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4)來刑二終字第3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5-03-17
審理經(jīng)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興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全某甲犯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全某犯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龔某甲、蘇某甲犯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蘇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蘇某丙、陶某、龔某乙、馮某犯聚眾斗毆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3)興刑初字第36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全某甲、全某、龔某甲、蘇某甲、蘇某乙、陶某、馮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9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來賓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覃鵬出庭執(zhí)行職務(wù),上訴人全某甲及其辯護人馮乃篪、郭祥章,上訴人陶某及其辯護人莫凱,上訴人蘇某甲及其辯護人郭榮軍,上訴人蘇某乙及其辯護人曾凡宏,上訴人全某、龔某甲、馮某,原審被告人蘇某丙、龔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期間,來賓市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二次,本院同意延期審理二次?,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
一、敲詐勒索
(一)2012年3月份,廣明某通過競標取得位于金秀縣金秀鎮(zhèn)一塊土地的使用權(quán),用于建造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職工住宅樓,該地與全某甲的一塊承包地毗鄰。2012年6月份,廣明某開始進場施工。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全某甲、全某、蘇某甲、龔某甲與龔某丙(另案處理),編造廣明某施工時破壞龔某丙家祖墳的事實,多次到工地阻撓,致使該公司不能正常施工,從而敲詐廣明某12萬元人民幣。后全某甲和龔某丙分別分得贓款5萬元和2.5萬元;全某、蘇某甲、龔某甲每人分得贓款1.5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蘇某甲的親屬已代其退出贓款1.5萬元,該款已發(fā)還廣明某。
一審開庭審理后,被告人全某的家屬代其退出犯罪所得15000元,被告人龔某甲的家屬代其退出犯罪所得15000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勘查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二)2012年7月6日,因廣明某施工時越界挖土毀壞全某甲少量桂花樹、黃柏樹等作物(經(jīng)鑒定價值為2407元),被告人全某甲則以此為由,指使被告人全某到工地阻撓施工,向廣明某索要了所謂青苗賠償款40000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勘查筆錄、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三)2010年8月,金秀縣物資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公司)征用金秀鎮(zhèn)金田村六仁屯陶志森、劉玉芬、劉建章三戶村民的一塊林地用于建設(shè)民用爆品倉庫的值班室,并已支付村民土地轉(zhuǎn)讓費7500元。在物資公司進場施工后,被告人全某甲以施工方多挖其本人承包的林地為由威脅承建爆品倉庫工程的老板楊子誠,并指使龔某丙多次到物資公司進行騷擾索要青苗補償費,物資公司被迫支付所謂青苗補償費10萬元給全某甲和龔某丙。得款后,全某甲和龔某丙分別分得贓款9萬元和1萬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二、聚眾斗毆事實
2012年3月份,廣明某取得金秀縣金秀鎮(zhèn)一塊土地使用權(quán),用于開發(fā)建設(shè)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職工住宅,該地與全某甲的一塊林地毗鄰。2012年6月廣明某進場施工,6月20日被告人全某甲、全某、蘇某甲、龔某甲與龔某丙(另案處理)編造廣明某施工時破壞龔某丙家祖墳的事實,阻撓施工,最終敲詐廣明某12萬元;7月6日全某甲又因廣明某施工時毀壞其少量八角樹等作物,指使全某到工地阻撓施工,迫使廣明某支付全某甲4萬元。2012年7月9日上午,全某甲再次以廣明某超越其地界挖土為由,要求公司法人代表陸某到金秀解決地界問題。2012年7月12日下午,全某甲與陸某就土地界限問題請金秀縣國土局進行重新確認。當日18時許,國土局工作人員在雙方當事人以及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局長覃武飛的參與下,進行實地測量定界。期間,被告人全某甲與陸安成因語言不和發(fā)生爭吵,進而互相推搡,全某甲先動手打了陸安成一巴掌。陸軍成、陸新文、龍寶庭等人見狀,與陸安成一起圍毆全某甲,致全某甲滾落到小山坡下。聞訊后,張喜新、覃勝鑫等人從工棚中沖出,持木棍毆打全某甲。全某甲被打后不服,打電話糾集被告人龔某乙與陶榮生(另案處理)來報復(fù)陸安成等人,陶榮生又分別打電話糾集被告人全某、蘇某乙,全某、蘇某乙首先趕到現(xiàn)場。陶榮生還糾集被告人陶某、龔付權(quán)、呂華東(二人均另案處理)并一起乘坐龔付權(quán)駕駛的獵豹越野車迅速趕赴現(xiàn)場。被告人蘇某丙得知全某甲被打后,駕駛自己的小轎車搭乘被告人馮某、龔某乙、陶星江(另案處理)等人前往現(xiàn)場增援全某甲,并帶去多把砍刀。全某、陶榮生、陶星江、龔付權(quán)、陶某、呂華東、蘇某丙、馮某等人到場后持刀,陸安成、陸軍成、陸新文、龍寶庭、陸玉朋、張喜新、覃勝鑫等人持頂筒、方條等物,雙方互毆起來,在互毆過程中,陸安成、陸軍成、陸新文、龍寶庭、陸玉朋、張喜新、覃勝鑫一方將全某甲、陶榮生、陶星江、陶某、全某、龔某乙打傷,全某甲、全某、陶榮生一方將陸安成打傷。之后,陸安成、張喜新、覃勝鑫駕車逃離現(xiàn)場,蘇某乙指使蘇某丙、馮某與其一起駕車追攆陸安成、張喜新、覃勝鑫等人,途中蘇某乙打電話指使陳梁德、羅杰、張勝強等人在桐木街攔截陸安成、張喜新、覃勝鑫等人,后覃勝鑫在桐木街附近被攔下,并被捅傷腿部。經(jīng)法醫(yī)鑒定,陶榮生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四級傷殘;全某甲、陶某、陶星江的損傷程度為輕傷;全某、龔某乙、陸安成、覃勝鑫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證人證言、書證、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三、強迫交易事實
(一)2012年4月某天晚上,被告人蘇某乙為達到在金秀縣金秀鎮(zhèn)趙德晚夜宵攤銷售其代理的金威啤酒的目的,指使莫志飛、劉東顯到趙德晚夜宵攤占桌位、驅(qū)散客人,迫使夜宵攤老板趙德晚銷售金威啤酒。
(二)2012年4月某天晚上,被告人蘇某乙指使盤濤、馮某、龔陳、龔陶川等人到趙德晚夜宵攤霸占桌位、驅(qū)散客人迫使夜宵攤老板趙德晚銷售其代理的金威啤酒。
(三)金秀縣金秀鎮(zhèn)昔地村路口余遠生雜貨店銷售的金威啤酒,價格比被告人蘇某乙代理的金威啤酒便宜。蘇某乙得知情況后于2012年4月某天來到余遠生雜貨店欲威脅余遠生。當發(fā)現(xiàn)余遠生的三輪車車篷粘貼有“金威啤酒(55元/件)”的廣告后,便將車篷上的廣告撕下并對余遠生說:“以后要賣60元一件”并威脅余遠生必須從其處進貨。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蘇某乙得知余遠生雜貨店向夜宵攤等場所供應(yīng)金威啤酒即打電話威脅余遠生不許余遠生再向夜宵攤供應(yīng)金威啤酒。
(四)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蘇某乙為了提高其代理的金威啤酒在金秀瑤都大酒店KTV娛樂會所的銷量,糾集社會閑散人員莫志飛、陶威、林俊吉、馮某、蘇建聰?shù)热说皆搳蕵窌哉及鼛也幌M、也不允許其他客人到會所消費。被告人蘇某乙對會所經(jīng)營者威脅說如果不銷售其代理的金威啤酒,其就每天帶人到瑤都大酒店KTV霸占包廂,直至該娛樂會所無法正常營業(yè)?,幎即缶频闗TV娛樂會所被迫在該場所銷售蘇某乙主推的金威啤酒。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8月28日期間,蘇某乙向該娛樂會所出售金威啤酒的交易額累計達人民幣99130元。
(五)2011年11月份,被告人蘇某乙為了讓其代理的金威啤酒進駐金秀縣城蓮花KTV,通過口頭威脅蓮花KTV的老板潘鏡丞等手段,迫使潘鏡丞在蓮花KTV銷售金威啤酒。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9月1日期間,蘇某乙向蓮花KTV出售金威啤酒累計交易額達169320元。
(六)2012年5月某天,被告人蘇某乙竄到蔣家飯店,口頭威脅飯店主管人員何愛玲,讓該飯店銷售其代理的金威啤酒,后蔣家飯店被迫銷售金威啤酒,交易金額為600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害人陳述、書證、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四、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
2012年8月8日,公安機關(guān)對被告人全某的住處進行搜查時,在全某居住的房間內(nèi)繳獲自制單管火藥槍一支。經(jīng)來賓市公安局刑事科學研究所鑒定:被告人全某所持的一支單管火藥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槍支。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書證、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全某甲、全某、龔某甲、蘇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方法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全某甲、全某、蘇某乙、蘇某丙、陶某、龔某乙、馮某無視社會公共秩序,聚眾持械斗毆,造成一人重傷、三人輕傷、四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且此次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在聚眾斗毆中,被告人全某甲作為聚眾斗毆的組織、指揮者,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造成致人重傷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全某、蘇某乙、蘇某丙、陶某、龔某乙、馮某是聚眾斗毆的積極參與者,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全某違反槍支管理法規(guī),非法持有槍支一支,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蘇某乙采用威脅手段,強賣商品,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全某甲犯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全某犯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蘇某甲、龔某甲犯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蘇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蘇某丙、陶某、龔某乙、馮某犯聚眾斗毆罪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全某甲犯聚眾斗毆罪罪名不當,應(yīng)予糾正。在第一起敲詐勒索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全某甲、全某、蘇某甲、龔某甲事前共同策劃,分工配合,積極實施犯罪,事后共同分贓,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第二起敲詐勒索過程中,被告人全某甲指使被告人全某到被害人工地阻撓施工,并積極主動聯(lián)系被害人索要所謂的青苗補償費,被告人全某則多次到工地阻撓施工,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被告人全某、蘇某乙、蘇某丙、陶某、龔某乙、馮某積極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被告人蘇某丙、陶某、龔某乙、馮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給予相對較輕處罰;被告人全某甲、全某、蘇某乙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馮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又犯新罪,應(yīng)當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刑罰。被告人全某、蘇某甲、龔某甲、蘇某丙、龔某乙當庭認罪,且被告人全某、蘇某甲、龔某甲的親屬代其退出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同時認為被告人蘇某丙、龔某乙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原判決定對其宣告緩刑。根據(jù)被告人全某甲、全某、龔某甲、蘇某甲、蘇某乙、蘇某丙、陶某、龔某乙、馮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態(tài)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全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二、被告人全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七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三、被告人蘇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四、被告人龔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五、被告人蘇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六、被告人馮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現(xiàn)予以撤銷緩刑;總和刑期四年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七、被告人陶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八、被告人蘇某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九、被告人龔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十、扣押在案的開山刀一把、屠龍刀一把、新飛龍刀四把、砍刀三把,由公安機關(guān)予以沒收。十一、被告人全某、龔某甲退出犯罪所得的贓款,由本院發(fā)還被害人廣明某。十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全某甲犯罪所得的贓款,發(fā)還被害人。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全某甲提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關(guān)于第一起敲詐勒索罪:1、其沒有參與策劃,沒有參與龔某丙與廣明某之間的索賠行為;2、其從龔某丙處借的五萬元,案發(fā)之前雙方就有借條,一審判決書卻認定是分贓,這種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關(guān)于第二起敲詐勒索:1、其主張的是合法利益,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主觀故意;2、其沒有威脅、要挾行為。關(guān)于第三起敲詐勒索:1、其主張的是合法利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主觀故意;2、其沒有任何威脅或者要挾的行為;3、雙方的調(diào)解完全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chǔ)上的。關(guān)于故意傷害罪:1、不是其挑起事端,而是陸某蓄意傷害;2、其沒有聚眾斗毆的故意和行為,只是被動的挨打,是一個單純的受害人;3、趕來的救助者的反擊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構(gòu)成犯罪。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上訴人全某甲的辯護人馮乃篪提出:
1、關(guān)于敲詐勒索部分
(1)一審法院認定全某甲敲詐勒索十二萬元的事實根本不存在,此五萬元是龔某丙與全某甲之間的民事借貸。且有全云碧、全桂蘭等人的證言及辨認記錄證實祖墳、金壇位于楊梅山腳全某甲地內(nèi);(2)在一審法院認定的第二起敲詐勒索中,被鏟毀的地屬于全某甲經(jīng)營管理,陸某承認廣明某在施工中確有越界鏟毀全某甲的地地上物青苗。廣明某的行為是野蠻侵權(quán),應(yīng)受法律制裁,其于全某甲之間是民事糾紛,應(yīng)受民法調(diào)整,不是刑事犯罪。廣明某與全某甲協(xié)商后以4萬元賠償給全某甲,已屬民事糾紛得以解決,因此全某甲所收取的4萬元不屬于犯罪,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3)物資公司建爆品倉庫值班室確實侵占了全某甲的承包地,全某甲沒有威脅物資公司。綜上,一審法院認定的三期敲詐勒索的事實不存在,全某甲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2、關(guān)于聚眾斗毆部分
陸某花錢從象州雇了約40個男性青壯年到金秀工地,其目的是打架,他是聚眾者,是直接指揮人。全某甲在整個被打過程中完全處在被打情形中,無力還手,沒有對他人構(gòu)成傷害。故全某甲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上訴人全某甲的辯護人郭祥章提出:1、關(guān)于敲詐勒索部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第一起敲詐勒索中全某甲既沒有對廣明某的任何人進行過威脅,亦沒有參與索賠事宜。第二、三起敲詐勒索中受害人確有侵權(quán)行為,雙方所作出的賠償協(xié)議是平等主體協(xié)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協(xié)議,是民事法律調(diào)整的范疇,屬于民事行為,而不是敲詐勒索犯罪。綜上,全某甲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2、上訴人全某甲的行為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首先全某甲沒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其次全某甲沒有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綜上兩點,被告人全某甲的行為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故請求二審法院改判上訴人全某甲無罪。
