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雷波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川3437刑初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1-18
審理經過
四川省雷波縣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月12日以雷檢公訴刑訴〔20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立波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7年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雷波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周云芳、李春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立波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四川省雷波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8月15日13時許,被告人張立波無證駕駛車牌號為川WJF458的普通兩輪摩托車從雷波縣卡哈洛鄉(xiāng)上壩村出發(fā),前往雷波縣卡哈洛鄉(xiāng)弈子村,當日13時50分許,張立波駕駛車輛行駛至雷波縣卡哈洛鄉(xiāng)牛滾凼(小地名)時,因占道、未保持安全車速,與對面駛來的蘇某1駕駛的川WEE953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致使蘇某1當場死亡。經雷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立波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立波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被告人的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供了本案相關證據。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立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13時許,被告人張立波無證駕駛車牌號為川WJF458的普通兩輪摩托車從雷波縣卡哈洛鄉(xiāng)上壩村出發(fā),前往雷波縣卡哈洛鄉(xiāng)弈子村,當日13時50分許,張立波駕駛車輛行駛至雷波縣卡哈洛鄉(xiāng)牛滾凼(小地名)時,因占道、未保持安全車速,與對面駛來的蘇某1駕駛的川WEE953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致使蘇某1當場死亡。經雷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立波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主動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經庭審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雷波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
2、被告人張立波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復印件及雷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說明;
3、雷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出具的擋獲經過;
4、被害人家屬蘇某2的陳述;
5、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被害人照片、被害人身份證復印件;
7、雷公物鑒法醫(yī)字(2014)第78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鑒定人資格證書、鑒定結論通知書;
8、涼山州雷波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雷公交鑒法醫(yī)(2016)第33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鑒定機構資格證書、鑒定人資格證書及送達回證;
9、雷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雷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雷公交認字[2016]第000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
10、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交通事故諒解書;
11、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
12、被告人張立波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立波駕駛機動車因占道,未保持安全車速,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雷波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立波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