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3刑初877號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刑訴〔2021〕6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茂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4月13日18時許,在北京市順義區(qū)白馬路與天北路路口,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歐曼牌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由北向西行駛時,適有被害人張某1(男,歿年46歲,四川省人)駕駛人力三輪車由北向南行駛,重型自卸貨車右側前部與人力三輪車左側相撞后重型自卸貨車軋過張某1身體,造成張某1死亡、兩車損壞。后劉某某報警,被民警查獲。經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1為無責任。
經鑒定,張某1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檢測,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2mg/100ml。
另,劉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認罪認罰、自首、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酒后駕車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人池某、張某2的證言,呼氣酒精檢測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貨車代理服務合同,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保險單,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被害人身份材料,諒解書,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信息,現(xiàn)場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鑒于被告人劉某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車,酌情對其從重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杜學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杭
書 記 員 康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