上訴人全某提出,原判認定其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的證據(jù)不足。關(guān)于第一起敲詐勒索罪:1、證人證言不能證明其實施敲詐;2、其沒有與龔某丙等人編造祖墳被挖的事實從而勒索陸某老板錢財?shù)暮现\,也沒有參與實施敲詐的行為;3、其的供述前后矛盾,依法不能采信。關(guān)于第二起敲詐勒索罪:1、其沒有與全某甲以賠償青苗費為由敲詐陸某的共同犯意;2、其是接受全某甲的委托到施工現(xiàn)場傳達全某甲的話,沒有對施工方實施敲詐言行。關(guān)于聚眾斗毆罪:1、沒有直接的證據(jù)證實其有聚眾斗毆的犯意;2、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實其參與了斗毆。其行為依法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關(guān)于非法持有槍支罪,其認為原審法院量刑過重,依法應(yīng)予以改判五個月以下刑罰。綜上所述,其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在敲詐勒索、聚眾斗毆中無罪,以非法持有槍支罪,改判其五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上訴人龔某甲提出,原審判決過重,其應(yīng)屬于從犯,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好,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處緩刑。
上訴人蘇某甲及其辯護人郭榮軍提出,蘇某甲在第一起敲詐勒索中是從犯,應(yīng)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其主動退出贓款,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應(yīng)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其認為一審法院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適用緩刑。
上訴人蘇某乙及其辯護人曾凡宏提出,原判認定其聚眾斗毆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上訴人蘇某乙對于強迫交易罪部分其沒有異議。蘇某乙的辯護人曾凡宏另外提出蘇某乙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被刑事拘留時主動交代強迫交易的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一審判決在量刑時未予考慮該情節(jié),導致強迫交易罪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上訴人陶某及其辯護人莫凱提出:1、陶某不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2、其沒有聚眾斗毆的故意;3、其只是在知道其親戚被人毆打后,趕到現(xiàn)場,目的是想送全某甲去醫(yī)院,其不具有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tài);4、其不存在聚眾斗毆的犯罪行為。綜上所述,其認為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上訴人馮某提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其不是聚眾斗毆中的首要分子,也沒有積極參與,在現(xiàn)場沒有實施對打、互毆行為,在被打后逃上了蘇某丙的車,是準備逃離現(xiàn)場,并不知道是追攆受害人。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二審答辯情況
原審被告人蘇某丙、龔某乙對一審判決無異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本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足以認定上訴人所犯罪行。本案的所有證據(jù)在一審程序時已經(jīng)經(jīng)過控辯雙方當庭質(zhì)證,內(nèi)容客觀真實、收集程序合法、證據(jù)之間相互關(guān)聯(lián)、相互印證,證據(jù)之間不存在矛盾,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了上訴人犯罪的事實。二、應(yīng)以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對其定罪量刑。上訴人全某甲、全某、龔某甲、蘇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方式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在第一起敲詐勒索犯罪中,全某甲、全某、龔某甲、蘇某甲事前共同策劃,分工配合,積極實施犯罪,事后共同分贓,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第二起敲詐勒索犯罪中,全某甲指使全某到被害人工地阻擾施工,并積極聯(lián)系被害人索要所謂的青苗補償費,全某則受全某甲指使多次到被害人工地阻擾施工,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上訴人全某甲、全某、龔某甲、蘇某甲、蘇凱倫、陶某、馮某及原審被告人龔某乙、陶某無視社會公共秩序,持械聚眾斗毆,造成一人重傷、三人輕傷、四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且此次斗毆參與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在聚眾斗毆中,全某甲是首要分子,由于此次斗毆造成一人重傷的后果,對全某甲應(yīng)以故意傷害罪處罰;全某、蘇某乙、蘇某丙、陶某、龔某乙、馮某是積極參加者,其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在聚眾斗毆共同犯罪中,全某甲是首要分子,是主犯,全某、蘇某乙、蘇某丙、陶某、龔某乙、馮某積極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蘇某丙、陶某、龔某乙、馮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全某甲、全某、蘇某乙而言較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上訴人蘇某乙采用威脅手段,強迫趙德晚銷售自己的金威啤酒,強迫余遠生退出啤酒經(jīng)營領(lǐng)域,強迫瑤都KTV、蓮花KTV、蔣家飯店參與金威啤酒經(jīng)營或者說是強迫瑤都KTV、蓮花KTV、蔣家飯店接受代銷服務(wù),屬強迫他人進入或者退出特定的經(jīng)營領(lǐng)域,其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
上訴人全某違反槍支管理法規(guī),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上訴人全某甲、全某、蘇某乙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當數(shù)罪并罰。上訴人馮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又犯新罪,應(yīng)當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被告人全某、蘇某甲、龔某甲、蘇某丙、龔某乙當庭認罪,全某、蘇某甲、龔某甲的親屬代為退出三人所得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原審法院對七上訴人、二原審被告人判處的刑罰,均在該院自由裁量權(quán)范圍內(nèi),判處的罰金刑也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認為不構(gòu)成犯罪或者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庭審程序合法,但在對全某的量刑部分,對于其所犯三罪無剝奪政治權(quán)利的附加刑,但在決定執(zhí)行的部分出現(xiàn)了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的判決,屬量刑錯誤,對于判處其剝奪政治權(quán)利部分的判決應(yīng)予撤銷,但對其主刑量刑適當,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于其他上訴人,其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撤銷對全某判處剝奪政治權(quán)利部分的判決的刑罰,對于一審判決的其他部分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
一、敲詐勒索
(一)2012年3月份,廣明某通過競標取得位于金秀縣金秀鎮(zhèn)一塊土地的使用權(quán),用于建造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職工住宅樓,該地與全某甲的一塊承包地毗鄰。2012年6月份,廣明某開始進場施工。2012年6月21日,上訴人全某甲、全某、蘇某甲、龔某甲與龔某丙(另案處理),編造廣明某施工時破壞龔某丙家祖墳的事實,多次到工地阻撓,致使該公司不能正常施工,從而敲詐廣明某12萬元人民幣。后全某甲和龔某丙分別分得贓款5萬元和2.5萬元;全某、蘇某甲、龔某甲每人分得贓款1.5萬元。案發(fā)后上訴人蘇某甲、全某、龔某甲的親屬已代其退出贓款1.5萬元,該款已發(fā)還廣明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被害人陳述
陸某陳述,其在金秀縣城楊梅山下承建金秀縣質(zhì)監(jiān)局的辦公室和職工宿舍樓的建筑工程。后被金秀縣全某甲、全某、龔某丙、蘇某甲等人敲詐勒索。全某甲等人講其的施工人員損壞全某甲的地及祖墳,要求其賠償祖墳損失12萬元給龔某丙和蘇某甲。雖然其與龔某丙和蘇某甲等人在金秀瑤都大酒店簽有協(xié)議,但其是被迫簽的。因為如果不把錢給他們,其的工程就被阻撓而不能正常施工,會造成更大的損失。為了逼迫其要錢,全某等人來到其的施工工地阻撓施工五、六次,并威脅要打其的工人,搶施工人員的鉤機鑰匙。2012年6月21日其通過轉(zhuǎn)賬向龔某丙的銀行卡支付了12萬元。
2、證人證言
陸日社證實,其是廣明某的管理人員。2012年其公司通過招標的方式競得金秀縣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辦公樓和住宅樓工程。6月份開始動工,有一天,工人正在施工時,金秀縣的全某甲打電話給總經(jīng)理陸某說其公司施工時挖到他的嶺地及地里的兩個墳,叫陸某立即到金秀解決。當天其與陸某即來到金秀,見到了全某甲及幾人自稱是墳主的人,他們問陸某怎么解決?其與陸某說,據(jù)施工的工人反映沒有發(fā)現(xiàn)有墳,如果真有墳,公司愿意道歉并愿意給墳主一定補償。當時全某甲說要15萬元,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賠償12萬元,全某甲他們讓公司開工,以后也不再找公司麻煩,后來公司即把12萬元打到全某甲他們提供的賬號上。
陸廣榮證實,其在陸某的廣明某上班。2012年6月份,其公司在金秀縣城的楊梅山下承建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的宿舍樓。后被金秀縣城的全某甲、龔某丙、全某、蘇某甲、龔某甲等人以其公司施工人員施工時挖了他們的土地和地里的祖墳為由敲詐了12萬元錢。
陸振杰證實,其在陸某的廣明某上班,負責開鉤機。2012年6月份,其公司在金秀縣城的楊梅山下承建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的宿舍樓。后被金秀縣城的全某甲、龔某丙、全某、蘇某甲、龔某甲等人以其公司施工人員施工時挖了他們的土地和地里的祖墳為由敲詐了12萬元錢。
陸軍成證實,2012年6月份,其公司在金秀縣城的楊梅山下承建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的宿舍樓,其負責在工地開鉤機挖土。六七月份的一天中午,其正在工地施工,有四個中年男子來到工地,其中一個人爬上鉤機駕駛室外面大聲對其講:“你挖對我家的墳?zāi)?,馬上停工?!逼渎牶缶筒桓沂┕ち恕:髞砥湓诠さ厥┕r又有一個光頭的中年男子到工地來阻攔其施工。
蘇某己證實,2012年6月份,廣明某請其的車到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的宿舍樓工地排土。7月份上旬的一天,其在工地看排土情況,后金秀村的全某開摩托車來到工地,并跟工地的負責人講了十多分鐘的話,隨后正在工地施工的鉤機就停工了。
蘇豪證實,2012年6月份,其跟其父親蘇某己在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的宿舍樓工地做工。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工地來了兩個男子并要求其等人停工,后其等人就停工了。
覃武飛證實,其是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的局長。2012年7月上旬的一天早上,陸某到其辦公室對其講,原來已經(jīng)賠償12萬元給全某甲,現(xiàn)在全某甲又要求青苗賠償。其叫陸某和全某甲到其的辦公室來協(xié)商。全某甲到后拿出一個牛皮紙信封裝的材料并講村民在材料上都簽有字,要求陸賠償5萬塊錢才給他開工。陸老板認為青苗賠償款過高,只同意給3萬,全某甲不答應(yīng),最后雙方達成賠4萬塊的協(xié)議。全某甲就寫了一張收到陸某4萬塊錢的條子,并承諾以后有什么糾紛由他負責處理,陸某第二天就轉(zhuǎn)款給全某甲了。后來陸的工人施工時還是被全某甲他們阻撓了好幾次,每次陸都打電話給其講沒辦法做工了。全某甲的地是在其單位大樓工地上面,自開工后其到那里不下于十次,而且其單位的每個中層以上干部都走過、看過,并沒有看見有祖墳、金壇這類東西。那塊地的上面是楊梅山,地上除了幾株樹就是雜草。
劉桂堂證實,陸某的公司負責承建其單位新辦公樓和宿舍樓。今年6月份中旬周末的一天,陸打電話給其講,全某甲說陸的施工人員挖對他們家的墳?zāi)沽?,叫其去幫看一下。其到時見蘇某甲、全某、龔某丙都在,蘇某甲等人講陸的工人施工時挖對他們的金壇了。其就打電話叫全某甲夫婦過來。全某甲到時講:陸老板你們挖著墳?zāi)沽?,怎么辦?后來全某等人講要求陸賠償15萬元。后來其聽講陸賠了12萬元。
蘇耀明證實,其父親蘇某戊現(xiàn)年73歲,母親全某丙于2005年去世了。其外公原來葬在香爐山,約三年前遷到現(xiàn)在的盤王谷對面的“九二沖”的山頂上,當時是其姨父龔某丙和其表哥全某去遷的。
蘇某戊證實,其妻子全某丙于2005年去世了。全某丙二姐全桂蘭是龔某丙妻子。其岳父原來葬在香爐山,約三年前遷到現(xiàn)在的盤王谷對面的“九二沖”山頂上,當時是龔某丙和他的兒子全某去遷的,墳?zāi)宫F(xiàn)在還在該處。
全某乙證實,其外公的墳?zāi)箮啄昵皬南銧t山遷到現(xiàn)在的盤王谷酒店后面的山頂上,這個墳立有墓碑并刻有名字。之前其講這個墳?zāi)惯w到楊梅山是假話。當時其父親龔某丙要求其講假話,因為其父和全某甲等人一起以楊梅山的一個祖墳被開發(fā)商挖為由向開發(fā)商要錢。
龔某丙證實,2012年6月20日中午,其接到全某甲的電話叫其去他家商量事情。其到全某甲家時見到全某、龔某甲。全某甲對其三個講,他在金秀鎮(zhèn)楊梅山的地被金秀質(zhì)量監(jiān)督局工地的老板挖到,且被挖的地方剛好還有個平臺,像祖墳的祭拜臺一樣的,全某甲讓其編造講那個平臺原來是其家的祖墳,且里面葬有“金壇”,以工地施工時挖到其家的祖墳為由,去敲詐工地的老板要錢。當時其三人同意了全某甲的計劃,后其與全某甲、全某、龔某甲到工地去找老板。當其到工地的工棚旁邊時見蘇某甲也到了。全某甲將工地老板介紹給其等人,并講其等人是祖墳的主家,由其等人與老板談祖墳的事。全某甲講完就走了。當時其問工地的老板講,你們施工的時候挖對其家的祖墳了,怎么辦?工地老板講,既然已經(jīng)挖對了就賠點錢算了。其和全某、龔某甲、蘇某甲商量后問老板要20萬元。但老板不同意。其講,既然講不清就算了,第二天再談,然后就走了。次日中午左右,其接到全某甲的電話講陸老板在金秀瑤都大酒店等其,讓其等人去見陸老板。其與全某、龔某甲以及在瑤都大門等候的蘇某甲一起進到瑤都大酒店大廳,見陸老板和三、四個人坐在瑤都大酒店大廳的沙發(fā),其剛開始跟陸老板講要15萬,陸不同意,經(jīng)過一番討價還價,陸同意給12萬。當時陸寫了一張條子叫其等人在上面簽字,其和蘇某甲在條子上面的收款人簽了自己的名字,全某和龔某甲在證明人處簽了名字。接著陸老板問明其的銀行賬號后就打電話喊人把錢打進其的信用社賬戶中。其和龔某甲到信用社去查看錢是否到賬,蘇某甲和全某繼續(xù)在瑤都大酒店等消息。到信用社查證的確有12萬元打進賬戶后,其便打電話叫全某和全某甲到信用社來。全某甲到信用社之后就拿其的卡到自動取款機去取錢,當時他取了15000元給全某、取了15000元給蘇某甲、取了15000元給龔某甲,他自己要了50000元,剩下的25000元他沒有取出來,就算是給其。
3、書證
受案登記表證實,被害人陸某于2012年7月12日10時46分到金秀公安局刑偵大隊報案稱:其承建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職工住宅樓在施工過程中,被全某甲等人以施工人員挖到祖墳和挖過界為由先后兩次敲詐勒索了16萬元。
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職工宿舍樓原址照片證實,照片直觀反映了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職工宿舍樓的舊址及植被原貌的概況。
金國(2010)17-1號建房用地規(guī)劃紅線圖、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綜合樓總平面布置圖、金國(2011)23號國有土地轉(zhuǎn)讓合同、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證證實,廣西廣明房開公司(法人代表陸某)通過競拍方式取得金國(2011)23號地塊的國有建設(shè)用地使用權(quán),地塊位于金秀縣技術(shù)質(zhì)量監(jiān)督局新辦公樓北面。
收條證實,被告人全某甲、蘇某甲、全某、龔某甲及龔某丙收到廣西廣明某誤鏟祖墳的賠償費12萬元。
蘇金蘭銀行賬號轉(zhuǎn)賬單、全某甲借條證實,被害人陸某將12萬元從廣明某轉(zhuǎn)進龔某丙的賬號,后龔某丙將其中的5萬元轉(zhuǎn)進蘇金蘭的銀行賬上。案發(fā)后全某甲寫了一張借條給龔某丙。
興賓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暫扣款退款票據(jù)證實,案發(fā)后被告人蘇某甲的家屬向興賓區(qū)檢察院退出贓款1.5萬元,該款項已退還被害人陸某。
4、勘查筆錄、辨認筆錄
金秀國土資源局現(xiàn)場勘測圖證實,金秀國土局于2012年8月2日現(xiàn)場勘測:(1)施工方開挖征地紅線內(nèi)面積79.83平方米,施工方開挖征地紅線外面積140.57平方米;(2)施工方開挖已征地紅線內(nèi)面積13.14平方米,重疊面積范圍面積12.81平方米。
被害人陸某的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實,被害人陸某在見證人莫某的見證下,從編號為1-12號的12名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1、2、3、4、5號照片的全某、全某甲、龔某甲、龔某丙、蘇某甲是敲詐其的人。
龔某丙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2年9月9日9時20分龔某丙依法辨認了從香爐山遷回來的金壇葬在盤王谷深航大酒店東面山頂處。
蘇耀明、全云碧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2年8月24日10時50分蘇耀明、全云碧依法辨認了從香爐山遷回來的金壇葬在盤王谷深航大酒店東面山頂處。
全某乙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2年9月11日17時30份全某乙依法辨認了從香爐山遷回來的金壇葬在盤王谷深航大酒店東面山頂處。
