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伊刑初字第24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盜竊罪
裁判日期: 2016-03-24
合 議 庭 : 張麗梅管平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過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伊檢公訴刑訴[2015]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同江犯盜竊罪、強奸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公訴機關補充偵查,該案延期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紅樂、書記員姜潼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同江及辯護人張鴻雁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至同年3月29日期間,被告人許同江伙同許某某、滕某某(二人另案處理)竄至伊通滿族自治縣靠山鎮(zhèn)長春采油廠伊+59-21-21油井以及伊45-1-4號油井盜竊原油13次。在許同江租用的車庫中扣押原油1.78噸,價值3786元,已經返還長春采油廠。
2015年6月4日被告人許同江化名“洪全”和李某某在“陌陌”上加為網絡好友。2015年6月5日晚上7時許,二人約定在伊通滿族自治縣伊通鎮(zhèn)錦城苑小區(qū)見面,見面后,許同江要求和李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李不同意,許同江強行將被害人挾持到小區(qū)一個沒有關門的車庫內,扒被害人的衣服,將李的胸罩撕下,許同江用李某某的鑰匙打開了李的家門,在李家臥室的床上,許同江采用暴力手段對李某某強奸兩次,次日凌晨3時左右許同江離開了李家。案發(fā)當日許同江被公安機關抓獲。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許同江供述與辯解,被害人李某某陳述,同案人許某某、滕某某供述與辯解,證人王某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照片,到案經過,前科情況證明,鑒定意見書,戶籍信息等其他書證。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許同江無視國法約束,結伙盜竊他人財物,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系累犯、共同犯罪,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以刑罰。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許同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盜竊犯罪事實辯解我是收油的,我沒有盜竊。對強奸犯罪事實辯解我沒有強奸她,我們都是自愿的。她說讓我上她家去,聊得挺合得來的,我們就發(fā)生了性關系,然后她手機來條信息,她說手機不好,讓我給她換手機,我們發(fā)生口角,我就走了。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同江犯盜竊罪、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如下:1、認定犯有盜竊罪,證據不充分。2、被告人許同江不具備犯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一、盜竊事實
2015年3月17日至同年3月29日期間,被告人許同江伙同許某某、滕某某(二人另案處理)竄至伊通滿族自治縣靠山鎮(zhèn)長春采油廠伊+59-21-21、伊45-1-4等油井盜竊原油13次。在許同江租用的車庫中扣押原油1.78噸,價值3786元,已經返還長春采油廠。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宣讀、出示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證實(1)滕某某、
