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百八十九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款【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未經(jīng)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故意傷害罪】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款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wǎng)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蘇義飛: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態(tài)。間接故意,即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受傷、或者無任何物質(zhì)損害結果,都是行為人放任心理所包含的內(nèi)容,并非是單純地希望發(fā)生死亡或者傷害結果。正因為在間接故意中,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與否是持一種放任態(tài)度,當法律上的危害結果發(fā)生時,則已成立相應的犯罪既遂。因為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是行為人這種放任心理所包含的,而不是什么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所以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蘇義飛將部分典型案例或者指導案例匯總?cè)缦拢?/p>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118頁:基于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是否成立故意傷害罪,是較為棘手的問題。許多國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規(guī)定處罰基于承諾的殺人,并且其法定刑輕于普通故意傷人罪,但沒有對基于承諾的傷害做出規(guī)定。
本書認為,對此分為三種情況處理:
(1)在被害人為了保護另一重大法益而承諾傷害的情形下(如采取合法途徑將器官移植給患者),應當尊重法益主體的自己決定權,肯定其承諾的有效性。
(2)在單純傷害而沒有保護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形下,雖然得到被害人的承諾,但造成了有生命危險的重傷的,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3)對基于被害人承諾造成輕傷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2025年)張某中故意傷害宣告無罪案-民間糾紛引發(fā)輕傷害案件的處理: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相互嬉戲打鬧等引發(fā)矛盾,僅與被害人發(fā)生輕微推搡、 拉扯,致被害人輕傷損害的,一般不宜認定行為人有實施傷害的故意,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妥當處理。
(2025年)夏某故意傷害案-扭送過程中致對方輕傷行為的處理:行為人在扭送涉嫌違法犯罪人員過程中,因?qū)Ψ娇咕軐е屡に托袨槌潭壬?,但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犯罪?/p>
(2024年)鄒某故意傷害案-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調(diào)解或和解協(xié)議的,不影響從寬處理:被告人認罪認罰,自愿提存賠償保證金的,屬于認罪悔罪表現(xiàn),一般可綜合考慮賠償情況和全案情節(jié),對其予以適當從寬。
(2024年)救治行為存在不當對量刑的影響:醫(yī)院對被害人的傷情出現(xiàn)誤判,致使病情惡化,構成重傷,醫(yī)療診療失誤是被害人重傷后果的介入因素,即重傷結果系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與醫(yī)院的誤診共同原因所致,可酌情對被告人致人重傷的行為從寬處罰。
(2023年)欠缺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共同實施防衛(wèi)的行為認定標準:欠缺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共同實施防衛(wèi)行為時,各防衛(wèi)人參與防衛(wèi)的過程、主觀認識及客觀行為可能會存在不同,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不應一體判斷,而應根據(jù)正當防衛(wèi)的要件分別認定。
(2023年)劉某故意傷害案-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中主觀要件的認定:被告人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還是間接故意的問題,結合其當時所處的時空條件,被告人在沒有肢體沖突的情況下,將被害人拉倒在地,并實施踢踏腹部,其主觀上明顯具有傷害的故意。根據(jù)其與被害人的關系,其對被害人身體狀況以及大量飲酒等情況均了解,其實施暴力行為時,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負有更大的注意義務,其所實施的暴力行為反映其對被害人生命健康的積極蔑視態(tài)度,即可認定其對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屬間接故意,故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并非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2024年)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區(qū)分過失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因一般的爭執(zhí)、推搡行為造成死亡結果的,其主觀心理為過失,即在應當預見推搡他人可能致人倒地并產(chǎn)生死亡后果的情況下,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2024年)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對量刑的影響:對于犯罪危害性大,情節(jié)嚴重或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即便賠償取得諒解,也不應適用緩刑。
(2023年)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判斷:被害人被逼跳水的行為是被告人等拿刀追趕所致,被害人跳水后死亡與被告人的行為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使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出于過失,但鑒于事先被告人等已有傷害故意和行為,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亦應認定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2024年)謝某斌故意傷害案-正當防衛(wèi)中不法侵害的界定:對于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輕微的爭執(zhí),被害人不存在實施不法侵害意圖的行為的,不應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在爭執(zhí)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不應認定為防衛(wèi)行為。
(2023年)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實行過限行為:在共同實行犯罪的情形下,判定實行行為過限的基本原則是看其他實行犯對個別實行犯所謂的“過限行為”是否知情。如果共同實行犯罪人中有人實施了原來共同預謀以外的犯罪,其他共同實行犯根本不知情,則判定預謀外的犯罪行為系實行過限行為,由實行者本人對其過限行為和后果承擔責任;如果其他實行犯知情,除非其有明確、有效的制止行為,則一般認為實行犯之間在實施犯罪當場臨時達成了犯意溝通,其他人對實行者的行為予以了默認或支持,個別犯罪人的行為不屬于實行過限,其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由各實行犯共同承擔責任。
(2023年)周某某故意傷害案-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護措施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如何定罪處罰: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護措施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且一般認定為“重傷”,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量刑。
(2024年)王某民、高某、徐某芬故意傷害案-“隨意毆打他人”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分:行為人毆打被害人,如果事出有因,或者此前雙方已有矛盾,或者事發(fā)時因被害人言語不當?shù)仍蛞?,不應定性為“隨意毆打他人”型尋釁滋事。
【第138號】互毆停止后又為制止他方突然襲擊而防衛(wèi)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互毆停止后,一方突然襲擊或繼續(xù)實施侵害行為,另一方依法享有正當防衛(wèi)的權利。被侵害人出于防衛(wèi)目的而依法實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依法具有正當防衛(wèi)的性質(zhì)。需要指出的是,由雙方互毆轉(zhuǎn)變?yōu)橐环阶詣臃艞壎窔蛑鲃油顺龆窔F(xiàn)場,應該具有徹底性,并表現(xiàn)出明顯的階段性,而不包括互毆雙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長、強弱轉(zhuǎn)換等情形變化。