李耀飛的辨認筆錄、照片及土地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證實,李耀飛于2010年5月19日將其位于楊梅山腳的200多平方米的土地以8萬元人民幣轉(zhuǎn)讓給蘇某丙,該地塊與金秀縣質(zhì)監(jiān)局宿舍大樓工地相鄰。
蘇玉秀的辨認筆錄、照片及土地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證實,蘇玉秀于2009年6月10日將其位于楊梅山腳0.93畝自留地以10萬元價格轉(zhuǎn)讓給全某甲,該地塊與金秀縣質(zhì)監(jiān)局宿舍大樓工地相鄰。
5、視聽資料
銀行監(jiān)控視頻證實,2012年6月21日全某甲、龔某丙在銀行取款的經(jīng)過。
6、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全某甲供述,2012年6月20日,全某打電話講陸某挖了其的地,并叫其去看。其去到后知道陸挖到其的地,其就喊全某叫正在工地做工的鉤機停工。當時其見地里有一個小平臺,好像是個墳。其就打電話給陸某講:“你現(xiàn)在挖了我的地,我上面種有八角,還挖了人家的一個墳。你也沒講一聲,你看怎么補償法?!标懼v:“等我回去看怎么處理。”然后其打電話給蘇某甲,叫他尋找是否有人將金壇葬在那里。后其叫龔某丙到其家。其跟龔某丙講:“剛才我到楊梅山去看我的地,上面好像有個墳,但是我喊蘇某甲去看,蘇某甲講沒有墳葬在那里的。我已經(jīng)跟陸老板講那里有一個墳?zāi)沽耍愫腿?、蘇某甲、龔某甲去跟陸老板談看要點錢來用。”當時全某、蘇某甲、龔某甲也在場。到了下午15時左右,陸某打電話給其,并叫其到工地談那個墳的事。其與龔某丙、全某、蘇某甲、龔某甲一起去工地。到工地見陸某后,其叫龔某丙等人跟陸某碰頭后就走了。后龔某丙打電話給其講:“我們要陸老板12萬,陸老板講明天再講?!逼渚椭v:“12萬就12萬。”6月21日中午13時許,其從家出到公路邊遇見龔某丙,龔某丙跟其講:“條子寫好了,陸老板去打錢了?!碑敃r其妻子蘇金蘭也在場。其和龔某丙去到信用社,龔某丙將卡和密碼給其到柜臺查詢,其查了后見12萬元已經(jīng)到賬,其就取了45000元交給龔某丙,喊他分給蘇某甲、全某、龔某甲。然后從龔某丙的賬上轉(zhuǎn)了50000元錢到蘇金蘭的信用卡上。之后其寫了一張50000元的借條給龔某丙并跟他講:“這個事情我寫一張借條給你,以后出什么事情就講是我借你的,要不然我也分得錢,這個事情就暴露了,因為墳是你家的,賠錢也是賠給你的?!?/p>
全某供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其在楊梅山技術(shù)監(jiān)督局新起的辦公樓工地發(fā)現(xiàn)全某甲的地被人挖了,其就打電話將此事告知全某甲,后全某甲到工地查看,見到他被挖的地里有一個地方像墳?zāi)?,全某甲就打電話喊蘇某甲到工地并問蘇某甲那個地方是不是有墳在那里,當時蘇某甲講不知道,后其等人各自回家了,其回到街上時接到蘇某甲的電話,蘇講那個地方是沒有墳的。后其到全某甲家里喝茶,當時全某甲、龔某甲、陶榮生一起在場。其告訴全某甲講工地那個地方?jīng)]有墳的。全某甲打電話給龔某丙叫龔過來并講帶他做生意弄點錢。約過了二十分鐘左右龔某丙來到全某甲家,全某甲、龔某丙、龔某甲一起商定編造龔某丙家的“金壇”葬在全某甲在楊梅山的地的謊言,并謊稱金壇在施工時被挖到,以此為由找老板索賠。后全某甲接到陸老板電話,全某甲講老板到工地里了,讓其等人按剛才商量的去做,到工地找老板索要錢。于是其和龔某丙、龔某甲一起到楊梅山工地,不久蘇某甲也到了,陸老板和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的劉桂堂也在工地。當時陸老板同意賠償11萬,其等人不同意,陸老板叫蘇某甲留下手機號碼給他,第二天再談。次日14時許,蘇某甲電話給其叫其等人到瑤都酒店,其和龔某丙一起到后見蘇某甲和陸老板及幾個不認識的人在等其二人。陸老板遞一張條子給其等人,條子上寫了賠償11萬給其等人,當時其等人不同意,要求他賠償12萬,陸老板重新寫一張12萬的收條,其與龔某甲、龔某丙、蘇某甲在那張條子上簽名。陸老板問其等人要銀行賬號,龔某丙將他的賬號給了陸老板,后龔某甲和龔某丙去信用社看錢是否到賬。之后龔某甲打電話給其講錢到了。當天下午17時左右龔某甲將15000元給了其。
全某還供述,其曾三次到陸老板承建的金秀縣質(zhì)監(jiān)局宿舍大樓工地要求施工人員停工。其第一次去工地阻礙施工時是跟全某甲一起去。其到工地后對施工人員講:“你們挖錯別人的地了!”當時其講話的語氣很大聲,那個鉤機司機聽后就停工了。十多天后其第二次去阻礙施工,當時工地上只有一輛鉤機在工作,其走到鉤機旁邊大聲地對開鉤機的司機說:“這塊地跟陸老板還沒有搞清楚,沒有給開工的!”那個司機聽了走了。幾天后,其第三次到工地阻礙施工,當時其在工地大聲對開鉤機的司機講:“你們怎么又開工了?這塊地還沒有搞清楚是不給開工的,把鉤機鑰匙交給我”。但司機不愿將鑰匙給其,他拔掉鑰匙關(guān)好車門就回工棚了,其見他不敢做工也就離開工地了。
蘇某甲供述,2012年6月20日11時,其接到全某甲的電話說有事叫其去楊梅山。其到楊梅山工地問全某甲有何事,全某甲用手指著一個地點跟其說:“等下我們?nèi)フ夜さ仃懤习?,你就講那里有一個祖墳就得了”。其聽后就知道全要用這種方式敲詐陸老板要錢。后其與全某甲來到工棚,在工棚旁邊見到龔某丙、龔某甲、全某三個人。龔某丙跟工地的施工員講:“你們是怎么施工的,連我家的祖墳都挖去”。施工員講:“不見有呀”。由于老板不在其等人就回家了。下午3點鐘左右全某打電話給其說陸老板到金秀了,叫其去工地。其到工地見全某和陸老板站在工地里,這時龔某甲騎摩托車搭乘龔某丙也到了,大約5分鐘全某甲也到了。其五個人到齊后,龔某丙對陸老板說:“你們挖了我家的祖墳,現(xiàn)在怎么處理?”陸老板講:“施工員講不見挖有”。龔某丙說:“挖都挖掉了,怎么還見有”。陸老板又說:“既然挖了你的祖墳,那就金錢補償,你們要多少?”后來龔某丙跟陸老板講要15萬,陸老板說太多了并問可不可以少點錢,龔某丙說不能少的。這時陸老板說有事情要去柳州,第二天才能處理這件事。次日7時許,陸老板打電話說中午在瑤都大酒店大廳等其。后其與龔某丙、龔某甲、全某到瑤都大酒店大廳跟陸老板談,龔某丙跟陸老板要12萬,開始陸老板只愿意給10萬,后來給到11萬,龔某丙不同意,最后陸老板同意給12萬。隨后陸老板打印了一張收條,其等人在收條簽字后陸老板就打電話叫人轉(zhuǎn)款到龔某丙的賬戶上。過了十幾分鐘陸老板打電話說錢到了,龔某丙和龔某甲去查看賬戶。又過了幾分鐘,龔某丙打電話給其說錢到了,其把收條給陸老板后就離開瑤都酒店。之后龔某丙在信用社門口將15000元給其,也把15000給了龔某甲,其拿到錢就走了。
龔某甲供述,今年端午節(jié)前兩三天一個中午,其到全某甲家串門時看到全某也在全某甲家。全某甲講剛才他去看地,見被挖的地中有一個平臺,像一個祖墳的拜臺。然后全某甲就打電話給那個挖地的老板講挖到人家的祖墳了,讓老板跟祖墳的家主商量解決。隨后全某甲打電話給龔某丙叫他過來商量事情。龔某丙到后全某甲跟他說:“我已經(jīng)打電話跟老板說了,等下老板會打電話叫人去看,到時候你就說這個墳山是你的,你的墳山已經(jīng)被他們挖走了”。龔某丙就答應(yīng)了。過了不久,全某甲接到一個電話,說那個老板已經(jīng)來了,叫墳主下去商量怎么辦。全某甲交代龔某丙說按照前面講的和那個老板商量,然后龔某丙就叫其開摩托車與他到楊梅山工地,全某、蘇某甲也跟去。老板到工地后,龔某丙就質(zhì)問老板講,其家的祖墳被挖了,要老板賠錢。后老板同意賠償10萬,龔某丙說如果賠10萬還要回去和小孩商量一下。因此當天沒有談成,約好了第二天在繼續(xù)談。次日其與龔某丙到瑤都大酒店跟老板商量。最終蘇某甲、龔某丙與老板達成協(xié)議,老板賠償12萬元給龔某丙,后其分得15000元。
(二)2012年7月6日,因廣明某施工時越界挖土毀壞全某甲少量桂花樹、黃柏樹等作物(經(jīng)鑒定價值為2407元),上訴人全某甲則以此為由,指使上訴人全某到工地阻撓施工,向廣明某索要了所謂青苗賠償款4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被害人陳述
陸某陳述,2012年7月3日,其接到陸廣榮的電話說,全某甲帶全某等人又到工地威脅工人要求停工,全某爬上挖掘機去搶鑰匙,還拿著一根頂筒把排土車的司機全部趕走了,全某甲揚言要打這些司機,司機們都開車走了。后其就打電話給全某甲,全某甲說:“你當我是什么人啊,青苗損失還沒有補償,你就敢動工了”。其就說:“已經(jīng)出了十二萬給你,不要再搞我了”。全某甲聽見其這樣說就講:“沒有搞清楚之前你們莫要開工,你們開工我就打人了!”隨后全某甲就掛電話了。7月6日,其到覃武飛的辦公室時全某甲打電話給其并問其在什么地方,其說在覃武飛的辦公室。不久,全某甲就到了,手中還拿著一只紙檔案袋,他一進門就把檔案袋甩在桌子上,氣洶洶地說:“你這么大膽,青苗都還沒有補償給我,你就敢開工”。覃武飛勸全某甲坐下并對他講:保哥,大家不要爭了,有什么想法?全某甲講:“得啊,給五萬來,你們可以開工了,沒有事了,有什么事包在我身上”。其就說:保哥,莫搞了,還少一些。全某甲就說:“那就四萬,不給四萬,你們絕對不能開工”。為了不影響工程施工的進度,其只好答應(yīng)了,后其將四萬元存入全某甲指定的銀行賬戶。
2、證人證言
陸日社證實,2012年7月9日9時左右,其在象州接到陸廣榮的電話講,當天早上全某帶著一個人到工地威脅工人要求停工,并講要打鉤機司機,其就喊陸廣榮先停工。第二天早上其與陸某到金秀與全某甲談挖對他的地的事情,后陸某和全某甲在技術(shù)監(jiān)督局局長覃武飛的辦公室談,其沒有去。后來陸某和全某甲談妥了,由陸某賠償40000元給全某甲。
陸廣榮證實,今年5月份,其公司開始動工建設(shè)技術(shù)監(jiān)督局住宅樓。后全某甲帶了全某及一個人到施工現(xiàn)場,威脅其等人并要求停工,其見他口氣這么大就叫工人停止施工了。隔了兩三天,全某又到工地并說:“哪個喊你們排土的,立即停下來,把鉤機鑰匙拿給我。”說完他爬上鉤機想去拿鉤機鑰匙,但司機停下鉤機鎖了門口,全某見鉤機門口打不開就問司機要鑰匙,司機沒有理睬他。過了幾分鐘,全某甲和其弟以及一個男子到了工地現(xiàn)場,那個男子講話比較厲害,他大聲地講:“是哪個喊你們來挖我的地的”。其說:“我們是在排土的”。那個人就說:“你們經(jīng)過哪個允許了,這里是我的地盤”。后來全某甲及那個人就走開了。
陸振杰證實,2012年7月5日到7月12日期間全某甲等人到工地阻擾施工四次。其中一次,全某甲和其哥帶了幾個年輕男子來,攔住其的鉤機不給挖土,并講其挖到他的地了,要求賠錢,不賠錢就不給挖。后他們站在鉤機旁邊,不給鉤機開工,且全某甲的哥還上其的鉤機想把鉤機鑰匙拿走,其急忙把鑰匙拿好,沒有被他搶走。全某甲說想開工就喊老板和他談。
覃武飛證實,2012年7月上旬的一天早上,陸某到其辦公室講前面已經(jīng)賠了12萬元給全某甲等人,現(xiàn)全某甲又要他賠償青苗補償款。后其約全某甲到其的辦公室協(xié)商。全某甲到后拿出一個牛皮紙信封裝的材料講村民都簽有字在上面,要求陸某賠償5萬元才給陸開工。陸講才挖對一百多平方的土地上有幾株八角要那么多,就不答應(yīng)。后來還是同意賠3萬,但全某甲不肯。最后雙方達成賠償4萬元的協(xié)議。全某甲寫一張收到陸某4萬元的條子并承諾講以后還有什么糾紛就由他負責處理。陸某第二天就轉(zhuǎn)款給全某甲了。后來陸老板的工人施工時還是被全某甲他們阻撓了好幾次,陸每次都打電話給其講沒辦法做工了。全某甲的地是在其單位大樓工地上面,自開工后其到那里不下于十次,且其單位的每個中層以上干部到過那里,并沒有看見有祖墳、金壇這類東西。那塊地的上面是楊梅山,地上除了幾株樹就是雜草。
蘇某己證實,2012年6月份,廣明某請其的車到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的宿舍樓工地排土。7月份上旬的一天,其在工地看排土情況,后金秀村的全某開摩托車來到工地,并跟工地的負責人講了十多分鐘的話,隨后正在工地施工的鉤機就停工了。
蘇豪證實,2012年6月份,其跟其父親蘇某己在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的宿舍樓工地做工。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工地來了兩個男子并要求其等人停工,后其等人就停工了。
蘇英妮證實,其是蘇玉秀轉(zhuǎn)讓土地給全某甲的中間人,蘇玉秀將位于楊梅嶺面積為九分多的土地轉(zhuǎn)讓給全某甲,價格是10萬元。
蘇玉秀、蘇玉花證實,2009年其通過蘇英妮將楊梅嶺的一塊九分多的土地賣給全某甲,價錢是10萬元。
3、書證
受案登記表證實,被害人陸某于2012年7月12日10時46分到金秀公安局刑偵大隊報案稱:其承建的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職工住宅樓在施工過程中,被全某甲等人以其施工人員挖對祖墳和挖過界為由先后兩次敲詐勒索了16萬元。
收條證實,被告人全某甲于2012年7月6日收到被害人陸某交來的土地青苗補償費4萬元。
金秀縣國土資源局出具建設(shè)用地合同、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現(xiàn)場勘測圖證實,廣明某在施工過程中多開挖征地外面積140.57平方米。
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職工宿舍樓原址照片證實,照片直觀反映了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職工宿舍樓的舊址及植被原貌的概況。
金國(2010)17-1號建房用地規(guī)劃紅線圖、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綜合樓總平面布置圖、金國(2011)23號國有土地轉(zhuǎn)讓合同、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證證實,廣西廣明房開公司(法人代表陸某)通過競拍方式取得金國(2011)23號地塊的國有建設(shè)用地使用權(quán),地塊位于金秀縣技術(shù)質(zhì)量監(jiān)督局新辦公樓北面。
4、勘查筆錄、辨認筆錄
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職工宿舍樓建設(shè)工地,現(xiàn)場照片客觀反映了現(xiàn)場概貌。
李耀飛的辨認筆錄、照片及土地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證實,李耀飛于2010年5月19日將其位于楊梅山腳的200多平方米的土地以8萬元人民幣轉(zhuǎn)讓給蘇某丙,該地塊與金秀縣質(zhì)監(jiān)局宿舍大樓工地相鄰。
蘇玉秀的辨認筆錄、照片及土地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證實,蘇玉秀于2009年6月10日將其位于楊梅山腳0.93畝自留地以10萬元價格轉(zhuǎn)讓給全某甲,該地塊與金秀縣質(zhì)監(jiān)局宿舍大樓工地相鄰。
5、鑒定意見
金秀縣價格認證中心證實,經(jīng)鑒定,被挖走的500株桂花樹苗和40株黃柏皮價值為2407元。
6、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全某甲供述,2009年,其以10萬元跟白沙村的蘇玉秀買下位于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辦公樓東面楊梅山的自留地,該地面積是九分三厘。后金秀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職工宿舍樓建設(shè)施工方施工時占用了該地有六七分左右。2011年4月份其在地里種上桂花樹五捆,每捆100株,共500株、黃柏樹40株。之后其以青苗補償費為由要求陸某賠償了40000元錢。
全某供述,其等人在敲詐陸某老板12萬元后,全某甲講他的地跟陸還沒有搞清楚,讓其去工地不給工人做工。其去工地時,陸某不在工地,其對工人講地還沒有搞清楚,不給做工。該工人聽后就不做工了。之后其又到工地跟工人講不給做工,當時其讓開鉤機的人把鉤機鑰匙交給其,但那人不給,還拔掉鑰匙關(guān)起車門回工棚了。其見他們不敢做工也就離開了工地。
(三)2010年8月,金秀縣物資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公司)征用金秀鎮(zhèn)金田村六仁屯陶志森、劉玉芬、劉建章三戶村民的一塊林地用于建設(shè)民用爆品倉庫的值班室,并已支付村民土地轉(zhuǎn)讓費7500元。在物資公司進場施工后,被告人全某甲以施工方多挖其本人承包的林地為由威脅承建爆品倉庫工程的老板楊子誠,并指使龔某丙多次到物資公司進行騷擾索要青苗補償費,物資公司被迫支付所謂青苗補償費10萬元給全某甲和龔某丙。得款后,全某甲和龔某丙分別分得贓款9萬元和1萬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陳述
陳亦明陳述,2009年下半年,金秀縣物資公司在金秀縣金秀鎮(zhèn)六仁沖八角地看中一塊全某甲承包劉村村民的林地來建爆品庫,公司委托全某甲跟村民談價錢,后公司和全某甲、劉村村民達成協(xié)議,以1.9萬元/畝地價,征了8.08畝。2010年7、8月份因值班室設(shè)計占地不合理,需要加寬值班室。公司占用跟全某甲協(xié)議外的承包地來建值班室,當時負責工程施工的楊子誠說是劉村村民的土地,跟村民購買可以了,后公司以7500元價格從村民手上將該地買下。之后全某甲發(fā)現(xiàn)爆品庫值班室多占了他承包的地就與他舅龔某丙到公司辦公室講公司占用了他的3畝地。全某甲的地是他和龔某丙共有,要公司和龔談這個事。公司讓楊子誠找全某甲談,楊說他打電話給全某甲還被全威脅。期間龔某丙多次來公司找其談?wù)加猛恋氐氖拢⑻岢鲆?0萬,其沒有答應(yīng)。后其和龍世文煩了,就將10萬給龔某丙。給錢的理由是:全某甲在金秀縣城是很有勢力的,其不敢和他鬧翻了,而且其是經(jīng)營爆品生意怕跟全某甲鬧翻以后他來報復(fù)到爆品庫放火鬧事。如果其不給錢他們會一直鬧下去,爆品庫就沒有辦法正常使用,也就不能經(jīng)營爆炸物品,損失就更大了,其是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給他們10萬元錢的。
龍世文陳述,其是來賓市金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的總經(jīng)理。2010年9月,其公司新建的爆品倉庫值班室竣工后,公司副總陳亦明跟其講,因新建的爆品倉庫值班室占用全某甲與龔某丙的承包地,全某甲和龔某丙到公司索要青苗補償費。之后其叫全某甲到公司辦公室商量賠償事宜,但全某甲沒有出面,只有龔某丙過來協(xié)商,龔開口要30萬元,其不同意。之后龔某丙知道其在辦公室就來找其,這種狀況一直持續(xù)了二個月,其沒有精力應(yīng)付龔某丙,同時公司的舊倉庫不符合安全相關(guān)規(guī)定,必須在2010年底前搬進新倉庫,如果再拖下去公司的經(jīng)營資格就會被取消。最后公司提出賠償10萬元,全某甲和龔某丙也就同意了。
楊子誠陳述,2010年10月,其接到全某甲電話講其挖到他的地,并講要打其。之后其將此事告訴龍世文,龍叫其與全某甲協(xié)商。其找全某甲協(xié)商,全叫其跟龔某丙商量解決。后龍世文打電話叫其到公司辦公室跟龔某丙商量,其問龔要賠償多少,龔講要30萬元,其不同意,當天沒有談成。之后龔某丙三天兩頭到龍世文的辦公室找龍索賠。過了一段時間龍見還是這種狀況就同意賠償10萬元,但龔某丙不同意講要20萬元,龍講地上只有幾顆八角,不值那么多錢。當時龔沒有表態(tài)講回去商量才決定。又過了幾天,龔某丙答復(fù)龍世文同意龍世文提出的賠償10萬元青苗補償費的意見。楊子誠還證實,全某甲沒有采取直接威脅的手段,而是利用龔某丙是70歲的老人的特殊身份到公司軟磨硬泡達到索賠目的,為了解決此事公司與龔某丙等人前后相峙二個月左右,其與全某甲是同村的人,為了錢全某甲竟然威脅要打其。其和龍世文被逼無奈的情況下才答應(yīng)全某甲等人的無理要求。
2、證人證言
李秀文證實,公司爆品庫用地是以16.3萬元征收全某甲承包的在“六仁沖”的地,征地款是全某甲領(lǐng)取的。后建設(shè)倉庫值班區(qū)用地是公司征收劉村村民的土地,當時征地款為7500元,公司賠償給龔某丙的青苗補償費10萬元是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轉(zhuǎn)到龔某丙的賬號(17×××67)。
劉寶山證實,物資公司爆品庫征用的地是劉村村民的土地,征地前村民已經(jīng)將山林承包給全某甲種八角了。建設(shè)倉庫值班室用地時多占了陶志森的水田,后陶要求物資公司將他的水田一起征收,雙方簽協(xié)議時其作為見證人在場。
陶志森、劉建章、劉珍芳、劉玉芬證實,陶志森、劉建章、劉玉芬三家在六仁村口有33畝山地大部分已經(jīng)承包給全某甲種植八角了,余下的山地在山腳下種花生。陶志森和劉建章、劉玉芬已經(jīng)將上述山地轉(zhuǎn)讓給物資公司建爆品庫,得款7500元三戶平分。
