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4)林刑初字第8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4-25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林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林檢刑訴(201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1犯強奸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楊軍出庭支持公訴。付某1及其辯護人王曉利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強奸罪
2013年8月7日21時許,被告人付某1駕駛豫EF4633面包車強行將被害人申某某帶至林州市東崗派出所東路北段一轉(zhuǎn)盤處,在該車的后排座上付某1強行按住申某某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之后付某1又將申某某帶至在東崗鎮(zhèn)西邊自己的半掛車上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經(jīng)林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申某某的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微傷。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人付某1的供述;申某某的陳述;證人傅XX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相關(guān)證據(jù)在卷予以證實。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3年8月8日3時許,在林州市東崗鎮(zhèn)羅匡村,被告人付某1將申某某送到家門口,未經(jīng)申某某同意進入其家中,并且躺到申某某臥室床上拒不離開,致使申某某不敢回家,之后申某某的公公、婆婆及鄰居聞訊到場,在了解事情原委后報警,最后付某1被東崗鎮(zhèn)派出所民警帶走。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人付某1的供述;申某某等人的陳述;證人王XX等人的證言;戶籍證明等相關(guān)證據(jù)在卷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付某1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以強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付某1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付某1辯稱:1.被害人是自愿與其發(fā)生關(guān)系的,其沒有采用暴力行為,不構(gòu)成強奸罪;2.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
被告人付某1的辯護人王曉麗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付某1主觀上沒有實施強奸犯罪的意圖,客觀上沒有違背被害人意愿通過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對被害人實施強奸,付某1不構(gòu)成強奸罪;2.付某1主觀上沒有實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惡意,客觀上付某1的行為不具有危害性,付某1不構(gòu)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強奸事實