【第440號】無充分證據(jù)證實傷害行為與傷害后果有因果關系的,不能認定成立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既沒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因此,要區(qū)別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
【第226號】掌推他人致其頭部碰撞造成死亡應如何定罪量刑:在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時,主觀上雖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但對被害人的死亡卻具備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過失心理態(tài)度。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1416號】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亦屬于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 應當代替或者與刑事被告人共同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向被幫工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第200號】被雇傭人實施的行為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圍,對雇傭人應如何定罪處罰:未能按吳的雇傭要求完成重傷行為,尚未達到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程度,但吳某友雇傭他人犯罪的行為已經(jīng)成立。應單獨以故意傷害罪(未遂)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389號】故意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心臟病發(fā)作猝死的如何量刑:如果被告人不對被害人進行擊打,就可能不會誘發(fā)被害人冠心病發(fā)作,猝死的結果也就可能不會發(fā)生。因此,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既沒有法理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
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雖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七)故意傷害罪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jù)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一級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輕傷二級的,可以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一級的,可以確定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致一人重傷二級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獲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報復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雇用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qū)嵤┢渌`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煙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且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
(2)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體器官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fā)癥等情形之一,且殘疾程度在六級以上的,可以考慮認定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腳筋,砍人手足,剜人髕骨。
(2)以刀劃或硫酸等腐蝕性溶液嚴重毀人容貌。
(3)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位。
(4)其它特別殘忍手段。
7.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①因婚姻、家庭、情感矛盾引發(fā),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shù)模?/p>
②當事人雙方刑事和解的;
③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
④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
⑤被告人是在校學生,且系初犯、偶犯的;
⑥共同犯罪中因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且作用較小的從犯;
⑦致人重傷,因其他從輕處罰情節(jié)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又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⑧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
②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的;
③屬于黑惡勢力犯罪的;
④曾因?qū)嵤┕室鈧π袨槭苓^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nèi)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
⑤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在本地區(qū)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⑥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七)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生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數(shù)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
一、基本要求
(三)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對因婚戀、家庭、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民間矛盾糾紛或者偶發(fā)事件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結合個案具體情況把握好法理情的統(tǒng)一,依法少捕慎訴慎押;對主觀惡性大、情節(jié)惡劣的輕傷害案件,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當捕即捕、當訴則訴。
二、依法全面調(diào)查取證、審查案件
(四)堅持全面調(diào)查取證。公安機關應當注重加強現(xiàn)場調(diào)查走訪,及時、全面、規(guī)范收集、固定證據(jù)。建立以物證、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客觀性較強的證據(jù)為核心的證據(jù)體系,避免過于依賴言詞證據(jù)定案,對適用刑事和解和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也應當全面調(diào)查取證,查明事實。
(五)堅持全面審查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注重對案發(fā)背景、案發(fā)起因、當事人的關系、案發(fā)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后果、當事人事后態(tài)度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綜合運用鑒定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等,準確認定事實,辨明是非曲充。
(六)對鑒定意見進行實質(zhì)性審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注重審查檢材與其他證據(jù)是否相互印證、文書形式、鑒定人資質(zhì)、檢驗程序是否規(guī)范合法、鑒定依據(jù)、方法是否準確,損傷是否因既往傷病所致,是否及時就醫(yī),以及論證分析是否科學嚴謹,鑒定意見是否明確等。需要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jù)材料進行專門審查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送交檢察,偵查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對同一鑒定事項存在兩份以上結論不同的鑒定意見或者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注意對分歧點進行重點審查分析,聽取當事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開展相關調(diào)查取證,綜合全案證據(jù)決定是否采信。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七)準確區(qū)分罪與非罪。對被害人出現(xiàn)傷害后果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jù)的基礎上,根據(jù)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避免“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與被害人發(fā)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后退等應急、防御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八)準確區(qū)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對出現(xiàn)被害人輕傷后果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質(zhì),查明棠件發(fā)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動機、是否有涉黑涉惡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等,依法準確定性,不能簡單化辦案,一概機械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犯罪嫌疑人無事生非、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的,屬于“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從嚴懲處。
