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06刑初120號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三部刑訴[2020]15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崇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19年12月22日03時40分許,被告人田某駕駛車牌號為×××的輕型封閉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市豐臺區(qū)京良路新發(fā)地市場經(jīng)營者樂園門前時,與被害人劉某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致使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前部又與由東向西行駛來的張某1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前部接觸,造成三車損壞,致被害人劉某受傷,后因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田某承擔主要責任,被害人劉某承擔次要責任,張某1無責任。
被告人田某于2019年12月22日在現(xiàn)場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民警傳喚到案,到案以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田某及所在單位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田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田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人張某1、谷某、郭某、步某、馮某1、馮某2、張某2證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機動車駕駛證及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被害人劉某戶籍材料、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居民死亡殯葬證、急診病例,北京中邦承達食品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書、在職證明,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被告人田某身份信息,公安機關出具的“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到案經(jīng)過及破案報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節(jié),能夠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故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胡春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李金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