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浙0702刑初8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日期:2019-03-28
審理經(jīng)過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婺檢公訴刑訴〔2019〕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葉某某2、王某某3、蘇某某4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萬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1、葉某某2、王某某3、蘇某某4、辯護人胡爽、王雅玲、葉祥清、徐某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6月19日,宋某、陳嚴某(另案處理)在中國臺灣省指派被告人王某某1、葉某某2帶領被告人王某某3、蘇某某4進入中國大陸到銀行辦理銀行卡,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王某某3、蘇某某4明知開的銀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動,但為了高額回報,依然積極參加。當日,四名被告人從杭州機場入境,后乘坐出租車抵達金華市區(qū)并入住酒店。當晚,王某某1、葉某某2告知其他被告人在辦理銀行卡的時候謊稱系來大陸投資,并交代了注意事項及具體操作細節(jié)。第二天上午,四名被告人在金華的各銀行網(wǎng)點共開辦了六張張銀行卡,并開通網(wǎng)銀轉賬功能。當晚,四名被告人在金華金城酒店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1此前多次帶人來大陸開辦銀行卡,其入境次數(shù)達二十多次。葉某某2也多次來大陸開辦銀行卡。根據(jù)全國反電信詐騙平臺查詢,已查實與王某某1等人此前辦理的銀行卡有關的詐騙案件金額高達數(shù)千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人王某某1、葉某某2、王某某3、蘇某某4明知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于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犯罪行為,仍為犯罪分子到大陸開辦銀行卡,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3系坦白。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其辯解二十次入境中有七八次是帶人過來核實身份,二次是來旅游;查明的犯罪數(shù)額關聯(lián)銀行卡不一定都是其帶來的人開的卡。
被告人葉某某2、王某某3、蘇某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胡爽辯護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定性沒有異議。指控的另查明部分的事實,證據(jù)不足,這些金額不能證實與王某某1等人辦的銀行卡有關。被告人王某某1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桓鞅桓嫒说牡匚缓妥饔没鞠喈?,量刑時不應區(qū)別對待;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辦卡人員均是自愿參與,本案所涉及的銀行卡已全部被查獲,沒有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沒有發(fā)生現(xiàn)實危害后果。綜上,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王雅玲辯護提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系初犯、偶犯;本案所涉及的銀行卡已全部被查獲,沒有實際用于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危害后果。綜上,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葉祥清辯護提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被告人王某某3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其開設的4張銀行卡已被公訴公安機關查獲,未用于實施網(wǎng)絡犯罪活動,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綜上,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徐某凱辯護提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被告人蘇某某4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難,有未成年小孩需要其撫養(yǎng);其所辦的兩張銀行卡沒有流入犯罪分子手中,沒有造成其他社會危害。綜上,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8年6月19日,宋某、陳嚴某(另案處理)在臺灣指派被告人王某某1、葉某某2帶領被告人王某某3、蘇某某4進入中國大陸到銀行辦理銀行卡,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王某某3、蘇某某4明知開的銀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動,但為了高額回報,積極參加。當日,四名被告人從杭州機場入境,后乘坐出租車抵達金華市區(qū)并入住酒店。當晚,王某某1、葉某某2告知王某某3、蘇某某4在辦理銀行卡的時候要稱系來大陸投資,并交代注意事項及具體操作細節(jié)。第二天上午,四名被告人在金華的各銀行網(wǎng)點共開辦了六張張銀行卡,并開通網(wǎng)銀轉賬功能。當晚,四名被告人在金華金城酒店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中被告人王某某3歸案后如實供述了涉案事實。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某1人民幣現(xiàn)金16000元、臺幣21400元、手機等財物,扣押了被告人葉某某2、王某某3、蘇某某4手機、銀行卡及U盾等財物。
被告人王某某1此前還多次帶人來大陸開辦銀行卡。被告人葉某某2也數(shù)次來大陸開辦銀行卡。已查實,與王某某1等人此前來辦理的銀行卡有涉的案件涉案金額數(shù)千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銀行卡六張,光盤四張,搜查筆錄,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出入境記錄表,刑事受案表,抓獲經(jīng)過,人員信息,被告人王某某1、葉某某2、王某某3、蘇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等。上述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要件,且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葉某某2、王某某3、蘇某某4明知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于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犯罪行為,仍為犯罪分子到大陸開辦銀行卡,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3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1、葉某某2、蘇某某4自愿認罪;對上述被告人分別予以從輕處罰。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葉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某3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四、被告人蘇某某4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五、已被扣押的銀行卡予以沒收,其余財物由扣押機關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雷少華
人民陪審員錢忠式
人民陪審員田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王蓓