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莊浪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甘0825刑初5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盜竊罪
裁判日期: 2017-05-22
合 議 庭 : 魏智源岳禎雄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華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某1犯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一案,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河?017年3月1日指定華亭縣人民法院移送莊浪縣人民法院審判。莊浪縣人民檢察院以莊檢公訴刑訴(2017)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莊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古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一、強奸罪
1、2016年5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1在甘肅省華亭縣城租乘蘇某某的小轎車以去平?jīng)鰹橛蓪⑵潋_至平?jīng)?又于次日凌晨2時在返回華亭時將蘇某某騙至原寶平公路山頂,拿出隨身攜帶的菜刀架在蘇某某脖子上,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之后,被告人王某1又駕車挾持蘇某某至××縣蘇某某的租房內,拿出菜刀放在枕頭下,再次強行與蘇某某發(fā)生性關系。
2、2016年5月29日9時許,被告人王某1攜帶菜刀在陜西省寶雞市××縣為由租乘陳某11的出租車將陳某11騙至華亭縣準備伺機作案,在華亭縣謊稱自己是他人雇傭的殺手來殺陳某11,并讓陳某11得知自己隨身攜帶的菜刀。次日凌晨1時返回寶雞市時到達該市陳倉區(qū)縣功鎮(zhèn),被告人王某1挾持陳某11在"福緣客棧"登記206房間住宿,被告人王某1拿出菜刀放在枕頭下,利用陳某11恐懼心理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8時許,王某1在寶雞市金臺區(qū)臥龍寺陳倉大道"美佳酒店"310房間被陳倉分局民警抓獲。
二、搶劫罪
2016年5月27日7時許,被告人王某1在××縣蘇某某租房內,利用蘇某某被強奸后的恐懼心理,強行拿走蘇某某的車鑰匙,駕駛蘇某某的小轎車到平?jīng)鍪兴艡C作案,因害怕被發(fā)現(xiàn)將所搶小轎車丟棄在平?jīng)鍪卸懈浇?。被搶小轎車被民警找到并發(fā)還蘇某某。
三、盜竊罪
1、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1在平?jīng)鍪小痢羺^(qū)趁其朋友程某上班之際,盜得價值11021元的金伯利鉆戒一枚、價值1119元的翡翠玉佩掛件一枚,共計盜竊財物價值12140。被告人將鉆戒以380元出售給陳某112(不起訴)。案發(fā)后被盜鉆戒、翡翠玉佩掛件被追回發(fā)還被害人。
2、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1盜竊程某家之后,又竄至××縣張某1家借宿一晚,次日離開時乘屋內無人之際,盜得價值3040元的平?jīng)?新世紀集團成立十九年慶典"純銀紀念幣一枚、價值780元的100張5角連號紀念幣一套(內包括5元紀念幣一枚)、現(xiàn)金200元。案發(fā)后被盜純銀紀念幣被追回發(fā)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為支持其指控,當庭出示了物證菜刀一把,書證接警記錄單、戶籍證明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違背婦女意志,采取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劫他人財物,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強奸蘇某某及兩起盜竊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對指控的強奸陳某11及搶劫蘇某某小轎車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他沒有挾持陳某11,陳某11是自愿與他發(fā)生性關系的,該起指控他認為不構成搶劫罪。他要蘇某某的車鑰匙是借蘇某某的車,他將車丟在平?jīng)龆懈浇且驗檐嚊]油了,他認為不構成搶劫罪。
