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3)海民初字第2235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3-10-18
審理經過
原告楊東生與被告楊武、楊全、楊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堯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東生之委托代理人張翔宇、董振武與被告楊武、楊全及楊才之委托代理人李苗苗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楊東生訴稱,我、楊光紅與楊光輝系楊文之子女,楊文與三被告系楊樹林、張桂芳之子?,F楊樹林、張桂芳已故。楊文于2003年12月10日死亡。我作為楊文之子,有代位繼承楊樹林、張桂芳所留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玲瓏二巷23號房屋的權利。因歷史遺留原因,原所屬楊樹林、張桂芳位于海淀區(qū)八里莊玲瓏巷二巷23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登記在三被告名下。2010年上述房屋面臨拆遷,各方繼承人為了公平解決拆遷款分配事宜,經協(xié)商于2010年8月19日簽署《協(xié)議書》。之后三被告又于2010年9月5日出具《承諾書》,承諾:楊東生代位繼承楊樹林、張桂芳因海淀區(qū)八里莊玲瓏二巷23號房屋動遷補償費,由三被告負責支付,該筆費用由楊光紅掌管,并由其對我、楊光紅、楊光輝進行分配。現我得知三位被告已經簽署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并領取房屋拆遷補償款,但未按《承諾書》的承諾向我支付補償款。我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支付補償款,但三被告拒不支付。我認為《協(xié)議書》、《承諾書》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被告的行為違背了承諾書的承諾,嚴重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請求判令:1、楊武、楊全、楊才向我支付補償款人民幣30萬元;2、楊武、楊全、楊才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連帶向我支付逾期支付補償款的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楊武稱,原告起訴的案由不成立,原告與被告簽署的文件是協(xié)議書,而不是合同。協(xié)議書簽署的前提是原告曾在2010年7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三被告的房屋產權,之后原告撤回了起訴,官司不打自敗。當時在原告訴訟代理律師的指意下,雙方為了緩和矛盾簽署了協(xié)議。原告在協(xié)議內容上提出拆遷每人要30萬,關于玲瓏巷拆遷政策、評估標準是什么都不清楚,協(xié)議的簽署是毫無依據的,而且他們沒有給我這份協(xié)議,該協(xié)議視為單方協(xié)議,沒有生效,我沒有履行的義務。2003年原告稱玲瓏巷要拆遷了,給我打電話,但是我當時不在北京,原告進門就砸我家東西。我回家之后,和原告談,說我不是不給,原告說要10萬,我說可以,原告就讓我簽了協(xié)議。玲瓏巷的騰退,屬于政府用地,主題詞是搬遷騰退,不是拆遷,沒有拆遷補償,我只是領取了搬遷騰退補助費和物品補助費30多萬元,給我的安置房屬于經濟適用房。關于繼承問題,在1990年3月18日,楊樹林病故,善后原告和被告都在場,玲瓏巷23號院內三被告提出房屋繼承問題,原告均表示不繼承,在遺產房屋問題上沒有爭議,一致同意三被告所有,當場三被告將父親病重時和去世后的費用退回給原告。父親的撫恤金也給原告分了,三被告沒有分得,所以原告不繼承遺產是真實意思表示。父親病故后原告放棄了遺產繼承權,至今已過去23年,早已經失去繼承資格,請求法院依法裁決。
被告楊全辯稱,當時我認為根據各地區(qū)的拆遷管理辦法,因我的戶口在玲瓏巷能得到補償和安置,雖然我沒有多少,但是會向兄弟姐妹表示一下心意,因此簽署了協(xié)議書。但這次拆遷是政府騰退拆遷,我沒有得到任何補償和安置,我現在還住的是租的10平米的平房,每月800元租金,只花我的每月2000元的養(yǎng)老金。因此,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無法正常履行,協(xié)議無效。
