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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衛(wèi)濱刑初字第9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9-08   閱讀:

審理法院: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1)衛(wèi)濱刑初字第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強迫交易罪

裁判日期:2010-12-30

審理經過

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衛(wèi)濱檢刑訴(2010)第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郭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楊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付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段某1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朱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豐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李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妨礙公務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宋某10犯窩藏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石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某1及其辯護人張雨,被告人郭某2及其辯護人李鐵根,被告人楊某3及其辯護人王法興,被告人付某4及其辯護人周建設,被告人段某16,被告人朱某5及其辯護人王千、孫樹斌,被告人王某6及其辯護人劉書臣,被告人王某7及其辯護人陳桂生,被告人豐某8及其辯護人楊富蘭,被告人李某9及其辯護人崔軍生,被告人宋某10及其辯護人衛(wèi)元江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05年以來,被告人付某1糾集社會上的一些閑散人員,通過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取大量非法所得。同時,付某1為樹立自己的惡名和增加社會影響,組織手下在衛(wèi)輝市地區(qū)大肆進行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以付某1為首組織領導者,以朱某5、楊某3、豐某8、豐某18(另案處理)、王某7、郭某2、李某11(另案處理)、曹某12(另案處理)、孫某13(另案處理)、史某15等人為骨干成員,以段某16、李某9、付某4、王某6、梁某14(另案處理)、大象(另案處理)等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團伙人數(shù)眾多,骨干成員固定,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性。

被告人付某1為使該犯罪組織長期存在并發(fā)展,付某1要求組織成員“遇事請示、不準惹事、不準吸毒”,隨時接受自己調遣指揮。為便于實施犯罪、拉攏人心,付某1經常用自己的非法所得請組織成員消費,并為組織成員出頭解決個人糾紛。同時,付某1讓團伙主要成員出資與自己合伙開設公司,通過工程承包、強迫交易等手段聚斂錢財,所獲利益共同分配,并把經營場所作為違法犯罪的據(jù)點。該組織先后實施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眾多違法犯罪活動,其骨干成員朱某5曾指使手下要賭債,逼死被害人。該黑社會組織的犯罪行為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權利受到極大危害,其在衛(wèi)輝市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了衛(wèi)輝市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聚眾斗毆罪

1、2007年6月13日夜,李某17(另案處理)與被告人王某6、王某7、李某9、付某4、朱某5等人到劉某某、小胖(音)在衛(wèi)輝市龐寨鄉(xiāng)東柳位村開設的賭博場所進行賭博,后因為李某17懷疑賭具麻將有問題與劉某某等人發(fā)生糾紛。2007年6月14日上午,李某17糾集被告人王某6、王某7、李某9等人與劉忠元所糾集的數(shù)十人手持鋼管、砍刀,公然聚集在衛(wèi)輝市公安局門口斗毆,后雙方感覺在公安局門口多有不便,便又轉移至衛(wèi)輝市廣播電視塔下面談事,同時,李某17電話通知了被告人付某1,欲利用付某1的影響力到場出面與劉某某等人協(xié)商處理此事,付某1到場后雙方沒有再次毆斗。