被告人王某1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涉嫌強奸、搶劫犯罪證據(jù)不足,不應該予以認定。1、指控的第一起強奸犯罪事實,王某1供述在車后排強奸,被害人陳述在車主駕駛位置強奸,強奸位置不一致,在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下,不宜認定王某1犯有強奸罪。2、指控的第二起強奸犯罪事實,被害人有時間和機會報警,或者向他人求救,但被害人沒有這樣做。到寶雞市是被害人去開房的,被害人完全有機會求救,雙方在賓館房間發(fā)生性關系時,被害人沒有反抗或者掙扎呼救,雙方發(fā)生性關系是自愿的,不宜對王某1認定為犯罪;寶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2016)365號法庭科學DNA鑒定書第二項檢驗部分存在矛盾,該鑒定意見不應采納。3、公訴機關指控的搶劫犯罪事實,證據(jù)證實王某1是將被害人的車借走,并不是搶走。二、被告人王某1對盜竊罪認罪,應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左右。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強奸事實
(一)2016年5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1在甘肅省華亭縣城租乘被害人蘇某某的甘L5****號小轎車以去甘肅省平?jīng)鍪?又于次日凌晨2時在返回華亭縣城時將蘇某某騙至原寶平公路山頂,王某1拿出隨身攜帶的菜刀架在蘇某某脖子上,強行與蘇某某在蘇某某的車上發(fā)生了性關系。之后,被告人王某1又駕車挾持蘇某某至華亭縣西華鎮(zhèn),威脅蘇某某如果報警就將其殺死,在該鎮(zhèn)上亭社區(qū)趙莊居民小組蘇某某的租房內,王某1將攜帶的菜刀放在枕頭下,再次強行與蘇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書證110接處警綜合記錄單、受案登記表、接警記錄,蘇某某華亭縣人民醫(yī)院門診病歷,蘇某某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發(fā)還轎車清單、蘇某某的1519332****電話號碼通話清單、短信清單,楊某115825855312電話通話記錄單、蘇某某駕駛的轎車治安卡口照片、王某1戶籍證明;證人楊某1、劉某、王某2的證言;被害人蘇某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與辯解;(平)公(刑)鑒(法物證)字[2016]00099號DNA生物物證鑒定意見書;華亭縣安口鎮(zhèn)原寶平公路陶坪村段、蘇某某租住屋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及照片,車輛檢查筆錄、提取車內痕跡、物證登記表及照片,提取蘇某某陰道拭子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接受蘇某某紅色內褲證據(jù)材料清單,提取蘇某某隨身所穿紅色女士外套夾克衫左袖口血跡及采集蘇某某右手食指的血樣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提取王某1右手食指血樣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蘇某某人體損傷檢驗記錄;蘇某某指認原寶平公路被強奸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王某1指認原寶平公路強奸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蘇某某、楊某1辨認王某1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2016年5月29日9時許,被告人王某1攜帶菜刀在陜西省寶雞市××縣為由租乘被害人陳某11的陜CT****號出租車將陳某11騙至華亭縣準備伺機搶劫陳某11的錢財。當晚8時許,到華亭縣后的王某1對陳某11謊稱自己是他人雇傭的殺手來殺陳某11,并讓陳某11得知自己隨身攜帶一把菜刀。當晚王某1又挾持陳某11返回寶雞市,次日凌晨1時許到達寶雞市××區(qū)后,王某1挾持陳某11在該鎮(zhèn)"福緣客棧"登記206房間住宿,王某1將攜帶的菜刀放在枕頭下,利用陳某11恐懼心理強行與陳某11發(fā)生了性關系。凌晨3時許,王某1挾持陳某11至寶雞市金臺區(qū)臥龍寺陳倉大道"美佳酒店"以陳某11的身份證給王某1登記了310房間住宿,陳某11回家后于當日早上8時30分報警,王某1被寶雞市公安局陳倉分局民警當天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陜西省寶雞市公安局陳倉分局受案登記表,案件移送通知書,證明被害人陳某11于2016年5月30日8時30分向寶雞市公安局陳倉分局報案,當日王某1被陳倉分局刑事拘留,陳倉分局將該案移交甘肅省華亭縣公安局。
