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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5-01-05   閱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wǎng)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蘇義飛: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應從重處理,不再涵蓋城市快速路。

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516頁:超標電動自行車雖然符合摩托車的技術條件,但不宜認定為機動車,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不成立危險駕駛罪。

2021-07-17檢答網(wǎng)集萃-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危險駕駛案件,已經(jīng)作出相對不起訴,公安機關是否能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舉輕以明重,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飲酒駕駛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而構成犯罪的作了不起訴,如果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明顯不公平。


(2024年)馬某危險駕駛案-因被害方賠償訴求明顯不合理且拒不提供損失證明,導致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的,不屬于“未賠償損失”:因事故相對方要求的賠償數(shù)額明顯超出合理范圍,且拒不提供相應損失證明,經(jīng)調解雙方未能就賠償數(shù)額達成一致的,不屬于前述因“未賠償損失”而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對被告人可依法適用緩刑。

(2024年)汪某秋危險駕駛案-“五年內(nèi)曾因飲酒后駕駛”以實施上一次酒駕行為之日起計算:從統(tǒng)一執(zhí)法司法標準和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考慮,應當自行為人實施上一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之日起計算“五年內(nèi)”的區(qū)間,而不以受到行政處罰之日起計算。

(2024年)醉駕造成交通事故,對方放棄賠償要求的,可以適用緩刑:醉駕被告人與對方積極協(xié)商,對方放棄賠償要求的,其效果等同于取得諒解,不能以未賠償損失而排除適用緩刑。

(2024年)無證駕駛摩托車的不屬于從重處理情形: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除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的,不再屬于從重處罰的情形,審判時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

(2024年)“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情形的認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情形,是指自始未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不包括曾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后,該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情形。

(2024年)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認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應指自始未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

(2023年)駕駛證被吊扣、滯留期間繼續(xù)駕車的,應當視為無證駕駛駕駛證被吊扣、滯留期間繼續(xù)駕車的行為,應當視為無證駕駛。

(2024年)在高速公路上醉駕的認定和量刑:實踐中一般將高速公路收費站作為判斷進出高速公路的起點和終點。對在高速公路上醉駕,不具有《意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一般不適用緩刑情形的,可依法適用緩刑。

(2024年)以非暴力手段拒絕現(xiàn)場酒精檢測的緩刑適用:被告人抗拒檢查的行為雖應被從重處理,但倘若不具備暴力因素,則仍可以適用緩刑。

(2024年)醉駕行經(jīng)城市快速路不屬于從重處理情形: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 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重處罰。202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 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應從重處理,不再涵蓋城市快速路,審判時應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

(2024年)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量刑處理: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應從重處理,但不屬于《意見》規(guī)定的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2024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可適用緩刑的情形:醉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般不適用緩刑,非一律不適用緩刑。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要綜合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在充分評價從嚴、從寬情節(jié)的基礎上,作出總體從嚴或總體從寬的裁判,充分體現(xiàn)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

(2024年)盜竊前科不宜作為“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在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時,以往的前科劣跡作為從重處罰情形已進行類型化限定,之前的行政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需要與本次犯罪行為具有同類性或一致性,僅包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以及危險駕駛行為。雖然《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 了“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這一兜底條款,為司法預留了一定空間,但應按照同類解釋規(guī)則,參照同條款已經(jīng)明確列舉的情形確定適用范圍,且原則上應當慎用。

(2024年)以快速駛離方式通過酒駕檢查崗不屬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遇到酒駕檢查由于緊張害怕,采取鎖車、掉頭、拐彎、棄車逃跑、偽裝停車入庫等手段逃避檢查,未對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chǎn)造成損害,可以不認定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檢查”。

(2024年)未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檢查且情節(jié)較輕行為的處理:被告人抗拒檢查的行為雖應被從重處理,但倘若不具備暴力因素,則仍可以適用緩刑。對于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原則上限于第十四條列舉的情形,不 能隨意擴大適用范圍。

(2024年)醉酒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認定和處理:對醉酒駕駛重型載貨汽車從重處理的,不考慮該類車輛是否實際載貨。

