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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刑終65號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吉02刑終6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故意傷害罪

裁判日期:2017-05-17


審理經過

吉林省吉林市龍?zhí)秴^(qū)人民法院審理吉林省吉林市龍?zhí)秴^(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玉峰、高忠建、張?zhí)祛阜腹室鈧ψ?;原審被告人沈曉波犯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原審被告人單連厚、華玉國、姚東、齊琳翔、張文學、艾某某、王亮犯聚眾斗毆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吉0203刑初22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張玉峰、張?zhí)祛?、華玉國、姚東、齊琳翔、張文學、艾某某、王亮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盧巖、王永彬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張玉峰及其辯護人杜剛、張?zhí)祛讣捌滢q護人浦克、華玉國及其辯護人高秀范、姚東、齊琳翔、張文學及其辯護人欒鳳云、艾某某及其辯護人宮海茗、王亮及其辯護人張項一,原審被告人高忠建、沈曉波、單連厚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

一、被告人張玉峰于2016年3月8日16時許,在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大屯村“鑫晟”飯店內酒后與同在飯店用餐的馬勇發(fā)生口角,后被他人勸開。張玉峰離開飯店后,心中不憤,便分別給高忠建、華玉國打電話,讓兩人各自找人一起“教訓”馬勇。高忠建接到張玉峰的電話后,糾集被告人張?zhí)祛?、單連厚、艾某某、金迪(在逃)、王楊(在逃),并準備作案工具木制鎬把20根,艾某某又糾集的被告人沈曉波。華玉國接到張玉峰電話后,糾集張文學,并給張文學人民幣1000元作為好處費,張文學糾集姚東,姚東糾集齊琳翔、齊琳翔糾集王亮、“小楠”。隨后,上述人員乘車來到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大屯村馬勇經營的“永恒”摩托車電動車行門前,先是馬勇與被告人高忠建發(fā)生爭執(zhí),互相辱罵,后被告人高忠建拿出事先準備的鎬把分發(fā)給張?zhí)祛?、單連厚、沈曉波等人。高忠建、張?zhí)祛?、單連厚、沈曉波手持鎬把沖入車行內,被告人齊琳翔手持鎬把與張文學、王亮緊隨其后。被告人高忠建、張?zhí)祛赣面€把毆打馬勇,致馬勇頭部受傷。與此同時,被告人姚東手持鎬把將車行的窗戶玻璃打碎。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馬勇被人用木制鎬把打中頭部,造成頭皮下血腫、顱骨骨折、全腦蛛網膜下腔出血而死亡。經物價部門鑒定,被砸壞的玻璃價值人民幣325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玉峰、高忠建、張?zhí)祛?、單連厚、沈曉波、齊琳翔、艾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雙方調解,上述十一名被告人共同賠償被害人馬勇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65萬元,均取得馬勇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如下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張玉峰供述:2016年3月8日12時許,其在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大屯村小張家的飯店吃飯,與馬勇發(fā)生口角,具體發(fā)生口角的原因其醉酒記不清。其離開飯店到鄰居王兆財家休息,覺得剛才的事沒有面子,便給高忠建和華玉國打電話,告知兩人其被打了,讓二人幫忙找人到馬勇家“嚇唬”馬勇。之后其又給二人打電話告知二人馬勇家的具體地址。過了幾分鐘,高忠建給其回話,說完事了。華玉國亦給其打了電話,其讓他們找地方吃飯。后高忠建又打電話說人被撂倒,其告訴高忠建去水部賓館。后其哥張某甲開車將其送到水部賓館。之后其知道馬勇死亡的消息。

2.被告人高忠建供述:2016年3月8日16時許,其接到張玉峰電話,說被人打了,讓找人“嚇?!睂Ψ?,并說對方也可能找人了。其分別給張?zhí)祛?、單連厚、艾某某、王楊打電話過來幫忙,并讓艾某某和王楊再找些人,艾某某找的沈曉波,王楊找的他弟弟。其說張玉峰被人打了,對方可能要打仗,讓其帶人過去看看,上述幾人均同意。其與金迪開車到一家五金商店購買20根鎬把,又通知大家在水部賓館集合。其間,張玉峰告知其聯(lián)系華玉國,說華玉國知道對方的具體地址。幾人匯合后,由華玉國帶路,開了四臺車,大約十七八個人來到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大屯村的一家摩托車修理部門前,張玉峰的哥哥(張某甲)和一名女子(張玉峰的妻子)也在場。其大聲辱罵對方,張玉峰的哥哥和那名女子勸其回去,其便準備上車離開。后從摩托車修理部出來一名男子(馬勇),手持一把砍斧,對其這邊大聲辱罵。其看對方男子奔其過來,便從車的后備箱拿出事先準備的鎬把迎上去。此時,張?zhí)祛?、沈曉波、單連厚、王楊、金迪、艾某某、王楊的弟弟均人手一把鎬把跟在其身后。其與對方男子發(fā)生爭吵,對方男子退回摩托車修理部內,其進到室內與對方廝打,并用鎬把打對方男子頭部一下,張?zhí)祛敢嘤面€把毆打男子,跟隨其進到室內的還有幾個人。對方男子倒地后,其讓大家離開。其間,華玉國糾集的那伙人將摩托車修理部的玻璃砸碎。

