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諸暨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紹諸刑初字第90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08-26
審理經過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刑訴(2014)16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孫孝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駕駛浙d×××××號小型普通客車,從諸暨市陶朱路駛往浣東街道盛兆一村方向。10時15分許,途經諸暨市浣東街道盛兆一村阮村559號路段,因彎道超車臨危采取措施不當,致使所駕駛車輛與路邊村民家圍墻發(fā)生碰撞,致圍墻倒塌壓到被害人方某,造成被害人方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本院查明
經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方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阮某甲、阮某乙的證言、公安道路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物品、文件發(fā)還憑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預付委托書、駕駛證、行駛證、車輛基本信息、保險單、呼氣酒精檢測結果單、人民調解協(xié)議、諒解書、收條、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歸案經過、死亡、火化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車輛鑒定報告、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察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對被告人周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庭審質證,對公訴機關移交的證據查證屬實。本院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系自首,且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本院予以從輕處罰并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王知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