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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5-02-24   閱讀: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3個/20萬/獲利1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382頁:本條第一款并沒有將幫助犯提升為正犯,只是對其規(guī)定了獨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幫助犯(從犯)的處罰規(guī)定。這是根據(jù)共犯從屬性的原理、相關犯罪的保護法益以及相關行為是否侵犯法益及其侵犯程度得出的結論。

第1384頁:本條的規(guī)定,并沒有擴大幫助犯的處罰范圍,相反,因為“情節(jié)嚴重”的要求而明顯縮小了處罰范圍。不應當認為刑法第287條之二處罰所有的中立幫助行為。


(2024年)龐某彪、關某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相關信息網絡犯罪共犯的界分:行為人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具體犯罪性質,無事先通謀、事中勾連,亦未形成長期穩(wěn)定配合關系,為他人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不宜認定為詐騙罪共犯,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

(2024年)楊某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主觀明知的認定:在知道辦理貸款的方式違規(guī)、辦理人員可能系違法犯罪分子的情況下,仍然主動聯(lián)系他人,辦理新的通訊設備并前往異地辦理貸款,不僅未支付辦理貸款時的合理費用反而由他人報銷路費、食宿費的,依法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2023年)明知用于信息網絡犯罪仍辦理多張信用卡但尚未交付的行為不應入罪:非法收購、出租、出售信用卡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除了要認定非法收購、出租、出售信用卡5張外,還需要查實通過上述用卡支付結算涉嫌詐騙金額達到犯罪的程度,即3000元以上。

(2024年)翟某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為電信網絡詐騙引流行為的定性:為“上線”引流,對后續(xù)詐騙行為雖然有概括明知,但對于“上線”后續(xù)是否實施、如何實施詐騙犯罪,翟某可缺乏具體認知,亦未在事先、事中與“上線”共謀,提供幫助的時間較短,故不宜按照詐騙罪的幫助犯論處。

(2023年)幫助犯罪分子設置并運行偽基站的行為應定性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事前沒有與上游犯罪分子共謀,且獲得好處費的方式是按天收取固定費用,并不參與上游犯罪違法所得的分成,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較短,無法掌握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具體情況,對上游犯罪行為參與程度較低,不能認定三被告人與上游犯罪構成共犯,對三被告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更為適宜。

(2023年)網絡支付結算型幫助行為“明知”的認定不能不加分析論證,僅因提供銀行卡后又幫助轉賬或刷臉驗證,即一律升格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轉賬行為本身不能說明行為人明知所涉錢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要具體分析案件的客觀行為表征是否證實行為人具有更高程度的“明知”,確保罰當其罪。一般來說,對多次或使用多個銀行賬戶幫助他人頻繁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利用虛擬貨幣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通過非法支付平臺、跑分平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就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行為額外收取異常“手續(xù)費”的,可以認定為具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明知”。

(2024年)楊某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認定:行為人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隱蔽方式收款,為他人安裝多部寬帶、固定電話及交換機等設備,供他人非法使用,且頻繁變更地點、刪除信息記錄等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第1565號]搭建、租售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并按資金流水抽成的行為如何定性:出租、出售業(yè)務,組建技術、宣傳等部門,幫助、指導下級運營商開展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為運營商介紹上 游違法違規(guī)平臺和碼商;具有經營性特征。田某根據(jù)下級運營商的資金流水按比例抽成,在運營商事先充值金額不足以供其按比例收取費用時,即停止運營商使用該系統(tǒng),體現(xiàn)了對下級運營商的管理性、控制性。故田某等人的行為不僅符合幫信罪的構成要件,同時還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擇一重罪論處。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四)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1.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被幫助對象數(shù)量、提供資金數(shù)額、違法所得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根據(jù)提供資金數(shù)額、違法所得數(shù)額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4.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綜合考慮被幫助對象數(shù)量、提供資金數(shù)額、違法所得數(shù)額、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宙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刑事偵查局關于深入推進"斷卡"行動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

三、準確把握政策,依法精準打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打擊與治理、懲治與預防、教育相結合,重點打擊專門從事非法收購、販賣電話卡、信用卡活動的犯罪團伙以及與之內外勾結的電信、銀行等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對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懲戒、警示為主,善于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和刑事打擊手段。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到案后主動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四、全面收集證據(jù),綜合審查判斷主觀故意。要高度重視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方面證據(jù)的收集、審查和認定,依法準確適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相關法律條款。要準確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9〕15 號,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實踐中,對于多次出租、出售信用卡或者出租、出售多張信用卡的,結合其認知能力、既往經歷、生活環(huán)境、交易對象等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對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主觀明知方面的辯解,要高度重視、認真查證、綜合認定。對于出租、出售信用卡達不到多次、多張的,認定構成犯罪要特別慎重。

五、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準確認定犯罪情節(jié)。對于涉“兩卡”案件,要全面收集主客觀證據(jù),加強對“兩卡”交易細節(jié)、流向用途和造成后果的查證。對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向三個以上的個人(團伙)出租、出售電話卡、信用卡。被幫助對象實施的詐騙行為均達到犯罪程度的;或者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達到犯罪程度,該信用卡內流水金額超過三十萬元的;或者利用被出租、出售的電話卡、信用卡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死亡、重傷、精神失常的,按照符合《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處理。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