2、2007年9月12日,被告人付某1團伙成員豐某18(另案處理)因賭博與衛(wèi)輝市頓坊店鄉(xiāng)比干廟村的秦某某產生矛盾,付某1決定替其出頭解決糾紛。秦某某帶領幾十余人與付某1所帶領的被告人豐某8、朱某5、豐某18、盧某19(另案處理)、張斌(另案處理)等人持棍棒、刀具到衛(wèi)輝市金東方生活廣場轉盤處聚集,后雙方發(fā)生毆斗,付某1、朱某5被秦某某等人打傷。第二天,雙方約定再次糾集人員100余人,準備毆斗,雙方人員分乘汽車行至衛(wèi)輝市汽車站聚集時,被衛(wèi)輝市公安局發(fā)現(xiàn),衛(wèi)輝市公安局民警及時出警將雙方人員驅散。2010年3月10日,經新鄉(xiāng)市公安局衛(wèi)濱分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付某1所受損傷屬輕傷,朱某5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3、2008年10月16日,被告人付某1舅父徐某某與李某、張某某吃飯時爭論付某1與王三軍(另案處理)誰在衛(wèi)輝市的勢力大,為此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徐某某被王三軍帶領的人員打傷。被告人付某1聞訊后,指使孫某13(另案處理)糾集人員與王三軍斗毆,孫某13帶領劉剛、趙孟君、韋保行、王坤、宋利明(均另案處理)等二十余人在付某1的指揮下,與王三軍為首的二十余人聚集在衛(wèi)輝市唐崗十字打包帶廠門口持械毆斗,致王昆、王三軍受傷。經新鄉(xiāng)市公安局衛(wèi)濱分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徐某某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4、2009年10月9日晚,李某17(另案處理)與王某20(另案處理)發(fā)生矛盾并遭到王某20的毆打。李某17便聯(lián)系被告人付某1讓其幫忙出面解決此事,付某1便糾集了被告人楊某3、付某4、郭某2、王某7、段某16、宋志偉(另案處理)等三十余人,在付某1的指揮下,同案人員手持木棒、鋼管、砍刀等工具,在衛(wèi)輝市政府東邊湖邊聚集后又轉移至衛(wèi)輝市鎮(zhèn)國塔附近,準備與王某20等人斗毆,后由于王某20一方未到,雙方斗毆未遂。

2009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付某1、李某22(另案處理)、李某17等人聚集在付某1所經營的飼料門市部商議如何解決與王某20之間的矛盾,至當日下午,雙方約定到衛(wèi)輝市政府前的白天鵝賓館前見面。付某1召集李某22、李某17、被告人李某9、豐某8、付某4、郭某2、王某7、楊某3、王某6等十余人至白天鵝賓館門口,并由付某1提供砍刀、鋼管等工具,與王某20、潘嘉全(另案處理)等人在白天鵝賓館門口發(fā)生械斗,致王某20、潘嘉全等人受傷。2010年3月10日,經新鄉(xiāng)市公安局衛(wèi)濱分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王某20所受損傷屬輕傷。

三、尋釁滋事罪

1、2009年8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衛(wèi)輝分公司因與衛(wèi)輝市三合汽修廠解除了合作關系,雙方在債務上存在著經濟糾紛,三合汽修人員在到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衛(wèi)輝分公司與被告人付某4的姐姐付某某談債務問題時,雙方發(fā)生沖突,付某某將此事告訴了被告人付某1,后由付某1糾集付某4,曹某12(另案處理)、孫某13(另案處理)等二十余人,在付某1的指揮下,聚集到衛(wèi)輝市三合汽修廠門外,圍堵廠門鬧事,后衛(wèi)輝市三合汽修廠老板楊某某迫于付某1團伙的威脅,無奈花費4000余元宴請付某1等人了事。

2、被告人付某4的姐姐付某某與郭某之間有債務糾紛,付某某多次催還未果,便將此事告知了付某4。2009年夏天,付某1糾集付某4、曹某12、史某15、孫某13等人持械在衛(wèi)輝市平安物流公司門口聚集,欲幫助付新暢到衛(wèi)輝市張武店新鄉(xiāng)市冰原水箱廠找郭某要債,后付某1等人又多次到郭某的家中逼迫其償還欠款的情況下,郭某歸還付新暢現(xiàn)金2000元。

四、故意毀壞財物罪

2009年11月7日,王某24(另案處理)與被害人王某因土地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24糾集付某1等多人到衛(wèi)輝市城郊鄉(xiāng)東關村王某家鬧事,被告人付某1帶領其司機被告人段某16等人驅車來到衛(wèi)輝市城郊鄉(xiāng)東關村,幫助王某24等人將王某的面包車、家門等物品砸毀。經衛(wèi)輝市價格鑒定中心認定,王某物品損失總價值2435元。

