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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1號搶劫、綁架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7   閱讀:

審理法院: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綁架罪
裁判日期: 2014-04-25
合 議 庭 :  陳瑛瑾歐樹江鄭映龍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檢察院以汕檢刑訴(2013)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親文達犯搶劫罪、綁架罪、強奸罪,被告人陳文世犯搶劫罪、綁架罪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28日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若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文大及指定辯護人劉曦,被告人陳文進及指定辯護人楊鳳杰、謝銳潼,被告人親文達及指定辯護人蔡亮,被告人陳文世及指定辯護人鄭豪,指定翻譯劉海民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綁架

2012年12月21日下午,同案人阮文慶從“阿苗”(越南人,身份不明,均另案處理)處得知被害人阮某甲、陳某甲準備返回越南且身上有錢的消息,遂與同案人傀孫俊、陳春戰(zhàn)(均另案處理)及同案人“阿苗”等人通謀對被害人阮某甲、陳某甲實施綁架勒索錢財。當天下午2時許,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陳春戰(zhàn)在“阿苗”的指引下搭載一輛面包車竄至澄海區(qū)蓮下鎮(zhèn)蓮東路新寮村路段,由同案人傀孫俊一人在車上守候,同案人阮文慶、陳春戰(zhàn)先下車步行至前方等候。當被害人阮某甲、陳某甲從工廠出來后,同案人傀孫俊即與面包車司機(身份不明,另案處理)開車上前搭載兩被害人,假裝送兩被害人到高速公路口乘坐大巴車。當被害人阮某甲、陳某甲上車后,面包車司機開車至前方搭載同案人阮文慶、陳春戰(zhàn),同案人阮文慶、陳春戰(zhàn)上車后分坐在被害人阮某甲、陳某甲兩側(cè)。隨后,同案人阮文慶、陳春戰(zhàn)各拿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及匕首威脅,迫使被害人陳某甲交出一部諾基亞牌2630型手機及現(xiàn)金約2300元,被害人阮某甲交出一部Malata牌MT165型手機。隨后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陳春戰(zhàn)將被害人陳某甲、阮某甲劫持至澄海區(qū)澄華街道冠山鄉(xiāng)平安住宿,將兩人分別拘禁在被告人丁文大事先開好的212、215房間。期間,同案人傀孫俊又搜走被害人阮某甲身上的一條金項鏈。而后,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陳春戰(zhàn)及被告人丁文大在212房毆打被害人陳某甲,迫使被害人陳某甲、阮某甲分別打電話給其家人告知被綁架的情況,并提出各拿5萬元來贖人。在此期間,同案人傀孫俊、阮文慶在215房還先后強行與被害人阮某甲發(fā)生性關(guān)系。當天下午約5時許,被告人丁文大先行離開。當晚10時許,因擔心被害人家屬報警,經(jīng)同案人傀孫俊事先聯(lián)系另一越南女子“阿青”(身份不明,另案處理),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陳春戰(zhàn)雇用一輛小汽車將被害人陳某甲、阮某甲轉(zhuǎn)移至潮州市,在“阿青”的帶領(lǐng)下暫住在一處舊房子。次日上午,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陳春戰(zhàn)又在“阿青”的安排下將兩被害人帶至潮安縣古巷鎮(zhèn)府前路金豐住宿拘禁,并繼續(xù)迫使兩被害人分別打電話給其家人,提出各拿3萬元來贖人。期間,同案人傀孫俊、阮文慶又分別在金豐住宿506、502房強行與阮某甲發(fā)生性關(guān)系。當天下午,公安民警在該處抓獲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陳春戰(zhàn),并解救被害人阮某甲、陳某甲。

經(jīng)澄海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Malata牌手機1部價格110元,諾基亞2630型手機1部價格68元,18K項鏈1條無法估價。

(二)綁架、搶劫、強奸

2012年12月21日晚7、8時,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通過手機聯(lián)系商議綁架勒索他人財物,當晚約9時,被告人陳文世、陳文進及親文達先后到達被告人丁文大處。四被告人進行密謀后,于當晚約11時攜帶刀具竄到汕頭市澄海區(qū)澄華街道冠山“平安住宿”313房被害人阮某乙、黃某某租住的出租屋,被告人陳文世敲門,被害人黃某某開門后被被告人親文達、陳文進持刀控制,正在洗澡的被害人阮某乙聞訊趕出來也被被告人陳文世、丁文大持刀控制。四被告人恐嚇兩被害人,搶走索尼牌MT27i型手機、雜牌仿三星i9220型手機、諾基亞牌1280型手機各1部及約二百元的現(xiàn)金。而后,被告人陳文世、陳文進持刀將被害人黃某某強行帶至澄海區(qū)廣益街道峰下“三樓住宿”304房被告人丁文大的出租屋看管,被告人親文達、丁文大隨后也趕到該處匯合。期間,被告人陳文世多次打電話勒索被害人阮某乙,要其匯三萬元來贖被害人黃某某,否則就將被害人黃某某賣掉或殺死。被告人陳文世還在該出租屋開了205號房間休息,四被告人輪流在304房看管被害人黃某某。在看管期間,被告人親文達、陳文進、丁文大先后多次采用恐嚇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黃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次日下午,公安機關(guān)在該住宿部抓獲被告人丁文大、陳文世、陳文進、親文達,解救出被害人黃某某。

經(jīng)澄海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索尼牌MT27i型手機1部價值1210元,雜牌仿三星i9220型手機1部價值380元,諾基亞牌1280型手機1部價值100元;經(jīng)汕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黃某某牛仔褲可疑斑跡與被告人陳文海指尖血基因分型一致,現(xiàn)場1號紙巾可疑斑跡檢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告人親文達指尖血基因分型。

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同案人供述和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材料。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親文達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結(jié)伙持刀使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且屬于二人以上輪奸,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規(guī)定,應當以搶劫罪、綁架罪、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陳文世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結(jié)伙持刀使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應當以搶劫罪、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應數(shù)罪并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丁文大提出:1、第一宗綁架案中僅幫同案人開房,不知開房目的;2、第二宗綁架中沒有拿贓物;3、強奸案中,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時系被害人自愿。

被告人丁文大的指定辯護人辯護提出:1、第一宗綁架,被告人丁文大系從犯;2、第二宗犯罪中,被告人丁文大的強奸犯罪屬于犯罪中止。

被告人陳文進提出其沒有搶劫、強奸。

被告人陳文進的指定辯護人辯護提出:1、被告人陳文進的搶劫系從犯;2、強奸犯罪中沒有實施暴力;3、綁架罪中系從犯。

被告人親文達提出其沒有搶劫、強奸。

被告人親文達的指定辯護人辯護提出:1、被告人親文達系受招引參與作案;2、強奸犯罪并未使用暴力逼被害人。

被告人陳文世對起訴書指控的搶劫犯罪事實的定性有異議。

被告人陳文世的指定辯護人辯護提出:1、搶劫罪名應被綁架罪名吸收;2、綁架罪雖已構(gòu)成既遂,但未拿到贖金;3、被告人陳文世認罪態(tài)度較好,當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4、系受招引作案,主觀惡性較小。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綁架