(2)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明2016年5月30日,被害人陳某11向陳倉分局辦案人員提交淡粉紅色女士內褲一條。
(3)"福緣客棧"旅客出入登記表,證明陳某11于2016年5月30日入住該旅店206房間。
(4)扣押決定書、檢查筆錄、美佳商務酒店付款憑證及照片,證明陳倉分局民警對位于寶雞市金臺區(qū)臥龍寺的美佳商務酒店310房間進行檢查,在房間內床上查獲菜刀一把,從王某1褲子口袋內查獲5月30日3時以陳某11名義登記該酒店310房間的付款憑證一張,并對查獲的菜刀、付款憑證扣押。
(5)破案抓獲經(jīng)過,證明陳倉分局接受被害人陳某11報警后,在美佳酒店310房間將王某1控制。
2、證人證言:
(1)齊某的證言,證明他是福緣客棧負責人,2016年5月30日凌晨1點多,一個穿著出租車制服的女的用駕駛證開了一間房,進來一個40歲左右身高大約一米七左右的男子,他倆上二樓206房間,凌晨2點多,女的把房退了,女的和男的隨后走出旅店。他聽他媳婦說這個男子和女的上了同一輛出租車,男子坐在駕駛座上,女的坐在副駕駛座上兩個人離開了。
(2)羅某的證言,證明他是被害人陳某11的丈夫,2016年5月29日大概9點,陳某11給他打電話說拉了個客人到華亭來回多少錢,他說800元。中午的時候他給陳某11打電話無法接通。一直到晚上8、9點的時候電話打通了,陳某11說在華亭的山上,因為天黑了他擔心陳某11,他打了好幾次電話,陳某11說她正往回走。晚上1點左右的時候,陳某11說在高速公路服務區(qū)休息,他讓陳某11發(fā)個微信實時位置,他一看在寶雞西。大概晚上3點左右,他從窗戶看見他家車進小區(qū)大門,他下樓看見陳某11從駕駛室位置下來,副駕駛的位置下來一個小伙,那個小伙一見他就進了他們小區(qū)4單元的樓門。他發(fā)現(xiàn)陳某11回家后比較憔悴,不怎么說話,7點左右,他出門跑車去了,陳某11給他打電話說有人要殺她,陳某11把強奸她的事情說了,他就拉上陳某11去派出所報案。
3、被害人陳某11的陳述,證明2016年5月29日9點多,她開的陜CT****號自家出租車在高新區(qū)寶雞中學門口附近有個小伙擋車說去火車站,在路上問她去華亭多少錢,她打電話問了她老公后說800元,那個人說行,她開車拉的那個小伙于12點多到華亭縣,那個小伙讓她把車開到一個山上,說找一個叫趙東的戰(zhàn)友,她把車開到一個坡頭停下,當時晚上8、9點的樣子,那個小伙說趙東給他8萬元雇他殺陳某11,說著那個小伙把她的手拉著在他的腰后面摸了他帶的刀,她感覺到是一把菜刀。她心里害怕不敢反抗。她給那個小伙說時間長了不回去她老公會報警。那個小伙就開車到縣功鎮(zhèn),已是凌晨1、2點,那個小伙讓她在公路邊的一個賓館開房,那個小伙把車停好跟著她,她就用駕駛證在福緣客棧登記了206房間,那個小伙進到房間把菜刀放在枕頭下面,然后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那個小伙說的話讓她心里非??謶?很無助,她的思想已經(jīng)被那個小伙控制了,所以至始至終不敢反抗。在賓館待了半個多小時她老公打電話了問她在哪,她就叫那個小伙走,那個小伙開她的車往寶雞走,到寶雞市金臺區(qū)臥龍寺陳倉大道邊她家附近的美佳酒店那個小伙讓她開了一間房。那個小伙說把她送一下,看有沒有人盯他的梢,那個小伙讓她把家中的錢和銀行卡全拿上趕早上7點半之前趕到房間,如果報警的話,那個小伙就把她們一家滅了,然后她開著車拉的那個小伙剛到她們院子,她老公從樓上下來,那個小伙看見后就跑了。早上起來她按那個小伙的說法拿上家中的銀行卡及現(xiàn)金去找他,她覺得不對勁就給她老公打電話說有人要殺她,她老公回來后她把事情說了,后來就報警了。
4、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5月28日他從華亭縣到寶雞市找工作沒有找下就想著搶錢,9點半左右在高新區(qū)寶雞中學門前擋了一輛出租車,他看司機是個女的就讓把他拉到華亭縣,司機打電話后要800元,然后就將他拉到華亭縣,他又讓女司機把他拉到策底鎮(zhèn)、河西鄉(xiāng)、西華鎮(zhèn)麻庵村找戰(zhàn)友,他準備轉到天黑找個偏僻的地方搶錢,晚上8點,他讓女司機把車停在麻俺村一個坡頭騙她說趙東出10萬元讓他要女司機的命,他還讓女司機摸了一下他腰上別的菜刀,在西華鎮(zhèn)他給女司機說"這周你先不要回去,你回去有人會找你,你先想辦法弄點生活費,他再想辦法抹平這事",女司機說她不回去她老公可以通過車上的GPS知道她在哪。他們就又回寶雞,走到寶雞縣功時是凌晨2點左右,他說先住下,他去停車,女司機用她的駕駛證在一個小旅館登了一間房子,他把菜刀放在枕頭下面,女司機躺在床上后,他在女司機身上摸了一遍,然后他和女司機發(fā)生了性關系。之后她丈夫打電話,他們就往寶雞走,到女司機家附近,他讓女司機在美佳酒店登了一間房子,房號是310,然后女司機把車開到她家樓下,她老公從樓上下來了,他就下車回到酒店睡覺。