2013年8月7日21時許,被告人付某1駕駛豫EF4633面包車強行將曾與其談過朋友的被害人申某某帶至林州市東崗派出所東路北段一轉(zhuǎn)盤處,在該車的后排座上付某1吮吸申某某脖頸,強行按住申某某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之后,付某1又將申某某帶至在東崗鎮(zhèn)西邊自己的半掛車上,再次強行與申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經(jīng)林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申某某頸部皮下出血,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及其他證據(jù):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付某1的個人基本情況;2.提取手機照片,證明案發(fā)時付某1駕駛的面包車情況及公安機關(guān)從車內(nèi)提取到申某某的手機;3.林州市中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申某某2013年8月8日到林州市中醫(yī)院婦科診斷,并進行了陰道分泌物采集;4.安陽市第三人民醫(yī)院婦科門診手術(shù)同意書、手術(shù)記錄,證明申某某2013年7月20日在安陽市第三人民醫(yī)院做人工流產(chǎn)手術(shù)情況;5.手機通話記錄,證明案發(fā)前后付某1與申某某、傅XX、傅一X之間的手機通話情況;6.付某1書寫的情況條,證明案發(fā)當(dāng)天付某1讓申某某給其打8萬元欠條的情況。
(二)鑒定意見:1.安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公(安陽)鑒(DNA)字(2013)710號法醫(yī)生物物證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經(jīng)檢驗送檢的申某某的陰道外擦拭拭子、申某某內(nèi)褲上可疑斑跡與付某1血樣檢出DNA的STR分型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上獲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為1.8933×10。經(jīng)檢驗送檢的申某某陰道內(nèi)擦拭拭子獲得混合分型,不排除含有付某1的DNA;2.林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林)公(傷)鑒(法活)字(2013)1167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意見為:申某某頸部皮下出血,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微傷。
(三)被害人申某某陳述,2013年8月7日晚上9點至10點,我準備睡覺,付某1給我打電話,問我在哪里?我不想見他就騙他說在安陽,付某1說不相信,有人看見我在羅匡,我知道瞞不住就問付某1想干什么,付某1說他在我家門口,讓我出來見他,否則,他就要來我家里找我。我怕他真的來家里讓我公公、婆婆知道了影響不好,我給付某1發(fā)了個短信息讓他等我一會兒,我換上衣服就出去了。我打開大門看見付某1站在門口,付某1就強行將我拽到他的昌河福瑞達面包車邊,付某1打開車門硬是把我推到車里副駕駛位置,他就開車沿著往北山的路走,車開得很快,我當(dāng)時很害怕,一直問他到底想干嘛,他也沒有說,這時我姐姐傅三X給我打電話,他將我的手機搶了過去不讓我接電話。付某1把車開到往山上走的一個轉(zhuǎn)盤處停下來,問我想不想跟他結(jié)婚,我說不想,付某1說如果我不跟他結(jié)婚就讓我給他八萬塊錢,并讓我打欠條,我不同意,付某1很生氣,把我拽下車,一邊拽一邊說:“你去死吧!”把我拽到岸邊準備把我扔下去,因為在我和他談朋友時他就多次打過我,我害怕他再打我,我就跪在地上求饒。后付某1又把我拽到面包車的副駕駛位置,并說讓我嫁給他,我沒有同意,付某1就又把我拽到面包車的后排座上,他抱著我開始用嘴用力吸我的脖子,我不愿意跟付某1發(fā)生關(guān)系,我就打了他背兩下,又扯他的頭發(fā),我的頭也不停地左右搖,但都沒能阻止付某1繼續(xù)吸我的脖子,我反抗了一會兒覺得無濟于事,就很無奈地停止了反抗,我對付某1說不要動我,還用腳蹬了他兩下。付某1把我的褲子和內(nèi)褲脫掉后把我摁在面包車的后座上,強行和我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在和我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過程中我反抗了,我推了付某1幾下推不動,蹬了他幾下也沒有把他蹬開,付某1強行和我發(fā)生性關(guān)系時,我一直在不停地哭。后我自己穿上衣服往家走,付某1開車追上我并把我拖到車上,將車開到東崗村東的一個水庫邊,他說要把我扔進去,我說:“你到底想干啥?”