2012年12月21日下午,同案人阮文慶從“阿苗”(越南人,身份不明)處得知被害人阮某甲、陳某甲準備返回越南且身上有錢的消息,遂與同案人傀孫俊、陳春戰(zhàn)(均另案處理)及同案人“阿苗”等人通謀對被害人阮某甲、陳某甲實施綁架勒索錢財。當天下午2時許,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陳春戰(zhàn)在“阿苗”的指引下搭載一輛面包車竄至澄海區(qū)蓮下鎮(zhèn)蓮東路新寮村路段,由同案人傀孫俊一人在車上守候,同案人阮文慶、陳春戰(zhàn)先下車步行至前方等候。當被害人阮某甲、陳某甲從工廠出來后,同案人傀孫俊即與面包車司機(身份不明)開車上前搭載兩被害人,假裝送兩被害人到高速公路口乘坐大巴車。當被害人阮某甲、陳某甲上車后,面包車司機開車至前方搭載同案人阮文慶、陳春戰(zhàn),同案人阮文慶、陳春戰(zhàn)上車后分坐在被害人阮某甲、陳某甲兩側(cè)。隨后,同案人阮文慶、陳春戰(zhàn)各拿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及匕首威脅,迫使被害人陳某甲交出一部諾基亞牌2630型手機及現(xiàn)金約2300元,被害人阮某甲交出一部Malata牌MT165型手機。隨后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陳春戰(zhàn)將被害人陳某甲、阮某甲挾持至澄海區(qū)澄華街道冠山鄉(xiāng)平安住宿,將兩人分別拘禁在被告人丁文大事先開好的212、215房間。期間,同案人傀孫俊又搜走被害人阮某甲身上的一條金項鏈。而后,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陳春戰(zhàn)及被告人丁文大在212房毆打被害人陳某甲,迫使被害人陳某甲、阮某甲分別打電話給其家人告知被綁架的情況,并提出各拿5萬元來贖人。在此期間,同案人傀孫俊、阮文慶在215房還先后強行與被害人阮某甲發(fā)生性關(guān)系。當天下午約5時許,被告人丁文大先行離開。當晚10時許,因擔心被害人家屬報警,經(jīng)同案人傀孫俊事先聯(lián)系另一越南女子“阿青”(身份不明),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陳春戰(zhàn)雇用一輛小汽車將被害人陳某甲、阮某甲轉(zhuǎn)移至潮州市,在“阿青”的帶領(lǐng)下暫住在一處舊房子。次日上午,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陳春戰(zhàn)又在“阿青”的安排下將兩被害人帶至潮安縣古巷鎮(zhèn)府前路金豐住宿拘禁,并繼續(xù)迫使兩被害人分別打電話給其家人,提出各拿3萬元來贖人。期間,同案人傀孫俊、阮文慶又分別在金豐住宿506、502房強行與阮某甲發(fā)生性關(guān)系。當天下午,公安民警在該處抓獲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陳春戰(zhàn),并解救被害人阮某甲、陳某甲。

經(jīng)澄海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Malata牌手機1部價格110元,諾基亞2630型手機1部價格68元,18K項鏈1條無法估價。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汕頭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及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明本案立案破案情況。

2、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反映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3、汕頭市澄海區(qū)婦幼保健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書。證明2012年12月22日,醫(yī)師經(jīng)對被害人阮某甲進行婦科檢查,阮某甲外陰已婚未產(chǎn)式,未見新鮮破裂,會陰陳舊性裂傷,提取陰道分泌物拭紙2支。

4、汕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鑒(DNA)字(2013)01003號DNA鑒定書。證明被害人阮某甲陰道拭子、金豐住宿502房草席剪片可疑斑跡的基因分型包含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的基因分型;被害人阮某甲內(nèi)褲可疑斑跡的基因分型包含同案人阮文慶的基因分型。

5、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華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證明偵查人員扣押同案人阮文慶Malata手機一部、諾基亞手機一部、項鏈一條,上述物品經(jīng)被害人阮某甲和陳某甲辨認,確認系阮某甲和陳某甲的物品,上述物品已發(fā)還被害人阮某甲。

6、汕頭市澄海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澄價認涉(2013)13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明Malata牌手機1部,價格110元;諾基亞2630型手機1部,價格68元;18K項鏈1條,無法估價。

7、汕頭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第一大隊出具的《扣押清單》,證明偵查人員抓獲同案人阮文慶、傀孫俊、陳春戰(zhàn)時扣押了被告人阮文慶諾基亞手機一部、小刀一把及手套一只;扣押了同案人傀孫俊彈簧刀一把;扣押了同案人陳春戰(zhàn)彈簧刀(帶刀套)一把。

8、汕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鑒(DNA)字(2012)502號DNA鑒定書。證明鑒定意見為扣押同案人阮文慶刀具刀刃可疑斑跡混合基因分型,包含死者(被害人“阿畢”)軟肋骨和被害人陳某甲指尖血基因分型。

