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某影城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訴某廣告公司、上海某信息技術公司廣告合同糾紛案-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背景下情勢變更的適用規(guī)則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8-2-141-001
關鍵詞
民事/廣告合同/情勢變更/適用條件/司法介入/變更原則
基本案情
廣州某影城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以下簡稱某影城福田公司)訴稱:2018年4月,案外人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作為其上級單位,與某廣告公司簽訂框架合同,約定開展廣告合作,上海某信息技術公司對某廣告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后其與某廣告公司簽訂《影院銀幕廣告項目合同》,約定了某廣告公司購買所有映前廣告的獨家招商權、發(fā)布權及電影貼片廣告的獨家結算權。后因疫情原因影院于2020年1月24日暫停營業(yè)。2020年7月17日,某廣告公司提出單方解除合同,某影城福田公司明確拒絕解約要求,并在影院復工后要求某廣告公司繼續(xù)提供片源,但某廣告公司除繼續(xù)拖欠廣告費用外,不再提供廣告片源,故其在2020年11月20日發(fā)函要求解除合同,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某影城福田公司遂起訴要求某廣告公司支付影院停業(yè)前、影院復工后至合同解除前的廣告費用,同時要求上海某信息技術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某廣告公司、上海某信息技術公司辯稱:影院停業(yè)前的費用因沒有開具發(fā)票故不應當支付,影院復工以后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的費用,雙方通過往來函件已經確認免于支付,2020年9月30日以后的費用按照雙方當時溝通約定是按對折支付;同時認為某影城福田公司違約在先,播放了第三方的廣告,故9月30日至解約日11月20日期間費用也不應當支付,某廣告公司也不存在違約行為,故不應當支付違約金;上海某信息技術公司僅是提供財務支持,并不是系爭合同的保證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4月17日,某廣告公司與案外人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廣告合作框架合同》,約定就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旗下包含某影城福田公司在內的21家影院開展廣告合作,同時約定上海某信息技術公司承諾對某廣告公司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在必要時提供財務支持。上海某信息技術公司在上述合同上蓋章。
2019年9月23日,某廣告公司與某影城福田公司簽訂《影院銀幕廣告項目合同》約定:某廣告公司購買所有映前廣告的獨家招商權、發(fā)布權及電影貼片廣告的獨家結算權,合作期間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合作期限內,某廣告公司以約定的固定價格購買某影城福田公司名下影院正式電影所有播放場次前的影院銀幕廣告;廣告費用按年度計算分季度支付;在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下某影城福田公司可以播放直接客戶的付費廣告,但需履行相應的報備程序;未經某廣告公司書面同意,某影城福田公司擅自發(fā)布任何第三方銀幕廣告的,應支付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某廣告公司擅自終止本合同或拒不履行義務超過7日的,應支付合同總金額50%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雙方開始履行合同。2020年1月,新冠疫情發(fā)生,涉案影院于2020年1月24日暫停營業(yè)。
2020年4月26日,某廣告公司告知某影城福田公司提前3-6個月通知其恢復營業(yè)時間,并在同年7月8日再次提出,同時也提出希望與對方協(xié)商合同變更事宜。
2020年7月16日,國家電影局發(fā)出《關于在疫情防控常態(tài)化條件下有序推進電影院恢復開放的通知》,要求低風險地區(qū)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復開放營業(yè),并落實各項防控工作,包括:實行交叉隔座售票,保證陌生觀眾間距1米以上;每場上座率不得超過30%;電影放映場所減少放映場次,日排片減至正常時期的一半等。
2020年7月17日,某廣告公司向某影城福田公司發(fā)出解約函,寫明,因受疫情影響,雙方合作的影院均處于停業(yè)關店狀態(tài),致使原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因不可抗力,自2020年7月18日起解除原合同。
2020年7月21日,某影城福田公司向某廣告公司發(fā)送關于CGV深圳某中心店恢復營業(yè)時間的告知函,告知涉案影院于2020年7月21日恢復營業(yè),客戶廣告可恢復上刊。
2020年7月23日,案外人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向某廣告公司發(fā)送《解約函回函》提出,因疫情而停業(yè)期間(2020年1月24日至影院實際復工之日)的廣告費全部免除;就影院開業(yè)后的合作,以繼續(xù)履行為前提,在原合同相關約定的基礎上,可對2020年第三第四季度的商務條件進行友好協(xié)商。