許某某使用的移動電話(2)扣押伊通滿族自治縣伊通鎮(zhèn)錦城苑小區(qū)6棟樓南側東數(shù)第三號、四號車庫內存放原油(3)扣押伊通滿族自治縣伊通鎮(zhèn)錦城苑小區(qū)6棟樓南側東數(shù)第四號車庫內存放管鉗子、扳手等作案工具(4)扣押伊通滿族自治縣靠山鎮(zhèn)海玲旅店飯店停車場東側第六號車庫內存放絲袋子(5)扣押吉AA018K號銀灰色捷達牌轎車、吉AB2913號灰色金杯牌客車及吉A38A20號藍色奇瑞牌轎車各一輛。(6)扣押伊通縣錦程苑小區(qū)6棟南側東數(shù)第四個車庫內存放的衣服、褲子、鞋、帽子等,經同案犯滕某某辨認為許同江、許某某、滕某某作案時穿著的衣物、鞋帽。
二、滕某某指認許同江、許某某暫居住地點為伊通縣錦程苑小區(qū)3棟6單元102室;指認用于存放盜竊原油的車庫為伊通縣錦程苑小區(qū)6棟南側東數(shù)第三個車庫;指認用于存放盜竊原油及盜竊原油工具的車庫為伊通縣錦程苑小區(qū)6棟南側東數(shù)第四個車庫;指認用于存放盜油車輛(吉AB2913)及盜竊原油工具的車庫為伊通縣靠山鎮(zhèn)海玲飯店旅店停車場6號車庫。
三、辨認現(xiàn)場照片及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許某某、滕某某指認盜竊原油的現(xiàn)場及指認2015年3月23日凌晨裝3袋原油和3月24日晚裝8袋原油的現(xiàn)場。
四、許某某使用的手機在2015年3月17日至3月26日間基站點位顯示,許某某、許同江、滕某某多次出現(xiàn)在聯(lián)通基站點為9001/6042處,此基站點覆蓋+59-21-21被盜井場。
五、吉林油田長春采油廠采油三隊出具證明,證實所扣押的原油1.78噸,已經返還吉林油田,并證實原油含水量為8.7%。
六、2015年原油價格證明,證實被盜竊的原油價格。
七、許同江租用樓房及車庫協(xié)議。
八、案件軌跡分析說明,證實根據犯罪嫌疑人滕某某、許某某、許同江盜竊原油時所用的手機通話詳單、作案時手機基站位置顯示、伊通縣公安局交警卡口攝像頭抓拍圖及高速公路收費站抓拍圖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詞,經過以上證據的軌跡分析確認該三人在2015年3月17日至3月29日期間在中國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長春采油廠采油三隊盜竊原油十三起(附滕某某、許某某、許同江使用的手機通話詳單及手機軌跡基站顯示圖;盜竊原油使用的車輛視頻抓拍圖及賣原油車輛行駛軌跡)。
九、2016年1月8日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案件審核大隊出具辦案說明,證實1、該案中衛(wèi)星圖像及許某某手機基站點位查詢證實許同江、許某某、滕某某在案發(fā)時多次到過案發(fā)現(xiàn)場。2、該案中衛(wèi)星圖及許某某手機基站點位9001/6042處覆蓋伊+59-21-21井和伊45-1-4井兩個被盜原油現(xiàn)場;2015年3月17日至26日,許同江、許某某、滕某某頻繁出現(xiàn)在該區(qū)域。3、該案中許某某所有的手機18641610416基站位置顯示9001/6042;許同江所有的手機18646332668基站位置顯示9001/6042;卷中手機軌跡基站顯示圖證實該兩部手機在9001/6042基站使用過。滕某某所有的手機15765893519基站位置顯示9001/6042;卷中手機軌跡基站顯示圖證實該兩部手機在17221/5292基站使用過。9001/6042基站和17221/5292基站所覆蓋區(qū)域內為伊+59-21-21井和伊45-1-4井兩個被盜原油現(xiàn)場。4、吉AS2508號車和吉EC7548號車現(xiàn)扣押在松江分局長采治安派出所。
十、匯款交易明細,補充偵查說明,證實許同江于2014年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滿族自治縣靠山鎮(zhèn)支行開戶,賬號6217992400008131530。2015年3月16日,許同江在伊通滿族自治縣伊通大街營業(yè)所自助銀行用上述賬戶匯入滕某某賬戶100元錢。
十一、辦案說明,證實許某某、滕某某盜竊原油一案,該案中涉及送檢的煙蒂、礦泉水瓶系辦案人員在伊+59-21-21井場內抽油機及井口附近提取。
十二、法庭科學DNA鑒定書,證實1、在上述所檢出的STR各基因座上,送檢的許某某血樣的STR分型與送檢的兩枚煙蒂(即1號、6號)檢出的STR分型均一致,經計算,似然比率為5.2712×1021。2、在上述所檢出的STR各基因座上,送檢的滕某某血樣的STR分型與送檢的兩枚煙蒂(即2號、3號)檢出的STR分型均一致,經計算,似然比率為1.9638×1021。