他說:“你答應(yīng)嫁給我,我就不往水庫里扔你了?!蔽艺f:“你想咋咋吧,大不了就是一死?!彼烷_車拉著我往東走,這時,我舅舅的女兒傅一X給付某1打電話,勸他放過我,我只聽到付某1跟傅一X說:“你不要多說了,你三天之后來水庫里撈某某吧?!焙髞硭屛医与娫挘腋狄籜說:“他不會放過我,你別管了?!焙髞砀赌?將我拉到東崗村他的半掛車處,他將我推到半掛車上,把車玻璃和車門都鎖上,我說要急著小便,他不讓我下車,我只好蹲在副駕駛座位前尿在車上。我求他讓我回家,他讓我再陪陪他就可以走。我就從副駕駛座位上移到后面的臥鋪上,他將我摁倒在臥鋪上,強行與我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我看讓他放我回家沒有希望,自己就在那里撥弄車門鎖,不知怎么將車門弄開了,下車后我就蹲到車底下躲了起來,我想等他開車走了我再回家。他下車開著面包車向東追我,后他回到半掛車前往車下面看了看,發(fā)現(xiàn)我后將我拽出來,將我拖到面包車上,然后開車就往羅匡了。
(四)證人證言
1.證人王一X證言,2013年8月8日凌晨3時許,我接到鄰居王二X的電話,王二X說在我家東屋床上躺著一個男子。我到東屋看見一個年輕男子頭朝東在床上躺著睡覺。他說他叫原付某1,是東崗鎮(zhèn)東崗村的,來找我兒媳申某某玩,并稱跟我兒媳開玩笑讓我兒媳嫁給他,我兒媳不愿意還讓我兒媳寫8萬元欠條,我讓他把這些內(nèi)容寫在紙上。后我看見我兒媳的脖子上有大片的紅印,她說是原付某1用嘴吸的。申某某說原付某1把她拉到車上,并到東崗村北邊讓她寫8萬元欠條,不寫就要弄死她。
2.證人王三X證言,2013年8月8日凌晨3點左右,我和丈夫王一X在家睡覺,突然接到鄰居王二X的電話,王二X說在我家東屋床上躺著一個男子不走。我和丈夫到東屋問該男子為何深更半夜來俺家?他不說話。后申某某回到家哭著說該男子威逼她要8萬元錢,讓她打8萬元欠條,否則就搦死她,用刀捅了她。后我丈夫問該男子為何威逼申某某,該男子不說話,我丈夫讓他寫是怎么威逼申某某的,該男子當(dāng)眾寫了他叫原付某1,是東崗人,讓申某某嫁給他之類的話。
3.證人申一X證言,2013年8月7日晚上9點半,我姐申某某接了幾個電話,她說出去找傅三X姐有重要的事情,讓我在家?guī)退磁畠和鮔,我姐走后我就在電腦上玩游戲。后來我在電腦上用QQ給傅三X姐聊天說我姐申某某去找她了,傅三X說沒有見到申某某,因為我沒有手機,我就在QQ上讓傅三X給我姐打電話,付三X說打了電話,我姐的電話通著沒人接。我姐回來后,我在王二X家里問我姐為何不接傅三X的電話,我姐說手機被付某1收走了,不讓她接電話。我以前聽我姐等人說過付某1打過我姐,還要殺了王X,我姐不愿意再和付某1在一起。
4.證人王二X證言,2013年8月8日凌晨兩點半多的時候我正在家里睡覺,突然聽見我家院子里的狗開始不停地叫,我打開我家大門看見申某某抱著她女兒和她妹妹站在我家門口,我問申某某干什么,申某某說有個男人在她家的床上不走,問我能不能找兩個人去把那個男的攆走。我給申某某的公公王一X打電話,說申某某的屋里有一個男人,讓他趕緊去看看,我掛完電話就往王一X家里走,后申某某也來了,王一X問申某某怎么回事,申某某一邊哭一邊說這個男子想娶她,但是她不愿意,這個男子就讓申某某給他八萬塊錢,否則就把申某某和她的女兒一起殺了。后申某某又說2013年8月7日晚上這個男子來她家把申某某拽到該男子的面包車上,該男子開車把申某某帶到大河的山嶺上打了一頓,并威脅申某某給他8萬塊錢,否則就把申某某扔到岸下。后來我看見申某某的脖子上有好幾塊黑紫色的淤血。當(dāng)時王一X還讓該男子把他的基本情況寫在一張紙上,具體寫的內(nèi)容我沒有看。
5.證人傅三X證言,2013年8月7日晚上22時左右,我在家用手機上網(wǎng),申某某在QQ上給我發(fā)信息說有重要事情和我商量,付某1要去她家,她怕她的公公知道她跟付某1的關(guān)系,想讓我去,我出去后沒有看見申某某,就又回去了。之后我又在QQ上接到申三X的信息,說她姐姐出去還沒有回來,她一個人在家哭呢,她沒有手機讓我跟申某某聯(lián)系,我給申某某打了好幾次電話都沒人接。我怕她出什么事情,就給傅一X聯(lián)系,告訴她申某某被付某1帶出去了,一直聯(lián)系不通,讓傅一X給申某某聯(lián)系。傅一X一會兒打電話告訴我說她給申某某聯(lián)系了,也給付某1聯(lián)系了,但是她勸不動,付某1不讓申某某回家。傅一X告訴我付某1的手機號碼讓我給付某1聯(lián)系,我給付某1打電話,付某1不接電話。23時許,我給付某1的手機發(fā)信息“我是她姐,有事明天說,先讓她回來,她妹妹在家哭,明天我在理發(fā)店等你”。我發(fā)了信息后,一直沒有回音,我又發(fā)了一次還是沒有回音,我就關(guān)機睡覺了。到2013年8月8日凌晨2時許,我家院門一直有人在敲,我公公王二X和我婆婆還有我開門后看見申某某抱著孩子和她妹妹申三X在門口站著,我公公問申某某怎么回事,申某某邊哭邊說有個男子在她家東屋睡覺不走,她們不敢回家。我跟申某某等人去王一X家看見付某1在他家,后申某某說她被付某1帶出去,付某1不讓申某某接電話,并威脅申某某如果跟付某1分手,付某1就讓申某某寫8萬元的欠條。后王一X讓付某1寫了他的基本情況,就報警了。
