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蘇義飛:根據(jù)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期間,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依據(jù)《(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為玩忽職守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對輔警進行襲擊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協(xié)助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據(jù)《(2022年)浙江省公檢法辦理襲警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楊萬明《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與適用》第280頁: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襲擊輔警的情形。警務輔助人員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備執(zhí)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zhí)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jiān)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場,輔警是配合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對輔警進行襲擊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認定為防害公務罪。如果警察不在場,因輔警不具有執(zhí)法主體資格,也不屬于妨礙公務罪的行為對象,對輔警襲擊造成傷害結果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353頁:行為人可能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合法性產生認識錯誤。這種認識錯誤屬于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影響故意的成立。因而不成立本罪。以警察先行拘留現(xiàn)行犯為例,如果行為人誤認為警察拘留了守法公民而以暴力、威脅進行阻礙的,明顯屬于事實認識錯誤,不成立本罪。
第1354頁: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對方(即被執(zhí)行者如被逮捕者)實施的一般暴力、威脅行為,因為沒有期待可能性,而不宜認定為妨害公務罪。更不能將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對方所實施的擺脫、掙脫行為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即使掙脫行為形成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暴力,也不得認定為妨害公罪。對于公民因合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fā)生輕微沖突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2024年)曹某危險駕駛案-為抗拒民警控制而實施甩手、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為的定性及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把握:在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行為人為擺脫控制、逃避抓捕等實施甩手、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為,危害不大的,不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暴力襲擊”,不構成襲警罪。
(2023年)以投擲點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礙城管隊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以放火的方式實現(xiàn)其他犯罪目的的行為屬牽連犯,處理原則是擇一重罪論處,但適用該原則應以一行為觸犯數(shù)罪名為前提,即該行為須同時符合數(shù)罪的構成要件。放火罪是刑事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在量刑上與妨害公務罪差距較大,在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認定應當慎重。若投擲點燃汽油瓶的行為明確指向在場執(zhí)行公務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這一特定對象,且在當時的客觀環(huán)境下尚不足以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不構成放火罪;該行為沒有造成重傷后果,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2024年)范某某妨害公務案-依法配合民警執(zhí)行職務的輔警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在人民警察在場的情況下,輔警配合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對輔警進行襲擊,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2024年)江某祥襲警案-暴力襲擊正在執(zhí)行職務輔警人員的定性:輔警不能單獨構成襲警罪的對象。行為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的輔警的,不構成襲警罪,視情可構成妨害公務罪等犯罪。
[第1619號]范某文妨害公務案-襲警罪的司法適用:同時暴力襲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和正在配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開展工作的輔警,雖然分別針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和輔警實施襲擊行為,但兩個行為之間存在相同的故意,都是為了阻止、排除對方執(zhí)行職務,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處理,認定襲警罪一罪,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第1618號]王某某襲警、危險駕駛案-相對人被追截過程中襲警行為的罪責認定:被告人在民警撞擊別停其車的時候突然加速超越警車,其中有撞擊警車的行為,但撞擊力度不強,無論從車速還是撞擊方向看都不太可能造成民警人身傷害,事實上本案中民警也未受傷(本案警車損失經鑒定為4000余元),被告人的行為尚未達到嚴重危及民警安全的程度,故僅構成襲警罪的基本犯。
(2025年)李某德襲警案-襲警罪中“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認定:“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是襲警罪客觀構成要件中的限制性條件。其中, “正在”是時間性要求,指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全過程,與警察職務的執(zhí)行具有密切聯(lián)系的活動都應當納入“正在”范疇,包括具有緊迫性、緊密性、連續(xù)性的執(zhí)行職務準備活動;但事后襲擊不屬于該范疇。“依法”是合法性要求,對職務行為合法性的判斷應當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入手,兩者缺一不可。
(2024年)暴力沖卡抗拒檢查的,應數(shù)罪并罰: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且在量刑時體現(xiàn)從嚴懲處。
(2025年)馬某凱襲警案-襲警罪中“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認定:“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不應機械地理解為執(zhí)行職務的現(xiàn)場或者當時,而應涵蓋從開始到結束的全過程,在該期間內一切與警察執(zhí)行職務有密切聯(lián)系的活動,如警察出警前往現(xiàn)場途中及執(zhí)行完畢歸隊途中等,均應納入“正在”的范疇。
(2024年)王某襲警案-行為人犯襲警罪后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酌情從寬處罰:襲警案件不宜適用刑事和解,但行為人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節(jié)仍然是其主動認罪、悔罪態(tài)度的重要反映,是其人身危險性降低的表征。對于行為人犯襲警罪后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酌情從寬處理。
【第205號】聚眾以暴力手段搶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設備應如何定性:以對抗執(zhí)法的故意和目的,聚眾以暴力在中途攔截執(zhí)法車輛,公然奪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設備,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特征,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欲強行奪回的制假設備,是犯罪工具,雖屬不法財產,但畢竟為被告人所有。搶回自有物品與強占他人所有或公有財物顯然不同,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1589號]林某襲警案-襲警行為人主動給予受害民警民事賠償并取得民警個人諒解的,能否予以從寬處罰:民警個人可對造成其人身損害的行為人表示諒解, 但無權處分受損的國家公權力和正常管理秩序,亦無權代表國家“原諒”襲警行為人,因此不足以對林某從寬處罰。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十六)妨害公務罪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jié)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損毀財物數(shù)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妨害公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zhí)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妨害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妨害公務造成交通堵塞,影響社會秩序的。
(4)持械妨害公務的。