十三、證人王某證言,證實其系吉林油田采油廠采油三隊副隊長,從2015年3月17日晚發(fā)現(xiàn)伊+59-21-21號油井和伊45-1-4號油井丟油,陸續(xù)又發(fā)現(xiàn)3月19日、20日、25日和26日都在丟油,并在井場發(fā)現(xiàn)了偷油用的麻繩和絲袋子,還發(fā)現(xiàn)晚間有車輛進入井場的痕跡,每口井每次大約丟一噸多原油。犯罪嫌疑人那天辨認的伊45-1-4井場井口位置原來放有一個盜油時遺留的絲袋子,由于施工把絲袋子放到油井的右后側地方。3月28日晚12點多,采油工聽見伊59-19-27和伊59-17-23油井井場里有人放油的聲音,走到井場時看見井口的右側各放一袋裝好原油的絲袋子,每袋裝有100斤左右原油。
十四、證人侯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10月25日將伊通縣靠山鎮(zhèn)中國石油加油站北側院內南6號車庫租給兩個人,每年租金1200元。他們說存車用,存一輛白色金杯面包和一輛藍色轎車。
十五、證人陳某證言,證實滕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入住我所開的賓館,后來房間開到4月6日。當天有個男的陪他一起來的,好像開一臺銀灰色捷達車。滕某某入住期間,白天在房間呆著,晚間出去,凌晨四、五點鐘回來。
十六、證人陳某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2月8日將伊通縣錦程苑小區(qū)6棟樓南東數(shù)第四個車庫、2015年3月3日將第三個車庫都租給許同江,每個租期一年,租金700元。
十七、證人馬某某、李某證言,證實2015年3月3日將伊通縣錦程苑小區(qū)3棟6單元102室以每年6000元租金租給許同江,許同江與李彬簽訂租房協(xié)議。
十八、同案犯滕某某供述,證實2015年3月17日至3月29日晚我和許同江、許某某參與盜竊原油十三次的事實經過。期間許同江開吉AB2913面包車去遼寧賣油三次,許某某開黑AA376金杯箱式貨車去遼寧賣油兩次。許同江主張盜竊原油。許同江提供盜竊原油的工具。我和許某某、許同江盜竊原油之前商量許同江讓許某某和我去井場偷油,他自己去另外一個井場偷油,許某某負責開車把兩個井場偷來的油拉走,有兩次是許某某讓我一人開車去井場偷油。盜竊原油時我用15765893159,許某某用18543425775和18641610416,許同江用18646332668互相聯(lián)系。四號車庫里25袋原油我放的。三號車庫里六袋原油是許同江放的。銀灰色捷達車吉AA018K是許某某的。藍色奇瑞吉A38A20是許同江的。白色金杯箱式貨車黑AAS376是許某某的?;宜{色面包車吉AB2913是許同江的。車庫里的絲口袋是許同江在哈爾濱買的。
十九、同案犯許某某供述,證實2015年3月17日至3月26日間,我和許同江、滕某某參與盜竊原油5次的事實經過。許同江主張盜竊并提供盜竊原油的工具,所盜竊的原油都賣給遼寧盤錦了。我和滕某某在長春采油廠采油3隊2號計量間附近的一口井上盜竊3次,我和許同江在另外一口井上盜竊2次。
二十、被告人許同江供述,證實2015年春節(jié)前我在靠山加油站對過的旅店租一個車庫,里面存大概兩千多條絲袋子。過完2015年春節(jié),我又在伊通錦程苑小區(qū)租一套樓房和兩個車庫。大個(滕某某)把偷來的原油暫時放在車庫里,具體放多少我不知道。我有一臺金杯面包(吉AB2913)、一臺老款米黃色捷達,另外有一臺綠色奇瑞(吉A38A20)和黑AAS376號白色金杯廂式貨車是我的。許某某有一臺米黃色捷達車,還有一臺灰色金杯面包車被公安機關扣押。
關于被告人許同江對盜竊事實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同案犯滕某某、許某某供述的盜油經過與許同江租用車庫內存放的原油、犯罪工具及盜油時所穿衣物等物品、許同江、許某某、滕某某使用的手機軌跡基站顯示分析及許同江、許某某所有的車輛行駛軌跡分析、匯款交易明細、法庭科學DNA鑒定等在案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足以證實被告人許同江與同案犯滕某某、許某某盜竊原油的事實成立。故對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二、強奸事實
