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179-023
那某某故意傷害案
——防衛(wèi)時間需立足防衛(wèi)人在防衛(wèi)時所處情境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那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區(qū)宜興埠鎮(zhèn)經營某牛肉面館,被害人楊某峰為那某某的牛肉面館供應大米。2018年6月9日10時許,那某某認為楊某峰供應的大米存在質量問題和缺斤短兩,要求退貨,遂與楊某峰、楊某杰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
,楊某杰、楊某峰手持管制刀具先后至牛肉面館內找那某某理論,后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那某某手持菜刀將楊某峰、楊某杰二人砍傷。經鑒定,楊某峰外傷致右顳頂枕部瘢痕長9.5厘米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頸部劃傷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楊某杰外傷致右背部皮膚瘢痕長16厘米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楊某峰、那某某均撥打電話報警,2018年7月11日那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津0113刑初61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那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峰各項經濟損失8656.99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杰各項經濟損失17955.73元。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那某某不服,以行為應當構成正當防衛(wèi)為由,提出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津01刑終69號刑事判決:一、撤銷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6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那某某無罪;三、駁回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本案中:1.楊某杰與手持管制刀具的楊某峰兄弟二人突然闖入上訴人那某某經營的牛肉面館,且已著手對那某某實施了肢體攻擊,該二人的行為對那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脅,存在刑法意義上的不法侵害。
案發(fā)當日,上訴人那某某與楊某峰因供應的大米質量和重量問題發(fā)生糾紛后,楊某峰遂糾集其弟楊某杰,并手持管制刀具與其弟闖入那某某經營的牛肉面館,雙方發(fā)生言語沖突,楊某杰首先上前手掐那某某的脖子,楊某峰手持刀具站立在旁,該兄弟二人的行為對那某某的精神和人身安全均造成了威脅,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不法侵害,上訴人那某某為制止該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wèi)行為,具有正當性。
2.上訴人那某某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防衛(wèi),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首先,從不法侵害的危險性來看,楊某峰手持管制刀具與其弟楊某杰突然闖入那某某經營的牛肉面館,并且在其弟與那某某發(fā)生肢體沖突時,持刀站立在旁,盡管雙方對當時楊某峰是否有持刀比劃、捅刺動作的說法不一,但楊某峰手持較長的管制刀具且距離那某某距離很近,加之楊某杰已經上前對那某某實施了手掐脖子的行為,足以認定楊某峰兄弟二人的行為對上訴人那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很大的現實危險。
其次,從雙方力量對比來看,上訴人那某某孤身一人(廚師在做飯,店內沒有顧客),且其案發(fā)時是在工作狀態(tài),對對方的到來和即將發(fā)生的事情沒有任何思想和行動上的準備;相反,楊某峰、楊某杰兄弟二人事先有預謀且楊某峰手持管制刀具,突然闖入那某某經營的牛肉面館滋事,雙方力量明顯處于不對等的狀態(tài)。
再次,從現場的客觀環(huán)境來看,案發(fā)現場的餐館面積不足30平米(包括前廳和廚房),廚房是在房間盡頭用隔斷截出的,面積僅能容納2—3人,與前廳之間無隔離門,也無后門。前廳擺放4張餐桌和流動餐車、冰箱,活動空間狹窄,餐館僅有一正門出入口,人員出入受限。案發(fā)時,當楊某峰、楊某杰兄弟二人從正門進到前廳之時即已封堵了餐館出口,對上訴人那某某來講已經無路可逃。
最后,從上訴人那某某(防衛(wèi)人)的主觀認知來看,楊某杰與手持管制刀具的楊某峰兄弟二人前后闖入那某某經營的餐館,先是語言威脅,繼而又實施了掐脖子的行為,即使那某某暫時掙脫開楊某杰的掐拽,但基于現場條件,其只有轉身進入廚房躲避的可能,而廚房狹小封閉,且沒有逃離通道,其當時精神在緊張和恐懼的狀態(tài)下,主觀上難以判斷出接下來是否會發(fā)生更危險的行為,客觀上此時手持管制刀具的楊某峰與其弟仍沒離開餐館前廳,對那某某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并未消除。上訴人那某某在進退均無法擺脫現實危險的境況下,具有防衛(wèi)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其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從廚房順手拿起操作臺上的菜刀砍向對方實施防衛(wèi),符合人的正常心理活動和預期。
3.上訴人那某某的防衛(wèi)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那某某盡管在廚房順手操起兩把菜刀(左、右手各拿一把)轉身砍向正對其滋事的兄弟二人,但在案證據顯示,其首先砍向的是手持刀具危險性較大的楊某峰,且對每人僅砍一刀,損傷程度(瘢痕長度)均屬輕傷二級,該損傷結果與對方實施的不法侵害程度相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沒有造成重大損害,故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
綜上,上訴人那某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成立條件,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沒有造成重大損害。
裁判要旨
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限度以及意圖條件往往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判斷。對于防衛(wèi)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wèi)要求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所謂正在進行即指不法侵害處于已經開始并且尚未結束的階段,盡管理論上對于不法侵害的開始和結束存在不同的觀點,但實踐中需要明確的是,對該問題的判斷,要立足防衛(wèi)人在防衛(wèi)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以理性人事后的標準苛求防衛(wèi)人。
正當防衛(wèi)的另一個基本要素是適度性,根據刑法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對防衛(wèi)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行為與防衛(wèi)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后果等情節(jié),立足防衛(wèi)人防衛(wèi)時的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一審: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619號刑事判決(2018年 12月25日)
二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1刑終69號刑事判決(2020年 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