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浦江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0)金某民初字第618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 2010-06-11
審理經過
原告黃甲、楊甲為與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簡稱人壽××)、楊乙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向宇獨任審判,于2010年6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與被告楊乙到庭,被告人壽××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09年11月16日6時許,被告楊乙駕駛浙G×××××轎車沿桐義線由東往西行駛至桐義線××村地段時,與穿過道路的行人黃丙發(fā)生碰撞,造成黃丙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黃丙經浦江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經浦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楊乙負事故主要責任,黃丙負次要責任。肇事車輛浙G×××××轎車投保于被告人壽××。被告楊乙在2010年3月18日被浦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F訴至法院請求被告人壽××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60000元,合計110000元,被告楊乙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40140元、喪葬費18697.5元、家屬誤工費805.14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60142.64元之90%計為144128.37元,由被告人壽××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1、交通事故認定書。
2、機動車交強險保單。
3、居民戶口簿。
4、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戶籍證明。
5、浦江縣公安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
6、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
7、浦江縣人民法院(2010)金某刑初字第114號判決書。
8、交通費發(fā)票。
9、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議書。
被告辯稱
被告楊乙辯稱:由法院依法判決。已與原告達成死亡賠償協議書。本案訴訟費不應再由被告承擔。
被告人壽××未作答辯。
本院查明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11月16日6時許,被告楊乙駕駛浙G×××××轎車從鄭家塢駛往浦江縣城,途徑桐義線67km+800m地段時,因不注意行車安全,與橫過道路的黃丙發(fā)生碰撞,造成黃丙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浦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楊乙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黃丙負次要責任。2009年12月3日,被告楊乙(甲方)與原告黃甲(乙方黃丙代理人)達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議書,主要內容為:一、甲方在保險公司理賠兌現款全部由乙方所有(車損賠償款屬甲方),另一次性賠償乙方30萬元;二、付款方式:2009年12月3日付20萬元,剩余10萬元于2010年12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具體以借條為證;三、雙方相互配合無條件提供保險理賠手續(xù)。協議訂立后被告楊乙已支付20萬元。2010年3月18日浦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10)金某刑初字第114號刑事判決書,判處被告楊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另查明,肇事車輛浙G×××××轎車在被告人壽××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
證明以上事實有原告證據1-9。原告證據1-9,被告楊乙無異議,被告人壽××未到庭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原因認定證據充分,造成黃丙死亡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楊乙與原告黃甲自愿達成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可。被告楊乙駕駛的浙G×××××轎車在被告人壽××投保交強險,故被告人壽××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損失承擔賠付責任。對于原告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根據本次事故發(fā)生原因和經過,本院認定被告楊乙作為肇事車輛駕駛人應對原告損失承擔90%的責任,被告人壽××在商業(yè)險范圍內對此承擔賠付責任。對于原告訴請的款項,其中死亡賠償金200140元、喪葬費18697.5元及交通費500元予以支持;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被告楊乙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依照相關法律精神,原告不能再就該事故另行主張精神撫慰金,故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原告為處理兒子喪事造成一定誤工,故按38.34元每日標準,每人計7天,誤工費計536.76元。因被告楊乙的車輛保單等保險理賠所需材料均在原告處,致使被告楊乙無法及時進行理賠,故本案訴訟發(fā)生原告存在一定過錯,訴訟費由原告與被告楊乙各半承擔。被告人壽××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對自身抗辯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判決。鑒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由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黃甲、楊甲死亡賠償金110000元。
二、由被告楊乙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外賠償原告黃甲、楊甲死亡賠償金90140元、喪葬費18697.5元、誤工費536.76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09874.26元之90%計98886.83元。
三、由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對上述第二項賠償款承擔相應理賠責任。
以上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原告黃甲、楊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555.5元(已減半收?。?,由原告黃甲、楊甲與被告楊乙各自承擔1277.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111元,款匯至浙江省金華市財政局,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金華市分行,匯入帳號: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室)。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向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樓柯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