2020年8月16日,涉案影院在映前播放了一段非某廣告公司代理的男士潔面廣告。
2020年8月24日,某廣告公司提出變更原合同,主要內容為自疫情停業(yè)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的合作金額不計費,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作金額變更為原合同約定的50%,2021年度合作影院減少為40家等。
2020年8月28日,案外人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回函,提出停業(yè)期間至2020年9月30日免收廣告費用(無論是否播放銀幕廣告);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廣告費用減半收取,但是2021年1月1日起應當如約支付。
2020年9月1日,某廣告公司向案外人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發(fā)出《違約提示函》,提出某影城福田公司的上述廣告播放行為構成違約。2020年9月7日,案外人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就《違約提示函》回函,表示其為了減少損失,確實發(fā)布了一條非某廣告公司代理的廣告,同時提示其仍欠付的廣告費用。
2020年11月20日,某影城福田公司向某廣告公司發(fā)出通知函,提出鑒于其已明確反對某廣告公司單方解約的行為,并在影院復工后通知某廣告公司提供廣告片源,但某廣告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也不支付廣告費用,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雙方對合同解除時間為2020年11月20日無爭議。上述期間,某廣告公司未提供廣告。2021年1月25日,該影院亦于映前播放了非某廣告公司代理的廣告。
一審中,某影城福田公司向某廣告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滬0112民初7783號民事判決,判決:一、某廣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廣州某影城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廣告費1,384,301元;二、駁回廣州某影城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某影城福田公司、某廣告公司均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 7月29日作出(2021)滬01民終16356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1.影院恢復營業(yè)后至合同解除前的廣告費用如何認定;2.本案中雙方是否存在違約情形及相應責任如何認定。
一、關于影院恢復營業(yè)后至合同解除前的廣告費用認定問題
第一,關于影院恢復營業(yè)后的一定期間內是否可以適用情勢變更的問題。關于情勢變更規(guī)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均有相應規(guī)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的“情勢變更”制度適用要件為:一是情勢變化條件,即“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要變化”;二是合同履行后果,即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三是救濟途徑,即“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民法典中關于情勢變更制度進行了更為全面的設計,完善了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不再將不可抗力排除在適用情勢變更的事由之外,并且將情勢變更制度與合同解除制度加以區(qū)分,明確情勢變更對合同繼續(xù)履行造成的不利后果是“明顯不公平”而非“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同時在救濟途徑中增加了重新協(xié)商制度,更強調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此外,考慮到情勢變更的適用與否并非基于當事人約定,而是一種法定狀態(tài),當事人在締約時對于是否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無法形成預期,不涉及打破當事人合理預期的情形。因此,結合本案具體情況,雖然本案事實發(fā)生于民法典生效前,但考慮到疫情作為不可抗力因素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的客觀影響,適用民法典關于情勢變更的規(guī)定,不僅不會造成當事人既存權利的減損,反而有利于重新協(xié)調當事人之間因繼續(xù)履行原合同可能帶來的合同利益失衡狀態(tài),更好地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也有利于鼓勵交易、穩(wěn)定交易秩序,符合有利溯及適用民法典的條件。因此,本案應當適用民法典中關于情勢變更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關于適用情勢變更后,本案廣告費用如何變更的問題。