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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刑初256號強奸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9   閱讀:

審理法院: 固始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豫1525刑初25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7-04-11
合 議 庭 :  陳巖劉康學袁從兵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固始縣人民檢察院以固檢公訴刑訴〔2017〕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登記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固始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張義生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9月28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1來到固始縣豐港鄉(xiāng)楊莊村楊某(女,1976年8月出生)家中,趁楊某一人在家之際,從楊某身后將其按至床上,并扒其褲子,欲對其實施性行為,楊某反抗并呼救,隨即張某1捂住其嘴巴,因楊某強烈反抗,張某1未能得逞后逃跑,反抗中,楊某脖子上佩戴的一條項鏈被拽斷。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有:1.受案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張某1等人證言;3.被害人楊某陳述;4.被告人張某1供述和辯解;5.勘驗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1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1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其實施犯罪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請合議庭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1辯解:我沒有扒她的衣服,也沒有拽她項鏈,我離她有幾米遠,她是誣告我。

辯護人張義生辯護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1構成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張某1不構成強奸罪,本案的定性,應當定強制猥褻更合適,理由有,1.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中沒有強奸行為,其供述在公安機關與在今天庭審中都是一致的;2.證人張某1證言只是兩次轉述受害人的說法,且對受害人傷情的說法不一致,同時張某1也是被害人的親戚,證人張某2證言也有矛盾之處,本案證據(jù)中能夠證明被告人強奸被害人只有張某1的證言,而她的證言證明力較弱;3.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不能證實楊某的傷情是被告人所致;4.報案人不一致。綜上,本案明顯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當疑罪從無,宣告被告人張某1無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1來到固始縣豐港鄉(xiāng)楊莊村楊某(女,1976年8月出生)家中,趁楊某一人在家之際,從楊某身后將其按至床上,并扒其褲子,欲對其實施性行為,楊某反抗并呼救,隨即張某1捂住其嘴巴,因楊某強烈反抗,張某1未能得逞,后逃跑,反抗中,楊某脖子上佩戴的一條項鏈被拽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19時許,由楊某報警而案發(fā)。

2.戶籍證明,證實張某1戶籍信息情況。

3.前科查詢證明,證實張某1沒有違法犯罪前科。

4.到案經(jīng)過,證實張某1于2016年9月29日主動到固始縣公安局豐港鄉(xiāng)派出所,但未供述犯罪事實,同日被固始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5.楊某提供的被拽斷的項鏈照片,從照片顯示,項鏈無吊墜,呈斷裂狀態(tài)。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1證言:楊某是我弟媳,張某1是我家門叔叔。昨天下午大約3點多,我在家套被子,楊某給我打電話,接通以后她就一直在電話里哭,什么話也不說,我問她咋回事,她還是哭個不停,只是讓我去她家。我掛了電話就去她家。去到后她對我說張某1剛才去她家了,在她家屋里摟她抱她,還扒她褲子,還說張某1把她脖子上戴的項鏈拽斷了,墜子也被弄沒有了,讓我和她一塊去張某1家找他要墜子。我就和楊某一塊去了張某1家。張某1家院子前門插住了,楊某就在外面喊他、砸他門,讓他開門,喊了一會兒,張某1把門開了,就他自己在家,接著楊某就找他要項鏈墜子,張某1說他不知道墜子弄哪里去了,楊某就非常生氣,跑到他廚房把他家鍋砸了。張某1見他家鍋被楊某砸了,就說也去砸楊某的鍋。我攔住張某1說“楊某就一個女人在家,你砸她鍋干什么”。張某1聽我這么一說,就回頭了,沒再去砸楊某的鍋了。接著我們就各回各家了。等到天黑以后我在家做飯,鄰居去找我說楊某昏過去了,睡在張某1家院子門口。我就來到張某1家院子門口,發(fā)現(xiàn)楊某昏倒在地上,不能說話了。我就坐在地上把楊某摟在懷里,用手掐她的虎口,等有很長時間,楊某才醒過來。當時圍觀的鄰居很多,聽鄰居們七嘴八舌說張某1老婆回來打了楊某一下。一會兒豐港派出所的警察過來了,楊某就和警察一起回自己家了,我也回家了。我沒多問張某1有沒有扒掉她褲子,她也沒說張某1有沒有打她。楊某脖子兩邊有被抓開的抓痕,上嘴唇人中處有一片淤血,其他部位有沒有傷,我不知道。今天她說她兩腿疼得厲害,走路有困難。楊某的丈夫張傳剛前段時間外出打工了,家里只有楊某自己帶著兩個孩子上學,昨天下午發(fā)生這事的時候,她孩子還在學校,家里就她自己在家。楊某跟張某1是鄰里關系,中間隔一戶人家。我也是聽說,去年張某1也摟抱楊某過,楊某反抗,張某1未得逞,后來楊某哭過一陣子后,沒有報警,沒想到張某1還做這樣的事。