9、被害人阮某甲的陳述及辨認筆錄。

被害人阮某甲的陳述:2012年12月21日下午大約2時,我和男朋友陳某甲從蓮下步行到離廠不遠的地方等車,我們準備坐車去上華高速路口然后轉(zhuǎn)車回越南。是陳某甲打電話叫的車。不久,我們被三個持刀的越南人強拉上了一部灰色面包車。上了汽車后一個越南人拿出刀在我面前比劃,對我說:“不要講話,身上的東西拿出來。”另一個將刀架在陳某甲脖子上,坐在前面的一個人也拿出刀,轉(zhuǎn)過身臉朝我們用越南話說:“把身上東西拿出來?!蔽覀儧]辦法,我身上一部白色的Malata手機和戴著的18K的項鏈及陳某甲身上帶著的一部黑色的“諾基亞”手機和2050元人民幣就被他們拿去。他們拿了我們手機后,將我們手機里的手機卡拿出來扔掉。然后我們被脅迫帶到澄海冠山的一家住宿。在路上,其中一個叫阿民的打電話給人問房間開好沒有,到了以后就有一個染黃頭發(fā)的越南人出來接他們,我聽他們叫染黃頭發(fā)的越南人阿大(被告人丁文大)。我和陳某甲被帶到315房里,阿大沒有跟進房間。在房間,阿民和阿城帶陳某甲出去,315房間只剩下我和阿有,阿有就命令我跪下,強迫我脫掉自己的衣服,我開始不同意,阿有就打我?guī)紫露?,用手將我拖到床上,我沒有辦法,就將全身脫光,阿有也脫衣服,壓在我身上,強奸我。后阿有就去洗澡,房間里剩下我一個,我想逃跑,在門口碰到阿民,他將我拖進房間打了幾下耳光。阿有洗澡后站在房間,阿民命令我上床脫掉衣服,他自己也脫掉衣服,壓在我身上強奸我,阿有一直在房間看,阿大和另外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也在看,他們還拿出手機拍攝照片。后他們帶我到312房間,進去后我看見陳某甲和阿戰(zhàn)在房間里,我就哭著告訴陳某甲自己被強奸了。阿有不準我們說話,先三個人拳打腳踢陳某甲,打了一頓,便讓陳某甲打電話回越南,說每個人要交贖金3萬元,如果拿不到錢的話便要打死我們。陳某甲打電話回家要不到錢,這幾個男子更狠地毆打陳某甲,拳腳交加。我哭著求他們不要打,但他們沒有理睬我。然后把我們關(guān)在房間內(nèi),一直到晚上大約9時,有人打電話給阿有說我們在澄海的家屬報警了,他們就商量離開住宿,我聽到阿戰(zhàn)在電話里稱呼對方阿姐。他們?nèi)齻€人叫了一部“的士”然后把我們拉到潮州的一個地方,那有一個大約三十多歲,比較胖,留短發(fā)的越南女人過來和阿有他們見面,這個女人就帶我們到一間很破舊的老房子里,里面只有一張床,無被子,他們強迫我和陳某甲跪在墻角,威脅我們?nèi)绻荒缅X,就要將我賣掉,將陳某甲殺死,還說他們之前殺死一個人將尸體扔進河里。到了2012年12月22日大約10時,阿有就聯(lián)系那個越南女人,這個女人就叫一輛電動三輪車載我們所有人去了潮州的一家旅社的5樓,就是中國的公安解救我們出來的地方,去到潮州那邊的出租房后,我被關(guān)到一間房,陳某甲被關(guān)到另一間房,阿有便威脅我后脫掉我的衣服,并動手摸我,接著還是強奸我。到下午1時,阿民和阿城進來,我開門見他們兩人押著陳某甲,陳某甲被他們用電線反綁著雙手,帶到房間里。他們叫陳某甲再打電話讓家里拿錢,這一次他們要十萬元人民幣。陳某甲的姐夫聽到要十萬人民幣,開始就說沒有那么多錢,他們?nèi)司痛蜿惸臣?,陳某甲的姐夫在電話中聽到陳某甲被打,就答應去找錢,他們才停止毆打陳某甲。過了一會兒阿民把我?guī)У皆汝P(guān)陳某甲的房間,又強奸了我。后就有中國的公安沖到我的房間中解救我出來。我的頭部、腹部被打了。

辨認筆錄:阮某甲經(jīng)對偵查人員提供的12張不同男性的照片進行辨認,指認其中第4號(同案人陳春戰(zhàn))、第5號(同案人傀孫俊)、第10號(同案人阮文慶)照片中的人就是綁架其和男朋友陳某甲的人,其中第5號、第10號照片中的人是分別強奸其兩次的人。

10、被害人陳某甲的陳述及辨認筆錄。

被害人陳某甲的陳述:2012年12月21日下午2時許,我和女朋友阮某甲兩個人準備回越南老家,所以我打電話給一個中國河南的司機。我們上車后才發(fā)現(xiàn)車內(nèi)還有人,他們拿出尖刀威脅我們,搶走了我身上2050元的人民幣,還搶走了我們兩個手機,然后把我們帶到冠山平安住宿把我和女朋友各關(guān)在不同的房間,用拳頭、刀背和腳打我的頭部、手部、喉嚨和腹部,同時讓我打電話回家,讓我們每人交贖金三萬元人民幣,否則要打死我們。我打了五六次電話回家,但都拿不到錢,所以被他們關(guān)在龍?zhí)锏某鲎夥?,同時他們中有人去強奸了我的女朋友。到12月21日21時,他們叫了另外一部車將我們拉到潮州那邊,一開始將我們帶到潮州的一個地方,用繩子捆住我的手和腳,還是讓我打電話回家找錢,每人說要三萬元,我多次打電話都找不到錢,所以在潮州那邊也被他們打得好慘。那里只有一張床,沒有被子,我們待在那里待到22日早上,大約在早上10時,來了一個女人,還有另外一個男人,后來這個女人幫忙叫了一個三輪車拉我們到另外一個地方的出租屋五樓,我被關(guān)在506房間,我女朋友關(guān)在502房間。在506房間中他們用黑色電線捆住我的手和腳,還用刀背去抽打我的兩個膝蓋,還用手去打我的喉嚨,他們還在502的房中再次強奸我女朋友,是當天下午我女朋友告訴我的。我的頭部、兩個手背、喉嚨、腹部、膝蓋多處被打傷,手指頭被打得流血了。他們的兇器是一個長刀,二個短刀,長的約30多cm,尖尖的,還有一個刀套,還有兩把可以折合的刀子,是黑色的那種,每個人一把。

辨認筆錄:陳某甲經(jīng)對偵查人員提供的12張不同男性的照片進行辨認,指認第4號(同案人陳春戰(zhàn))、第5號(同案人傀孫?。?、第10號(同案人阮文慶)照片中的人就是綁架其和女朋友阮某甲的人。

11、證人阮某丙(阮某甲的哥哥)的證言:2012年12月21日下午4時多,我手機接到了一個電話,對方用越南語說我妹妹阮某甲和我妹妹的男朋友陳某甲在他們手里,要我拿錢給他們,一個人5萬人民幣,后來對方又打來多次電話要錢。我叫我的朋友張某某用他的手機幫我報警的,后來我們一起到派出所。

12、證人張某某(報案人)的證言:2012年12月21日,我朋友阮某丙說他妹妹被人綁架了,阮某丙妹妹準備回越南去,在澄華街道澄江路高速路口準備等車的時候,被三、四名男子綁走,當天17時30分,綁架阮某丙妹妹的人又打電話給阮某丙,要他拿10萬元錢去贖回他妹妹,威脅說要是敢報警就殺了他妹妹,阮某丙沒辦法籌到錢,向我借錢,所以我才帶他過來報案。

13、證人陳乙(男,漢族,經(jīng)營平安住宿)的證言及辨認筆錄。

證人陳乙的證言:我經(jīng)營澄海區(qū)澄華街道冠山電影院平安住宿,平安住宿提供的是211、212、215、315四個房間供臨時來開房的人員入住。2012年12月21號的下午,先是有一個年約20歲,頭發(fā)黃黃的,個子1.6米左右,不胖不瘦的男青年來開房間,他要開兩間鐘點房,他說只開幾個小時就要走,我向他要身份證,他說沒帶,我沒有登記就開了212、215房間給他,他付了60元,后來又來了三個男青年,他們四個人就進212、215房間了,付錢的那個人就呆了10幾分鐘就先離開了,剩下的三個人呆到當晚的11時許就退房離開了。

