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蘇02民申4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審理經(jīng)過
再審申請人胡建明、陳雪花因與被申請人易星房屋遷讓糾紛一案,不服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和本院(2016)蘇02民終4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再審申請人稱/抗訴機關稱
本院審查過程中,胡建明、陳雪花于2017年3月28日申請撤回其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胡建明、陳雪花在本案審查期間提出雙方已達成和解,要求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準許胡建明、陳雪花撤回再審申請。
審判人員
審判長朱健
審判員許敏
審判員過堅列
裁判日期
二○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金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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