龔某丙證實,2010年的某天,全某甲跟其講他承包六仁沖口的八角地被物資公司占用來建房子,全叫其和他一起去訛詐物資公司要錢。后全帶其到物資公司要求賠償損失,當時物資公司的陳亦明在公司。全某甲對陳亦明講:“你們不跟我講就挖了我的承包地來建值班室”,陳亦明講:“這個工程是楊子誠做的,楊子誠不是跟你講過了嗎?”全講:“楊子誠敢跟我講這個事,我就敢打他”,后陳亦明叫其找楊子誠解決此事。之后其按全某甲的安排每隔一兩天就到物資公司糾纏和騷擾龍世文和陳亦明要求他們賠償損失,其提出要物資公司賠償30萬元,龍世文一直不同意給,最后龍同意賠償10萬元,其打電話跟全某甲講物資公司愿意賠償10萬元,全某甲答復(fù)講同意物資公司的賠償10萬元意見。之后其與物資公司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物資公司將10萬元轉(zhuǎn)到其農(nóng)行的賬戶,全某甲從其的賬戶取走9萬元,留下的1萬元講是給其的辛苦費,實際上其與全某甲的承包地沒有任何關(guān)系。
3、書證
受案登記表證實,金秀物資公司副總陳亦明于2012年8月16日到金秀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報案。
土地延包合同證實,1995年9月15日金田村劉村第二生產(chǎn)隊延長發(fā)包給劉玉芬、陶志森、劉建章水田、林地(包含爆品庫的用地)。
承租土地合同書證實,1997年3月25日金秀鎮(zhèn)人政府與金田村民委六仁屯簽訂土地承租合同承租六仁屯85畝土地;1997年3月25日金秀鎮(zhèn)人政府與金田村民委劉村屯馮成保等20戶村民簽訂土地承租合同承租六仁屯55.5畝;1997年3月25日金秀鎮(zhèn)人政府與金田村民委劉村屯陶志森、劉建章、劉俊三戶村民簽訂土地承租合同承租六仁屯30畝;
轉(zhuǎn)讓八角地基地協(xié)議書及附圖證實,金秀鎮(zhèn)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29日將承包金秀鎮(zhèn)金田村民委六仁屯、劉村屯陶志森、劉建章、劉俊等人山地轉(zhuǎn)包給全某甲。
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quán)協(xié)議書證實,2010年5月21日陶志森、劉玉芬、劉建章三戶將金田村六仁沖炸藥庫邊的山地約210平方米轉(zhuǎn)讓給金秀縣物資公司使用,價款是7500元。
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quán)青苗補償協(xié)議證實,2011年1月4日龔某丙與金秀縣物資公司簽訂協(xié)議將六仁沖八角地使用權(quán)轉(zhuǎn)讓給物資公司(界限是現(xiàn)物資公司圍墻所包圍的范圍和值班室所使用的地方),青苗補償費為10萬元。
龔某丙農(nóng)行賬號17×××67流水賬(交易記錄)、進賬單、金秀物資現(xiàn)金銀行支出、審批單證實,物資公司于2011年1月5日轉(zhuǎn)了10萬元進龔某丙農(nóng)行賬號17×××67。
金秀鎮(zhèn)征地工作情況說明、金秀縣政府(2006)18號文件證實,2006年12月28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間金秀縣人民政府征地補償標準:水田10980元/畝,旱地、菜地9251元/畝,梯地6000元/畝,荒田1000元/畝,旱坡地、姜地800元/畝;青苗補償:八角盛果期60元/株。
物資公司與全某甲簽訂土地轉(zhuǎn)讓合同證實,物資公司征用全某甲六仁沖八角地包含青苗補償費地價為1.9萬元/畝。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全某甲供述,2009年9月左右,其到金田村六仁沖查看其承包林地,發(fā)現(xiàn)物資公司爆品庫在建設(shè)過程中,侵占了其承包的部分土地。其就打電話給陳亦明講物資公司占用了其的承包地為什么不跟其說,并要求物資公司補償。陳亦明講,他跟龍世文商量后再定。后龍世文叫其找他協(xié)商賠償事宜,其謊稱講其不在家,并叫龍世文找龔某丙協(xié)商解決此事。然后其找到龔某丙講,物資公司施工時挖到其在六仁沖承包的林地,讓龔某丙作為其的合伙人出面跟物資公司協(xié)商賠償事宜。之后龔某丙到物資公司找龍世文、陳亦明談賠償事宜。過了一段時間,龔某丙打電話給其講,物資公司已經(jīng)同意補償10萬元,而且這10萬元已經(jīng)轉(zhuǎn)入龔某丙的賬戶。之后其與龔某丙到銀行從龔的銀行賬戶轉(zhuǎn)了9萬元進其的賬戶,留了1萬元給龔某丙作為辛苦費。
二、聚眾斗毆事實
2012年3月份,廣明某取得金秀縣金秀鎮(zhèn)一塊土地使用權(quán),用于開發(fā)建設(shè)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職工住宅,該地與全某甲的一塊林地毗鄰。2012年6月廣明某進場施工,6月20日上訴人全某甲、全某、蘇某甲、龔某甲與龔某丙(另案處理)編造廣明某施工時破壞龔某丙家祖墳的事實,阻撓施工,最終敲詐廣明某12萬元;7月6日全某甲又因廣明某施工時毀壞其少量八角樹等作物,指使全某到工地阻撓施工,迫使廣明某支付全某甲4萬元。2012年7月9日上午,全某甲再次以廣明某超越其地界挖土為由,要求公司法人代表陸某到金秀解決地界問題。2012年7月12日下午,全某甲與陸某就土地界限問題請金秀縣國土局進行重新確認。當日18時許,國土局工作人員在雙方當事人以及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局長覃武飛的參與下,進行實地測量定界。期間,上訴人全某甲與陸安成因語言不和發(fā)生爭吵,進而互相推搡,全某甲先動手打了陸安成一巴掌。陸軍成、陸新文、龍寶庭等人見狀,與陸安成一起圍毆全某甲,致全某甲滾落到小山坡下。聞訊后,張喜新、覃勝鑫等人從工棚中沖出,持木棍毆打全某甲。全某甲被打后不服,打電話糾集原審被告人龔某乙與陶榮生(另案處理)來報復(fù)陸安成等人,陶榮生又分別打電話糾集上訴人全某、蘇某乙,全某、蘇某乙首先趕到現(xiàn)場。陶榮生還糾集上訴人陶某、龔付權(quán)、呂華東(二人均另案處理)并一起乘坐龔付權(quán)駕駛的獵豹越野車迅速趕赴現(xiàn)場。原審被告人蘇某丙得知全某甲被打后,駕駛自己的小轎車搭乘上訴人馮某、龔某乙、陶星江(另案處理)等人前往現(xiàn)場增援全某甲,并帶去多把砍刀。全某、陶榮生、陶星江、龔付權(quán)、陶某、呂華東、蘇某丙、馮某等人到場后持刀,陸安成、陸軍成、陸新文、龍寶庭、陸玉朋、張喜新、覃勝鑫等人持頂筒、方條等物,雙方互毆起來,在互毆過程中,陸安成、陸軍成、陸新文、龍寶庭、陸玉朋、張喜新、覃勝鑫一方將全某甲、陶榮生、陶星江、陶某、全某、龔某乙打傷,全某甲、全某、陶榮生一方將陸安成打傷。之后,陸安成、張喜新、覃勝鑫駕車逃離現(xiàn)場,蘇某乙指使蘇某丙、馮某與其一起駕車追攆陸安成、張喜新、覃勝鑫等人,途中蘇某乙打電話指使陳梁德、羅杰、張勝強等人在桐木街攔截陸安成、張喜新、覃勝鑫等人。經(jīng)法醫(yī)鑒定,陶榮生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四級傷殘;全某甲、陶某、陶星江的損傷程度為輕傷;全某、龔某乙、陸安成、覃勝鑫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證人證言
蘇攀證實,2012年7月12日16時許,其在車站橋頭見龔梁軍和三四個中年男人站在橋頭,龔梁軍對其講下面出事了叫其去幫忙。后有三架摩托車開到橋頭,車上共有七八個人,不久又有一輛車牌號為520紅色的小車開到橋頭,龔梁軍和那三四個男子就上了那輛小車。車子開往楊梅山工地,其和那些開摩托車的人緊跟在后,當時其猜想他們是去打架。當其開車到新地稅橋頭五十米遠時,其見龔梁軍和金秀的人手上拿刀從楊梅山工地跑出來,對方約有十幾個人手拿木棍在后面追他們,但追到新地稅橋頭就不追了,后那些人返回工地,其這方的人也跑散了。
劉蘇維證實,2012年7月12日16時許,其聽說質(zhì)監(jiān)局工地有人打架,其即跟陶玄峰、莫金勇、莫寒去看。走到橋頭時,看見約有20外地人拿鋼管、木棍、石頭打七八個金秀人,其中還有人拿刀。其姑丈全某被石頭打中頭部,一個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被人打跌在地,然后七八個男子用鋼管、木棍對他劈打,場面很亂。金秀這邊的人由于打不過對方,往瓦廠方向逃跑,隨后民警來到現(xiàn)場,有幾個人被當場抓獲。金秀這邊有七八個人拿刀,約有十幾把刀,大部分是黑色砍刀,長約40厘米,有二三把不銹鋼平頭砍刀,長約80厘米。
陶玄峰除證實劉蘇維所證實的事實外,還證實打架時有一輛紅色小轎車來到質(zhì)監(jiān)局工地橋,后面跟著三四輛摩托車,從小轎車左側(cè)門下來三個人,從后排座下車的人丟下一堆東西,應(yīng)該是刀,坐摩托車來的人即拿上那些東西沖向工地里面。工地里面很多人拿鋼管和竹棍,從小轎車、摩托車下來的人跑去打那些拿鋼管和竹棍的人,但后來反被對方追打。不久公安民警就來到了現(xiàn)場。
莫寒證實,其與陶玄峰等人到打架現(xiàn)場后看見,工地里有兩幫人在吵架,并打起來,有20多個人拿著竹竿圍著打人,被打的人有三四個,躺在地上。打了一下,被打的人爬起來往工地外面跑,打架的人也隨之散開,不久公安民警來到現(xiàn)場。
莫金勇證實,其與陶玄峰、莫寒、劉蘇維到打架現(xiàn)場時已經(jīng)不打架了,但在新地稅局工地橋看見有20多人拿鋼管、木棍,還有一些人拿刀從地稅大樓跑過橋。
覃武飛證實,其是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局長。陸某是其單位住宿樓的開發(fā)商。陸某公司在平整土地、建擋土墻時,需要越界2米挖山體,建好擋土墻后再回填恢復(fù),但事先沒有和土地的主人全某甲勾通,產(chǎn)生了矛盾。后全某甲打電話對其講,陸某的公司又挖到他的地了;其打電話問陸某他哥,陸某他哥講沒有的事,因為這兩天勾機都沒有開工;其又打電話給陸某,陸某也講沒有這回事。7月12日下午14時許,其與全某甲、陸某以及國土局的蘇林到現(xiàn)場查看,想請國土局重新確定界線,但當時國土局的儀器不在家,只好等到儀器回來后再測量。下午17時許,儀器拿來了,開始測量,當時全某甲、陸某及陸某的兒子、侄子在場。陸某、全某甲不斷地為此事爭論,越吵越近,陸某講全某甲的行為像敲詐勒索,全某甲講敲詐你又怎么樣,雙方互相推起來,當其將陸某的一個侄子推過一邊轉(zhuǎn)回來時,他們已打起來了,沒有看見哪個先動手,后來聽陸某說爭吵時他兒子指了全某甲,全某甲才先動手打人的。陸某這邊有五六個人,都是用拳頭打全某甲,全某甲被打跌下山。跌下去后陸某這邊的人還用石頭砸,還追下去打了幾捶。其去問全某甲傷得怎么樣,全某甲說腳斷了,其打電話給120,并打電話給全某甲妻子蘇金蘭。然后全某甲打了幾個電話,七八分鐘后,有一輛綠色獵豹越野車開到工地停在全某甲身邊,后面還有一輛車,兩輛車下來10多人。全某甲見他的人來馬上跳起來跟他們講話,由于他們講的瑤話,其沒有聽懂,但從行為和語境來看意思就是打。講了一下,從車上下來的人就從工地拿鋼管或者頂筒沖過去打陸某他們的人,陸某的人拿著同樣的東西和他們打起來。其立即打電話報警,打完電話后,又有兩部車從橋那邊開過來,其中一部是紅色,車子過來后一個急剎車,車未停穩(wěn)就聽見打開車門的聲音,車上下來的人一邊拉刀一邊向工地里猛沖,見這種情況其只好閃過一邊并離開現(xiàn)場。
蘇林證實,其是國土局工作人員。2012年7月12日下午3時許,局長叫其到質(zhì)監(jiān)局工地看一下。其到工地后,全某甲、質(zhì)監(jiān)局覃局長、陸某也在場。大家到那里的目的是分清工地和全某甲的山地的界線問題。因為要搞清楚這個問題,必須要儀器來測量才行,由于當時儀器不在家,所以大家就先離開了。下午4時30分左右,儀器回來后,其拿著儀器去了現(xiàn)場,隨后全某甲、覃局長、陸某等人也陸繼來到現(xiàn)場,安裝好儀器后開始測量。由于其手上的移動站儀器與基準站儀器信號聯(lián)不上,其便返回基準站查看,來回有十多分鐘,其轉(zhuǎn)回到現(xiàn)場時,發(fā)現(xiàn)剛才的人都不見了,之后看見全某甲跌在地上,頭上都是血。其說送全某甲去醫(yī)院,全某甲說不用;見到覃局長后,覃局長說已打110和120。之后見蘇某乙、一個50多歲的男子及全某來到,扶全某甲上一輛越野車送去醫(yī)院,但工地上十多個年輕人拿著鐵管、木棍、石頭等攔住越野車,越野車上的人開門下車,立即被打,場面混亂,其過去勸阻,但沒有人理,接著陸某這邊的一些幫人拿著磚頭等沖過來,全某甲一方也有五個人沖過來,其害怕受到誤傷,就走開了。
呂華東證實,2012年7月12日17時許,其與龔付權(quán)在金秀村其家門口,后本村的陶榮生、陶某開摩托過來講全某甲在楊梅山下被人打,要送去醫(yī)院。龔付權(quán)就開他的綠色越野車搭乘其與陶榮生、陶某四個人到楊梅山腳下。其等人到楊梅山腳下后,看到全某甲受傷坐在離工棚10多米遠的地上,全某拿著一把菜刀站在新技術(shù)監(jiān)督局大樓前面,蘇某乙站在工棚前面拿著手機打電話。陶榮生、陶某和龔付權(quán)三人就過去扶全某甲上車,當把全某甲扶到車邊時,陶榮生指著象州那幫人大聲地問:“是哪個打我哥的”,陶某想沖上前去打人,但陶榮生和陶某反被象州那邊的四、五個青年男子圍住,用方條、木棍追打,陶榮生被打中腳跌在地,陶某頭部也被打傷,對方見陶榮生被打跌后就散開了。其去扶陶榮生上越野車,陶某也上到車子副駕,全某甲坐在車的中間,全某也跑過來跟其一起從車后面上車坐進車尾,后龔付權(quán)就開車往醫(yī)院方向,估計開車十多米遠的距離見蘇某丙車停在路邊,離車二十米遠的地上還丟有一把四、五十公分長的砍刀。
周琳富證實,2012年7月12日17時30分,其在金秀縣新建的工商局工地做工,其從樓上往下看,見在新建的質(zhì)監(jiān)局工地的后山坡上有一個穿著白色衣服的男子被10個男子毆打,毆打過程中有人撿起石頭往那個男子的頭砸,有人用腳踢,那個男子被打跌在地上,后滾下山底。然后那些人就走開了。這時,從新建的質(zhì)監(jiān)局那棟樓后門跑出十二個左右的男子又對那個被打跌山底下的男子進行毆打,打了兩三分鐘,這幫人就走到質(zhì)監(jiān)局摟站著。過了二十分鐘左右,其又聽見喊打的聲音,其從樓上往下看,見質(zhì)監(jiān)局樓下鉤機旁邊停了一輛黑色越野車,那個被毆打的男子站在越野車旁邊,他旁邊有一個拿著一把彎刀的光頭男子和三四個比較年輕的男子,那個被毆打的男子突然沖往離他五、六米遠的一個穿灰藍色的男子,然后抓住那個男子捶他的頭部,那三、四個年輕男子也跟著沖上去用拳頭捶那個男子,那個男子就被打倒在地上,這時有十多個男子從附近拿著方條、水管、鐵管沖過去幫那個男子,與對方互毆,后被毆打的男子這邊的三、四個年輕男子被打跌在地上,那個光頭一邊手拿著刀一邊手指著那幫人,那幫人停下來。然后那個光頭去扶被打跌在地上的年輕仔上車,這時,那幫人用石頭砸向那個光頭,并沖上去追攆他,那個光頭跑到質(zhì)監(jiān)局門口丟下刀,撿起一根鋼管,回頭指著追他的那八九個人,然后那八九個人又回頭去追打之前在山上被毆打的男子及那三個年輕男子,追了五六米遠的時,有五個拿著砍刀的男子和五個拿著鋼管的男子從橋那邊方向跑進質(zhì)監(jiān)局工地,跑到那輛越野車時,有一幫十幾個人拿著鋼管,方條也沖上去劈打那五個拿著砍刀的男子和五個拿著鋼管的男子。那五個拿刀的男子舉砍刀想砍那幫十幾個人,但是被那幫十幾個人拿著方條、鋼管擋住,那五個拿刀的男子其中一個被鐵管打打?qū)τ疫吋绨蚝褪植亢缶偷诘厣?。另外四個拿刀的就往外面跑,那十幾個人就沖上去追他們,后來其看見那個光頭扶著兩三個傷者上越野車,然后開車走了。
譚世海證實,2012年7月12日下午,其在金秀縣工商局新辦公樓11樓做工。下午5時許,其聽人講有人打架了,其向?qū)γ鏃蠲飞娇催^去,見10多個人打著一個穿白色上衣的人(全某甲),過了二三分鐘,全某甲從山上滾下來,又被山下的10多個人打,有的人拿木棍打,打了約一分鐘就停止了。之后山上的人也下到山下,總共有約二十六七人。過了幾分鐘,有一輛越野車來到現(xiàn)場,停在一輛皮卡車旁邊。剛才在工地里那20多人見越野車進來,就站在越野車周圍。有兩名男子從越野車上下來,其中一個頭光光的(全某),另中一個穿著短袖黑白條紋T恤,他們走到全某甲身邊,然后全某甲站起來,沖上去抓那20多人當中的一個人來打,穿黑白條紋T恤的男子也跟上去打。對方中有二三個人出來打全某甲他們,打了一下就停了。之后穿黑白條紋的人扶全某甲往質(zhì)監(jiān)局大樓方向走,全某跟在后面。突然穿黑白條紋T恤的人又與對方?jīng)_突起來,對方20多人打他,有的人用木棍打,有的用鋼管打,有的用拳頭打。穿黑白條紋的T恤的人被打得靠在越野車上,雙手抱著頭那幫人才停手。之后對方又拿著鋼管、方條之類的東西圍住越野車。過了約5分鐘,其看見有一輛五菱面包車和一輛紅色小轎車停在橋頭公路邊,有幾個從車上下來,手上都拿著長刀,上身穿著白色短袖衫的人第一個沖往越野車方向,然后對方也往穿白短袖的男子沖過來,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想拿刀砍人,被對方用鋼管將刀打跌在地,并被旁邊的一個人用木棍敲頭部,直接倒地。接著車上下來的人又有二人沖過去,同樣被對方打跌在地。全某在質(zhì)監(jiān)局門口扶著一個人,手上還拿著一把刀,被對方10多個人圍住,對方一個人用石向全某砸去,被砸中耳朵,全某立即丟刀,并喊不要打。對方往公路外面前進,有一二個拿刀的人跑回到之前停在公路邊五菱車和紅色小車上,開車逃跑。
馮家華、周興祥、周興霧證實的事實與譚世海證實的事實基本一致。
羅繼春證實,2012年7月12日下午,正在金秀縣工商局新建宿舍樓做工。下午5時許,在質(zhì)監(jiān)局工地上一輛越野車旁邊有一男子被一幫人用鋼管打。之后有兩人將那被打的男子扶上越野車,車子倒車時被那些拿鋼管的攔,不許越野車走。接著越野車后排下來兩個人,其中一個拿著一把長約50厘米的砍刀指著攔車的人,攔車的那幫人想上去打他,拿刀的人立即逃跑,攔車的人拿石頭砸他,好像砸中了。并被追上,拿刀的人把刀丟掉,那幫攔車的人就不理他了。
劉金石證實,2012年7月12日下午5時許,其經(jīng)過金秀縣城車站橋時看見六七個人上了一輛紅色標致車,然后飛快地往金秀廣場開去,其聽說是去打架后,即騎電動車跟過去。至新地稅局橋頭時標致車停下,其也在橋頭停下,見有一幫人拿著木棍、鋼管、石頭在新地稅局后面的工地打架,參與打架的人總共有約50人。過了三四分鐘,其聽象州那邊的人喊著沖出來,然后有十幾個金秀人往公路外面跑,后面有20多人拿著木棍、鋼管等工具追出來,在追打過程中有一個穿白衣服的男子跌倒,然后十幾個象州人拿著木棍、鋼管等工具圍打他,打架的人朝其所在方向沖來,其怕被誤傷即騎車往回走。其騎車到馨園小區(qū)橋頭時,一輛獵豹小車停在其旁邊,車上有龔某乙、全某甲、陶星江、陶某以及龔付權(quán),他們即叫其送他們?nèi)メt(yī)院。
龐蘭芬證實,2012年7月12日14時許,其在質(zhì)監(jiān)局新辦公樓做工,當時有六七個人在工地搞測量。17時許其丈夫說剛才測量的那些人打架了,有一個人(全某甲)從山上滾了下來。聽后,其出到轉(zhuǎn)彎角處看,見全某甲頭流著血,旁邊站著六七個人,還有二三個人在打他,其中一個用棍子打,還有一個人用石頭打。一二分鐘過后,從公路外面進來十幾個人,有的人拿著菜刀,其中三四個走到全某甲旁邊把全某甲扶起來往回走。打人的人見有人來就停手了,但全某甲被帶走后,他們跟在后面,走到瓦堆邊時,雙方都停了下來,然后雙方打起來,有人喊誰拿刀打誰。打架的時候,有人拿頂筒,有的拿鋼管,還有人拿菜刀,有約20人打在一起。有一個拿刀的人朝其所在方向跑來,后面有三四個人拿棍棒追趕,拿刀的人就把刀丟到地上。其害怕了就躲起來。約過了10分鐘,其下樓時,警車已經(jīng)來到。
趙文武證實,2012年7月12日下午,其與馮桂斌、龐蘭芬在質(zhì)監(jiān)局新建辦公樓貼小青瓦。16時許,全某甲、工地老板陸某、跟隨陸某的三個青年、質(zhì)監(jiān)局的一位領(lǐng)導(覃武飛)來到楊梅山上。其背對著他們做工。后來聽見陸某和全某甲吵架的聲音,再一會又聽見“噼噼啪啪”打人的聲音。其轉(zhuǎn)頭過去看時,見全某甲從后山慢慢滑落到工地上,滿臉是血,陸某、覃武飛和那三個青年仍然站在山上。之后全某甲走到一輛挖掘機旁坐下,覃武飛走到全某甲身邊說報警了,陸某和那三個青年往外面公路走,走到地稅局住宅樓附近時,有一輛獵豹越野車在那里停下,下來兩個人,他們直接走到挖掘機旁,把全某甲扶起來,扶到越野車上。過了十多分鐘,地稅局住宅樓附近來了許多人,有的在地上撿棍子,有的往橋的方向跑,場面很亂,一二分鐘全部跑散開,公安民警也來到了現(xiàn)場。
馮桂斌證實,2012年7月12日下午4時多,在質(zhì)監(jiān)局工地有一個男子(全某甲)從山坡上滾下來,然后有三四個男子從公路外面跑進來,其中兩個男子拿起工地的木頭打全某甲,其他人用腳踢。
謝文榮證實,2012年7月12日下午6時許,其在金秀縣工商局新辦樓前的橋上坐,聽見質(zhì)監(jiān)局工地有人爭吵,不久雙方打起來。人少一方被打跌在地,地稅局住宅樓后面沖出十多人,拿著棍棒之類的東西打一個人,人少一方也想和對方打,人多一方往其坐的橋方向跑,邊跑邊扔掉手中的棍棒,一會公安民警就趕到現(xiàn)場。
劉靜證實,2012年7月12日下午5時許,其在金秀縣藥監(jiān)局辦公樓后裝模板,聽見金秀縣質(zhì)監(jiān)局工地山底有打架聲,其站在貨車上看,有一人從山上滾下來,工地上四五個年輕人用鋼管去打那滾下山的人,打了幾十秒。其走到地稅局橋頭時,見有一輛紅色兩廂車從金秀縣廣場飛快地開過來,到橋頭路口急剎車,車上下來五六個人,從車尾拿了砍刀,往山腳方向沖去。他們剛跑進去約有一半的路程,其中三個人就被里面的二三十個人拿鋼管、木棍、砍刀迎面追攆,其中一個被打跌在地。之后有三個人跑出工地向金秀縣廣場方向跑。里面的人追到橋頭,警車也來到了。
韋志業(yè)證實,2012年7月12日17時許,其在金秀縣工商局新建住宅樓工地做工時,看見質(zhì)監(jiān)局工地有人打架,七八個人正持木棍打一個人,有10多人在一旁觀看。過了十多分鐘那個被打的人坐了起來,打架停了下來。又過了約20分鐘,有兩幫人又打起來,有的拿刀,有的拿棍,拿刀的人想沖進去打拿棍的人,但是拿刀的那幫人中有幾個人沖上去時被拿棍的那幫人打倒。