五、窩藏罪

2010年2月22日,衛(wèi)輝市公安局特勤大隊的工勤人員宋某10,在明知公安機關到被告人付某1家中抓捕該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時,通過與被告人楊某3電話聯(lián)系,向被告人通風報信并答應開車來接應被告人,致使該案件中的被告人警覺后準備逃跑,后被偵查人員在付某1家樓道內將準備逃跑的被告人抓獲。

六、強迫交易罪

2008年,被告人付某1、王某6、楊某3為了獲取大連皓元飼料公司在河南省輝縣市的代理權,采取滋擾、鬧事、恐嚇等方式,要挾該公司經理,影響該公司的工作,從而獲得了該公司在河南省輝縣市的代理權,壟斷了該公司在河南省輝縣市的飼料銷售業(yè)務,進而從中漁利達3000余元。

七、開設賭場罪

2006年以來,被告人付某1先后伙同被告人朱某5、楊某3、郭某2等人在衛(wèi)輝市內開設賭場,后又伙同新鄉(xiāng)市的新洲、紅霞(均另案處理),帶領被告人朱某5、楊某3、李某9、王某7等人在新鄉(xiāng)市勝利路丹尼斯附近開設賭場,謀取非法利益。2008年的時候,付某1、朱某5伙同張波(張永坑)、龍強、李某11(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自家的電腦與緬甸聯(lián)系,開設網上賭博“百家樂”,獲取非法利益。

八、妨礙公務罪

2006年6月20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李某9與敦某25(另案處理)、王某26(另案處理)酒后到衛(wèi)輝市仿古街“足來足往”足療館洗腳。因服務員稍微不及時服務三人,便借故毆打服務員然后又摔、砸館內物品,館內老板宋秀英無法阻止,便打電話報警。衛(wèi)輝市公安局辛莊派出所接到報警后,由民警劉某某、協(xié)警人員王某某、劉某某到案發(fā)現(xiàn)場,敦某25、李某9等人不配合公安干警的工作,出警民警仍無法阻止敦某25等三人違法活動,所長李某某又帶民警再次趕到現(xiàn)場將敦某25三人帶至所內。到衛(wèi)輝市公安局辛莊派出所內后敦某25被留在一樓值班室等待詢問,王某26、李某9被分別帶到二樓兩個房間,敦某25意欲上樓被民警趙某某攔住,敦就卡住趙的脖子,并大叫“打人了,打人了?!甭牭胶奥?,王某26、李某9從房間沖出,欲前去幫助敦某25,民警劉某某攔住李某9不讓下去,王某26跑到樓下見李某某從自己的辦公室出來,上去便毆打李某某。后李某9等人在派出所內起哄、鬧事、制造事端,對李某某所長進行毆打,后被他人制止。

2010年2月22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付某1、付某4、朱某5、李某9、王某6、王某7、楊某3、段某16、郭某2、宋某10傳喚到案;2010年3月27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豐某8從新鄉(xiāng)市強制隔離戒毒所解押到案。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付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郭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楊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付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段某1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朱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豐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李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妨礙公務罪,被告人宋某10犯窩藏罪,提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付某1辯稱其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情節(jié)輕微,構不成犯罪,與秦老五那次聚眾斗毆、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及被告人付某1利用自家電腦與緬甸聯(lián)系開設“百家樂”獲取非法利益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辯護人的意見與被告人付某1的意見相同。

被告人郭某2辯稱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開設賭場,沒有參與聚眾斗毆。其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郭某2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2009年10月10日白天鵝斗毆事件中被告人郭某2僅是一般參與者。

被告人楊某3辯稱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和聚眾斗毆罪。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楊某3的意見相同。

被告人付某4辯稱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只是找郭某要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付某4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付某4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段某16辯稱其沒有參與砸王秀的車,其只是付某1的司機,只是和付某1去了現(xiàn)場。

被告人朱某5辯稱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亦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對起訴書指控的與劉忠元等聚眾斗毆罪不能認定,其有立功表現(xiàn)。辯護人的意見與被告人朱某5的意見相同。

被告人王某6辯稱其沒有參與聚眾斗毆,亦沒有強迫交易,其只是正常做生意。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王某6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和強迫交易罪。

