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上高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贛0923刑初9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6-21
審理經過
上高縣人民檢察院以上檢公訴刑訴[2017]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小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高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晏毅,被告人江小星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0月25日10時16分許,被告人江小星駕駛贛0361823農用車從徐家渡鎮(zhèn)廖家出發(fā)往徐家渡集鎮(zhèn)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滬瑞線937KM+100M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與相對方向被害人袁某1駕駛的贛C×××××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碰撞,導致被害人袁某1駕駛的貨車失控再次與相對方向蘇某駕駛的贛A×××××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相撞,造成被害人袁某1當場死亡,三車受損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江小星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經上高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江小星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江小星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共賠償49萬元,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江小星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人口信息全項查詢,駕駛證,行駛證,死亡證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上高縣公安局指揮中心證明,上高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贛求司[2016]病鑒字第1014號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新余渝州司法鑒定中心渝州司鑒[2016]機鑒(檢)字1078號、1079號、1082號機動車技術性能檢驗意見書,證人蘇某、袁某2的證言,被告人江小星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小星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江小星留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從輕處罰;且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江小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江小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余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鐘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