(九)準確區(qū)分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型故意傷害。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fā)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shù)谋┝?,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jié),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zhì)。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fā)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xù)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借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
(十)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對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無論是否能夠證明傷害結果具體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造成的,均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認定處理,并根據(jù)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jié)等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傷害時,對雖然在場但并無傷害故意和傷害行為的人員,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對雖然有一定參與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處理。
三、積極促進矛盾化解
(十一)充分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對于輕傷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并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咨詢,積極促進當事人自愿和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并已實際履行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不同意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調(diào)查了解原因,認為被害人理由正當?shù)?,應當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對和解系自愿、合法的,應當維持已作出的從寬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開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關證據(jù)和材料,應當隨案移送。
(十二)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促成當事人矛盾化解,并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十三)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于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被害人,應當及時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在解決被害人因該案遭受損傷而面臨的生活急迫困難的同時,促進矛盾化解。
(十四)充分發(fā)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作用。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充分利用檢調(diào)、公調(diào)對接機制,依托調(diào)解組織,社會組織,基層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及同事、親友、律師等單位、個人,促進矛盾化解、糾紛解決。
(十五)注重通過不起訴釋法說理修復社會關系。人民檢察院宣布不起訴決定,一般應當在人民檢察院的宣告室等場所進行。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村、社區(qū)、單位等場所宣布,并邀請社區(qū)、單位有關人員參加。宣布不起訴決定時,應當就案件事實、法律責任、不起訴依據(jù)、理由等釋法說理。對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應當以不公開方式宣布不起訴決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訓誠和教育。
四、規(guī)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十六)依法準確把握建捕標準,輕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認罪認罰,且沒有其他犯罪嫌疑,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履行賠償義務;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確有悔罪表現(xiàn)等情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決定。犯罪嫌疑人因其傷害行為致使當事人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赡軐嵤┬碌姆缸锘蛘呔哂衅渌麌乐厣鐣kU性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批準逮捕。
(十七)依法準確適用不起訴。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愿意積極賠償,并提供了擔保,但因被害人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諒解的,一般不影響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十八)落實不起訴后非刑罰責任。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輕傷害案件,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誠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被不起訴人在不起訴前已被刑事拘解,逮捕的,或者當事人雙方已經(jīng)和解并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檢察意見。
(十九)依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已經(jīng)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沒有繼續(xù)羈押必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釋放、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建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釋放、變更強制措施。
(二十)對情節(jié)惡劣的輕傷害案件依法從嚴處理。對于雖然屬于輕傷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珍果涉惡的,雇兇傷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刑罰執(zhí)行期間傷害他人的,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的,傷害多人的,多次傷害他人的,傷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殘疾人及醫(yī)護人員等特定職業(yè)人員的,以及其有累犯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
六、關于檢察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和解案件的處理
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符合本意見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的.應當作為無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一般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已經(jīng)批準逮捕,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通知人民檢察院的,應當依法實行監(jiān)督;審查起訴階段,在不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見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一般可以決定不起訴。