3.被告人張?zhí)祛腹┦觯?016年3月8日16時許,其接到高忠建電話說有事,并且高忠建已經聯(lián)系單連厚,讓其接單連厚到水部賓館。其與單連厚到達水部賓館后,上了沈曉波駕駛的一臺白色霸道吉普車,車上還有艾某某和王迪。后高忠建過來讓其上的這臺車跟隨高忠建駕駛的黑色切諾基吉普車走,來到吉林市龍?zhí)秴^(qū)華丹啤酒廠對面路口里的一家摩托車電動車行附近。其這方是四輛車,大約有十五六個人,有一名身穿吉化工作服的男子(張某甲)勸高忠建上車,但高忠建卻和對方的一名男子(馬勇)互罵起來,對方男子進到室內取出一把斧子出來繼續(xù)辱罵高忠建,高忠建從車上拿出一捆鎬把,約有二三十根,一人發(fā)一根,高忠建持鎬把帶頭沖進室內,其手持鎬把第二個沖進去,其后面是單連厚,還有幾個人。高忠建和對方男子面對面站著對罵,高忠建持鎬把打對方男子頭部一下,將對方男子打倒,高忠建又上去打對方男子兩下,其中一下打到對方男子頭部。室內的人,除其之外,均用鎬把打對方男子,后其走出室內,聽到玻璃被砸碎。高忠建出來后將鎬把收回車內,幾人返回市內。事后,其聽高忠建說對方男子死亡。其只看到艾某某沒有持鎬把。

4.被告人沈曉波供述:2016年3月8日16時許,其當時和艾某某在一起。其間,艾某某接到一個電話,接完電話后說高忠建有事,讓其開車拉乘艾某某到水部賓館。其與艾某某到達水部賓館后,與高忠建、張?zhí)祛浮芜B厚、金迪等人匯合,開車到達一家摩托車電動車行門前,大家都下車,其意識到要打仗。有人勸大家回去,其與艾某某等人上車準備離開,高忠建與對方一名手持斧子的男子(馬勇)爭吵,后高忠建從車后備箱拿出鎬把,其也拿了一根,高忠建持鎬把奔對方的人過去,對方男子退回商店里,高忠建、張?zhí)祛?、其和單連厚依次進到商店內,高忠建和對方男子廝打,張?zhí)祛笒嗥疰€把打在對方男子頭部,高忠建又用鎬把打對方男子頭部,對方男子捂頭要倒地,其便轉身離開。當時還有人砸商店玻璃。后大家各自坐車離開。

5.被告人單連厚供述:2016年3月8日16時許,高忠建給其打電話說有事,并說張?zhí)祛竵斫悠?,其同意。張?zhí)祛附拥狡浜?,兩人一起到水部賓館。當時高忠建正和幾人聊天,旁邊停了三臺車。大家上車后到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的一個摩托車電動車行門前下車,一名女子(張玉峰的妻子)和一名年紀較大的男子(張某甲)推高忠建,讓其這方人回去。其這方正準備離開,一名男子(馬勇)手持一把類似砍刀的東西辱罵,其看到高忠建迎上去,兩人發(fā)生爭吵。高忠建從車后備箱中拿出鎬把分給大家,其也拿了一把,高忠建持鎬把走在前面,其和其他幾人跟在后面,對方男子退回車行內,高忠建第一個沖進車行內,第二個進去的是張?zhí)祛?,第三個進去的沈曉波,其是第四個進去的,之后進去的人其不認識。高忠建和對方男子廝打,張?zhí)祛赋宙€把指著對方男子,對方男子看著張?zhí)祛笗r,高忠建持鎬把打在對方男子頭部,對方男子倒下,高忠建又打對方男子幾下,后大家都出去。之后大家將鎬把都還給高忠建,各自上車離開。

6.被告人華玉國供述:2016年3月8日15時許,其接到張玉峰電話,說與別人爭吵,讓其找人去揍對方。其便給張文學打電話,讓張文學找人幫忙“擺陣”(打仗充人數(shù))。其接張文學,后陸續(xù)來了四五名小伙。其給張文學人民幣1000元。其開車在前面走,張文學開車跟隨。其間,其與高忠建約在“康圣”醫(yī)院匯合,后來到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大屯村,其開車領頭進村,后面跟著兩輛吉普車。在街里,其看到張玉峰的哥哥(張某甲)和張玉峰的妻子,兩人勸其回去,其看沒什么事便準備上車回去。此時,從摩托車電動車行出來一名男子(馬勇),一直在辱罵,后與高忠建對罵。對方男子手持一把斧子,高忠建回到車后備箱拿出一袋子鎬把扔在地上,高忠建拿一根鎬把向對方的男子沖過去,兩輛吉普車上的人均撿起鎬把跟隨高忠建沖過去。其看見高忠建領著三四個人持鎬把進到車行內,外面有人砸玻璃。其一直站著沒動。事后,其聽張玉峰的哥哥說被打的人死亡。