蘇金蘭證實,其是全某甲妻子。2012年7月12日18時許,其接到金秀縣技術(shù)監(jiān)督局局長覃武飛電話,全某甲在質(zhì)監(jiān)局工地出事了。其趕到工地對面橋頭時看見,有十幾個男子拿著鋼管、木棍從工地那邊沖過來,其中一男子拿刀站在橋頭,其即拿出手機拍了幾張照片,公安民警就已經(jīng)趕到現(xiàn)場。那群人四處逃竄,公安民警在現(xiàn)場抓了幾個男子。當天全某甲、陶某、陶星江、陶榮生、全某都被打傷了。其認為打架的原因是,2012年6月,投資金秀縣質(zhì)監(jiān)局工地的陸某在施工時,挖到了全某甲的差不多2畝地,地內(nèi)的八角等植物也被挖走,全某甲叫他們停工。2012年7月12日14時許,其與全某甲一起去楊梅山找陸某講這個事,當時國土局的蘇林、質(zhì)監(jiān)局覃武飛、陸某以及幾個不認識的人在場。后來協(xié)商同意請國土局工作人員重新測量劃線,由于當時國土局工作人員沒有帶有儀器來,大家就先離開了。到當天18時許,就得到全某甲出事的消息。
陸某證實,其是廣西廣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其公司在金秀縣城楊梅山開發(fā)一片土地,該宗土地與全某甲的一塊地毗鄰,用于建設(shè)質(zhì)監(jiān)局辦公和住宅用房。自2012年6月以來,全某甲以施工挖對村民祖墳以及青苗為由,先后敲詐其公司16萬元。2012年7月6日其公司支付給全某甲4萬元青苗補償費后,全某甲在收條上寫到,今后此宗地引發(fā)的一切糾紛均由他解決。其信以為真,以為今后可以正常施工了。7月8日,全某甲、全某又到工地說其公司又挖過界了,叫立即停工。7月9日上午,全某甲叫其當面解決,否則一切后果要其承擔,其說當天有事,過兩天再談。7月12日上午,針對全某甲的這種行為,其到金秀縣公安局遞交了書面報案材料,期間全某甲還兩次打電話給其,催促其盡快與他面談,并說他已要求國土局再次到現(xiàn)場對界線進行確認。下午五時,國土局工作人員召集雙方到現(xiàn)場,其一方有其、陸安成、陸新文、龍寶庭、陸軍成,對方就全某甲一人,恰好測量儀器不能使用,其即對全某甲說他總說其占了他的地,叫他拿紅線圖來看,全某甲講他沒有紅線圖,其說那不是敲詐嗎?爭來爭去,全某甲竟然罵起娘來,陸安成叫全某甲不要罵娘,全某甲說罵娘又怎么樣,并打了陸安成一拳,陸安成、陸新文、龍寶庭、陸軍成他們就還手,并和全某甲扭打在一起開。接著橋那邊有幾個人拿長砍刀向其等人沖來,工棚里的工人見狀,從工棚里出來,工人們說一定要保護老板(其本人)和經(jīng)理(陸日社)的安全。工人們在要地上拿起棍棒、頂筒、鐵锨等工具,將其和陸日社圍在中間保護起來。對方那幾個沖上來,其中全某拿著一把不銹鋼刀。陸新文叫大家要齊心,不然就被人家砍死,這樣雙方就扭打在一起。對方來人越來越多,都是拿著刀具的,由于其被圍在人群中間,具體怎樣打,其沒有看清。突然有一個人用長砍刀朝其頭部砍來,陸安成去擋,陸安成的頭部被砍傷。后來在工人的保護下,其與陸安成、陸日社、張喜新沖出人群,駕乘其奧迪車離開金秀,往桐木方向行走。在桐木鎮(zhèn)古池村路段被人拿刀攔截,沖過去后,其與陸日社、陸安成下車,并交代張喜新駕車去自首。其三人抄小路走到七建,然后乘其他車輛去柳州。第二天,其陪陸安成到公安機關(guān)自首。
陸日社證實,其是廣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員。2012年其公司通過招標的方式競得金秀縣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辦公樓和住宅樓工程。6月份開始動工,在挖山修邊坡時,由于山體塌方,塌方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別人的。有一天,工人正在施工時,金秀縣的全某甲打電話給總經(jīng)理陸某說其公司施工時挖對他的嶺地及地里的兩掛墳,叫陸某立即到金秀解決。當天其與陸某即來到金秀,見到了全某甲及幾人自稱是墳主的人,他們問陸某怎么解決?其與陸某說,據(jù)施工的工人反映沒有發(fā)現(xiàn)有墳,如果真有墳,公司愿意道歉并愿意給墳主一定補償。當時全某甲他說要15萬元,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賠償12萬元,全某甲他們讓公司開工,以后也不再找公司麻煩,后來公司即把12萬元打到全某甲他們提供的賬號上。過了一段時間,工地開工,全某甲親自帶人到工地阻撓施工,并打電話對陸某講公司沒有賠償青苗補償費。當天其和陸某又趕到金秀,陸某在技術(shù)監(jiān)督局局長覃武飛的辦公室和全某甲協(xié)商,又賠償全某甲4萬元,全某甲講工程可以隨時開工,今后不再找公司麻煩了。7月9日再次開工,全某甲又打電話給陸某說,工地挖對他的山了,叫陸某馬上到金秀商量解決。7月11日,其與陸某到技術(shù)監(jiān)督局找覃武飛機局長反映工地又被全某甲阻礙的情況,覃局長帶陸某到縣政府反映,一名副縣長親自打電給全某甲進行調(diào)解,全某甲不予理睬。覃局長又帶陸某到檢察院反映。第二天,陸某又到公安機關(guān)反映。2012年7月12日中午,其與陸某交代施工人員重新劃線,并叫國土局工作人員拿儀器來重新測量核對。當時其、全某甲、覃武飛、陸某、陸安成及陸安成的朋友在場。在雙方協(xié)商地界及賠償問題時,陸安成在一旁自言自語講這點要那么多錢,全某甲反問他要了哪分錢?陸安成說那16萬不是錢啊,之后他們爭吵起來,全某甲又先動手打了陸安成,一拳把陸安成的頭部打出血,陸安成即和全某甲打起來,陸安成的朋友見狀也上去打全某甲,其與陸某喊他們不要打了,并上前阻攔,但攔不住。其與陸某想找政府來解決,覃武飛打電話報了警。過了約半個小時,有一大幫青年拿著長刀向其等人跑來,其馬上撿起一根木棍自衛(wèi),其公司這邊的人都找來竹篙、木棒和對方對峙,后來雙方打了起來,由于其這邊所拿竹篙、木棒長,對方打不過就跑了。打架結(jié)束,其見陸安成頭部被砍傷,陸某喊司機(張喜新)拉其、陸某、陸安成出金秀,途中被人攔車,強行沖了過去,考慮到前面可能還有人攔車,其與陸某、陸安成即下車,張喜新繼續(xù)開車往前走。其、陸某、陸安成走小路到七建街,然后攔車前往柳州。
陸安成證實,其是廣西廣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員工,其公司在金秀縣城有建設(shè)項目。2012年7月12日早上,其邀張喜新、覃勝鑫、陸新文、陸玉鵬等人從象州進到金秀縣技術(shù)監(jiān)督局項目工地。是午時,其及朋友、民工共20多人到瑤都廣場附近一家飯店吃飯,然后回工地休息。下午4時許,其父親陸某、全某甲、國土局測量人員以及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的覃局長來到工地,準備對項目工地與全某甲的土地界限進行測量。在調(diào)信號期間,其責問全某甲,為什么總以各種理由來阻止其公司施工;全某甲說其公司沒有將該賠的錢全部賠給他;其又說已經(jīng)賠了16萬元,怎么說沒有賠?全某甲又說那錢是賠墳?zāi)?、樹木和八角的錢,所以不讓施工。之后其與全某甲證爭吵起來,全某甲先動手打其一巴掌,陸新文、陸軍成去阻止全某甲,全某甲又和陸新文、陸軍成打起來,其即與陸新文、陸軍成一起打全某甲,對全某甲拳打腳踢,全某甲跌滾到小山坡下,全某甲的頭出血了。當時,張喜新、覃勝鑫等四五個人也從工棚里跑出來,沖過去打全某甲,打了幾下就停止了,然后又回到工棚里面。之后全某甲不停地打電話,不久蘇某乙來到全某甲身邊,看了一下全某甲后,也不停地打電話。之后,就來了一部墨綠色越野車,下來4個人,其中一人拿鋼管,其見狀即進入工棚內(nèi)。之后其聽見二三聲“不要打”,其又沖出工棚,看見一個人在越野車處被打,打人的人是從越野車上下來的人,他們拿鋼管、木頭、石頭打;其撿起一根木棍和陸新文上去阻攔他們,他們就停手了,挨打的人回到我們中間。其、陸新文與對方4人對峙著。接著有一個光頭(全某)拿出一把菜刀,其叫全某把刀放下,全某不放,其就用木棍打掉全某手上的刀,其一方與對方5個人繼續(xù)對峙著,全某甲、蘇某乙也回到越野車處。對峙不久,對方一個人左手從地上撿起一塊石頭,右手拿一根木棍,其他人手上已拿有鋼管、木棍之類的兇器。其叫那人將石頭放下,他不放,其即與張喜新、陸新文、陸軍成首先沖上去跟全某甲他們打起來,其首先打了那個拿石頭的人,其也被人打了一棍在背部,當時場面很亂,打了一下就停手了,繼續(xù)對峙。約過5分鐘,又來一輛車停在公路邊,車上的人拿刀下車,向其一方人員沖過來,刀長約70厘米,其中一個沖得較快的,把他手上的刀沖其飛來,其及時躲閃后,那把刀跌在越野車旁。車上下來的人想去撿那把刀,其又用棍子去把刀挑開,但還是被那人撿到了,其想用木棍打那人的手時,反被那人用刀砍中頸部,陸新文也被砍傷,陸新文過來幫其打那拿刀的人,把那拿刀的人打跌在地,并把刀撿起來。之后,其父親陸某把其拉到公路外面,那幫拿刀來的人由于打過其一方,也四處逃竄。其與陸某、陸日社、張喜新乘奧迪車向桐木方向跑,途中被人攔車。沖卡后,其與陸某、陸日社途中下車,張喜新繼續(xù)把車往前開。下車其抄小路走,然后乘坐其他車去柳州治療。第二天即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陸軍成證實,2012年7月12日其堂兄陸安成叫其一起到金秀做工,那天總共開了三輛車進金秀,一輛是奧迪越野、一輛是黑色皮卡、一輛是五菱面包。到金秀縣技術(shù)監(jiān)督局工地后,其與幾個人做了一些雜工。下午2時許,全某甲和國土局工作人員到工地測量界限,其與陸新文、龍寶庭陪著陸安成去測量,在此過程中,全某甲與陸安成就是否越界挖地的事爭吵起來,幾分鐘后全某甲就離開工地了。下午五時許,全某甲又和國土局工作人員來測量,陸安成再次與全某甲就是否越界問題爭吵起來,全某甲還先動手打了陸安成,其與陸新文、龍寶庭就上去幫忙打全某甲,全某甲被打跌下山。在山下,全某甲又被其這邊的人用拳頭或者木棍打,幾分鐘后就散開了。又過了幾分鐘,聽見有人喊打架,并見有一輛綠色越野車來到工地,有四五個人去扶全某甲,同時那些人撿起木棍打其這邊的人,對方還有人拿刀沖向其這邊的人,要砍人,其這邊的人馬上集合起來,拿著頂筒、方條和雙方打在一起,打了約二三分鐘,對方就被其一方打散了。其和龍寶庭是在陸某在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的工地開勾機的,該工地從2012年6月份開工以來,被全某甲他們阻撓施工三次。第一次,一天中午,其正在駕駛勾機排土,四個中年男子來到工地,其中一人爬上駕駛室,氣洶洶地對其說,其挖著他的墳,叫其立即停工,其被迫停工。第二天,叫停工的那些人來到工地,叫陸某賠償12萬元。第二次,一天下午二三點鐘,一個光頭(約四五十歲)來到工地不讓施工,說其施工人員挖對他的地和八角樹了。第三次,在第二次阻撓施工一個星期后的一天,陸某叫其開工,其剛工作到中午12時,原來那男子又來工地叫其停工,并要其把勾機鑰匙交給他。
陸新文證實,2012年7月11日,陸安成交代其帶些人去金秀縣城新質(zhì)監(jiān)大樓工地做工。第二天其駕駛一輛皮卡車搭載陸軍成、陸日社從象州縣城出發(fā),到桐木時又帶上龍寶庭,然后一起來到金秀縣城工地。其與龍寶庭、陸軍成清理工地上的鋼管、頂筒等東西,準備拉回象州。中午的時候,其與工地人員共約20人到瑤都廣場旁一家餐館吃飯,然后其與龍寶庭、陸軍成轉(zhuǎn)回工地。下午5時許,全某甲和其他人來量地,全某甲講其工地占著他的地了,要賠償。當時陸安成、陸日社、陸某、陸軍成以及其本人、全某甲和兩個量地的人,上到工地后面的小山坡,負責量地的工作人員說沒有信號,就下山去引信號了。之后陸安成與全某甲不知為什么吵了起來,然后打起來。當時全某甲拿石頭砸陸安成,其幾個人見陸安成打不過全某甲,其即和陸軍成上去打全某甲,全某甲被其推到一邊,然后滑下山去。全某甲滑到山下后,拿石頭砸向其等人。在工地下面的龍寶庭等人就沖過去打全某甲,打了一下,陸安成即叫他們停手。其一幫人就回到工棚,其一幫人叫說已經(jīng)有人報警,其一方人員就在工棚等警察來處理。不久,聽見陸日社說有人挨打了,其跑出工棚看,有一輛墨綠色越野車停在工地里,“阿龍”正被全某甲幾個人錘打,其中有人用鋼管、木棍打。其等人想勸他們不要打了,對方三個人,其中有一個光頭(全某)一手拿著刀、一手拿著石頭,攔著其等人,叫其等人不要進去,否則會出事,其他人繼續(xù)打著“阿龍”,其這邊的人就和對方打了起來,“阿龍”掙脫出來后和其一方人員站在一起。其中有一個矮胖點的男子被其這邊的人打跌在地,跌地后還被其這邊的人用木棍猛打。后來外面又有約20人拿著砍刀沖進工地,其這邊的人就在工棚旁邊拿起頂筒、方條之類的東西抵抗對方,當時其拿了一根頂筒。那20多拿刀的人拿著石頭沖向其一方,其這邊的人就拿著頂筒之類的東西沖上去和他們打起來。對方有一人想拿刀砍其,被其用頂筒打跌,之后又有一個人拿刀上來砍其,其拿頂筒亂掃,對方就不敢不來了。雙方混戰(zhàn)幾分鐘后,對方見打不過就跑到公路外面了。
張喜新證實,2012年7月11日下午,陸安成打電話對其說,他在金秀的工程和別人有糾紛,叫其帶些人第二天和他一起進金秀。2012年7月12日6時許,陸安成即開奧迪車到象州縣城接其和李耀才。到了縣政府旁,陸安成要來一輛五菱車,并叫其駕駛,到羅秀鎮(zhèn)時其又接了三個人,然后就進金秀了。到金秀后,其一幫人就在工地工棚打牌,約有10多人。下午5時許,陸某與六七個人從外面往工地走來,陸安成就說,要注意些,如果談判時打起架來,大家要快點出去幫。約過了半個小時,雙方就打起來了,其與其他五六個人就跑出工棚,大家都拿一根棍棒在手上,之后看見一個人(全某甲)從山上滾下來,全某甲手上拿有兩塊石頭,頭上已經(jīng)出血,其幾個就沖上去打全某甲,工地又有三四個人也沖上去打人,打了一下就不打了。然后其與其接來的三個人就向公路外走去,駕車離開金秀,至金秀縣城大門時,陸安成又打電話叫其返回。其將車停在工地對面橋頭,剛停好車,有一輛綠色越野車開進工地,其以為是警察,進到工地后,從車一側(cè)下來三個人,其中一人拿砍刀,另一側(cè)下來多少人,其沒有看見。那拿刀的人指著其一方人員,然后對方就和陸安成等人打起來。那時,有個光頭(全某)跑到越野車車頭拿來一把菜刀,其幾個發(fā)現(xiàn)不是警察后,拿著頂筒之類的東西沖過去,還未沖到就打完了。接著又有二三十人拿著砍刀向其一方人員沖過來,其一方人員站在一起,手上拿著頂筒、棍棒之類的東西,共有約20人,與那些拿刀的人形成對峙。然后對方有人拿石頭投擲其一方,其一方往后退,對方又拿刀沖過來,其一方即拿著頂筒、木棍等物沖過去打?qū)Ψ?。對方有一個拿刀沖向其,其用棍棒將他的刀打掉,其一方人員用棍棒之類的東西將那人打跌在地,那人約二十七八歲。對方有四五個人被打跌后,其他人即往公路外面跑,其一方拿著棍棒追,聽到有人喊不要追時,其一方就停了下來,當時陸安成拿衣服包著頭。然后其駕駛奧迪車搭陸安成、陸某、陸日社往桐木方向跑,中途有人設(shè)卡攔截,其沖卡后,將陸安成、陸某、陸日社放下車,讓他們找地方躲避,其獨自一人駕車往桐木,快到桐木時看見警察設(shè)卡,其即向警察自首。
龍寶庭證實,2011年7月11日下午,陸新文打電話喊其第二天進金秀縣城做工,其也答應(yīng)了。第二天其在桐木鎮(zhèn)等陸新文,陸新文開一輛皮卡車來接其,當時車上還有三個其不認識的人。到金秀后其等人直接進到質(zhì)監(jiān)局新大樓工地。陸新文叫其、陸軍成及工地上的人一起去搬頂筒,然后就開車和車上的另外三個人走了。中午吃過午飯后,其等人在工棚內(nèi)休息。下午5時許,其聽見工棚外有吵聲,其出去看,見有一個人頭流著血躺在山坡下,并不停地打電話,陸安成、陸軍成跑到工棚前的水龍頭洗臉,陸新文從山坡上走下工棚,之后他們?nèi)硕歼M了工棚。過了十幾分鐘,有一輛越野車開進工地,先是有三個人下車,有一個后下車,先下的人中有兩個去看那受傷的人(全某甲),并把全某甲扶到越野車邊,然后他們想掉頭開車走。其這邊有四五個人從工棚沖出來,拿起頂筒攔住越野車。越野車的人全部下車,從公路外又有四五個人往越野車方向跑過來,全某甲就指著其這邊其中一個人,對方就有三四個人沖上去打被指的人,陸安成從工棚出來,看見其這邊有人被打,陸安成、陸軍成、陸新文及一個不認識的人從工棚里沖出來,拿著木棍沖向越野車,其也跟著沖過去,被對方兩個人攔住,但其不理他們,并在旁邊找來木棍,其這邊被打的人被解救了出來。其這邊的人集中在一起,與對方形成對峙狀態(tài)。之后從橋頭外面沖進來十幾個拿著刀和鋼管的人,距離其這邊的人十幾米時停了下來,撿起石頭砸向其這邊的人,接著又有二三個拿刀沖過來,其這邊的人拿著木棍沖過去與對方打起來,對方其中一人被打跌在地,對方的人不敢沖過來了,轉(zhuǎn)往公路外面跑,其即拿著木跟著其這邊的人追出去。其與陸新文、陸軍成在橋頭站了四五分鐘,公安民警即來到現(xiàn)場,將其等人帶到公安機關(guān)。
陸玉朋供述,其是做機械出租的,平時陸某老板的工地有工做時都會叫其和陸林強去做。2012年7月12日8時許,陸林強打電話對其講,陸文明在金秀的工地有點麻煩,叫其也到金秀工地看一下,如果真的打架叫其幫助維護現(xiàn)場。其約在11時到達金秀后,與陸林強聯(lián)系,然后與陸林強等20多人到瑤都廣場附近的一家飯店吃飯。下午2時許,其等人回到工地,陸某叫其去配合國土局工作人員測量。陸某和金秀方的老板(全某甲)、老板娘(蘇金蘭)爭論工地界限問題,沒有結(jié)果。國土局工作人員說回單位拿儀器來重新測量,然后就離開了。之后其與老鄉(xiāng)龔小剛、謝天進到公路橋頭的河邊喝酒。下午6時許,其聽見公路上面有打架的聲音,其跑去看,見全某甲從剛勾過的土堆上滾下來,爬起來后,有二三個人拿著木棍、頂筒之類的東西去打全某甲,打了一會就停了。其轉(zhuǎn)回到橋頭與老鄉(xiāng)喝酒,過了十幾分鐘其看見十幾個人拿著砍刀從公路邊沖向工地,到距離全某甲約10米的地方與陸某這邊的人打起來,其也在附近拿一根鋼管向工地走去,還未到打架的地方見陸安成被砍了兩刀,對方也有二三人被打倒在地,對方打不過就逃跑了。不久警察就來到現(xiàn)場,其即被帶到公安機關(guān)。其認為,這是因為工地土地糾紛,陸某被敲詐,全某甲一次次地問要錢而打起來的。
覃勝鑫供述,2012年7月12日7時許,其乘坐陸安成的奧迪越野車進金秀縣城,并進入一個工地里面。其進到一棟新建樓房的房間里,當時有十幾個人在里面打牌。中午時,其與那幫人一起到一家飯店吃飯,之后又回工地,一些人又繼續(xù)打牌。下午4時許,有幾個爬到工地后面的小山上,后來在山上打起來。打了一下,一個人從小山上跌下來,打牌的人中有幾個人沖過去打那跌下山的人,打了一下就停了,那被打的人衣服上面都是血。之后其與張喜新等五人乘坐面包車離開金秀,剛到金秀縣城大門,張喜新接到一個電話后,又開車回工地?;氐焦さ貢r看到一幫人正在工地打架,是拿木棍打的。其五人立即下車跑進工地,其拿了一根一米多長的木棍,其他人也拿,沖向打架的人群當中。當時一個光頭(全某)拿著一把菜刀,其這邊的人叫他把菜刀丟掉,他不丟,其與其這邊四五個人就沖上去追打全某,他把菜刀丟掉后,就不再追了。不久又有一輛小車開進來,車上下來四五個人,拿刀沖向其這邊的人,其這邊的人拿著木棍追打,對方有的人被打跌在地,刀也跌在地上,有的人逃跑。其在地上撿了一把刀放到奧迪車上。然后其這邊四五個人乘坐面包車跑往桐木,快到桐木鎮(zhèn)冰花城時,有警察設(shè)卡,司機將車開進一家修理廠,后面有一輛藍色小車將其乘坐的車堵住,其等人下車四處跑散,有三四個人追其,其被抓獲,還被他們用刀捅、用鐵鏟敲,那些人逃跑后,警察找到其,將其傳喚。
葉祥忠、陳梁德、羅杰、陳艷卿、賴召召、張勝強均證實其等人一起在金秀縣桐木鎮(zhèn)攔截象州車,葉祥忠、陳梁德、羅杰、張勝強還證實,是蘇某乙打電話叫他們?nèi)r車的。
陶星江證實,2012年7月12日18時許,其接到全某甲的電話,說他在楊梅山被人打傷了,其即與龔某乙趕往現(xiàn)場。當時陶某、龔付權(quán)、陶榮生也在現(xiàn)場,并已被人打傷。其與龔某乙正準備將全某甲送去醫(yī)院時,被二三十人拿鋼管、木棍毆打,其被打傷。
龔付權(quán)證實,2012年7月12日下午18時許,其和呂華東在金秀村的路邊聊天,這時本村的陶榮生、陶某從村里面騎了一輛摩托車過來,見到其講:“我阿哥在下面挨打了,你開車拉我們下去看下子”,其就開車搭乘呂華東、陶某、陶榮生到金秀縣新質(zhì)量監(jiān)督局辦公大樓工地,途中陶榮生打了個電話,其聽見他講:“他阿哥在下面被人打了,找?guī)讉€人下去看下子”。到了工地后就見到全某甲半坐半躺在楊梅山腳下的一堆石頭旁邊,滿臉是血,旁邊還站兩個人,那兩個人的旁邊還有測量的儀器,應(yīng)該是國土局的人,全某在其車子的斜對面,手上拿有一把菜刀,蘇某乙也在全某旁邊,然后其就停車下來,其等人全部下車后,陶榮生大聲地喊,“哪個打的”,聽見陶榮生喊后,有一個人從其車子后面的方向走往工棚的方向,全某甲見這個人就講“好像就是他,姓陸的?!边@時全某甲對其講:“老權(quán)”你去調(diào)頭。其轉(zhuǎn)回頭往其的車子方向走,當其走到上工棚木板梯的時候,突然從金秀縣新質(zhì)監(jiān)局大樓的工棚里面沖出二十多個人,手上都拿有木棒、鐵棒及方條之類的工具。陶星江等7、8個人也從外面公路方向往其這里沖過來,當時陶星江他們手上都拿有50公分長的刀。從工棚里面沖出來的那20多人沖到木板梯子下面的時候就停下來,陶星江等人也沖到離木板梯子有20多米的地方。突然其聽見那20多人里面有人用壯話講打他。然后這20多人中有一個50多歲左右的男子也舉起他手中的鋼管,其即抓住鋼管講,不要打了,這樣會出人命的。后那個50多歲的男子就用力甩鋼管,把其甩開,往陶星江所在的方向沖過去了,其也往其車子的駕駛室方向跑。后其見全某手上拿著菜刀跑,后面有4-5個人手上拿木棒追攆他,陶星江往公路外面方向跑,在他的前面也有十幾個人跑,后面有6-7個人拿著木棒、鐵棒、方條等東西追陶星江等人,陶星江跑的途中跌倒在地,那幫人追上他后用手中的工具毆打陶星江,這時其這邊的人都往公路方向走了。其準備開車走時見其兒子龔某乙趴在車尾處,頭著地背朝天,滿臉的泥粉,鼻子流了血,大腿上還有幾條腫起來的痕跡,后背頸部也受傷了。其就把他抱起來,放到車子副駕駛位置。后全某甲、全某、陶榮生、陶某和呂華東也一起上其的車子,其就將車子調(diào)頭往公路的方向開,車到陶星江旁邊的時候其和全某及一個人把陶星江扶起來,把他放在車子后箱的位置上,然后其就開車送全某甲等人到醫(yī)院治療。