2015年6月4日被告人許同江化名“洪全”和被害人李某某在“陌陌”上加為網絡好友聊天過程中,“洪全”多次提出與李某某見面。2015年6月5日晚上7時許,二人在伊通滿族自治縣伊通鎮(zhèn)錦程苑小區(qū)見面后,許同江要求和李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李不同意,許同江強行將李某某挾持到小區(qū)一個沒有關門的車庫內,扒李某某的衣服,將李的胸罩撕下,許同江強搶李某某的鑰匙打開李的家門,在李家臥室的床上,許同江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對李某某強奸兩次,次日凌晨3時左右許同江離開了李家。案發(fā)當日許同江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宣讀、出示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提取筆錄,證實2015年6月6日17時40分,伊通縣公安局民警陪同李某某至伊通縣第一人民醫(yī)院婦科,對李某某進行檢查并提取檢材:乳房拭子兩枚、外陰部拭子兩枚、陰道中段拭子兩枚、陰道后穹隆拭子兩枚,粉色內褲一條。
二、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距臥室門東南50厘米處地面上見有四塊團狀衛(wèi)生紙。雙人床的西北部見有藍色牛仔褲及白色T恤衫各一件,牛仔褲的前門拉鏈壞損,白色T恤衫領口變形。雙人床上覆蓋的床單中部見有5.2×5.0厘米的斑跡。衛(wèi)生間的紙簍內見有三塊團狀衛(wèi)生紙。關聯(lián)現(xiàn)場位于伊通縣福安街道錦程苑居民小區(qū)3號樓北側的五號車庫庫門呈開狀,距車庫門北4.1米、距車庫東山墻西15厘米處的地面上,見有米色胸罩一個,該胸罩雙側罩杯連接處的布帶離斷。
三、提取物品登記表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在車庫地面上提取李某某的胸罩一件,該胸罩雙側罩杯連接處布帶離斷;提取李某某當時所穿的白色T恤衫領口變形、所穿牛仔褲的前門拉鏈壞損;在李某某家衛(wèi)生間紙簍里及臥室地面上提取的衛(wèi)生紙;提取臥室床面上的斑跡。
四、DNA檢驗報告,在上述所檢出的STR各基因座上,送檢的李某某陰道拭子、臥室提取衛(wèi)生紙上精子的STR分型與嫌疑人許同江血樣的STR分型均一致,經計算,似然比為6.842×1023。
五、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傷者李某某被傷害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六、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發(fā)還清單,證實李某某及孫利的手機公安機關調取證據后已發(fā)還給二人。
七、在受害人李某某手機陌陌上拍攝的聊天記錄,證實
李某某昵稱“冰心鎖玉”與許同江昵稱“洪全”在網絡“陌陌”上認識聊天的經過,其中“洪全”多次提出與李某某見面聊聊的事實。
八、在證人孫某手機陌陌上拍攝的聊天記錄,證實孫某昵稱“靜靜的桃花源”與李某某昵稱“冰心鎖玉”在網絡“陌陌”上認識聊天,李某某受害當天早上,其與孫某聊天的事實經過。其中提到被告人許同江要求與李某某處朋友遭拒絕后,便實施搶鑰匙,強行進入李家,還撕李的胸衣強迫李的事實,與證人孫某證言及被害人李某某陳述相互印證。
九、證人孫某證言,證實一個多月前,我和李某某在“陌陌”上加為好友聊天,2015年6月6日早上6點03分,我拿起手機看聊天信息,發(fā)現(xiàn)李某某和我說她要死了,我就問她怎么回事。說了半天才告訴我她被強奸了,然后我就讓她報案,她害怕。后來我把她手機號要過來,給她打電話勸她報案。后來我開車來伊通公安局門口找到她,領她到刑警隊報案了。
十、被害人李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6月4日,我在“陌陌”和“洪全”加為好友后知道他在錦城苑住就和他聊天。沒聊多大一會兒,他就表示要和我發(fā)生關系,也要求見面,我一直沒同意。6月5日晚上,“洪全”在“陌陌”上和我說話,要求見面,還把他手機號給我,晚上7點多,我來到我家樓下見到他后,就在樓下聊起來。他要求和我處朋友,還要親我,我拒絕并反抗。他就說:“我還能殺你,搶你錢咋地?我頂多也就是和你發(fā)生性關系唄!”我一聽他這么說我就害怕了,就說有點冷想回去,他就拽著我不讓我走。他還說“我也就是和你過過性生活”,后來他用胳膊夾著我的脖子,用手掐著我的手腕,把我挾持到我家樓下一個沒有關門的車庫里,進車庫后“洪全”就扒我的衣服,我和他掙扎,他就撩起我的外衣把我的胸衣撕壞扔地上,把我手里的電話也扔地上了。