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訴伊某某等信用卡糾紛案-刑事退賠不能填補損失時被害人有權(quán)對未承擔刑事退賠責任的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8-2-502-001
關鍵詞
民事/信用證/民刑交叉/刑事退賠/填補損失
基本案情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簡稱中行某分行)訴稱:2014年2月,伊某某與中行某分行下屬支行簽訂《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約定授予伊某某額度149萬元,分為36期,分期手續(xù)費率10.5%。2019年6月,王某甲向共青團路支行出具《還款承諾保證函》,承諾作為共同債務人,與伊某某、王某乙共同償還本案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后各被告逾期未還款,構(gòu)成違約。請求法院判令:1.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歸還借款本金434946.54元、利息1011834.63元、滯納金(還款違約金)78639.22元、分期手續(xù)82569.06元,共計1607989.45元,并支付后續(xù)利息、還款違約金;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伊某某辯稱:1.中行某分行所訴事實與生效刑事判決書認定伊某某騙取貸款罪的犯罪事實是同一法律事實,刑事案件已認定中行某分行的損失通過追繳方式實現(xiàn),并且刑事判決書已進入執(zhí)行程序,要求王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因此中行某分行就同一損失不能重復主張,本案依法應駁回其起訴。2.中行某分行可以通過刑事判決書退贓退賠條款獲得救濟,退贓的范圍僅限于刑事判決書所認定的數(shù)額,而無利息、違約金及其他損失,因此其要求借款本息及各項費用的主張不能成立。
王某甲辯稱:王某乙因騙取貸款被刑事拘留,銀行說王某甲簽字后銀行就出具諒解書,王某乙就可以出來。王某甲就簽了《還款承諾保證函》,也已向銀行交納了20萬元,銀行沒有出具諒解書,王某乙也沒有出來?,F(xiàn)王某乙已出來,該筆款項應由王某乙償還。
王某乙辯稱:1.因案涉貸款涉嫌刑事犯罪,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乙犯騙取貸款罪,追繳王某乙犯罪所得434946.54元,發(fā)還被害單位。中行某分行提起本案訴訟,實質(zhì)上否定刑事判決,程序違法,應當依法駁回起訴。2.王某乙并非貸款合同當事人,中行某分行無權(quán)向其主張權(quán)利。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王某乙欲向銀行貸款,因其名下已有大額貸款,于是找到伊某某,欲用伊某某的名義申請貸款,伊某某表示同意。王某乙通過案外人魏某某偽造一份車輛手續(xù),以伊某某的名義與中行某分行簽訂信用卡貸款合同,合同約定授予伊某某“專向分期付款”額度149萬元,分為36期(一期為一個月),分期手續(xù)費率10.5%。2014年3月10日,中行某分行將149萬元按約定予以支付。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9)魯0811刑初2023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王某乙、伊某某、案外人魏某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構(gòu)成騙取貸款罪。該款由王某乙實際使用并支配,至2017年8月10日已償還本金855053.46元,利息50112.57元;剩余貸款本金634946.54元及利息306727.58元未還。該判決第五項為:追繳王某乙犯罪所得人民幣434946.54元(634946.54元-王某甲代為償還的20萬元),發(fā)還給被害單位中行某分行。上述刑事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王某乙未履行上述退賠義務,經(jīng)對王某乙強制執(zhí)行,因王某乙暫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法院裁定終結(jié)本次執(zhí)行程序。
2019年6月27日,王某乙的父親王某甲向中行某分行出具還款保證函,承諾:作為共同債務人償還伊某某尚未歸還的中國銀行的借款和利息,以及產(chǎn)生的相關費用。同時歸還了20萬元。該20萬元在(2019)魯0811刑初2023號刑事判決書中認定的王某乙發(fā)還給被害單位的費用中已予以扣除。
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魯0811民初5488號民事判決:一、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中行某分行借款本金434946.54元、手續(xù)費82569.06元、利息和還款違約金(以634946.54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8月10日計算至2019年6月27日止;自2019年6月28日起,以434946.54元為基數(shù)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二、王某甲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債務;三、駁回中行某分行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伊某某、王某甲分別提起上訴。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魯08民終922號民事判決:一、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中行某分行借款本金434946.54元及及手續(xù)費82569.06元,王某甲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駁回中行某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伊某某、王某甲的責任應如何認定,二是涉案貸款利息應如何認定。