對于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見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作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一般可以決定不起訴。對于依法必須提起公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圍內(nèi)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對于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宣布不起訴決定前應當再次聽取雙方當事人對和解的意見,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和解協(xié)議是否履行或者為協(xié)議履行提供有效擔?;蛘哒{(diào)解協(xié)議經(jīng)人民法院確認。
對于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圍內(nèi)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對于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犯罪,除了考慮和解因素,還應注重發(fā)揮刑法的教育和預防作用。
(2005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于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故意傷害案(輕傷)是指傷害程度達到《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的案件。
二、對于傷害后果較重,又不能及時做傷情鑒定的案件,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
三、故意傷害案(輕傷)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對于因缺乏罪證或被告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說服被害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的故意傷害案(輕傷),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四、公安機關接到故意傷害案(輕傷)的報案后,應依法受理,并及時出警,做好證據(jù)的收集和固定工作。公安機關經(jīng)過審查,對于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案件,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做傷情鑒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做出傷情鑒定,以保證被害人自訴的順利進行。
被害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五、正在偵查、審查起訴的故意傷害案(輕傷),被害人要求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jīng)公安、檢察機關審查,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向公安、檢察機關調(diào)取有關證據(jù),公安、檢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六、故意傷害案(輕傷)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或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案件系因民間糾紛直接引起的;
(二)當事人雙方和解,自愿就民事賠償形成書面協(xié)議并已執(zhí)行,被害人書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
(三)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xiàn),社會危險性已經(jīng)消除的。
當事人不得因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七、公安機關對受理立案的故意傷害案(輕傷),經(jīng)審查符合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自行調(diào)解處理的,應予準許,但被害人必須提交書面請求和雙方自愿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犯罪嫌疑人屬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或者對方有明顯過錯的,可以適當放寬條件和要求。
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被害人雙方達成書面協(xié)議后,被害人要求免除對方刑事責任并提交書面請求和賠償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在釋放被逮捕人和撤銷案件前,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八、被害人事后反悔,對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不服的,一般不再立案查處。但被害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出申訴。
九、對故意傷害案(輕傷),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已經(jīng)消除、沒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qū)?,直接移送審查起訴。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犯罪情節(jié)較重、拒不悔罪、故意逃避偵查、審判、拒不履行賠償責任引起被害人強烈不滿,危害社會治安穩(wěn)定,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懙惹樾?,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適用逮捕措施。
十一、有多人參與的故意傷害案(輕傷),確實不能查明具體哪個行為致傷,但確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都實施了傷害行為的,構成共同犯罪,按行為人在共同傷害中的地位、作用確定罪責。
十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涉黑涉惡及雇兇傷人等其它惡性犯罪致人輕傷害的,不適用本意見。
(2010年)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一、在三類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總體要求
在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的審判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落實《意見》第1條規(guī)定:根據(jù)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qū)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落實這個總體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正確把握寬與嚴的對象。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犯罪的發(fā)案率高,社會危害大,是各級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在我國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出現(xiàn)以來,長時間保持快速發(fā)展勢頭,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是法院刑事審判在當前乃至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nèi)的重要任務。因此,對這三類犯罪總體上應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但是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也要分別案件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況,把握寬嚴的范圍。在確定從寬與從嚴的對象時,還應當注意審時度勢,對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作出準確判斷,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服務。
2.堅持嚴格依法辦案。三類案件的審判中,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做到寬嚴有據(jù),罰當其罪,不能為追求打擊效果,突破法律界限。比如在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審理中,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認定必須符合法律和立法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既不能降格處理,也不能拔高認定。
3.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時,還應當充分考慮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利于贏得人民群眾的支持和社會穩(wěn)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歸社會,是否有利于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比如在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對于故意殺人、傷害犯罪及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領導者、組織者和骨干成員就應當從嚴掌握減刑、假釋的適用,其他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罪犯則可以從寬把握。