7.被告人姚東供述:2016年3月8日16時許,張文學給其打電話讓其找?guī)讉€人辦點事。其便給齊琳翔打電話,讓齊琳翔找?guī)讉€人到“康圣”醫(yī)院門前等。其和齊琳翔找的幾個人上張文學的車,與其他三輛車匯合后到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大屯村,當時有一名男子(張某甲)和一名女子(張玉峰的妻子)勸大家回去,大家正準備上車回去,其看見一名男子(馬勇)持斧子辱罵,霸道車上的人很氣憤并從車后備廂拿出鎬把扔在地上,霸道車的人都撿起鎬把,其亦撿起一根鎬把,其用鎬把砸了塊玻璃,一幫人沖進室內打起來,怎么打不清楚,后大家各自上車離開。

8.被告人齊琳翔供述:2016年3月8日16時許,其接到姚東電話,讓其找兩個人,其便給王亮和“阿南”打電話,后三人一起到“康圣”醫(yī)院。當時張文學和姚東已在“康圣”醫(yī)院等,張文學讓其上了一輛黑色奔騰車,往江北鄉(xiāng)方向行駛。途中,其聽到車上的人打電話說賣命,便知道幫人“擺陣”。到達地點后,大家都下車,其看到摩托車電動車行門口有名男子在辱罵,吉普車上的人都下來,有人從后備箱拿出一捆用麻袋裝的鎬把扔在地上,姚東撿起一根鎬把,其也撿起一根,前面的人往車行里沖,張文學和姚東跟著沖過去,其跟在后面,其看到商店的玻璃被砸碎,車行門口堵著幾個人,其沒敢往前走,后其隨大家上車離開。在返回途中,張文學給姚東人民幣400元,姚東將錢給其,其發(fā)給王亮和“阿南”各人民幣100元。

9.被告人張文學供述:2016年3月8日16時許,其在“康圣”醫(yī)院上班時接到華玉國電話,說有一位大哥在大屯和別人打仗,讓其找?guī)讉€人過去。其給姚東打電話,讓姚東找?guī)酌贻p人,姚東同意。幾分鐘后,姚東領著四五名20多歲的小伙陸續(xù)來到醫(yī)院,其開車拉著幾人跟著華玉國的車來到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華丹大街附近,后又駛過來一輛吉普車,幾輛車來到大屯村街里,看華玉國在和一名女子說話,讓其這方的人回去。這時,從車行里出來一名男子(馬勇),手持一把類似斧子的東西辱罵,吉普車上下來四名男子,其中一人從后備箱拿出一袋鎬把,四人每人持一把鎬把沖過去進到室內。其車上的人也下車,其在車門邊站著看,有人用鎬把砸玻璃,后看見幾人出來各自上車離開。打仗之前,華玉國給其人民幣1000元,作為事后吃飯、買煙的花銷,其拿出幾張面值百元的人民幣給姚東買煙。

10.被告人艾某某供述:2016年3月8日16時許,其接到高忠建的電話說有事,便與沈曉波開車到達水部賓館,此時張?zhí)祛?、單連厚等人都在。其從張?zhí)祛柑幍弥獜堄穹灞蝗舜蛄?,高忠建找人去打仗。幾人開車到達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一個摩托車電動車行門前,其聽到前面的人說沒事讓上車回去,正準備上車時聽到高忠建和對面的一名男子(馬勇)爭吵,對面的男子持一把斧子,高忠建將車的后備箱打開取出一捆鎬把,有些人過去每人拿了一根鎬把,其看到高忠建、張?zhí)祛?、單連厚、沈曉波均持鎬把沖過去,追著對方男子進到車行內,后面還跟著三四個人沖過去,但沒有進到室內,有人砸那家玻璃,后張?zhí)祛?、單連厚、沈曉波都上車離開。

11.被告人王亮供述:2016年3月8日16時許,其接到齊琳翔電話讓其出去辦事。其打車到約定的地點“康圣”醫(yī)院門前,與齊琳翔匯合,并通過齊琳翔認識一名50多歲的男子張文學。其與姚東、“小楠”上了張文學的車往舒蘭方向行駛。在途中,其從姚東和張文學的對話中得知是去打仗。到達地點后,大家都下車。其在張文學的車邊站了一會兒,后張文學讓其上車,正準備要離開,看到一名男子(馬勇)和吉普車的一個人(高忠建)爭吵,后張文學和姚東往前走,其和齊琳翔、“小楠”跟在后面。一名男子(高忠建)從吉普車上拿出一捆鎬把扔在地上,姚東和齊琳翔各撿起一把,吉普車的人每人持一把鎬把沖進平房內,姚東和一名其不認識的男子砸了一塊玻璃,后從平房沖出幾個人,大家各自上車離開。在返回途中,張文學給姚東人民幣400元,姚東給其和齊琳翔、“小楠”各人民幣100元。