被告人王某7辯稱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開設賭場,白天鵝斗毆事件其沒有參與,僅僅是去看熱鬧到了現(xiàn)場。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王某7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可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豐某8辯稱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白天鵝斗毆事件中其沒參與。辯護人的意見與被告人豐某8的意見相同。

被告人李某9辯稱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開設賭場。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9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009年6月13日與劉忠元等人斗毆事件被告人李某9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李某9的行為亦構不成妨礙公務罪和開設賭場罪。

被告人宋某10辯稱其不構成窩藏罪。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意見相同。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05年以來,被告人付某1糾集社會上一些閑散人員,通過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取大量非法所得。同時,付某1為樹立自己的惡名和增加社會影響,組織手下在衛(wèi)輝市地區(qū)進行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以付某1為組織領導者,以朱某5、楊某3、豐某8、王某7、郭某2、段某16、李某9、付某4、王某6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團伙人數(shù)眾多,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性。被告人付某1為使該犯罪組織長期存在并發(fā)展,付某1要求組織成員“遇事請示、不準惹事、不準吸毒”,隨時接受自己調遣指揮。為便于實施犯罪、拉攏人心,付某1經常用自己的非法所得請組織成員消費,并為組織成員出頭解決個人糾紛。同時,付某1讓團伙主要成員出資與自己合伙開設公司,通過工程承包等手段聚斂錢財,所獲利益共同分配,并把經營場所作為違法犯罪的據(jù)點。該組織先后實施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該黑社會組織的犯罪行為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權利受到極大危害,其在衛(wèi)輝市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了衛(wèi)輝市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付某1等十一人的供述;

2、證人王某20、孫某13等人的證言;


本院認為

3、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業(yè)經法庭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二、聚眾斗毆罪

1、2007年6月13日夜,李某17(另案處理)與被告人王某6、王某7、李某9、付某4、朱某5等人到劉忠元、小胖(音)在衛(wèi)輝市龐寨鄉(xiāng)東柳位村開設的賭博場所進行賭博,后因為李某17懷疑賭具麻將有問題與劉忠元等人發(fā)生糾紛。2007年6月14日上午,李某17糾集被告人王某6、王某7、李某9等人與劉忠元所糾集的數(shù)十人手持鋼管、砍刀,公然聚集在衛(wèi)輝市公安局門口斗毆,后雙方感覺在公安局門口多有不便,便又轉移至衛(wèi)輝市廣播電視塔下面談事,同時,李某17電話通知了被告人付某1,欲利用付某1的影響力到場出面與劉忠元等人協(xié)商處理此事,付某1到場后雙方沒有再次毆斗。

2、2007年9月12日,被告人付某1團伙成員豐某18(另案處理)因賭博與衛(wèi)輝市頓坊店鄉(xiāng)比干廟村的秦老五產生矛盾,付某1決定替其出頭解決糾紛。秦老五帶領幾十人與付某1所帶領的被告人豐某8、朱某5、豐某18、盧某19(另案處理)、張斌(另案處理)等人持棍棒、刀具到衛(wèi)輝市金東方生活廣場轉盤處聚集,后雙方發(fā)生毆斗,付某1、朱某5被秦老五等人打傷。第二天,雙方約定再次糾集人員100余人,準備毆斗,雙方人員分乘汽車行至衛(wèi)輝市汽車站聚集時,被衛(wèi)輝市公安局發(fā)現(xiàn),衛(wèi)輝市公安局民警及時出警將雙方人員驅散。2010年3月10日,經新鄉(xiāng)市公安局衛(wèi)濱分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付某1所受損傷屬輕傷,朱某5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3、2008年10月16日,被告人付某1舅父徐海生與李準、張國寶吃飯時爭論付某1與王三軍(另案處理)誰在衛(wèi)輝勢力大,為此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徐海生被王三軍帶領的人打傷。被告人付某1聞訊后,指使孫某13(另案處理)糾集人員與王三軍斗毆,孫某13帶領劉剛、趙孟君、韋保行、王坤、宋利明(均另案處理)等二十余人在付某1的指揮下,與王三軍為首的二十余人聚集在衛(wèi)輝市唐崗十字打包帶廠門口持械毆斗,致王昆、王三軍受傷。經新鄉(xiāng)市公安局衛(wèi)濱分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徐海生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4、2009年10月9日晚,李某17(另案處理)與王某20(另案處理)發(fā)生矛盾并遭到王某20的毆打。李某17便聯(lián)系被告人付某1讓其幫忙出面解決此事,付某1便糾集了被告人楊某3、付某4、郭某2、王某7、段某16、宋志偉(另案處理)等三十余人,在付某1的指揮下,手持木棒、鋼管、砍刀等工具,在衛(wèi)輝市政府東邊湖邊聚集后又轉移至衛(wèi)輝市鎮(zhèn)國塔附近,準備與王某20等人斗毆,后由于王某20一方未來,雙方斗毆未遂。