辨認筆錄:陳乙經(jīng)對偵查人員提供的12張不同男性的照片進行辨認,指認第7號(被告人丁文大)就是2012年12月21號來開房的男青年。

14、證人閉某某(女,在金豐住宿前臺當班)的證言及辨認筆錄。

證人閉某某的證言:2012年12月22日10時30分左右,有一個大約30歲長頭發(fā)瘦瘦小小講普通話的女人前來金豐住宿開房,說有親戚來這邊玩,要登記開兩間房,我讓她出示身份證,女人拿出一張名叫柒鳳蘭的身份證來登記,我就給她開了8502房和8506房。手續(xù)辦完后,女人拿完鑰匙就離開了,大約過了半個小時后,女人又回到金豐住宿門口,女人才站了一會,就有一輛電動三輪摩托車開過來,車上下來了四位男青年和一位女青年。后來開房的女人也自己離開了。到了下午大約3時左右,就有潮安公安局的人來向我了解情況,后將住在8502房和8506房的四男一女帶走。

辨認筆錄:閉某某經(jīng)分別對偵查人員提供的各12張不同男性的照片進行辨認,指認出第一份照片中的第6號(同案人阮文慶),第二份照片中的第3號(同案人陳春戰(zhàn))就是2012年12月22日到金豐住宿的男青年。

15、同案人阮文慶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下午2時左右,我和傀孫俊、陳春戰(zhàn)以及另一個越南老鄉(xiāng)(不知姓名)在一起,“阿苗”(越南人)打電話給在場的越南老鄉(xiāng),然后越南老鄉(xiāng)叫我聽電話,“阿苗”告訴我說有兩名越南老鄉(xiāng)要回越南了,他們身上有錢,讓我?guī)兔⑺麄儍扇俗テ饋砝账麇X財,事成之后分點錢給我們。我便和傀孫俊、陳春戰(zhàn)說,他們也同意了。我和傀孫俊、陳春戰(zhàn)平時各自都隨身攜帶一把刀,我自己是一把折疊式的彈簧刀。我告訴“阿苗”我們的位置后,“阿苗”就坐摩托車過來找我們,之后就有一輛白色的面包車過來載我們,應該是事先聯(lián)系好的,開車的男司機是中國人,司機知道我們綁架人。上車后“阿苗”就帶我們來到澄海蓮下鎮(zhèn)蓮東路新寮村路段,“阿苗”跟我說要回越南的老鄉(xiāng)陳某甲和他女朋友就住在那里,到時他們會帶行李出來,等下讓他們上我們的面包車,之后他就和越南老鄉(xiāng)先下車離開了,剩下司機及我、傀孫俊、陳春戰(zhàn)。我打電話給丁文大,讓他幫我們找個偏僻的地方開兩間房,之后丁文大跟我聯(lián)系說在澄海冠山的平安住宿開好了212、215房。因為我與陳某甲見過面,我怕他見到我不敢上車,所以我就和陳春戰(zhàn)先下車一路走,走了約10分鐘后,傀孫俊就和司機一起開著面包車過來載我們兩人,車上坐著陳某甲和他女朋友,傀孫俊坐在副駕駛位置,陳某甲和他女朋友坐在中間,我和陳春戰(zhàn)上車后分別坐在被害人的兩邊,我坐在女的旁邊,陳春戰(zhàn)坐在陳某甲的旁邊。上車后我和陳春戰(zhàn)兩人就拿出刀子,陳春戰(zhàn)威脅陳某甲讓他們把身上的錢拿出來,陳某甲就從身上拿出一部黑色外殼的直板手機還有現(xiàn)金人民幣約2000元交給陳春戰(zhàn),陳春戰(zhàn)將財物拿給我,女的也拿出一部白色的直板手機交給我,現(xiàn)金人民幣加起來是2000元左右。之后我們就讓面包車司機開到冠山住宿。在車上我就拿給傀孫俊500元用于租車及買煙、水,剩下的錢就放在我身上,基本上都花掉了,只剩下幾十元。我們到平安住宿后,我和陳春戰(zhàn)、丁文大將陳某甲他們帶到212房,傀孫俊將女的帶到215房,我和陳春戰(zhàn)還打了陳某甲幾下。大約半小時后,“阿苗”來到平安住宿,交給我一張手機卡,讓我用這個卡打電話,并說讓我們分別向陳某甲及其女友的家里人勒索人民幣各5萬元,后來我們打了電話,家屬都說湊不到這么多錢,聽到?jīng)]有錢,我和陳春戰(zhàn)又毆打陳某甲,之后傀孫俊就將阮某甲帶回215房。期間傀孫俊和我還先后在215房強奸了女的,到了晚上,我們又將女的帶到212房,讓他們打電話給家里,要求拿3萬元過來贖人。我去215房間時,看到女的沒有穿褲,當時傀孫俊也在房間里,我就知道傀孫俊肯定是和女的發(fā)生性關(guān)系了,于是我也動了邪念,威脅并與女的發(fā)生性關(guān)系,在這過程中傀孫俊還和丁文大走進房間,丁文大還拿出一部手機出來好像在拍攝或錄像,但拿的手機并沒有攝像頭。

后來傀孫俊聯(lián)系了一輛小車,開車的是一個中國人,當晚是丁文大去將司機帶到平安住宿載我們的,我們離開時大概是晚上11時左右,我和傀孫俊、陳春戰(zhàn)及兩個被害人一起離開的。之后是由傀孫俊聯(lián)系了一個越南老鄉(xiāng),好像是叫“阿青”,是一個約30歲身高約150多厘米體型較瘦小留著短發(fā)的女子。當晚我們就是由“阿青”帶到一處舊瓦房,之后她就離開了。這個舊房子距離金豐住宿5、6分鐘的車程,我們五個人在里面呆了一夜,直到22日上午10時多,“阿青”雇了一輛電動三輪車過來,載我們五人來到潮州古巷鎮(zhèn)的金豐住宿,“阿青”自己開摩托車和我們一起來到金豐住宿,她事先幫我們開了兩個房間,分別是502房和506房,她告訴我們房號后就自己離開了。我們5人來到金豐住宿后,傀孫俊就帶阮某甲到506房,我和陳春戰(zhàn)就帶陳某甲到502房。在502房間,我們用電線將陳某甲的雙手反捆起來,陳春戰(zhàn)還打陳某甲,之后我們再讓他打電話給他越南的哥哥,還跟對方提出要拿3萬元來贖人。中午,我們又將陳某甲帶到506房,讓陳某甲和女的再打電話給家里要錢。傀孫俊還跟我們說他剛才又和女的做愛了,之后我也按捺不住,又將女的帶到502房,再次強行與她發(fā)生性行為了,我沒有使用避孕套,當時還沒做完,就有公安民警沖進房間將我抓獲了,之后傀孫俊和陳春戰(zhàn)也被民警抓獲了。