2、書證
受案登記表證實,2012年7月12日18時10分,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局長覃武飛向金秀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報案稱:有人在金秀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工地上持刀、棍械斗,傷者已送往醫(yī)院救治。
扣押物品清單及提取筆錄證實,1、公安機關(guān)在金秀縣桐木鎮(zhèn)高仁村平地屯路段依法提取、扣押了車牌為桂B(yǎng)×××××奧迪Q5一輛、行駛證一本及一白色編織袋(內(nèi)有四把砍刀及一把不銹鋼菜刀等物),已將上述車輛、行駛證一本發(fā)還陸某。2、公安機關(guān)在金秀縣桐木鎮(zhèn)高仁村平地屯路段依法提取、扣押一輛五菱小汽車,車牌號為桂G×××××,已將該車發(fā)還韋薛深。
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及銀行取款單據(jù)3張證實,廣明某賠償給全某甲等人的醫(yī)藥費共計140000元。
提取筆錄、扣押清單及物證照片證實,2012年7月12日18時,公安機關(guān)在現(xiàn)場附近金秀縣地稅局辦公樓西面橋東南面的河堤上提取開山刀、屠龍刀各1把,新飛龍刀4把,K.S.D.J.K砍刀3把。2012年7月12日在作案現(xiàn)場附近提取木棍2根、刀鞘1個、拖鞋3只、竹棍1根、方條1根、鋤頭把1根以及血跡。2012年8月9日公安機關(guān)在打架現(xiàn)場楊梅山一小斜坡上提取棕色左腳拖鞋1只;物證照片直觀反映公安機關(guān)在現(xiàn)場提取的9把刀具的形狀。
通話清單證實,1、全某甲于2012年7月12日17時53分36秒打電話給陶榮生,后全某甲于17時55分17秒打電話給龔某乙,18時00分12秒再次打電話給龔某乙;2、陶榮生接到全某甲的電話后于17時53分40秒打電話給全某,并于17時55分12秒打電話給蘇某乙,于17時58分10秒又再次打電話給全某,于18時01分52秒又再次打電話給蘇某乙;3、陶某從陶榮生得到全某甲被打的消息后于18時00分03秒打電話給蘇某丙,蘇某丙接到陶某的電話后于18時01分08秒打電話給龔某乙,18時04分34秒又再次打電話給龔某乙;4、龔某乙于17時55分17秒接到全某甲第一個電話后于17時57分44秒打電話給馮某,18時07分08秒又打電話給馮某;5、蘇某乙接到陶榮生的第二個電話后于18時02分37秒打電話給陶星江,18時12分40秒打電話給巡警范來友,18時17分37秒打電話給葉詳忠。
金秀縣人民醫(yī)院疾病證明書證實,全某甲2012年7月12日被打傷當天即被送到該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額頂部頭皮挫裂傷、左橈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陶星江于當天到該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全某當天到該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陶某于當天到該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頭頂部頭皮挫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龔某乙于當天到該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陸安成于當天到該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頭部右側(cè)前額可見一傷口約7cm已縫合,不滲血,對合好,下頜部可見一傷口約4cm已縫合(右額部、下頜部刀砍傷)。
全某甲辨認筆錄證實,全某甲從公安機關(guān)提供的16張免冠男性照片中辨認出陸日社參與了的當天斗毆,當時陸日社將全某甲踢下工地坡面并用石頭砸傷全某甲。
龔付權(quán)辨認筆錄證實,龔付權(quán)從公安機關(guān)提供的16張免冠男性照片中辨認出被告人陸玉朋參與了的當天斗毆,當時陸玉朋手拿鐵管想打陶榮生,但沒有打著。
蘇某丙辨認筆錄證實,蘇某丙從公安機關(guān)提供的16張免冠男性照片中辨認出被告人陶星江、龔某乙參與了的當天斗毆,是龔某乙和一個青年拿刀上車,帶到打架現(xiàn)場。
陸新文辨認筆錄證實,陸新文從公安機關(guān)提供的16張免冠男性照片中辨認出被告人全某、全某甲、陶榮生、全政孟均是當天參與打架斗毆的人員,全某拿刀,陶榮生拿鋼管打人反被打,全政孟拿砍刀,全某甲最先被打。
龍寶庭辨認筆錄證實,龍寶庭從公安機關(guān)提供的16張免冠男性照片中辨認出被告人陸安成、陸軍成、陸新文、全某甲、全某、陶榮生均參與當天打架斗毆,全某拿刀,全某甲最先被打。
陸軍成辨認筆錄證實,陸軍成從公安機關(guān)提供的16張免冠男性照片中辨認出被告人蘇某丙、全某、全某甲、陶榮生均參與當天打架斗毆,蘇某丙拿木棍、全某拿菜刀、全某甲最先參與打架、陶榮生拿木棍。
陸安成辨認筆錄證實,陸安成從公安機關(guān)提供的16張免冠男性照片中辨認出被告人蘇某丙、蘇某乙、全某、全某甲、陶榮生均參與當天打架斗毆,全某甲最先挨打、蘇某乙先到現(xiàn)場、全某拿菜刀并說誰動砍誰、全某甲最先被打、陶榮生持鐵管打傷工地一方人員,蘇某丙駕車帶刀到現(xiàn)場。
蘇攀辨認筆錄證實,蘇攀從公安機關(guān)提取的9把刀具中辨認出其中1把是其在當天參與打架時所持。
馮某辨認筆錄證實,馮某從公安機關(guān)提取的9把刀具中辨認出其中1把是其在當天參與打架時所持。
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2年7月12日18時10分,金秀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案后,指令巡警大隊和金秀派出出警。出警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在案發(fā)現(xiàn)場將陸軍成、陸新文、龍寶庭、陸玉朋抓獲。桐木派出所在桐木設(shè)卡,將駕駛奧迪車的張喜新攔截,將張喜新抓獲。覃勝鑫亦是乘坐面包車到達桐木時,被桐木派出所攔截,但棄車逃跑,在逃跑過程中被公安民警抓獲。陸安成則于2012年7月13日11時許,到桐木派出所自首。
金秀縣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書、釋放通知書證實,被告人馮某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金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于2011年11月29日被釋放。
3、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公安機關(guān)于2012年7月12日19時20分對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檢查,現(xiàn)場位于金秀縣印象金秀東面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局職工宿舍工地。北面、南面均是均是印象金秀建筑工地,東面是楊梅山,西面有一條路與功德路相連,路口南面是工商局大樓,北面是地稅局,功德路河西是解放路,解放路西是金秀至桐木二級公路。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發(fā)現(xiàn),解放路橋西北側(cè)有一根長142厘米、根部直徑6厘米、尾部直徑5厘米木棍;質(zhì)監(jiān)局宿舍工地自西往東分別遺留有一個砍刀刀鞘,一雙拖鞋,鞋上有血跡,拖鞋旁還有89.7厘米×84厘米寬的血跡;質(zhì)監(jiān)局宿舍工地南面是工棚,西面停有一部挖掘機及一部皮卡車,兩車車頭朝東,皮卡車西面路面有一攤20.4厘米×16厘米血泊、一根木棍、一根竹棍、一根方條;皮卡車東南面路上有一根折裂的鋤頭把。質(zhì)監(jiān)局宿舍工地東面開挖楊梅山形成分梯次狀峰面,山坡峰面平臺留有一只拖鞋,鞋上有滴狀血跡,拖鞋東面地上亦有滴狀血跡。現(xiàn)場照片直觀反映了勘驗檢查情況及現(xiàn)場概貌。
4、鑒定意見
(1)來賓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來)公(刑)鑒(傷)字第(2012)70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分析意見書證實陸安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71號及(2013)56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分析意見書證實全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72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分析意見書證實陶星江的損傷程度為輕傷;73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分析意見書證實陶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7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分析意見書證實全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75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分析意見書證實龔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76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分析意見書證實蘇某乙的損傷程度不構(gòu)成重傷、輕傷及輕微傷;77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分析意見書證實陶榮生的損傷程度為重傷;83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分析意見書證實覃勝鑫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來賓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來分(刑)鑒(殘)字(2013)1號人體傷殘鑒定意見書證實,陶榮生所受損傷構(gòu)成四級××。
5、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全某甲供述,2012年7月11日,其約陸某和國土局一起去劃界。第二天11時,其約好陸某、國土局工作人員蘇林、質(zhì)監(jiān)局覃局長,約在12時來到楊梅山工地,當時蘇金蘭、其弟陶榮生也到場,陸某也帶有八九個人。蘇林說儀器其他工作人員已經(jīng)拿去使用,下午才回來,所以大家就先離開了。下午4時30分許,儀器回來后,其與陸某、覃局長、蘇林再次來到工地,安裝儀器進行測量,但由信號不好,蘇林帶儀器到工地下面調(diào)整信號。之后陸某說,不管這個線下不下得了,這塊地他是做定了;其說那說難講了;陸某又說,錢已經(jīng)給其了;其說那是青苗費;一來二去。之后有七八個年輕人就用石頭來敲其頭部,其跌在地上后,又用腳踩,其被打后滾下山坡,跌下山坡后那些人還用石頭砸。其在山坡下又被五六個年輕人用鐵管和方條打,打了約5分鐘。停手后,覃局長走過來說,他已經(jīng)撥打110、120,并問其妻子電話。之后蘇某乙來到,要送其去醫(yī)院,其說一個人送不了。又過了5分多鐘,其打電給陶榮生,告訴他其在楊梅山被人打了,叫他來送其去醫(yī)院。約過了10分鐘,陶榮生與陶某、龔付權(quán)、呂華東開車到現(xiàn)場。他們剛想扶其上車去醫(yī)院,從工棚、剛建好的辦公樓里沖出約30人,手持鐵棍、刀把其要上的車子圍起來,陶榮生在車尾被打跌在地,其與陶某、龔付權(quán)、呂華東去拉陶榮生上車。陶某在拉陶榮生也被砍傷。其四人上車即開車離開現(xiàn)場。其除打電話給陶榮生外還打給了龔某乙。
全某供述,2012年7月12日下午5時30分許,其騎摩托車快到忠良路口時,接到全某甲老弟陶榮生的電話,陶榮生說全某甲在質(zhì)監(jiān)局工地被人打了,叫其去看。到工地路口時,其將摩托車停在路邊,進到質(zhì)監(jiān)局新辦公樓后面,見蘇某乙、蘇林和全某甲在一起,全某甲側(cè)身躲在地上,頭上有血,其與他們在那里抽煙。過了10多分鐘,其舅龔付權(quán)開他的越野車進工地來,準備到工棚那里時,其去將全某甲扶起來,龔付權(quán)停車時,車上下來的人沖向工棚,其這邊的人就和對方打起來了。其立即放下全某甲,跑到質(zhì)監(jiān)局新辦公樓前堆放鋼架的地方找木棍,見有一把平頭菜刀,其抓起菜刀就往打架的地方?jīng)_,一起參與打架。其沖到距越野車二三米遠時,有五六個人手持木棍和鋼管的男子沖向其,其見狀轉(zhuǎn)身往回跑,跑了二三米其把刀丟掉,其繼續(xù)跑,對方不再追了。其轉(zhuǎn)回越野車那里,不知被什么東西砸對頭部,昏跌在地。其醒來時,見在越野車后有五六個人打陶星江,是用木棍和鋼管打的,陶星江講他的腳斷了。之后打陶星江的人往外跑。其過去扶陶星江上越野車,因為車上已坐滿人,其只好坐尾廂,然后整車人一起坐車到醫(yī)院。其實,其家是沒有祖墳在楊梅山上的,是全某甲與其家人合謀敲詐老板的。敲詐老板得的那12萬元,其分得1.5萬元。
蘇某乙供述,2012年7月12日17時10分,其正和其妻在其酒莊里,陶榮生打電話對其說全某甲被打了,叫其馬上去看。其立即騎踏板車趕到質(zhì)監(jiān)局工地,看見全某甲躺在地上,全身是血,蘇林站在一旁。其問是誰打的,全某甲指著距離有10多米遠的10多個象州人說,就是他們打的。其說帶全某甲去醫(yī)院,蘇林說已打120了,然后在那里等。過了5分鐘,其打電話給趙艷春,叫她開車來送全某甲去醫(yī)院,但趙艷春說她在鄉(xiāng)下。其接著打電話給陶星江,告訴他全某甲被打的事。打完電話后,全某騎摩托車來到現(xiàn)場,也問全某甲,是被誰打的。一會兒,呂華東開一輛越野車來到工地內(nèi),呂華東、陶榮生、龔付權(quán)、陶某從車上下來,陶榮生沖著象州人講是誰打了全某甲,象州人不理。隨后有一個象州男青年小跑過陶榮生身邊,陶榮生抓住那青年的衣領(lǐng),把那青年摔倒在地,站在附近的象州人即拿起鋼管、頂筒沖過來幫那青年,象州人距其還有5米遠時,其叫他們不要打,不然出事,這時那青年即爬起來,跑回象州人中間,那幫象州人不再沖過來。全某動手扶全某甲往車邊走,過了1分多鐘,“老板陸總”從工棚內(nèi)出來,見那青年渾身是泥,便問是誰搞的,那青年指著陶榮生他們說,是陶榮生他們,“陸總”身邊的人就想沖過去打人,其叫不要亂動,可“陸總”說打先再講,然后“陸總”用頂筒打其右肩,那幫象州人就和“陸總”一起拿鋼管、頂筒沖過去打陶榮生他們,有五六人圍著陶榮生,用頂筒打陶榮生,全某拿著一把刀在空中揮舞著,其喊不要打后,那些人才慢慢停下。其走過去和其他人扶陶榮生上車,但差不多20個象州人來攔不給上車。此時,聽見公路外面有一急剎車的聲音,一臺標致車停在路邊,龔某乙、陶星江從車上各拿一把長砍刀下車,朝其等人所在位置沖來,象州人見狀就拿起頂筒、鋼管去圍打龔某乙和陶星江,龔某乙和陶星江被打倒在地,陶星江大叫腳斷了。之后象州人再追往公路外面,其立即打110報警,不久公安民警即趕到現(xiàn)場。當時,其看蘇某丙站在一邊,蘇某丙的車邊有一個裝有刀的編織袋。一部分象州人乘坐三四臺車外逃,其也乘坐上蘇某丙的車與蘇某丙一起去追,途中其還打電話叫其朋友梁得和小廣在桐木攔截象州人的車輛。陶榮生打電話叫其去現(xiàn)場的目的,就是幫全某甲打象州人,因為全某甲平時對其也很關(guān)照。
蘇某丙供述,2012年7月12日下午6時許,陶某打電話對其說,他舅全某甲在楊梅山被人打了,叫其過去幫打架,其又打電話叫龔某乙一起過去打架,龔某乙說他已知道全某甲被打的事。然后其開自家標致3008小車去接龔某乙,到車站橋頭時看見龔某乙和一個年輕人站在那里,年輕人旁邊還放著一個蛇皮袋。之后那年輕拿著那個蛇皮袋和龔某乙一起上車,那蛇皮袋裝的是刀。剛好又見陶星江坐三馬車經(jīng)過,其即叫陶星江下車,并告訴他全某甲被打的事,叫他一起去幫全某甲打架。陶星江說要準備些工具去,不然空手怎么打,龔某乙說工具已準備有了,陶星江就上了車。到楊梅山工地路口,其將車停下,那年輕人把裝刀的袋子拿下車,龔某乙、陶星江、那年輕人每人拿一把刀沖往打架的地方,其跟后也拿一把刀跟進去。其剛跑進去十幾米遠,見龔某乙持刀沖進象州那邊的人群當中,龔某乙被象州人打跌在地,陶星江、那年輕人也想沖上去,二三十名象州人攔住,后來象州人反而沖過來要打陶星江和那年輕人,陶星江他們往外跑,沒多遠陶星江跌倒在地上,被象州那邊的人拿鋼管、木棍等工具毆打。其見狀把刀丟過一邊,跑到旁邊圍觀的人群中。陶星江挨打后,象州那邊的人就不再去追其他人,一些人撤到公路后,乘車逃走,接著公安就來到,將留在現(xiàn)場的幾個人抓了起來。之后其走進打架現(xiàn)場去看,剛進去約10米,遇見蘇某乙從里面出來,他說不用進去了,受傷的人都坐車去醫(yī)院了。公安人員問蘇某乙,人都去哪里了,蘇凱說蠻多人逃跑了。后來蘇某乙就喊其開車去追那些逃跑的象州人。蘇某乙在路上還打電話給他在桐木的朋友,叫他們幫攔逃往桐木方面向的象州人,并叫他的朋友見那些象州人就打,他從后面追出去。到桐木橋時,見公安已攔下兩輛逃出去的象州車,一輛奧迪,一輛五菱面包車,聽說人已被帶到派出所。其與蘇某乙也就返回金秀。聽陶某講是全某甲喊去打架的。
龔某乙供述,2012年7月12日18時許,其接到全某甲電話稱,他在楊梅山下被人打了,叫其趕快去救他;接著又接到陶榮生的電話,陶榮生也叫其趕快去救全某甲。之后其從家中帶了三把刀出門,在金秀鎮(zhèn)功德橋那里坐上蘇某丙的車,與蘇某丙、陶星江、馮某一起趕往楊梅山。其四人趕到現(xiàn)場時,看見一幫人拿著木棍之類的東西圍著一輛越野車,其立即下車沖了過去,陶榮生躺在越野車后輪的地上,蘇某乙站在陶榮生身旁,全某甲站在越野車一側(cè),陶某站在全某甲旁邊,全某站在越野車前,其看見全某甲全身是血,感到非常氣憤,大聲質(zhì)問那些拿棍子的人,是誰打了全某甲。之后其即被人用棍擊打頭、背、腳,暈倒在地,再后來,其父親將其和陶星江拉上車,送去醫(yī)院。
陶某供述,全某甲被打后就打電話給陶榮生,陶榮生喊其和他一起到楊梅山工地,后龔付權(quán)開車搭其和陶榮生、呂華東四個人一起去楊梅山的工地,在車上其打電話給蘇某丙,讓蘇某丙幫忙打架。當車子開到蓮花路口時,其看見蘇某丙的車子從河對面車站公路上行駛,其就打電話給蘇某丙,告訴他講全某甲在楊梅山下面被人家打了,喊他馬上過去。之后其四人開車來到金秀新質(zhì)監(jiān)局大樓工地旁,下車以后其見蘇某乙站在全某甲身邊,全某甲當時半躺在地上,用衣服包著頭,臉上流血。陶榮生朝全某甲走去,他一邊走一邊大聲地說:“是哪個打保哥的?”走到全某甲身邊后其和陶榮生將他扶起來,這時有一個人從上面工棚里面打電話走出來,全某甲就用手指著打電話的人說剛才就是被他打傷的,那個人見全某甲指著他就進到工棚里面,接著有一些人沖出工棚外面,并從地上撿了方條、頂筒、鋼管拿在手上沖下來,其等人就退到龔付權(quán)車子邊,雙方對峙了一會后,其見陶榮生和對方的一個人拉扯在一起,后全某甲上前幫陶榮生拉那個人,那個人被全某甲拉跌在地上,陶榮生和全某甲就停手了。陶榮生跟其講送全某甲去醫(yī)院,于是其扶全某甲上車,全某甲坐后排右邊,其坐左邊,龔付權(quán)也上車坐在駕駛室內(nèi),陶榮生、蘇某乙和呂華東當時沒有上車。啟動車子準備要走時,全某甲在車上講陶榮生被打了,接著他從右邊開車門下車,其也跟著下車,后見陶榮生坐在車旁的地上,全某甲扶陶榮生站起來。這時龔某乙拿刀沖過來幫其等人,陶星江也拿一把刀跟著沖過來,當龔某乙沖到車尾處的時候,象州那幫人見龔某乙和陶星江拿刀沖過來,就拿方條、頂筒、鋼管等東西打其等人,龔某乙被打跌在地上,其也被打了,頭部受傷流血,后其就轉(zhuǎn)頭想往后面跑,跑不了幾步就昏倒在地上。其醒來時見象州那幫人往外面的公路跑了,陶星江跌倒在地上,手上的刀也不見了。