一、伊某某、王某甲的責任應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chǎn)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chǎn)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痹撎幉挥枋芾淼南凳芎θ恕傲硇刑崞鹈袷略V訟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chǎn)”,并不包括賠償損失等。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chǎn)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也規(guī)定:“經(jīng)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爆F(xiàn)中行某分行就涉案借款中未能退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損失提起本案民事訴訟,依法應予受理。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王某乙的刑事判決中已經(jīng)判令其退賠為由,主張中行某分行不應提起本案訴訟,該主張與王某乙并未實際退賠的事實及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相悖,不予支持。涉案信用卡貸款行為構(gòu)成刑事上的騙取貸款罪,但民事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規(guī)定的欺詐行為,系可撤銷行為,中行某分行作為被欺詐方,其有權(quán)選擇依法予以撤銷,其也有權(quán)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要求貸款人繼續(xù)償還貸款并支付利息?,F(xiàn)中行某分行選擇了繼續(xù)履行合同,依法應予支持。就具體履行問題,應在實際履行或執(zhí)行過程中與刑事退賠予以綜合平衡處理,以確保中行某分行不會得到重復償還。王某甲以涉案貸款構(gòu)成詐騙犯罪為由,主張貸款合同無效,該主張與上述法律規(guī)定相悖,不予支持。伊某某以王某乙系實際借款人為由,主張應由王某乙償還,該主張與其系涉案信用卡貸款合同的當事人不符,不應支持?,F(xiàn)中行某分行以伊某某作為信用卡貸款合同的當事人向其主張權(quán)利,依法應予支持。王某甲簽訂了共同還款承諾函,其亦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二、涉案貸款利息應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發(fā)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fā)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xù)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fā)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jiān)管規(guī)定、未還款的數(shù)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fā)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北M管伊某某在涉案信用卡貸款合同上簽字,但伊某某并未在中行某分行所主張的《中國銀行信用卡合約》上簽字,而根據(jù)雙方陳述與舉證,特別是涉案信用卡貸款業(yè)務的經(jīng)辦人中行某分行原工作人員廉某某在2017年6月28日的詢問筆錄中認可伊某某的涉案貸款資料是案外人魏某某收集的,足以證明中行某分行就涉案信用卡貸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滯納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并且在涉案信用卡貸款的發(fā)放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因此中行某分行主張的涉案借款合同中關于利息、滯納金等格式條款不應成為該合同的內(nèi)容,不應對借款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就中行某分行所主張的分期手續(xù)費82,569.06元,系在伊某某簽字的分期付款合同中人工手動添加,應認定伊某某是清楚知曉的,其理應按照約定支付。
裁判要旨
受害人有權(quán)就刑事責任主體之外的其他責任主體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受害人不能也不應通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雙重受償。雙重受償問題可通過對刑事追繳、退賠和民事責任的認定及執(zhí)行程序進行平衡協(xié)調(diào)解決。如果受害人通過刑事追贓退賠已部分獲賠,在民事案件審理中應作為查明的事實,將其從損失中扣除;如果沒有獲得實際退賠,在刑民各自作出裁判后,應當通過在執(zhí)行程序中合并執(zhí)行或協(xié)調(diào)執(zhí)行以避免發(fā)生重復受償問題。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8條、第187條
一審: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2022)魯0811民初5488號民事判決(2022年11月30日)
二審: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08民終922號民事判決(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