16、同案人傀孫俊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當天阮文慶接到“阿苗”的電話后叫我和陳春戰(zhàn)一起綁架一男一女以勒索錢財。2012年12月21日下午2時左右,我和阮文慶、陳春戰(zhàn)及“阿苗”、另一越南男子一起坐一輛白色面包車來到被我們綁架的男女的住處附近,開車司機是一個約30歲的中國男性。阮文慶、陳春戰(zhàn)及“阿苗”、另一越南男子先下車,我坐在副駕駛的座位,接到被害人之后我們就開車沿著這條路去接阮文慶和陳春戰(zhàn)兩人,他們上車后分坐在被害人兩側(cè),之后他們兩人拿出刀子威脅被害人讓他們拿出財物,我們拿了對方一共有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多元、兩部手機和一條金項鏈,之后我們就開車將他們帶到澄海冠山的平安住宿,將兩被害人分別關(guān)在事先開好的212、215房,是和我們一起坐車到被害人工廠那里的兩個男子中的一個人開的房間。我和阮文慶、陳春戰(zhàn)各自攜帶一把刀,我自己的是一把折疊式的彈簧刀,刀柄和刀刃都是黑色的,阮文慶也是一把折疊式的彈簧刀,陳春戰(zhàn)是一把有刀套的匕首。在到達平安住宿后,阮文慶給了我500元,我給司機400元作為車費,另外100元還了房租。其余的錢都放在阮文慶身上。阮文慶、陳春戰(zhàn)在212房看管那個男的,我在215房看管那個女的。我在215房威脅女子脫掉衣服并強奸她。當天下午阮文慶、陳春戰(zhàn)先是在212房讓陳某甲打電話,然后向其勒索錢,到了當天晚上,我們將女子也帶到212房后,說好讓兩名被害人分別向家人打電話告知被綁架的情況,然后由阮文慶跟對方開價,一開始是提出要他們各自拿出5萬元人民幣來贖人。阮文慶、陳春戰(zhàn)有毆打那男的,阮文慶和我也有毆打那女的。21日晚我們聽阮文慶的越南老鄉(xiāng)說晚上有人來檢查,當晚阮文慶的朋友聯(lián)系了一個中國司機來載我們,我事先聯(lián)系了在潮州的越南老鄉(xiāng)“阿青”,一個約30歲身高約150多厘米的女的,讓她幫忙找個地方。之后我和阮文慶、陳春戰(zhàn)及兩個被害人一起坐車來到潮州古巷鎮(zhèn)后。“阿青”將我們帶到她事先準備好的一處舊房子,之后我們5人待了一晚,12月22日上午,我們再次毆打陳某甲,并讓他們兩人打電話向家里人勒索錢,要求各給人民幣5萬元。后來“阿青”雇了一輛電動三輪車過來,載我們五人來到潮州古巷鎮(zhèn)的金豐住宿,“阿青”自己開摩托車和我們一起來到金豐住宿,她事先幫我們開了2房間,分別是502房和506房,然后她就自己離開了。我們又分別在房間里關(guān)押兩個被害人,我在506房負責看管女的,我又強奸了她。阮文慶和陳春戰(zhàn)在502房看管陳某甲。我們又讓他們兩人各自向家里人打電話,并由阮文慶提出要對方各給3萬元來贖人。

17、同案人陳春戰(zhàn)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下午2時左右,我和阮文慶、傀孫俊及另外兩個越南男子(不知姓名)一起坐一輛白色面包到被我們綁架的男女的住處附近,阮文慶、我及另外兩個越南男子先下車,阮文慶讓傀孫俊在車上等兩個被害人上車,傀孫俊坐在副駕駛的座位,我和阮文慶走了一段路,期間阮文慶拿了一把匕首給我,讓我等下上車后拿刀出來威脅他們。我和阮文慶上車后分坐在被害人兩側(cè),各拿出一把刀子威脅被害人拿出財物,男的被害人拿出一個錢包和一部手機,其中錢都交給了阮文慶,女的被害人則拿出一部手機。我和被告人阮文慶、傀孫俊各自攜帶一把刀,我自己的是一把帶有刀套的匕首,阮文慶和傀孫俊各拿一把折疊式的彈簧刀。之后我們叫司機開車帶到澄海冠山的平安住宿,將男的關(guān)在212房,由阮文慶和我負責看管,傀孫俊則在215房看管那女的,傀孫俊與那個女的強行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阮文慶也強奸了她。當晚不知誰聯(lián)系了一個中國司機讓他來載我們,傀孫俊聯(lián)系了在潮州的越南女子“阿青”,之后我和阮文慶、傀孫俊及兩個被害人一起坐車來到潮州古巷鎮(zhèn)后,“阿青”將我們帶到她事先準備好的一處舊房子,之后我們5人在房子里待了一晚。12月22日上午,我們有再讓被害人陳某甲打電話向家里人拿錢,后來“阿青”雇了一輛電動三輪車過來,載我們五人來到潮州古巷鎮(zhèn)的金豐住宿,她事先幫我們開了502房和506房,然后她就自己離開了??O俊在506房負責看管阮某甲,又再次強奸了阮某甲,我和阮文慶在502房負責看管陳某甲。

18、被告人丁文大的供述及辨認筆錄。

被告人丁文達的供述:2012年12月21號下午3時左右,阮文慶打電話叫我在冠山那里開一個房間,說是他要用,但具體事情也沒有說清楚,我開好212、215房后阮文慶他們?nèi)齻€人帶了一男一女由一個小汽車拉過來的,來了后就進到房間里,阮文慶跟我說在蓮下抓了這兩個人,那個女的關(guān)在212房,那個男的關(guān)在215房,在215房里我用手打那個男子的背,阮文慶也有打那個人,并且有讓那個人打電話給家里人,叫家里人拿錢過來。聽說每個人要5萬元,后來阮文慶拿一把長大約十多公分的長刀架在那個人脖子上,要他家屬帶錢過來贖人。還說前幾天抓了一個叫“阿畢”的人,帶到龍?zhí)餁⒘怂绮荒缅X過來,下一個就要殺掉他。我聽阮文慶他們說,阮文慶和傀孫俊有強奸那個女的。我在房間里一直待到下午5時多,出去買飯吃后,我又回到住宿,到當晚9時多阮文慶發(fā)現(xiàn)警察來查房,所以打了電話讓一個司機過來載他們?nèi)コ敝?,還讓我去華威廠那邊接那個車,我是拿阮文慶的電話去接司機的,那個司機說普通話,年紀大約30歲左右,開一個棕色汽車,后來那個司機就送他們一同去了潮州。

辨認筆錄:丁文大經(jīng)對偵查人員提供的12張不同男性的照片進行辨認,指認出其中第1號(同案人傀孫?。⒌?號(同案人陳春戰(zhàn))、第9號(同案人阮文慶)就是實施綁架的人。被告人丁文大還對被害人阮某甲、陳某甲的照片進行了辨認,確認無誤。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證據(jù)確實充分,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二)綁架、搶劫、強奸