根據法律規(guī)定,構成情勢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重新就合同后續(xù)履行條件進行再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由法院根據公平原則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因此,本案廣告費用可以由法院進行變更,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當事人已經重新協(xié)商,但協(xié)商不成。民法典對于情勢變更原則的規(guī)定中增加了重新協(xié)商程序,系出于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尊重,留給當事人足夠的協(xié)商空間,鼓勵當事人充分秉持誠實信用原則重新磋商,共同努力修復原本正常的合同關系。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疫情發(fā)生后就涉案合同的履行進行了充分協(xié)商,但出于對各自商業(yè)利益的考量,提出的后續(xù)履行方案均未能得到對方的確認,并無證據證明雙方已經就后續(xù)履行方案達成一致。至于某廣告公司主張雙方就復工后至9月30日期間的廣告費免除已達成一致,本院認為,從雙方溝通過程來看,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提出的方案系建立在確保雙方后續(xù)繼續(xù)合作的基礎上而進行的讓步,在雙方并未實際再行合作的情況下,上海某文化傳播公司承諾減免一定階段廣告費的條件并未成就,因此某廣告公司無權主張該部分廣告費的減免。
其次,在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本院基于公平原則具體考量以下因素,對合同進行變更。
一是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主要考量當事人在情勢變更后的履約行為是否適當、是否善意促進合同關系修復、是否主動采取減損措施等。本案中,某影城福田公司為確保合同繼續(xù)正常履行,多次提出可以減免一定期間的廣告費,系誠信守約行為;而某廣告公司在未提前得到關于涉案影院復工具體時間的情況下,在影院復工伊始未能及時提供廣告片源,亦符合情理;同時某影城福田公司在未得到某廣告公司提供的片源的情況下也自行采取了一定的減損措施,并無不當。
二是市場變化程度,主要考量因情勢變更而對市場環(huán)境的影響程度。本案中,電影行業(yè)因營業(yè)條件的特殊性,受疫情防控政策的影響較大,影廳數量、放映場次、排片量和觀眾人數都需遵照防疫要求進行調整,直接影響著電影院的營業(yè)效果,屬于市場變化程度較大的情況。雖然某影城福田公司依據第三方統(tǒng)計數據提出影院恢復營業(yè)后的上座率、票房數據較以往并未下降反而有所提升,對此本院認為,一方面不能以事后的數據統(tǒng)計倒推復工伊始雙方的市場預期,另一方面復工初期不排除市場易受“報復性消費”等心理因素影響而產生波動,因此,衡量市場變化程度還是需要綜合考慮政策具體內容、市場客觀狀態(tài)、一般公眾認知和后疫情時代消費心理的特殊性等因素。
三是當事人預期利益。在情勢變更的情況下,雙方已經進行了重新協(xié)商,對己方可能面臨的履行障礙和預期損失已經進行了充分考量和評估,故從協(xié)商過程可以看出雙方對于合同后續(xù)履行可能帶來的預期利益的初步預判,對于變更合同內容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本案中,雙方在重新協(xié)商的過程中均提出過減免一定期限的廣告費用來變更合同履行的方案,可以推定雙方對于影院復工后一定階段內合同履行效果會受到減損均具有一定的預期,并都提出了減免幅度為50%的履行條件。
綜合上述因素考量,一審法院將影院恢復營業(yè)后至合同解除前的廣告費用酌定調整為按合同約定的50%計算,符合公平原則,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二審法院予以認同。
二、本案中違約責任的認定問題
第一,關于本案合同解除性質的認定。法院認為,本案系爭合同系雙方協(xié)議解除,理由如下:首先,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雙方對于解除合同已達成合意。雖然某廣告公司曾在7月17日提出過解除合同,但其在某影城福田公司未同意解除的情況下,仍以實際行為參與了對后續(xù)合同履行條件的磋商,某廣告公司提出解約的行為實際并未發(fā)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可視為疫情期間對合同履行的一種商榷方案。并且,某廣告公司在此后明確確認合同解除時間為某影城福田公司發(fā)出解約函之日,故雙方合同解除的合意已于11月20日形成。其次,本案合同不構成因根本違約而解除。雖然某影城福田公司提出某廣告公司一直未支付廣告費,但考慮到雙方在復工后一直在就合同后續(xù)履行方案包括廣告費用的具體金額進行協(xié)商,在雙方尚未達成一致且也未繼續(xù)履行本案合同的情況下,某廣告公司遲延支付廣告費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不宜認定為根本違約。最后,本案合同也不構成因不可抗力而解除。一方面,疫情因素并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另一方面,疫情緩解后已可復工,不可抗力已消除,不存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況,雙方未能繼續(xù)履行原合同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存在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而在于均認為原履行條件因疫情防控政策影響而有失公平,并且在協(xié)商未果后,已就合同解除達成合意,因此,本案合同的解除本質上系雙方協(xié)議解除。