12.證人張某甲證言證實:其系張玉峰的哥哥。2016年3月8日16時許,張玉峰的妻子馬某某找其說張玉峰要找人打馬勇,讓其去拉架。其駕駛面包車拉乘馬某某在村口接到王某甲、崔某某、張某乙三人,一起來到馬勇家附近。當時還沒來人,馬某某勸說馬勇。后來了三輛車,從車上下來十多名男子,其認識其中一名男子是華玉國。其看到其中一輛車上有鎬把,幾乎每人都拿一根,其便上前勸阻,讓大家回去。此時,馬勇持刀從室內出來辱罵,其弟張玉峰找的這些人便又持鎬把奔馬勇過去,后馬勇退回室內,高忠建等三四人持鎬把沖進室內打馬勇,還有兩人砸玻璃。其還沒到門口,便看見馬勇已經倒地,大家便各自上車離開。其以為沒什么事便開車離開。后其聽說馬勇死亡。

13.證人馬某某證言證實:其是張玉峰的妻子。2016年3月8日13時許,其與丈夫張玉峰等人在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大屯村某飯店吃飯,其提前離開。當日16時許,其到王某甲家找張玉峰,張玉峰正在王某甲家辱罵著給人打電話,其感覺張玉峰要和人打仗。其問張玉峰原因,張玉峰說馬勇辱罵他。張玉峰打電話要“教訓”馬勇。其便到張玉峰的哥哥張某甲家,告訴張某甲,其與張某甲擔心出事便與王某甲、崔某某一起到馬勇家勸解馬勇,此時來了三輛車,從車上下來十多個人,其知道是張玉峰找來打仗的人,便過去勸大家回去。此時,馬勇在家門口辱罵,并拿出砍刀,那些找來的人拿著鎬把沖了過去,有兩人砸玻璃,其余人沖進屋內,不一會兒這些人都跑回來上車離開。

14.證人張某丙、高某某證言證實:張某丙與高某某為華玉國打工。2016年3月8日16時許,華玉國接到一個電話,然后讓兩人跟隨華玉國出去辦事。三人開車來到“康圣”醫(yī)院,又上來兩名男子,然后跟隨兩輛吉普車來到大屯街里。到達案發(fā)地點,兩人看見摩托車電動車行出來一名男子(馬勇)持械辱罵,有人勸說回去,兩人便回到華玉國車內。兩輛吉普車上的人持鎬把沖過去,對方男子退回室內,有人持鎬把砸玻璃,一會兒大家都出來便各自上車離開。

15.證人王某甲證言證實:2016年3月8日中午,其與張玉峰等人在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大屯村四社張某丁經營的飯店吃飯。飯后,其先回到家中,張輝開車將張玉峰、崔某某送到其家,并說張玉峰和馬勇發(fā)生爭執(zhí),兩人都喝多了。張玉峰在其家中說要找人揍馬勇,誰勸也不聽。張玉峰不知道給誰打了一個電話,電話中說:“你們半個小時過來,揍馬勇一頓?!睆堄穹宓钠拮玉R某某見狀勸不住,便找張玉峰的哥哥張某甲。其與崔某某、張某乙一起去馬勇家,途中碰到張某甲和馬某某,幾人一起到馬勇家。幾人正在勸說馬勇,這時來了四輛車,從車上下來六七個人,張某甲上去勸說,馬勇開始辱罵并拿把菜刀,來的這些人從車上拿出鎬把奔馬勇過去,馬勇退回室內,那些人亦跟著進到室內,還有幾個人砸商店玻璃。不一會兒那些人都出來,各自上車離開。

16.證人張某乙證言證實:2016年3月8日中午其與叔叔張玉峰、崔某某等人在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大屯村張某丁經營的飯店吃飯。飯后張玉峰到王某甲家,說要找?guī)讉€人揍馬勇,當時屋內挺多人都在勸張玉峰別找人,張玉峰不聽勸,不知道給誰打了一個電話,意思是找人揍馬勇。后其與王某甲、馬某某、張某甲幾人離開王某甲家,往大屯街里方向走,準備阻攔張玉峰找的人。其與上述幾人來到馬勇家等,來了幾輛車,下來一些人,其與上述幾人勸大家不要起沖突,但還是打起來了。