(2024年)逃避檢查的量刑處理:《意見》第十四條第七項將“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規(guī)定為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據(jù)此,對于未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被告人,可依法適用緩刑。

(2023年)連續(xù)采取多種嚴重交通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于危害程度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guī)定的“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的危險程度相當?shù)奈kU駕駛行為,可考慮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024年)具有兩項以上一般不適用緩刑情形的處理:具有《意見》規(guī)定的兩項以上一般不適用緩刑情形的被告人,雖同時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情形,原則上總體從嚴,判處實刑,可在具體刑期和罰金數(shù)額的確定上體現(xiàn)適當從寬。

(2024年)暴力沖卡抗拒檢查的,應數(shù)罪并罰: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且在量刑時體現(xiàn)從嚴懲處。

(2024年)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二次飲酒的處理規(guī)則:對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造成事故后逃離現(xiàn)場、指使他人頂替,返回現(xiàn)場后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又二次飲酒,足以認定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應以其二次飲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jù)。

(2024年)對短距離醉駕行為的處理應區(qū)別對待:對于不是出于挪車、停車入位或者交由他人接替駕駛等目的,而是為了長距離交通目的上道路行駛的,即便在停車場短距離行駛時被查獲,也不屬于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

(2023年)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qū)分: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qū)分:危險駕駛罪的危險駕駛行為,是否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是二者區(qū)分的關鍵。一般認為,“其他危險方法”僅限于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shù)姆椒?,不泛指所有具備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方法。

【第893號】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動車位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06.7毫克/100毫升。對于為挪動車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行駛距離較短、速度較慢、未發(fā)生嚴重后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第四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jīng)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guī)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送檢。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jù)。

犯罪嫌疑人經(jīng)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jù)。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jù)。

第五條 醉駕案件中“道路”“機動車”的認定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道路”“機動車”的規(guī)定。

對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廠礦、校園、居民小區(qū)等單位管轄范圍內(nèi)的路段是否認定為“道路”,應當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作為判斷標準。只允許單位內(nèi)部機動車、特定來訪機動車通行的,可以不認定為“道路”。

第六條 對醉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審:

(一)因本人受傷需要救治的;

(二)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羈押的;

(三)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

(五)其他需要取保候審的情形。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jiān)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條 辦理醉駕案件,應當收集以下證據(jù):

(一)證明犯罪嫌疑人情況的證據(jù)材料,主要包括人口信息查詢記錄或者戶籍證明等身份證明;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記錄;犯罪前科記錄、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行政處罰記錄、本次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二)證明醉酒檢測鑒定情況的證據(jù)材料,主要包括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標定證書、血液樣本提取筆錄、鑒定委托書或者鑒定機構接收檢材登記材料、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鑒定意見通知書等;

(三)證明機動車情況的證據(jù)材料,主要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記錄、機動車照片等;

(四)證明現(xiàn)場執(zhí)法情況的照片,主要包括現(xiàn)場檢查機動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提取與封裝血液樣本等環(huán)節(jié)的照片,并應當保存相關環(huán)節(jié)的錄音錄像資料;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還應當收集以下證據(j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飲酒、駕駛機動車有爭議的,應當收集同車人員、現(xiàn)場目擊證人或者共同飲酒人員等證人證言、飲酒場所及行駛路段監(jiān)控記錄等;

(二)道路屬性有爭議的,應當收集相關管理人員、業(yè)主等知情人員證言、管理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等;

(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收集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路段監(jiān)控記錄、人體損傷程度等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等;

(四)可能構成自首的,應當收集犯罪嫌疑人到案經(jīng)過等材料;

(五)其他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jù)材料。

第八條 對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提取、封裝、保管、送檢、鑒定等程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鑒定規(guī)則等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安機關提取、封裝血液樣本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血液樣本提取、封裝應當做好標記和編號,由提取人、封裝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樣本提取筆錄上簽字。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的,應當注明。提取的血液樣本應當及時送往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送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保管檢材并在五個工作日內(nèi)送檢。

鑒定機構應當對血液樣品制備和儀器檢測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送檢血液樣本后三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有關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進行鑒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單位。

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證據(jù)使用的,辦案單位應當自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jīng)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予以排除:

(一)血液樣本提取、封裝、保管不規(guī)范的;

(二)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程序送檢、出具鑒定意見的;

(三)鑒定過程未按規(guī)定同步錄音錄像的;

(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規(guī)范的取證行為的。

三、刑事追究

第十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五)服用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七)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yè)務且載有師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九)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十)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十一)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十二)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jù)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十三)二年內(nèi)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十四)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五)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一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寬處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認罪認罰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的;

(四)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三)在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四)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五)其他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醉駕案件,人民檢察院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認為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

(八)五年內(nèi)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九)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第十五條 對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醉駕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shù)額。起刑點一般不應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的罰款數(shù)額;每增加一個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罰金。

第十六條 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醉駕被現(xiàn)場查獲后,經(jīng)允許離開,再經(jīng)公安機關通知到案或者主動到案,不認定為自動投案;造成交通事故后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調查的,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第十八條 根據(jù)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處理的案件,可以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接受安全駕駛教育、從事交通志愿服務、社區(qū)公益服務等情況作為作出相關處理的考量因素。

第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前,給予行為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根據(jù)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給予行為人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據(jù)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處理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或者司法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四、快速辦理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xié)作配合,在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簡化辦案流程,縮短辦案期限,實現(xiàn)醉駕案件優(yōu)質高效辦理。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醉駕案件,一般應當適用快速辦理機制:

(一)現(xiàn)場查獲,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沒有爭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

(四)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適用快速辦理機制辦理的醉駕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在立案偵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取保候審期限尚未屆滿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受案機關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由公安機關繼續(xù)執(zhí)行原取保候審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醉駕被告人擬提出緩刑量刑建議或者宣告緩刑的,一般可以不進行調查評估。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委托社區(qū)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受委托方應當及時向委托機關提供調查評估結果。

第二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醉駕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簡化文書。

具備條件的地區(qū),可以通過一體化的網(wǎng)上辦案平臺流轉、送達電子卷宗、法律文書等,實現(xiàn)案件線上辦理。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二)危險駕駛罪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以其他車輛為追逐對象,或者以較短時間通行某段道路為追逐目標,采取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相互追逐、曲線穿行等方式,競時競速競技行駛,情節(jié)惡劣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行為危險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追逐競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60公里/小時,時速每提高10%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駕駛非法改裝、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故意道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或者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在城市道路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飲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的;多次或者聚眾追逐競駛的;組織追逐競駛的;逃避、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發(fā)生非單方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具有追逐競駛等其他危險駕駛行為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校車、危險品運輸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或者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駕駛,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已經(jīng)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或者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及積極賠償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在量刑時充分體現(xiàn)從寬處罰政策。

對于具有緊急就醫(yī)、見義勇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適當從寬把握,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3.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危害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1)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十五人以上的,每增加額定乘員10%或者每增加五人。

(2)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十人以上的,每增加額定乘員10%或者每增加三人。

(3)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七人以上,每增加額定乘員10%或者每增加二人。

(4)駕駛載客汽車以外的機動車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違反規(guī)定載客,實際載員達到十人以上,每超過二人。

(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90公里/小時的,時速每增加20%。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60%且行駛速度超過60公里/小時的,時速每增加20%。

(7)通過鐵路道口或者設有窄路、窄橋、急彎路、掉頭、轉彎、下陡坡、傍山險路、連續(xù)下坡、連續(xù)彎路、注意路面結冰等標志的道路,或者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能見度在50米以內(nèi)的不利氣象條件時,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40公里/小時的,時速每增加20%。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危險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吸食、注射毒品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環(huán)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輕傷、公私財產(chǎn)損失五萬元以上,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每增加輕傷一人或者公私財產(chǎn)損失每增加五萬元。

(2)裝載危險化學品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50%以上,每增加10%。

(3)符合本罪第3條第2款第(5)(6)(7)項規(guī)定時速行駛情形的,時速每增加20%。

(4)曾因違反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受過刑事追究或者在二年內(nèi)被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5.本罪的宣告刑期可具體到十五日,經(jīng)基準刑調節(jié)后不滿整月刑期的,可按照整月或者十五日就低確定刑期,最低不少于一個月。