2012年12月21日晚7、8時,被告人丁文大在與被告人陳文世通電話時告知陳文世有搶劫目標。當晚約9時,被告人陳文世、陳文進、親文達先后到達被告人丁文大處,四被告人密謀后,于當晚約11時攜帶刀具竄到汕頭市澄海區(qū)澄華街道冠山“平安住宿”313房被害人阮某乙、黃某某租住的房間,被告人陳文世敲門,被害人黃某某開門后被被告人親文達、陳文進持刀控制,正在洗澡的被害人阮某乙聞訊趕出來也被被告人陳文世、丁文大持刀控制,后搶走兩被害人索尼牌MT27i型手機、雜牌仿三星i9220型手機、諾基亞牌1280型手機各1部及人民幣約二百元。后被告人陳文世、陳文進持刀將被害人黃某某強行帶至澄海區(qū)廣益街道峰下“三樓住宿”304房被告人丁文大的出租屋看管,被告人親文達、丁文大隨后也趕到該處匯合。期間,被告人陳文世多次打電話勒索被害人阮某乙,要其匯人民幣三萬元來贖被害人黃某某,否則就將被害人黃某某賣掉或殺死。被告人陳文世還在該出租屋開了205號房間休息。四被告人輪流在304房看管被害人黃某某,在看管期間,被告人親文達、陳文進、丁文大先后多次采用恐嚇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黃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次日下午,公安機關(guān)在該住宿部抓獲被告人丁文大、陳文世、陳文進、親文達,解救出被害人黃某某。

經(jīng)澄海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索尼牌MT27i型手機1部價值1210元,雜牌仿三星i9220型手機1部價值380元,諾基亞牌1280型手機1部價值100元。

經(jīng)汕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黃某某牛仔褲可疑斑跡與被告人陳文進指尖血基因分型一致,現(xiàn)場1號紙巾可疑斑跡檢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告人親文達指尖血基因分型。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證明本案立案及破案經(jīng)過。

2、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及辨認筆錄。反映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3、汕頭市婦幼保健院出具的NO.0004896疾病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害人黃某某外陰已婚未產(chǎn)式,未見新鮮裂傷,會陰陳舊性裂傷,提取陰道分泌物2支。

4、汕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鑒(DNA)字(2013)01004號DNA鑒定書。證明被害人黃某某牛仔褲可疑斑跡檢材與被告人陳文進指尖血檢材基因分型一致。現(xiàn)場1號紙巾可疑斑跡檢材檢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告人親文達指尖血檢材的基因分型。被害人黃某某陰道拭子、現(xiàn)場2號紙巾可疑斑跡、現(xiàn)場3號紙巾可疑斑跡、現(xiàn)場4號紙巾可疑斑跡檢材均未檢出有效基因分型,無法比對。

5、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華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證明偵查人員扣押被告人親文達索尼、諾基亞、雜牌手機各一部,上述手機經(jīng)被害人黃某某辨認,確認系黃某某的物品,該手機已發(fā)還被害人黃某某。偵查人員扣押被告人丁文大、親文達、陳文世作案工具折疊式小刀各一把,扣押被告人陳文世作案工具NOKIA紫色手機一部。

6、汕頭市澄海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澄價認涉(2013)29號關(guān)于手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鑒定結(jié)論為,索尼牌手機一部價值1210元,雜牌手機一部價值380元,諾基亞手機一部價值100元,上述價格鑒定標的在鑒定基準日的價格合計人民幣1690.00元。

7、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及辨認。

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我丈夫阮某乙到中國化名叫吳某某,我化名叫羅某。2012年12月21晚上約11時多,有四名越南人進到我和丈夫的出租房,四人手上各持一把短刀,其中兩個人拿刀架在我脖子上,另外兩個人持刀架在我丈夫脖子上,威脅我們不要出聲不然殺了我們,四人搶走我與丈夫阮某乙放在桌子上的三部手機和二百七十多元現(xiàn)金。過了大約20分鐘,他們強行將我架上一部白色轎車,把我?guī)У饺龢亲∷?04房,然后他們打電話威脅我丈夫阮某乙交3萬元贖金,不然就賣掉或者殺了我,接著他們就將我輪奸。先是其中一名較胖、較矮的男子進屋要與我發(fā)生性關(guān)系,他說只要順從就不打我,我怕被打就與他發(fā)生性關(guān)系;接著那名比較高大的男子也進來,以同樣方式脅迫我跟他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接著那名黃頭發(fā)的男子也進來脅迫我跟他發(fā)生性關(guān)系,接著那名較胖、較矮的男子又進來強奸我一次,我被他們輪流強奸到凌晨3時多,那名黃頭發(fā)男子還要再強奸我,我求他放過我,他就與我睡到天亮。到22日中午,那名高大的男子又強奸了我一次。四名男子是越南人,其中三人有強奸我。

被害人黃某某對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親文達、陳文世的照片進行了辨認,確認無誤。

8、被害人阮某乙的陳述及辨認。

被害人阮某乙的陳述:我在中國化名叫吳某某,我老婆黃某某化名為羅某。2012年12月21日晚11時,有四名越南男子持刀進入“平安住宿”313房,其中兩人拿刀架在我老婆黃某某的脖子上,我從衛(wèi)生間洗澡出來,另外兩人也拿刀架在我的脖子上。其中一人威脅我們不要出聲否則殺掉我們,他們其中一個叫阿世的看住我,另外三人搜走放在箱子里的二百元人民幣及桌上的三部手機,然后說是來抓人要錢的,抓走我老婆黃某某,讓我籌錢贖人。我老婆黃某某被抓走后,2012年12月22日凌晨,他們用我老婆黃某某的手機發(fā)短信給我,用越南文字說讓我拿三萬元人民幣贖我老婆黃某某。當日上午約10時14分,他們又用我老婆黃某某的手機發(fā)短信給我,讓我把三萬元人民幣打到賬戶上。在此期間,他們打了幾次電話給我,是用他們自己的手機打給我的,并威脅說如果不盡快匯款就會把我老婆黃某某殺掉或者賣掉。

被害人阮某乙對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親文達、陳文世的照片進行了辨認,確認無誤。

9、證人郭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

證人郭某(女,平安住宿的老板)的證言:2012年12月21日晚11時,在我的住宿部租房的租戶被害人阮某乙對我說要看監(jiān)控,說他的手機掉了。我打開監(jiān)控看見兩名男子將他老婆黃某某帶走,其中一個人戴帽子,另一人染黃頭發(fā),染黃頭發(fā)的人在我平安住宿部住過,但沒有過夜故沒有登記。

阮某乙的老婆黃某某化名為羅某,兩人均是越南人,住在313房間。兩人原先以吳某某、羅某姓名登記,身份證顯示是湖南安仁人,登記時我不知道身份證是假的,直到黃某某被綁架后,阮某乙才告訴我兩人都是越南人。澄華派出所到場拍照時還調(diào)取了視頻監(jiān)控錄像及整部監(jiān)控設(shè)備,過一二個月后我們領(lǐng)回監(jiān)控設(shè)備,里面沒有記錄。