二、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審判中寬嚴相濟的把握
1.注意區(qū)分兩類不同性質(zhì)的案件。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侵犯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社會危害大,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意見》第7條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作為嚴懲的重點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實踐中的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復雜多樣,處理時要注意分別案件的不同性質(zhì),做到區(qū)別對待。
實踐中,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從性質(zhì)上通??煞譃閮深悾阂活愂菄乐匚:ι鐣伟?、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案件,如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行兇對象的;一類是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案件。對于前者應當作為嚴懲的重點,依法判處被告人重刑直至判處死刑。對于后者處理時應注意體現(xiàn)從嚴的精神,在判處重刑尤其是適用死刑時應特別慎重,除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對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過錯,或者是被告人案發(fā)后積極賠償,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應依法從寬處罰,對同時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考慮在無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罰。同時應重視此類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調(diào)解工作,努力化解雙方矛盾,實現(xiàn)積極的“案結事了”,增進社會和諧,達成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兑庖姟返?3條是對此審判經(jīng)驗的總結。
此外,實踐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往往難以區(qū)分,在認定時除從作案工具、打擊的部位、力度等方面進行判斷外,也要注意考慮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對于民間糾紛引發(fā)的案件,如果難以區(qū)分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時,一般可考慮定故意傷害罪。
2.充分考慮各種犯罪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包括犯罪的動機、手段、對象、場所及造成的后果等,不同的犯罪情節(jié)反映不同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情節(jié)多屬酌定量刑情節(jié),法律往往未作明確的規(guī)定,但犯罪情節(jié)是適用刑罰的基礎,是具體案件決定從嚴或從寬處罰的基本依據(jù),需要在案件審理中進行仔細甄別,以準確判斷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有的案件犯罪動機特別卑劣,比如為了鏟除政治對手而雇兇殺人的,也有一些人犯罪是出于義憤,甚至是“大義滅親”、“為民除害”的動機殺人。有的案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比如采取放火、潑硫酸等方法把人活活燒死的故意殺人行為。犯罪后果也可以分為一般、嚴重和特別嚴重幾檔。在實際中一般認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一人死亡的為后果嚴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為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特定的犯罪對象和場所也反映社會危害性的不同,如針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或在公共場所實施的殺人、傷害,就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以上犯罪動機卑劣,或者犯罪手段殘忍,或者犯罪后果嚴重,或者針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作案等情節(jié)惡劣的,又無其他法定或酌定從輕情節(jié)應當依法從重判處。如果犯罪情節(jié)一般,被告人真誠悔罪,或有立功、自首等法定從輕情節(jié)的,一般應考慮從寬處罰。
實踐中,故意殺人、傷害案件的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從寬情節(jié),又有法定或酌定從嚴情節(jié)的情形比較常見,此時,就應當根據(jù)《意見》第28條,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綜合作出分析判斷。
3.充分考慮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兑庖姟返?0條、第16條明確了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是從嚴和從寬的重要依據(jù),在適用刑罰時必須充分考慮。主觀惡性是被告人對自己行為及社會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態(tài)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一般來說,經(jīng)過精心策劃的、有長時間計劃的殺人、傷害,顯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深;激情犯罪,臨時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引發(fā)的犯罪,顯示的主觀惡性較小。對主觀惡性深的被告人要從嚴懲處,主觀惡性較小的被告人則可考慮適用較輕的刑罰。
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可從被告人有無前科、平時表現(xiàn)及悔罪情況等方面綜合判斷。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從重處罰。如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平時橫行鄉(xiāng)里,尋釁滋事殺人、傷害致人死亡的,應依法從重判處。人身危險性小的被告人,應依法體現(xiàn)從寬精神。如被告人平時表現(xiàn)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殺人或傷人后有搶救被害人行為的,在量刑時應該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的故意殺人、傷害犯罪與一般人犯罪相比,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方面有一定特殊性,在處理時應當依據(jù)《意見》的第20條、第21條考慮從寬。對犯故意殺人、傷害罪的未成年人,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罰。對于情節(jié)較輕、后果不重的傷害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jiān)禁刑。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未成年人,也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對于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犯故意殺人、傷害罪的,由于其已沒有再犯罪的可能,在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jié)和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一般也應酌情從寬處罰。
4.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犯罪在判處死刑的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審判中要按照《意見》第29條的規(guī)定,準確理解和嚴格執(zhí)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堅持統(tǒng)一的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shù)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堅持嚴格的證據(jù)標準,確保把每一起判處死刑的案件都辦成鐵案。對于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jié),依法可不立即執(zhí)行的,就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對于自首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一般不應考慮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對親屬送被告人歸案或協(xié)助抓獲被告人的,也應視為自首,原則上應當從寬處罰。對具有立功表現(xiàn)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的被告人,一般也應當體現(xiàn)從寬,可考慮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但如果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即使有立功情節(jié),也可以不予從輕處罰。
