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新疆阿勒泰地區(q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阿刑初字第3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3-19
審理經(jīng)過
阿勒泰市人民檢察院以阿勒泰市檢刑訴(2015)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阿勒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宗俊、卡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阿勒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0時許,被告人沙某某駕駛被害人黑某某所有的新A555GK號豐田牌小型越野車沿奎阿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高速路連接路口處(省道230線162公里加700米)左轉時,車輛自翻下路基,造成被害人黑某某(女、漢族、歿年24歲)、劉某某(男、漢族、歿年51歲)當場死亡,被害人沙某受傷重大交通事故。認為,被告人沙某某駕駛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兩人死亡、一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院查明
另,經(jīng)阿勒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沙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黑某某、劉某某不負此次交通事故責任。被害人沙某系被告人沙某某的弟弟,被害人沙某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上述事實,被告人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被告人沙某某的戶籍證明、被害人的黑某某、劉某某、沙某戶籍證明;現(xiàn)場勘檢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阿勒泰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阿勒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阿)公(酒精)鑒(法醫(yī))字(2015)10號《血液酒精檢驗鑒定報告》,阿勒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阿)公(酒精)鑒(法醫(yī))字(2015)11號《血液酒精檢驗鑒定報告》;阿勒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阿)公(尸體)鑒(法醫(yī))字(2015)1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阿勒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阿)公(毒化)鑒(法醫(yī))字(2015)3號毒化檢驗報告、阿勒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150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中心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中心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中心(2015)新交鑒字DL150號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書;被害人沙某的陳述;證人謝某某、黑某、黨某某、劉某、孔某某、達某某依、阿某某的證言;死亡證明二份;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余某某諒解書(被害人劉某某妻子)、黑某諒解書(被害人黑某某之父親)、被害人沙某諒解書(被告人沙某某之弟弟);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沙某某自愿認罪,在偵查階段已積極賠償被害人黑某某親屬全部經(jīng)濟損失500,000元、被害人劉某某親屬全部經(jīng)濟損失56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黑某某親屬、被害人劉某某親屬的諒解,本院對被告人沙某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淑云
審判員敖云格
人民陪審員蔣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國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