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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蘇12民終1597號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11-24   閱讀:

審理法院: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蘇12民終159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9-11

審理經過

上訴人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野徐鎮(zhèn)野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野徐居委會)、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野徐鎮(zhèn)野徐社區(qū)八組(以下簡稱野徐八組)因與上訴人泰州市順達絲廠(以下簡稱順達絲廠)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6)蘇1291民初3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野徐居委會、野徐八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與理由:1、順達絲廠未經上訴人同意私自翻建、擴建房屋,故上訴人無需對其進行補償,即使上訴人同意其翻建、擴建,一審法院判決翻建、擴建房屋部分的拆遷款屬于順達絲廠仍存在錯誤,理由為依據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順達絲廠作為承租人僅僅可以主張擴建的費用,擴建部分的所有權仍屬于上訴人,拆遷補償亦屬于上訴人;2、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本案租賃合同已經屆滿,被上訴人主張裝飾裝潢費用不應當得到支持,更不應當在拆遷款中補償給順達絲廠,順達絲廠新建的附屬物屬于裝飾裝潢的部分,合同屆滿后上訴人亦不應當補償順達絲廠,這部分拆遷款不應當確認給順達絲廠;3、提前搬遷獎勵、搬遷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確營面積補償、經營年限補貼、停產停業(yè)損失均是基于房屋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產生的拆遷補償權益,與順達絲廠無關,一審判決其中部分屬于順達絲廠不當。

順達絲廠答辯稱:上訴人對順達絲廠的翻建、新建明知但一直未提出異議,故順達絲廠的投入應予以保護,應當確認相關部分的拆遷款屬于順達絲廠,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其上訴。

順達絲廠上訴稱: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與理由:順達絲廠新建房屋為第1、5、6、7、8、9幢,一審只認定第1幢系認定事實錯誤;2、案涉房屋的院落地面(水泥場地)面積為450.34平方,評估價27020元也是上訴人新建的附屬物,一審沒有予以認定不當;3、房屋拆遷造成順達絲廠停產、停業(yè),造成順達絲廠營業(yè)損失,故停產停業(yè)損失、確營面積、經營年限補貼應全部屬于順達絲廠,另,因搬遷是順達絲廠搬遷,故提前搬遷獎、搬遷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應全部屬于順達絲廠。

被上訴人辯稱

野徐居委會、野徐八組答辯稱:雙方租賃合同早已解除,順達絲廠不存在拆遷中所產生的相應損失,尤其是搬遷費用、安置費用、提前搬遷等等實際產生的損失。順達絲廠如認為基于雙方租賃合同關系解除時對其造成了相應的損失包括裝潢、添附或者其他損失,應當依據合同法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及雙方合同約定進行主張,與拆遷權益無關。上訴人享有涉案集體房屋、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并由拆遷部門依法核實確權成為被拆遷主體,順達絲廠并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作為承租人,不能簡單的認為其在房屋內部拆墻打通,在場內加蓋主頂,就認為承租人成為了房屋的部分所有權人,這明顯違背了物權法、合同法等規(guī)定。故,請求駁回順達絲廠的上訴。

順達絲廠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與野徐居委會簽訂的被搬遷人為八組集體(倉庫)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中的拆遷補償款845086元歸順達絲廠所有;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999年順達絲廠與野徐鎮(zhèn)野徐村五組(現為野徐八組)簽訂協(xié)議書,租賃其閑置的四間房屋為廠房,從1999年一直租賃使用該房屋至今。1999年順達絲廠為了滿足其生產經營需要,在村委會的同意下擴建了房屋,將三間房屋翻建成現在的六間,加高部分圍墻,新建七間房屋。2015年順達絲廠租住并擴建的房屋拆遷?,F野徐居委會與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簽訂了拆遷補償協(xié)議,對野徐八組集體(倉庫)進行搬遷,其中包含順達絲廠所建房屋和設施,涉及順達絲廠的拆遷補償款達845086元。