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原則上只判處一人死刑。處理時,根據(jù)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能分清主從犯的,都應當認定主從犯;有多名主犯的,應當在主犯中進一步區(qū)分出罪行最為嚴重者和較為嚴重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為由,簡單地一律判處死刑。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的。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厲打擊傳播艾滋病病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二、準確認定行為性質(zhì)
(一)故意傷害罪。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賣淫、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故意采取針刺等方法,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造成他人身體輕傷以上傷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隱瞞情況,介紹與其他人發(fā)生性關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的共犯論處。
告知對方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或者對方明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雙方仍自愿發(fā)生性關系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根據(jù)刑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鄉(xiāng)治安室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中故意傷害當事人造成的損害鄉(xiāng)人民政府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
你院川法研(1991)45號《關于鄉(xiāng)治安室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中故意傷害當事人造成的損害鄉(xiāng)人民政府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同意你們的第二種意見。
第二種意見認為,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备鶕?jù)這一規(guī)定,鄉(xiāng)政府應承擔治安室工作人員侵權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鄉(xiāng)政府賠償損失后,可視情況責令行為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維護農(nóng)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
要注意嚴格區(qū)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qū)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zhì)和內(nèi)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qū)分犯罪的性質(zhì)和故意的內(nèi)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要準確把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fā)癥等。殘疾程序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在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可統(tǒng)一參照“工傷標準”確定殘疾等級。實踐中,并不是只要達到“嚴重殘疾”就判處死刑,還要根據(jù)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來決定刑罰。故意傷害致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五)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應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和財物被犯罪行為損毀而遭受的物質(zhì)損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chǎn)而使其遭受的物質(zhì)損失。對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chǎn)而使其遭受的物質(zhì)損失,應當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即應通過追繳贓款贓物、責令退賠的途徑解決。如贓款贓物尚在的,應一律追繳;已被用掉、毀壞或揮霍的,應責令退賠。無法退贓的,在決定刑罰時,應作為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在沒有司法解釋規(guī)定之前,應注意把握以下原則:一是要充分運用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nèi)最大限度地補償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zhì)損失。物質(zhì)損失應包括已造成的損失,也包括將來必然遭受的損失。二是賠償只限于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和間接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三是要適當考慮被告人的賠償能力。被告人的賠償能力包括現(xiàn)在的賠償能力和將來的賠償能力,對未成年被告人還應考慮到其監(jiān)護人的賠償能力,以避免數(shù)額過大的空判引起的負面效應,被告人的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jié)。四是要切實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附帶民事原告人提出起訴的,對于沒有構成犯罪的共同致害人,也要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未成年致害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逃的同案犯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關于賠償責任的分擔:共同致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學校等單位內(nèi)部發(fā)生犯罪造成受害人損失,在管理上有過錯責任的學校等單位有賠償責任,但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交通肇事犯罪的車輛所有人(單位)在犯罪分子無賠償能力的情況下,承擔代為賠償或者墊付的責任。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guī)定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七、為實施“碰瓷”而故意殺害、傷害他人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實施猥褻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三、對于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后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組織、策劃、煽動、脅迫、教唆、幫助其成員或者他人實施自殺、自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chǎn)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阻撓開展搶救,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或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對被害人進行隱藏、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第一款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22.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后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實施猥褻,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傷害案件是指傷害他人身體,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迅速調(diào)查取證,及時采取措施,規(guī)范準確鑒定,嚴格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 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第五條 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第六條 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鑒定后,按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第七條 因管轄問題發(fā)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八條 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jù)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十條 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后,接警部門應當根據(jù)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xiàn)場。
第十一條 對正在發(fā)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xiàn)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一)制止傷害行為;