6.證人傅一X證言,2013年8月7日晚22時30分,我接到傅三X的電話說申某某在網(wǎng)上說付某1要去她家,讓傅三X出去幫她,傅三X說她出去后沒有看見申某某他們,她給申某某打電話,申某某不接電話,讓我趕緊找找他們。我就馬上給申某某聯(lián)系,申某某沒有接電話,我就給付某1打電話,我問他是不是給申某某在一起,他說沒有,我讓申某某接電話,他就把電話給了申某某,我問申某某在哪里?申某某說付某1要去她家找她,她怕她的公公知道她跟付某1的事,就跟著付某1出去了。然后我讓付某1接電話說:“付某1,你先讓申某某回家,有事明天再說?!比缓笪揖烷_始勸說他,付某1不聽,我就問付某1:“你想怎么解決,錢能解決的就用錢解決?!备赌?說:“用錢解決,她得給我8萬元錢?!敝笪乙恢眲瘢赌?還是不讓申某某回家,我就掛電話了。之后我又給傅三X聯(lián)系說申某某不接電話,我勸付某1,付某1不聽。然后我把付某1的電話號碼給了傅三X,讓傅三X給付某1聯(lián)系。后傅三X打來電話說她給付某1打電話,付某1不接電話。后來聽說付某1去申某某家生氣了,具體情況我就不知道了。
7.證人傅四X證言,我是申某某的四姨。2012年冬天,申某某給我說有一個叫付某1的東崗男子追求她,她就和付某1好了。我經(jīng)常勸她給她丈夫王四X處好,申某某不聽,后來申某某懷孕了,最后孩子也打掉了。前段時間申某某說付某1經(jīng)常跟她生氣,還打她,我就勸申某某回家好好跟王四X生活,申某某也同意,后來申某某就回她公公家住了,也與王四X和好了,但是付某1還一直聯(lián)系申某某,申某某不接付某1的電話,付某1就一直打。一次申某某在我家時我聽到付某1給申某某打電話,電話中付某1說如果申某某不跟他好,就要弄死申某某,還威脅說要殺申某某的女兒王X,申某某也決心要跟付某1分手。2013年8月7日,付某1要給申某某見面,申某某不愿意,付某1就到申某某公公家門口,申某某怕她公公知道就跟付某1走了,聽申某某說付某1還把她往溝里扔,還強行跟申某某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我看見申某某的脖子上有大片特別明顯的紅印。
(五)被告人付某1供述,2013年8月7日晚上21時許,我在家睡不著就想起了申某某,我給她打電話說要去找她,我問她在哪里,她說在安陽,后她才承認自己在家。我就開車到她家門口又給她打電話,她說女兒還沒睡,讓我等一會兒,后我又給她打電話她才出來。我說想帶她去外邊說會兒話,她不去,我硬把她拉到副駕駛座上,我就開車帶著她沿著東崗派出所東邊的路往北將車停在一轉(zhuǎn)盤處,我跟她說起了我們之間的事情,一會兒她說要回家,我讓她陪我一晚上,她說不行,一會兒她的手機響了,我不想讓她接電話,就把她的手機奪了放在車門的存物處,后我看了看是傅四X打的電話,我沒有接,后傅四X又給我打電話說:“趕緊讓申某某回家,別讓申某某的公公知道?!比缓蟾端腦讓我把電話給了申某某,申某某說:“看來今晚付某1是非讓我給了他才行?!敝?,我對申某某說:“你要是真跟我分手,就給我8萬元錢?!鄙昴衬痴f:“你不就是為了錢?!蔽艺f:“你要是這樣說,咱就一起去死?!闭f著我就把她拉下車,往溝岸邊走,剛走到岸邊,她說:“我錯了?!敝?,我又把她拉到車后排座,我就開始親她的脖子,并用力吸了大片紅印,我想吸出紅印,她就不敢回家了。過了幾分鐘,我想跟她發(fā)生性關(guān)系,我讓她在后排車座上,我把她的外褲和內(nèi)褲脫到她膝蓋處,我也把我的褲子脫到膝蓋處,然后跟她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后我想帶著她到我的半掛車上睡一晚,我就開車到了半掛車處,我將申某某拉進半掛車的駕駛室內(nèi),我把車門反鎖,她說要上廁所,我讓她在車上方便。后在駕駛室的后排臥鋪上,我把她的外褲和內(nèi)褲脫到膝蓋處,再次跟申某某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我跟申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她沒有說愿意,但她也沒有反抗,后我就在半掛車上睡著了,她讓我送她回家,我沒理她就又睡了,然后她就下車了,我駕駛面的車去找她,沒有找到,我想她應(yīng)該不會走那么快,我就又返回,我的車燈照到半掛車下,看見申某某在車下蹲著,我就開車把她送到家門口。她不讓我進去,我硬進去躺在床上大約睡了一個多小時,有人叫醒我并讓我寫個人情況,我就在一張紙上寫了我叫原付某1,跟申某某要8萬元錢是和她開玩笑的。