馮某供述,2012年的一天下午,龔某乙叫其到瑤都廣場附近的和諧寄賣行門面等他。其就開摩托車搭胡烈軍三個人到龔某乙的門面。后有一輛紅色的標志車開到門面附近的路口,龔某乙在車上喊其上車。其就跑過去上了那輛車。其上車后,見是蘇某丙開的車,龔某乙坐在副駕位置,陶星江坐在后排座位,其坐在蘇某丙后面,當時車上還有一袋用蛇皮袋裝的刀,那袋刀就放在后排座位前其的腳下。車子往金秀的方向行駛,當時梁軍在車上講了句話:“保哥在下面挨打了”。之后車子開到金秀縣城楊梅山山腳工地的路邊。那個工地四周是都是人,車子剛停下來龔某乙就下車沖往工地方向了,其見龔某乙下車,其也下車了。其在車旁邊見龔某乙在距離其約7-8米左右的地方,被三、四個人拿棍狀的東西打跌在地上,其即從車上的蛇皮袋里拿一把刀沖上去救龔某乙,當其沖到距離龔某乙3-4米遠的地方,有人在背后拿東西敲打其的頭部,其被打后就跌在地上,在其跌地的同時其看見有人去救龔某乙,幫他擋棍棒,并把龔塞到一輛車底去躲。其掙扎爬起往回跑,后面有人拿木棍和鋼管追攆其。當其跑到蘇某丙的車子旁邊時已經(jīng)沒有人追其了。這時其見陶星江被一幫人用木棍和鋼管打跌在地上,他旁邊還有丟有一把刀。后警車和120急救車也趕到現(xiàn)場了。后其上了蘇某丙的車,車子開往桐木方向,在車上蘇某乙不斷的打電話。當車子開到桐木鎮(zhèn)冰花城地帶的時候,其見有警察在那里設(shè)卡,然后其等人就停車了。
三、強迫交易事實
(一)2012年4月某天晚上,上訴人蘇某乙為達到在金秀縣金秀鎮(zhèn)趙德晚夜宵攤銷售其代理的金威啤酒的目的,指使莫志飛、劉東顯到趙德晚夜宵攤占桌位、驅(qū)散客人,迫使夜宵攤老板趙德晚銷售金威啤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被害人陳述
趙德晚陳述,蘇某乙去找其之前一個月的一天晚上20時許,有兩個年輕人開摩托車到其的夜宵攤,其中有一個人叫其幫賣他們代理的金威啤酒,由于其之前是賣漓泉啤酒,就沒有答應(yīng)那兩個人,后其就繼續(xù)做生意不理他們了。
2、證人證言
莫志飛證實,2012年的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20時許,其在蘇某乙的擔保公司喝茶,蘇某乙打電話給其講:“瑤源對面那家夜宵攤不賣我們的金威啤酒,你和劉顯東去夜宵攤點炒粉分開一人坐一張桌子,坐幾個鐘頭,不給其他的客人去消費,要他沒有生意做”。過了幾分鐘,劉東顯來到,其二人就開摩托車到夜宵攤。然后按照蘇某乙事先安排好的,拿一碟炒粉進包廂里面坐,劉顯東也在外面的一張桌子坐,到了當晚23時許,劉顯東和那個老板娘吵起來。劉東顯跟老板娘講:“你要賣我們的金威啤酒”。老板娘講:“我們已經(jīng)賣其他啤酒了,而且其他顧客也不喜歡喝你們這個金威啤酒,我不愿賣了。”劉顯東生氣大聲地講:“你記得了?!焙笃浯螂娫捊o蘇某乙,蘇就喊其二人回去了。
劉東顯證實,某天晚上20時許,蘇某乙在街上遇見其和莫志飛,蘇跟其說“你們一天在街上晃,給一百元錢給你幫我做點事”。其問他幫做什么事,蘇講他在代銷金威啤酒,現(xiàn)在金秀瑤源客棧對面的夜宵攤不是賣他的金威啤酒,要其和莫志飛去那個夜宵攤逼迫攤主賣他的金威啤酒。然后蘇給了其二人100元錢,其二人拿錢后就到那家夜宵攤點了兩碟炒粉和一瓶金威啤酒,老板講只有漓泉啤酒,其就要攤主打電話到環(huán)球擔保公司要金威啤酒,老板講太晚了,后其和莫志飛對老板講,以后要賣金威啤酒,不能賣漓泉啤酒了,不然你看著辦,意思是如果不賣蘇某乙代銷的金威啤酒,其二人就去砸他的夜宵攤。
3、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被告人蘇某乙在偵查期間沒有供述該起事實,但在庭審中,蘇某乙供認其指使莫志飛、劉東顯到趙德晚夜宵攤鬧事,強迫趙德晚銷售蘇某乙代理金威啤酒的事實。
(二)2012年4月某天晚上,上訴人蘇某乙指使盤濤、馮某、龔陳、龔陶川等人到趙德晚夜宵攤霸占桌位、驅(qū)散客人迫使夜宵攤老板趙德晚銷售其代理的金威啤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被害人陳述
趙德晚陳述,其在金秀縣城瑤都客棧對面經(jīng)營一家夜宵攤已經(jīng)有三四年了。其賣漓泉啤酒和金威啤酒,金威啤酒是2012年清明過后賣的,由蘇某乙供貨。其與漓泉啤酒訂有專場銷售合同,因此,一直都賣漓泉啤酒。2012年清明后的一天晚上,其正在夜宵攤營業(yè),蘇某乙就到其攤位叫其賣金威啤酒,其沒有答應(yīng),后蘇某乙就走了。過了不久其的夜宵攤突然來了7、8個青年仔,當時正在其攤位吃東西的一個高中女生,見這種情況就對其講,有一幫人在這里鬧事,不在這里吃了,要打包帶走。后那幫人坐在夜宵攤沒有點東西吃,過了不久他們就走了。之后蘇某乙走過來跟其講“沒好意思了”。意思是剛才那幫人是他喊來的。
2、證人證言
馮某證實,2012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打電話給盤濤問他在哪里,盤濤說他在趙德晚夜宵攤,于是其往瑤都廣場方向走過去找盤濤,后見陶川等7、8個人從瑤都廣場方向走過橋,往大寨垌里面走。其走到瑤都廣場橋頭時見蘇某乙,蘇從口袋拿出500元給其,叫其拿去吃夜宵,其說不要,他說拿去找盤濤。后其見到盤濤與夜宵攤的老板交談推銷蘇某乙代理的金威啤酒。之前趙德晚夜宵攤一直賣其他品牌的啤酒不賣金威啤酒,為了讓趙德晚賣金威啤酒,蘇某乙才喊那一幫人跟他一起去夜宵攤。
盤濤證實,幾個月前的一天晚上,其見蘇某乙的一幫小老弟在趙德晚的夜宵攤,馮某拿了幾百塊錢出來給其,其隨手拿了200元。
3、書證
現(xiàn)場照片證實,趙德晚夜宵攤位于金秀縣金秀鎮(zhèn)瑤源客棧對面,照片直觀反映現(xiàn)場的概貌。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蘇某乙供述,2012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其經(jīng)過瑤都客棧對面趙德晚夜宵攤時,其問老板:“幫賣金威啤酒,得嗎?”他講:“不賣的?!边^了十幾分鐘,其叫馮某喊了7、8個青年仔去封夜宵攤的場子,并叫他們把夜宵攤座位坐滿。那些人去了以后將一桌吃夜宵的人趕走,并霸占座位不讓其他人來夜宵攤吃東西。當時其跟在后面看著。后其走過去跟老板講:“以后你賣我的金威啤酒,不賣,我就攆你出金秀去?!崩习迨艿酵{,只好答應(yīng)賣其代理的金威啤酒。完事后,其給了幾百元錢給馮某等人去吃夜宵。
(三)金秀縣金秀鎮(zhèn)昔地村路口余遠生雜貨店銷售的金威啤酒,價格比上訴人蘇某乙代理的金威啤酒便宜。蘇某乙得知情況后于2012年4月某天來到余遠生雜貨店欲威脅余遠生。當發(fā)現(xiàn)余遠生的三輪車車篷粘貼有“金威啤酒(55元/件)”的廣告后,便將車篷上的廣告撕下并對余遠生說:“以后要賣60元一件”并威脅余遠生必須從其處進貨。2012年4月11日,上訴人蘇某乙得知余遠生雜貨店向夜宵攤等場所供應(yīng)金威啤酒即打電話威脅余遠生不許余遠生再向夜宵攤供應(yīng)金威啤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被害人陳述
余遠生陳述,其在金秀縣城經(jīng)營一家叫惠民的批發(fā)部,在大運會之前,其就已經(jīng)在金秀縣城代理金威啤酒,并于2010年10月份開始批發(fā),夜宵攤的老板都是跟其進貨。蘇某乙也代理金威啤酒,但蘇的批發(fā)的價格比其的高,現(xiàn)在蘇想獨自代理金威啤酒,不想給其做。其還聽說蘇某乙到夜宵攤、OK廳要求銷售他的金威啤酒,不賣的話就要人家做不成生意。蘇某乙因金威啤酒的事來找過其三次。第一次因為其的三馬車上貼有批發(fā)的金威啤酒單價55元/件的廣告,比蘇批發(fā)價60元/件低。于是,四、五個月前的一天晚上,蘇某乙等人到其門面把其貼在三馬車上的金威啤酒廣告撕下,并叫其不要賣金威啤酒,要賣就跟他要貨。第二次是4月11日,蘇某乙打電話給其講:“你想死啊,你不想出金秀了?喊你莫發(fā)貨到宵夜攤的,你又發(fā)”。后蘇又親自到其門面來跟其講,金秀的夜宵攤是他供貨的,只給其做家庭配送的生意,還指手畫腳的,說其要是不按照他的意思做就把其趕出金秀。蘇某乙第三次來找其時是公安機關(guān)開始調(diào)查蘇的時候,蘇到其門面找其聊天,態(tài)度變得很好,他問其生意怎么樣,其講“我生意不好的,就是做點家庭配送,哪有什么生意”。蘇就講有錢大家賺。第一次蘇某乙的馬仔撕其門面金威啤酒宣傳廣告時其跟公安局的覃庚文講過。后其怕被報復(fù),就一直沒有報警。
2、書證
現(xiàn)場照片證實,惠民批發(fā)部位于來賓市金秀縣金秀鎮(zhèn)解放路,照片直觀反映了現(xiàn)場的概貌。
3、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蘇某乙供述,2012年的一天,在金秀縣城昔地村路口的一家雜貨店也賣金威啤酒,但那家店不跟其要貨。次日晚上,其和蘇某丙看見那家店送貨的一輛三馬車停在店門口,車篷上貼有金威啤酒的廣告紙,在廣告紙上寫55元錢一件,比其賣的金威啤酒便宜,當時其賣60元錢一件,其就將他的廣告紙撕下來。當時老板在店里面,其跟老板講:“以后你要賣就賣60元,我是經(jīng)銷商,必須跟我要”。后有本村的兩個年輕人看見以為其跟老板吵架,就拿了一袋薄膜瓜子砸老板。砸完后,老板就講:“以后賣完我的酒,就跟你要貨?!边^后,老板不但不跟其要酒還將酒賣到夜宵攤。其又打電話給老板講:“不要發(fā)貨去夜宵攤,如果再賣,我就攆你出金秀去”。
(四)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上訴人蘇某乙為了提高其代理的金威啤酒在金秀瑤都大酒店KTV娛樂會所的銷量,糾集社會閑散人員莫志飛、陶威、林俊吉、馮某、蘇建聰?shù)热说皆搳蕵窌哉及鼛也幌M、也不允許其他客人到會所消費。上訴人蘇某乙對會所經(jīng)營者威脅說如果不銷售其代理的金威啤酒,其就每天帶人到瑤都大酒店KTV霸占包廂,直至該娛樂會所無法正常營業(yè)?,幎即缶频闗TV娛樂會所被迫在該場所銷售蘇某乙主推的金威啤酒。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8月28日期間,蘇某乙向該娛樂會所出售金威啤酒的交易額累計達人民幣9913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被害人陳述
郭雪萍的陳述,其從瑤都大酒店開業(yè)起就在此工作,職務(wù)是總經(jīng)辦主任,負責酒店的日常事務(wù)、大宗酒水進場等工作。目前酒店銷售兩種牌子的啤酒一種是金威啤酒(供貨商是蘇某乙),另一種是青島啤酒(供貨商是黃建玲)。原來酒店是青島啤酒供應(yīng)商專場供應(yīng)。金威啤酒是去年秋天入場,去年秋天的一天蘇某乙跟蘇某丙等人到其辦公室找其,要其酒店專場代銷他們代理的啤酒。其表示已經(jīng)與青島啤酒簽有專場銷售合約,不能違約,且違約也難以承擔違約責任。蘇某乙表示,一兩個月后全金秀的場子都是金威啤酒,青島啤酒馬上會撤場的,具體怎么操作用什么手段,由他們搞定。為了酒店順利經(jīng)營,避免麻煩,其就同意蘇某乙的金威啤酒入場。后來金威啤酒進場了一段時間,銷量不好。某天晚上,其下班后,接到酒店值班服務(wù)員的電話說蘇某乙?guī)Я撕芏嗳说骄频?,三兩成群的占了很多包廂,說不讓繼續(xù)接待經(jīng)營了,還對過來消費的客人說“今晚沒有包廂了,我們包場了”。后其就打電話問蘇某乙為什么這樣做,蘇某乙講“你們不賣我的金威啤酒,我要你們這里天天晚上爆滿”,意思講要其酒店做不成生意。第二天其找蘇某乙談,問為什么這樣做,蘇說酒店近兩個月的金威啤酒銷量極小,不如外面一個小場子,認為其不誠心做他的生意。郭雪萍還證實,5月份開始到現(xiàn)在瑤都大酒店KTV要了3.5萬左右的金威啤酒。
謝凱陳述,金威啤酒于2011年秋季進駐其商務(wù)會所,當時商務(wù)會所是不想賣金威啤酒的,其會所主是推銷青島啤酒。在金威啤酒進駐會所后的一個晚上20時許,蘇某乙?guī)Я?、8個年輕人到會所,他跟那7、8個年輕人講每個包廂給2、3個人進去坐,該唱歌就唱歌,該做什么就做什么。然后那幫人就分散到包廂里面坐了,剛開始其以為蘇某乙要招待什么客人,就問蘇某乙要點什么東西,他講每個包廂上一壺茶,其他東西不用要。其進包廂開完音響出來時就聽見蘇某乙在總臺拍桌子,并講“我就不相信你們不賣我金威啤酒,我要你們這里天天爆滿?!焙髞硭€問總臺的收銀員是否有什么人訂有包廂,收銀員講郵政局預(yù)定了5號包廂,蘇某乙就講他包場了。不給我們開包廂給其他人了。后來十點多,蘇某乙就帶那7、8個人走了。當天晚上蘇某乙只消費了幾壺茶。
2、證人證言
莫志飛證實,蘇某乙是其的老板,其負責卸貨,每個月工錢是800元。今年的五、六月份的一天19時許,蘇某乙打電話給其叫其到瑤都大酒店與龔陳及一幫年輕人匯合,其到后聽龔陳對那幫年輕人講:“蘇某乙交代,你們上到瑤都KTV,三、四個人進一個包廂里面去坐,不用消費什么的,主要目的是去占包廂,讓老板沒有生意來做,要他答應(yīng)只賣我們的金威啤酒”。然后,其等人分別上瑤都KTV,先是三、四個上去,隔兩、三分鐘又上去三、四個人。后其和“阿敏”(不知名),還有兩個年輕仔上到瑤都KTV,找了一個中廂,就在包廂里點了一碟瓜子聊天,到了十點鐘左右其就離開了,其他人還在包廂里面繼續(xù)坐。當晚其等人開的四個包廂老板是沒有辦法做生意了。蘇某乙喊其等人去“坐”的意思是霸占KTV的包廂,不給其他人來消費。
陶威證實,去年11月份的一天其送酒去瑤都大酒店,其聽謝凱講:“前兩天晚上蘇某乙?guī)в幸粠团笥讶ガ幎即缶频甑腒TV占廂,就點一碟瓜子和一壺茶。蘇某乙是因為金威啤酒在瑤都酒店的銷量太少了,才帶人去逼酒店多銷售蘇代理的金威啤酒。
劉鵬證實,去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本村的陶玄鋒、劉蘇維、胡荊杰到其家叫其去瑤都喝酒,說是蘇某乙請的,其沒去,他們就去喊別人去。第二天本村的一個在瑤都做保安的男子跟其說陶玄鋒、劉蘇維、胡荊杰到瑤都占廂了。陶玄鋒、劉蘇維平時跟蘇某乙混是蘇的馬仔。
韋善高證實,去年下半年的一天,蘇某乙打電話給其叫其找朋友到金秀幫他推銷點啤酒,后其帶來六七個朋友開了一輛小車來到金秀,蘇某乙就喊其等人去瑤都酒店,當其等人到一樓門口時有幾個二十多歲的年輕仔在那里等其,后將其等人帶上二樓的一個包廂,講“想吃什么自己點”,然后他們喝了幾杯啤酒就離開包廂了。當時好像上了一碟瓜子,一碟酸,一碟鴨腳,后來是誰結(jié)賬其不清楚。
全永強證實,有一次蘇某丙跟其講,蘇某乙找了十幾個人去瑤都商務(wù)娛樂會所鬧事,當時他們占廂喝茶不給別的人去那消費。
張釗證實,其在金秀縣環(huán)球擔保公司負責財務(wù)、出納工作,法人代表是龔善祥。今年三四月份,蘇某乙喝茶聊天時講:“天準備熱了,我準備在天熱之前把金秀的市場全部壟斷下來,全部賣我們的金威啤酒,我去找瑤都大酒店KTV老板談,老板不同意賣我們的金威啤酒,我就喊了一幫人去坐廂,如果魅力瑤山?jīng)]有全部幫我們賣金威啤酒的話也喊人去魅力瑤山坐廂”。剛開始金威啤酒不好賣,每個月銷量200件左右,2012年以來平均每個月銷量就有800-1000件左右。其公司金威啤酒主要銷往蓮花KTV、瑤都大酒店商務(wù)會所,魅力瑤山KTV等娛樂場所,銷售賬單已經(jīng)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了。
蘇建聰證實,去年9月份左右蘇某乙、蘇某丙等人開始在金秀縣城推銷啤酒,當時蘇某乙等人到瑤都大酒店推銷,酒店不愿推銷,銷量很小。9月底這樣的一天晚上,蘇某乙就喊其到瑤都酒店KTV二樓最大的包廂,其到時蘇已經(jīng)在里面了,桌上放有金威啤酒、小吃等東西。其問蘇這么少人,他說已經(jīng)喊了人到旁邊幾個廂占廂了,于是其走出大包廂到對面的包廂看,六拉村金秀屯的全振成和林俊吉在里面,桌上擺有一壺茶和一碟瓜子,第二個包廂是陶威、劉顯東占廂,桌上也是擺了一壺茶和一碟瓜子,另外其還聽到隔壁廂有龔陶川的聲音,但其沒有進去看?,幎即缶频瓴辉镐N售蘇某乙的金威啤酒,所以蘇就喊人去占他們的包廂,不讓其他消費者來消費,讓酒店無法正常營業(yè)和盈利,迫使酒店銷售蘇代理的金威啤酒,后來瑤都酒店也就屈服了。
林俊吉證實,2008年至今,其幫蘇某乙做工。去年的12月份的一天晚上,蘇某乙打電話給其叫其到瑤都大酒店占廂,其到酒店門口時見蘇和十幾個人站在總臺,蘇對其等人說:“進包廂去坐,我喊你們走才走。接著其與龔陶川、龔陳等共四人一起進了走道左邊的一個包廂。當晚23時許其等人就走了。
蘇某丙證實,2011年9月份,其和蘇某乙、龔善祥每人出資5萬元代理金威啤酒在金秀銷售。后將金威啤酒推銷給金秀縣各娛樂場所銷售,一個月后統(tǒng)計,各娛樂場所銷售量都在50-60件左右,只有瑤都大酒店的銷量是10-20件,蘇某乙對瑤都的銷量感到很不滿意,蘇某乙講:“瑤都是最大的場所,包廂又大又多,銷售我們的酒又是最少的,這樣下去怎么行,這個酒還怎么做得,是不是不出力幫推銷我們的酒,得想點辦法才行?!边^了兩天,瑤都大酒店的經(jīng)理郭總打電話給其講,蘇某乙?guī)Ш芏嗳说浆幎颊紟唤o酒店經(jīng)營。后其打電話問蘇某乙:“凱倫,你帶人去瑤都做什么?”他講:“不帶人去喝點我們的酒銷量怎么上得去。”蘇認為這樣做也有點殺雞儆候的意思。其認為這樣做生意不對的,要求他把人叫走。自從那件事后,金威啤酒在金秀縣的銷量開始提升了,從剛開始經(jīng)營時每個月賣300多件到現(xiàn)在每個月賣1000多件了。
龔善祥證實,2011年11月份開始其和蘇某乙、蘇某丙三人每人出資5萬元在金秀縣城代理銷售金威啤酒,其曾經(jīng)和蘇某乙、蘇某丙到金秀縣城每一家娛樂場所推銷啤酒,之后其沒有參與經(jīng)營管理了,后蘇某乙怎樣去推銷其不知情。
陶桂秋證實,龔善祥是其叔,他和蘇某乙、蘇某丙于2011年11月開始賣金威啤酒。其晚上幫龔善祥送啤酒,剛開始銷量不是很大,平均一天30件這樣,過了一個月左右,銷量提到一天60件。
黃建玲證實,去年年底之前其主要在金秀縣和象州縣從事青島啤酒代理業(yè)務(wù),今年初其基本撤出金秀那里的業(yè)務(wù),原因是去年10月份其見金秀縣的青島啤酒業(yè)績下降很厲害。金秀縣城OK廳老板打其的電話講,青島啤酒差的原因是因為他們受到了金秀本地一個叫“濟公”的人威脅,不給他們銷售青島啤酒,要求銷售金威啤酒,如果不賣金威啤酒就會到場子鬧事,因為害怕不敢賣青島啤酒了。最先打電話給其的是船說酒吧老板“阿波”,他告訴其有一幫賣金威啤酒的人到他的休閑吧鬧事,并威脅他說如果不賣他們的金威啤酒的話就要踩他的場子,封他的店面。由于“阿波”是外地人所以不敢得罪金秀這幫人,只好賣金威啤酒,然后“魅力瑤山KTV老板梁新泉打電話給其說,金秀縣那幫賣金威啤酒的人到他的OK廳鬧事要他賣金威啤酒,否則威脅服務(wù)員或者消費顧客,還叫一幫人去占廂不給別人去那開廂玩,因為做生意不敢得罪人,所以改賣金威啤酒。蓮花KTV經(jīng)理梁玉也打電話告訴其金秀縣城的蘇某乙他們要蓮花KTV賣金威啤酒,他不敢不賣,場子天天晚上都有蘇某乙的人在那里監(jiān)督,看是否賣金威啤酒,如果見熟人過去消費就叫熟人喝金威啤酒,如果是不認識的客人在那里不喝金威啤酒就被他們那幫人威脅。瑤都大酒店經(jīng)理也到其在金秀門面告訴其說賣金威啤酒那幫人到他的瑤都大酒店鬧事,要求酒店賣金威啤酒,剛開始酒店不賣,他們就到包廂攔住不給別人進去消費,所以逼不得已,只好賣金威啤酒,金秀的大部分娛樂場所都受到蘇某乙等人的威脅,其見生意越來越難做就撤出金秀縣。金威啤酒沒進金秀娛樂場所之前其在金秀的啤酒的銷量是每月1500件啤酒這樣,每個月獲利1-2萬元這樣。金威啤酒進入娛樂場所后其基本沒有銷量,現(xiàn)在連門面都租不起。
3、書證
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偵查人員在見證人蘇某丁的見證下依法對環(huán)球擔保公司進行搜查,依法扣押了擔保公司金威啤酒銷售單18本(夾)等物。
環(huán)球擔保公司金威啤酒銷售單49張,證實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28日蘇某乙共計向瑤都KTV出售金威啤酒,交易額為90670元。
現(xiàn)場照片證實,照片直觀反映瑤都KTV包廂的概貌。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蘇某乙供述,其是金威啤酒在金秀縣城的經(jīng)銷商,其于2011年9月份開始經(jīng)銷金威啤酒。其和蘇某丙、龔善祥三個人合伙,由其負責管理。后其見娛樂場所是消費啤酒最多的地方,就其叫蘇某丙和龔善祥去找金秀瑤都大酒店KTV的負責人協(xié)商在瑤都場所銷售金威啤酒,當時對方也同意銷售金威啤酒。后來其見瑤都KTV金威啤酒銷量不大,其才知道瑤都沒有向客人主推金威啤酒。有一天晚上其就帶了十多個青年到瑤都KTV里面,叫他們1-2人進一個包廂,把KTV的廂占完,在廂里面只點一碟瓜子隨便玩,目的是霸占包廂不讓其他客人進KTV消費。其在服務(wù)總臺大聲威脅收銀員講:“今晚我包場,叫你們不賣我的酒,我就要你們這里天天爆滿人,看你們做不成生意?!辈⑼{講:“你們不上我的酒,你們就不開咧?!逼湓诂幎糑TV呆了一個多小時,郭雪萍來找其講:“我以后喊服務(wù)員在KTV里面多向客人推銷你的金威啤酒?!?/p>
(五)2011年11月份,上訴人蘇某乙為了讓其代理的金威啤酒進駐金秀縣城蓮花KTV,通過口頭威脅蓮花KTV的老板潘鏡丞等手段,迫使潘鏡丞在蓮花KTV銷售金威啤酒。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9月1日期間,蘇某乙向蓮花KTV出售金威啤酒累計交易額達1693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被害人陳述
潘鏡丞陳述,其經(jīng)營蓮花KTV已經(jīng)有兩年多了,其與青島啤酒簽訂有合同,因此之前蓮花KTV主要出售青島啤酒,但現(xiàn)在主要出售金威啤酒,金威啤酒是去年十一、二月份開始進場,由蘇某乙提供。去年十一月份的一天晚上金秀的老大蘇某乙到其的KTV來找其說:“我現(xiàn)在經(jīng)營金威啤酒,你的KTV必須要我的金威啤酒,其他啤酒一律不得進你的KTV包廂內(nèi),不然我就封你的KTV”。其覺得得罪不起蘇某乙,才不得已中斷了和青島啤酒的供應(yīng),轉(zhuǎn)要蘇某乙金威啤酒銷售。蘇某乙是金秀縣城的老大也就是說黑社會頭子,蘇某乙說過只能銷售他的金威啤酒,其他的啤酒不能銷售了,其做生意只能求平安。
2、證人證言