一審法院查明:1999年9月16日,徐大儉、戴月琴等六人以原野徐鎮(zhèn)野徐村五組代表身份與順達絲廠法定代表人潘來潤簽訂甲方為原野徐鎮(zhèn)野徐村五組(現為野徐八組),乙方為順達絲廠的《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為充分利用閑置房子發(fā)展經濟,使集體財產保值增值,甲方愿將集體原有四間房屋及輔助用房、圍墻等設施租給乙方使用,經協(xié)商具體條款如下:一、甲方將房子租給乙方使用,年租金為貳仟元整,租用時間為五年(1999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五年內租金不得任意增減,房租每年10月底一次性結清。二、乙方承擔租用房子的維修、門窗的修理及鋪地坪等資金,甲方須提供地方由乙方建好下水道。三、甲方房屋及圍墻的四周1.5米只能作為護墻,乙方不得搞任何設施,但在墻內可搞部分設施。四、甲方的房屋出租后,對乙方的生產、裝卸及整修房屋時的大小用工,甲方不得派人員參加,應遵照乙方的經營自主權。五、甲方應積極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維護乙方的生產安全,墻外一律不得堆草堆,道路上不得堆放任何雜物,保證道路的暢通和整潔。原野徐鎮(zhèn)野徐村村民委員會(現為野徐居委會)在協(xié)議書中作為見證單位蓋章。協(xié)議簽訂后,野徐八組向順達絲廠交付了租賃物,順達絲廠按約給付房租,并新建、翻建了部分建筑設施。協(xié)議到期后,雙方未再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仍按原協(xié)議繼續(xù)履行。順達絲廠最近一次交納租金時間為2015年1月1日,租金交納至2014年10月1日。

2015年9月16日,野徐八組時任組長徐毅向順達絲廠法定代表人潘來潤直接送達一份《通知》,內容如下:“順達絲廠:鑒于你廠與我組房屋租賃合同早已過期,現經我組全體村民討論決定收回我組廠房及其附屬設施,請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及時與我組結算所有往來款項。結清后搬出你廠存放的生產設備和物資,此廠房2015年10月1日后,我組需另作它用。房屋等不動產應保持現狀,不得隨意損壞。特此通知。野徐社區(qū)八組(原野徐村五組)全體村民。2015.9.16?!?/p>

2016年3月14日,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甲方)與野徐居委會(乙方)簽訂以野徐八組集體(倉庫)為搬遷對象的《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貨幣補償類)》。協(xié)議約定:因康健醫(yī)療配套設施配套(一期)項目建設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xié)商,就房屋搬遷補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如下:一、被搬遷房屋概況:乙方被搬遷房屋坐落在野徐村(居)八組,航拍圖面積476.07㎡,房屋產權性質為集體,用途為倉庫。二、補償安置方式:乙方自愿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三、補償金額的確定:1、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依據慧源房屋搬遷補償評估報告,被搬遷房屋的補償價248756元,房屋裝飾裝修補償價10973元,附屬物補償價68214元(附評估報告書)。根據相關規(guī)定,被搬遷房屋的其它項目補償金額:提前搬遷獎155259元,搬遷補助(搬家)費9521元,一次性安置補助費50000元。住宅房屋各項補償金額計542723元。2、非住宅房屋的補償金額:確營面積476.07㎡×重置價522.52元/㎡×1倍=248756元,經營年限補貼476.07㎡×522.52元/㎡=248756元,停產停業(yè)損失49751元。非住宅房屋的補償金額合計547263元。3、本協(xié)議補償總金額合計1089986元……七、權屬糾紛責任:被搬遷房屋及該房屋及該房屋范圍中的各項權利如有權屬糾紛,概由乙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順達絲廠承租后新建、翻建了部分房屋,對部分房屋進行了裝飾裝潢,并建造了一些附屬設施,具體如下:

1、順達絲廠新建房屋及其裝飾裝潢:租賃合同雙方一致確認《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貨幣補償類)》所附蘇慧房估字(2015)第HY15-07號《泰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搬遷補償價格評估表》中幢號為1的簡易一等實測建筑面積為36.75㎡的房屋為順達絲廠新建房屋(該房屋評估價格為12054元),依法予以認定。順達絲廠未對該房屋進行裝飾裝潢。