上述證據(jù),經(jīng)控辯雙方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確實充分,予以認定。
二、非法侵入住宅事實
2013年8月7日晚,被告人付某1強行與申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后,于8日凌晨3時許將申某某送到林州市東崗鎮(zhèn)羅匡村,未經(jīng)申某某同意進入其家中,并且躺到申某某臥室床上拒不離開,致使申某某不敢回家。之后,申某某的公公王一X、婆婆王三X及鄰居聞訊到場,在了解事情原委后報警,最后付某1被東崗鎮(zhèn)派出所民警帶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付某1的個人基本情況。
(二)被害人申莫某陳述,2013年8月7日晚付某1和我發(fā)生性關(guān)系后將我送到家,我讓他走,他不走,他推開我家門便進到了我的屋里。我沒有進屋,想著我不進去他也許就會走,等了一會兒,他沒有出來,我就進到屋內(nèi),看到他躺在我的床上,我讓他走他不走,我說你不走我走,然后我就抱著我的女兒跟我妹妹一起去鄰居王二X家里,我給王二X說我家有個男人在我的床上不走,你找?guī)讉€人幫我把他攆走吧。王二X給我公公打電話,讓他先去東屋看看誰在俺家屋里,隨后就跟他二兒子王培宇進了我家,我和妹妹申一X、女兒淼淼留在王二X家中。過了大約十幾分鐘,王二X給傅三X打電話,讓我們過去說情況,我和傅三X回到我家堂屋,我公公問我到底是怎么回事,我就將付某1怎么給我要8萬元錢,怎么不讓我接電話,怎么不讓我回家的事給他們說了說。
(三)證人證言
1.證人王一X證言,2013年8月8日凌晨3時許,我接到鄰居王二X的電話,王二X說在我家東屋床上躺著一個男子,我就喊他:“你是誰,你在這兒干什么?”他沒有說話。我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為了防身,我找了一個棍子,用棍子推了他幾下,他才醒了,我又問他:“你叫什么,你在我家干什么?”他站起來沒有說話。之后我妻子也來了,后我通知王二X和我兒媳申某某來我家,王二X和申某某及申某某的妹妹申三X就回來了。我再次問那男子叫啥,來我家干啥?他說叫原付某1,是東崗鎮(zhèn)東崗村的,他來找我兒媳申某某玩,并稱跟我兒媳開玩笑讓我兒媳嫁給他,我兒媳不愿意還讓申某某寫8萬元欠條。后我就給派出所打電話報警,派出所民警來后就把原付某1帶到派出所了。
2.證人王三X證言,2013年8月8日凌晨3點左右,我和丈夫王一X在家睡覺,突然接到鄰居王二X的電話,王二X說在我家東屋床上躺著一個男子不走。我和丈夫到東屋問該男子為何深更半夜來俺家?他不說話。后我丈夫報了警,東崗派出所民警來我家把我們都帶到了派出所。
3.證人申一X證言,2013年8月7日晚上9點半,我姐申某某接了幾個電話,她說出去找傅三X姐有重要的事情,讓我在家?guī)退磁畠和鮔。我一直等我姐到凌晨兩點左右,突然付某1進到屋里,他在我姐的屋里亂翻,我問他找什么,他也不搭理我,后他就躺在我姐的床上。大約幾分鐘后,我姐申某某也回到了家,我姐讓他走,他說要等到明天七點再走,我姐說再不走就喊人了,付某1說:“你想喊誰喊誰,”我姐又說:“你不走我就叫俺公公了,”付某1說:“你叫吧,我不走?!焙髞砦医闱笏f:“求求你了,趕緊走吧?!备赌?不搭理我姐躺在床上。我姐沒有辦法就抱起王X對付某1說:“你到底走不走,你不走,我們走。”我們?nèi)齻€人就到鄰居王二X家,我姐跟他們說:“我家東屋有個人,你去叫人把他攆走吧。”王二X就給我姐的公公王一X打電話說東屋有個人,讓他起來看看是誰,同時王二X和他二兒子就到我姐家里去了。我和姐姐、王X留在王二X家。我姐姐走的時候因為沒有帶鑰匙,就沒有鎖大門,我一直沒有睡就是給姐姐留著門,等姐姐回家。大門沒上鎖,是開著的,付某1是自己進來的。
4.證人王二X證言,2013年8月8日凌晨兩點半多的時候我正在家里睡覺,突然聽見我家院子里的狗開始不停地叫,我打開大門看見申某某抱著她女兒和她妹妹站在我家門口,我問申某某大半夜的來我家干什么,申某某一邊往我家走一邊哭著說有個男人在她家的床上不走,問我能不能找兩個人去把那個男的攆走。我給申某某的公公王一X打電話說申某某的屋里有一個男人,讓他趕緊去看看那個人是誰。我掛完電話就往王一X家里走,到后我看見申某某的婆婆王三X在院子里站著,申某某的公公王一X在申某某的屋里和一個二十四五歲的男子說話。過了一會兒東崗派出所的民警就來了。
