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津0115刑初775號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qū)殭z刑訴[2021]20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提出量刑建議。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3、梁某、張某2、張某1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產(chǎn)保險天津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威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2、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雙華,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孫雪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產(chǎn)保險天津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文輝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5月16日17時45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津B×××**號“大眾”牌小型轎車,沿寶坻區(qū)G509國道自東向西超速行駛至190公里處時,未確保行車安全,遇張某4醉酒后、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沿G509國道自東向西偏南行駛至此,王某某所駕車輛前部右側碰撞張某4所駕車輛后部左側,后其所駕車輛左側前部又與中央隔離帶發(fā)生接觸碰撞,造成張某4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4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jīng)鑒定,張某4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7.38毫克;津B×××**號小型轎車碰撞初瞬時速度為106km/h,兩輪電動車碰撞初瞬時速度為21km/h。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報案并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為證明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若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合理損失,可適用緩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就民事部分,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王某某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產(chǎn)保險天津分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953180元、喪葬費57341元、被撫養(yǎng)人張某3、梁某、張某1生活費216264.6元、處理事故人員交通食宿費15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以上各項經(jīng)濟損失按照80%責任比例賠償共計1073028.48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上述訴訟請求提交了親屬關系證明、身份證、戶口本、駕駛證、行駛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機動車保險單、遺體冷凍存放協(xié)議、火化證、梁某住院病歷、住宿費發(fā)票、加油票據(jù)、飯費票據(jù)、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認罪認罰。針對附帶民事部分,同意按法律規(guī)定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
被告人王某某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并提出:1.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發(fā)后主動報警及撥打120,并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2.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其愿意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犯罪情節(jié)較輕,悔罪態(tài)度好,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王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就附帶民事部分,提出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合理損失應由財產(chǎn)保險天津分公司在保險理賠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在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先行墊付的五萬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應予以返還。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產(chǎn)保險天津分公司辯稱,肇事車輛津B×××**在其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被保險人為王某某,對事故的發(fā)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同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對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合理損失按照70%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5月16日17時45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津B×××**號“大眾”牌小型轎車,沿天津市寶坻區(qū)G509國道自東向西超速行駛至190公里處時,未確保行車安全,遇張某4醉酒后、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沿G509國道自東向西偏南行駛至此,王某某所駕車輛前部右側碰撞張某4所駕車輛后部左側,后其所駕車輛左側前部又與中央隔離帶發(fā)生接觸碰撞,造成張某4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4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jīng)鑒定,張某4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7.38毫克;津B×××**號小型轎車碰撞初瞬時速度為106km/h,兩輪電動車碰撞初瞬時速度為21km/h。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王某某先行墊付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5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
另查明,被害人張某4出生于1981年8月2日,其父張某3出生于1949年5月12日、其母梁某出生于1951年3月10日、其妻張某2出生于1980年6月16日、其子張某1出生于2006年1月11日。其父張某3、梁某另育有兩女張XX(1977年4月2日出生),張X1(1980年3月10日出生)。
津B×××**號“大眾”牌小型轎車登記在被告人王某某名下,該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產(chǎn)保險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其中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0元,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間為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及當事人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案件來源、接警記錄及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表、四網(wǎng)查詢及前科證明,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經(jīng)過情況、本案相關人員基本身份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經(jīng)過、原因、責任等情況,被告人王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張某4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3.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商業(yè)保險保險單,證實津B×××**號“大眾”牌小型轎車登記在被告人王某某名下,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產(chǎn)保險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