17.證人崔某某證言證實:2016年3月8日中午,其與張玉峰、王某甲、張某乙等人在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大屯村張某丁經營的飯店吃飯。席間,張玉峰和馬勇爭吵起來。張輝開車將張玉峰送到王某甲家,張玉峰開始打電話,后張玉峰的哥哥張某甲趕來,擔心張玉峰打仗,便與張某乙、王某甲去馬勇家的摩托車電動車行。其與上述幾人到了之后,來了好幾輛黑色的車,車上下來幾個年輕小伙,張某甲上前勸解,馬勇在車行門前辱罵,有人持鎬把將車行的玻璃砸碎,具體怎么打的不清楚,后那伙人離開。

18.證人張某丁、王某乙證言證實:兩名證人系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大屯村“鑫晟”飯店經營者。2016年3月8日16時許,張玉峰和馬勇均在該飯店吃飯。席間,張玉峰要與馬勇喝酒,馬勇讓張玉峰等一下,兩人因此產生口角,互相辱罵后被勸開。張某丁將張玉峰帶出飯店送回家。之后,其接到電話,說馬勇家被砸,其馬上趕到馬勇家,與馬勇的妻子一起將馬勇送到醫(yī)院。

19.證人劉某甲證言證實:其與馬勇是鄰居。2016年3月8日16時許,其在家中聽到挺多人的辱罵聲,其從家中出來看到馬勇家門口停了三四輛車,從車上下來10多名男子。這些人與馬勇爭吵,后手持鎬把先砸馬勇家的玻璃,后打馬勇,馬勇退到室內,有五六個人持鎬把追進室內打馬勇,怎么打的其沒看見。大約二分鐘后,這些人出來都各自上車往市內走。其馬上過去查看馬勇的情況,見馬勇側身躺在地上,昏迷不醒,其馬上報警。

20.證人何某某證言證實:其與馬勇是一個屯的鄰居。2016年3月8日,馬勇和馬勇的妻子等十多人在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大屯村“鑫晟”飯店吃飯。當時張玉峰等人也在該飯店吃飯。不知道什么原因,張玉峰與馬勇發(fā)生口角,被飯店的其他人勸開。過了一會兒,有人到飯店對馬勇的妻子說你家的車行被砸,其與馬勇的妻子馬上趕到現(xiàn)場,看見馬勇已經躺在地上,其與馬勇的妻子一起將馬勇送往醫(yī)院。

21.證人楊某某證言證實:2016年3月8日17時許,其看到三四輛車從馬勇家離開,待其進到馬勇家中,看到馬勇躺在地上,一動不動,地上有血。

22.證人初某某證言證實:其系馬勇的妻子。2016年3月8日15時許,其與馬勇及朋友在吉林市龍?zhí)秴^(qū)江北鄉(xiāng)大屯村張某丁經營的飯店吃飯。當時張玉峰等人也在該飯店吃飯。張玉峰讓馬勇過來,馬勇正在打電話,讓張玉峰等一下,張玉峰感覺馬勇用語言嗆他了,就站起來奔馬勇過去,被大家拉開。有人將張玉峰拽出飯店,其以為沒事便在飯店與人玩撲克。當日17時許,有人告訴其車行被砸,其這才發(fā)現(xiàn)馬勇沒在飯店,馬上趕回家。到家后,看見玻璃被砸,馬勇躺在柜臺前地上,臉已紫青,頭部有血,張某丁開車與其將馬勇送往醫(yī)院,到醫(yī)院馬勇已死亡。

23.證人顧某某、曹某某、劉某乙證言證實:上述三名證人均是張某丁經營的“鑫晟”飯店員工。案發(fā)當天,在該飯店,看到或聽到張玉峰和馬勇爭吵。

24.公安機關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被告人張玉峰、高忠建、張?zhí)祛?、沈曉波、單連厚、華玉國、姚東、齊琳翔、張文學、艾某某、王亮的自然情況。

25.公安機關出具的抓捕經過、工作說明證實:被告人張玉峰、高忠建、張?zhí)祛?、單連厚、沈曉波、齊琳翔、艾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華玉國、姚東、張文學、王亮系被抓獲到案。

26.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實:被告人高忠建等人使用的作案工具鎬把及馬勇使用斧子均被扣押。

27.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高忠建、張?zhí)祛?、華玉國辨認作案現(xiàn)場的情況。

28.通話記錄證實:案發(fā)當天被告人張玉峰與華玉國之間、高忠建與張?zhí)祛?、艾某某之間、高忠建與單連厚之間、高忠建與王楊之間有過電話聯(lián)系。

29.公安機關現(xiàn)場勘驗卷宗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30.吉林市龍?zhí)秴^(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死者馬勇系被他人用木制鎬把打中頭部,造成頭皮下血腫、顱骨骨折、全腦蛛網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31.吉林市龍?zhí)秴^(qū)價格認定局出具的價格鑒證結論書證實:馬勇的摩托車電動車行被砸碎的玻璃價值人民幣325元。

