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2)漢刑初字第0007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2-04-10
審理經(jīng)過
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漢區(qū)檢刑訴(2012)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穆超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以被告人認罪書面建議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同時建議對被告人穆超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間量刑。經(jīng)征詢被告人穆超自愿同意適用該程序。
本院認為
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瑛依法出庭履行職務,被告人穆超及其辯護人屈發(fā)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報請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9日6時50分許,被告人穆超在霧天視線不良情況下超速行駛,駕駛陜F91803號灰色長安牌面包車由東向西行至316國道漢臺轄區(qū)2157公里處,將相對方向晨練的行人張西德(男,68歲)撞倒,致其受傷。案發(fā)后,穆超明知撞傷他人,未對傷者張西德進行任何救治措施駕車逃離現(xiàn)場,并將肇事車輛放至漢中市漢臺區(qū)河東店鎮(zhèn)“一嘉”超市墻角。被害人張西德于當日經(jīng)漢中市中心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檢驗張西德系鈍性外力致脾臟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穆超應負該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張西德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肇事車輛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尸體檢驗報告及其他相關書證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穆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超速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穆超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穆超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穆超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穆超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穆超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3、被告人穆超自愿認罪。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且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6時50分許,被告人穆超在霧天視線不良情況下超速行駛,駕駛陜F91803號灰色長安牌面包車由東向西行至316國道漢臺轄區(qū)2157公里處,將相對方向晨練的行人張西德撞倒,致其受傷。案發(fā)后,穆超明知撞傷他人,未對傷者張西德進行任何救治措施駕車逃離現(xiàn)場,并將肇事車輛放至漢中市漢臺區(qū)河東店鎮(zhèn)“一嘉”超市。被害人張西德于當日經(jīng)漢中市中心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檢驗張西德系鈍性外力致脾臟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經(jīng)漢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穆超應負該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張西德無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穆超于2011年11月19日18時30分前往城固縣公安局三里橋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穆超歸案后與其車主周俠同被害人張西德家屬達成256000元的賠償協(xié)議,已經(jīng)向被害人家屬支付110000元賠償款。被害人家屬明確表示不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出具書面諒解書,對被告人穆超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免除對穆超的刑事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并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內容確實充分,證據(jù)來源合法,足以認定:
1、證人王劍鋒的證言。證明2011年11月19日6時40分,他從漢臺區(qū)崔家溝附近晨練跑步,當天霧很大,跑到亞華混凝土公司路段,他看見隔離帶邊的路上躺了一個人,好像是車禍,我就打電話報警,然后去上班了。
2、證人周俠的證言。證明她是陜F91803號車主,被告人穆超是給她開車送貨的司機。2011年11月19日早上5點40分左右,穆超駕駛陜F91803面包車出去送貨,當時天沒亮,霧很大。后來公安機關通知她,她才在公安機關見到穆超。
3、證人鄭俊發(fā)的證言。證明穆超是他在城固縣的一個供貨商的送貨司機。2011年11月19日早上7時30分左右,穆超裝載貨物后送至他位于河東點鎮(zhèn)一嘉超市的肉攤,當時他發(fā)現(xiàn)穆超開的車擋風玻璃都爛了,問是怎么回事,穆超說來的路上霧大,不小心撞了樹。后來穆超把車放在河東店,自己回城固了。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現(xiàn)場位于316國道漢臺區(qū)境內2157km上引線,肇事車輛為灰色長安牌面包車,車牌號為陜F91803。
5、JD2012009車輛鑒定報告。證明陜F91803面包車的轉向系統(tǒng)、照明及信號裝置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
6、(陜)公(漢)鑒(尸)字[2011]819號張西德尸體檢驗報告。證明張西德系鈍性外力致脾臟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穆超及被害人家屬對該鑒定無異議。
7、公交認字【2011】第000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人穆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霧天超速行使,負事故全部責任,張西德無責任。被告人穆超及被害人家屬對該鑒定無異議。
8、被告人穆超的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穆超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9、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被告人穆超有機動車駕駛證。
10、被害人張西德的戶籍證明。證明被害人張西德的身份。
11、被害人死亡診斷證明。證明被該人張西德于2011年11月19日死亡。
12、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喪葬協(xié)議書、收條。證明被告人穆超及其車主周俠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256000元的賠償協(xié)議,已向被害人家屬支付110000元。
13、諒解書。證明被害人張西德的家屬對被告人穆超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免除對穆超的刑事處罰。
14、漢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關于穆超交通肇事案的情況說明及城固縣公安局三里橋派出所證明。證明被告人穆超有自首情節(jié)。
15、被告人穆超的供述及現(xiàn)場指認筆錄。證明2011年11月19日清晨5時30分左右,他駕駛陜F91803長安面包車準備從城固縣城車主周俠家拉肉運到漢中市河東點鎮(zhèn)一嘉超市。當天霧很大,視線很不好,他快行駛到崔家溝大轉盤時,視線只有2、3米,突然他看到一個人影,“嘭”的一聲就碰上了,擋風玻璃碎了,他猛踩剎車,把車停住,看到路中間倒了個人。他看周圍沒有人,心里很害怕,就駕車逃逸了。他繼續(xù)把車開到河東店送肉,見車面損壞嚴重,他就跟超市老板說車撞樹上了,并把車寄存到那里,然后他就回到城固了。他本來想跑,但考慮跑后要受到法律制裁,心理很矛盾,快到下午5時,他到城固縣公安局自首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穆超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后,被告人穆超逃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穆超犯交通肇事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于事故發(fā)生當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歸案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穆超的辯護人關于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穆超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宣告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時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磊
人民陪審員:劉雪萍
人民陪審員:王莉萍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