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浦江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0)金某民初字第618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裁判日期: 2010-06-11
審理經(jīng)過
害賠償糾紛一案,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
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向宇獨任審判,于2010
年6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與被告楊乙到
庭,被告人壽××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
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09年11月16日6時許,被告楊乙駕駛浙g×
××××轎車沿桐義線由東往西行駛至桐義線××村地段時,
與穿過道路的行人黃丙發(fā)生碰撞,造成黃丙受傷、車輛損壞的
交通事故。黃丙經(jīng)浦江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經(jīng)浦江
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楊乙負事故主要責任,黃丙
負次要責任。肇事車輛浙g×××××轎車投保于被告人壽××。被告楊乙在2010年3月18日被浦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緩刑兩年。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被告人壽××在交強險內(nèi)
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60000元,合計
110000元,被告楊乙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40140元、喪葬費18
697.5元、家屬誤工費805.14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60142.6
4元之90%計為144128.37元,由被告人壽××在商業(yè)三者險范
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jù):
1、交通事故認定書。
2、機動車交強險保單。
3、居民戶口簿。
4、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戶籍證明。
5、浦江縣公安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
6、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
7、浦江縣人民法院(2010)金某刑初字第114號判決書
。
8、交通費發(fā)票。
9、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
被告辯稱
被告楊乙辯稱:由法院依法判決。已與原告達成死亡賠
償協(xié)議書。本案訴訟費不應再由被告承擔。
被告人壽××未作答辯。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11月16日6時許,被
告楊乙駕駛浙g×××××轎車從鄭家塢駛往浦江縣城,途徑
桐義線67km+800m地段時,因不注意行車安全,與橫過道路的黃丙發(fā)生碰撞,造成黃丙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浦江縣公安
局交警大隊認定,楊乙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黃丙負次要責任。
2009年12月3日,被告楊乙(甲方)與原告黃甲(乙方黃丙代
理人)達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主要內(nèi)容為:一、甲方
在保險公司理賠兌現(xiàn)款全部由乙方所有(車損賠償款屬甲方)
,另一次性賠償乙方30萬元;二、付款方式:2009年12月3日
付20萬元,剩余10萬元于2010年12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具體
以借條為證;三、雙方相互配合無條件提供保險理賠手續(xù)。協(xié)
議訂立后被告楊乙已支付20萬元。2010年3月18日浦江縣人民
法院作出(2010)金某刑初字第114號刑事判決書,判處被告
楊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另查明,肇事車輛浙g×××××轎車在被告人壽××投
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
證明以上事實有原告證據(jù)1-9。原告證據(jù)1-
9,被告楊乙無異議,被告人壽××未到庭質(zhì)證,本院予以認
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原因認定證據(jù)充
分,造成黃丙死亡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楊乙與原
告黃甲自愿達成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
示,且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可。被
告楊乙駕駛的浙g×××××轎車在被告人壽××投保交強險
,故被告人壽××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對原告損失承擔賠付責任
。對于原告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根據(jù)本次事故發(fā)生原因和經(jīng)
過,本院認定被告楊乙作為肇事車輛駕駛?cè)藨獙υ鎿p失承擔90%的責任,被告人壽××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對此承擔賠付責任
。對于原告訴請的款項,其中死亡賠償金200140元、喪葬費18
697.5元及交通費500元予以支持;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被
告楊乙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依照相關法律精神,原告不能再就
該事故另行主張精神撫慰金,故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原
告為處理兒子喪事造成一定誤工,故按38.34元每日標準,每
人計7天,誤工費計536.76元。因被告楊乙的車輛保單等保險
理賠所需材料均在原告處,致使被告楊乙無法及時進行理賠,
故本案訴訟發(fā)生原告存在一定過錯,訴訟費由原告與被告楊乙
各半承擔。被告人壽××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參加訴訟,系對自身抗辯權(quán)利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判決。鑒
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
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由被告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在機
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黃甲、楊甲死亡賠償
金110000元。
二、由被告楊乙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外賠
償原告黃甲、楊甲死亡賠償金90140元、喪葬費18697.5元、誤
工費536.76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09874.26元之90%計98886
.83元。
三、由被告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nèi)對上述第二項賠償款承擔相應理
賠責任。
以上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
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原告黃甲、楊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555.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黃甲、楊
甲與被告楊乙各自承擔1277.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
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
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111元,款匯至
浙江省金華市財政局,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金華市分行,
匯入帳號:19×××37,或直接交金華市中級人民法
院立案大廳收費室)。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向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樓柯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