2009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付某1、李某22(另案處理)、李某17等人聚集在付某1所經營的飼料門市部商議如何解決與王某20之間的矛盾,至當日下午,雙方約定到衛(wèi)輝市政府前的白天鵝賓館前見面。付某1召集李某22、李某17、被告人李某9、豐某8、付某4、郭某2、王某7、楊某3、王某6等十余人至白天鵝賓館門口,并由付某1提供砍刀、鋼管等工具,與王某20、潘嘉全(另案處理)等人在白天鵝賓館門口發(fā)生械斗,致王某20、潘嘉全等人受傷。2010年3月10日,經新鄉(xiāng)市公安局衛(wèi)濱分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王某20所受損傷屬輕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付某1、李某9等人的供述;

2、證人王某20、潘嘉全等人的證言;

3、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4、視聽資料;

5、出警證明、住院病歷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業(yè)經法庭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三、尋釁滋事罪

1、2009年8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衛(wèi)輝分公司因與衛(wèi)輝市三合汽修廠解除了合作關系,雙方在債務上存在著經濟糾紛,三合汽修人員在到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衛(wèi)輝分公司與被告人付某4的姐姐付某某談債務問題時,雙方發(fā)生沖突,付某某將此事告訴了被告人付某1,后由付某1糾集付某4,曹某12(另案處理)、孫某13(另案處理)等二十余人,在付某1的指揮下,聚集到衛(wèi)輝市三合汽修廠門外,圍堵廠門鬧事,后衛(wèi)輝市三合汽修廠老板楊某某迫于付某1團伙的威脅,無奈花費4000余元宴請付某1等人了事。

2、2009年11月7日,王某24(另案處理)與被害人王某因土地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24糾集付某1等多人到衛(wèi)輝市城郊鄉(xiāng)東關村王某家鬧事,被告人付某1帶領其司機被告人段某16驅車來到衛(wèi)輝市城郊鄉(xiāng)東關村,幫助王某24等人將王某的面包車、家門等物品砸毀。經衛(wèi)輝市價格鑒定中心認定,王某物品損失總價值243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付某1、付某4、段某16的供述;

2、被害人楊某某、王某的陳述;

3、證人付某某、孫某、王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4、價格鑒定結論書;

5、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2010)衛(wèi)刑初字第194號判決書,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2009)衛(wèi)民初字第1113號判決書,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新中民一終字第481號判決書;

6、現(xiàn)場照片、物證照片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業(yè)經法庭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五、窩藏罪

2010年2月22日,衛(wèi)輝市公安局特勤大隊的工勤人員宋某10,在明知公安機關到被告人付某1家中抓捕該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時,通過與被告人楊某3電話聯(lián)系,向被告人通風報信并答應開車來接應被告人,致使該案件中的被告人警覺后準備逃跑,后被偵查人員在付某1家樓內將準備逃跑的被告人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宋某10、楊某3等人的供述;

2、公安機關情況說明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業(yè)經法庭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七、開設賭場罪