(5)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3.因執(zhí)行公務行為不規(guī)范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jù)妨害公務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物損毀情況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單處罰金的,一般判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5.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綜合考慮妨害公務的手段、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物的毀損及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①執(zhí)行公務行為明顯不當?shù)模?/p>
②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煽動群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執(zhí)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
③妨害公務致國家工作人員一人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④妨害公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jù)等嚴重后果的;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⑤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十六)妨害公務罪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jié)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依法單處罰金的,根據(jù)妨害公務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物毀損情況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4.構成妨礙公務罪的,綜合考慮妨害公務的手段、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物的毀損及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襲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暴力襲擊”:
(一)實施撕咬、掌摑、踢打、抱摔、投擲物品等行為,造成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二)實施打砸、毀壞、搶奪人民警察乘坐的車輛、使用的警械等行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與人民警察發(fā)生輕微肢體沖突,或者為擺脫抓捕、約束實施甩手、掙脫、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為,危害不大的,或者僅實施辱罵、諷刺等言語攻擊行為的,不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暴力襲擊”。
第二條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工具的;
(二)駕駛機動車撞擊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車輛的;
(三)其他嚴重暴力襲擊行為。
第三條 實施襲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人民警察輕傷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犯罪嫌疑人脫逃、關鍵證據(jù)滅失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三)糾集或者煽動多人襲警的;
(四)襲擊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對于人民警察執(zhí)法活動存在過錯,在認定行為人暴力襲擊行為是否構成襲警罪時,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執(zhí)法過錯程度等因素,依法妥當處理。
人民警察執(zhí)法活動存在嚴重過錯的,對行為人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執(zhí)法過錯較大,襲擊行為暴力程度較輕、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襲擊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第五條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六條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七條 行為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但未實施暴力襲擊行為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對在非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襲擊,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以襲警罪定罪處罰。
對非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報復性暴力襲擊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等規(guī)定的,依照相應犯罪從重處罰。
第八條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同時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以襲警罪從重處罰。
第九條 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構成襲警罪、妨害公務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綜合考慮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xiàn)、賠償損失情況、行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認為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從寬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關行為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對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guī)定認定,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等部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2022年最高檢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標準在辦案實踐中如何把握等問題的解答
司法實踐中在適用襲警罪時,應重點把握以下四點:
1. 襲警罪與妨害公務罪之間是一般法條與特殊法條的關系,襲警罪是妨害公務罪的特殊法條。當行為人使用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時,適用襲警罪;當行為人使用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非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適用妨害公務罪。
2. 準確界定暴力的對象。襲警罪中的暴力是指狹義的暴力,即僅指針對人身的暴力,不包括對物的暴力或者是通過對物的暴力間接傷害人身的情形。2020年“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一條明確了下列兩種情形屬于“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一是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二是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277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對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符合刑法第277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處罰。
3. 嚴格把握暴力的程度。刑法第277條第五款并未以“情節(jié)嚴重”等危害后果作為入刑標準,對襲警情節(jié)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 精準把握暴力的后果。對于實施暴力襲警行為,不能以是否造成民警輕微傷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暴力行為只要足以達到阻礙公務執(zhí)行的程度即可,不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的結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zhí)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
二、對下列暴力抗拒執(zhí)行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一)聚眾哄鬧、沖擊執(zhí)行現(xiàn)場,圍困、扣押、毆打執(zhí)行人員,致使執(zhí)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毀損、搶奪執(zhí)行案件材料、執(zhí)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zhí)行器械、執(zhí)行人員服裝以及執(zhí)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zhí)行,致使執(zhí)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三、負有執(zhí)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yè)編制人員依法執(zhí)行行政執(zhí)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
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yè)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執(zhí)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zhí)法活動的事業(yè)編制人員執(zhí)行行政執(zhí)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一、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明確法律底線