32.刑事判決書二份、出獄通知單證實:被告人張文學曾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吉林市龍?zhí)秴^(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于2003年10月8日刑滿釋放。被告人王亮曾因犯強奸罪,被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33.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收據(jù)證實:被告人張玉峰、高忠建、張?zhí)祛?、沈曉波、單連厚、華玉國、姚東、齊琳翔、張文學、艾某某、王亮共同賠償被害人馬勇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65萬元,均取得馬勇家屬的諒解。

對被告人張玉峰的辯護人當庭出示的馬勇近親屬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收據(jù)、吉林銀行業(yè)務憑證、諒解書,證實被告人張玉峰及其他被告人共同賠償馬勇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65萬元,馬勇家屬對本案十一名被告人均表示諒解,原審法院予以采納。

二、被告人沈曉波于2015年10月31日13時許,伙同王守超(已相對不起訴)在吉林市船營區(qū)昆明小區(qū)原吉林市第十六小學院內,因幫助艾某某向于某某索要欠款時,與于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二人用拳腳、刀對于某某進行毆打。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于某某腰2、3右側橫突骨折,腰4左側橫突骨折,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頭部外傷,右大腿創(chuàng)口,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沈曉波主動投案,并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1.5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如下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沈曉波供述:其系艾某某司機。因于某某欠艾某某錢款,其替艾某某向于某某索要欠款,被于某某的朋友打了。2015年10月31日12時許,其與小超(王守超)一起回到艾某某工作的地方,看見于某某在艾某某車里,其與小超將于某某拽出來,其先動手打于某某,小超與其一起對于某某拳打腳踢,其從旁邊的水果店拿了一把水果刀,刺了于某某右腿一下,后被人拉開,隨后警察趕到。于某某表示不需要公安機關處理,便都離開。

2.同案人王守超供述:2015年10月31日11時許,沈曉波對其說找于某某索要錢款被于某某的朋友打了。當天12時許,其與沈曉波在停車場碰到于某某,當時于某某在艾某某車里,其將于某某拽出來,沈曉波對于某某進行毆打,其亦參與毆打,對于某某拳打腳踢。后沈曉波從旁邊的水果店拿出一把水果刀,刺了于某某大腿一刀,后警察趕到。于某某向警察說明了情況,表示不需要公安機關處理,便都離開。

3.被害人于某某陳述證實:其欠艾某某錢款。2015年10月31日艾某某向其索要欠款,其與艾某某來到吉林市船營區(qū)昆明小區(qū),其在艾某某車上坐著,來了三名男子,其中一名叫沈波(沈曉波)、一名叫小超(王守超),還有一名不知道姓名。沈波和小超將其從車上拽下來,對其進行毆打,小超持刀刺其右腿,后被人攔下,沈波到旁邊的一家店拿了一把刀威脅其,后公安機關趕到,其當時害怕,又自知欠錢理虧,便表示不需要公安機關處理,與公安人員一起離開。之后其到醫(yī)院就診,發(fā)現(xiàn)傷勢嚴重,便報警。

4.證人艾某某證言證實:于某某曾欠其人民幣8.5萬元,一直躲避不還款。2015年10月31日其找到于某某,將于某某拉乘到吉林市船營區(qū)昆明小區(qū)其辦公的地點,之后沈波(沈曉波)和小超(王守超)過來,因在這之前,沈波被于某某的朋友打了,小超將于某某從車上拽下來,沈波和小超一起毆打于某某,沈波從旁邊的一家水果店拿出一把水果刀,刺了于某某右腿一下,之后警察趕到。于某某表示不需要公安機關處理,于某某和警察一起離開。

5.證人王某丙證言證實:其在吉林市船營區(qū)昆明小區(qū)經營一家水果店。2015年10月31日有人打仗的事其是事后知道的。當時其丈夫在水果店,其丈夫告訴其沈曉波進到水果店拿把水果刀出去,其丈夫聽到外面有爭吵聲,出去看時,沈曉波手里拿著水果刀,之后其丈夫將水果刀要回。

6.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沈曉波的自然情況。

7.公安機關出具的抓捕經過、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沈曉波系自動投案。

8.吉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病情介紹書、檢查報告單、照片證實:于某某腰2、3右側橫突骨折,腰4左側橫突骨折,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頭部外傷,右大腿創(chuàng)口,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

9.和解協(xié)議書證實:被告人沈曉波、同案人王守超及艾某某與被害人于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雙方約定,艾某某賠償于某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同時放棄向于某某索要欠款人民幣8.5萬元,用于抵消賠償款,于某某對沈曉波、王守超表示諒解。