被告楊才辯稱,自2003年以來,玲瓏巷地區(qū)就在陸續(xù)拆遷,協(xié)議書簽署時,有一家拆遷公司入住了玲瓏巷,并對外口頭承諾拆遷價格在7、8萬每平米,所以三被告每家可得的拆遷利益是七、八百萬。當時家里比較和睦,考慮到拆遷款數額比較大,所以三被告同意拿出一部分給原告,但是隨著后期拆遷困難比較大,拆遷公司就陸續(xù)撤出了,不再進行拆遷。直到2012年政府改造玲瓏巷地區(qū),與當地的居民遷出了騰退協(xié)議,我們并沒有達到之前的拆遷意愿,沒有得到之前預想的拆遷款。我最終得到拆遷款是25萬元,拆遷的前提沒有實現。就協(xié)議內容來說,該協(xié)議是無效協(xié)議,在主體上楊全并不是房屋產權人,也不是被拆遷人或被騰退人,房屋早在20年以前就變更為了楊全的兒子楊俊杰名下,楊俊杰根本就不知道該情況,我們認為楊全的行為是無權處分的行為。我和楊武在取得繼承老房子的時候已經結婚了,楊武、楊才的妻子對此事也不知情,他們也屬于無權處分的行為。協(xié)議的內容是一份贈與協(xié)議,現在我們沒有能力履行該協(xié)議。綜上,我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楊金梅、楊金華、楊富、楊金榮、楊金霞、楊武、楊全、楊才及楊文(2003年12月去世)系楊樹林(1990年3月18日死亡注銷戶口)與張桂芳(1978年3月24日死亡注銷戶口)之子女。原告楊東生與案外人楊光紅、楊光輝系楊文與劉惠如(1995年7月26日去世)之子女。
2010年8月19日,原告楊東生及案外人楊金梅、楊金華、楊富、楊金榮、楊金霞(甲方)與被告楊武、楊全、楊才(乙方)簽訂《協(xié)議書》,內容為:甲、乙雙方均系楊樹林、張桂芳繼承人,因歷史遺留原因,原楊樹林、張桂芳所有之海淀區(qū)八里莊玲瓏二巷23號房產現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乙方,房屋產權證號分別為京房權證海字第004534號、京房權證海字第004509號和楊全房產證,因上述房產現面臨拆遷,本著公平、誠信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上述海淀區(qū)八里莊玲瓏二巷23號房產拆遷款分配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同意上述房產拆遷補償款由乙方領取,乙方楊武同意拿出拆遷補償款柒拾伍萬元、楊全同意拿出拆遷補償款貳拾伍萬元、楊才同意拿出拆遷補償款伍拾萬元共計壹佰伍拾萬元用于補償甲方楊金梅、楊金華、楊富、楊金榮、楊金霞五人每人叁拾萬元。二、乙方須在收到拆遷補償款七日內向甲方支付上述補償金,逾期不予支付或在上述款項支付前乙方對上述房產進行轉讓、抵押或以任何形式進行處分,乙方除應支付給甲方補償金外,還應按本協(xié)議約定總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三、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應撤回(2010)海行初字第212號和(2010)海行初字第213號訴訟申請,否則乙方有權不予支付上述補償金。四、在拆遷款發(fā)放時,由乙方直接領取,甲方不得介入。上述乙方支付給甲方的補償金由楊武進行統(tǒng)一發(fā)放。五、本協(xié)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九份,甲方執(zhí)六份、乙方執(zhí)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0年9月5日,楊武書寫《承諾書》,楊全、楊才在《承諾書》中承諾人落款處分別簽字?!冻兄Z書》內容為:關于楊樹林房屋伍間座落在海淀區(qū)八里莊玲瓏二巷23號院,由于國家占地動遷給予動遷補償費,楊文(已故)系楊樹林長子,代位繼承楊東升系楊文長子。在分配上楊東升享有同叔叔姑姑同等份額即30萬元。這筆款項由楊武、楊全、楊才三人負責支付。此款30萬元交給楊光紅掌管負責其兄其姐的合理分配。[(即楊文三子女)楊曉穎、楊東升、楊光紅]。
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楊東生及案外人楊金梅、楊金華、楊富、楊金榮、楊金霞撤回了在(2010)海行初字第212號、(2010)海行初字第213號案件中要求撤銷楊武京房權證海字第004534號、楊才京房權證海字第004509號房屋產權證的訴訟請求。
2013年7月8日,玲瓏巷、五路居地區(qū)綜合整治騰退搬遷工作指揮部(騰退人,甲方)與楊才(被騰退人,乙方)簽訂《房屋騰退搬遷置換補償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甲方騰退乙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玲瓏二巷23號的房屋建筑及附屬物,乙方在騰退范圍內有正式住宅房屋建筑面積72.6平方米,占地面積80.74平方米,乙方選擇置換的房屋分別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五路居3號樓5單元403號(設計建筑面積67.8平方米)及五路居2號樓3單元103號(設計建筑面積69.15平方米),乙方原有房屋置換后剩余面積為0平方米,應繳購房款合計744200元。楊才應獲得的房屋重置成新價及附屬物補償、騰退搬遷各項獎勵及補助費共計1