2、順達絲廠翻建房屋及其裝飾裝潢:出租人承認順達絲廠將出租人原有棚屋部分拆除,對原有圍墻加高翻建形成了部分房屋,翻建后房屋為:《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貨幣補償類)》所附蘇慧房估字(2015)第HY15-07號《泰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搬遷補償價格評估表》中幢號為7的簡易二等實測建筑面積為82.12㎡的房屋(房屋評估價格為19052元),幢號為8的磚木二等實測建筑面積為60.75㎡的房屋(房屋評估價格為35917元),幢號為9的磚木二等實測建筑面積為87.45㎡的房屋(房屋評估價格為51702元)。出租人同時承認順達絲廠對上述7、8幢房屋進行了裝飾裝潢,在第7幢房屋安裝了單面鐵門(評估價格為780元),在第8幢房屋安裝了防盜欄(鋼管)(評估價格為750元)。對出租人承認的順達絲廠的翻建房屋及裝飾裝潢,本院予以認定。順達絲廠主張第7、8、9幢房屋系其將原有院墻加高新建成的房屋,原址并無棚屋,因其提供的經野徐居委會確認的出租前房屋平面結構圖中顯示該部分為原料倉庫,對順達絲廠主張的該節(jié)事實不予認定。順達絲廠主張對第7、8、9幢房屋進行的其他裝飾裝潢,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認定。

3、順達絲廠對原承租房屋進行的裝飾裝潢:出租人承認順達絲廠對評估表中第5、6幢房屋進行了裝飾裝潢,在第5幢房屋安裝了防盜欄(鋼管)(評估價格為300元),在第6幢房屋安裝了單面鐵門(評估價格為240元)。本院予以認定。順達絲廠主張第5、6幢房屋系新建房屋,因其提供的經野徐居委會確認的出租前房屋平面結構圖中顯示該部分為原料倉庫、鍋爐,對順達絲廠主張的該節(jié)事實不予認定。順達絲廠主張對第5、6幢房屋進行的其他裝飾裝潢,未提供證據證明,故不予認定。

4、順達絲廠新建的附屬物:出租人承認順達絲廠新建了烘房(含爐膛、煙囪等)1座(評估價格為30006元);磚砌窨井6個(評估價格為2400元);磚砌下水(評估價格為3480元);磚砌水池(評估價格為686元)。依法予以認定。順達絲廠主張新建的其他附屬物,未提供證據證明,故不予認定。

另查明:順達絲廠成立于1992年10月30日,系企業(yè)法人,住所地位于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野徐鎮(zhèn)野徐社區(qū)。

《關于康健醫(yī)療區(qū)基礎設施及配套項目(企業(yè))集體土地上非住宅用房搬補償方案》中明確載明:一、非住宅用房只實行貨幣補償,不實行產權調換。二、非住宅房屋的房屋重置價、裝飾裝修補償價、附屬物附著物補償價由評估機構參照泰政規(guī)[2014]14號文件評估確定。違法建設按每平方米80-200元殘值回購。三、土地證和產權證載明用途為工礦企業(yè)用途及其它非商業(yè)經營用房按其房屋評估重置價結合成新的2倍。證載為非住宅營業(yè)用房的,按評估重置價結合成新的3倍補償。對因招商引資引入的企業(yè),未取得合法產權證的房屋,房屋補償面積的確認由項目指揮部集體研究決定,原則上按容積率不超過1的補償標準執(zhí)行。在搬遷公告發(fā)布時正常生產,因搬遷造成企業(yè)停產、停業(yè)等損失的,按照房屋搬遷補償總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搬遷時已經停產、停業(yè)的,不給于補助。對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并已持續(xù)經營至少一年以上的,產權登記性質為非營業(yè)用房的非住宅房屋參照泰政規(guī)(2012)6號文件規(guī)定補償。四、被搬遷非住宅用房的搬遷補助費,按被搬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計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特種設備的搬遷補助費,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五、經營年限補償: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并持續(xù)營業(yè)一年以上的,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按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的用途進行評估補償,但對于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可以按每經營一年增加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5%的補助,但最高不得超過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倍。六、非住宅用房的提前搬遷獎勵。被搬遷人在搬遷補償方案規(guī)定的搬遷獎勵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騰空交房的,應給予提前搬遷獎勵。具體辦法為:(一)被搬遷人在規(guī)定的第一獎勵時段內簽訂搬遷補償協(xié)議并騰空交房的,分別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積3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二)被搬遷人在規(guī)定的第二獎勵時段內簽訂搬遷補償協(xié)議并騰空交房的,分別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3%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