5、鑒定意見
(1)寶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寶)公(司法)鑒(DNA)字[2016]365號法庭科學DNA鑒定書,證明:2016年6月2日,陜西省寶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接受陳倉公安分局委托,對該局送檢的檢材及樣本進行DNA檢驗和分析,作出了鑒定意見。送檢檢材和樣本為:1、陳某11血樣一份,編為1號;2、王某1血樣一份,編為2號;3、陳某11陰道拭子棉簽一根,編為3號;4、陳某11內褲一條,編為4號;5、白色床單一條,編為5號;6、刀子一把,棉簽擦拭刀把少許,編為6號。檢驗過程為:1、確證實驗:按照行標GA766-2008方法對3、4、5號檢材進行人精斑檢驗,結果3、4號為陽性,5號為陰性,陽性、陰性對照正確。2、DNA提?。喊葱袠薌A/T383-2014中聚苯乙烯二乙烯基苯樹脂提取1號-5號檢材DNA;磁珠法提取6號檢材DNA。3、STR多態(tài)性檢驗:取適量的上述檢材和樣本的提取物,應用Identifilerplus系統(tǒng),經(jīng)PCR復合擴增STR基因座;擴增產(chǎn)物經(jīng)ABI-3500型DNA序列分析儀電泳分離和激光掃描分析,得到上述檢材的STR分型結果。鑒定意見為:所送檢陳某11陰道拭子、陳某11內褲襠部檢見人精斑,該精斑及所送檢刀子把上所獲得的STR分型結果與王某1血樣的STR分型結果一致,似然比率為7.6290×1020。白色床單未檢見人精斑。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陳倉分局現(xiàn)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述物證登記表及照片,證明陳倉分局刑偵大隊民警對案發(fā)現(xiàn)場寶雞市陳倉區(qū)縣功鎮(zhèn)寶平公路幸福路福緣客棧206室房間進行勘查,提取床上床單一條。
(2)陳倉分局提取筆錄,證明:陳倉區(qū)公安局民警在見證人的見證下提取陳某11血樣兩滴、用棉簽擦拭陰道提取拭子。提取王某1血樣兩滴、用棉簽擦拭菜刀后將棉簽裝入物證袋。偵查人員對提取的物品當天送寶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DNA檢驗分析。
(3)辨認筆錄,證明王某1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強奸犯罪作案地點進行指認,確認寶雞市陳倉區(qū)縣功鎮(zhèn)福緣客棧206房間為作案地點。
(4)辨認筆錄,證明王某1對不同女性照片辨認確認被害人陳某11;陳某11對不同男性照片辨認確認王某1為強奸她的男子。
(5)檢查筆錄,證明陳倉分局民警在美佳酒店310房間床上查獲菜刀一把。菜刀為木柄,鐵質刀刃,已使用過。
7、視頻資料
(1)美佳酒店視頻光盤,證明陳倉分局民警調取王某1入住臥龍寺美佳酒店310客房時的監(jiān)控錄像。
(2)陳某11駕駛的出租車gps軌跡及監(jiān)控錄像光盤,證明陳倉分局民警調取被害人陳某11駕駛的出租車案發(fā)時段車輛gps軌跡及監(jiān)控錄像。
二、搶劫事實:
2016年5月27日7時許,被告人王某1在××縣蘇某某租房內,利用蘇某某被強奸后的恐懼心理,強行拿走蘇某某的車鑰匙,駕駛蘇某某的甘L5****小轎車到平?jīng)鍪兴艡C作案,因害怕被發(fā)現(xiàn)將所搶甘L5****號小轎車丟棄在平?jīng)鍪卸懈浇?016年6月1日,被搶小轎車被民警找到并發(fā)還蘇某某。經(jīng)華亭縣物價中心認定,被搶小轎車價值8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華亭縣公安局110接處警綜合記錄單、受案登記表、接警
記錄,證明蘇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17時52分向華亭縣公安局110報警稱自己的小轎車被王某1強行借走鑰匙,今早將車從麻池小區(qū)門口開走,至今未歸還。當日到華亭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報案稱其被王某1強奸,王某1強奸后將其轎車開走。
(2)蘇某某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證明甘L5****吉利牌車所有人為被害人蘇某某。