5.證人傅三X證言,2013年8月8日凌晨2時許,我家院門一直有人在敲,我公公王二X和我婆婆還有我開門后看見申某某抱著孩子和她妹妹申三X在門口站著,我公公問申某某怎么回事?申某某邊哭邊說有個男子在她家東屋睡覺不走,她們不敢回家。我跟申某某等人去王一X家,我們到了他家后,看見付某1在他家。后王一X讓付某1寫了他的基本情況,就報警了。后派出所的民警來了之后就將付某1帶走了。
(四)被告人付某1供述,我和申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送她到家門口時,大約時間是2013年8月8日凌晨1時30分。她說讓我走,我說:“我還沒有進過你家,讓我進去看看吧,”她不讓,我看見她家的門開著,我就直接進去了,以前她跟我說過她在東屋住,我就直接進了她家的東屋,看見她妹妹申三X在玩電腦,我跟申三X說了幾句話,然后我想看看申某某是不是將她的衣服拿走了,我就打開柜子看了看,申三X問我找什么,我說隨便看看,后我就躺在了床上。一會兒申某某進來說讓我走,她怕她公公婆婆發(fā)現(xiàn)。我說時候不早了,讓我睡會兒,然后申某某拉著孩子和申三X就出去了。她們出去我就睡著了,大約睡了一個多小時,我感覺有人推我并問我怎么到他家的,我當(dāng)時很困,“嗯”了一聲就又睡著了,那個人又推了我?guī)紫拢疫€沒起,那個人就出去了。一會兒我感覺有人用棍子打我,我才醒了,看見一個五十歲左右的男子站在我跟前問我:“你是誰,你是怎么到我家的?”我謊稱說是申某某開門的。門沒鎖,我就進來了。后申某某的公公報警了,派出所的民警就把我?guī)У綎|崗派出所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控辯雙方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確實充分,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1違背婦女意志,使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付某1未經(jīng)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強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付某1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辯護人辯稱付某1主觀上沒有實施強奸犯罪的意圖,客觀上沒有違背被害人意愿通過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對被害人實施強奸,付某1不構(gòu)成強奸罪的意見,及付某1辯稱被害人系自愿和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不構(gòu)成強奸罪的意見,經(jīng)查,案發(fā)當(dāng)天,付某1不讓申某某回家,威脅申某某如果申某某和其分手,就讓申某某給其打8萬元欠條,并以死相逼,致使申某某不敢反抗,在此情況下與申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付某1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gòu)成要件,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辯稱付某1主觀上沒有實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惡意,客觀上付某1的行為不具有危害性,付某1不構(gòu)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意見,經(jīng)查,付某1在凌晨3時許將申某某送回家,未經(jīng)申某某同意,強行進入申某某住處,且在申某某要求其退出后拒不退出,其行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gòu)成要件,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付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榮躍
代理審判員徐少華
人民陪審員郝小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軍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