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津法刑初字第0014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02-19
審理經過
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津檢刑訴(2014)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日18時5分許,被告人余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重慶市江津區(qū)西湖鎮(zhèn)沿仁屏路往青泊方向行駛至青泊小學路段時,與從車行方向由左至右橫過公路的行人黃某某(本案被害人)相撞,致其受傷經搶救無效于同月4日死亡。經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動報警、積極搶救傷者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被害人黃某某近親屬已作民事賠償并取得其諒解。被告人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血樣提取登記表、指認照片、抓獲經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戶籍資料;證人杜某某、周某某、彭某某的證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書、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乙醇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材料,經當庭質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某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路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彭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