辨認筆錄:郭某經(jīng)對偵查人員分別提供的各12張不同男性的照片進行辨認,指認第1份照片中的第6號人員(被告人丁文大)就是綁架黃某某的染黃頭發(fā)男子;第2份照片的第5號人員(被害人阮某乙)就是吳某某。

10、被告人丁文大的供述及辨認筆錄。

被告人丁文大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晚7、8時,陳文世打電話給我,我告訴他說住在我樓上有一對越南夫妻可以搞錢,讓他過來看看。一會兒陳文世、陳文進就到了。我們一起商量去搶劫,但我擔心人手不夠,陳文世就讓陳文進打電話叫親文達過來。等到親文達過來后,我們四人上三樓,陳文世敲門,一個女的一開門我們就沖進去,當時男的在洗澡,一出來后,我和陳文世就拿刀架住他的脖子,陳文世還用手去打他,威脅兩被害人拿錢。之后,親文達拿了三部手機,一部索尼、一部諾基亞、一部三星,陳文進拿了一些錢。我們本只想搶錢,但被害人沒有錢,所以就決定綁架搞錢,陳文世就跟我們說要抓走女的,讓她老公拿錢來贖。

陳文世、陳文進帶女的,我和親文達留下來控制男的。約10分鐘后,陳文世打電話讓我和親文達到峰下一家住宿部。我和親文達買了食物就過去了。陳文世聯(lián)系女人的丈夫索要贖金人民幣三萬元,我們沒有拿到贖金。到了住宿部304房間,我們兩人一組輪流看管女的。我和親文達先守著,陳文世、陳文進到樓下開了205房睡覺。之后我洗澡后就下樓到205房找陳文世拿避孕套,打算去強奸女的,親文達已在304房先強奸,親文達強奸結(jié)束后,我也和她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因為喝酒的原因,我沒有用避孕套,也沒有射精。約到凌晨3、4時,陳文進來替班,我和親文達回到205房睡覺。等到22日早上我想與她再次發(fā)生性關(guān)系,但她不肯。22日下午,警察在住宿部抓了我們。在拘留所聊天時,陳文進、親文達承認曾強奸女被害人。

辨認筆錄:丁文大經(jīng)對偵查人員分別提供的各12張不同的照片進行辨認,指認第1份照片中的第5號人員(被害人黃某某)就是女的被害人;第2份照片的第8號人員(被害人阮某乙)就是男的被害人。

11、被告人陳文進的供述及辨認筆錄。

被告人陳文進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晚上9時多,陳文世說有事找我?guī)兔?,我和他一起去找丁文大。當晚約11時,陳文世就帶我到澄海一個地方,并拿我的手機打電話給親文達叫他過來幫忙,當時丁文大已在那里。人到齊后,陳文世說要去住宿部抓人綁架要錢,接著我們四人就到三樓一個房間,陳文世去敲門,一個女的開門,我們就進去。陳文世拿刀架在女被害人的脖子上,我也幫忙。接著,女被害人的丈夫從洗手間洗澡出來,丁文大、親文達抓住女的,丁文大把刀架他的脖子上。陳文世告訴兩被害人說我們是來綁人要錢的,讓兩被害人不要反抗,否則殺了他們。親文達從桌上拿了三部手機,陳文世從桌子上拿了錢。接著陳文世叫了一輛白色出租車,我和陳文世將女被害人架上車帶到住宿部304房。我將女被害人帶到304號房間,陳文世不知道去了哪里。我和女被害人在房間里待了一會就強奸了她。我自己脫掉衣服,再叫女被害人脫掉衣服后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后我下樓叫丁文大看住女被害人。丁文大上去后也強奸了女被害人,后來親文達也上去強奸了一次。親文達強奸完后,我又上去強奸一次,到22日早上親文達又去強奸了被害人一次。在抓了女被害人之后,陳文世有打電話給男被害人讓他拿人民幣三萬元贖人,不然的話殺了女被害人。我跟女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時她不愿意,我說如果不和我發(fā)生性關(guān)系就要打她,她怕我打,又求我放她走,所以就和我發(fā)生性關(guān)系。我沒有戴避孕套。陳文世、丁文大帶刀,我和親文達是在兩被害人的屋里拿了刀的,離開時,刀被丟在被害人的房間里。陳文世事前好像已經(jīng)與丁文大商量好抓女被害人綁架要錢。我到后來才知道的。是我自己想強奸被害人黃某某的,當時一時起了邪念。陳文世曾用拳頭打被害人阮某乙。到了22日下午,我們在睡覺,警察把我們抓住了。

辨認筆錄:陳文進經(jīng)對偵查人員分別提供的各12張不同的照片進行辨認,指認第1份照片中的第8號人員(被害人黃某某)就是女的被害人;第2份照片的第12號人員(被害人阮某乙)就是男的被害人。

12、被告人親文達的供述及辨認筆錄。

被告人親文達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晚11時左右,陳文進打電話讓我?guī)У度稀S谑俏規(guī)У兜焦谏健捌桨沧∷蕖焙投∥拇?、陳文進、陳文世會合。然后我與其他人到三樓一個門口,陳文世去敲門,女被害人來開門,我與其他三人進去。我是最后進去的,我不知道陳文世是如何制服女被害人,當她的丈夫從洗澡間出來后,丁文大持刀架在他的脖子上,陳文世打了男被害人的胸口兩下。然后,我們就問兩被害人有沒有錢,兩被害人說沒有,我就拿了兩被害人桌上的一部手機,陳文世拿了桌上的錢,另外兩部手機應該是陳文進拿的。接著,陳文世、陳文進帶女被害人離開,我和丁文大買了食物后回到“三樓住宿”304房,與陳文世、陳文進會合。之后,我們又開了另外一個205房,陳文世打電話讓男被害人拿三萬元人民幣贖女被害人。陳文進等人看管了一會女被害人后就換我看管,我嚇她并讓她脫光衣服,我也脫光衣服并戴上避孕套與她發(fā)生性關(guān)系。后來丁文大上去了,我就下去205房睡覺。到2012年12月22日中午,我再次到304房間讓女被害人脫光衣服,與她發(fā)生性關(guān)系。除了陳文世外,我與丁文大、陳文進都跟女被害人發(fā)生過性關(guān)系,這是在拘留所那里聊天時得知的。