(二)組織救治傷員;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lián)系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xiàn)場目擊證人;
(五)保護現(xiàn)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jù)。
第十二條 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xiàn)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一)組織救治傷員;
(二)了解案件發(fā)生經(jīng)過和傷情;
(三)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lián)系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xiàn)場目擊證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護現(xiàn)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jù)。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現(xiàn)場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勘驗、檢查。
第十四條 傷害案件現(xiàn)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fā)現(xiàn)、固定、提取與傷害行為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確定傷害狀態(tài),分析傷害過程,為查處傷害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jù)。辦案單位對提取的痕跡、物證和致傷工具等應當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傷害案件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不得少于二人??彬?、檢查現(xiàn)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
第十六條 勘驗、檢查傷害案件現(xiàn)場,應當制作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繪制現(xiàn)場圖,對現(xiàn)場情況和被傷害人的傷情進行照相,并將上述材料裝訂成卷宗。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jù)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nèi)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jù)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y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nèi)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nèi)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nèi)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wěn)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第二十條 對人身傷情進行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二名以上鑒定人負責實施。傷情鑒定比較疑難,對鑒定意見可能發(fā)生爭議或者鑒定委托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鑒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y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yī)官負責實施。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鑒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第二十一條 對人身傷情鑒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jù)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四十六條 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yè)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zhì)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guī)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jù)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jīng)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nèi)書面通知申請人?!?/span>
第二十二條 人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和內(nèi)容應當符合規(guī)范要求。鑒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對用作證據(jù)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制作《鑒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三條 詢問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jīng)過,傷害工具、方式、部位,傷情,嫌疑人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詢問傷害行為人,應當重點問明實施傷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原因,經(jīng)過,致傷工具、方式、部位等具體情節(jié)。多人參與的,還應當問明參與人員的情況,所持兇器,所處位置,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后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及預謀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詢問目擊證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雙方當事人人數(shù)及各自所處位置、持有的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后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衣著、體貌特征,目擊證人所處位置及目擊證人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
第二十六條 詢問其他證人應當問清其聽到、看到的與傷害行為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重點收集以下物證、書證:
(一)兇器、血衣以及能夠證明傷害情況的其他物品;
(二)相關的醫(yī)院診斷及病歷資料;
(三)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jù)。
辦案單位應當將證據(jù)保管責任落實到人,完善證據(jù)保管制度,建立證據(jù)保管室,妥善保管證據(jù),避免因保管不善導致證據(jù)損毀、污染、丟失或者消磁,影響刑事訴訟和案件處理。
第二十八條 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diào)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diào)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調(diào)解處理: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聚眾斗毆的;
(五)累犯;
(六)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
(七)其他不宜調(diào)解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調(diào)解處理的傷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應當公開進行:
(一)涉及個人隱私的;
(二)行為人為未成年人的;
(三)行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開調(diào)解的。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進行調(diào)解處理時,應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diào)解時未成年當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在場。
第三十五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進行調(diào)解時,可以邀請當?shù)鼐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 調(diào)解原則上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調(diào)解;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調(diào)解。對一次調(diào)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diào)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diào)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第二次調(diào)解。