244991元,扣除應繳購房款744200元后,余款500
791元已被楊才于2013年7月中旬實際領取。
2013年7月8日,玲瓏巷、五路居地區(qū)綜合整治騰退搬遷工作指揮部(騰退人,甲方)與楊武(被騰退人,乙方)簽訂《房屋騰退搬遷置換補償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甲方騰退乙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玲瓏二巷23號的房屋建筑及附屬物,乙方在騰退范圍內有正式住宅房屋建筑面積70.4平方米,占地面積76.16平方米,乙方選擇置換的房屋分別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五路居3號樓4單元501號(設計建筑面積67.8平方米)及五路居2號樓3單元603號(設計建筑面積69.15平方米),乙方原有房屋置換后剩余面積為0平方米,應繳購房款合計835800元。楊武應獲得的房屋重置成新價及附屬物補償、騰退搬遷各項獎勵及補助費共計1
199504元,扣除應繳購房款835800元后,余款363
704元已被楊武于2013年7月中旬實際領取。
另查,楊全原為北京市海淀區(qū)玲瓏二巷23號平房所有權人。2001年2月26日,楊全將其名下上述房屋贈與給其子楊俊杰,楊俊杰因此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權證書。原楊武、楊才及楊俊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玲瓏二巷23號房屋現均已被拆除。楊武、楊才置換所得房屋現尚未建設竣工。
《玲瓏巷項目騰退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第六條規(guī)定:騰退搬遷補償方式,本項目采取宅基地置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供被騰退人選擇。(一)宅基地置換方式:宅基地置換標準:房屋騰退搬遷補償實行合法宅基地面積置換,即按原宅基地占地面積1:1置換安置房建筑面積?!?。(二)貨幣補償標準:補償款按照被騰退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確定。該地區(qū)的區(qū)位補償價為27000元/平方米。《玲瓏巷綜合整治項目騰退搬遷問答》第12條內容為:安置房的產權性質?答:安置房核發(fā)“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產權證,不受經濟適用房相關政策限制,只需繳納3%的土地出讓金即可上市交易,相關稅費按國家有關政策執(zhí)行。
庭審中,原告提交《協(xié)議書》、《承諾書》證明原北京市海淀區(qū)玲瓏二巷23號房屋屬被告父母所留遺產及雙方所簽協(xié)議系對被告父母遺留房屋的分配。楊武對《協(xié)議書》、《承諾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原告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當時是為了緩和家庭內部的矛盾才簽訂和書寫的,而且簽訂協(xié)議的前提是當時以為每家可分得七八百萬元的拆遷款及對方的律師承諾可以多讓開發(fā)商拿出200萬元,但現在前提都沒有實現,因此協(xié)議及承諾是無效的。楊才對《協(xié)議書》、《承諾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原房屋不屬于遺產,且簽協(xié)議的前提是其能獲得七八百萬的拆遷款,現在該前提沒有達到,另外協(xié)議屬于贈與性質,未經楊才的配偶同意,屬無效協(xié)議。楊全對《協(xié)議書》、《承諾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其名下北京市海淀區(qū)玲瓏二巷23號房屋早已贈與其子楊俊杰,協(xié)議書屬無權處分,沒有效力,且簽協(xié)議時以為只要戶口在原房屋內就能獲得補償,但現在沒有獲得任何補償,也沒有能力給付原告。
楊武提交玲瓏巷騰退搬遷宣傳手冊、房屋騰退搬遷置換補償協(xié)議書、行政訴訟中建委的答辯狀、房屋產權登記書及建房申請證明原玲瓏巷二巷23號房屋屬其個人產權房屋及房屋系屬騰退搬遷,不屬于拆遷,其未獲得七八百萬元的拆遷款。原告對楊武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對楊武所要證明的內容不予認可,認為雖然原房屋登記在楊武名下,但原告對該房屋享有相關權益,且騰退搬遷與拆遷均系對原房屋進行拆除,楊武因此獲得的利益除了貨幣補償外,還置換獲得了兩套房屋,價值相加超過了800萬。楊才、楊全對楊武提供的上述證據予以認可。