一審法院認為:原野徐五組(現野徐八組)村民代表與順達絲廠簽訂的租賃合同雖未經全組村民會議通過,但租賃合同已實際履行,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順達絲廠可建部分設施,現順達絲廠在未取得建設許可證的情況下建設了房屋等部分設施,因房屋搬遷,相關設施亦取得搬遷權益,但租賃雙方未對順達絲廠所建建筑設施搬遷補償權益的歸屬進行約定,故順達絲廠所建房屋、裝飾裝潢及附屬物產生的相關搬遷補償權益依法應歸順達絲廠享有。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異議的,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因順達絲廠租金僅交納至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16日野徐八組向順達絲廠送達《通知》后,順達絲廠在合理期限內應當搬離租賃房屋。原租賃房屋、裝飾裝潢及附屬物產生的相關搬遷補償權益依法應歸出租人享有。對順達絲廠主張原租賃房屋的提前搬遷獎、搬遷補助(搬家)費、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

雙方對經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確認的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均無異議,故可按照該協(xié)議書中載明的補償金額確定順達絲廠的搬遷補償權益。

一、住宅房屋補償金額中歸順達絲廠所有的部分。

(一)房屋、裝飾裝潢及附屬物補償款。

1、順達絲廠新建房屋:第1幢簡易一等實測建筑面積為36.75㎡的房屋的補償款12054元,歸順達絲廠所有。

2、順達絲廠翻建房屋及其裝飾裝潢。房屋是由順達絲廠在出租人原有房屋基礎上利用出租人的部分建筑材料翻建形成,雙方均未舉證證明雙方在翻建后房屋中的出資比例,故對順達絲廠翻建房屋的搬遷權益確定由順達絲廠享有其中的50%,順達絲廠進行的裝飾裝潢歸順達絲廠所有。野徐八組辯稱順達絲廠利用野徐八組資金10000元翻建房屋,未提供證據證明,應不予采信。因此,對于順達絲廠翻建房屋及其裝飾裝潢,幢號為7的簡易二等實測建筑面積為82.12㎡的房屋補償款19052元,幢號為8的磚木二等實測建筑面積為60.75㎡的房屋補償款35917元,幢號為9的磚木二等實測建筑面積為87.45㎡的房屋補償款51702元,合計106671元。其中的50%即53335.5元,歸順達絲廠所有。

順達絲廠對上述7、8幢房屋進行裝飾裝潢,在第7幢房屋安裝單面鐵門的補償款780元,在第8幢房屋安裝防盜欄(鋼管)的補償款750元,合計1530元,歸順達絲廠所有。

3、順達絲廠對原承租房屋進行的裝飾裝潢:在第5幢房屋安裝防盜欄(鋼管)的補償款300元,在第6幢房屋安裝單面鐵門的補償款240元,合540元,歸順達絲廠所有。

4、順達絲廠新建的附屬物:烘房(含爐膛、煙囪等)補償款30006元;磚砌窨井補償款2400元;磚砌下水補償款3480元;磚砌水池補償款686元,合計36572元,歸順達絲廠所有。

綜上,房屋、裝飾裝潢及附屬物補償款中104031.5元,歸順達絲廠所有。

(二)被搬遷房屋的其他項目補償款。

提前搬遷獎、搬遷補助(搬家)費均是按照房屋面積計算的補償款,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是對全部被搬遷房屋給予的補償。本案中,因順達絲廠新建、翻建了部分房屋,故與原租賃房屋及翻建房屋中由出租人享有的部分對應的提前搬遷獎、搬遷補助(搬家)費、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應歸出租人所有,與順達絲廠新建房屋及翻建房屋中由順達絲廠享有的部分對應的提前搬遷獎、搬遷補助(搬家)費、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歸順達絲廠所有。