2.證人徐某證言:楊某是我侄媳婦,張某1是我老公,我家和楊某家是鄰居。2016年9月29日下午四點多我從楊莊教會回家,張某1在我家堂屋椅子上面坐著,我跟他說話,說了兩聲“你今晚氣啥子”,他說“楊某孬得很”,我生氣地說“你讓我怎么說你呢,我好賴是你老婆”,他就不說話了,我孫女說“楊某讓你去她家一趟”,然后我就去做飯,這時我發(fā)現(xiàn)廚房里外鍋被砸了,我看張某1生氣,就沒問鍋被砸的事,我就在里鍋燒鍋做飯,準備做完飯去找楊某,飯還沒做熟,楊某和她老公公張某2來我家,張某2看到我后就對我吵“楊某被張某1欺負了”,張某1在我旁邊說“誰欺負你了,你家媳婦你自己不知道嗎?嘴兩張皮”,我生氣地說“張某1是不是沒給你錢”,楊某說“張某1到我家拉我衣服”,楊某還說“我給你孫女說讓你回家后來找我商量商量,多管管你老頭子,你不來”,我把他們往我家門口推,然后我和楊某打起來了,我抓楊某,楊某連打帶抓我臉和褂領子,我們邊走邊打,互相罵著對方,從我家門口一直打到我家西面的洼地上,這時鄰居看到了,把我們拉開了,我就趕快跑回家了,把門栓插上了,楊某跑到我家前門木門那里,用腳踹我們家門,楊某踹了一會沒有踹開,楊某說“我要死到你家里”,然后楊某就昏倒在我家前門口了,楊某的婆姐張某1過來掐楊某人中,把她掐醒了,后來警察就來了。我們兩家以前沒有矛盾,相處得很和睦。在2015年6、7月份,楊某找到我說“是在2015年3月份春天,張某1到楊莊大隊門口下網(wǎng)逮麻蝦、黃鱔,楊某也到楊莊大隊門口下網(wǎng)逮麻蝦、黃鱔,張某1就和楊某發(fā)生性關系了,張某1說給楊某四五百塊,到現(xiàn)在張某1會沒給楊某錢”,我就說“你別胡說”,我們就走了。回到家,我就問張某1,他臉一紅就跟我吵,我也管不了他,后來我就沒問楊某的事了。我心里很惱,他不聽我勸,才造成今天的結果。

針對上述證據(jù),控辯雙方質(zhì)證意見,如下:

被告人質(zhì)證:張某1不會替我說話的,她說的也不對。我老婆說的有個差不多,楊某砸了我的鍋之后,我愛人回去問我今天為什么生氣,我說遇到鬼事,我在家搬玉米,干完活,楊某來說我扒她衣服,還把我家的鍋砸了,還把電瓶車推到了,然后我想去她家砸她的鍋,看見她門在關著,就沒砸成。

辯護人質(zhì)證:對于證人張某1證言,我們認為她說的不一定是實話,因為,1.張某1是楊某的重要親屬,證明效力受影響;2.張某1本人不在事發(fā)現(xiàn)場。她所說的是聽楊某說的;3.張某1兩次證言在傷情上陳述的不一致。對于證人徐某證言,我們認為楊某的傷情是怎么形成的,存在疑問,可能是被害人與徐某發(fā)生撕扯的時候造成的。

公訴人答辯:我們認為二證人的證言可以證實我接下來出示的證據(jù)。張某1的證言中,有先看到的傷情,也有最后看見的傷情,且不存在誣告某一方,因為張某1不僅與被害人有親屬關系,與被告人也有親屬關系。徐某是被告人的妻子,她的證言很客觀。