(四)阻礙執(zhí)行職務。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guī)定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xié)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或者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構成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草原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fā)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第八條第二款 有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又實施走私、妨害公務等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理。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 負有執(zhí)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同時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襲警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是指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行使《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職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而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為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
第五條 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暴力襲擊”,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 撕咬、拳擊、肘擊、踢踹、掌摑、掐頸、抱摔、拖拽、沖撞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的肢體動作的;
(二) 攻擊民警頭部、臉部、襠部等要害部位的;
(三) 對民警投擲石塊、手機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
(四) 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五) 其他明顯、主動的攻擊行為。
第六條 實施暴力襲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一) 使用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的;
(二) 駕駛機動車沖撞、碾軋、拖拽、剮蹭民警的;
(三) 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第七條 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未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不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暴力襲擊”,一般不應以襲警罪追究刑事責任,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 拉扯、推搡、抓撓、拍打、摟抱、貼靠等針對民警身體非要害部位的;
(二) 污損、辱罵等侮辱行為;
(三) 圍困、阻攔、哄鬧等聚眾造勢的;
(四) 在強制傳喚、拘留、逮捕等過程中,行為人為擺脫控制、逃避抓捕實施的甩手、蹬腿等消極抵抗行為,未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五) 在對醉酒人員采取保護性措施過程中,醉酒人員實施的不針對特定對象的擺臂、揮手等行為,未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六) 其他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民警實施消極抵抗行為,未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
(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協(xié)助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
(三) 實施打砸、毀壞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執(zhí)法記錄儀、警務通、對講機等警用裝備,造成較大數(shù)額財產損失的;
(四) 采用其他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的。
第九條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 在辦案區(qū)、調解室等公安機關辦公場所以及私人住宅、酒店房間、警用車輛等空間內,襲警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 在調處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糾紛過程中,糾紛當事人不服從民警指令,與民警發(fā)生輕微肢體沖突的;
(三) 具有其他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情形的。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部分失效)
一、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jié)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實施暴力襲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
3.妨害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jù)等嚴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三、駕車沖撞、碾軋、拖拽、剮蹭民警,或者擠別、碰撞正在執(zhí)行職務的警用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暴力襲警,致使民警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四、搶劫、搶奪民警槍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以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為執(zhí)行職務。
六、在民警非執(zhí)行職務期間,因其職務行為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等規(guī)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據(jù)襲警的具體情節(jié)酌情從重處罰。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加強協(xié)作配合,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快速處理、準確定性、依法嚴懲。一要依法及時開展調查處置、批捕、起訴、審判工作。民警對于襲警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據(jù)現(xiàn)場條件,妥善保護案發(fā)現(xiàn)場,控制犯罪嫌疑人。負責偵查辦理襲警案件的民警應當全面收集、提取證據(jù),特別是注意收集民警現(xiàn)場執(zhí)法記錄儀和周邊監(jiān)控等視聽資料、在場人員證人證言等證據(jù),查清案件事實。對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傷、財產損失的,依法進行鑒定。在處置過程中,民警依法依規(guī)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襲警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襲警案件,應當從嚴掌握無逮捕必要性、犯罪情節(jié)輕微等不捕不訴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對于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盡快予以批捕、起訴。對于襲警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判,嚴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二要依法適用從重處罰。暴力襲警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準確認識襲警行為對于國家法律秩序的嚴重危害,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要綜合考慮襲警行為的手段、方式以及對執(zhí)行職務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不適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調解。對于構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給予民事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的,在酌情從寬時,應當從嚴把握從寬幅度。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雖具有上述酌定從寬情節(jié)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三要加強規(guī)范執(zhí)法和法制宣傳教育。人民警察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標準正確履職,特別是要規(guī)范現(xiàn)場執(zhí)法,以法為據(jù)、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謹慎使用強制措施和武器警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依法辦案的同時,要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對于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視情通過新聞媒體、微信、微博等多種形式,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情況,澄清事實真相,并結合案情釋法說理,說明襲警行為的危害性。要適時公開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向社會揭露襲警行為的違法性和嚴重危害性,教育人民群眾遵紀守法,在全社會樹立“敬畏法律、尊重執(zhí)法者”的良好法治環(huán)境。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2020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公安廳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的通告
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采取防疫、檢疫、隔離等應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七)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襲警罪
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