖了過去,我就去攔,沒攔住。對方就用啤酒瓶砸,張恒這邊的人也在打,自己聽見張恒說,把刀拿出來,捅死他們。他們邊打邊往火車站方向跑,對方找了幾根木棍,自己和劉某在原地看了覺得害怕,就離開了。

2、證人劉某證實,2015年1月8日晚上,自己下班準(zhǔn)備睡覺時接到吳某的電話叫自己去唱歌,后來有個男子就坐著天香國際的車來接我們。到了天香國際大概十點多,唱歌的過程中我們沒有喝酒,大概十一點的時候我們就想離開了,帶我們來的那名男子就挽留,我們堅持要走,他們就擋在門口,過了一會,自己發(fā)現(xiàn)吳某不見了,就害怕,走出了包間,那些人又來把我勸了進(jìn)去,自己上廁所時發(fā)現(xiàn)吳某和一個男子在廁所里,自己就叫那名男子出去了,在洗手間時,吳某就給她男朋友打了電話,之后吳某借故倒開水就出了包間,回來時就帶了幾個男子在門口,自己就跟他們出去了。在天香國際的走廊上,張恒就問是哪個不準(zhǔn)走,李明飛就說:“是我喊他們來的”,李明飛的一個朋友就說:“你們想怎么做”?他們兩方爭吵了一會兒,一個叫王三的人拿了一把刀出來,被另一個男的拉住了,吳某也在阻攔。張恒就說在門外面等他們。后來我、吳某、張恒他們就一直在天香國際的外面等,吳某說:“沒事了,我們走吧”!。張恒不愿意走,一直在等對方。對方的人結(jié)賬出來后,又有幾個人回包間去了,出來的時候就拿了空啤酒瓶,他們出門后就朝天香國際的左邊走了,張恒他們就叫對方站住,接著就朝對方?jīng)_過去,對方就拿高凳子擋,他們就打了起來,自己就和吳某走了。

3、證人陳某證實,2015年1月8日大約下午五點左右自己給何章海、李明飛、何龍、鄒飛打電話叫他們晚上一起吃飯唱歌。吃完飯后大概七點多鐘就去天香國際唱歌,唱到九點多,何龍說找兩個妹兒來耍,李明飛說行,后來十點多李明飛離開包間,半小時后帶了兩個女孩子回來,十一點多的時候李海波和鄒飛一人拿了一凳子坐在包間門邊,兩個女孩子說要離開,中途兩個女孩子一起進(jìn)了一次衛(wèi)生間,出來繼續(xù)唱歌,過了一會兒那個短頭發(fā)的出去了包間一次,大概十分鐘就回來了,后來不久有兩個男子推開包間門,那兩個女孩子就出去了,我們這邊除了自己和何章海在房間外,其余都出去了,自己和何章海正準(zhǔn)備出去看,李明飛他們就回來了,說是剛才那幾個男子說要在外面等我們,他們手上有刀。自己就叫李明飛給那個女孩打電話,李明飛就給那個女孩打電話,那個女孩說沒有什么事情了,他們走了。何龍就說我們也走了,自己就和李明飛出去結(jié)賬。結(jié)完帳,自己和何章海走在最前面,推開門就看到對方幾個人在外面等起的,于是我們就在大廳內(nèi)停留了幾分鐘,自己這一方不知道是哪些人去拿了空的啤酒瓶,出門時看見余強(qiáng)手上有兩個,周洪勇手上也有。我們出門沒走幾步,就聽到對方喊站到,回頭看見對方四個人朝我們沖過來,余強(qiáng)就用高凳子擋著,對方還沒有跑到我們這邊的時候,不知道誰叫了一聲跑,自己就往火車站方向跑,這時何龍已經(jīng)跑了十多米遠(yuǎn)了,口中還在喊快點跑,在跑的過程中自己聽到有人在砸啤酒瓶。自己沒有看見打架的過程,只是跟著何龍跑到一個工廠的巷子里躲起,后來何龍給他老表打電話,大約四十分鐘后就把我們接走了。同時證實自己這一方的八個人都是一個村,從小一起長大的。

4、證人周某證實,2015年1月9日晚上,自己和幾個朋友在“天香國際”耍,從包間出來的時候就看見幾個人手里拿著啤酒瓶子,自己在后面跟著,看見王鑫和三個男子兩名女子站在天香國際的門口。自己聽到他們在爭吵,邊吵邊指,沒吵幾句拿酒瓶子那邊的人就拿酒瓶去打王鑫那邊的人,雙方就扭打起來了,對方那幾個人就把路邊的架子拆了。用木棒打王鑫他們,王鑫這邊不曉得哪個拿刀捅傷了一個人,自己看見他們捅傷人,就打電話報警了,警察來了問了幾句,自己就走了。

(三)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1月9日,電話號碼為136xxxx0869的人報案,稱前鋒區(qū)濱河?xùn)|路天香國際會所有一群人糾集打架。公安機(jī)關(guān)受理后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偵查。