3.證人曹某證言:我認識楊某和張某1,他們都是我們村民組的人,我們這個村民組都姓張,我與他兩家沒有直系親屬關系。楊某平時喊我“老媽”,我跟張某1是平輩關系。2016年9月28日下午,發(fā)生在楊某和張某1之間的事,我不知道,后來天快黑了,楊某和徐某吵了起來,我在家門口看了一下,沒到大路上去,也沒多問,也不知為啥兩人吵了起來,第二天我聽說,張某1欺負楊某,楊某氣不過,跟徐某吵了起來。去年冬天的一天,具體日期我記不清了,楊某哭哭啼啼的找到我,楊某說她想回云南,她一個人在這兒孤苦伶仃,我問她為啥這樣說,她說她男人不在家,張某1“欺負”她,我就勸她有兩個孩子,而且又不是你丈夫跟你過不去,楊某就一直哭,把我也帶哭了,后來楊某就自己回家了。楊某當時哭著說她正在掃地,張某1就跑進屋里,一把摟住她,她叫喚和反抗,還用手打張某1臉,張某1才松手,楊某就為這,才哭到俺家。我是第一次聽說張某1做這事。楊某是云南人,嫁到這兒有十多年了,比較會過日子,現(xiàn)在家領孩子,丈夫在外打工,她是守本分的人,天天也勤勞,沒有不好的表現(xiàn)。今年9月28日,張某1到楊某家,我事后聽說有這事,后來楊某因為這事跟徐某吵了起來。

4.證人張某3證言:我全家五口人,爺爺張孝宇,爸爸張傳崗,媽媽楊某,一個弟弟及我本人。張某1是我二爺,住在我隔壁的隔壁。我當時不在家,回家后聽我媽媽和我說過。以前我看見過,那是去年下半年的時候,具體幾月幾日我記不得了,天還有點熱的時候,是白天,那天我沒上學,在屋里看電視,忽然聽到我媽媽楊某在小院子外面大聲叫喚,我就趕快跑出來看,發(fā)現(xiàn)張某1正把我媽媽按倒在地上,我就往他們身邊跑,張某1見我跑過去,就起來走了。我過去把我媽媽扶起來的。扶起來后我媽說張某1要強奸她,還說以后不能上這個廁所了,不安全,以后解手就在屋里解。從那以后我再上廁所時就很小心,先看看附近是否有人。我記得她臉上有點破皮了,不是很嚴重,其他地點有沒有受傷,我沒注意。那次我媽媽衣服沒有被張某1扒掉。具體時間我記不得了,反正是去年,有好幾次,我們在廚房里用熱水泡腳,聽到有人在外面敲廚房的窗戶,我看見過一次,有個男的敲了以后走了,往張某1住的方向走了,這次我沒看清是誰。還又一次,敲了窗戶后,我媽趕緊出去看,進來后我媽說是張某1敲的窗戶。他不是每晚都去敲,而是隔一段時間敲一次。其他的沒看見了。

5.證人張某2證言:2016年9月29日下午5、6點,我在家做飯,楊某哭著找到我,她告訴我,她二叔到她家找二嬸子,欺負了她,把她項鏈也拽斷了,她跑到二叔家把他家鍋砸了,張某1跑到她家,把她家門踹了兩腳,她咽不下這口氣。我聽了這之后,我當時比較氣憤,就帶楊某到張某1家評理去,去了他家之后,張某1也在家,楊某跟他要項鏈墜子,張某1就說沒得,然后就躲在屋里不出來了,張某1老婆徐某就說他家孝華不會干這事,就這樣,徐某和楊某爭吵起來,徐某說楊某孬,賴她家人,楊某就氣不過,昏死過去了,我一見楊某昏死過去,就找副書記張勇,想讓村干部張勇來處理這事,張勇不在家,我又找張某1大哥張孝啟,張孝啟說他管不了這事,我當時心里憋屈,感覺當真沒有天了,就電話報警了。楊某說張某1欺負他,我心理明白,就是張某1對楊某圖謀不軌。楊某和張某1二家是鄰居,中間隔一家,沒有啥矛盾,楊某是外地人,她除了照顧孩子,跟誰都沒有矛盾。

針對上述證據(jù),控辯雙方質(zhì)證意見如下:

被告人質(zhì)證:我跟曹某住對門,她這個人非常不高興我,我倆有點隔閡,她說的話不對,有假的,她說楊某哭著去她家跟她說“我對楊某實施強奸”,肯定假的,因為沒有這回事。張某3、張某2說的都不對。

辯護人質(zhì)證:對證人曹某證言,我同意被告人自己的辯解。證人張某3,是學生,年紀小,又是楊某的女兒,她的證言,很大程度上受到大人影響,沒有其他人證明,有不確切性。證人張某1證言與證人張某2證言不一致。

