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05刑初1321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21〕6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公燕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辯護人丁玉銘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17分許,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街南口處,駕駛×××號解放牌自卸貨車由東向北右轉彎時,其車前部右側將駕駛自行車由東向西駛來的被害人趙某(男,歿年37歲,北京市人)連人帶車撞倒,右前輪將趙某輾軋,造成趙某受傷,兩車損壞。被害人趙某經(jīng)醫(yī)院救治無效于當日死亡。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邱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邱某某于事故發(fā)生后報警,后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于2020年12月1日自動到案,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邱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趙某的親屬人民幣10.5萬元,取得諒解。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證人證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人邱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等證據(jù)材料,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邱某某當庭對指控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表示認罪認罰。
辯護人對指控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其辯護意見為:邱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對被害人親屬進行了補償,建議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9月15日15時17分許,被告人邱某某駕駛車牌號×××的解放牌自卸貨車,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街南口處由東向北轉彎時,車輛前部右側將騎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害人趙某(男,歿年37歲,北京市人)連人帶車撞倒,貨車右前輪將趙某輾軋,造成趙某受傷,兩車損壞。被告人邱某某于事故發(fā)生后報警,趙某經(jīng)醫(yī)院救治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邱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后邱某某補償了被害人親屬人民幣10.5萬元,并取得對方諒解。后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邱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自動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安全意識淡薄,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刑法,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邱某某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認罪認罰,對被害人親屬進行了一定補償并取得對方諒解,故本院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邱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清岱
人民陪審員 田春瑩
人民陪審員 孫麗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鄭淑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