(3)發(fā)還清單,證明偵查機關將甘L5****吉利牌車發(fā)還給被害人蘇某某。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27日16時20分許,她開的黃色出租車在平?jīng)龆袠蚋浇?碰見一個男子開一輛黑色甘L5****號吉利轎車把她擋住問去安口嗎,她問他有車呢為何自己不開去安口,那個人說車壞了,走不了遠路。他們最后商量200元一個來回,那個人開車在前,她跟在后面,那個人開了沒有多長就將車停在綠化帶,那個人上了她的車讓把他拉到市二醫(yī)院去請假。去二醫(yī)院路上,她給她姐夫王某4打電話讓開車將這個顧客拉到安口,那個男子在二醫(yī)院門口下車后十分鐘王某4就來了,王某4就開她的出租車等那個男的,她換班去了。一直到18時,王某4說那個人還是沒有出現(xiàn)。當日19時許,她到那個男的停車的綠化帶發(fā)現(xiàn)甘L5****車還在那停著。
(2)證人蘇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的一天下午15時許,他侄女蘇某某給他打電話說她開車在安口被人拿刀頂住脖子后將車搶走了,他讓她趕快報警。
(3)證人丁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5月26日晚上天剛黑(具體時間沒有記下),她表弟王某1一個人到她坐了一個小時左右就走了,當時她發(fā)現(xiàn)她家門口停了一輛黑色小轎車。
3、被害人蘇某某的陳述,證明2016年5月27日7時許在××縣她的租房內,那個人要求給他買煙,她就到外面商店買了盒紅塔山,那個人讓給他做飯,吃完后那個人要求開她的車拿些東西,她不讓去怕無法給她丈夫交代,那個人臉色就變了,順勢把菜刀插到了腰背后褲袋中,然后他就把她車鑰匙拿走了,當時是5月27日9時許,等了好久也沒有見那個人開車回來。她就給她三爸蘇銀河打電話說有人把她車開走了好長時間不回來,她擔心報警后那人來收拾她,她三爸讓她報警,大概17時許她就撥打110報警了。她撥打110報案的時候說她的車被人開走了,沒有說她被強奸的事情,因為她覺得已經(jīng)被人強奸了,感覺很丟人,后來派出所的警察問她的時候,她就如實將發(fā)生的事情陳述了一遍。
4、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5月27日7時許在××縣蘇某某的租房內,他和那個女的吃飯后他讓女的出去買了盒紅塔山煙。之后他把那個女的車鑰匙拿上騙那個女的說用她的車取點錢,他想著把那個女的的車開出去后直接賣了換錢花。那個女的不答應說沒有辦法給她丈夫交代,他讓那個女的少啰嗦,他將菜刀別到腰間后拿著那個女的車鑰匙就走了,他將車開到安口,他到白水鎮(zhèn)打虎村他六舅家和他表姐丁亞男說了會閑話。出了他六舅家后,他開車往崆峒區(qū)走,在崆峒區(qū)他以開黑出租的名義還拉人掙錢,后來車沒油了,他在平?jīng)鍪腥嗣襻t(yī)院門口擋了一輛黃色出租車,他讓女司機拉他到安口鎮(zhèn),女司機開車跟在他車后面,他把車開到平?jīng)龆懈浇酚覀染G化帶里邊停下,然后他就上了這輛黃色出租車,他說要去二醫(yī)院給領導請假,他到二醫(yī)院樓上去轉了一會后就步行離開二醫(yī)院。他租乘車輛就是為了搶錢搶車,他想把那個女人的車開上到其他地方繼續(xù)搶。他將車開走后,一路找搶劫的目標,沒有找到合適的,他感覺開的時間較長怕警察找到就將車輛遺棄了。
5、華亭縣價格認證中心華價認字[2016]23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華亭縣公安局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證實華亭縣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被搶的甘L5****吉利牌自由艦轎車進行價格認定,該車市場交易價格為人民幣8000元。
6、指認、辨認筆錄:
(1)王某1指認丟棄黑色"吉利"牌轎車筆錄及照片,證明王某1在見證人的見證下,指認在平?jīng)鍪卸袠蚋浇勘边叺墓返姥琅詠G棄蘇某某黑色"吉利"牌出租汽車的現(xiàn)場。
(2)張某2辨認筆錄,證明張某2在華亭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對不同男性照片進行辨認,確認王某1是在平?jīng)鍪旭{駛甘L5****轎車的嫌疑人。
三、盜竊事實
(一)2016年3月24日早上,被告人王某1在其借宿的平?jīng)鍪小痢羺^(qū)朋友程某家,王某1利用程某上班之際,盜得程某金伯利鉆戒一枚、翡翠玉佩掛件一枚后離開現(xiàn)場,王某1將鉆戒出售給陳某112。經(jīng)華亭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所盜財物價值12140元。案發(fā)后被盜鉆戒、翡翠玉佩掛件被追回發(fā)還被害人。