五、關于正確區(qū)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在辦理涉“兩卡”犯罪案件中,存在準確界定前述三個罪名之間界限的問題。應當根據(jù)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內容和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其行為性質。以信用卡為例:(1)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犯罪,參加詐騙團伙或者與詐騙團伙之間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配合關系,長期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轉賬取現(xiàn)的,可以詐騙罪論處。(2)行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下,又代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等,或者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實施其他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標準的,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jù)的除外:

(一)經監(jiān)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shù)據(jù)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jiān)管或者規(guī)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jiān)管或者規(guī)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shù)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 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情節(jié),認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十六條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多次實施前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累計計算。

第十七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八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shù)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七、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的“幫助”行為:

(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lián)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shù)字證書的;

(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lián)網卡的。

八、認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的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根據(jù)行為人收購、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條規(guī)定的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lián)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shù)字證書,或者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lián)網卡等的次數(shù)、張數(shù)、個數(shù),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認定。

收購、出售、出租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單位支付賬戶,或者電信、銀行、網絡支付等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利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便利,非法開辦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證據(jù)的除外。

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下列幫助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lián)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shù)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

(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lián)網卡20張以上的。

十、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經銷商,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xù)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全面懲處關聯(lián)犯罪

(七)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之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八)金融機構、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業(yè)務經營者等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關于跨境賭博關聯(lián)犯罪的認定

(五)為賭博犯罪提供資金、信用卡、資金結算等服務,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網絡賭博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實施賭博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向實施賭博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lián)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為其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幫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共同犯罪論處。


(2021年)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認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的認知能力、專業(yè)水平、既往經歷、人員關系、行為次數(shù)、獲利情況等綜合認定,注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聊天記錄、發(fā)布內容、瀏覽記錄等;

(二)犯罪嫌疑人行為是否明顯違背系統(tǒng)提示要求、正常操作流程;

(三)犯罪嫌疑人制作、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的軟件程序是否主要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四)犯罪嫌疑人支付結算的對象、頻次、數(shù)額等是否明顯違反正常交易習慣;

(五)犯罪嫌疑人是否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shù)據(jù)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

(六)其他能夠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觀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條 認定犯罪行為的情節(jié)和后果,應當結合網絡空間、網絡行為的特性,從違法所得、經濟損失、信息系統(tǒng)的破壞、網絡秩序的危害程度以及對被害人的侵害程度等綜合判斷,注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聊天記錄、交易記錄、音視頻文件、數(shù)據(jù)庫信息等能夠反映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獲取和傳播數(shù)據(jù)及文件的性質、數(shù)量的內容;

(二)賬號數(shù)量、信息被點擊次數(shù)、瀏覽次數(shù)、被轉發(fā)次數(shù)等能夠反映犯罪行為對網絡空間秩序產生影響的內容;

(三)受影響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量、服務器日志信息等能夠反映犯罪行為對信息網絡運行造成影響程度的內容;

(四)被害人數(shù)量、財產損失數(shù)額、名譽侵害的影響范圍等能夠反映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人身、財產等造成侵害的內容;

(五)其他能夠反映犯罪行為情節(jié)、后果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一收集相關言詞證據(jù)的,可以根據(jù)記錄被害人人數(shù)、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量、涉案資金數(shù)額等犯罪事實的電子數(shù)據(jù)、書證等證據(jù)材料,在審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的基礎上,綜合全案證據(jù)材料,對相關犯罪事實作出認定

第二十二條 對于數(shù)量眾多的同類證據(jù)材料,在證明是否具有同樣的性質、特征或者功能時,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全部驗證的,可以進行抽樣驗證


(2022)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設備、軟件:

(一)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

(二)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lián)網電話違規(guī)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三)批量賬號、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tǒng),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驗證、語音驗證的平臺;

(四)其他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

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及時識別、阻斷前款規(guī)定的非法設備、軟件接入網絡,并向公安機關和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下列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xié)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依法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務:

(一)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

(二)提供網絡代理等網絡地址轉換服務;

(三)提供互聯(lián)網域名注冊、服務器托管、空間租用、云服務、內容分發(fā)服務;

(四)提供信息、軟件發(fā)布服務,或者提供即時通訊、網絡交易、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發(fā)布、廣告推廣服務。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幫助:

(一)出售、提供個人信息;

(二)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

(三)其他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持或者幫助的行為。

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對利用下列業(yè)務從事涉詐支持、幫助活動進行監(jiān)測識別和處置:

(一)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線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網絡資源服務;

(二)提供信息發(fā)布或者搜索、廣告推廣、引流推廣等網絡推廣服務;

(三)提供應用程序、網站等網絡技術、產品的制作、維護服務;

(四)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lián)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對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實施前款行為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以及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lián)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記入信用記錄,采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業(yè)務、暫停新業(yè)務、限制入網等措施。對上述認定和措施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一、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明確法律底線

(六)信息網絡有關行為。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于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jiān)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傳授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方法,販賣毒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fā)布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后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fā)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fā)布信息的?!皢挝环盖翱钭锏?,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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