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啤酒花公司申請某法院違法保全國家賠償案-保全查封易變質(zhì)物品后未及時處理致其變質(zhì)毀損的,屬于違法保全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5-4-250-001
關鍵詞
國家賠償/違法保全/查封/易變質(zhì)物品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某法院受理了某公司與某啤酒花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07年9月6日,某公司向某法院申請保全某啤酒花公司50萬元的財產(chǎn)。某法院作出(2007)酒保字第26號民事裁定,查封某啤酒花公司某廠區(qū)13.2噸壓縮啤酒花,并指定該公司為保管人。后某啤酒花公司提供房產(chǎn)證作為擔保請求解封,某法院以某公司不同意為由不予解封。同年11月,某啤酒花公司將被查封的壓縮啤酒花加工成顆粒啤酒花。2008年5月13日,某公司和某啤酒花公司就民事糾紛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同年5月20日,某啤酒花公司以超標的查封為由,申請某法院解除10噸壓縮啤酒花的查封,某法院未予同意。因某啤酒花公司未履行民事調(diào)解書所確定的內(nèi)容,某公司申請強制執(zhí)行。8月14日,某法院對查封的啤酒花進行了檢測擬抵頂債務,后發(fā)現(xiàn)該批啤酒花甲酸含量嚴重降低,抵頂未果。9月23日,某啤酒花公司和執(zhí)行申請人某公司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和解協(xié)議履行后,某法院執(zhí)行人員于2008年10月6日在某冷庫和另某廠區(qū)解除了對某啤酒花公司13.2噸壓縮啤酒花的查封。但因被長期查封,該壓縮啤酒花甲酸含量過低,基本報廢。
2010年11月4日,甘肅高院作出(2010)甘確申字第7號裁定,確認某法院查封某啤酒花公司13.2噸壓縮啤酒花的行為違法。后某啤酒花公司向某法院申請國家賠償。2011年8月30日,某法院決定駁回了某啤酒花公司的申請,該公司不服,向甘肅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后某啤酒花公司與某法院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后達成賠償協(xié)議。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文書認為,某法院保全查封的標的物壓縮啤酒花為季節(jié)性商品,該商品易變質(zhì),不宜長期保全查封,某法院查封13個月之久,最終導致啤酒花變質(zhì)、報廢。某法院的保全行為違法,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對季節(jié)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zhì)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屬于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應當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8條
確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甘確申字第7號裁定(2010年11月4日)
委賠: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11)甘法委賠字第8號(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