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訴德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某租賃合同糾紛案-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并以此確定案件管轄地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1-2-111-003
關(guān)鍵詞
民事訴訟/租賃合同/管轄權(quán)異議/合同履行地
基本案情
原告黃某訴稱,二被告德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某分別于2022年3月3日、4月8日租賃原告兩臺挖掘機用于被告承建的清鎮(zhèn)市某化工廠院內(nèi)某新城項目樁基礎工程項目。2022年8月18日,雙方簽訂《挖機租賃合同》,對設備的使用地點及工程情況、設備概況、租賃費結(jié)算方式、付款方式、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等事項進行了明確。2022年12月15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兩份結(jié)算清單,兩臺挖機兩個期間內(nèi)的租賃費共計446020元;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支付了30000元,尚欠原告租賃費共計416020元。故訴請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賃費416020元、資金占用費16989.8元等。
被告德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二被告均不在清鎮(zhèn)市,應移送被告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挖機租賃合同》約定“設備的使用地點及工程情況:工程地點:某化工廠院內(nèi)。工程名稱:某項目樁基礎工程”;合同未約定管轄法院。
貴州省清鎮(zhèn)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黔0181民初917號民事裁定:駁回德陽玖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
裁定書送達后,德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租賃合同未約定管轄,依法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為由提出上訴。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黔01民轄終137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認為,本案系租賃合同糾紛,上訴人德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黃某簽訂的《挖機租賃合同》未約定管轄及合同履行地,但約定“設備的使用地點及工程情況。工程地點:水晶化工廠院內(nèi)”。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九條“財產(chǎn)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的規(guī)定,租賃物使用地是財產(chǎn)租賃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案涉租賃物挖機的使用地為清鎮(zhèn)市水晶化工廠內(nèi),故貴州省清鎮(zhèn)市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轄權(quán)。
裁判要旨
審理財產(chǎn)租賃合同糾紛要查明租賃物的權(quán)利屬性和使用情況,從便利訴訟、方便執(zhí)行等方面考慮,由租賃物使用地法院管轄較為妥當。《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財產(chǎn)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對履行地有明確約定的,應當從其約定。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2021年修正)第19條
一審:貴州省清鎮(zhèn)市人民法院(2023)黔0181民初917號民事裁定(2023年4月17日)
二審: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黔01民轄終137號民事裁定(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