楊才提交關于房屋處理問題的意見、關于楊樹林遺產(房屋)繼承問題楊氏四姐妹意見、關于房屋的繼承問題、房屋登記證書、建房申請及房屋騰退搬遷置換補償協(xié)議書證明原房屋屬楊才個人產權房屋,不屬于父母遺產以及簽協(xié)議書的前提是每家可分得七八百萬元補償款,且騰退補償協(xié)議中有20萬元是因為楊才身體原因才給的特別補償,與房屋補償無關。原告對關于房屋處理問題的意見、關于楊樹林遺產(房屋)繼承問題楊氏四姐妹意見、關于房屋的繼承問題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對房屋登記證書、建房申請及房屋騰退搬遷置換補償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楊才所要證明的內容不予認可。楊武、楊全對楊才提供的上述證據予以認可。
楊全提供楊俊杰名下位于海淀區(qū)玲瓏二巷23號平房房屋產權證復印件證明其早已經將原房屋贈與并過戶給其子楊俊杰,其并未獲得任何補償。原告對產權證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原房屋在楊全贈與楊俊杰之前屬于楊全所有,楊俊杰獲得拆遷補償利益視為楊全獲得的收益。楊武、楊才對產權證予以認可。經詢問,楊全認可楊俊杰作為海淀區(qū)玲瓏二巷23號平房所有權人與玲瓏巷、五路居地區(qū)綜合整治騰退搬遷工作指揮部簽署了房屋騰退搬遷置換補償協(xié)議書,并獲得相應騰退搬遷利益。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協(xié)議書》、《承諾書》、派出所證明信、玲瓏巷騰退搬遷宣傳手冊及《房屋騰退搬遷置換補償協(xié)議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雙方于2010年8月19日所簽《協(xié)議書》及2010年9月5日被告楊武、楊全、楊才所簽《承諾書》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均應遵守履行。根據協(xié)議書及承諾書的內容,該協(xié)議書確認了登記在楊武、楊才、楊全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玲瓏二巷23號房屋原系楊樹林及張桂芳所有,雙方在協(xié)議書及三被告在承諾書中對房屋拆遷補償分配事宜的約定及承諾實際上屬對楊樹林、張桂芳所留相關財產的分配約定及承諾。雖然協(xié)議書未明確約定三被告給付原告的補償金數額,但承諾書中明確記載了三被告有義務向原告支付北京市海淀區(qū)玲瓏二巷23號院房屋拆遷補償費30萬元,現北京市海淀區(qū)玲瓏二巷23號院房屋已被騰退拆除,故原告楊東生要求楊武、楊全、楊才支付30萬元補償費之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楊東生與三被告之間未就30萬元補償費約定相關利息,因此,原告楊東生要求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拆遷與騰退搬遷一節(jié),雖然兩者并非同一概念,但實際上均系對房屋進行拆除并給予房屋權利人一定補償的政策,現北京市海淀區(qū)玲瓏二巷23號房屋已被騰退搬遷并拆除,該房屋無法再通過拆遷的方式被拆除,故應視為協(xié)議書約定的補償金給付條件已成就,因此,楊武、楊才以房屋系被騰退搬遷而非拆遷作為抗辯理由,沒有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楊武、楊才所稱簽協(xié)議書的前提是可獲得七八百萬元的補償款,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而且楊武、楊才選擇宅基地置換方式獲得二套置換房屋,故楊武、楊才以未獲得七八百萬元補償款為由不同意給付原告補償金之抗辯主張,本院亦不予采信。楊全以房屋早已過戶給其子楊俊杰,簽署協(xié)議書時以為其戶口在房屋內亦可獲得補償作為抗辯理由,沒有依據,本院亦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楊武、楊全、楊才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共同給付楊東生補償款三十萬元;
二、駁回楊東生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千九百元,由楊武、楊全、楊才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按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請求金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王堯峰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