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新化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新法刑初字第21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07-10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2014)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化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羅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伍某某無證駕駛從戴某華處借來的無牌小型普通客車由安化縣坪口鎮(zhèn)駛往新化縣瑯塘鎮(zhèn)。當日21時50分許,途經(jīng)新化縣瑯塘鎮(zhèn)石木村路段時,恰遇此處正在處理交通事故,被告人伍某某駕駛的車輛將戴某某、戴某文撞飛,戴某某當場死亡,戴某文撞飛后砸在正在處理事故的民警陸某身上,造成戴某文、陸某均受傷。被告人伍某某肇事后駕駛車輛逃離了事故現(xiàn)場。新化縣公安局龔某、劉某某對戴某某死亡的刑事科學技術(shù)分析意見為:戴某某是被車輛撞擊倒地,造成全身多處損傷,雙下肢骨折,腦組織嚴重損傷死亡。經(jīng)新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伍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戴某某、戴某文、陸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2014年1月24日2時許,被告人伍某某主動到新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
2014年1月27日,肇事車車主戴某華與被害人戴某某的親屬達成協(xié)議,戴某華代替被告人伍某某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21萬元;同年2月19日,戴某華代替被告人伍某某賠償被害人戴某文經(jīng)濟損失13萬元。被害人戴某某的親屬及被害人戴某文對被告人伍某某表示諒解,自愿放棄追究被告人伍某某的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伍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委托書,戴某康出具的領(lǐng)據(jù),戴某文出具的收條,放棄追究伍某某刑事責任的報告,公安民警陸某、張一波出具的情況說明,新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到案情況說明,本院(2010)新法刑初字第63號刑事判決書;證人戴某華、戴某康、戴某強、劉某明的證言;被害人戴某文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平面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肇事車的概貌照片;新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新化縣公安局尿檢報告,新化縣公安局龔某、劉某某作出的公(新)鑒(法)字(2014)003號刑事科學技術(shù)分析意見書,新化縣公安局向某某、李某某作出的新(公)檢(痕)字(2014)002號刑事科學技術(shù)車輛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與罪名均成立,依法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伍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伍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伍某某賠償了被害人戴某某親屬及被害人戴某文的經(jīng)濟損失,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5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曾立平
人民陪審員劉登吾
人民陪審員馮武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