2006年以來,被告人付某1先后伙同被告人朱某5、楊某3、郭某2等人在衛(wèi)輝市內開設賭場,后又伙同新鄉(xiāng)市的新洲、紅霞(均另案處理),帶領被告人朱某5在新鄉(xiāng)市勝利路丹尼斯附近開設賭場,謀取非法利益。2008年的時候,付某1、朱某5伙同張波(張永坑)、龍強、李某11(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自家的電腦與緬甸聯(lián)系,開設網上賭博“百家樂”,獲取非法利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付某1、朱某5等人的供述;

2、現(xiàn)場照片、賬冊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業(yè)經法庭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付某1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付某1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付某1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被告人郭某2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并多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郭某2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郭某2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被告人楊某3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并多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楊某3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楊某3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被告人付某4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并多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付某4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付某4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段某16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并多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段某16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段某16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朱某5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并多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朱某5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朱某5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被告人王某6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并多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某6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被告人王某7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并多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某7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被告人豐某8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并多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豐某8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被告人李某9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并多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李某9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被告人宋某10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并接應犯罪分子逃跑,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

被告人付某1、朱某5、楊某3、豐某8、郭某2、李某9、付某4、王某6、王某7、段某16在聚眾斗毆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付某1、付某4、段某16在尋釁滋事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付某1、朱某5、楊某3、豐某8、郭某2、李某9、付某4、王某6、王某7、段某16均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朱某5提供重要線索,從而使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分子,系立功,可以從輕處罰。

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付某1指控的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意見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尋釁滋事罪第二起犯罪事實,被告人付某4的姐姐付某某與郭某之間的債務糾紛經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2009)衛(wèi)民初字第1113號判決書與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新中民一終字第481號判決書,已經確立二者之間的債務糾紛,被告人付某1等人糾集他人要債一事,系事出有因,此筆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公訴機關所指控的故意毀壞財物罪,犯罪事實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此犯罪事實已由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2010)衛(wèi)刑初字第194號判決書確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強迫交易罪,本院認為該筆事實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強迫交易罪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付某1辯稱其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情節(jié)輕微,構不成犯罪,與秦老五那次聚眾斗毆、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及被告人付某1利用自家電腦與緬甸聯(lián)系開設“百家樂”獲取非法利益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其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郭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郭某2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楊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意見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楊某3犯強迫交易罪,本院認為該筆事實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強迫交易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楊某3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其它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付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意見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尋釁滋事罪第二起犯罪事實,被告人付某4的姐姐付某某與郭某之間的債務糾紛經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2009)衛(wèi)民初字第1113號判決書與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新中民一終字第481號判決書,已經確立二者之間的債務糾紛,被告人付某4糾集他人要債一事,系事出有因,此筆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付某4辯稱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中向郭喜討債一事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本院予以支持。其它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段某1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意見予以采納。關于公訴機關所指控的故意毀壞財物罪,該犯罪事實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此犯罪事實已由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2010)衛(wèi)刑初字第194號判決書確認。被告人段某16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朱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朱某5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朱某5有立功表現(xiàn),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其它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王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意見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王某6犯強迫交易罪,本院認為該筆事實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強迫交易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6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其它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王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意見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王某7犯開設賭場罪證據(jù)不足,被告人王某7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其它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豐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豐某8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白天鵝斗毆事件中其沒參與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李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意見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李某9犯開設賭場罪證據(jù)不足,被告人李某9犯妨礙公務罪該筆事實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妨礙公務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9關于其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其辯護人關于其不構成妨礙公務罪和開設賭場罪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其它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宋某10犯窩藏罪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宋某10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付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付某1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付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付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

被告人郭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郭某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郭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被告人楊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楊某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楊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被告人付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付某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付某4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被告人段某1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段某1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段某16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已扣除先期羈押的37天。)

被告人朱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朱某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朱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兩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被告人王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

被告人王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7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已扣除先期羈押的37天。)

被告人豐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豐某8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

被告人李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9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

被告人宋某10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1年5月25日止。已扣除先期羈押的35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孟祥才

審判員李時龍

審判員張子超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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