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09刑初165號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門檢刑訴〔2021〕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曉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譚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申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5月18日20時26分,被告人邵某某酒后無證駕駛其灰色面包車(車牌號×××)由北向南行駛至本市門頭溝區(qū)新橋大街影劇院門前時,將正在從人行橫道過馬路的被害人張某4、張某1夫婦二人撞倒,未停車逃離現(xiàn)場。次日2時許,張某4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交通部門認定,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4、張某1無責任。經(jīng)鑒定:張某4屬于創(chuàng)傷性休克合并血氣胸死亡;張某1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10mg/100ml;邵某某駕駛的面包車車速高于72.2千米/小時低于84.3千米/小時。
同日22時許,被告人邵某某在本市門頭溝區(qū)東辛房東街巴江涮肉館西側其車內被民警抓獲,到案后拒不供述其罪行。后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罪不認罰。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司法鑒定意見書、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監(jiān)控錄像、到案經(jīng)過證明材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且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某某具有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訴稱,由于被告人邵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其經(jīng)濟損失,故其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賠償醫(yī)療費79034.85元、住院期間護理費3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20000元、日常陪護護理費264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3000元、子女誤工費5260元,共計人民幣148494.85元,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就張某4被撞導致死亡產(chǎn)生的損失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賠償醫(yī)療費4474.27元、死亡賠償金763774元、喪某29460元(已支付30000元),交通費684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共計人民幣898392.27元,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提供了人事檔案情況摘抄表、戶口簿、收費票據(jù)、收費明細、病歷等證據(jù)。
被告人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對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的訴訟請求表示目前無力賠償,由法院依法判決。其辯護人亦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邵某某系初犯;2、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較好;3、被告人邵某某家庭貧困,在家屬幫助下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人民幣三萬元,愿意盡力賠償。綜上,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邵某某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辯稱:1、×××在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期限為2021年3月4日0時至2022年3月3日24時。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為18萬元,醫(yī)療費用限額18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2、保險公司同意在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賠償18萬元,支付給張某4的家屬。3、醫(yī)療費憑票支付。4、因為邵某某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財產(chǎn)損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財產(chǎn)損失2000元,不予賠償,并且保險公司賠付三者之后有權追償邵某某。5、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為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險公司不予賠償。6、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家屬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shù)姆秶?、非醫(yī)保用藥保險公司承擔90%的金額。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1年5月18日20時26分,被告人邵某某酒后無證駕駛其灰色面包車(車牌號×××)由北向南行駛至本市門頭溝區(qū)新橋大街影劇院門前時,將正在從人行橫道過馬路的被害人張某4、張某1夫婦二人撞倒,未停車逃離現(xiàn)場。次日2時許,張某4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交通部門認定,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4、張某1無責任。經(jīng)鑒定:張某4屬于創(chuàng)傷性休克合并血氣胸死亡;張某1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經(jīng)檢驗,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10mg/100ml;經(jīng)鑒定,邵某某駕駛的面包車車速高于72.2千米/小時低于84.3千米/小時。
同日22時許,被告人邵某某在本市門頭溝區(qū)東辛房東街巴江涮肉館西側其車內被民警抓獲,到案后拒不供述其罪行。后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罪不認罰。
經(jīng)查,被告人邵某某名下的×××在英大泰和公司投保交強險,期限為2021年3月4日0時至2022年3月3日24時,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張某4(1951年11月3日出生)的父親、母親在事發(fā)前均已亡故,張某4與張某1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張某2、一女張某3。
2021年5月31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家屬幫助下賠償被害人張某4家屬喪某人民幣30000元。
由于被告人邵某某的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遭受如下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79034.85元、護理費7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2150元、交通費112元;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遭受如下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4708.27元、死亡賠償金763774元、喪某26443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證人高某、王某、劉某、張某5、鄭某的證言,監(jiān)控錄像,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受案登記表,“110”接警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病例材料,司法鑒定意見書,檢驗報告,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戶籍材料,到案經(jīng)過證明材料,醫(yī)療費收據(jù)及發(fā)票,診斷證明,住院病歷,戶口本,張某4人事檔案情況摘抄表,收據(jù),聲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邵某某系初犯且在家屬幫助下賠償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某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公訴意見及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于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由于被告人邵某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邵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應予賠償。原告人張某1要求被告人邵某某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其要求被告人邵某某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賠償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過高部分不予支持。其中,原告人張某1要求被告人邵某某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賠償其3000元交通費的訴訟請求,交通費僅支持原告人張某1本人的部分,原告人張某1未就實際發(fā)生的交通費用提供證據(jù),本院結合其病歷、居住地和其自身陳述酌情判決。原告人張某1要求被告人邵某某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按照張某1住院期間每天300元的標準賠償12天護理費3600元,出院后按照每月22天,每天200元的標準賠償6個月的護理費264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結合其傷情診斷對其住院期間護理期及護理費標準予以確認,對其出院后的護理費標準酌情確定,但其主張出院后的護理期過長,本院綜合其提供的出院診斷證明書和傷情酌情確定其護理期為一個月;原告人張某1要求被告人邵某某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按照2020年城鎮(zhèn)居民消費支出41726元/年賠償6個月營養(yǎng)費共計20000元的訴訟請求,其主張的營養(yǎng)期及營養(yǎng)費標準均過高,本院綜合其出院診斷證明、病歷和傷情酌情確定為住院期間及出院后一個月共計43天,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原告人張某1要求被告人邵某某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賠償精神撫慰金、子女誤工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釋明,張某1自愿放棄對其傷情進行傷殘鑒定,本院不持異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要求被告人邵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由于被告人邵某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邵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應予賠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要求被告人邵某某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其要求被告人邵某某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賠償喪某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過高部分不予支持,即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要求被告人邵某某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按照每月9910元的標準賠償其六個月共計29460元喪某的訴訟請求,其主張標準過高,本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確定應予賠償?shù)臄?shù)額。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要求被告人邵某某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賠償其684元交通費的訴訟請求,因其中234元救護車收費票據(jù)應歸入醫(yī)療費,本院予以支持并入醫(yī)療費金額,其中450元醫(yī)療轉運服務費應歸入喪某項目,因前述喪某已足額確認,對其該部分損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要求被告人邵某某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公司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七萬一千六百九十六元八角五分,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醫(yī)療費、喪某、死亡賠償金共計人民幣六十一萬四千九百二十五元二角七分。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醫(yī)療費人民幣一萬八千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死亡賠償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胡前程
人民陪審員 王立君
人民陪審員 王立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郭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