第三十七條 調(diào)解必須履行以下手續(xù):
(一)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制作調(diào)解書。
第三十八條 調(diào)解處理時,應當制作調(diào)解筆錄。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diào)解書。調(diào)解書應當由調(diào)解機關、調(diào)解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蓋章。調(diào)解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調(diào)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三十九條 經(jīng)調(diào)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的,不予處罰。經(jīng)調(diào)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嚴格按照辦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內(nèi)的材料應當包括受案、立案文書,詢問、訊問筆錄,現(xiàn)場、傷情照片,檢驗、鑒定結論等證據(jù)材料,審批手續(xù)、處理意見等。
第四十一條 卷宗應當整齊規(guī)范,字跡工整。
第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偵查卷(正卷)移送檢察機關,偵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機關保存。偵查卷(正卷)內(nèi)容應包括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決定書、通知書、告知書,各種證據(jù)材料,起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偵查工作卷(副卷)內(nèi)容應包括各種呈請報告書、審批表,偵查、調(diào)查計劃,對案件分析意見,起訴意見書草稿等文書材料。
第四十三條 傷害案件未辦結的,卷宗由辦案單位保存。
第四十四條 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調(diào)解處理的傷害案件,結案后卷宗交檔案部門保存。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案件難以審結、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規(guī)定》追究辦案人員和主管領導的執(zhí)法過錯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shù)。
3.1 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 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fā)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2018年)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司法局關于輕傷害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試行)
第一條 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適用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雙方因各種原因暫時無法達成和解協(xié)議,但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小,有賠償能力且有賠償意愿,主動向公安機關提出提存賠償保證金申請,以此保障被害人獲得民事賠償,化解社會矛盾。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辯護律師可以隨時向辦案部門提出賠償保證金提存申請,辦案部門應將公證機構保證金提存須知交提存申請人,并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出具賠償保證金提存通知函,申請人持函自行到公證機構辦理賠償保證金提存手續(xù)。
第三條 根據(jù)被害人傷情等情況,賠償保證金提存標準原則上為輕傷一級提存8萬至10萬元、輕傷二級提存5萬至8萬元。犯罪嫌疑人先行支付被害人醫(yī)療費5千元以上的,提存數(shù)額可以適用最低標準;先行支付被害人醫(yī)療費1萬元以上的,可以在應提存數(shù)額最低標準以下予以相應扣減。
第四條 本制度試行期間,市司法局確定安徽省合肥市廬州公證處作為賠償保證金的辦理機構,并設立提存賠償保證金專門賬戶。對申請人手續(xù)齊全的,公證人員應在二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
各縣(市)公安局可以主動商請同級司法局確定賠償保證金提存相關事宜。
第五條 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已辦理賠償保證金提存手續(xù)的,公安機關應全面審查提存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可以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或變更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無特殊情況,公安機關應在二十日內(nèi)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
第六條 案件經(jīng)雙方當事人和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提存申請人可以憑相關法律文書向辦案部門申請退還全部賠償保證金,辦案部門應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出具賠償保證金退還函。提存申請人持函自行到公證機構辦理退還手續(xù),公證人員應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
第七條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司法行政機關公證管理部門應加強溝通聯(lián)系,建立工作協(xié)調(diào)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實際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公安機關各辦案部門應建立健全工作臺賬,規(guī)范案件辦理;公證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提存賬戶,做到賬實相符、依法依規(guī)辦理提存公證事宜,確保提存資金安全和服務快捷高效。
第八條 交警部門辦理交通肇事案件可以參照執(zhí)行。
第九條 市紀委、市監(jiān)委駐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紀檢監(jiān)察組對賠償保證金的收取、保管和退還等環(huán)節(jié),進行全流程監(jiān)督。對相關違規(guī)違紀行為,嚴格按照規(guī)定處理。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y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y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y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y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020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公安廳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的通告
三、在衛(wèi)生醫(yī)療機構尋釁滋事,對醫(yī)務人員實施阻攔、推搡等嚴重妨礙衛(wèi)生醫(yī)療秩序行為的,按照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醫(y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y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謬?、毆打、侮辱醫(yī)務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分別按照尋釁滋事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七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018年)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
四十、毆打他人
故意傷害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
(一)被侵害方有過錯,且傷害后果較輕的;
(二)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且傷害后果較輕的;
(三)已滿十四周歲未成年在校學生初次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悔過態(tài)度較好且傷害后果較輕的;
(四)因民間糾紛引發(fā)且行為人主動賠償合理費用,傷害后果較輕的;
(五)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
二十、毆打他人、故意傷害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一款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
(一)被侵害方有過錯,且傷害后果較輕的;
(二)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糾紛引起,雙方均有過錯的,且傷害后果較輕的;
(三)已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初次實施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行為,悔過態(tài)度較好且傷害后果較輕的;
(四)因民間糾紛引發(fā)且行為人主動賠償合理費用,傷害后果較輕的;
(五)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