公訴人答辯:不能說證人與被害人有親屬關系,就不能作證,只要證人說的客觀真實,就可以采信。

(三)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楊某陳述:我今天來固始縣公安局豐港派出所報案,我鄰居張某1強奸我。今天下午2點多的時候,我正在我家里堂屋西面的一間臥室里套被子,堂屋的門當時沒有關,我也不知道張某1什么時候進來的,我當時正面朝北在套被子,張某1就問我“你二嬸子可瞧見嗎,你二嬸子可瞧見嗎”,我就回頭看見他了,我說“沒瞧見”,我說這話之后就把頭回過去了,但是張某1并沒有走,上來就從我身后面把我按到在床上,按倒之后,就從我的身后面扒我的褲子,他把我的褲子連著內(nèi)褲一把扒到了屁股下面,我就使勁地反抗,同時翻過身來,翻過身之后我就叫喊“救命啊,救命啊”,張某1聽見我叫救命,就用手捂住我嘴,捂我嘴的時候,我右手一巴掌打到張某1臉上了,又用右腳蹬在張某1腿上,張某1被我蹬了一腳后,往后退了一步,手正好碰到我的項鏈,把我脖子上的項鏈也拽斷了,然后張某1就跑了,我從床上起來把褲子穿好后出去,出去之后邊哭邊喊我姐張?zhí)梅迹ㄖC音),我把這件事跟我姐說了之后,我們一起到張某1家,我姐站在張某1家?guī)奈恢?,我跑到張?家的南門位置,張某1把門從里面用插銷鎖了,我就站在門口哭著讓張某1開門,邊哭邊砸他家的門,砸著砸著,他家門插銷松了,門就讓砸開了,我進去之后就說“張某1你把項鏈吊墜還給我,我那項鏈吊墜值兩三千,你為什么要脫我褲子,我是你侄媳婦”。張某1說沒看到我的項鏈吊墜,又說我不要臉,跑他家來砸他家門。然后我就到他廚房把他的鍋砸了,砸完之后,我就回家了,他又追到我家,要砸我家的鍋,我把門鎖著不讓他進,他把我家的鐵門砸壞了,砸完之后,他讓我姐給勸走了。張某1在扒我衣服的時候,他衣服當時穿好的,沒有脫。張某1和我沒有發(fā)生性關系。張某1從扒我衣服開始就沒有說過一句話,也沒有打我。我嘴上有一塊於痕,應該是張某1捂我嘴的時候弄的。我當時昏過去了,報警是我老公公報的警。我從來沒有和他發(fā)生過關系,更沒有找他要過任何錢。案發(fā)當晚,我第一次到他家是要黃金墜子,墜子3000元,我在家找了,一直沒找到,估計讓他拽斷扔了,他說我不要臉,我把他鍋砸了,我第二次到他家去是晚上,我氣不過,我找徐某說張某1今天又強行抱我,讓她教育好張某1,徐某不相信,徐某說張某1不會做這事,還說我訛詐她,我要去找村長評理,徐某就打我左臉一巴掌,我就和她撕扯在一起,然后我就昏過去了,事后我聽說楊成剛醫(yī)生來了,我當時不知道他來。張某1在此之前,有兩次想強奸我,都被我喊叫、反抗,他沒有得逞。其中去年正月份一天上午十點多鐘的時候,我給我大哥張傳紅(常年在外打工)家打掃衛(wèi)生,當時就我一個人,我也不知道張某1是什么時候進來的,然后他把我摁在西屋的地上,扒我褲子,內(nèi)褲沒扒掉,我反抗,不讓他扒我褲子,我還大聲喊救命,他才松開我,我就跪著爬出屋,然后我就到我老媽曹珍家,我跟曹珍哭著說“張某1欺負我,扒我褲子,張某1不是人”,曹珍就勸我,讓我去砸張某1家鍋,我沒去砸,當時我也沒有報警,事后我把這事跟張某1老婆徐某講了,徐某當時不相信這事,我把褲子還拿給徐某看了。去年割罷稻,大約八九月份一天下午三四點的時候,我一個人上廁所,廁所在院子外面,用水泥瓦搭的一個棚,我去廁所路上,張某1從后面抱住我,把我摁倒在地上,我腿彎處還磕破了,我當時叫喚,我孩子張某3從門口跑出來,他才松開我,然后我又去找徐某,把張某1摟抱我的事跟她說了,徐某當時說,要是還這樣,就讓我狠打張某1臉,還說我們是一家人,放過張某1,我聽了這話后也沒有報警,這次的事,我閨女張某3知道。這次他到我家欺負我,我男人在外打工,我實在不想忍了,我就報警了。還有就是張某1經(jīng)常白天和晚上趴我家廚房窗戶,偷窺我,我女兒有次洗腳,看見有人趴窗戶,嚇的我女兒直叫喚,我開門出去,發(fā)現(xiàn)只有張某1往家回,還有一次,我在院子里,聽見窗戶有響聲,我打開窗戶,看到張某1在窗戶處,他見我開了窗戶,他就走了。有村民張孝寬看見過,張孝寬前兩天還在問我,為啥張某1趴我家窗戶。我和張某1是鄰居,他家在我家西邊,和我家隔了一戶,也是親戚,平時喊他叔,我跟張某1家沒有任何矛盾,我和張某1關系一般,也就是平時見面打聲招呼。