10.檢察機關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證實:檢察機關對同案人王守超決定相對不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玉峰為泄私憤,無視國法,糾集他人參與斗毆;被告人高忠建糾集他人并積極參與斗毆;被告人張?zhí)祛冈诟咧医ǖ募m集下積極參與斗毆,三名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其中,張玉峰系首要分子,高忠建、張?zhí)祛赶抵饕雍π袨榈膶嵤┱?,三名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均轉化為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華玉國在張玉峰的糾集下,積極糾集他人參與毆斗,被告人單連厚、沈曉波、姚東、齊琳翔在他人的糾集下積極持械參與毆斗;被告人張文學、艾某某、王亮在他人的糾集下積極參與毆斗,均系積極參加者,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沈曉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對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玉峰、單連厚、沈曉波、齊琳翔、艾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高忠建、張?zhí)祛鸽m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應認定自首的公訴意見,原審法院認為,張玉峰、高忠建、單連厚、沈曉波、齊琳翔、艾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均應認定自首,張?zhí)祛钢鲃拥桨负?,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故不予認定其有自首情節(jié)。對張玉峰的辯護人認為,張玉峰曾讓妻子馬某某及其哥張某甲前往事發(fā)地點勸解高忠建、華玉國等人不要實施犯罪行為,系犯罪中止的意見,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張玉峰、高忠建、華玉國的供述,結合證人馬某某、張某甲、王某甲、張某乙證言,可以證實張玉峰讓高忠建、華玉國糾集他人前往馬勇家,是“嚇唬”、“教訓”馬勇,并沒有明確要求高忠建及華玉國不能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其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故不應認定犯罪中止。對張?zhí)祛讣捌滢q護人認為,張?zhí)祛笡]有對馬勇實施加害行為,只是用鎬把指向馬勇的意見,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被告人高忠建、沈曉波的供述,可以證實張?zhí)祛甘殖宙€把毆打馬勇,故不予采納。對張?zhí)祛傅霓q護人認為,張?zhí)祛冈诠室鈧︸R勇的行為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的意見,予以采納。對張文學的辯護人提出張文學系犯罪中止的意見,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文學在華玉國的糾集下,積極糾集他人參與毆斗,在聚眾行為中起到重要作用,不構成犯罪中止。對于辯方認為,在起因上被害人馬勇負有一定責任的意見,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起因系因張玉峰與馬勇酒后言語不和,發(fā)生爭執(zhí),在他人的勸說下,兩人已停止爭執(zhí),并各自離開,事后,張玉峰為泄私憤,讓高忠建、華玉國糾集他人“嚇?!瘪R勇,高忠建又與馬勇互相辱罵進而使矛盾進一步激化,發(fā)生毆斗的行為,造成馬勇死亡的后果,故對辯方的上述辯解,不予采納。對控辯雙方認為,本案十一名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對十一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文學、王亮曾受過刑罰處罰,應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對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曉波在故意傷害犯罪中,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應對其從輕處罰,并與聚眾斗毆罪數(shù)罪并罰的意見,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曉波在故意傷害犯罪中持械,應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張玉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高忠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被告人張?zhí)祛阜腹室鈧ψ?,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四、被告人單連厚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沈曉波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六、被告人華玉國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被告人姚東犯聚眾斗毆罪,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八、被告人齊琳翔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九、被告人張文學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十、被告人艾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十一、被告人王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鎬把、斧子,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張玉峰及其辯護人提出:張玉峰未到現(xiàn)場,沒有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不應為第一被告,其讓妻子和哥哥去勸阻高忠建等人已經構成犯罪中止,馬勇對事件起因和擴大有過錯,原審量刑過重。

上訴人張?zhí)祛讣捌滢q護人提出:沈曉波、高忠建供述張?zhí)祛复虮缓θ俗C據(jù)不足,張?zhí)祛钢鲃油栋覆⑷鐚嵐┦龇缸锸聦?,系自首。其沒有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與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忠建量刑相差一年半,量刑過重。

上訴人華玉國上訴稱:其系初犯,已經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原審量刑過重。

上訴人姚東上訴稱:其系初犯、從犯,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應改判緩刑。

上訴人齊琳翔上訴稱:其系初犯、自首,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原審量刑過重,應改判緩刑。

上訴人張文學及其辯護人提出:張文學沒有積極糾集他人參與斗毆,未參加毆打行為,構成犯罪中止,原審認定事實錯誤。其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應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上訴人艾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艾某某系初犯、自首,沒有與被害人有接觸,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原審量刑過重。

上訴人王亮及其辯護人提出:王亮被同案叫上車后才知是去斗毆,心中不情愿,但礙于交情無法再推辭。到到現(xiàn)場后沒有參與斗毆,不屬于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應免除處罰,且其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采信的證據(jù)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玉峰為泄私憤,糾集原審被告人高忠建和上訴人華玉國,高忠建又糾集上訴人張?zhí)祛?、艾某某和原審被告人單連厚、沈曉波,華玉國又糾集上訴人張文學、姚東、齊琳翔、王亮實施斗毆活動,其中,張玉峰組織召集聚眾斗毆,系本案的首要分子,高忠建、張?zhí)祛冈诙窔^程中對被害人實施加害行為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系主要加害行為的實施者,三人的行為致一人死亡,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單連厚、沈曉波、華玉國、姚東、齊琳翔、張文學、艾某某、王亮積極參與斗毆,系本案積極參加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原審被告人沈曉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張?zhí)祛冈诠室鈧︸R勇的行為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沈曉波、單連厚、姚東、齊琳翔持搞把參與毆斗,系持械聚眾斗毆。張玉峰、高忠建、單連厚、沈曉波、齊琳翔、艾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應減輕處罰。張文學、王亮曾受過刑罰處罰,應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因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本案全體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對全體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從輕處罰。沈曉波積極賠償被害人于希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

