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環(huán)??萍加邢薰驹V淄博市某化工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是否屬于本案被訴行為對于侵權行為地管轄連結點認定的影響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3-2-160-003
關鍵詞
民事訴訟/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管轄權異議/管轄連結點/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被訴侵權產(chǎn)品使用地
基本案情
天津某環(huán)??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天津某環(huán)保公司)訴稱:天津某環(huán)保公司系專利號為201220105228.3、名稱為“側開密閉型節(jié)能開火門”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淄博市某化工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淄博某化工公司)于2020年10月向中國石化某煉化分公司(以下簡稱某煉化分公司)銷售了型號為“GHK-01”的環(huán)保節(jié)能一體式看火門,該被訴侵權產(chǎn)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淄博某化工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天津某環(huán)保公司因此以淄博某化工公司為被告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淄博某化工公司停止侵權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淄博某化工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均發(fā)生在公司所在地山東省淄博市,且其沒有使用行為,故本案應由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浙02知民初83號民事裁定:駁回淄博某化工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淄博某化工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轄終310號民事裁定:一、撤銷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2知民初83號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天津某環(huán)保公司對淄博某化工公司提起訴訟,主張淄博某化工公司生產(chǎn)、銷售、許諾銷售、使用被訴侵權產(chǎn)品,并提交了被訴侵權產(chǎn)品照片證明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單位為淄博某化工公司,但是其提交的證據(jù)僅初步證明了被訴侵權產(chǎn)品系案外人某煉化分公司使用,不足以證明淄博某化工公司在浙江寧波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故浙江寧波并非淄博某化工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地。天津某環(huán)保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淄博某化工公司的生產(chǎn)、銷售、許諾銷售行為實施地在浙江寧波,故浙江寧波亦非淄博某化工公司被訴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綜上,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
裁判要旨
侵權行為實施地所稱的侵權行為通常應為本案被訴侵權行為,若侵權行為實施地所對應的侵權行為并非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則其與涉案糾紛不具有實質(zhì)關聯(lián)而不構成該案管轄連結點。
關聯(lián)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15〕4號)第2條
一審: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2知民初83號民事裁定(2022年6月10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轄終310號民事裁定(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