4.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親屬關系證明,證實被害人張某4近親屬情況。
5.收條,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墊付人民幣5萬元。
6.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證實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情況和公訴機關對王某某量刑建議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其系被害人張某4之妻,張某4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與張某4育有一子,張某4父母健在,并有兩個姐姐,名叫張XX,張X1。
2.證人張某5的證言,證實2021年5月16日下午5點半,其和王某某每人駕駛一輛小轎車準備去吃飯,當其行駛至時看見王某某駕駛的車輛撞到了公路的中心隔離帶,其下車后看到王某某車輛西側躺著一名男子還倒著一輛電動車。過一會救護車和民警都到了現(xiàn)場。
3.證人何某的證言,證實其和被害人張某4是同事,2021年5月16日下午其和張某4一起吃飯喝酒,當天下午5點多張某4騎電動車離開。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實2021年5月16日17時30分許,其下班準備和同事張某5去吃飯,其二人各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其本人駕駛津B×××**號“大眾”牌小型轎車,沿唐通公路自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時,與一騎電動車男子相撞。事故發(fā)生后,其下車后立即去看該男子情況并撥打了110報警,打了120叫救護車,過會救護車和民警都到了現(xiàn)場。其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四)鑒定意見
1.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送檢的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張某4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87.38mg/100ml;張某4死因為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
2.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碰撞致津B×××**號小型轎車損毀,無法檢測其制動及轉(zhuǎn)向狀況;津B×××**號小型轎車前部右側與兩輪電動車后部左側接觸碰撞;津B×××**號小型轎車左側前部與路南側護欄接觸碰撞;津B×××**號小型轎車事發(fā)時由東向西行駛;兩輪電動車事發(fā)時處于騎行狀態(tài)并由東向西偏南行駛;津B×××**號小型轎車碰撞初瞬時速度為106km/h;兩輪電動車碰撞初瞬時速度為21km/h;本案兩輪電動車為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類。
(五)勘驗、檢查筆錄
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勘驗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六)視聽資料
光盤及制作說明,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及對王某某進行訊問等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未確保行車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犯罪罪名成立。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屬酌定從輕處罰情形。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從輕處罰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對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擔責任。
肇事車輛津B×××**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產(chǎn)保險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合理損失應先由財產(chǎn)保險天津分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再有不足由王某某本人承擔。
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對此次事故責任的認定客觀、公正,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本院確認王某某與張某4的責任比例為80%:20%。
根據(jù)本案證據(jù),本院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認定如下:
(1)死亡賠償金請求953180元,被害人張某4歿年39周歲,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659元/年計算20年即95318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2)喪葬費請求57341元,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每年81324元計算6個月,予以支持40662元,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請求216264.6元。張某4父親張某3出生于1949年5月12日,母親梁某出生于1951年3月10日。張某4死亡時,張某372周歲、梁某70周歲,張某3、梁某育有一子二女分為別張某4、張XX、張X1。張某3、梁某由三人撫養(yǎng),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每年30895元計算,張某3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8年,梁某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10年。張某4與其妻張某2共生育一子張某1,張某1于2006年1月11日出生,由父母二人撫養(yǎng)。張某4死亡時,張某115周歲。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每年30895元計算,張某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3年。經(jīng)核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請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nèi),本院予以支持。
(4)處理事故支出交通食宿費請求15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的汽車加油票據(jù)、住宿費票據(jù)、飯費票據(jù)、高速費、尸體停放及運尸費等轉(zhuǎn)賬記錄等證據(jù)。本院認為,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本院結合處理事故的實際情況,考慮處理事故人員確實產(chǎn)生相應損失,酌情支持3000元。
(5)精神撫慰金請求5萬元,沒有依據(jù),不予支持。
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上述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213106.6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產(chǎn)保險天津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80000元,不足部分1213106.6元-180000元=1033106.6元,由財產(chǎn)保險天津分公司按照80%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即1033106.6元*80%=826485.28元,以上共計1006485.28。因保險金額足以賠付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故被告人王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3、梁某、張某2、張某1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06485.28元,其中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人民幣18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人民幣826485.28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3、梁某、張某2、張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賠償款可直接匯入本院賬戶,匯款時要注明案號及承辦人姓名。戶名: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天津農(nóng)商銀行寶坻中心支行;賬號:90×××36)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俊穎
人民陪審員 何 志
人民陪審員 周桂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曾慶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