6.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根據(jù)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認罪悔罪態(tài)度情況,決定罰金數(shù)額。判處拘役一個月的,并處一千元至三千元罰金;拘役刑期遞增的,按照比例確定相應罰金數(shù)額。

7.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②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雖然未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但具有本罪名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從重處罰情形的;

③曾二次以上因危險駕駛行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行政處罰的;

④其他不應適用緩刑的情形。

(2)對具有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又具有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及積極賠償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綜合考量;從輕處罰情節(jié)更為突出,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2019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醉駕”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   

第二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個月刑期。   

第三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發(fā)生非單方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具有追逐競駛等其他危險駕駛行為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校車、危險品運輸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或者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駕駛,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駕駛,明知是不符合安檢標準或者已經(jīng)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或者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四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及積極賠償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在量刑時充分體現(xiàn)從寬處罰政策。 

第五條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并處罰金,應當根據(jù)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shù)額。判處拘役一個月的,可以并處罰金1000至3000元;拘役刑期遞增的,可以按照此比例確定相應的罰金數(shù)額。

第六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一)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雖然未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但是具有本指引第三條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     

對于具有前款情形,又同時具有本指引第四條規(guī)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綜合分析各量刑情節(jié)對刑罰的影響;從輕處罰情節(jié)更加突出,符合緩刑條件的,對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未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條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符合緩刑條件的,對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

第七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條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一)血液酒精含量未達到130毫克/100毫升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達到15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離挪動車位、非因檢查原因自動停止駕駛、隔夜醉駕等情形的。     

對于具有緊急就醫(yī)、見義勇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適當從寬把握,對于具有緊急就醫(yī)、見義勇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適當從寬把握,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二)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法在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宣告刑。 

2.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根據(jù)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3.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

  一、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
  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兩起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都是在嚴重醉酒狀態(tài)下駕車肇事,連續(xù)沖撞,造成重大傷亡。其中,黎景全駕車肇事后,不顧傷者及勸阻他的眾多村民的安危,繼續(xù)駕車行駛,致2人死亡,1人輕傷;孫偉銘長期無證駕駛,多次違反交通法規(guī),在醉酒駕車與其他車輛追尾后,為逃逸繼續(xù)駕車超限速行駛,先后與4輛正常行駛的轎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在醉酒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繼續(xù)駕車沖撞行駛,其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明顯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年)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一、進一步規(guī)范現(xiàn)場調查
  1、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要嚴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zhí)勤執(zhí)法工作規(guī)范》的要求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檢查中發(fā)現(xiàn)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2、及時固定犯罪證據(jù)。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jīng)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制作現(xiàn)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xiàn)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發(fā)現(xiàn)當事人涉嫌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作為證據(jù)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約束措施。當事人在醉酒狀態(tài)下,應當先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并進行人身安全檢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帶領2名以上交通協(xié)管員將當事人帶至醒酒約束場所,約束至酒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當事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但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醒酒約束場所應當配備醒酒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約束過程中,要加強監(jiān)護,確認當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約束,并進行詢問。
  4、改進執(zhí)勤檢查方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科學組織疏導交通,根據(jù)車流量合理控制攔車數(shù)量。車流量較大時,應當采取減少檢查車輛數(shù)量或者暫時停止攔截等方式,確?,F(xiàn)場安全有序。要求駕駛人接受呼氣酒精測試時,應當使用規(guī)范用語,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程操作,每測試一人更換一次新的吹嘴。當事人違反測試要求的,應當當場重新測試。