關于上訴人張玉峰及其辯護人提出張玉峰未到現(xiàn)場,沒有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不應為第一被告,原審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張玉峰雖未到現(xiàn)場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但其系本案涉案人員的第一召集者和指揮者,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應對全案后果負責,但考慮其具體犯罪行為及自首、賠償獲得諒解的量刑情節(jié),原審量刑過重,故采納該辯護意見。關于其讓妻子和哥哥去勸阻高忠建等人已經構成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經查,張玉峰、華玉國供述證實,張玉峰糾集他人后,讓華玉國領路尋找被害人,其與華玉國通話過程中并未阻止華玉國實施斗毆行為,證人王某甲、張某乙證言證實張玉峰通過電話找人過程中,其妻子對其勸阻,其不聽,其妻遂找其哥哥等人去馬勇家,欲阻止此事,可見其并未自動放棄犯罪,即便其妻子、哥哥確是根據(jù)其要求去勸阻毆斗,但該勸阻行為并未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故不構成犯罪中止,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支持。關于馬勇對事件起因和擴大有過錯,原審量刑過重的辯護理由,經查,張玉峰與馬勇發(fā)生爭執(zhí)后,馬勇已回到家中,張玉峰糾集多人到馬勇家報復,最終導致馬勇死亡,雖馬勇在激化矛盾中負有責任,但其過錯程度不比張玉峰嚴重,故該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張?zhí)祛讣捌滢q護人提出沈曉波、高忠建供述張?zhí)祛复虮缓θ俗C據(jù)不足,張?zhí)祛钢鲃油栋覆⑷鐚嵐┦龇缸锸聦崳底允椎霓q護意見,經查,高忠建供述張?zhí)祛复虮缓θ?,沈曉波亦供述張?zhí)祛赣酶惆褣啻虮缓θ?,單連厚證實看見張?zhí)祛赣酶惆阎副缓θ?,故張?zhí)祛腹┦雠c事實不符,不構成自首,該辯護意見不予支持。關于其沒有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與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忠建量刑相差一年半,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經查張?zhí)祛冈诠室鈧^程中起到次要作用,考慮其在故意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原審量刑過重,故采納該辯護意見。

關于上訴人張文學及其辯護人提出張文學沒有積極糾集他人參與斗毆,未參加毆打行為,構成犯罪中止,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文學受華玉國指使,糾集多人到被害人所在地,得知已方人員與被害人發(fā)生爭吵后,下車持拐杖觀望,發(fā)現(xiàn)自己糾集的人員姚東、齊琳翔持搞把去往案發(fā)地點時不予阻止,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中止,故該辯護意見不予支持。關于其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應從輕處罰,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原審判決已經充分考慮上述情節(jié),量刑適當,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華玉國上訴稱其系初犯,已經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原審量刑過重的上訴意見;上訴人姚東上訴稱其系初犯、從犯,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應改判緩刑的上訴意見;上訴人齊琳翔上訴稱其系初犯、自首,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原審量刑過重,應改判緩刑的上訴意見;上訴人艾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其系初犯、自首,沒有與被害人有接觸,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原審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已經充分考慮上述人員的上述量刑情節(jié),量刑適當,故對上述理由均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王亮及其辯護人提出王亮被同案叫上車后才知是去斗毆,心中不情愿,但礙于交情無法再推辭,到到現(xiàn)場后沒有參與斗毆,不屬于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應當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王亮在去斗毆的路上即明知可能發(fā)生聚眾斗毆,在隨后停車期間并未離開,到達事發(fā)點后,其在明知對方只有一人,己方多人的勢力對比下,在聽到爭吵后跟隨同車部分人員下車,并去往案發(fā)地點,并于事后其分得人民幣100元,其行為屬于積極參與聚眾斗毆,故該辯護意見不予支持。關于其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原審判決已經充分考慮,量刑適當,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吉林省吉林市龍?zhí)秴^(qū)人民法院(2016)吉0203刑初221號刑事判決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即:被告人高忠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單連厚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沈曉波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華玉國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姚東犯聚眾斗毆罪,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被告人齊琳翔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文學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艾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王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鎬把、斧子,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二、撤銷吉林省吉林市龍?zhí)秴^(qū)人民法院(2016)吉0203刑初221號刑事判決第一、三項,即:被告人張玉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張?zhí)祛阜腹室鈧ψ?,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玉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zhí)祛阜腹室鈧ψ?,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付瑤

代理審判員欒紅英

代理審判員周明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邵馨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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