(二)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1到××縣朋友張某1家借宿一晚,次日早上離開時乘屋內無人之際,王某1盜得張某1平?jīng)?新世紀集團成立十九年慶典"純銀紀念幣一枚、價值780元的100張5角連號紀念幣一套(內包括5元紀念幣一枚)、現(xiàn)金200元。經(jīng)華亭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所盜純銀紀念幣價值3040元,案發(fā)后被盜純銀紀念幣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庭審時無異議,且有書證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平?jīng)鲂率兰o工貿開發(f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證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照片、程某中國工商銀行刷卡單、平?jīng)鲂率兰o商廈銷售憑證、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照片、發(fā)還清單、華亭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陳某112、王某3、楊某2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程某、張某1的陳述;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與辯解;華亭縣價格認證中心華價認字[2016]22、33、34號價格認定結論書、國土資源部蘭州礦產(chǎn)資源監(jiān)督檢測中心檢測報告;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平面圖及照片,指認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違背婦女意志,采取脅迫手段與二名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莊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對被告人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強奸及兩起盜竊犯罪事實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強奸犯罪是被害人陳某11自愿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攜帶菜刀挾持被害人陳某11到"福緣客棧"206房間后,被告人將菜刀放到枕頭下,利用程某恐懼心理強行與陳某11發(fā)生性關系,被告人采取脅迫手段,違背程某的意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是借被害人蘇某某的車,不是搶劫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將蘇某某挾持到蘇某某在××縣蘇某某的租住房后,被告人將攜帶的菜刀放在枕頭下,強行與蘇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被告人對該起強奸犯罪事實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被告人利用蘇某某被強奸后的恐懼心理,強行拿走蘇某某的車鑰匙后將蘇某某的小轎車開走,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的辯護人辯稱寶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2016)365號法庭科學DNA鑒定書第二項檢驗部分存在矛盾,該鑒定意見不應采納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寶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檢材來源、取得、送檢等程序合法,檢材充足、可靠,該鑒定意見形式要件完備、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的過程和方法符合相關專業(yè)規(guī)范要求、鑒定意見明確、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關聯(lián),應作為定案證據(jù)予以采信,故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二、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岳禎雄
審判員魏智源
人民陪審員鄭鵬程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