他還說:“我現(xiàn)在就和你發(fā)生關系?!蔽疑卤秽従涌匆妬G砢磣,就求他別傷害我。他說:“你求我也不行了,我今天必須和你發(fā)生性關系。你看這衣服你是自己脫,還是讓我撕?”當時天已經黑了,我怕聲音太大鄰居聽見,我就自己把衣服脫了,并且對他說:“我把衣服脫了你就放過我吧!”他把我的衣服、電話和家鑰匙都拿起來就往一單元樓角那邊走,我就跟著他來到樓角那哀求他把衣物都還給我。他開始一直都不給,后來折騰到大約晚上9點,他把衣服和手機給我了,但是鑰匙沒還我。后來他拽著我就朝我家樓道走,用我的鑰匙開的樓宇門,然后問我?guī)讟?,還威脅我說他挨家試也能找到我家,我害怕鄰居聽見就告訴他了。然后他用鑰匙打開我家門,就把我拽屋去了。進屋后,“洪全”強行把我衣服扒掉,開始強奸我。完事之后他就和我說他在監(jiān)獄里待過九年。我要求穿上衣服他也不讓,也不許我蓋被。我說我冷,他就用手掐我鎖骨。大約凌晨1點左右,“洪全”又強奸我一次。完事之后他管我要電話號。大約3點左右的時候,他走了。早上6點左右,我通過“陌陌”給我一個比較信任的網友發(fā)信息,告訴他我不想活了,把事情告訴他并說害怕,后來我這個網友陪我一起來刑警隊報案了。我是教師,月工資3000元左右。我沒有要求過“洪全”給我購買蘋果5手機。我自己有購買能力。
十一、被告人許同江供述,證實十多天之前,叫什么艷的一個女的主動加的我,后來我們就是陌陌好友了,最近這幾天我們開始聊天,前幾天我和她說我們見個面,但是后來我去公主嶺市就沒見上。2015年6月5日我們又在陌陌上聊天,后來我們就在她家樓下見面,在小區(qū)里聊天時看見一個女的,她就躲到一個放電瓶車的車庫里去了,后來我們就去她家了,開始性生活。之后我們倆躺在床上聊天,她的手機來信息,她說她的手機壞了,讓我給她換個蘋果5,我說,買不了。因為手機的事我們倆越聊越僵,后來我穿完衣服就走了。在陌陌上聊天時我告訴她我叫洪全,家是伊通縣的,單身,我們過完性生活時我和她說我坐過牢。
十二、到案經過,證實許同江被抓獲歸案。
本院認為
十三、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實2004年4月23日被告人許同江因犯搶劫罪被天津市大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于2012年8月21日刑滿釋放。
關于被告人對強奸事實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許同江與李某某通過網絡“陌陌”認識聊天過程中,許同江隱瞞真實姓名,多次提出與李見面,雙方見面后,許同江欲與李處朋友發(fā)生性關系,遭拒絕后將李拽至車庫里,強行扒李衣服,并將李的胸罩撕壞扔在車庫地上,李害怕央求許同江別傷害自己,許不理睬,從李手強搶李家鑰匙開門進屋后,許采取暴力威脅手段與李發(fā)生性關系,致李衣服損壞及李輕微傷。上述事實在案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許同江犯強奸罪的事實成立。故對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同江結伙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許同江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建議適用法律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視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社會危害性等具體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第六十五條(累犯)、第六十九條(數(shù)罪并罰)、第五十二條(罰金數(shù)額)、第五十三條(罰金繳納期限)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許同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許同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止。
扣押在案的車輛、犯罪工具等物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管平
審判員張麗梅
人民陪審員李富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