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遼0181刑初143號
新民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偵監(jiān)刑訴[2020]4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洪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15年8月份,被告人孫某某借用遼寧萬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資質參與沈陽市大東區(qū)老舊小區(qū)的改造工程投標,通過劉某、楊旗等人串通招標人,中標沈陽市2015年第二批改善舊住宅區(qū)居住環(huán)境建設工程(大東區(qū),中標金額2102805.65元;2、2015年9月份,被告人孫某某借用沈陽吉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資質參與沈陽市大東區(qū)老舊小區(qū)的改造工程投標,通過劉某、楊旗等人串通招標人,中標沈陽市大東區(qū)2015老舊小區(qū)庭院改造、環(huán)境提升工程二標段,中標金額:2042980.73元;3、2019年5月份,被告人孫某某通過劉某得知2019年大東區(qū)老舊小區(qū)改造工程招標后,借用沈陽吉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又通過中晟升博集團有限公司遼寧辦事處負責人楊某1借用中晟升博集團有限公司、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蘇東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三家的資質,參與沈陽市大東區(qū)2019年老舊小區(qū)改造提質工程5、7標段的圍標,通過劉某、楊旗等人串通招標人,沈陽吉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沈陽市大東區(qū)2019年老舊小區(qū)改造提質工程7標段,中標金額2632898.61元。
公訴機關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孫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表示沒有異議,并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具結。
經審理查明:1、2015年8月份,被告人孫某某借用遼寧萬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資質參與沈陽市大東區(qū)老舊小區(qū)的改造工程投標,通過劉某、楊旗等人串通招標人,中標沈陽市2015年第二批改善舊住宅區(qū)居住環(huán)境建設工程(大東區(qū),中標金額2102805.65元;2、2015年9月份,被告人孫某某借用沈陽吉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資質參與沈陽市大東區(qū)老舊小區(qū)的改造工程投標,通過劉某、楊旗等人串通招標人,中標沈陽市大東區(qū)2015老舊小區(qū)庭院改造、環(huán)境提升工程二標段,中標金額:2042980.73元;3、2019年5月份,被告人孫某某通過劉某得知2019年大東區(qū)老舊小區(qū)改造工程招標后,借用沈陽吉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又通過中晟升博集團有限公司遼寧辦事處負責人楊某1借用中晟升博集團有限公司、四川致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蘇東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三家的資質,參與沈陽市大東區(qū)2019年老舊小區(qū)改造提質工程5、7標段的圍標,通過劉某、楊旗等人串通招標人,沈陽吉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沈陽市大東區(qū)2019年老舊小區(qū)改造提質工程7標段,中標金額2632898.61元。
上述事實,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口信息,指定管轄的批復,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營業(yè)執(zhí)照,轉賬記錄,招投標文件,證人吉某、楊某1、段某、任某、叢某、聞某、吳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另案處理的劉某、楊旗的供述材料,訊問被告人錄音錄像光盤等證據(jù)證實,以上證據(jù)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作為項目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串通投標罪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孫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并繳納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戴 兵
審 判 員 李中華
人民陪審員 薛靜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