針對上述證據(jù),控辯雙方質(zhì)證意見如下:

被告人質(zhì)證:楊某說的都是假話,我沒有扒她的衣服。

辯護人質(zhì)證:1.楊某說張某1摟抱、脫她衣服,都是她一人的說法,她在向張某1和張某2說的時候也不一樣;2.她在公安機關陳述的傷情,說的不一致,她在開始沒有提到右上肢的傷情,跟傷情鑒定也不一致,她的陳述出入很大。她說的是她公公報警的,其實是她自己報警的,她對當時的事實陳述不正確;3.有事實可以證明一致的地方,就是她和徐某發(fā)生了激烈的肢體沖突。

公訴人答辯:我們認為被害人報警了,其公公也報警了,被害人是去公安機關報警的,不矛盾。對她公公講的,與對其他人講的不一致,是因為她公公的身份,這是符合常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張某1(9月29日)供述和辯解:昨天下午二點多,我從外面干活回到家找不到我老婆徐某,就到我鄰居楊某家,問楊某可看見我老婆沒有。當時楊某在她家臥室的床上裝被子,我在她臥室門旁邊站著,問她可看見我老婆沒有,她說剛才還看見我老婆在外面。說了以后我就出來回自己家了?;丶液笪以诩以簝?nèi)干活,并把院子大門關上了。過有一個多小時,楊某和她姐姐張某1一起到我家找我,把我家院子門推開了,她說我把她項鏈拽斷了,讓我賠她項鏈。我說沒碰她項鏈,憑啥賠。她先把我家電動車推倒在地,接著又去廚房砸我家鍋,又把我家廚房玻璃砸碎了,我見她這樣,就去砸她家鍋,還把她家一個在插著的鐵門用腳給踹開了。由于張某1把我拉住了,我沒砸到她家的鍋。后來我就回家了,這時我老婆回來問我怎么回事,我沒理她。六點多,我聽楊某和我老婆吵得厲害,我就從家走了,去我大姐家去了,夜里在她家睡的。早上天沒亮,我回到家,聽我老婆說豐港派出所人找我了,讓我去派出所,我今天就來了。我昨天到楊某家除問她一句話,什么都沒干,就走了。我沒在她屋摟她、抱她,沒有扒她褲子,沒打她,沒把她項鏈拽斷,楊某沒有大聲喊救命,她也沒打我,我沒有提出要和她發(fā)生性關系。

9月30日供述和辯解:楊某平時稱呼我叔,她男人在外務工,她一人在家。前天我去她家了,但我沒強奸她。

當庭辯解:我在陽歷9月28日一點多從郭陸灘的張柏嶺回去,我沒有拿鑰匙,門開不開,就去找楊某家找我老婆,我什么都沒有干,我沒有扒她的衣服,也沒有拽她項鏈,我離她有幾米遠,她是誣告我;2016年剛過完年,我借過2000元錢給她,后來我找她要過,她沒有還給我,想跟我發(fā)生關系,還想誣告我;我與她有矛盾,我蓋廁所的時候她不讓我蓋,我安自來水她不讓。

針對上述證據(jù),控辯雙方質(zhì)證意見如下:

被告人質(zhì)證:對我在公安機關的筆錄,沒有異議。

辯護人質(zhì)證:對張某1在公安機關的筆錄,沒有異議。

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筆錄及后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楊某家概貌情況。

針對上述證據(jù),控辯雙方質(zhì)證意見如下:

被告人質(zhì)證:我在院里堂屋大門外,離她的臥室有二、三米遠,未進她入臥室。

辯護人質(zhì)證:沒有異議。

公訴人答辯:就被告人當庭辯解的位置,根本看不到床的位置及楊某在干什么。

針對辯解、辯護意見,辯護人申請出示鑒定意見。

楊某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及后附傷情照片鑒定意見,顯示委托時間2016年9月29日,檢驗日期2016年9月29日;楊某上唇部1×1cm皮下出血,深紅色,右上臂3×1cm皮下出血,深紅色。經(jīng)鑒定,楊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公訴人質(zhì)證:楊某的傷情是客觀事實的,我們也沒有出示該證據(jù),證明楊某的傷情是張某1造成的。

針對被告人辯解意見及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1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護意見。

本院認為

公訴人答辯認為,1.本案中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證實被告人張某1行為構成強奸罪,理由如下:(1)楊某陳述證明其被張某1強行抱住和扒掉褲子,證明張某1有強奸行為,且系未遂,其在事發(fā)后立即向張某1、張某2講,有二人證言證明;楊某陳述此前張某1就有過不軌行為,并向曹某、徐某說過,二人證言可以印證,其中一次被張某3看見,張某3證言可以印證。綜合以上分析,楊某的陳述有相關證言印證,其陳述較客觀、真實;(2)報警及時;(3)相關證言證明楊某與鄰里相互融洽,可以證明楊某人品不錯。同時其與張某1家沒有矛盾,排除楊某借機報復張某1的可能;(4)張某1系楊某家門二叔,從中國傳統(tǒng)及農(nóng)村習俗上講,強奸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若沒有強奸事實,楊某又怎會指控張某1,并肯定張某1將其項鏈拽斷,而不提他人;(5)張某1從楊某家回家后,就關閉房門,正常農(nóng)村習慣,白天是不關大門的,其為何關門,且在楊某到其家鬧事報警后,其未留在家中,而是跑到其姐姐家睡了一晚,是心虛的表現(xiàn)。2.張某1當庭辯解,我們認為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被告人當庭辯解“其與楊某有矛盾,楊某是誣告,楊某想和其發(fā)生性關系,其一直拒絕”,該辯解不成立,就年齡來看,本案中楊某40歲,被告人60歲,楊某若有通奸想法,怎么會找一個大她20歲的男子,且這個男子還是和她相鄰居住的二叔,這樣不僅有悖人倫,而且相鄰很近,容易被人發(fā)現(xiàn),且與被害人楊某陳述、證人徐某證言不一致;(2)被告人當庭辯解說“當天下午,沒拿鑰匙,開不開門,所以才找楊某問可看見徐某在哪”,該辯解也不成立,既然被告人說二家有矛盾,其也不愿意和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那其應該避免和被害人接觸,而為何案發(fā)當天卻又去找楊某問其妻子在哪,既然其沒有鑰匙,后來又是如何進入家門的呢,這足以說明張某1以問事為名,想趁機實施強奸行為為實;(3)被告人辯解“其當時在院里堂屋大門外,未進入臥室”,該辯解也不成立,從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來看,在該位置是看不到臥室內(nèi)床的位置,其又是如何看到楊某在套被子的呢。上述證據(jù)均由偵查機關依法收集,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全案證據(jù)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條,因此,綜合以上分析,可以認定張某1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本院認為,本案案發(fā)后,楊某立即尋求幫助并及時報案,被告人張某1卻有意躲避楊某;楊某相關陳述,有相關證據(jù)予以印證,較為客觀、真實,被告人張某1在偵查階段供述及當庭供述,在“其在楊某家站的位置、說的話、其與楊某之間有矛盾、楊某想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等等方面,不僅其本人供述之間相互矛盾,也與楊某陳述、證人徐某等人證言不一致,而且沒有證據(jù)予以印證;對于楊某所述被侵害的事實,除楊某陳述外,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證人徐某等人證言及現(xiàn)場圖等予以印證。因此,公訴機關結合本案證據(jù)對指控事實的論證,并無不當,予以采納。

本案另有: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1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拘留證、逮捕證,證實被告人張某1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和時間。

上述證據(jù),其形式來源合法,內(nèi)容間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上述事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之發(fā)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張某1在實施強奸犯罪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未遂)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1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張義生提出的被告人張某1無罪及定性問題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葉貽平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悔罪表現(xiàn)、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袁從兵

審判員陳巖

審判員劉康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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