梁玉花證實,其是蓮花KTV的經(jīng)理。蓮花KTV原來和青島啤酒簽訂專場協(xié)議在“蓮花KTV”銷售青島啤酒,后來蘇某乙找其老板潘鏡丞推銷金威啤酒后就開始賣青島啤酒和金威啤酒了。
龔善祥證實,2011年11月份開始其和蘇某乙、蘇某丙三人每人出資5萬元在金秀縣城代理銷售金威啤酒,其曾經(jīng)和蘇某乙、蘇某丙到金秀縣城每一家娛樂場所推銷啤酒,之后其沒有參與經(jīng)營管理了,后蘇某乙怎樣去推銷其不知情。
陶桂秋證實,龔善祥是其叔,他和蘇某乙、蘇某丙于2011年11月開始賣金威啤酒。其晚上幫龔善祥送啤酒,剛開始銷量不是很大,平均一天30件這樣,過了一個月左右,銷量提到一天60件。
張釗證實,其在金秀縣環(huán)球擔保公司上班負責財務(wù)、出納工作,公司法人代表是龔善祥。今年三四月份,蘇某乙喝茶聊天時講:“天準備熱了,我準備在天熱之前把金秀的市場全部壟斷下來,全部賣我們的金威啤酒,我去找瑤都大酒店KTV老板談,老板不同意賣我們的金威啤酒,我就喊了一幫人去坐廂,如果魅力瑤山?jīng)]有全部幫我們賣金威啤酒的話也喊人去魅力瑤山坐廂”。剛開始金威啤酒不好賣,每個月銷量200件左右,2012年以來平均每個月銷量就有800-1000件左右。其公司金威啤酒主要銷往蓮花KTV、瑤都大酒店商務(wù)會所,魅力瑤山KTV等娛樂場所,銷售賬單已經(jīng)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了。
蘇某丙證實,2011年9月份,其和蘇某乙、龔善祥每人出資5萬元代理金威啤酒在金秀銷售。后將金威啤酒金秀給各娛樂場所銷售,一個月后統(tǒng)計,各娛樂場所銷售量都在50-60件左右,只有瑤都大酒店的銷量是10-20件,蘇某乙對瑤都的銷量低感到很不滿意,蘇某乙講:“瑤都是最大的場所,包廂又大又多,銷售我們的酒又是最少的,這樣下去怎么行,這個酒還怎么做得,是不是不舍得出力幫推銷我們的酒,得想點辦法才行。”過了兩天,瑤都大酒店的經(jīng)理郭總打電話給其講,蘇某乙?guī)Ш芏嗳说浆幎颊紟唤o酒店經(jīng)營。后其打電話問蘇某乙:“凱倫,你帶人去瑤都做什么?”他講:“不帶人去喝點我們的酒銷量怎么上得去?!碧K認為這樣做也有點殺雞敬候的意思。其認為這樣做生意不對的,要求他把人叫走。自從那件事后,金威啤酒在金秀縣的銷量開始提升了,從剛開始經(jīng)營時每個月賣300多件到現(xiàn)在每個月賣1000多件了。
黃建玲證實,去年年底之前其主要在金秀縣和象州縣從事青島啤酒代理業(yè)務(wù),今年初其基本撤出金秀那里的業(yè)務(wù),原因是去年10月份其見金秀縣的青島啤酒業(yè)績下降很厲害,金秀縣城OK廳老板打其的電話講,青島啤酒差的原因是因為他們受到了金秀本地一個叫“濟公”的人威脅,不給他們銷售青島啤酒,要求銷售金威啤酒,如果不賣金威啤酒就會到場子鬧事,因為害怕不敢賣青島啤酒了。最先打電話給其的是船說酒吧老板“阿波”,他告訴其有一幫賣金威啤酒的人到他的休閑吧鬧事,并威脅他說如果不賣他們的金威啤酒的話就要踩他的場子,封他的店面。由于“阿波”是外地人所以不敢得罪金秀這幫人,只好賣金威啤酒,然后“魅力瑤山KTV老板梁新泉打電話給其說,金秀縣那幫賣金威啤酒的人到他的OK廳鬧事要他賣金威啤酒,否則威脅服務(wù)員或者消費顧客,還叫一幫人去占廂不給別人去那開廂玩,因為做生意不敢得罪人,所以改賣金威啤酒。蓮花KTV經(jīng)理梁玉也打電話告訴其金秀縣城的蘇某乙他們要蓮花KTV賣金威啤酒,他不敢不賣,場子天天晚上都有蘇某乙的人在那里監(jiān)督,看是否賣金威啤酒,如果見熟人過去消費就叫熟人喝金威啤酒,如果是不認識的客人在那里不喝金威啤酒就被他們那幫人威脅?,幎即缶频杲?jīng)理也到其在金秀門面告訴其說賣金威啤酒那幫人到他的瑤都大酒店鬧事,要求酒店賣金威啤酒,剛開始酒店不賣,他們就到包廂攔住不給客人進去消費,所以逼不得已,只好賣金威啤酒,金秀的大部分娛樂場所都受到蘇某乙等人的威脅,其見生意越來越難做就撤出金秀縣。金威啤酒沒進去威脅金秀娛樂場所之前其在金秀啤酒的銷量是每月1500件啤酒這樣,每個月獲利1-2萬元這樣。金威啤酒進入娛樂場所后其基本沒有銷量,現(xiàn)在連門面都租不起。
3、書證
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在見證人蘇某丁的見證下依法對環(huán)球擔保公司進行搜查,依法扣押了擔保公司金威啤酒銷售單18本(夾)等物。
環(huán)球擔保公司金威啤酒銷售單69張,證實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9月1日蘇某乙共計向蓮花KTV出售金威啤酒,交易額為169320元。
現(xiàn)場照片證實,照片直觀反映蓮花KTV包廂的概貌。
4、被告人蘇某乙供述及辯解
蘇某乙供述,2011年11、12月份左右,其見蓮花KTV銷售漓泉啤酒和金威啤酒,且KTV里面賣的金威啤酒不是跟其要的貨。有一天晚上,其到蓮花KTV里面找潘總,其跟他講:“你不給買漓泉啤酒以及其他人的金威啤酒了,只準賣我的金威啤酒,不然我就封你的場子,讓你做不下去。”潘總迫于其的威脅就講:“那以后我多銷點你的酒咧?!?/p>
(六)2012年5月某天,上訴人蘇某乙竄到蔣家飯店,口頭威脅飯店主管人員何愛玲,讓該飯店銷售其代理的金威啤酒,后蔣家飯店被迫銷售金威啤酒,交易金額為6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被害人陳述
何愛玲證實,其是蔣家飯店的管理人員。2012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8時許,蘇某乙到其飯店要求銷售他代理的金威啤酒,并說金秀的很多地方賣他的金威啤酒。然后其就問蘇金威啤酒是否好喝,他講是否好喝不是問題,如果有哪家飯店不賣他的金威啤酒,就封掉哪家飯店。其知道蘇某乙的意思不幫他賣金威啤酒就無法做生意,其就害怕了。后蘇某乙留下送貨電話喊其第二天打電話叫人家送酒過來。到了第二天其就打了電話喊他們送了10件金威啤酒到飯店,每件是60元。
蔣文證實,2012年五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接到負責幫其管理酒店的何愛玲打來電話講,蘇某乙到酒樓向她推銷金威啤酒。蘇某乙講,金威啤酒是他代理,全金秀鎮(zhèn)都銷售金威啤酒,喊其飯店一定要賣他的金威啤酒。其接到電話后非常生氣對何愛玲說這個事你不用理。到了第二天中午,其在店里做事,蘇某乙到店里找其,并對其講:“阿哥幫老弟個忙,幫賣一下我代理的金威啤酒”。其對蘇講:“你昨晚來我店里推銷啤酒是什么態(tài)度,你是什么意思?”蘇講:“沒什么的,現(xiàn)在全金秀都賣我的酒,就是剩下你這里沒有賣,我哪有面子”。其不想惹麻煩見蘇口氣軟下來后也就答應(yīng)幫他賣了。
2、書證
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在見證人蘇某丁的見證下依法對環(huán)球擔保公司進行搜查,依法扣押了擔保公司金威啤酒銷售單18本(夾)等物。
環(huán)球擔保公司金威啤酒銷售單據(jù)證實,2012年5月19日蘇某乙出售10件聽裝金威7度啤酒給蔣家餐館,價款是600元。
現(xiàn)場照片證實,現(xiàn)場照片直觀反映了蔣家飯店的概貌。
3、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2012年的一天,其到蔣家飯店見老板蔣文妻子的妹在服務(wù)臺,其就要求她銷售其代理的金威啤酒。她講,飯店跟已經(jīng)其他牌子啤酒簽訂有協(xié)議,不能賣其的啤酒。其講:“那你想被封,不想開了嘛?”過了幾天,其又路過蔣家飯店門口,看見蔣文在里面,其跟蔣文講:“阿哥幫買點酒呀?!比缓笫Y交代他老婆的妹明天開始銷售其的啤酒。
四、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
2012年8月8日,公安機關(guān)對上訴人全某的住處進行搜查時,在全某居住的房間內(nèi)繳獲自制單管火藥槍一支。經(jīng)來賓市公安局刑事科學研究所鑒定:上訴人全某所持的一支單管火藥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書證
受案登記表證實:全某非法持有槍支于2012年8月11日立案偵查。
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2012年8月8日,公安機關(guān)在見證人全某乙的見證下依法對被告人全某住所進行搜查,在全某的三樓房間底柜搜得一支砂槍(約1米)及一支槍管130厘米,并依法扣押。
2、鑒定意見
來賓市公安局刑事科學研究所,經(jīng)鑒定,該槍支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槍支。
3、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全某供述,六、七年前蘇保華送過一支鳥槍給其,大概一米多長,其放在家里,好久不用了。
上述證明本案事實的證據(jù)來源合法、有效,并經(jīng)一、二審?fù)徟e證、質(zhì)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全某甲、全某、龔某甲、蘇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方法勒索公司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應(yīng)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上訴人全某甲、全某、蘇某乙、陶某、馮某、原審被告人蘇某丙、龔某乙無視社會公共秩序,聚眾持械斗毆,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造成一人重傷、三人輕傷、四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上訴人全某甲作為聚眾斗毆的組織、指揮者,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造成致人重傷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上訴人全某、蘇某乙、陶某、馮某、原審被告人蘇某丙、龔某乙是聚眾斗毆的積極參與者,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上訴人全某違反槍支管理法規(guī),非法持有槍支,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上訴人蘇某乙采用威脅手段,強賣商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原判認定上訴人全某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全某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龔某甲、蘇某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蘇某乙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陶某、龔某乙、原審被告人蘇某丙、馮某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正確。
對上訴人全某甲及其辯護人、全某提出其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蘇某甲及其辯護人、龔某甲提出原判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刑罰過重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全某甲實施敲詐勒索三起,數(shù)額巨大;上訴人全某實施敲詐勒索二起,數(shù)額巨大;上訴人蘇某甲、龔某甲實施敲詐勒索一起,數(shù)額巨大。原判認定關(guān)于上訴人敲詐勒索的事實有上訴人全某甲、全某、龔某甲、蘇某甲的供述證實,并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其他證據(jù)相互吻合。上訴人全某甲、全某、龔某甲、蘇某甲主觀上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觀上對被害人實施了威脅、要挾行為,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綜上,上訴人全某甲、全某、龔某甲、蘇某甲的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gòu)成要件,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由于在本案二審期間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開始實施新的《〈關(guān)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全某甲、全某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但量刑過重,依法予以糾正。上訴人全某甲及其辯護人、上訴人全某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蘇某甲及其辯護人、龔某甲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對上訴人全某甲及其辯護人、上訴人蘇某乙及其辯護人、上訴人全某、陶某、馮某對聚眾斗毆提出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在本案中,雙方在主觀上均具有攻擊、傷害對方的故意,客觀上雙方均糾集多人持兇器實施了侵害對方的行為,并造成一人重傷、三人輕傷、四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上訴人全某甲作為聚眾斗毆的組織、指揮者,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明知聚眾斗毆會造成雙方受傷的后果,仍放任這種結(jié)果的發(fā)生,并致一人重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全某甲的行為已轉(zhuǎn)化為故意傷害罪。上訴人全某、蘇某乙、陶某、馮某是聚眾斗毆的積極參與者,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因此原判認定上訴人全某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上訴人全某、蘇某乙、陶某、馮某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正確,上訴人全某甲及其辯護人,上訴人蘇某乙及其辯護人,上訴人陶某、馮某,上訴人陶某、馮某針對此起聚眾斗毆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在本案二審期間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開始實施新的《〈關(guān)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全某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上訴人全某、蘇某乙、陶某、馮某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但量刑過重,依法予以糾正。
原判認定上訴人蘇某乙犯強迫交易罪、上訴人全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原審被告人蘇某丙、龔某乙犯聚眾斗毆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yīng)予以維持。根據(jù)上訴人全某甲、全某、蘇某乙、龔某甲、蘇某甲、馮某、陶某、原審被告人蘇某丙、龔某乙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態(tài)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2013)興刑初字第366號刑事判決的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項,即“八、被告人蘇某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實行社區(qū)矯正。九、被告人龔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實行社區(qū)矯正。十、扣押在案的開山刀一把、屠龍刀一把、新飛龍刀四把、砍刀三把,由公安機關(guān)予以沒收。十一、被告人全某、龔某甲退出犯罪所得的贓款,由本院發(fā)還被害人廣明公司。十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全某甲犯罪所得的贓款,發(fā)還被害人。”
二、撤銷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2013)興刑初字第366號刑事判決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項,即“一、被告人全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二、被告人全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七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三、被告人蘇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四、被告人龔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五、被告人蘇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六、被告人馮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現(xiàn)予以撤銷緩刑;總和刑期四年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七、被告人陶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全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六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2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全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2年8月8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
五、上訴人蘇某乙(原審被告人)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2年8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
六、被告人龔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2年8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
七、被告人蘇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2年8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
八、被告人馮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現(xiàn)予以撤銷緩刑;總和刑期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已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前罪已羈押258天),即從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
九、被告人陶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上述罰金限上訴人全某甲、全某、蘇某乙、龔某甲、蘇某甲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一次性繳清,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日初
審判員譚冠植
代理審判員洪玉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