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危險駕駛罪的前提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這里面的“道路”指哪些路?
蘇義飛律師:“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也包括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只允許單位內(nèi)部機動車、特定來訪機動車通行的,可以不認定為“道路”。
(2024年)最高檢發(fā)布9起檢察機關高質(zhì)效履職辦案典型案例:案涉地點系不允許社會車輛隨意進入的封閉式住宅小區(qū)內(nèi)的業(yè)主專屬停車位,不能認定為“道路”,在此處發(fā)生的車輛碰撞、剮蹭等事故,亦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第五條 醉駕案件中“道路”“機動車”的認定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道路”“機動車”的規(guī)定。
對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廠礦、校園、居民小區(qū)等單位管轄范圍內(nèi)的路段是否認定為“道路”,應當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作為判斷標準。只允許單位內(nèi)部機動車、特定來訪機動車通行的,可以不認定為“道路”。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