(2)戶籍證明證實,原審被告人王鑫、劉江、蔣杰、張恒、李海波、余強(qiáng)、何龍、鄒飛、周洪勇、何章海、李明飛均具有刑事責(zé)任能力的事實。

(3)公安機(jī)關(guān)的到案情況說明證實,原審被告人余強(qiáng)、李明飛、鄒飛、周洪勇、劉江、張恒、蔣杰、王鑫等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情況以及何章海、李海波二人被抓獲到案的事實。

(4)病情證明、出院記錄、照片傷情初步認(rèn)定通知書證實,李海波、張恒傷情初步認(rèn)定為輕微傷。

(5)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原審被告人蔣杰于2014年12月20日因感情糾紛持刀傷人被廣安市公安局前鋒區(qū)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處500元罰款。

(6)協(xié)議書、諒解書證實,雙方(除原審被告人王鑫以外)達(dá)成協(xié)議對李海波、張恒進(jìn)行賠償,并相互取得諒解。

(7)偵查訴訟階段的訴訟文書證實,案件偵辦活動及過程合法。

(8)判決書、釋放證明證實,a、2013年5月7日,原審被告人王鑫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廣安市廣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b、2013年7月8日,原審被告人張恒因犯搶劫罪,被廣安市廣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13年9月18日刑滿釋放。

(四)勘驗、檢查、辨認(rèn)等筆錄

(1)證人吳某辨認(rèn)筆錄證實,證人吳某辨認(rèn)出余強(qiáng)、何龍、李明飛、李海波就是在天香國際包間不讓其離開,后與張恒、“王三”發(fā)生打架斗毆的人;辨認(rèn)出張恒、王鑫就是來接她和劉某,并與李明飛等人發(fā)生打架斗毆的人。

(2)證人劉某辨認(rèn)筆錄證實,證人劉某辨認(rèn)出李明飛、余強(qiáng)就是在天香國際包間不讓其離開,后與張恒、“王三”發(fā)生打架斗毆的人。

(3)辨認(rèn)筆錄證實原審被告人張恒、劉江、蔣杰辨認(rèn)出王鑫就是1月8日晚上和他們一起與李明飛等人打架斗毆,并將人捅傷的人。

(4)尿檢筆錄證實原審被告人張恒尿樣檢測顯示甲基安非他明呈陽性。

(5)現(xiàn)場圖、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原審被告人李明飛等人與張恒等人打架斗毆的現(xiàn)場情況和天香國際777包間的情況。

(6)辨認(rèn)筆錄證實,證人周某辨認(rèn)出李海波、蔣杰、李明飛、王鑫是2015年1月9日在天香國際門口打架械斗的人。

(五)鑒定意見證實,經(jīng)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qū)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原審被告人李海波、張恒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本院認(rèn)為

本院認(rèn)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明飛、余強(qiáng)、周洪勇以及原審被告人張恒、蔣杰、王鑫、劉江、李海波、何章海、鄒飛、何龍持械聚眾斗毆,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均屬持械斗毆,依法應(yīng)當(dāng)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明飛、余強(qiáng)、周洪勇以及原審被告人張恒、王鑫、劉江、蔣杰、何龍、鄒飛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李海波、何章海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rèn)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除原審被告人王鑫以外的其他十名原審被告人賠償了受傷者的經(jīng)濟(jì)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洪勇以及原審被告人李海波、鄒飛、何章海、何龍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緩刑適用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明飛唱歌時阻止吳某、劉某離開,在包間外與王鑫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在與張恒一方的人打斗中較積極,其作用較大,關(guān)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明飛提出自己有自首情節(jié),自己承擔(dān)了傷者的醫(yī)藥費(fèi),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的上訴意見原判在量刑時已適用減輕處罰,本院不再考慮。故其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余強(qiáng)在歌城唱歌時阻止吳某、劉某離開,結(jié)賬時提議并返回房間拿酒瓶,在與張恒一方打斗中較積極,其作用較大,其提出自己并沒有阻止吳某和劉某離開;自己沒有提議拿酒瓶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guān)于辯護(hù)人劉明清、梁厚寶提出余強(qiáng)主觀上是逃避斗毆的,主觀上沒有斗毆的故意,持啤酒瓶不是為了斗毆,而是為了防身,余強(qiáng)非斗毆的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的辯護(hù)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二辯護(hù)人提出余強(qiáng)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余強(qiáng)為初犯、偶犯、激情犯,悔罪態(tài)度好等意見原判在量刑時已作體現(xiàn),故對二辯護(hù)人建議二審法院對余強(qiáng)判處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洪勇提出自己在斗毆中作用較小,有自首情節(jié),并獲得被害人的諒解的上訴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對其請求二審法院對自己判處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廣安市前鋒區(qū)人民法院(2015)前鋒刑初字第58號刑事判決的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項,即一、被告人張恒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二、被告人王鑫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個月。三、被告人蔣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四、被告人劉江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五、被告人李明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六、被告人余強(qiáng)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八、被告人李海波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九、被告人何章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十、被告人鄒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十一、被告人何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二、撤銷廣安市前鋒區(qū)人民法院(2015)前鋒刑初字第58號刑事判決的第七項即被告人周洪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洪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廖安寧

審判員蔣瑜

審判員陽曉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曹文娟


 
 
 
免責(zé)聲明
相關(guān)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hù)、取保候?qū)?br>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fèi)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guān)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lǐng)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