辨認筆錄:親文達經(jīng)對偵查人員分別提供的12張不同的女性照片進行辨認,指認照片中的第7號人員(被害人黃某某)就是女的被害人。

13、被告人陳文世的供述及辨認筆錄。

被告人陳文世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晚7、8時,丁文大打電話給我說“華威”附近一家住宿部住著兩被害人,讓我過去看能不能搶錢。我聽后就叫陳文進一起去,當時親文達在洗澡,所以就沒有叫他。我和陳文進乘摩的到住宿部找丁文大,丁文大對我說要搶的兩被害人與他住在同一地方,丁文大住二樓,兩被害人住三樓。我們商量說人太少,我就讓陳文進叫親文達來幫忙。親文達過來后,我們四人就商量先搶那對夫妻即兩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沒有錢就將女被害人抓走,叫她丈夫拿錢來贖。大約在晚上11時,我們就走到三樓,我?guī)Я艘话鸭t色木頭柄彈簧刀,丁文大帶了一把銀色小刀,我沒注意親文達、陳文進是否拿刀。當時是由我先敲門,女被害人來開門,我與其他三人就沖進去。當時女被害人的丈夫在洗澡,當他出來后,我先上去打了他胸口兩三下,丁文大拿彈簧刀架在他的脖子上,并讓兩被害人不要出聲,否則把他們都殺了。陳文進在屋里找東西,親文達拿走桌上的手機。之后,我問兩被害人有沒有錢,被害人說沒有。于是,我決定把女被害人綁走,讓她老公拿錢來贖。我叫陳文進和我一起先將女被害人黃某某帶走,留下親文達、丁文大控制男被害人。臨走前,我拿走桌上的錢。

我和陳文進下樓找了輛白色出租車,然后帶著女被害人到廣益峰下一家出租屋三樓304房,這間房原是丁文大租的。不到半個小時,親文達、丁文大就買著吃的東西回來,我見人太多就在樓下新開了205房。約5分鐘,陳文進下來和我睡,留親文達、丁文大看守女被害人。約凌晨3、4時,親文達、丁文大讓我和陳文進替班。這時,陳文進不讓我上去,說他一個人就行。我知道陳文進想去強奸女被害人。約一個小時后,我才去304房。那時陳文進和女被害人睡在床上,我就坐在椅子直到2012年12月22日早上8時,親文達、丁文大又到304房間替班。我和陳文進一直睡到中午11時多,到304房時親文達不知去了哪里,床上只有那女人。我與其他人打牌打累了,親文達說要獨自留在304房看管,我們其他幾人知道他要強奸女被害人,所以就先回205房睡覺。接著就被警察抓住了。

我自己沒有強奸被害人黃某某,親文達、陳文進、丁文大都有強奸。我們在兩被害人住的地方搶了三部手機和一百多塊錢。我還多次用電話向女被害人的丈夫索要贖金人民幣三萬元。我因為賭輸錢沒錢用,也沒有錢寄回老家越南,所以參與綁架。事發(fā)前,我曾叫陳文進、丁文大一起留意有什么賺錢方法,也就是指綁架、盜竊等方法。

辨認筆錄:陳文世經(jīng)對偵查人員分別提供的12張不同的女性照片進行辨認,指認照片中的第10號人員(被害人黃某某)就是女的被害人;經(jīng)對偵查人員分別提供的12張不同的男性照片進行辨認,指認照片中的第11號人員(被害人阮某乙)就是男的被害人。

14、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親文達、陳文世相互進行了辨認,確認無誤。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證據(jù)確實充分,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親文達、陳文世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結(jié)伙采用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共同綁架他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綁架罪。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親文達還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強奸罪,且屬二人以上輪奸。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親文達犯搶劫罪、綁架罪、強奸罪,指控被告人陳文世犯搶劫罪、綁架罪的罪名成立。上述四被告人均犯數(shù)罪,依法均應數(shù)罪并罰。在共同搶劫犯罪中,上述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第一宗綁架犯罪中,被告人丁文大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參與該宗犯罪依法應從輕處罰;在第二宗綁架犯罪中,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親文達、陳文世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于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親文達、陳文世及各自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綜合評析如下:

對于被告人丁文大提出第一宗綁架案中僅幫同案人開房,不知開房目的的意見,經(jīng)查,在第一宗綁架案中被告人丁文大雖開始不知同案人開房的目的,但同案人劫持兩被害人到達丁文大預先開好的房間時,丁文大在現(xiàn)場,還伙同同案人毆打被害人陳某甲,迫使陳某甲打電話要求家人拿錢贖人,丁文大構(gòu)成共同綁架罪的共犯。對于被告人丁文大的辯護人提出第一宗綁架被告人丁文大系從犯的意見,經(jīng)查,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可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丁文大提出第二宗犯罪中其沒有拿贓物及被告人陳文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文進在搶劫犯罪中系從犯的意見,經(jīng)查,該宗犯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文大持刀控制被害人阮某乙,被告人陳文進持刀控制被害人黃某某,由被告人親文達、陳文世搶走被害人財物,四被告人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故上述辯解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親文達、陳文世提出其行為不構(gòu)成搶劫罪及陳文世的辯護人提出搶劫罪名應被綁架罪名吸收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親文達、陳文世密謀搶劫被害人阮某乙、黃某某,后持刀控制、威脅兩被害人拿出財物,搶走兩被害人的手機、現(xiàn)金,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四被告人在搶劫行為實施完畢后,因搶得的財物數(shù)額沒有達到被告人的預期目的,又劫持被害人黃某某威脅黃某某的親屬交付贖金,四被告人的行為又均已構(gòu)成綁架罪。四被告人的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出于兩個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兩個犯罪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應分別定罪并數(shù)罪并罰。故上述辯解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陳文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文進在綁架犯罪中系從犯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陳文進、陳文世持刀將被害人黃某某強行帶走,后又與其他被告人輪流看管黃某某,系主犯之一,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故上述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親文達、陳文世的辯護人分別提出被告人親文達、陳文世系受招引參與作案,系從犯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丁文大物色作案目標后與被告人親文達、陳文世合謀,后共同綁架被害人、看管被害人,陳文世還多次打電話向被害人家屬索要贖金,犯罪行為積極主動,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之一,依法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故上述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丁文大提出強奸案中其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時系被害人自愿的及被告人陳文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文進在強奸犯罪中沒有實施暴力的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黃某某被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等人持刀搶劫后又被劫持,后丁文大、陳文進等人又采用威嚇等方法,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被害人黃某某不敢抗拒,被告人丁文大、陳文進等人與被害人黃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是違背黃某某的意志的,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故上述辯解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陳文進、親文達否認起訴書指控的強奸犯罪事實的意見,經(jīng)查,認定被告人陳文進、親文達強奸被害人黃某某的證據(jù)有被告人陳文進、親文達原在偵查機關(guān)的多次穩(wěn)定供述及被害人黃某某、被告人丁文大、陳文世的指認,DNA鑒定證明在被害人黃某某牛仔褲的可疑斑跡檢材檢驗出被告人陳文進基因分型,在現(xiàn)場紙巾可疑斑跡檢材檢出被告人親文達的基因分型,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認定被告人陳文進、親文達強奸的犯罪事實證據(jù)確實充分。故上述辯解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陳文世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文世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的意見,經(jīng)查,有事實依據(jù),可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丁文大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偤托唐谌?,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33年1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陳文進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偤托唐谌荒辏⑻幜P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33年1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三、被告人親文達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總和刑期三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33年1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四、被告人陳文世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偤托唐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映龍

審判員陳瑛瑾

審判員歐樹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廖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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