據以計算順達絲廠補償款的房屋面積為151.91㎡[(82.12㎡+60.75㎡+87.45㎡)÷2+36.75㎡],占被搬遷房屋總面積476.07㎡的32%。提前搬遷獎155259元,搬遷補助(搬家)費9521元,一次性安置補助費50000元,合計214780元。按照上述房屋面積比例,其中的32%即68729.6元歸順達絲廠所有。

二、非住宅房屋補償金額中歸順達絲廠所有的部分。

確營面積248756元,經營年限補貼248756元,停產停業(yè)損失49751元,合計547263元,亦是按照房屋面積計算的補償款。因此,按照上述房屋面積比例,其中的32%即175124.16元歸順達絲廠所有。

綜上所述,全部搬遷補償款中347885.26元,歸順達絲廠所有。

據此,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與野徐居委會簽訂的第HY15-07號《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貨幣補償類)》中347885.26元補償款歸原告泰州市順達絲廠所有;二、駁回原告泰州市順達絲廠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251元,由原告泰州市順達絲廠負擔7208元,被告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野徐鎮(zhèn)野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負擔5043元(此款由原告墊付,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順達絲廠)。

本院查明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一審查明的事實有協(xié)議書、房屋平面結構圖、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評估報告、通知、租金收據、營業(yè)執(zhí)照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依據案涉租賃合同約定順達絲廠可建部分設施,后順達絲廠在未取得建設許可證的情況下建設了房屋等部分設施,因房屋搬遷,相關設施亦取得搬遷權益,但租賃雙方未對順達絲廠所建建筑設施搬遷補償權益的歸屬進行約定,且案涉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后野徐八組在房屋即將拆遷時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故一審認定順達絲廠所建房屋、裝飾裝潢及附屬物產生的相關搬遷補償權益依法應歸順達絲廠享有并無不當,野徐居委會、野徐八組上訴所提的租賃合同已經屆滿,順達絲廠對其新建、翻建的房屋及附屬物不再享有權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野徐居委會、野徐八組還上訴稱本案應適用租賃合同司法解釋中關于擴建的相關規(guī)定,但該規(guī)定是關于租賃合同糾紛中擴建費用如何負擔的,而本案是拆遷補償款分配的糾紛,故野徐居委會、野徐八組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因順達絲廠租金僅交納至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16日野徐八組向順達絲廠送達《通知》后,順達絲廠在合理期限內應當搬離租賃房屋。原租賃房屋、裝飾裝潢及附屬物產生的相關搬遷補償權益依法應歸出租人享有。關于順達絲廠的新建房屋及新建的附屬物,一審法院依據租賃合同雙方一致確認的事實,確定1幢房屋及烘房(含爐膛、煙囪等)1座、磚砌窨井6個、磚砌下水、磚砌水池為順達絲廠新建并無不當,現順達絲廠上訴稱,5、6、7、8、9幢是其新建、案涉房屋的院落地面(水泥場地)面積為450.34平方米亦是新建,但未能舉證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關于提前搬遷獎、搬遷補助(搬家),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提前搬遷獎、搬遷補助(搬家)費,均是按照房屋面積計算的補償款,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是對全部被搬遷房屋給予的補償。因順達絲廠新建、翻建了部分房屋,故與原租賃房屋及翻建房屋中由出租人享有的部分對應的提前搬遷獎、搬遷補助(搬家)費、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應歸出租人所有,與順達絲廠新建房屋及翻建房屋中由順達絲廠享有的部分對應的提前搬遷獎、搬遷補助(搬家)費、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歸順達絲廠所有。關于非住宅房屋補償金額部分,確營面積248756元,經營年限補貼248756元,停產停業(yè)損失49751元,合計547263元,亦應按照房屋面積計算補償款。順達絲廠及野徐居委會、野徐八組所提的提前搬遷獎、搬遷補助(搬家)費、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確營面積補償、經營年限補貼、停產停業(yè)損失全部歸順達絲廠或全部歸野徐八組所有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野徐居委會、野徐八組及上訴人順達絲廠的上訴所稱事實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均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251元,由上訴人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野徐鎮(zhèn)野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泰州醫(yī)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野徐鎮(zhèn)野徐社區(qū)八組負擔6151元、上訴人泰州市順達絲廠負擔6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軍強

審判員顧連鳳

審判員潘貽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陸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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