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055-048
周某危險駕駛案
——逃避檢查的量刑處理
關鍵詞:刑事 危險駕駛罪 逃避檢查 妨害司法 緩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日21時許,被告人周某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從江蘇省泗陽 縣眾興街道某小區(qū)東門附近沿繁榮路由北向南行駛時,發(fā)現(xiàn)前方有民警檢查,周某棄車欲逃避檢查,后被民警抓獲。經(jīng)鑒定,周某血液酒精含量為90毫克 /100毫升,屬醉酒。到案后,周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蘇1323刑初777號刑 事判決: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 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 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周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 構成危險駕駛罪。周某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應從重處理。鑒于周某采取棄 車逃離的方式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且血液酒精含量不高,到案后有坦白、 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可對其從寬處理。綜合考慮,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行為人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行為作了程度上的區(qū)分?!兑庖姟返谑畻l第十一項將“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作為從重處理情形;第十四條第七項將“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規(guī)定為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據(jù)此,對于未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被告人,可依法適用緩刑。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2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 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fā)辦字〔2023〕187號)第10條、第14條
一審: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2023)蘇1323刑初777號刑事判決(2023年 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