  二、進一步規(guī)范辦案期限
  5、規(guī)范血樣提取送檢。交通民警對當事人血樣提取過程應當全程監(jiān)控,保證收集證據(jù)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并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經(jīng)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guī)范低溫保存,經(jīng)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日內(nèi)送檢。
  6、提高檢驗鑒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機構建設,加強檢驗鑒定技術人員的培養(yǎng)。市、縣公安機關尚未建立檢驗鑒定機構的,要盡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檢驗職能的檢驗鑒定機構,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要切實提高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效率,對送檢的血樣,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nèi)出具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告知其在接到檢驗報告后3日內(nèi)提出重新檢驗申請。
  7、嚴格辦案時限。要建立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快偵快辦工作制度,加強內(nèi)部辦案協(xié)作,嚴格辦案時限要求。為提高辦案效率,對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頭傳喚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有條件的,對當事人可以現(xiàn)場調查詢問;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進行訊問。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內(nèi)偵查終結案件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
  三、進一步規(guī)范立案偵查
  8、從嚴掌握立案標準。經(jīng)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被查獲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jīng)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jīng)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應當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jù)立案偵查。
  9、全面客觀收集證據(jù)。對已經(jīng)立案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證據(jù)材料,并嚴格審查、核實。要及時檢查、核實車輛和人員基本情況及機動車駕駛人違法犯罪信息,詳細記錄現(xiàn)場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人員車輛基本特征以及現(xiàn)場采取呼氣酒精測試、實施強制措施、提取血樣、口頭傳喚、固定證據(jù)等情況。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節(jié)輕重等情況作重點訊問,并聽取無罪辯解。要及時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其他證據(jù)材料。
  10、規(guī)范強制措施適用。要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適用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確保辦案工作順利進行。對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確需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內(nèi)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應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強制措施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
  11、做好辦案銜接。案件偵查終結后,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對其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要及時了解掌握案件起訴和判決情況,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者有關的司法建議函后,應當及時歸檔。對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或者法院判決無罪但醉酒駕駛機動車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2、加強執(zhí)法辦案管理。要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強制措施適用、物品扣押等重點環(huán)節(jié)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要嚴格落實案件審核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案件審核范圍、審核內(nèi)容和審核標準,對與案件質量有關的事項必須經(jīng)法制員和法制部門審核把關,確保案件質量。要提高辦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網(wǎng)上辦案,嚴格辦案信息網(wǎng)上錄入的標準和時限,逐步實現(xiàn)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制作法律文書、法制審核、審批等全過程網(wǎng)上運行,加強網(wǎng)上監(jiān)控和考核,杜絕“人情案”、“關系案”。
  四、進一步規(guī)范安全防護措施
  13、配備執(zhí)法裝備。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必須配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約束帶、警繩、攝像機、照相機、執(zhí)法記錄儀、反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執(zhí)勤車輛還應配備滅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裝備,根據(jù)需要可以配備簡易破拆工具、攔車破胎器、測速儀等裝備。
  14、完善查處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根據(jù)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合理選擇安全、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檢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進行。要保證民警人身安全,明確民警檢查動作和查處規(guī)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發(fā)生民警受傷害案件。


(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于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關于依法懲治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意見

5.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未經(jīng)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道路運輸活動,或者實施其他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通過道路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行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第三款) 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導致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等規(guī)定的,依照各該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2020年)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宿州市公安局關于規(guī)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七、血液酒精含量不滿200毫克/100毫升,具有本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同時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及積極賠償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綜合分析各量刑情節(jié)對刑罰的影響,從輕處罰情節(jié)更加突出,符合緩刑條件的,對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 

八、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告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免予刑事處罰。 

(一)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本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2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達到16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離挪車或出入車庫、非因檢查原因自動停止駕駛、隔夜醉駕及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等情形的; 

(三)酒后在他人將機動車駕駛到居民小區(qū)門口后接替駕駛入居民小區(qū)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qū)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 

(四)醉酒駕駛摩托車不具有本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的相關情形,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2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達到160毫克/100毫升,或者在農(nóng)村行人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駕駛摩托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6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達到200毫克/100毫升的; 

(五)其他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情形的。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2017年)公路法

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2019年)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2018年)合肥市公安局關于醉駕犯罪案件若問題的會議紀要

5、對有動力裝置驅動且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機動車的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俗稱“超標電動自行車”),有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且未經(jīng)改裝,一般不應認定為機動車范疇


(2011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醉酒后危險駕駛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通知

二、正確適用強制措施。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期為拘役六個月,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不符合逮捕的條件。從我市的情況看,公安機關一般都對被告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如果在法院審理期間刑事拘留期限屆滿,或者在被告人一審宣判后提出上訴進入二審期間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各院要依法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審判程序的合法性。對宣判后判決已生效的案件要及時送交執(zhí)行。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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