第二,關于某廣告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是否應當支付違約金的問題。本院認為,本案合同歷經正常履行階段(合同簽訂后至2020年1月24日前)、疫情階段(2020年1月24日至7月20日)和復工階段(2020年7月21日至11月20日合同解除),在不同階段存在不同的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因素,為此,對某廣告公司的行為評價也應當根據各階段情況分別認定:
首先,在合同正常履行階段,此時合同履行并未受新冠疫情因素影響,故在該階段,某廣告公司應當恪守合同約定,按約定金額按期支付該階段的廣告費用。根據合同約定,該階段廣告費應當于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但某廣告公司未及時支付該部分廣告費,雖其抗辯系因某影城福田公司未開具發(fā)票故不同意付款,但開具發(fā)票屬于合同附隨義務,不能以此作為不履行價款支付義務的合理理由,因此,某廣告公司未按約支付該階段廣告費的行為構成違約。
其次,在疫情階段,因疫情因素影響,涉案影院均無法正常營業(yè),致使該階段合同無法履行。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故疫情及疫情措施一般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制度的適用前提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后果,因此本案合同在疫情階段依法應當適用不可抗力制度。適用不可抗力制度的法律效果體現(xiàn)為免責,即對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不能,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但并不導致合同內容變更,合同一時不能履行的,影響消除后仍應繼續(xù)履行。本案中,疫情階段合同無法履行系因不可抗力所致,雙方均可免責,且某影城福田公司也同意減免該階段的廣告費用,該行為充分體諒了合同相對方損失,符合誠信原則,故某廣告公司無需支付該階段的廣告費用。
最后,在復工階段,合同已經恢復繼續(xù)履行的可能,不再具備適用不可抗力制度的前提。對于該階段中某廣告公司未及時提供片源的行為,考慮到疫情因素對案涉合同的履行影響較大,某廣告公司在未提前收到涉案影院具體復工時間的情況下,短期內準備片源確實存在一定困難,應當在合同恢復履行后給予其合理的準備期。但在雙方重新協(xié)商過程中,某廣告公司依舊遲遲未提供片源,也未就不提供片源給予合理解釋,確系怠于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
因此,綜合某廣告公司在本案合同履行的三個階段的具體違約情形以及造成的實際損失情況,本院認為某廣告公司在本案中的違約程度相對輕微,考慮到一審法院已酌定某廣告公司承擔了復工后的部分廣告費用,其酌定結果已可以覆蓋相關違約后果,因此,一審法院未再支持某影城福田公司關于違約金的主張,尚屬合理。
關于某影城福田公司是否構成違約的問題。法院認為,當事人作為合同利益的直接主體,對采取何種措施能夠更好維護自身利益、修復合同關系破裂造成的不利后果,具有更清晰的認知能力和處理能力,特別是在因情勢變更,原合同繼續(xù)履行條件尚不具備的情況下,應當鼓勵當事人在面臨風險時積極自救,自我減損。本案中,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在某廣告公司的廣告時間未播滿的情況下,某影城福田公司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承接第三方的付費廣告,現(xiàn)某影城福田公司主張其播放的非某廣告公司代理的廣告系屬于合同約定的直接客戶廣告,該廣告合同也系與品牌方直接合作,雖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一定的報備程序,但考慮到當時影院剛恢復營業(yè),某廣告公司也發(fā)函提出了解約,并且未再提供廣告片源,在此情況下,某影城福田公司為防止損失持續(xù)擴大,出于減損目的,尋找替代片源的自救型行為,不宜認定為違約。
裁判要旨
在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背景下,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的,法院應從疫情防控措施對不同合同履行的差異性影響、影響程度、履行后果等方面審查是否構成情勢變更。若構成,在當事人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介入調整合同關系,具體考量市場變化程度、當事人預期利益、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公平合理分配合同風險。
關聯(lián)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3條
一審: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21)滬0112民初7783號民事判決(2021年10月25日)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6356號民事判決(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